第四節 對外貿易
清王朝的對外貿易,在鴉片戰争前二百年間,以禁海閉關爲其政策的支柱。基本形勢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以所謂“開放貿易”爲其原始積累的手段,清王朝則以限制乃至停止貿易爲防範外國侵略的武器。在防範外國商人的非法活動方面,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在商品的進出口方面,作了許多的限制措施。這時,中國的自給自足經濟結構還很牢固,西方産業也不夠發達,中外貿易雖然有一定的增長,但隻能維持比較小的速度和規模。
中國對友鄰國家,特別是對南洋群島和東南亞國家的和平貿易,有悠久的曆史傳統。清王朝爲防範西方的侵略,對這一部分民間的和平貿易,也加以限制。盡管如此,它在這二百年中,仍然有所發展。從事這些貿易的華僑,在缺乏本國政府保護的情況下,對中外關系的增進,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一)清王朝的禁海閉關政策
從形式上看,鴉片戰争以前,清王朝禁海閉關的時間并不很長。比較嚴格的禁海閉關,隻有從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至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這三十年的時間。其他都是部分的、臨時的禁閉。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至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對南洋一度禁海,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至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圖中俄貿易曾三次停閉。除此之外,對外貿易基本上是開放的。盡管如此,禁海閉關的宗旨和這個政策作爲加強國防、防止外國入侵的手段,卻貫徹始終。
一、禁海閉關政策的内容
清王朝禁海閉關政策的内容,大體上有三個方面:一是對商人出海貿易的禁止和限制,二是對通商口岸的停閉和限制,三是對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一、關于中國商人出海貿易的禁止和限制。
中國商人出海貿易,有長期的曆史傳統。清王朝統治中國以後不久,就開始在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禁止和限制的措施。從順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到康熙十一年(一六七二)的十七年中,清王朝頒布私人出海的禁令,先後凡五次之多。爲了嚴格執行這一禁令,清王朝在順治十七年(一六六○)、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和康熙十七年(一六七八)曾三次下令内遷沿海居民。還禁止私人“擅造兩桅以上大船”,從各方面杜絕私人出海。
清代初期實行這樣嚴格的禁海政策,還隻是爲了防止沿海人民和台灣鄭成功政權發生聯系,目的主要在于鎮壓台灣的反清鬥争。但是在清王朝統治台灣以後,這個政策仍然不時加以運用,作爲防止西方殖民主義國家入侵的手段。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頒布出海禁令時,距台灣統一已經三十四年,私人出海貿易的禁令,早已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取消,其所以重新禁海,用康熙帝的話說,是由于南洋的呂宋、噶喇巴兩地,是“西洋國(西班牙)和紅毛國(荷蘭)泊船之所,藏匿盜賊甚多”。康熙帝已經察覺到西班牙和荷蘭殖民主義者的海盜行徑,需要預加防範。這個禁令,實際上隻維持了十年,但是在以後的歲月中,它仍爲清王朝對付西方殖民主義者的一個防衛措施。乾隆六年(一七四一),由于荷蘭殖民主義者在爪哇屠殺華僑,中國福建當局即曾一度禁止私人到南洋貿易。
二、關于通商口岸的停閉和限制。
中國和西方國家的貿易,有海、陸兩個方面:陸路貿易,主要是對沙俄;海上貿易,則是對沙俄以外的西方國家。
在清王朝統治初期,當中國實行禁海時,英國、荷蘭就不斷入侵廣州和福建沿海,公開或秘密進行貿易。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開放海禁以後,清王朝正式在澳門、漳州(廈門)、甯波、雲台山先後設置海關,開放對外貿易。其中甯波是傳統的對日貿易港口,廈門是中國和南洋的貿易中心,雲台山則是中國沿海貿易的港口,并非對外,隻有澳門一口,是專爲對西方國家的貿易而設。由于葡萄牙殖民主義者把澳門看作自己的勢力範圍,排斥其他國家船隻的進入,西方國家對中國的海上貿易,才由澳門轉移于廣州。廣州也因而成爲中國對西方國家貿易的一個中心。
但是,西方殖民主義國家,并不以此爲滿足。他們要求擴大和絲、茶産區鄰近的廈門和甯波的貿易,甚至企圖深入絲、茶産區,建立貿易據點。這不能不引起乾隆帝的警惕,因此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發生洪任輝入侵定海的事件以後,清王朝便在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下令關閉廣州以外各口,隻許西方商人在廣州貿易。從此以後,除了廈門還允許偶爾由呂宋開來的西班牙船隻進口以外,廣州一口貿易制度基本上維持到鴉片戰争爆發,沒有改變。
中俄陸路貿易的規定,見之于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和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俄雙方簽訂的尼布楚條約和恰克圖條約。在尼布楚條約中,規定“兩國人民持有護照者,俱得過界來往,并許其貿易互市”。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根據這個原則,進一步規定:俄國商人每四年得來北京通商一次。但是,沙俄卻一再違反這個規定。在康熙三十六年至五十七年(一六九七——一七一八)的二十年間,俄國商隊一共來了十次,平均兩年就有一次。而非法私商又倍蓰于合法商隊。有些私商并沒有合格證書,他們或者在西伯利亞的地方官那裏弄一張通行證,或者僞造證書,偷來北京進行貿易。加上邊界上經常發生私逃活動,在制止無效之時,清廷終于在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停止了北京的貿易。
恰克圖條約的簽訂,恢複了中斷五年的中俄貿易。在恰克圖條約中,規定了在北京互市外,又增加恰克圖和尼布楚地方(後定在粗魯海圖)兩處邊界貿易,其中恰克圖的貿易日益增長,很快就成爲中俄貿易的一個中心。十年以後,中國方面打算停止北京互市,所有在北京的貿易,都移到恰克圖進行。但是,沙俄不僅置中國意見于不顧,繼續派商隊前來北京,而且違背條約,在恰克圖邊界私征稅收,戕害卡官,越界遊牧盜竊,私釋竊犯。因此,清廷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停止北京互市,在二十九年(一七六四)、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和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先後三次停止恰克圖貿易,進行制裁。其中第一次停了四年,第二次停了一年,第三次則停達八年之久。
三、關于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清王朝對出口商品的限禁,首先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火炮、軍器是絕對禁止出口的,制造火炮、軍器的原料,如硫磺、銅、鐵,也禁止出口。而在“尺鐵不許出洋”的禁令下,甚至鐵鍋也不許出口。顯然,從軍火到鐵鍋的限禁,都不是出于經濟上的考慮。同樣,糧食在有清一代也是禁止出口的,這裏當然有經濟上的考慮,即“保障民食”,但政治上的原因,仍然居着首位,即防止所謂“接濟奸匪”。出口商品的限禁,在對付西方殖民主義國家的入侵活動中,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十八世紀八十年代後半期,大黃出口的禁止,就是一例。大黃一向是對俄國的一項重要出口商品,沙俄對大黃的貿易,特別重視。在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以前,一直由沙皇直接掌握,私商根本無從染指。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圖第三次停市以後,清廷禁止所有通商口岸的大黃輸出,連廣州也不許出口,以免輾轉輸入俄國。這樣嚴格的限禁,對遏制沙俄的違法行爲,産生了一定的效果。乾隆五十七年(一七九二)恰克圖貿易重新恢複以後,中俄邊境維持了一段比較長的平靜時期。
