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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3日星期二

清代工商業

第三節 工商業


  清代的工商業,在明代商品經濟逐漸繁榮的基礎上,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封建的自然經濟有所分解,行會和牙行制度也有所松弛。但是,清王朝爲鞏固其統治,防範人民的反抗,對工商業的發展設置了許多政策上的限制,封建行會在各地的勢力也還很頑固。工商業的發展,還遠不足以打破封建主義的樊籬。

  商品經濟的發展,已在孕育着資本主義的萌芽,但這種萌芽在所有制、雇傭關系和分配關系等方面,都保留了較多的舊的痕迹,呈現出新舊混合的色彩。

  

  (一)工商業概況

  一、手工業的規模和生産水平

  在整個清代的手工業中,占主導地位的仍然是個體的小手工業。但是,随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汪洋大海的個體手工業中,也日益增多地出現了簡單協作的作坊和有場内分工的手工工場。考察手工業的規模,主要是看這一部分手工業所達到的水平。

  進入清代以後,具有規模較大的手工作坊和工場的手工業,主要有以下幾個部門:

  鐵器鑄造業 它分布比較廣泛。大城市如漢口,在十八世紀末,有鐵行十三家。中等城市如蕪湖,在十九世紀初,有鋼坊數十家。小城市如山西陵川,在十八世紀三十年代,有鐵鋪十二家。而廣東的傳統手工業市鎮佛山,在清代初年,就有“炒鐵之肆數十,鑄鐵之爐百餘”。

  棉布染織業也是分布較廣的手工業部門。以棉業比較發達的江蘇而論,像常熟這樣一個中等城市,在十七世紀末期,單是染坊就有十九家,織布作坊,當倍于此。傳統的手工業城市蘇州,在十八世紀初期,有染坊六十四家,專門加工棉布的踹坊四百五十家。在另一個傳統的手工業市鎮佛山,十九世紀三十年代前後,織布工場達到二千五百家,對于一個市鎮來說,這是一個很可觀的數目。

  糧食加工業 主要是碾米。在産米區的糧食運銷點,往往有較多的碾米作坊。十九世紀初期,南京有砻坊三十二家,蕪湖有二十餘家,可以分別代表大、中運銷點糧食加工業的水平。

  制茶業 比較集中于農村産茶區。在福建茶區崇安武夷山中,有不少名叫茶焙處的作坊。在另一茶區瓯甯,山僻之間,加工制茶的作坊,在十九世紀初期,據說“不下千廠”。

  制糖業 這也是較多地分散在農村的手工業。四川的糖房,廣東的糖寮,台灣的糖廍,“各就田園設廠”。台灣在十八世紀六十年代,蔗車達到三百八十張。四川内江在十九世紀初,沿沱江兩岸,“自西徂東”,也有不少規模較大的糖房。

  造紙業手工造紙,有一定的産區。在産紙地區,即使是一些小城市乃至農村,也往往有較大的作坊。廣西容縣是一個偏僻小縣,“創紙篷于山間”者,開始于十七世紀下半期,至十八世紀中期,已有紙篷百餘間,紙槽二百餘具。陝西終南山區,在十九世紀初期,有紙廠三百二十餘座,分布區域,達十廳縣。接近武夷山區的江西鉛山,也有不少生産表紙的紙槽。

  木材加工業 和造紙相類似,木材産區也常有較大的作坊。陝西終南山區的周至等縣,在十九世紀初期,有各種名稱的木材加工廠廂,爲數在七十家以上。

  此外,還有一些屬于特産的傳統手工業,也有爲數衆多的作坊。以制瓷著稱的景德鎮,在十八世紀中期,燒瓷窯戶在二百至三百之間。以制墨聞名的安徽歙縣,在同一時期,有制墨作坊百數十家。著名的南京絲織業,雖然以個體生産爲主,但也有大機房存在的迹象。

  分布在廣大農村的礦場和鹽井,也有相當大的數量。各種礦場中,銅礦和鐵礦占居主要地位。在十九世紀開始時,全國在采各礦,共有二百九十五處,其中銅礦五十六處,鐵礦八十六處,合計約占總數之半。鹽井以四川最多,十九世紀初,全省井眼共達九千六百多個,煎鍋至少在一萬以上。

  這些城鄉手工業和礦場,規模大小不一,分工程度也不一緻。有的比較大,雇傭工人也較多。如廣東佛山的炒鐵業,“一肆數十砧,一砧有十餘人”。湖北漢口的十三家鐵行,每家平均雇鐵匠四百人。台灣糖廍,每廍需工十七人。四川糖房,“家辄數十百人”。福建瓯甯茶廠,大者每廠百餘人,小者亦數十人。廣東佛山織布工場,平均每家雇工二十人。江西景德鎮瓷窯,每窯一座,需工十餘人。陝西終南山木廠,每廠雇工自數十人至數百人不等。有些工場内部分工比較細密。景德鎮瓷窯無論是按照産品類別在各窯戶之間進行分工,或是按照生産過程中不同工序在工人之間進行分工,都很細密。(藍浦《景德鎮陶錄》卷三)台灣糖廍的生産,共分六道工序。江西鉛山紙廠,有扶頭、舂碓、檢料、焙幹四道工序。不過就多數而言,規模都比較小,也沒有嚴密的分工。至于在礦場和鹽井中,有些記載給人以規模巨大的印象。如十八世紀中期的雲南銅礦,“大廠礦丁六、七萬人,次亦萬餘”。有的甚至說,“大廠動辄十數萬人,小廠亦不下數萬”。四川鹽井,“每廠之人,以數十萬計”。這些記載,顯然失之誇張。它們所指的,往往是一個産區各場礦的從業人員,其不能代表一個礦場的生産規模,是顯而易見的。

  清代工礦業的生産,就其主要者而言,在礦産方面,全國銅的産量,在十八世紀中期,至少在一千五百萬斤以上。鹽的産量,包括海鹽在年,在十八世紀時,大體上在二十億斤左右。其中井鹽産量,四川達九千二百萬斤,雲南在三千萬斤左右。鐵的産量,缺乏全國的統計,但從個別地區的生産中,可以推測全國生産的輪廓。廣西一省的年産量,約爲三百萬斤;四川兩縣——威遠、屏山——的年産量,爲六萬八千斤。所有這些數字,都是十八世紀中期的情況。

  在農産品加工方面,也有一些全國和地區的統計。全國茶産量,在清王朝統治時期,内銷者至少在五千萬斤以上,外銷者平均年約兩三千萬斤,最高達到四千萬斤。加上自産自用,不通過流通過程的部分,估計全部産量當以億計。糖的産量,僅台灣一省,在十七世紀九十年代末期,就達到一億零八百萬斤。全國産量,至少倍于此數。

  其他手工業生産,也有些達到了很高的水平。蘇州造船業,在十八世紀初期,“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江西景德鎮的瓷器,在清代初期,每年生産達二十萬擔。廣東佛山鎮出産的鐵鍋,在十八世紀三十年代,單是出口,每年可以多到數百萬斤。聞名西方的南京布,由海上運輸到英美等國,最高年達三百三十六萬匹。由陸路運至沙俄,在十八世紀下半期,年達三十萬包,在整個十八世紀的對俄出口中,居于首位。這些數字,有的出自官方,可能有誇張失實之處。不過當時能引起官方的注意,也表明生産所達到的水平,是相當突出的。

  

  二、手工業和商業中的資本

  清代手工業生産達到這樣一個水平,必然需要投入相應數量的資本。在某些手工工場、礦場和鹽場中,資本數量,是相當可觀的。雲南銅礦,“每開一廠,率費銀十萬、二十萬兩不等”。四川井鹽,“鑿井之費,淺井以千計,深井以萬計”,甚至“非數萬重資不能勝任”。福建茶場的經營者,包括生産加工和轉運,每家資本恒“二、三十萬至百萬”。南京絲織業中,傳說清初每張織機要納稅五十金,乾、嘉年間,機戶共有織機三萬餘張。如果這是事實,那麽,單是稅額就是一個很可觀的數目。

  但是,就整個社會而言,商業資本和與之相聯系的高利貸資本,仍然占居優勢。無論在數量上或在活動範圍上,商業、高利貸資本都遠遠超過工礦各業資本。

  第一,從單個商人看,這時某些行業的商人,積累了相當雄厚的資本。其中經紀對外貿易的廣東行商,壟斷鹽業的兩淮鹽商,以及經營沿海貿易的江、浙、閩、粵船商,最引人注目。在這些商人手中,有的積累了幾乎難以置信的巨額資本。廣東行商伍秉鑒的财産,據一八三四年估計,總額爲二千六百萬元以上。廣州民間流傳的兩筆巨額遺産,都是出自行商,數額都在兩千萬元以上。一是啓官的第三代潘正炜所繼承的遺産,另一個就是伍秉鑒的遺留。兩淮鹽商中,有二、三十名所謂“綱總”的大鹽商,包攬了一百六十八萬多引的兩淮鹽運。這些居于散商之上的總商,多“富以千萬計”,至于“百萬以下者,皆謂之小商,彼綱總者,得嬉笑而呼叱之”。在沿海船商中,康熙時就已傳說有擁船百艘的大商人。嘉慶時期,上海、崇明、通州、海門一帶,已不乏擁有沙船四、五十隻的船商。當時造船一隻,須銀七、八千兩。這些大船商的資本,單是投在造船之上,至少在三、四十萬兩之間。這些大商人積累的巨額資本,不是一般手工工場主所能望其項背的。