總起來說,清王朝的禁海閉關,着眼于國防的安全,防止外國的侵略。而其所以可能,則是由于中國當時仍然是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乾隆五十七年恰克圖重新開市以後,在當年簽訂的恰克圖市約中,開頭就說:“恰克圖互市于中國初無利益”。一年以後,乾隆帝在給英國國王的信中也說:“天朝物産豐盈,無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貨物,以通有無”。一直到鴉片戰争前夕,道光帝仍然說:“天朝天豐财阜,國課充盈,本不藉各國夷船區區貨物以資賦稅”。這一點,西方侵略者也知道,他們承認,他們之所以打不開中國市場,是“因爲中國人發現能夠依靠自己的産品生活”,中國人在自己的國度以内,能夠保證足夠的“内部安全和繁榮”。因此,西方侵略者要打開中國大門,單純憑商品是不夠的,還得在商品之外,再加上大炮。中國要抵禦外國的侵略,單靠禁海閉關,也是不行的,還得在此以外,也加上大炮。清王朝固然有禁海閉關的手段,卻缺乏抵禦外國大炮的力量,它縱能禁拒于一時,終究不能摒侵略者于國門以外。
二、對外貿易的管理
清王朝在對外貿易的管理上,也體現了禁海閉關政策中的限制原則。
首先表現在對外國商隊、商船和商人的管理上。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就規定:俄國商隊每四年才能來北京通商一次,每次人數不得超過二百,在北京停留至多八十天,不許超過。
在廣州的海上貿易中,規定更加嚴格。那裏的外國船隻,最初隻許停泊澳門,不許進入廣州。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始準停泊距廣州四十裏外之黃埔。澳門的船隻,則限定在二十五隻以内,不許增添。所有外商船隻,必須連環保結,一人犯法,各船負連帶責任。在入港之後,必須卸除船上軍火炮位,方準貿易。護貨兵船,隻許在距廣州一百六十裏的虎門以外的洋面停泊,不許進入虎門要塞。外國商人在銷貨、辦貨完畢以後,必須依限回國,不許滞留廣州。間有因事滞留,亦應離開廣州去澳門居住,事畢回國。其在廣州居住期間,必須寓歇行商館内,受行商管理稽查,不得自由行動。
其次,表現在中外商人相互關系的規定上。
在這些規定中,有以下三個比較重要的方面。
一、外國商人隻能和中國官方指定的商人進行貿易。
在恰克圖的陸路貿易中,所有參加貿易的中國商人,必須先向理藩院領票,憑票經商,“無票者即屬私商,查出照例治罪”。商集分設八行,選殷實者爲行首,與衆商會同估定貨價。各商按到集先後,以次交易。
在廣州、甯波、廈門,也有專門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組織。中國出口大宗的絲茶,完全由行商包攬,禁止行外散商插手。外商進口貨物,也隻能賣給行商,不能賣給行商以外的任何商人。
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更具有官商的性質。在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行商成立之初,廣東地方當局就規定外國商人必須“各自照貨,分別投行”。行商對海關承擔義務,代理外商赴官納稅。乾隆元年(一六三六),行商開始對外國商船實行擔保。十年(一七四五),粵海關監督正式設立保商,由各行商選充,定爲制度。在承攬貿易之外,還代理外商繳納船鈔、貨稅及其他承保事務。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行商成立公行組織。從此,行商不僅承攬貿易、鈔稅,而且成爲外商一切活動的實際管理人。嘉慶十八年(一八一三),廣州海關監督将從前行商得選舉行總的辦法定爲制度,設立總商名目,在各行商中選一、二人“總理洋行事務,率領各商與夷人交易”。通過總商,更便于對外國商人的控制。
二、外國商人不得和中國内地商人進行任何聯系。
這方面的控制,更加嚴格。外國商人不僅嚴禁進入中國内地,而且根本不許與内地商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接觸。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的管理外商條例中,有一條就是禁止外國商人雇傭中國人進入内地購買貨物,探聽貨價。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廣東巡撫又進一步禁止行商代運外國貨物到内地發賣。這就是說,外國商人的買賣活動,隻能限于廣州,既不許托人到内地收購貨物,也不許托人到内地推銷貨物。
三、外國商人不得和中國商人發生資金上的借貸關系。
中外商人之間發生借貸活動,在十八世紀初期,就已經引起清王朝的注意,而爲了禁止這種活動,清王朝也采取了相當嚴厲的措施。在中俄貿易中,中國商人和俄國商人之間,在十八世紀初就曾因債務問題而發生糾紛。爲了制止這種事件的再度發生,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清廷下令把欠債的中國商人加以拘禁,并不許兩國商人彼此賒賣。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又再次禁止中國商人和俄國商人發生借貸關系。在廣州,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的管理外商條例,也透露了同樣的事實而加以查禁。以後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六十年(一七九五)、嘉慶十九年(一八一四)和道光十一年(一八二一),又不斷重申同樣的禁令。許多行商由于不能清償欠款,陷于破産,以緻充軍邊遠或瘐死獄中。外商借款之所以發生,一方面固然是由于貿易上的賒買、賒賣以及中國市場的利率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給放款的外國商人提供高額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外商通過放款,可以左右中國行商,有利于西方勢力的侵入。清廷之所以查禁,不僅是爲了防止行商破産,取締外商重利滾息,維持正當貿易,也還是爲了防止外國侵略勢力的滲透。乾隆二十四年的管理外商條例中,就把查禁中國商人“領借外國資本”列爲防夷五事之一,認爲這樣下去,難免互相勾結,滋生事端。
但是,所有這些規定,并不都能得到認真的執行和貫徹。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俄國商隊不僅違背四年一次北京互市的規定,而且在每次互市中,也不遵守雙方規定的條件。商隊人數按規定不得超過二百人,實際上在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以前,每次人數都超過二百人,有時甚至将近千人;商隊在北京停留時間,按規定不得超過八十天,實際上每次都在百天或百天以上。
在廣州的海上貿易中,有些規定幾乎形同虛設。起卸軍火炮位的規定,在清初順治年間,名義上即已開始執行,但是直到乾隆元年(一七三六),來到廣州的外國商船炮位,卻仍“聽其安放船中”。這一年乾隆帝重申禁令,但是外國商人通過行商進行賄賂,使這一條一再頒布的禁令變得有名無實。對外商行動的限制,更是不起作用。盡管清王朝對在廣州進行貿易的外國商人規定了居住的時間,不許長期逗留,但外國商人往往置之腦後。英國東印度公司駐廣州的大班,在十八世紀六十年代由臨時的、季節性的組織,變成長期的、永久性的機構。而這個變更,恰在廣東總督禁止外商長期逗留之後。至于中國商人和外國商人之間的債務關系,也是愈禁愈烈。十八世紀初,還隻是發生小量的、偶然的借貸關系。三十年代,外商向行商墊款購買絲、茶,便已成慣例。五十年代,開始出現因積欠外商貨款而破産的行商。至八十年代,單是行商所負的外商債款,亦即通稱的“行欠”,就達到四百四十萬元之巨。
由此可見,以禁海閉關爲支柱的對外貿易政策,在鴉片戰争前的二百年間,面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步步進逼,已處在節節後退之中。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廣州一口通商以後,曆任廣東督撫和海關監督,都把制定防範外夷的條例當作頭等大事。從那時起,一直到鴉片戰争,不到一百年之中,在廣州頒布的防夷條例,見之于官方文件的,先後就有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兩廣總督李侍堯的“防夷五事”,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廣東巡撫兼海關監督李質穎的“防夷四查”,嘉慶十四年(一八○九)兩廣總督百齡等人的“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兩廣總督李鴻賓等人的“八條章程”,十五年(一八三五)兩廣總督盧坤等人的 “防範夷人章程八條”。但是這麽多的防範條例,并不足以防止外國商人的胡作非爲,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侵略兇焰,猛烈地沖擊着衰老的“天朝體制”,抗擊外國資本主義入侵的任務,顯然不是腐朽的清王朝所能擔負的。
(二)中國與西方國家的貿易
中國和西方國家的貿易,無論是海上或者陸路,都在逐漸擴大。由于中國自給自足經濟的抵抗力,西方國家對中國的輸出,在數量上和擴展的速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西方國家的商人把他們的欲望得不到滿足的原因,歸咎于清王朝的人爲障礙。然而,這二百年中,不但貿易量在不斷擴大,而且和貿易發生聯系的金融活動,包括彙兌和放款,也有所發展。通過貿易和金融的勢力,西方國家逐漸取得貿易的支配權。這在廣州的貿易中,特別顯著。
一、貿易的擴大及其限度
中俄之間的陸路貿易,在恰克圖通商以前,主要在北京進行。當時俄國商隊一次攜帶的貨物,多的可以達到幾十萬盧布。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的一次商隊,所載公私貨物共達二十二萬三千三百二十盧布,被稱爲後來商隊的榜樣。雍正五年(一七二七)恰克圖開市以後,邊界貿易逐漸取代北京的貿易而有比較明顯的增長。開市初期,每年貿易額不過一兩千盧布,不到二十年,增加到五、六十萬盧布。從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至嘉慶十年(一八○五)的五十年間,每年貿易額由八十多萬盧布增加到一千一百餘萬盧布,年增長率達到百分之五點四。至于恰克圖條約規定的另一互市地——粗魯海圖,在恰克圖互市以前,是中俄交通要道,原來就有小量貿易。互市以後,轉不及恰克圖便捷。因此,始終沒有什麽發展。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沙皇和他的寵臣們,獲得了巨額的利潤。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由沙皇直接組織的一個龐大的商隊,在北京以價值一千盧布的俄國貨物換來中國貨物,在俄京以六千盧布出售,一轉手間,獲得巨利。十八世紀初期擔任西伯利亞總督的沙皇寵臣噶噶林,由于非法參加這種貿易,“他的親戚朋友,一個個都發财緻富”。在恰克圖的邊界貿易中,中國出口的大黃,在十八世紀四十年代,每普特二十盧布,等到俄國商人運至西歐,則平均以二百○八盧布出賣。而俄國大宗出口的皮毛,在十八世紀五十年代,給俄國商人常常帶來百分之二百至三百的高額利潤。
中俄貿易,也爲沙俄政府提供了平均線以上的關稅收入。在一七六○至一七七五年間,中俄貿易在沙俄對外貿易中所占的比例,分別爲百分之七點三和八點三,而關稅收入則達到百分之二十點四和三十八點五。
關于海上貿易,從十八世紀六十年代起,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止,西方國家對中國的貿易額,由五百五十萬兩,上升到二千二百六十萬兩。七十年中,增加了大約三倍。這個時期,老的殖民主義者——葡萄牙、西班牙、荷蘭已逐步走向衰落,後起的英國,則有比較迅速的擴展,并且很快地居于主要的地位。在十七世紀初東印度公司成立以後的七十年間,英國對東方的出口,增加了将近十二倍。它在中國海上對外貿易中的比重,在十八世紀中期,已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到十九世紀初期,則進一步達到百分之八十左右。美國也是後來居上。它的商船首次進入廣州,是在一七八四年,八十年代後期,它對中國的貿易額,平均每年不過四十五萬兩,而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初,則超過了五百萬兩,不到五十年,增長了十倍以上。老殖民主義國家則每況愈下。十九世紀初,當英、美兩國的貿易總額達到三千多萬元之時,荷蘭在中國的貿易,沒有超過一百萬。西、葡兩國則更加衰落。其他西方國家如法蘭西、丹麥、瑞典等國,也有商船開來中國,不過他們的貿易,始終不占重要地位。下面是進入廣州港口的西方國家船隻及其噸位的變動數字。
這個時期中外貿易上的主要商品,在中國出口方面,以絲、茶、棉布爲主。十八世紀二十年代以前,絲的出口居于首要地位。二十年代以後,茶葉開始取代生絲成爲首要出口商品。進入三十年代,中國手織的所謂南京布開始出口,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成爲僅次于茶、絲的重要出口商品。這三項商品的出口額,茶最高的一年達到四十萬四千三百二十擔(一八三二),絲最高達到九千九百二十擔(一八三三),南京布最高達到三百三十五萬九千匹(一八一九)。在出口的總值中,這三項出口一般占百分之八十以上。
進口商品以毛織品和棉花爲大宗。毛織品的貿易開始于十七世紀八十年代,最高的貿易額曾經達到三百六十萬兩(一八○八)。棉花貿易在十八世紀初年才開始試探,最初不過千擔左右,但發展迅速,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最高達到五十萬擔,價值約達四百萬兩,超過了毛織品。這兩項都是英國對華輸出的主要商品,在貿易總值中,一般占百分之七十以上。
西方國家從對華貿易中,獲得大量的利潤。中國茶葉的出口貿易,是英國政府收入和東印度公司利潤的一個重要來源。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它除了每年給東印度公司提供一百萬至一百五十萬英鎊的利潤以外,還給英國國庫提供三百三十萬英鎊的稅收。生絲出口貿易,同樣使英國商人獲得優厚的利潤,十八世紀九十年代,一擔生絲在廣州的出口價格爲二百八十八兩,而給英國商人提供的利潤,在扣除一切費用以後,還淨餘一百四十四兩。也就是說,利潤率爲百分之五十。美國商人也從中國的出口貿易中,獲得優厚的利潤。中國的貨物在紐約銷售售價可以達到在廣州的購買成本的四倍以上。費城的中國貿易的先驅基拉德,從他在廣州的貿易中,積累了大量的資本。他投資于地産和公共工程,投資于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于鐵路和航運企業。在十九世紀初年,他已經自有船隻十八艘,其中有八艘專門從事中國的貿易。這樣優厚的利潤,在美國頓時引起了一陣陣的“中國狂熱”。
西方國家在對中國的出口貿易中,也能獲得很高的利潤。康熙三十八年(一六九九),一隻載貨共值五四七五英鎊的英國商船,在廣州成交以後,淨得一萬二千英鎊,相當于購貨成本的百分之二百二十。有的商品的盈利,是十分驚人的。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英國商人在美洲西海岸以六分錢換來的一張皮毛,在廣州标價百元出賣。香料貿易,也是如此。康熙二年(一六六三),荷蘭商船在福建推銷香料,毛利在百分之二百五十至三百之間。嘉慶四年至五年(一七九九至一八○○)間,英國運到廣州的香料,售貨收入相當于資本的百分之三百五十。有一次東印度公司在安汶的代理人以兩千○七十六元購買的香料,在廣州得價八萬二千一百四十六元,相當于貨本的四十倍。盡管東印度公司在廣州的大班抱怨什麽貿易條件的苛刻,但是倫敦的總部“卻是單單靠了他們對華貿易中的利潤來支付他們股票的利息”。
雖然如此,西方國家的經濟力量,在這個時候還不足以打開以自給自足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中國市場。
當時貿易額最大的英國,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平均每年從廣州運出茶葉将近二十六萬擔,生絲将近八千擔。但是,它用什麽東西來換取中國貨物,一直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他們的機制産品,并沒有獲得中國人的普遍接受。一直到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中國土産的南京布,無論在質地上和成本上,都優于曼徹斯特的棉布”。這個時候,英國人所消費的中國手織土布,超過中國人所消費的英國機制棉布。盡管他們在中國出口的絲茶貿易中獲得巨額的利潤,他們在向中國出口的個別商品如香料、皮毛,也能獲得高額的利潤,但是他們的出口大宗——毛織品,爲了換取絲茶,在十九世紀以前,一直是賠本出賣。在英國所有的對華大宗出口中,唯一能在中國獲得一定銷路的是棉花。但是,廣州進口的英國棉花,幾乎全部來自印度。作爲英國殖民地的印度所産的棉花,雖能部分地解決中英貿易平衡問題,但總的形勢是:英國除了最後以白銀支付以外,別無其他彌補貿易差額的手段。這在十八世紀八十年代棉花成爲主要出口商品以前,尤其如此。從十七世紀中以至十八世紀上半期,所有英國經營對華貿易的商人,都不得不攜帶大量白銀到中國來購買貨物。東印度公司船隻的貨艙,白銀經常占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乃至百分之九十以上。十八世紀中,每年輸入中國的白銀數量,一般都在四、五十萬兩之間,最高達到一百五十萬兩。