  第二,從各個行業看,有些行業所積累的資本,也是相當龐大的。上述沿海航運業,就是如此。中國沿海貿易,曆來就有相當大的規模。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海禁開放以後,又有更大的發展。當時關東豆、麥,每年運至上海千餘萬石,而布、茶各南貨至山東、直隸、關東者,亦由沙船載而北行。聚集于上海的沙船,經常有三千五、六百号。福建一省航行天津的商船,不下數千号,其中晉江一縣,至少有一千六百多号。這些船隻,大的載三千石,小的載一千五、六百石。經營這樣大的沿海貿易,所需的流動資本以及建造這麽多海運船隻所需的固定資本,決不是一個微小的數目。

  錢莊、票号、典當業的資本,也很可觀。康熙初年估計,全國典當業有兩萬二千多家。每家資本,最多達八萬兩,最少也有一千餘兩。全國典當業資本,按最低的估計,也在兩千萬兩以上。錢莊、票号,在一些商業中心,也有很大的勢力。上海在十八世紀初年,開始有錢莊的創設,至十八世紀末葉,則已超過百家。蘇州也是一個錢業集中之區,十八世紀時,在一幅描寫蘇州市況的畫卷中,出現了五十多個行業,二百三十餘家鋪面,其中錢莊、票号、典當,就有十四家之多。當時山東、山西、河南以及陝西、甘肅等處商人,每年來到蘇州置辦貨物,最初均須攜帶現銀,爲數達數百萬兩。至十九世紀初,則改由彙票往來,專營彙兌的票号,在這裏起了很大的作用。浙江的商業中心甯波,在十九世紀初期,錢莊已大批出現。這些錢莊擁有雄厚的資本,它們所發的錢票,有很高的信用,銀錢交易,自一萬至數萬、十數萬,隻須在錢莊過賬,不必銀錢過手。

  在一般商業中,也有不少商人擁有大量的資本。十八世紀時,江浙糧商在鎮江、蘇州、杭州、湖州等處,遍設糧倉,各倉經常積谷至數十萬石。像這樣大量地屯積糧食,沒有巨額資本,是難以做到的。而這種情況,并不限于江浙兩地。

  第三,從投資活動看,這時投資的範圍,已經相當廣泛。資本的流動,已經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地域和行業的限制。廣州的行商,是一個地域性比較濃厚的行業,但是不少著名行商的資本,就有來自福建、浙江乃至遙遠的長江流域的。在兩淮鹽業中,主要的投資者,來自安徽的歙縣,淮鹽總商,歙縣恒居其半。四川井鹽中,從事制鹽的企業主,大多是湖南、湖北、陝西和廣東的客籍商人,而租引行鹽的行商,則主要爲“陝西大賈”。在礦業中,雲南銅礦在它的興盛時期,厚積資本進行開采的,多爲“三江、兩湖、川、廣富商大賈”,本省之人,反“不過零星夥辦”。四川馬邊銅礦,地處偏遠,而開礦之初,各處商人“挾重資而謀利者,不可勝數”。在福建産茶的山區,無論制造或運銷,都有大批的外來商人參加。瓯甯茶廠,經營多外來大賈;武夷茶區,列肆皆他方客商。江西汀州及興泉的大商人,運閩茶于廣東、江蘇;擁資巨萬的山西客商,則販運河南轉銷關外。在散處農村的造紙業中,地處險僻的江西廣紙廠,業者“率少土著”,挾資而來的富商大賈,多爲安徽、福建的客商,甚至有的來自遙遠的西北。位于山澗的廣西容縣紙篷,在康熙年間,就有“閩、潮來客”開始創建。乾隆時期發展到二百餘槽的福紙,就是由福建商人的教作而得名。在采木業中,四川的木材産區雷波,在十八世紀三、四十年代,就有江西、湖廣商人來此設廠,雇工采伐。在陝西終南山區,到十八世紀末期,川、楚等省商人之就地設廠采木者,遍及四府七廳縣,形成一個“五方雜處”的地區。

  從以上的情況看,資本的流動相當活躍。它不但集中于通都大邑,而且也流向窮鄉僻壤。但是這些資本,絕大部分是在流通過程中。投入手工業中的,估計隻占很小一部分。清代《徽州府志》說:安徽歙縣“百工之作皆備,而歙爲巧,然僅僅足以償其僦費而已,其能蓄以息之者,不十一焉。”(康熙《徽州府志》卷三)這就是說,連有精巧的手藝如歙縣的手工業者,也隻能勉強維持租賃固定資産的費用,能夠進行積累以擴大再生産的,不到十分之一。

  

  三、手工業和交通運輸業中的勞動者

  包括礦場在内的手工業以及交通運輸線上的勞動群衆,到乾嘉時期,已經是一支人數以百萬計的勞動大軍。

  在手工業中,集中工人最多的是紡織、制茶、制鹽和銅鐵開采、冶煉這幾個行業。舉其大者而言,在棉織業中,蘇州踹布工匠,在十八世紀初期,總數将近兩萬。十九世紀初,廣東佛山的二千五百家織布工廠中,共有五萬手工業工人。絲織業中,蘇州的散處機匠,在十八世紀初期,人數在一萬以上。南京絲織業,在十九世紀初期,據說有緞機三萬張,每機即使用織工一人,也有三萬機匠。同一時期,廣東佛山“每年有一萬七千名男女童工從事織綢工作”。在制茶業中,十九世紀以前,福建瓯甯一邑,從事制茶的勞動者,人以萬計。雲南普洱茶區,“入山作茶者數十萬人”。在制鹽業中,四川井鹽的勞動者,在十九世紀初,單是井工一項,估計近二十萬人。從事海鹽生産的勞動者,爲數更多。以淮鹽而論,在十八世紀中期,參加制鹽以及捆鹽等輔助勞動的人,估計在五十萬以上。在銅、鐵冶煉業中,雲南銅礦在十八世紀中期,一個礦區的人數,可以達到數萬、十數萬乃至數十萬。廣東在十八世紀初期,單是從事煤、鐵采冶的“傭工者”,就不下數萬人。此外,在制糖、制瓷、造紙、木材加工和鐵器鑄造等業中,也集中了不少手工業勞動者。漢口的鐵行,在十八世紀末,有鐵匠五千人,而在此以前一個世紀,佛山炒鐵爐房中的勞動者,就已達到數千。廣西容縣的紙篷,“工匠動以千計”。陝西終南山區,有數以萬計的勞動者,分散在紙廠、木廠和其它各種工場中。景德鎮瓷窯,在十八世紀中期,窯工至少在三千以上。制糖業如四川内江糖房,“平日聚夫力作,家辄數十百人”。這種糖房,又分散在廣大農村,則力作者之多,是可以想見的。

  在交通運輸線上,也集中了大批的勞動群衆。在内河航行中,單是漕運線上的運丁、水手、舵工、纖夫,爲數就在十五萬以上。民間運輸,爲數更多。江南浒墅,地當南北通衢,商船往來以千計。長江上遊水運中心的重慶,每年聚散的纖夫達十餘萬。海禁開放以後,沿海和遠洋又有所發展。每年從事運輸的船隻,爲數三、五千不等,或者更多。每船所用水手,一般在二十人以上。整個從事海運的勞動者,當在十萬以上。

  陸路運輸線上的勞動者,具體數目難以估計。但其範圍之廣,人數之多,倍蓰于水運,是可以肯定的。

  勞動者的流動,也具有一定的規模。本章第一節已從農業雇傭勞動的角度,提到破産農民的流動。事實上,成爲勞動雇工的,并不是被剝奪了生産資料的農民的全部,其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是逃亡進入城市,或者移入其它地區,從事各種“徒手求食”的工作。手工工場或作坊、礦場、鹽場、山場以及交通運輸各業,是這些 “徒手”的人“求食”的主要所在。

  流到城市的勞動者,相當大的一部分成爲手工業工人。蘇州踹布坊的踹匠,“皆系外來單身遊民”。景德鎮瓷窯的工匠人夫,大多是所謂“四方無籍遊徒”。“京師刻木之匠,江甯南鄉人居其大半”,這是勞動者由南向北的流動。昆明銅器作坊,各種銅器“皆江甯匠造之”,這是勞動者由北向南的流動。可見流動範圍是相當廣泛的。

  向城市以外的礦場、鹽場和山場的流動,更引人注目。在礦場中,雲南銅礦,從開采到冶煉所需礦工,“近在土民,遠及黔粵”。“凡川、湖、兩粵力作功苦之人,皆來此以求生活”。廣東鐵礦中,有福建上杭等縣遊民“成群越境前來,分布各處山洞,刨寮住紮”。四川各礦砂丁,成千累萬,皆爲“無室可居,無田可耕” 的乏産貧民。

  在鹽場中,四川井鹽中,汲井、燒竈的勞動者,多系來自雲南、貴州、陝西、甘肅等省的“無業窮民”。兩淮鹽場的竈丁,不斷有流亡遷徙。那些被官方誣蔑爲“匪類”的鹽場勞動者,不少是外來的流民。

  山場更是流民的集中地。那些失去土地的農民,有的在深山中進行新的開墾,有的則成爲山場中各類手工工場的雇工。在福建瓯甯茶山的制茶工場中,被稱爲“碧豎”的茶工,率皆“無籍遊民”。山僻中的茶場,外來的“客氓”,是主要的受雇者。延平、建甯、邵武三府各縣,“山深地僻,箐密林深”,造紙“廠戶繁多”,這些紙廠的傭工,十之七八,是來自江西、廣東以及本省汀、漳一帶的“無業遊民”。在陝西終南山區的紙廠區,來自山西、湖廣、四川等省的農民,或者“砍竹作捆,赴廠售賣”,或者直接進廠作工。這個地區以及四川西部山區的木廠,雇工“多系外省遊手之人,無家屬之相系”。

  至于水陸運輸線上的廣大勞動者,更是富有很大的流動性。這些生活在底層的人,大都是“無田可耕,無本可賈”,靠“代商舁貨,風雨無休”來維持半流浪的生活。

  勞動者的流動,說明國内市場的一個方面,即勞動力市場,已開始處于萌芽狀态。這種農業勞動人口向非農業勞動人口的流動,雖然還不是大量的、持久的,但是在當時曆史條件下,它已經帶有新的性質,成爲資本主義萌芽的必要組成部分。

  

  四、城市和商品市場

  商品市場的擴大和工商業的發展,有密切的聯系。城市是商品市場的中心。從這個角度看,城市的發展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商業的發展變化。

  清代城市的發展有兩個方面,一是舊城市的發展,一是新城市的興起。

  舊有城市由于曆史、地理條件的變化,有的得到比較迅速的發展。上海的商業地位,在清代以前,不及蘇州。但是進入清代,特別是開放海禁以後,上海商業發展的速度,大大超過蘇州。當時上海是南北沿海貿易的樞紐,聚集于上海的沙船,經常有三千五六百号。豆、米、南貨等行業,都有很大的發展。由于款項進出之浩大,金融調度之頻繁,上海錢莊在十八世紀初開始出現,至十八世紀末,已達百家以上。南京自明都北遷後,工商業随之衰落,原來著名的坊市如織錦坊、顔料坊、氈匠坊等,到明代末年,“皆空名,無複有居肆與貿易”。進入清朝以後,南京工商各業逐步恢複和發展,至十八世紀中葉,單是絲織一項,就有織緞和與其相關行業如絲行、紙房、機店、梭店、簆店,範子行、挑花行、拽花行等興起。天津在明代遷都北京以後,由于漕運,才逐漸成爲北方一重要城市。但是,作爲漕運要道,一直到清代初年,它的地位,還趕不上接近通州的河西務。到了十八世紀末,天津已成爲一個擁有七十萬人口的城市。“河面擠滿了各種船隻”,沿河兩岸伸展一眼望不盡的市鎮、工場和堆棧。百餘年間,有了顯著的發展。漢口在清代是淮鹽的銷售中心,當川、湘糧食運銷江浙的要沖,同時又是木材、花布、藥材的集散地。當時人們形容這裏“帆樯滿江,商賈畢集”,“人煙數十裏,賈戶數千家”。沒有商業的巨大的發展,不可能引起人們這樣的注意。清朝對外貿易唯一口岸的廣州,在十八世紀初,城内有居民九十萬,郊區有居民三十萬。珠江上的帆船,經常有五千隻之多。沒有商業的巨大發展,也不可能出現這樣的規模。

  新興城市的興起,又可以分爲内地和邊區兩個方面。

  在内地,不少小的聚落,發展成爲大的市鎮。江蘇吳江的盛澤,在明初不過是一個居民僅五、六十家的村落,清初也還隻是一個“日中爲市”的小市集。到了乾隆年間,由于絲織業的發展,吳江所産吳绫,皆聚于盛澤鎮,于是“富商大賈數千裏,辇萬金來買者,摩肩連袂”,俨然如一都會。前後一百年,就經曆了這樣大的變化。在運河線上,一些閘口成了繁榮的集市。十九世紀初期,這裏的張秋閘,“夾河爲城,西半城乃商賈所聚,土産氈貨爲天下甲”。安山閘“臨河多樓”,是一個 “糧食碼頭”。靳家口閘“夾岸皆有市,各長二、三裏”。袁家口閘,“居民三千戶,通商賈百貨”。從張秋閘到袁家口閘,不過八十五裏,其間連續出現這樣大的城鎮集市,這是不見于以前的記載的。

  邊遠地區城市的興起,在加強民族之間的貿易上,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如新疆的莎車,常有内地山、陝、江、浙之人,販貨其地。有些城市,不但發展了商業,而且還發展了工業。如歸化城,在十八世紀初期,不但“商賈農工趨赴貿易”,而且還在那裏造作油酒煙斤。

  城市的發展,标志着商品市場的發展。通都大邑之間的商品流通,前面提到的上海、天津、漢口、廣州等地的情況,已經足以說明。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偏僻地區的産品,也有意想不到的廣闊銷場。貴州遵義出産的土布,“西走蜀之重慶、泸、叙,南走威甯、平遠,極于金川。”它所出産的繭綢,遠銷秦、晉、閩、粵和中州地區。陝西終南山區所産木材,“遠及晉、豫”,而所産紙張,“駝負秦、隴”。景德鎮的瓷器,是“器成天下走”。地位遠不如景德鎮的廣東石灣,所産的陶器,也行銷于天下。“佛山之冶遍天下”。地位遠不如佛山的山東章邱,所産的鐵器,也“散行奉天、直隸、山西、河南、江南數省”。當然,石灣之于景德鎮,章邱之于佛山,固然有所不及,但從全國範圍來說,仍然是比較知名的手工業城鎮。至于那些更不知名的地方,它們的産品擁有相應的銷售市場,乃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五、工商業發展的估計

  清代工商業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某些工礦業的生産技術,較明代有所發展,生産工具有不同程度的進步與革新。如造紙的技術和設備,在清代都有所提高。明代用帶堿性的植物灰汁煮料,清代則改爲直接用堿水煮料。明代煮料所用的楻桶,直徑隻有四尺多,清代則擴大爲底徑九尺,口徑七尺,容量增加一倍以上。明代烤紙所用的焙牆,用土磚砌成,清代則改用竹片,培以灰泥,比較易于傳熱。由于生産技術和設備的改進,所以生産周期大大縮短。從備料到成紙,明代至少需時一百二十天,清代縮短爲三十九天左右。這當然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冶鐵生産技術,也有改進的迹象。就現在所知,在十七世紀的廣東和十八世紀的陝西終南山區,曾出現過高達一丈七、八尺的高爐。廣東的高爐,每座出鐵量,年達八十至九十萬斤。這比明代著名的遵化鐵爐,似乎前進了一步。江西景德鎮的瓷窯,比明代普遍加大,技術也有改進。江蘇棉織業中所用的布機,也有了改進與革新。過去普遍使用的勞動強度大、速度低的腰機,在某些地區逐漸被淘汰。凡此都說明清代手工業的生産技術,在向前發展。

  某次,某些行業的産銷,也有所發展。根據《清實錄》的記載:全國銷茶量,在一六八五至一七二五年中,由十五萬八千引增加到四十九萬六千引,四十年間,增加了兩倍。全國銷鹽量,在一六五三至一七三三年中,由三百七十六萬二千引增加到五百二十三萬四千引,八十年間,增加了近百分之四十。其中四川井鹽井眼數,在一六八五至一八一二年中,由一千一百八十二個增加到九千六百二十九個,一百二十七年間,增加了七倍。産量在一七三一至一八一二年中,由九二,二七八, ○○○斤增加到三二三,五一○,○○○斤,八十年間,增加了兩倍多。全國在采各種礦廠數,在一六七○到一八○○年中,由九個增加到二百九十五個,一百三十年間,增加了三十二倍。全國遠洋帆船數,在一五九七至一八二○年中,由一百三十七隻增加到二百九十五隻,二百二十三年間,增加了一倍多。此外,全國産糖的一個重要地區台灣,蔗車數目,在一六八四至一七六○年中,由七十五張增加到三百八十張,七十六年間,增加了四倍。全國瓷器生産中心景德鎮,在明代年産量平均爲十八萬擔,到了清代,平均年産量爲二十萬擔,增加了百分之十一。