在這種情況下,西方侵略者不擇手段,用毒害中國人民的鴉片走私,來改變貿易上的逆差。
輸入中國的鴉片,主要來自英國殖民地的印度。這個毒品之可以用來彌補英國對華貿易的逆差,在十八世紀的三十年代,就已經引起壟斷中英貿易的東印度公司的注意。七十年代初,英國殖民政府在印度實行鴉片專賣,實際上,它是用來專銷中國。在實行專賣以後的第十年(一七八三),輸華鴉片至少在二十萬兩以上。一八一四年,東印度公司的貿易壟斷權除茶葉外,其他一律向散商開放,給英國的鴉片走私販子以強烈的刺激,對華鴉片出口立即猛增至二百五十萬元的空前數字。等到一八三四年東印度的特權全部取消,對華貿易完全向英國私人企業開放以後,鴉片走私又有進一步的增長,不到五年,就達到二千五百萬元的新高峰。
美國在和中國發生貿易關系後不久,就進行走私漏稅活動。最先來中國的山茂召,就極力宣傳鴉片可以“走私而又極其安全”。從十九世紀開始,“在廣州的美國洋行,無一不經常做這個買賣”。他們究竟輸送多少鴉片到中國來,始終是一個秘密,因爲從一開始,他們就是使用走私的辦法。根據顯然是縮小了的公開記載,在一八○五年剛開始的時候,全年的輸入量是一百○二箱,也就是一百擔左右。二十年以後(一八二七),這個數字就變成一千二百擔至一千四百擔。十九世紀初,鴉片走私還隻占美國對華出口商品價值的一小部分,到了二十年代之末,它就一躍而幾乎相等于其他所有出口商品價值的總和。
這樣迅速膨脹的鴉片走私,實際上是在武裝保護下明目張膽地進行的。在美國的鴉片飛剪船上,從刀劍槍矛到大炮重武器,一應俱全。走私販子,根本不把中國緝私兵船放在眼裏。英國大鴉片販子怡和洋行的鴉片走私船,甚至瘋狂到轟擊巡查鴉片走私的中國水師船隻。對于這種行徑,怡和洋行的老闆查甸卻無恥地說,這是 “最安全和最有紳士氣派的投機生意”。
鴉片走私的确給大英帝國和美利堅合衆國的 “紳士”們帶來了巨額的利潤。十九世紀初期,英國走私到中國的鴉片,每箱成本爲二百至二百五十元,在廣州出賣,所得利潤達到四百至五百元。三十年代中,一個美國鴉片販子以每箱二百五十元的價格收購鴉片,在福建沿海一帶以二千五百元的高價走私出賣。鴉片戰争以前的半個世紀中,英國對華鴉片貿易,爲數達五億元,其中有三億元是利潤。這種利潤“在商業史上是空前未有的,它在一個季度之内,實際上可以上升到支付二十艘一千四百噸船隻貨物的全部在中國的投資”。對于美國而言,鴉片“貿易”,“就像奴隸和釀酒廠一樣,成爲許多美國大資産的基礎”。
鴉片走私也解決了西方國家長久無法解決的貿易平衡問題,改變了中國對外貿易中白銀的傳統流向。嘉慶九年(一八○四)以後,東印度公司已經不再需要從歐洲向中國運送現銀。過了兩年,中國卻要把白銀運往印度,以彌補收支差額。嘉慶二十三年至道光十三年(一八一八——一八三三)間,中國白銀出口“在全部出口中整整占五分之一”。到了鴉片戰争前夕,每年白銀外流估計将近達到一千萬兩。西方的“紳士”們從鴉片“貿易”中得到“巨大的繁榮”,而鴉片的泛濫中國,則給中國人民造成巨大的災難。
二、關稅與貿易
在關稅與貿易的問題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商人經常以反對重課苛征爲口實,擴大其違法行爲和侵略活動。在廣州的貿易中,他們或者以停止貨船進口進行威脅;或者從事走私活動,逃避課稅;或者妄圖向廣州以北沿海口岸進行非法活動。凡此種種不法行爲,他們都是在抵制清王朝的苛征重課的借口下,明目張膽地進行的。
清王朝在對外貿易上,有的根本不征收關稅,有的雖然征稅,但就其正稅而言,稅率也是比較低的。
在中俄陸路貿易中,無論是在北京的貿易或者是在恰克圖的邊境貿易,基本上都是不征稅的。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北京正式互市,當時就規定對俄國商隊的貨物,給予免稅待遇。其後在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又重申“買者賣者,均不征稅”。至于恰克圖的邊界貿易,在恰克圖條約第四條中也明确規定“勿庸取稅”。在清王朝看來,恰克圖的貿易,隻要維持邊境安谧,取稅與否是無關重要的。至于北京互市,清王朝不但不加課稅,而且給予俄國商隊許多優待和便利。如供應商隊人員的給養,保護運輸牲畜的放牧,以至補助商隊途中的損失。雍正九年(一七三一),俄國商隊在來華途中,損失了一些牲畜,清廷還專門拔款一萬兩,進行救濟。
在海上貿易中,清王朝沿襲明代舊制,設立海關,征收貨稅、船鈔。這兩項稅收,都屬于正稅,按稅率計算,也是比較輕微的。
海關貨稅,基本上是從量稅。貨稅之于貨價,并無固定的比例。下面是幾項主要出口商品關稅占貨價的比例的一個估算。它大體上代表十八世紀初期的情況。
可以看出:貨稅與貨價的比例,最高沒有超過百分之九,低的不足百分之一,平均在百分之四左右。這個稅率和當時資本主義國家的關稅比較,并不算高。有的則大大低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稅率。例如,當時英國對茶葉的進口課稅,就相當中國茶葉出口課稅的五十五倍。
船鈔是對貨船的征稅,按船隻體積大小,分等計算。在康熙三十七年(一六九八)以前,來自西方國家的西洋船隻和來自南洋一帶的所謂東洋船隻,二者的船鈔,并不二緻。前者大大高于後者。據粵海關稅則,在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以前,各種船隻的船鈔,有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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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四年起,所有的東西洋船鈔,一律降低百分之二十。三十七年起,西洋船隻的船鈔,一律按東洋船隻計算。這兩次變動,無疑大大減輕了西方國家商人的負擔。而且,在實際征收中,還有降等減收的事例。就在東西洋船隻統一征收船鈔的次年(一六九九),英國船隻瑪斯裏斐爾德号本應列入二等,按原定稅率,應納船鈔三千兩,按新稅率隻納一千一百兩,海關當局又将二等改爲三等,納六百兩,又降低百分之二十征收,結果隻納四百八十兩,不及原定數目的六分之一。當時中等船隻每船載貨平均在十五萬兩以上,據此計算,船鈔征課不及貨值的千分之五。
由此可見,就額定正稅而言,無論貨稅、船鈔,都不足以構成外國商人的沉重負擔。
在額定正稅之外,還有一些附加。正是在這些附加上,外國商人經常發出反對的聲浪。這些附加,主要有以下三項:
繳送——這一項附加,是由對進口現銀課稅而來。在十九世紀初葉以前,中國對外貿易居于出超地位。外國進口船隻,經常攜帶大批現銀,以備購貨之需。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開關後,清廷沿明朝舊例,對進口現銀每兩抽稅三分九厘,名曰分頭銀。其後逐漸增加,至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前後,已增至百分之六。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廣州海關監督在分頭銀之外,複征百分之十的附加,名曰“繳送”。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清廷以“繳送”與“舊例不符”,下令裁減,計每年免銀四萬數千兩至十三、四萬兩不等。至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共免過一百八十七萬三千餘兩。此後未見再有征收。
歸公——這一項附加,原爲海關吏胥、巡役私收入已的規禮。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開始解交國庫。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正式列爲正項稅收。二十四年(一七五九),更将各種規禮名色一概删除,歸并核算,統稱“歸公”,分進出口兩項。進口每船額收一千一百二十六兩,出口每船五百餘兩。
行用——這一筆附加是從乾隆四十五年(一七八○)開始的。當時行商顔時瑛等因積欠外商債款破産,海關當局著落聯名具保行商潘振承追賠。爲了攤還欠款,廣州各行商共同議定将本輕易售之貨,按固定價格征收百分之三的附加,以資應付,叫做“行用”。兩年以後,海關監督爲了“速清夷款”,饬令增加行用,加征進出口貨物達到四十七項。嘉慶六年(一八○一),又進一步擴大範圍,除了英國進口的大宗羽呢等外,其他進口貨物,一律征收行用。在實行的過程中,征收率也在不斷提高。如棉花原定每擔征收二錢四分,茶葉每擔征收六錢,到了嘉慶十四年(一八○九),棉花每擔實征二兩,提高了七倍多;茶葉每擔實征三兩,提高了四倍。行用的用途,在攤還行欠之外,也擴大到貢價、軍需、河工等各項派款。一八○九年全年征收行用七十萬兩,其中用之于貢價、河工、軍需以及皇帝的壽禮等等,共達四十二萬兩,占全部行用的百分之六十。