  再次,某些産品的出口,也有比較迅速的發展。如絲、茶出口,在一七四一至一八三一的九十年中,絲由二百六十八擔上升爲八千五百六十擔,增加了近三十倍;茶由五七,七四五擔上升到三四五,三六四擔,增加了八倍。南京土布出口,開始于十八世紀三十年代,最初不過萬匹,其後迅速增加,至十九世紀初年,一度達到三百三十六萬匹的高峰。

  以上都是生産有所發展的一些部門,并不是所有的生産都有發展。就是在有所發展的部門中,發展的迅速也并不一緻,有的比較迅速,有的比較緩慢。即使發展比較迅速,也往往不能持久,有所發展,又出現停滞和衰落。

  以礦業中的銅礦爲例,十七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雲南就成爲清代銅斤的重要産區。在滇銅開采的初期,曾經有一個繁榮的局面。在最初的二十年中,産量增加了二十倍以上。但是,繁榮轉瞬即逝,進入十八世紀,在清王朝殘酷壓榨之下,滇銅生産即不斷遭受到嚴重的打擊。一七○五年,雲南全省共有十七處礦廠,其後十八年内,報開的新廠,隻有一處,而在采各廠,不少是“荊棘叢生,阒然不見一人的”。一七四○年,全省産量達到一千○二十八萬六千斤,到了一八一○年,卻仍然停留在一千○五十七萬五千斤的水平上。這七十年中,雖然有個別年分産量達到過一千四百萬斤,但基本上是一個停滞的局面。

  在紡織業中,有些地方也出現類似的情況。傳統的絲織業中心——蘇州,在明代末年,從事絲織的手工業者,大約有數千人。清初“機工星散,機戶凋零”。但是,很快就得到恢複和發展。一七四○年間,這裏已經是“比戶習積,不啻萬家”。但是好景不長,在官府的控制和榨取之下,那些“向時頗樂業”的機戶,往往陷入“補苴無術”的失業狀态。一八○四年,失業的織工中,甚至發生投水自戕的慘劇。一八三九年,停工待濟的機匠,一時竟達三千六百餘口。出于同樣的原因,蘇州的棉織業,在同一時期,也遭到同樣的命運。從十八世紀七十年代末到十九世紀二十年代末,和手織業者有密切聯系的蘇州布商,由二百多家下降到僅存八戶。

  在其他一些絲業城鎮中,也出現這樣的情況。南京絲織業,在其繁榮時期,“業此者不下千數百家”。後來“屢經荒歉,貿易日就消滅”。到了十九世紀初年, “機房大壞,失業尤多”。三十年代以後,連年大水成災,綢緞鋪戶,“十閉其七”。浙江的傳統絲業市鎮濮院,十八世紀時,煙火萬家,織作綢絹者,“十室而九”。到了十九世紀二十年代以後,綢布漸移于江蘇之盛澤鎮,這裏便衰息下去,成爲一個默默無聞的地方。

  這種一起一落的情況,不僅出現之于手工業城鎮,同時也出現于一般商業城鎮中。常常一方面有新興商業城鎮的繁榮,另一方面是傳統商業城鎮的衰落。

  江南浒墅在運河爲南北交通要道時,地當南北通衢,爲“十四省貨物輻辏之所”。可是到了十九世紀初期,商業一落千丈,以至曆年關稅短绌,“竟有積重難返之勢”。其所以如此,乃因十九世紀初期南北貨物交流,海運逐漸代替了河運。一八二四年管理關務的延隆說:“内河纡遠,經曆重關”,而海運“止納一關之稅,可以揚帆直達”,不但“省費數倍”,亦且“勞逸懸殊”。延隆所說的“止納一關之稅”,指的是上海,也就是說,上海商業的繁榮,至少有一部分是以浒墅的衰落爲代價的。事實上,像這樣的情況,不僅可以出現于上海與浒墅之間,而且也出現于上海與運河線上一系列傳統商業城市之間。

  清代工商業有發展的一面,也有衰落停滞的一面。在發展之中,有的十分緩慢;有的雖然比較迅速,又往往不能持久。這是因爲在發展的道路上,出現了種種的障礙。主要是地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對工商業的限制和掠奪,以及封建行會對工商業的束縛和控制。

  

  (二)清王朝與工商業

  清初至嘉慶時期,清王朝對于工商業,基本上采取“重農抑商”,即所謂“崇本抑末”的态度。但是随着社會生産力的發展,對工商業的限制,不能不發生一些變化。

  

  一、清王朝的工商業政策

  清王朝制訂的工商業政策,是以維護和鞏固封建統治爲出發點的。發展工商業,如果不利于清王朝的統治,則往往被認爲“好貨”,“貪利”而加以摒棄。因此,清王朝的許多工商業政策如果單從經濟上觀察,往往不可理解,但從鞏固清王朝的統治秩序上來考察,又自有其政治需要。内地銅礦,本州本縣的人可以自由開采,外州外縣的人就不準越境開采。同是開采浙江鐵礦,溫、處兩屬就可以開采,甯、台兩屬就不許開采。同是茶葉運銷,由上海北運天津就可以經由海運,由上海南運廣州則不許經由海運。下海船隻,單桅的就準許出海,雙桅以上的就不許出海,等等。單純從經濟上考察,是講不通的。因爲開采銅礦也好,鐵礦也好,都需要大量的資本和勞動力,都需要外來的支援。經濟需要的是越境開采,而不是禁止越境開采;是四處開采,而不是一兩處開采。茶葉從上海經由海運到廣州,比由内陸翻山越嶺到廣州,時間和運費都有很大的節省,要擴大茶葉銷路,需要的是鼓勵海運而不是限制海運。至于雙桅以上的大船,載重量大,航行迅速,要發展海運,需要的是鼓勵而不是限制。所有這些,清王朝統治階級不是不知道。但它卻有更重要的考慮。在清王朝統治者看來,礦場是“聚衆藏奸”的危險地區,上海以南的海面是外夷和奸商相互串通的危險水域,雙桅以上的大船,是“桅高篷大,利于走風”,最易偷漏的危險船隻。所以,這些都需要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叫做“防患于未然”。

  在清王朝的工商業政策中,這種“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是大量的、系統的和周密的。

  清王朝對所有礦場,不但在未開之先立下許多限制,而且對已開之礦,還采取了一系列的防範措施。

  首先,礦工在進廠之前,必須取具地鄰的保結。乾隆五年(一七四○)規定,礦商“雇傭人夫,必須用本籍之人,取具地鄰等各結,無許外方人等充冒,緻生事端”。

  其次,他們進廠之時,還要彼此向廠官連環互保,保證不“滋生事端”。乾隆十九年(一七五四)規定:“凡各商名下夥計、夥房、碉頭、礦夫人等,俱令本商取具連環互保,造報廠官”。

  第三,進廠以後,還要把他們的姓名、籍貫、年齡、相貌等等,統統造冊,以備查考。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規定:礦商應将“經管各丁匠姓名、年貌、籍貫……,造冊通報查考”。

  礦工每人發給腰牌一個,憑牌進廠。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三年都規定:礦工俱“各給腰牌爲驗”,“腰牌上印烙丁匠字樣”,以便随時稽查。

  在根據腰牌稽查之外,還要在每十名丁匠中立一頭目,統率管理。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五年都規定:“丁匠十人應選擇匠頭一人管理,庶不緻混雜生事”。

  這樣嚴密的防範,并不限于礦場。鹽場、漁場和其他出海船隻,也不例外。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規定:“鹽場井竈,另編牌甲,所雇工人,随竈戶填注,即令約束,責成場員督查”。而在此以前三十年,就規定“商漁船隻,造船時呈報州縣官,查取澳甲、戶族、裏長、鄰佑保結,方準成造。完日報官,親驗給照,開明在船人年貌、籍貫”,“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給予腰牌,開明姓名、年貌、籍貫。”“船隻出洋,十船編爲一甲,取具連環保結,一船爲非,餘船并坐”。

  即使是手工作坊,隻要聚衆較多,也莫不嚴加控制。蘇州的踹坊,原來就有坊總的設置。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又在坊總之外,另設甲長,互相稽查。

  凡是勞動者聚集的地方,官府都本能地視之爲“藏奸”淵薮,防範、約束和壓制的措施,都随之而至。

  但是,阻礙經濟發展的政治權力,并不能堵塞經濟發展的道路。盡管清王朝對工商業的發展,采取種種限制措施,但是在經濟發展的進程中,這些限制,卻不能不呈現逐步松弛的趨勢。

  在城市手工業中,南京絲織業的機戶,在十八世紀以前,每戶控制的機張數目,還受到清王朝的嚴格限制。但是,這種限制,在十八世紀初年,終于取消。從此以後,“有力者暢所欲爲”。到了十八世紀中期以後,民間絲織業擁有的機張,達三萬以上,成爲“秣陵巨業”。可見,限制一經突破,随之而來的,便是比較迅速的發展。