上述三項附加中,前兩項或實行時間較短,或随後有所減輕,惟有行用一項,雖開征較晚,卻不斷擴大加重。如果外國商人真的感到附加和勒索的沉重,他們應該着重反對行用的征收。然而,正是在行用上,外國商人表現出遊移和矛盾的态度。在行用的征收上,外國商人、中國行商和清朝皇帝以及海關大小官員,彼此互相依存而又互相矛盾。
征收行用的最初目的,雖然是爲了所謂“攤還夷欠”,實際上,它是清王朝勒索行商的産物。因爲不僅由“攤還夷欠”發展到貢價、軍需、河工等等的報效,是名符其實的勒索,而且所謂攤賠本身,也是變相的敲詐。随着清王朝敲詐勒索的加重,行用的加征亦随之擴大提高。嘉慶六年(一八○一),粵海關監督把行商的“常貢”由五萬五千兩增加到十五萬兩,行商随即把進口棉花的行用,由每擔二錢四分增加到二兩。行用的提高,引起外國商人對清王朝的抗議,但提高了的行用,卻又落入行商的腰包,清王朝并沒有直接占有行用。外國商人雖然反對行用的提高,但在行商處于困境時,卻又往往墊付行用,使行商免于破産。對外國商人說來,行商破産不但行欠沒有着落,而且他們可以利用的行商減少,不利于貿易的推進。因此,外國商人在反對提高行用的同時,又不得不多方設法維持行用。嘉慶二十二年(一八一七),東印度公司在廣州的大班直接放款給行商,以充實“公所基金”(即行用),達六萬二千兩之多。
三、貿易與金融
在廣州的對外貿易中,英國的東印度公司以及後來的英國散商和美國商人,除了經營貿易以外,還擔任了以彙兌和放款爲主的銀行角色。
彙兌——在英國東印度公司壟斷中英貿易的時期,中國對外貿易的彙兌業務,完全掌握在這個商業獨占機構的手中。廣州中國行商在進出口貿易的金融周轉方面,力所能及的是廣州到内地的彙兌,外彙則全然不能過問。從現存的東印度公司檔案中,可以判斷:公司廣州大班的彙兌業務,至遲在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初,已經開始出現。到了七十年代中期,廣州和倫敦之間的彙兌,成爲東印度公司的經常業務。八十年代初期,東印度公司廣州大班向倫敦開出的彙票,一年之中達到過一百一十多萬兩。十九世紀開始,東印度公司以外的英國散商和美國商人也開始參加進來,并展開了相當劇烈的争奪。東印度公司原來獨占的業務,雖然被侵奪分割,但絕對數量仍然有所增長,每年開發的彙票,增加到二百五十萬兩左右。
東印度公司以及英國散商和美國商人的彙兌業務,給他們帶來了多種的利益。它不僅給這些商人提供彙兌上的營業收入,而且減輕運現的負擔和風險,節省運現的費用。在十九世紀以前,東印度公司利用中英貿易中國方面的順差和中印貿易中國方面的逆差,以及殖民地的印度向宗主國的英國解款的需要,采用循環彙兌,也就是采用中國彙與印度,印度彙與英國,英國彙與中國的辦法,把中、英、印三角彙兌集中在自己的手裏。不僅在彙率的控制上取得了很大的好處,使“東印度公司的廣州賬房實際上成爲外彙交易的主宰”,而且給經營中印貿易的“港腳商人”提供“将印度棉花和鴉片的利潤運回印度的途徑”,同時又給公司本身提供“籌措對華貿易所需資金的方法”,還解決了公司由印度向英國解款的麻煩,一舉三得。
進入十九世紀以後,由于中印之間的貿易,亦即所謂港腳貿易的增加,東印度公司的彙兌業務,在時間上和數量上常常不能适應港腳商人的銷貨要求,同時由于印度鴉片走私的激增和中國輸印貨物的不足,原來中、英、印的三角彙兌,愈來愈趨于不平衡,于是又産生了新的辦法,這就是在中、英、印三角貿易關系之外,又把中英、中美貿易與英、美之間的貿易聯系起來,形成中、英、美之間的一個新的三角貿易和彙兌關系。
原來在十九世紀初葉的英、美貿易中,美國處于順差的地位,而在中美的貿易中,美國處于逆差的地位。長期以來,美國購買中國絲茶,除了一部分用鴉片或其他貨物抵償以外,主要依靠運現來彌補差額。中、英、美三角彙兌關系建立以後,美國對中國的貿易逆差,可以不再以運送現金,而以開發倫敦承兌的美國彙票作爲清償的手段。十九世紀三十年代以後,在廣州出售的美國彙票迅速增加,一八三一—一八三二年間,美國商人帶到廣州的彙票爲二百四十八萬元,一八三二——一八三三年就猛增一倍,達到四百七十七萬元。這樣做,對美國商人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方便,而在廣州販賣走私鴉片的英國港腳商人,則有可能取得美國的彙票,從而能以比前此“更優惠的條件”,向英國彙款。也就是說,使毒品鴉片輸入中國更加方便,條件更加優惠。
放款——除了掌握彙兌以外,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散商,又通過放款擴展其貿易活動。從現存的東印度公司檔案中,可以查出至遲在十七世紀末期,就已出現英商放款給中國商人的記錄。十八世紀三十年代以後,這種放款已成慣例。其中有的是購貨墊款,有的則是将售貨所得現銀借給中國商人,收取利息。七十年代以後,在東印度公司以外,散商也大量參加進來,向中國行商放款,是他們最初來到中國所要獵取的一個目标。進入十九世紀以後,美國和普魯士的商人也步英國商人的後塵,成爲中國行商的債主。
這種放款,是标準的高利貸。它的年息,一般是百分之十八至二十,高的幾乎達到百分之四十,月息可以達到百分之五。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中國行商積欠英商債款共達三百八十萬元,其中本金不過一百零八萬元,其餘都是由複利滾上去的。
這種放款,又是和他們的鴉片走私扣在一起的。爲了加強中國鴉片經紀人的周轉能力,他們常常給這些經紀人以小額的貨款,運用有限的資金,換取無限的利潤。東印度公司的廣州賬房在十九世紀的最初十年就曾透露,他們這樣做的結果,鴉片的價格就按照他們預期的那樣“獲得上長”。
這種放款,還和他們的彙兌業務扣在一起。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外國商人出借的款項,并不支付現金,而是開出由他們在本國的代理行号承兌的彙票。乾隆二十六年(一七七一),大行商潘振承爲了支付英國商人的貸款,就曾經請求東印度公司的廣州賬房,以向倫敦代發彙票的形式給予貸款。嘉慶二十二年(一八一七),另一個大行商黎光遠爲了購買印度棉花,也曾請求東印度公司的賬房,向孟加拉開發彙票作爲貸款。這隻是見于東印度公司現存檔案之一、二事例,類似的情形,是所在多有的。接受這種貸款,就必然要接受由債主規定的彙率,從而債務人在利息負擔之外,還必須承受彙率上的損失。
外國商人對中國商人的放款,也曾受到清王朝的禁止。但是這種禁止,實際上是不發生效果的。十八世紀七十年代以降,行商積欠外商債款經常在三、四百萬兩之間。在實行公行制度的八十二年間,無力償還的債款總數約在一千六百五十萬元以上。這些“用複利滾進的放款的積累”,不但是鴉片戰争前中國對外貿易的一付重擔,而且在鴉片戰争後還成爲英國侵略者勒索戰争賠款的一個項目。
四、貿易支配權的更叠
在廣州的對外貿易中,中外商人的相對地位,在一百多年的時間裏,發生了明顯的變化。這些變化,标志着貿易支配權的更叠。
廣州經營對外貿易的行商,是具有一定獨占權的官商,是以封建政權在對外貿易經營管理代理人的面貌而出現的。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以後,行商還進一步有了自己的組織——公行。它在對外貿易上的獨占性質,更加顯著。外有官府的支持,内有自己的組織的維護,廣州對外貿易便可處于行商支配之下。然而,事實并非如此。行商在和自己的主要對手——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接觸中,由獨立的商人逐漸轉爲受外國商人支配,甚至依附于外國商人的地位。
這種支配權的更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關于貿易資金的周轉。上面提到從十八世紀初期起,行商拖欠外國商人款項,逐漸成爲經常的和普遍的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最初是由于貿易資金的周轉。一方面,行商接受外商進口貨物,議定價格以後,并不立即付款,往往要等到轉售以後,才陸續給價。在外商回國之時,其未出售之貨,則作價留與行商,一俟售出,即作爲外商存款,按月起息。俟下次外商貨到,一面結清舊欠,一面又交新貨。這樣循環下去,外商手中,始終存一筆行商的欠款,而且由于本外有利,利又作本,輾轉積算,愈積愈多。另一方面,外國商人向行商購買絲、茶等出口貨物,由訂貨到交艙,至少需時百日。在通常情況下,外國商人都是預付行商百分之五十到八十的貨款,以便内地辦貨商人周轉資金。這一筆預付貨款,也往往積成行欠,而且也是愈積愈多,最後的結果是行商愈來愈依賴于外國商人,而失去原先的在對外貿易上的主動能力。這種現象,在十八世紀下半期已經相當明顯,到了十九世紀初,更爲嚴重。嘉慶十六年(一八一一),全體九家行商中,有六家新行商不能自立,需要東印度公司的借款維持。十七年至十八年,有五家行商相繼賠累,由東印度公司設法補救。十九年,十家行商中,有七家瀕于破産,也是由東印度公司先後籌款四十六萬兩,才得渡過難關。二十年,又有七家新行商向東印度公司求援,得到八萬七千兩的接濟才免于破産。新一輩的行商,幾乎完全依靠東印度公司,他們之是否免于破産,決定于公司的是否支持。當然,接受援助的行商,必須付出代價,這就是在付出重息以外,還得接受公司的監督,犧牲原來的獨立地位。