  城市以外的手工業,也是這樣。陝西終南山區,在十八世紀末期,出現了數以百計的木廠、紙工和鐵廠。這個封山達五百年的深山老林,一朝開禁,便吸引了來自四川、湖北等省商人的投資。盡管嘉慶帝開放山禁的本意,隻是在“綏輯流民”,但對這些木廠、紙廠、鐵廠乃至一丈七、八尺的高爐的出現,事實上并未禁止,而且也無法禁止。因爲不準開廠,就要添數十萬無業遊民,而這是當時實力受到削弱的封建政府所畏懼的。不僅終南山一地如此,各省采木業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突破清王朝限制的結果。例如山西穆納山産木山場,本來久經封閉,到了十八世紀後半期,就改爲“招商開采,設口稽查”。原因是,這裏已經有人違禁開采,如果不弛禁,他們就會“滋擾”地方。

  對礦業投資的限制,也在發生變化。

  清朝統治者對礦業的限制,初看起來,時松時緊,若無軌迹可尋。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時說:“開采之事,甚無益于地方。嗣後有請開采者,悉不準行。”五十二年(一七一三),換了口氣說:“天地間自然之利,當與民共之,不當以無用棄之,要在地方官處理得宜,不緻生事耳。”看來限制已有所放寬。雍正元年(一七二七),又停止貴州所有銅礦的開采。第二年,又嚴禁廣東開礦,特別是招商開廠,“斷不可行”。第三年,對江西開礦,又模棱兩可,說什麽“當開則不得因循,當禁則不宜依違”。過了兩年,湖南開礦,又嚴加禁止。乾隆、嘉慶時,或先開後禁,或此禁彼開,反反複複,似乎并無定策。

  事實上,清王朝對一地一礦的開采或封禁,都有其具體的條件和原因。前述同一浙江鐵礦,溫、處之所以可開,甯、台之所以必禁,就是由于一在内地,一在濱海。前者易于駕馭,後者難于控制。但是,在全國範圍内,清王朝對采礦的限制,是在逐漸松弛的。這從開采礦場本身的變動,可以看得十分清楚。從在采礦場的數目看,在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以前,全國每年在采各種礦,沒有超過十個。過了二十年以後,每年在采礦場,就超過了三十個。再過二十年,達到七十個。雍正六年(一七二八),首次超過一百個。乾隆八年(一七四三),進而超過二百。至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突破三百之數。以後即經常在三百左右變動。這二百多年中,清王朝也曾停閉了将近八百三十個礦場,但其中有的固然是出自清廷的禁令,有的則是出自礦商的請求。那些以“銅老山荒”爲名而停止開采的礦場,與其說是由于清廷的封禁,毋甯說是在開采的過程中,廠商不勝官府的勒索誅求。而這種情形,是越到後期越趨顯著。

  可見,在清王朝的工商業政策中,既反映了封建政權對工商業的限制,也反映了工商業的發展對這些限制的突破的要求。這種限制和反限制,實際上是一種新的性質的階級鬥争。

  

  二、工商業中的官商關系

  工商業中的官商關系,在清王朝工商業政策的支配下,表現得相當複雜。概括地說,官之于商,是在限制的前提下,進行大量的榨取。它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工商業中,有許多是以官辦的形式出現的。江南的江甯、蘇州和杭州三織造局,景德鎮的禦窯廠和京師以及各省的鑄錢局,就是這樣一些企業。官辦工商業本身的經營,就是對民間工商業和小生産者的一種榨取。最明顯的是錢币的鑄造。

  錢币鑄造是貨币發行而不是商品生産,原不存在利潤的問題。但是,恰恰是在貨币的鑄造中,清王朝從中央到地方,都以“鑄息”的形式,攫取了大量的利潤。鑄錢局的鑄息,在當時被稱之爲“生财之大道”。鑄造錢币的機構,有屬于戶部的寶泉局和屬于工部的寶源局,各省也有地方的鑄錢局。清初,清廷兩鑄錢局共有爐九十一座。各省、鎮設局開鑄者,有十四處,鑄錢爐多至千座。據《清實錄》的記載,這些大小鑄錢局,每年所鑄銅錢,多的達到二十多億文。無論是朝廷或地方的鑄錢局,都獲得大量的鑄息。以鑄息和鑄錢工本相比較,京局鑄息約當鑄本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九到二十八,各省鑄局有的高達百分之三十一點二。進入十八世紀以後,在京局鑄息下降到幾乎無利可得之時,銅礦産地的雲南各鑄錢局,鑄息卻一再提高。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至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的半個多世紀中,雲南鑄錢局的鑄息,最低也能維持百分之二十六點八的水平,最高可以達到鑄本的百分之五十八點三。這樣的鑄息,比高利貸的利息還要高。

  雲南鑄錢局之所以能夠獲得這樣優厚的鑄息,是清王朝榨取雲南民辦銅礦的直接結果。從十八世紀初年開始,雲南所有民營銅礦生産的銅斤,除了納稅百分之二十以外,下餘的百分之八十,全部歸官廳收買,謂之官銅。官銅的價格,大大低于市價,也就是說,鑄錢局所用的原料——銅斤——的成本,按銀價計算,大大低于市場價格,而所生産的産品——銅錢,卻按銀銅的市場比價計值。高昂鑄息的産生,秘奧就在這裏。

  這種壓價采買原料的做法,幾乎存在于所有的官營企業中。在專門供給宮廷緞匹的江南三織造局中,所用絲斤,名義上是按照市場價格向絲商采購,而且還規定了一個增加價格的幅度,以适應市場價格的波動。如果市場價格超過了這幅度,還有所謂由“織造官賠補”的辦法。似乎要徹底杜絕壓價收購的現象。實際上,這些規定并不起任何作用。在有價格記載的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上用”經絲的最高收購價格,每兩合白銀九分八厘;官用經絲的最高收購價格,每兩合白銀八分七厘;而市場價格則分別爲一錢三分五和一錢二。“計比銷價,每兩貴至三分六、七厘”。至于織造官賠補之說,純粹是欺騙。實際是織造官用種種盤剝方法取償于民,最後完全落在蠶絲直接生産者的身上。

  第二,在官營手工業中,還有一種委托經營的制度。這也是官府對民間手工業的一種榨取方式。在景德鎮的官窯和民窯之間,流行一種承襲明制的“官搭民燒”法。官辦的禦窖廠隻做瓷坯,然後搭燒于民窯,付給燒費。這種辦法,看起來是“照數給值,無役派賠累”,實際上民窯的負擔,并不減于役派。因爲“凡搭坯入其窯,必陶成皆青品,有苦窳不青器,則另償包燒者”。由于進禦瓷器挑選嚴格,這就使禦廠得以瓷色不純爲借口,用勒索賠償的方式,向民窯進行無休止的盤剝。

  絲織業中,清王朝榨取民間機戶的辦法,主要是以“領機給帖”的形式,控制和剝削機戶。在這種制度下,織機爲官局所有,機戶通過領機對織局承擔義務。遇有織造任務時,由機戶負責向織局領取原料、雇覓織匠、進局織造,然後領取工銀,按月經手發給所雇工匠。此外,在絲斤整染加工方面,還有所謂承值當差的辦法。在這種形式下,承值的手工業者,一般不在織局内服役,而是采取包幹的辦法,在局外進行整染加工。無論哪一種形式,都是要民戶替官局當差。官局名義上雖也給報酬,但其中的剝削十分嚴重。常常是“機戶以織作輸官,時或不足,至負官債”。前面提到的蘇州絲織業在十九世紀初期的蕭條,主要是由于織造局種種盤剝榨取所造成的。

  第三,清王朝對民間工商業的控制和榨取,還通過所謂發放工本、官買官賣的辦法。這在礦業、鹽業、林業和對外貿易中,都有所施行。在礦業中,雲南銅礦在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實行的放本收銅,要算是最早的事例。在這種制度之下,礦民入山,官廳發給工本,及煎煉成銅,除抽課外,下餘銅斤全部讓官廳收買,并從銅價中扣還工本。私自出賣銅斤,是犯法行爲,一經查獲,其銅入官,其人罰役。在鹽業中,清初在雲南井鹽中實行的辦法,也是官給薪本,官收官賣。不同的是,包括竈戶役食成本在内的煎鹽成本,在鹽價中扣除以後,其餘銀額全爲正課。在林業中,清初工部以各處營建需用大量木材,也一度實行招商預給工本,設廠采木的辦法。同樣,在對外貿易中,清初由于鑄币的需要,内務府也曾采用“先帑後銅”的辦法,招徕商人赴日本采購洋銅。