第二,關于商品價格的規定。在廣州開關貿易以後,進出口商品價格,原來是由行商公同酌議。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雖然規定行商與外商公同議定價格,實際上“中國商品按什麽價格出賣”,仍然“由公行來決定”。一直到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在價格的議定方面,中國行商還有相當的主動權。在很多場合中,外國商人不得不聽從行商的議價。但是,在七十年代以後,行商破産開始增多,公行組織一度解散,商品議價的主動權逐漸從行商手中失去。八十年代中,中國的官方文件已經有這樣的記載:外商與行商交易時,“臨時定價,任意高下”,以緻行商“虧本借貸”。八十年代以後,在東印度公司的檔案中,也經常出現中國行商在規定入口商品價格方面,屈從于外商的事例。如乾隆五十二年(一七八七),行商要求降低進口哔叽和鉛的價格,就以得不到東印度公司的同意而不能實現。嘉慶三年(一七九八),東印度公司在進口鉛和錫的價格上,堅持鉛價要提高,錫價要維持原狀,雖然明知中國商人要虧本,也不讓步。中國行商雖然表示了異議,但是沒有效果,最後還是依了東印度公司的條件。嘉慶九年(一八○四),東印度公司又提高進口毛織品的價格,甚至威脅中國行商,如果不同意,就要降低中國工夫茶的價格。中國行商屈從了他們的決定,換來的僅僅是一個毛織品質量不降低的空洞保證。這隻是見之于記載的少數事例,但是它足以說明十八世紀七十年代以後,在廣州貿易中商品價格的決定權,已經開始旁落外國商人之手。
第三,關于貿易份額的分配。在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開關貿易之初,廣東官府曾規定“各處商人來廣,務各照貨投行”,即按商貨類別投行買賣,原無所謂在行商中分配貿易份額的規定。外國商人在各行商之間進行份額之分配,大約開始于十八世紀後半期。七十年代起,進口份額的分配,開始發揮“維持”行商的作用。爲了取得或保持份額,中國行商對外國商人的貿易條件,不得不曲意逢迎。嘉慶十四年(一八○九)在中國的官方文件中透露過這樣的情況:原來“夷貨到粵”,向系行商自行承辦,“不緻彼此多寡懸殊”,而“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随意分撥,售賣内地。行商因其操分撥之權,曲意逢迎,希圖多分貨物,轉售獲利,而奸夷遂意爲肥瘠”。在東印度公司的檔案中,也透露了同樣的情況。中國行商爲了保證他的份額,不惜在商品價格上屈從于外國商人。上述乾隆五十二年行商之所以對哔叽價格的讓步,主要是由于他們隻關心“在本季度的進口中能保證自己的份額”。而嘉慶三年行商在錫價上的讓步,也是爲了得到份額上的保證。在清王朝的上層官僚中,也有人贊成這種辦法,認爲可以免去行商“壟斷居奇,賤買貴賣,苦累夷人之弊”。這是本末倒置。在外商分配貿易份額的條件下,真正起“壟斷居奇”作用的,隻能是行商所“曲意逢迎”的外國商人。
第四,關于交易方式的變化。在十九世紀以前,行商在與外商的交易中,盡管在商品的價格和貿易的份額方面,已經開始受到外國商人的制約,但是他與外國商人,仍然是獨立的買賣雙方。他在交易中,仍然保持獨立的商人身份。盡管這時有些行商,由于資金不足,靠外國商人借款周轉,他的所得,實際已近于中間人的經紀費,但是整個說來,行商仍能保持獨立和主動的地位。然而,到了十九世紀初期,這種地位已明顯地發生變化。新的一代行商,已開始實行代理推銷、收取傭金的辦法,把自己從獨立的商人降爲掮客和買辦的地位。嘉慶十五年(一八一○),當過通事的行商謝嘉梧,“打破了百年的傳統”,第一次按照固定的價格,爲東印度公司專門推銷羽紗。他所做的生意,完全在東印度公司廣州大班的“指導和監督之下”。“他擔任的角色,實際上是公司的掮客”。到了嘉慶二十四年(一八一九),這種推銷辦法,已經由羽紗推廣到哔叽,由一個行商發展到許多行商。這一年,東印度公司以支付百分之三的傭金,委托行商代銷哔叽的貨值,達到十九萬九千多兩。以前東印度公司極力反對公行的壟斷貿易,現在卻掉過頭來要求行商“壟斷”他們的貿易,不過要在新的基礎上,即他們的指導和監督之下,成爲他們的“獨家經紀人”。
古老的中國行商,已經證明不是大英帝國壟斷東方貿易的東印度公司的對手。然而嚴峻的考驗還在後面。作爲英國新興工業資本開拓殖民地的重要工具、以代理行号爲主體的散商,已經大規模地湧向中國,代替東印度公司成爲英國擴張東方勢力的急先鋒。這些屬于“第二代”的所謂“自由商人”,是從來不“照着中國人的告示做生意”的,“他們采取了進攻的态度”,并且“要達到想望中的空前擴張”。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東印度公司停止了在中國的活動,但是這并不意味着英國侵略者的撤退。相反,新的一代加緊了他們的步伐,中國面臨着西方資本主義勢力更加嚴重的入侵威脅。
(三)中國與友鄰國家的貿易和經濟聯系
清王朝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和友鄰國家的貿易,加強了中國和友鄰國家的經濟聯系,促進了和友鄰國家人民的友好往來。
一、陸路貿易
中國西部和中亞細亞接壤。中國和中亞細亞的陸路貿易,有長期的曆史。位于伊朗、阿富汗和中國之間的撒馬爾汗和布哈拉,是中國和中亞一帶友鄰國家進行貿易的兩個中心。在清朝以前,這兩個地方經常有中國商人帶來絲綢、寶石、麝香、大黃等物和伊朗、阿富汗以及印度等國商人進行貿易。清朝統治時期,在塔克拉瑪幹沙漠南北兩側的兩條主要商道上,北路的吉昌,“店鋪栉比,市衢寬敝”,“繁華富庶,甲于關外”。南路的莎車,“貨若雲屯,人若蜂聚”,成爲當時對外貿的大城市。
中國和西南諸鄰國的陸路貿易,也有長久的曆史。在西藏,以劄什倫布爲樞紐,有兩條傳統的國際商道。一條西向,經拉達克以至克什米爾。一條南向,經不丹以達孟加拉。西向的商道,要越渡拉克達的無數高山和急流,然而在十七世紀每年都有商隊用三個月的時間,跋涉這條“經常需要攀附懸挂兩山之間的繩索才能通過”的商道上。克什米爾人用西藏羊毛織成的披巾,爲西藏人所喜愛,而西藏的特産麝香、茯苓、大黃以及著名的眼藥猛迷郎(即黃連),則是克什米爾商人回程攜帶的主要貨物。
由劄什倫布南向,是一條主要的商業孔道。在十七世紀中葉西向的商道受到阻滞以後,這條商道顯得更加重要。十八世紀中,在這條商道上,除了尼泊爾、不丹和西藏的直接貿易以外,還有從孟加拉輸入的棉花、皮革、煙草、染料、珍珠、珊瑚以及剪刀、眼鏡一類日用品。由西藏輸出的,則以岩鹽、金砂、硼砂、麝香爲大宗。遠離海洋的西藏人,把珍珠、珊瑚看成是“最寶貴的珍飾”,而西藏出産的金砂,經由尼泊爾流入印度,也使尼泊爾享有黃金之國的盛名。
在中國和中南半島上的越南、暹羅與緬甸諸鄰國的陸路貿易中,緬甸居于比較重要的地位。從雲南的大理到緬甸的八莫,是幾個世紀以來傳統的商道。盡管在八莫和大理之間橫着怒江和瀾滄江,兩江之間的海拔相差一千七百英尺,道路艱險,但是沿着這條商道的貿易卻沒有中斷過。
西南地區,到十八世紀中葉中緬發生沖突止,兩國之間維持了将近百年的和平局面,貿易也得到相應的發展。這時運載生絲和其他貨物到緬甸的商隊,常常需用三、四百頭公牛,有時使用馬匹達兩千隻之多。
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中緬發生戰争,清王朝封閉了邊境貿易。但民間貿易往來,并未完全停止。戰争經曆三年,邊境“尚有市肆”。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 ○),兩國恢複通商。這對緬甸的統治者,正是著名的雍籍牙王朝。緬甸的史學家認爲:“在整個雍籍牙王朝期間,中國對緬甸的關系,一向很尊重,把緬甸當作一個平等的國家”。從而“中緬兩國的貿易關系,就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這時中緬之間的商路和交易的商品,都有所擴大和增加。中國商人在原有的商道以外,又沿着阿瓦河用大船滿載絲線、紙張、茶葉、果品以及各項什貨,從雲南境内運到緬甸京城,回程則載運棉花、食鹽、羽毛和黑漆。黑漆運回中國,“經過摻和香料加工以後,便成爲馳名的商品——中國油漆”。中國的文獻中說,緬甸“仰給内地者,鋼鐵、鑼、鍋、綢緞、氈、布、磁器、煙、茶等物,至黃絲、針、線之類,需用尤亟。彼處所産珀玉、棉花、牙角、鹽魚,爲内地商民所取資。”
十九世紀初年,中緬陸路貿易又有進一步的擴大。中國輸往緬甸的商品,如雄黃等不僅銷于緬甸,而且由仰光出口,遠銷西亞和歐洲。在緬甸對中國的出口中,棉花和玉石已成爲大宗商品。二十年代中期,由陸路運至中國的棉花,年達一千四百萬磅,不僅供應雲南,而且遠銷貴州、四川。由于棉花貿易的大量增加,三十年代的八莫,已經有了中國商人的棉花倉庫,經常有五百名左右中國商人住在這個棉花貿易中心。至于玉石貿易,在它的極盛時期,居住緬甸的雲南玉商達百餘家。開采玉石的工人,多以千計。每年玉石産量,達數千石。緬甸古都阿摩羅補羅的一所中國廟宇中,還保留有五千個中國著名玉商的名字。
中國自陸路以入越南,很早便見于曆史記載。現在廣西的友誼關,是兩國人民傳統的往來孔道。清朝初期,閩粵一帶人民曾經大量移入越南。自北部的諒山至中部的廣義,十四省中,都有他們的足迹。中越之間,也建立了比較密切的商業聯系。十八世紀中葉以後,廣西與越南之間的陸路貿易更加頻繁。當時内地赴越南貿易的商民,多從廣西平而、水口兩關和由村隘旱路出口。平而、水口兩關商人,在越南之高憑鎮牧馬庯立市;由村隘來商,在諒山鎮之驅驢庯立市。其中驅驢地方,爲各處貨物聚散之所。越南方面,還另在諒山鎮屬之花山添設店鋪,招徕平而關出口商人。七十年代中,這些商道上往來的中國商人,經常數以百計。
中國和暹羅的貿易,以海運爲主。但陸路貿易,也有長期的曆史。十七世紀中葉,暹羅的拍臘王朝和中國保持比較密切的聯系。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之間,長期居住暹羅的華僑達到三千左右。當十九世紀初期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入侵暹羅古都大城以北時,他們發現那裏早已建立了中國的陸路貿易。中國商人克服了自然條件的嚴重障礙,開辟了通過緬甸撣邦進入暹羅的商道。暹羅境内的商道,可以到達難河上的難府和北部的重鎮南邦。在這些山川險阻的商道上,中國商人每年從内地帶來銅器、生絲、岩鹽、錫箔、花邊等日用品,然後又從暹羅把銅砂、象牙、獸角等貨運回中國。這種曆久不衰的陸路運輸,曾被西方國家看成是曆史的奇迹,它證明了和平貿易紐帶的牢固。
中國和東方鄰國朝鮮的貿易,一向以陸路爲主。在清朝統治全國以前,鴨綠江上的新義州和中江,圖們江上的慶源和會甯,就是兩國市易的傳統口岸。中朝邊境居民,一向“往來相善”,“或東或西,聽民所往”。清朝入關以後,維持定期市易的辦法。乾隆時期,會甯、慶源每逢開市,商人雲集,中國商人前往會甯市易者,一次可達二百餘名。市上交易的貨物,從藥材、紙張、毛皮、蔴布到牲畜、農具、食鹽、漁産,極一時之盛。
二、海上貿易
中國和海上鄰國的貿易,包括日本、朝鮮、琉球以及印度以東,伊裏安島、菲律賓群島以西的大片地區。其中馬來半島、蘇門答臘以東的南洋地區,海上貿易有比較顯著的發展。有些地方則出現相對的衰落。
日本、朝鮮、琉球
中國和日本一衣帶水,民間很早就有貿易往來。明末徐光啓說:“日本自宋以前,常通貢市。元時來貢絕少,而市舶極盛”。中日之間的民間貿易,早在明朝以前,已經有所發展。
清王朝建立之初,中日之間的貿易,有進一步的增進。當時清王朝爲了鼓鑄錢币的需要,每年從日本進口大量黃銅,中國輸至日本的貨物,則以綢緞、絲斤、食糖、藥材爲大宗。爲經營這些貿易而開赴日本的商船迅速增加。在清王朝入關以前的十年間(一六三四——一六四四),平均每年赴日商船爲五十七艘,一六八四年開海以後,五年之間(一六八四——一六八八),迅速上升到一百九十四艘(《華夷變态》上冊、中冊統計)。但是,銅的外流,引起了日本的憂慮。一六八八年德川幕府采取了限制的措施。中國國内産銅,也開始有所發展,因此中日之間的貿易,相應的減縮。到了十九世紀初期,兩國間維持正常貿易的船隻,沒有超過十艘,較清初已大爲減退。
中國和朝鮮的民間貿易,原隻限于陸路。清朝入關以前,對此一直嚴格執行。崇德二年(一六三七)規定:内地民人不但不許由海上前往朝鮮貿易,即使遇風漂至朝鮮境内,亦必解送回國。一直到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這種限制才稍有放寬。規定“内地商民船至朝鮮者,停其解京,除原禁貨物外,聽其發賣回籍”。雖然如此,中國民間的海上貿易,實際上并沒有什麽發展。
中國和琉球之間的民間貿易,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開放海禁以前,也是嚴格加以禁止。以後始略放寬限制。私人船隻至琉球者,由政府發給執照,進行小量貿易。琉球輸至中國者,多爲海産;中國輸至琉球者,多爲農産。但是進出口的數量,都十分微小。一直到十九世紀初期,從琉球來到中國的船隻,每年不過兩、三隻,最多到過五隻,有時甚至一隻也沒有。
印度、緬甸
印度和中國之間的海上貿易,也有很長的曆史。十四世紀以前,中國的海船是中印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南洋印度洋一線商旅,無不利用中國商船。十五世紀初期,從中國港口出發的大商船隊,每年都來到印度西海岸的古裏,裝載客貨。但是,在十五世紀三十年代以後,中印海上貿易逐漸趨于衰落。一直到十七世紀初期,才又在印度西海岸的果阿等地發現中國商人。但十五世紀的盛況,再也沒有出現。
緬甸在十九世紀以前,隻有偶爾順着緬甸南部丹那沙林沿岸而去的中國商人,還沒有出現大量的海上貿易。一直到十九世紀以後,中緬在陸路貿易之外,才開始有較多的海上貿易。中國廣東商人出現于緬甸中部古城阿瓦,是在十九世紀的二十年代,而第一個廣東商人訪問緬甸中部另一古城曼德勒,是在鴉片戰争以後的一八六一年。
馬來半島
從馬來半島北去以至暹羅、越南,南去以至蘇門答臘、爪哇,東去以至婆羅洲、菲律賓群島,中國民間的海外貿易,在這一廣大地區中,有比較顯著的發展。
馬來半島西岸的馬六甲,早在唐朝就和中國發生貿易上的聯系。明朝初年,中國商人已經大批來到這裏。十六世紀初,葡萄牙殖民主義者入侵馬六甲,中國商人在這裏的貿易,受到很大的阻礙。十七世紀中葉,荷蘭殖民主義者又取代了葡萄牙在南洋的地位,壟斷了馬六甲海峽的全部貿易。一六五九年荷蘭殖民當局無理規定,通過馬六甲海峽的中國商船,除了到鄰近的蘇門答臘島上的亞齊以外,別的地方一概禁止前去。而這樣一點“自由”,後來也爲荷蘭總督所剝奪。
爲了抵制荷蘭殖民主義者的壟斷,中國商人在十七世紀的後半期,紛紛從馬六甲轉向荷蘭殖民勢力尚未到達的柔佛、槟榔等地,開辟新的活動場所。馬六甲的貿易,在十八世紀以後,逐漸蕭條。
柔佛在馬來半島的南端。在十六世紀,這裏就是一個“通商于外”的地方。受荷蘭殖民主義者排斥的中國商人,很自然地首先選擇了這裏。十七世紀六十年代,這裏已成爲南洋貿易的一個中心。中國商人從國内運來茶葉、煙草和陶瓷器皿,參加貿易的馬來亞人不怕荷蘭殖民主義者的報複,也紛紛把當地的産品賣給中國商人。清初禁海期間,貿易受到一些限制。一七二七年正式開放南洋貿易以後,廣東商人又活躍起來。到了十八世紀中期,參加貿易的商人已由廣東擴大到福建、浙江等省;參加貿易的商品,也由茶葉、陶器擴大到二蠶湖絲。在柔佛以外,整個半島東岸的丁機奴、彭亨和吉蘭單,通市不絕。
槟榔是馬來半島西岸,馬六甲以北的一個小島。中國商人來到這裏,大約是在十八世紀的八十年代。這時正當英國勢力開始深入馬來半島。在英國入侵槟榔之前,這個島上幾乎沒有居民,幾年之中,中國僑民和當地的馬來亞人開墾了四百英畝以上的土地。這些“勤苦而安穩”的中國人,從事“幾乎所有的手工業和零售商業的絕大部分”。十八世紀終了之時,這裏的華僑增加到三千人,他們中間,有木工、石工、鐵工,還有從事種植的工人。他們爲開發這個地方,作出了巨大的貢獻。
進入十九世紀以後,新加坡在馬來半島的商業地位急速上升,取代了馬六甲、柔佛、槟榔,而成爲南洋貿易的中心。
新加坡是中國南海通印度洋必經之地,十九世紀初,英國殖民主義者以卑劣的手段據爲殖民地。在其入侵初期,爲了開辟新加坡與中國、暹羅、越南以至日本之間的直接貿易,曾經大量利用中國的帆船。每當“中國帆船來臨的季節,新加坡的市場,便大大活躍起來”。一八二四年以後,開往新加坡的中國帆船迅速增加,最多一年達到二百五十隻。往來于中國和新加坡之間的貨物,每次都在二百萬元以上。這種情形,一直維持到鴉片戰争。
暹羅和越南
暹羅和越南,處于中國和馬來半島之間,它們和中國的海上貿易,都至爲密切。
中國和暹羅的海上貿易,至遲在十五世紀初葉便已發生。十六世紀以至十七世紀,開始有所發展。中國商人去暹羅者,日益增多。十七世紀中葉,中國僑民長期定居暹羅者,已達三千人。首都大城有唐人區,商商繁盛,成爲“遠東最重要的貿易中心之一”。
十八世紀以至十九世紀初,中暹兩國民間海上貿易繼續得到發展。十八世紀初葉,暹羅大米開始輸入中國。這适應了中國封建王朝的需要,受到清廷的鼓勵。到了十九世紀初,每年開往暹羅的中國商船,達到十八艘左右。從暹羅運來中國的貨物,有大米、食糖、蘇木、槟榔等,中國運往暹羅的,則有生絲、銅器以及各項雜品,“甚至和尚用的剃頭刀,也從廣東進口”。這個時候,曼谷的五十萬人口中,有四十萬是中國僑民,湄南河上的中國帆船,伸延達兩英裏以上。
中國和越南的民間海上貿易,在明朝初年已經不乏記載。十六世紀後半期,由于中國商人入境增多,在靠近廣南的發福,形成了一個專爲中國貿易而設的市場。十七世紀以至十八世紀,這裏成爲印度支那的一個商業中心。十八世紀六十年代,居住在這裏的華僑達六千人。他們經營從甯波、廈門等地運來的茶葉、生絲、藥材、紙張、布匹、瓷器和銅器等,有時還從日本運來貨物,在這裏行銷。同時又把越南的貨物,如象牙、槟榔、胡椒、燕窩、藤黃、牛角以及黃金等,運回中國。進入十九世紀以後,兩國民間貿易,發展迅速。十九世紀三十年代,開往越南的中國商船,年在百艘以上,共達兩萬多噸。一直到西方殖民主義勢力侵占越南之前,中越貿易維持着順利的發展。
南洋群島
在蘇門答臘和伊里安島之間的南洋群島,是中國商人海外貿易活動的主要地區。在這一片廣大的海域中,幾乎每一個島上都有過中國商人的蹤迹。其中蘇門答臘、爪哇和加裏曼丹,是三個貿易集中地。
蘇門答臘鄰近馬來半島,在宋朝是古三佛齊國的所在地,“諸藩水道之要沖”,也是中國商船經常來往之處。一直到十七世紀,荷蘭殖民主義者入侵爪哇,在雅加答建立了殖民政權以後,南洋貿易重心才由蘇門答臘逐漸移到爪哇。這時中國商人在蘇門答臘的活動,也由島東南部的巨港,轉到西北部荷蘭勢力所不及的港口亞齊。在十七世紀八十年代中國開放海禁以後,每年都有十到十二隻滿載貨物的商船由中國開來,中國商人不但出售貨物,而且有時連船隻也出讓給本地商人,彼此建立了密切的聯系。