  官放工本,顯然是一付誘餌。它要達到的目的,是官買官賣,亦即賤價勒買,高價派銷,求得最大的榨取。如前所述,雲南銅礦在實行放本收銅以後,礦民不堪壓榨剝削,生産一落千丈。同樣,雲南井鹽在官府專賣時期,對于竈戶則大戥稱收,對小販則小稱短給。竈戶因成本無着,則煎鹽摻合泥沙;官府因官鹽滞銷,則勒令按戶壓派。受害的是小生産者和消費者。

  在發放工本的對象中,除了小生産者以外,也有大商人。上述采木業和洋銅貿易中,由工部和内務府招徕的商人,就屬于這一類。他們都是和官府關系非常密切、具有特殊身分和權勢的官商。他們和官府通過發放工本,互相勾結利用,排斥中小商人,對工商業的正常發展,同樣發生阻撓的作用。

  此外,還有不須通過官放工本,而直接進行收購的壟斷和榨取的。雲南的茶業,向來是商民“坐放收發”。雍正七年(一七二九),總督鄂爾泰以商民盤剝生事爲由,改由官府收發,官府設總茶店于思茅,所有茶戶必須将茶葉盡數運至總店,領給價值。原來的新舊商民,悉行驅逐,“逗留複入者,具枷責押回”;“私相買賣者,罪之”。商民固然不再“盤剝生事”,但茶戶所受的盤剝并未取消,而是由封建國家取代了。

  第四,清王朝在工商業中利用專商制度,對一般中小工商業者進行榨取和排斥。

  以官府和大商人相互利用,犧牲中小工商業者的利益而建立起來的專商制,在許多行業中都有所體現。

  在對外貿易方面,順治和康熙初期,廣州、福州經營對外貿易的商人都是有勢力的大商人。“他們都靠這一個或那一個高級官吏,維持他們的地位,小商人顯然不敢和他們競争”。康熙中期,廣州、甯波、廈門還出現向朝廷納貢的所謂“皇商”,他們一來,“本地商人就吓得不敢再出面做生意”。康熙末期以後,在西方商人勢力集中的廣州,所有對外貿易,完全操于行商之手,主要進出口商品,全部由行商經營,禁止行外散商參加。在上述中國對日本的洋銅貿易中,乾隆初期出現了爲數不多的所謂額商,他們自願先銅後帑,不但不要先領帑本,而且願意代償原有官商的舊欠,條件是其他商人辦銅,必悉附額商名下。顯然,他們是擁有厚資的大商人,對他們說來,壟斷權的獲得比官本的領取重要得多。

  同樣,在食鹽的運銷方面,有些重要鹽區(如淮鹽)有所謂總商的設置。散商如果不附在一個總商名下,根本不能行鹽。而僥幸得以行鹽的散商,也得承受總商的擺布。行鹽遲早,唯總商是聽;攤派多寡,也唯總商是命。甚至在一些不甚引人注意的行業如上述采木業中,也有類似的情況。那些由工部招來的商人,都是和官府關系非常密切、極有權勢的官商,對于他們所承辦的業務,別人是不能染指的。當然,他們的這些優惠待遇,隻有在填滿官吏私囊的條件下,才能得到。

  

  (三)行會與工商業

  行會是封建社會工商業的一種組織形式。中國行會組織的雛型,在隋唐時期就已經開始出現。經過一千多年的發展演變,進入封建末期的清王朝,行會組織已普遍存在于大小工商業城市以至農村集鎮。清王朝統治時期,它又經曆了一些變化。

  

  一、各地行會概況

  清代行會組織,在全國普遍存在。在傳統的工商業城市中,商業和手工業的各行各業,幾乎都有行會。大城市如蘇州、杭州、甯波、漢口、廣州、上海和北京等地,行會組織有相當強大的實力。蘇州的手工業和商業行會,至少有一百六十多個。杭州的各種手工業行會組織,在清代以前,就已有自己獨立的行規。所謂“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語”。入清以後,有些行會組織還加以“拓新”。甯波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之交,商業行會已經十分強大。行會商人在經營對外貿易方面,經常采取聯合行動。漢口在同一時期,鹽、當、米、木、花、布、藥材各行,以及在漢口經商的雲、貴、川、陝、粵、西、湖南等省商人,均各有自己的行會組織,即所謂 “商有商總,客有客長,皆能經理各行、各省之事”。廣州在十九世紀初期,每一種職業,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彼此劃分的行業,各有其本行的規章慣例”。上海在同一時期,單是各地商民在這裏建立的行會會館,就有十三處。北京的工商會館,在清代前期也有近四十處之多。有些中等城市,也有相當完整的行會組織。如長江中遊的沙市,運河線上的臨清、濟甯,都有專門的行業街道。沙市在明末清初已“列巷九十九條,每行占一巷”。臨清、濟甯也都有專行的行街道和獨立的行規。内地小城市和邊遠地區的城市中,出現行會組織的,也相當普遍。四川漢州(今廣漢)各行各業,“入鋪出鋪,各有禮儀”。大足縣中,缫絲、瓦木、染色、成衣等業,都有行會。地處塞外的歸化城,在十八世紀初,工商各業已形成十二行,各行各業都有定名爲“社”的行會組織。集鎮亦複如此。大的手工業集鎮如江西的景德鎮,廣東的佛山鎮和江蘇的盛澤鎮,都有悠久的行會曆史。一般農村集鎮中,也不乏行會存在的迹象。在安徽、四川的一些小集鎮中,行會壁壘森嚴,不下于城市。在廣東,甚至在農村中,也有會館的設置。

  從清初至嘉慶,行會組織有繼續發展的趨勢。在蘇州行會組織的會館或公所中,已知其創建年代的,有機業公所等三十九所。其中創建于清朝以前的隻有三所,創建于道光以後的有九所,其餘二十七所,均爲康、雍、乾、嘉四朝和道光初年所創立。上海行會中,實力很大的商船會館和海州幫商的高寶會館,也都是清朝初年創立的。這些會館或公所的創建時間,不一定就是行會的成立時間,有些行會的成立,可能早于會館或公所的創建,甚至會早得很多。但是大批會館或公所的創建,說明行會的力量,在有清一代有所發展。

  清代行會組織在工商業中保持着強大的影響。在現存的一些手工業行會規條中可以看出,從清初到嘉慶時,行會關于學徒、幫工的限制,非行會手工業者的排斥,産品價格、工資水平的統一和原料分配、銷售市場的限制等等,都有十分嚴密的規定。一直到道光年間,許多行會在排斥非行會手工業者方面,仍然規定外來客師新開店鋪,須出牌費“入公”;在限制學徒和幫工方面,仍然規定客師“不得蒙混濫請”,學徒“出一進一”,“不能擅帶”;在統一工資水平方面,規定不許“低價包外”,“徇情受用”;在統一産品價格方面,規定“同行公議”,“不準高擡,亦不許減價發賣”;在原料的分配方面,規定“公分派買”,“不許添減上下”;在銷售市場的限制方面,規定“新開鋪面,不得對門左右隔壁開設”,也“不準挑擔上街發賣”。所有這些,說明清代行會對城市工商業,保持着相當完整和嚴密的控制。

  随着社會分工的發展,一方面引起勞動分工的增長,一方面也引起行會數目的增加。原來屬于一個行業的行會,現在分裂爲幾個行會。彼此之間,存在着嚴格的分工限制。這在手工業行會中,表現得最爲明顯。江西景德鎮的陶瓷業中,就劃分衆多的小行業,分別組成自己的行會。各行之間,“主顧有定,不得亂召”。在蘇州的絲織業中,“機張須用泛頭,有結綜掏泛一業,練絲有槌絲一業,接經有■經接頭一業,織花緞有上花一業”。均系“各歸主顧,不得紊亂攙奪”。有的行業,産與銷都是“各歸各業”。如蘇州線業中,張金業不得兼營金線業,金線業亦不得兼營張金業。各分界限,泾渭分明。這說明在行會制度的條件下,分工的發展和生産的專業化,沒有改變手工業的小規模性質,也沒有促進行業之間的自由競争,而隻是促使相近行業分成衆多的行幫組織,進一步造成城市工商各業彼此之間的對立和隔離狀态。

  

  二、行會組織的若干變化

  清代的行會組織中,一方面有要求鞏固和強化這個組織的勢力,另一方面,又同時存在着要求沖破行會限制的力量。這種力量的增長,必然引起行會組織的某些變化。它對當時工商業中新的生産關系的萌芽,發生一定的聯系和影響。