爪哇在蘇門答臘東南,中國商人來到這裏,可以上溯到公元九世紀。島上西北角上的萬丹,在明代已是中國商人和南海各地商人進行貿易的一個重要口岸。荷蘭殖民主義者入侵爪哇以後,對中國商人的活動進行種種無理限制。但是,中國商人和當地居民的聯系,仍然突破荷蘭殖民主義者的阻撓,不斷增長。一六一九年荷蘭入侵時,雅加達的華僑不過四百,一七三三年增加到八萬。這時從中國運載貨物而來的船隻,一年之中達到二十六艘,運茶達兩萬五千擔。十九世紀初,中國商人在港口貿易之外,還親赴内地向當地居民收購土産,同時供應居民迫切需要的食鹽和其他進口物資。
南洋群島中的最大島嶼加裏曼丹,也和中國有長期的貿易傳統和經濟聯系。島上南部的馬辰和西部的坤甸、三發,都是華僑和中國商人的集中地區。十八世紀七十年代以後,中國僑民在這裏不僅從事貿易,而且進行采礦,爲開發加裏曼丹島上的資源,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菲律賓
中國和菲律賓的民間貿易往來,長期維持友好的關系。宋、元以降,中國商船不斷來到菲律賓各島,其中南部的蘇祿和民都洛是兩個貿易中心。一五七一年西班牙殖民主義者侵占呂宋以後,對中國貿易進行多方限制和排斥。一七一八年西班牙國王甚至下令禁止中國的主要出口商品絲綢進入菲律賓。但是,長期形成的經濟聯系,不是殖民主義者一紙命令所能禁止的。中國絲綢不僅爲菲律賓人所喜愛,而且通過菲律賓,遠航到墨西哥,受到廣泛的歡迎。非律賓的華僑經濟,也不顧西班牙殖民主義者的阻禁,仍然得到一定的發展。十八世紀四十年代,呂宋的華僑已經達到四萬。在馬尼拉的華僑區“巴裏安”裏,中國商人“在幾條街上都有販賣絲綢、瓷器和其他商品的大商店”。
中菲的民間貿易受到西班牙殖民主義者的影響。傳統的中菲貿易中心蘇祿,自西班牙入侵以後,形勢即大爲改觀。十九世紀初,中國開往蘇祿的商船已寥寥可數,而曾經和中國發生過密切聯系的棉蘭老,也默默無聞。雖然馬尼拉的貿易仍然有所發展,但南部大片地區的貿易,卻從此衰落下去。
三、華僑的海外活動
中國與四鄰國家的民間貿易,促進了經濟關系的發展,而在加強這種相互的經濟關系上,華僑在海外的活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
首先,中國和友鄰國家海上貿易的工具——中國帆船,在增進中外經濟的聯系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中國造船和航海技術,在唐宋時期已很先進。帆船出海航行,也具有相當規模。明清時期,對民間出海貿易雖然橫加限制,但出海商船,仍然有所增長。在十六世紀末葉,民間商船每年出海數目,約有一百三、四十隻。到了十九世紀初期,則上升到三百隻左右。另外,華僑在海外自制自有的帆船,這時大約在二百隻以上。兩者合計,當在五百隻左右。每船平均噸位以三百計,共達十五萬噸。這在當時是一個相當大的數目。
中國商人在海外自制自有的帆船,不但經營中國的對外貿易,而且還經營僑居國家的海上貿易。十九世紀二十年代,華僑在暹羅投資制造的帆船,已達一百三十六艘,其中有五十四艘從事暹羅與越南、馬來亞以及爪哇之間的貿易。新加坡與越南之間的貿易,在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有四分之三是由越南的華僑進行的。華僑經營的船業,和當地保持友好和密切的聯系。暹羅華僑經營的船隻,有的由暹羅人和華僑共同投資,有的由暹羅水手和華僑共同駕駛。
清朝造船技術陷于停滞的狀态,但華僑在國外打造的船隻,推廣了中國原有的先進造船技術。所造船隻,船體堅實而造價低廉。十八世紀後期,加裏曼丹的華僑打造一隻五百八十噸的大帆船,隻用去銀币四千二百五十元,每噸造價七元多一點,這在當時其他國家中是找不到先例的。十九世紀初期,暹羅華僑打造的船隻,每噸造價平均十五元,是當時東南亞各國最低的造價。毫無疑問,華僑的這些活動,對所在地造船業和航運業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事實上,華僑推廣比較先進的生産技術,并不限于造船一項。在農業墾植、農産品加工、礦業開采以及印刷和各種日用品的制造上,都引進了比較先進的技術和經驗。對南洋各地的經濟發展,起了促進的作用。在這方面,值得特別提出的是礦産的開采。
南洋華僑在從事農業墾植之外,有很大一部分從事礦業開采。加裏曼丹的金礦,馬來亞、蘇門答臘的錫礦以及緬甸的玉石開采,都吸引了大量的華僑勞動。在十九世紀以前,南洋各地從事礦山開采的華僑,不但有熟練的勞動,而且有比較先進的技術,無不受到當地的歡迎。十八世紀初,蘇門答臘的土官就專門派人到中國南部各省,招聘中國工人參加邦加礦山的開采,因爲中國礦工的開采技術,比他們自己的“臣民所用的原始方法要優越得多”。
在華僑開發南洋礦業的曆史中,以羅芳伯爲首的廣東籍華僑在加裏曼丹的開礦活動,是特別值得重視的一頁。
加裏曼丹的三發,是這個島上金礦的主要産區。十八世紀七十年代以前,這裏還是一片荒野。一七七二年,一批廣東籍華僑在嘉應州人羅芳伯的帶領下,來到這裏。他們筚路藍縷,從事金礦的開采。一七七六年,他們在坤甸的東萬律,成立了一個以羅芳伯爲首的蘭芳大總制。在這個大總制之下,礦區所有成員,對礦區的收益都享有同等的權利。每一礦區,都向當地礦權所有者繳納一定的租金和人頭稅。由于它對内、對外都作了這樣一些公平合理的措施,所以獲得了一個順利發展的環境。從一七七二年起,四十年間,他們在這裏開發了三十多個金礦,使原來“長林豐草,廣袤無垠”的三發,成爲三萬華僑和一萬二千泰雅克人與馬來亞人的聚居地,其中單是金礦工人,就有一萬之多。而在數十裏以外的沙喇蠻,從事金礦開采的工人則達到兩萬。三發和坤甸,也成爲兩個重要的商業城市。
但是,華僑這一正當事業,卻受到荷蘭殖民主義者的百般迫害。他們先以所謂“收買”的名義,企圖據礦産爲己有,繼則用武力進行壓制,最後在一八八四年取消了蘭芳大總制,扼殺了數萬華僑曆盡艱辛的創業。但是,存在了一百零八年的蘭芳大總制,是十八世紀中國海外僑民的偉大創舉。荷蘭殖民主義者扼殺了它,總制取消了,金礦也随之廢棄了,昔日繁榮的三發礦區,重新淪爲窮困的荒野了。正如他們自己也不得不承認的那樣,大總制的“取消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中國人口的減少,對婆羅洲(即加裏曼丹)的發展,是一個幾乎無法複元的打擊”。
荷蘭殖民主義者摧殘蘭芳大總制,隻是西方殖民主義者對南洋華僑經濟進行排擠打擊的一個事例。這種打擊雖然無所不用其極,但是卻破壞不了華僑和當地人民通過貿易和經濟聯系而建立起來的友誼。西方殖民主義者壓制華僑經濟的措施,往往受到當地人民的抵制而無法實現。十七世紀初,當荷蘭殖民主義者侵占馬辰的香料貿易,開始對中國商人進行排擠時,當地的泰雅克人就曾經給以反擊。他們扣留了壟斷香料貿易的荷蘭商人,并殺死了一些橫行霸道的海盜水手。随後,荷蘭殖民主義者又對中國和暹羅兩國商民在航運上的友好合作極端嫉視,先後在一六六四和一六八八兩年中,連續使用武力進行威脅,要求暹羅當局不讓華僑在暹羅船上服務,這個陰謀也因當地人民的反對而未能得逞。十七世紀中,荷蘭殖民主義者入侵日本,先是想獨占日本貿易,排擠中國。這個目的達不到,便采用海盜辦法,對中國商船進行搶劫,但是,由于中日之間的友好關系,日本總是“使中國商船先歸,計程已遠”,然後才讓荷蘭船隻啓行。十七世紀五十年代,日本對荷蘭的這種海盜行爲,不止一次地進行抗議,甚至以停止貿易給以警告,終于使荷蘭殖民主義者不得不停止對中國船隻的截擊。一七四一年,荷蘭殖民主義者在雅加答對華僑進行血腥屠殺,幸存的中國人從雅加答大量移至東部爪哇,和“渴望打碎荷蘭枷鎖”的爪哇人聯結在一起,對荷蘭殖民主義者進行了頑強的抵抗。在東南亞各國人民反對殖民主義鬥争的曆史上,留下了值得珍視的一頁。
菲律賓和爪哇的華僑,對西班牙、荷蘭殖民主義者的多次野蠻屠殺,作了不屈不撓、可歌可泣的反抗!中國的封建王朝,對在海外爲抵抗西方殖民主義者而艱苦鬥争的廣大僑民,不但不給予任何保護和支持,反而誣之爲 “匪”、爲“盜”、爲“海賊”、爲“奸民”。把他們的英勇抗擊行爲,誣之爲“在外洋生事”;把他們受到的迫害,誣之爲“孽由自取”。在西方殖民主義者的筆下,受盡壓迫的中國僑民,竟成了什麽“侵略者”。他們誣蔑華僑“野蠻、卑劣”,“愚妄、苛細”,捏造和咀咒華僑的“惡行”,竟有四十四種之多,極盡歪曲誣蔑之能事。在他們看來,對至高無上的西方人有“反抗的傾向”,是大逆不道的“惡行”。但這正是千百萬華僑和整個中華民族不甘屈服于外國壓迫的可貴的反抗精神。中國人民以具有這種精神而感到自豪,并以其英勇的行動,載入世界進步的光輝史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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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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