  反對行會限制的力量,來自工商業者本身。行會工商業者的小生産者地位,雖然是穩固的,但在發展過程中,特別是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影響下,行會内部,并不排除分化。盡管行會對成員的經營,從生産過程到供銷環節,都采取平均原則進行限制,但是由于成員之間的資财能力,原來就有高下之分,在經營的過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有盈虧之別。随着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現象愈來愈趨顯著。那些在營業中居于優勢地位的行會成員,就必然有突破行規限制的要求。例如,南京絲織業中有行會組織,但行會已不能把當地絲織業的生産規模限制在固定的限額以内。這種情形,在十八世紀各地行會“重整行規”的頻繁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在蘇州,至少從十八世紀三十年代開始,許多手工業行會的行規,被說成是“行之已久,漸就廢弛”,以緻發生亂行事件,要求整頓。在長沙,從十八世紀六十年代至十九世紀三十年代,有不少手工業行會進行重整行規,其中有的在這五十多年中,連續三次進行整頓。某些新訂的行規中寫道:行規之所以紊亂,“皆由于同人不力于舊章所緻”,今後“不得彼此搶奪”。這就清楚地表明行會中存在着競争,甚至在行會中已經有人要求突破行會的限制,自由經營,不受行規約束。

  農村的手工業行會,也有類似的情況。乾隆四十五年(一七八○)間,安徽屯溪鄉村編制竹扇的行會手工業者,合立了一個新的行規,其中寫道:“近日人心不一,圖貨出多,不顧美惡,……甚至自挑出門,傷本賤賣”。因此整頓行規,“束心嚴禁”。很明顯,這個竹扇行會中的統治力量,也是乞靈于整頓行規,以制止日益增長的競争。

  競争不僅來自城市和鄉村的手工業行會内部,同時也來自行會以外的城鄉手工業者。十八世紀中葉,在安徽地方官的報告中,就透露過鄉村行會以外的手工業者“攙奪城匠生意”,以緻釀成命案的嚴重事件。這說明行會限制和反對行會限制的鬥争,在行會與非行會者之間,也是十分尖銳的。

  對于這一時期中來自行會内外要求突破行規限制的力量,不能作過高的估計。因爲重整行規本身,就是行會勢力仍然沒有被沖垮的明證。也就是說,要求突破行規限制的力量,仍然沒有大到足以與封建行會勢力相抗衡的程度。但是,它是代表萌芽中新的生産關系的力量。它的發展,必然導緻限制與反限制鬥争的日趨激化。

  其次,反對行會的控制,不但來自行會内外同業之間的競争,而且還來自行會内部主匠之間的矛盾。在小生産的條件下,同屬于一個行會的雇主和幫工,他們的經濟地位的差別,原來并不十分顯著。雇主往往就是匠師,而今天的幫工,明天可以成爲匠師。因此,他們之間的矛盾,原來也并不十分尖銳。這在蘇州絲織業行會的文獻中,有充分的反映。那些組織在絲織業行會中的機戶與機匠之間,彼此“原屬相需,各無異議”,是以“鋪匠相安”。但是到了十八世紀,這種“相安”的局面,卻愈來愈無法維持。

  蘇州的絲織業組織,長期以來,采行十分嚴格的行會形式。不但生産經營活動,要受行會的控制,而且雇傭形式,也受行會的支配。機戶雇定機匠攬織,采行一種“常主”制,一經說定之後,不能更易。甚至各機房臨時補充勞動人手,短雇各種工匠,也是在“行頭”制的支配下進行的。工匠按工種各分地界,各種工匠的“叫找”,都有各自固定的地點,并各有行頭負責分遣。這說明蘇州絲織業的雇傭,是處在封建行會嚴格控制之下。但是這種嚴密的控制,到了十八世紀,就出現了裂痕。随着同業之間競争的不斷增長,主匠之間的矛盾,也日趨激化。機戶爲了力圖使自己在生産和銷售上處于有利的地位,對生産技術較差的機匠,開始采取停雇或辭退攬織的措施。這樣,“匠有常主”一條,首先遭到破壞。那些爲“主家所棄”的機匠,就以“聚衆叫歇”作爲對抗的手段。爲此,他們就必須在原來的行會之外,成立自己的組織——幫工行會。這種行動,自然受到機戶的極力反對,依靠官府的支持,機戶終于取得了“禁革機匠聚衆勒歇阻工”的保障。但是機匠對機戶的鬥争,卻并未因此停止。從十八世紀三十年代官府禁止機匠聚衆歇工起,一直到十九世紀初年,蘇州絲織業的機匠,多次向機戶要求增加工價,稍有不遂,依舊以停工進行抵制。

  行會中主匠的矛盾和鬥争,在十八世紀以後,已經十分普遍。蘇州行會手工業工匠的叫歇停工,在絲織業之外,已經遍及踹布、染紙、冶坊、蠟燭、金箔、印書等業。江西景德鎮的制瓷業,在十八世紀的三、四十年代,各行内部的争議,相當頻繁,同行罷工鬥争,十分尖銳。“少有龃龉,動即知會同行罷工、罷市”。在罷工鬥争中,許多行會的工匠,要求成立自己的組織。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蘇州踹匠曾“倡言欲作踹匠會館”。在遭到官府壓制以後,乃轉入“聚衆插盟”、 “拜把約會”的秘密狀态。北京瓦木工人“凡屬徒工,皆有會館。其總會曰九皇,九皇誕日例得休假,名曰關工”。(枝巢子《舊京瑣記》卷九,市肆)景德鎮瓷工在罷工鬥争中,被官方指爲“知會同行”、“合黨成群”,看來也有工匠自己的組織。十九世紀以後,行會工匠組織,日益增加。南京、廣州等地的手工業行會中,出現了不少工匠自己的組織。南京絲織業的機匠,在道光二年(一八二二)曾有“各立會名、插盟結黨、私立公所”的行動。廣州附近地區,有些行業的工匠,也已開始建立自己的行會。佛山鎮的皮金、銅鑼、鐵鑽、鐵雜貨、錫箔各行工匠,在道光十七年(一八三七)聯合組成一個行會——西家堂,取名陶金會館。廣州絲織業的工匠,據說也曾自建一個與行東的行會——東家行相對抗的西家行。邊遠地區的城市,也出現了手工業工匠的組織。如在塞外的歸化,幾乎每一種手工業的工匠,都有自己的“社”,它們和作坊老闆的“社”,處于對抗的地位。

  盡管行會工匠所進行的鬥争受到官府的鎮壓,他們所建立的組織又受到官府的禁閉,但是鬥争本身,标志着行會内部的深刻分化。工匠的組織雖然也采取行會的名稱,不能完全擺脫舊有行會的影響,但是他們的目标,已經有了新的内容。而工匠的聯合行動,實際上是在打破行會的界限(如佛山鎮的陶金會館)。進一步的發展,必将是行會内部幫工和行東之間的“相依爲命”的宗法關系,被相互對立的勞資關系所代替。這個變化的意義是不容忽視的,它說明新的生産關系,不僅萌芽于行會勢力所不及的行業和地區,而且也将在行會組織的内部出現。

  

  (四) 工商業中的資本主義萌芽

  一、資本主義關系前提條件的準備

  資本主義萌芽實質上是資本主義關系前提條件的準備。這個前提條件的創造過程,不外是勞動者與其勞動條件所有權相分離的過程。它一方把社會的生産資料轉化爲資本,一方把原來占有生産資料的小生産者轉化爲工資勞動者。

  小生産者占有生産資料的被剝奪,是從産品的所有權開始的。随着商品貨币經濟的發展,小生産者的生産目的,日益從自給自足轉向于出賣,從而他們的生産活動,也就日益依賴于市場,依賴于商人。日久月遠,商人就能夠把小生産者和他自己的關系固定起來。或者使他們專爲自己生産,不再和別人發生買賣關系,或者通過放款預購,使他們用産品償還債務。前者商人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壓低小生産者産品的價格;後者則利用債務人的窮困,以更低的價格收購債務人的産品。無論哪一種場合,小生産者都不再能獨立支配自己的産品。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商人“最初是剝奪他們對生産物的所有”。

  商人和小生産者的這種關系,普遍存在于清代的城鄉手工業中。在浙江烏程、桐鄉,“蠶畢時,各處大郡商客,投行收買”。江蘇吳江蠶絲上市之時,“富商大賈,數千裏辇萬金來買者,摩肩連袂。”杭、嘉一帶蠶戶,在蠶絲上市之時,“間遇絲客未至,需用孔亟”,往往乞援于典當。可以想見缫絲業中小生産者對商人的依賴程度。在這種情況之下,收絲商人就有可能把這些個體手工缫絲業者固定起來,專爲自己而生産。他們或者規定固定的交易場地,或者指定固定的代理人員,讓蠶戶按他們的指示行事。一旦他們開始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廣大的個體缫絲業者原有的獨立地位,便随之動搖。

  商人對小生産者的控制,決不到此爲止。作爲貨币所有者,他必然還要通過放款預購,也就是通過高利貸,使小生産者進一步接受他的控制。商人和小生産者的這種關系,在清代的城市和鄉村中,也是極爲普遍的現象。在廣東澄海的制糖業中,“邑之富商巨賈”,率先“放賬糖寮”,至期收貨。台灣的糖商,也是“糖斤未出,先行定買”。在雲南的制茶業中,“向系商民在彼地坐放收發”,“先價後茶,通融得濟”。這些都說明商業資本的活動,和高利貸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小生産者之受制于商人,他們之間存在剝削和被剝削的關系,已經非常明顯。

  但是,商人和小生産者此時還隻是商品的買者和賣者,剝削關系,還是在流通領域中進行的。以生産者對生産資料私有爲基礎的小生産所有制,還沒有發生根本的動搖。使它發生重大變化的,是小生産者原料的被剝奪。這是勞動者與其勞動條件所有權分離過程的關鍵。

  在設備簡單的條件下,原料是小生産者勞動條件的主要部分。它的剝奪,也有一個過程。最初,當商人還沒有切斷小生産者和原料市場的聯系時,小生産者還可以自己的産品和商人交換他所需要的原料,他和商人在外表上還是立于平等的地位。這種比較低級的形式,在清代已經非常普遍。在棉紡業中,原來自有棉花的手工業者,現在則“抱紗入市,易木棉以歸”。在缫絲業中,原來是手工業者自有蠶繭,現在則有商人“載蠶來鬻”。此時小生産者要取得原料,雖然必須依賴于市場,但還不一定固定于一個商人。等到他固定和一個商人發生聯系,并且以固定的比例交換産品和原料時,事情的性質,又有進一步的變化。這時,小生産者雖然仍在和商人進行“交換”,實際上他已被割斷與市場的聯系,而開始從屬于商人,受商人的支配。他和商人之間,已經不隻是買者和賣者的關系,而是開始帶有一點老闆和工人的關系的色彩。事實上,當時就有人這樣稱呼商人和小生産者。十九世紀初期,有人在談到廣州手工棉織業時,就直截了當地說:“織造棉布匹頭的老闆和紡工之間,通常總是由老闆供給紡工棉花二斤,收回棉紗一斤”。顯然,這裏的“老闆”,按其主要職能來看,還隻是割斷了小生産者與原料市場的聯系的商人,而不是真正的手工業主。

  在以原料交換成品的條件下,也可能出現和真正的“老闆”相近似的人物。十九世紀初,在貴州遵義的手工棉紡業中,有“織家”和“紡家”兩種行業。紡與織分離,至十九世紀初年已不是稀奇的事。值得注意的是:“紡家所用的棉花”,卻是由“織家”買來供應的。“織家買之以易紡線,紡家持線與之易,一兩花紡成,可多得二錢”。這裏是把“紡家”和“織家”放在同等地位的。實際上,他們之間有着本質的差別。這個“紡家”其實是與原料市場割斷了聯系的小生産者,而向“紡家”供給原料的“織家”,則至少是已經兼有織布作坊的商人。他和 “紡家”的關系,進一步接近于“老闆”和“紡工”的關系。

  這種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必然導緻發放原料支付加工費以代替原料與産品的交換。如果生産工具再由“老闆”提供,那麽小生産者這時實際上就成爲在家内工作而又領取工資的工資勞動者,雖然還不是純粹的工資勞動者。

  單是領取原料或者同時領取原料加工具,這兩種情形,都早已出現。絲織業中也有這方面的事例。在南京、蘇州等地的手工絲織業中,在道光以前的一段很長時間内,就出現了向分散的小生産者放發絲經,支付工價的領織辦法。到了道光年間,這種形式則已相當普遍。當時在江南著名的絲織業鎮市盛澤、震澤,流行“鄉經” 和“料經”兩種稱呼。“紡經以已絲爲之,售于牙行,謂之鄉經;取絲于行,代紡而受其值,謂之料經”。這後一種形式,正是上述的領織。它顯然不是個別的現象,否則就不會有“料經”這樣專門的名稱。

  至于同時領取原料和工具的,在十九世紀初期蘇州的絲織業中,也有所發現。現存的一個道光二年(一八二二)的碑刻,具體反映這個情況。碑刻中記載:蘇州民間各機戶,将經絲交給機匠工織,計工受值。各鄉匠攬織機隻,每有勒加工價,或将付織經緯、貨具,私行當押、侵蝕。在付織經緯之外,還有貨具,這就表明散處的鄉匠,不但喪失了原料,而且也喪失了生産工具。他們隻是在家内工作,計工受值的勞動者。而所謂“機戶”,則已經接近真正的“老闆”。

  發生在蘇州絲織業中的這種關系,是在行會制度仍然保持的條件下出現的。行會對機匠攬織,還在施加許多嚴格的限制,禁止他們“硬撮工錢”,“倡衆停工”等等。但碑刻中又反映:機匠“稍不遂欲,即以停工爲挾制”,“稍向理論,即倡衆歇作,另投別戶”。而且機匠基本上已經自由得一無所有,他們的勞動是“計工授值”。所有這些,都爲資本主義準備了前提條件。它表明,在十九世紀二十年代,資本主義生産關系的萌芽,在行會仍然存在的條件下,也将破土而出。

  

  二、手工業内部的生産關系

  “新事物中有舊的殘餘”。在整個城鄉經濟還處在封建勢力支配之下,新的生産關系的萌芽,更是不能不帶有許多舊的生産關系的痕迹。表現在手工業内部,無論在所有制、雇傭關系和分配關系等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新舊混合的過渡形态。

  一、手工業和商業的結合。作坊兼有鋪面,自産自銷,這在廣大的城市和鄉鎮中,是一種十分普遍的形式。這種鋪坊,通常前面是鋪,後面是坊,或者是作坊和鋪面混合構成,邊做邊賣。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北京城内外共有銅鋪四百三十六家,其中貨賣已成銅器,不設冶爐的鋪戶六十八家,隻占全體銅鋪的百分之十六,而設爐逐日熔化打造銅器的鋪戶,則有三百六十四家,占全體的百分之八十四。這種鋪戶,實際上既是生産者,又是售賣者。它仍然保持“手工業者同時也是商人” 的傳統。這裏如果出現了資本,那麽工業資本和商業資本是分不開的;如果出現了利潤,那麽工業利潤和商業利潤也是混在一起的。

  二、手工業主和地主的結合。或是手工業主與地主的直接結合,或是手工業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

  前一種情況,在采礦、井鹽等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的手工業中,表現得最爲顯著。在北京宛平、房山等處的煤窯中,占有山地的地主與出本經營的出工本主之間,規定了各自分占收益的比例——“日數”。名義上是“合夥做窯”,但是土地卻始終歸地主所有,而工本所用多寡又與地主無幹。因此,地主與出工本主雖然同時“見利均分”,但地主的收入,按其性質,與其說是股息,不如說是特殊形态的地租。同樣,在四川的井鹽中,提供井眼等一切基地的“地主”與提供锉井一切費用的 “客人”,一個得“地脈日分”,每月得四至七天不等;一個得“客日分”,每月得二十二至二十四天不等。主客之間,還要訂立出佃和承佃的字約,有的還規定年限,限滿全井交還地主。顯然,這裏的主客關系,更加接近于土地的主佃關系,而不屬于資本的合夥關系。

  當然,主佃關系的性質,是多種多樣的;地租的性質,也是多種多樣的。有封建的租佃關系,也有資本主義的租佃關系;有封建的地租,也有資本主義的地租。存在于福建制茶業中的主佃關系,就比較接近于資本主義的租佃關系。那裏經營茶業的人,多半是外來的富商大賈,每家資本多至二、三十萬,他們一方面向當地地主租山種茶,廣辟茶園;一方面雇傭工人,設立制茶工場。“每廠大者百餘人,小亦數十人”。他們不象煤窯、鹽井中的出工本主那樣,與地主“見利均分”,而是 “既出山租,又費資本”。他們實際上是以租地資本家的身份出現在出租茶山的地主面前。可以說,他們既是茶商,又是制茶工場老闆,同時還是租地農業資本家。他們和茶山地主的關系,同煤窯、鹽井中的主客關系,是不完全相同的。

  至于手工業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亦即手工業主在占有生産工具的同時,又占有不同數量的土地,這在農村中是比較多的。一個地主兼營一項農産品加工的手工業,在清代前期某些地區的農村中,已經是數見不鮮。在一些經濟作物如煙草、甘蔗産區中,往往有雇工達數十百人的“農戶”,其中一定有不少是經營這些農産品加工的地主。在城市中,手工業主一般不占有土地,但有些手工業主,實際上具備地主的身份。他們雖然擁有作坊或生産工具,但卻不直接經營以獲取利潤,而是租給他人經營以獲取租金。在景德鎮的瓷窯中,有燒戶和搭戶之別,燒戶是以自有窯座替別人包燒瓷坯的窯戶,那些搭燒瓷坯的就叫搭戶。燒戶雇傭窯工,不但不付工錢,而且還要窯工先付一筆押金。搭燒瓷坯的搭戶,不但要向燒戶繳納燒費,而且要按照燒費的一定比例支付窯工傭金,這筆傭金就構成窯工的收入。很明顯,這裏工人的真正雇傭者,是搭燒瓷坯的搭戶,而包燒瓷坯的燒戶,不過是以自己的整個工場租給別人使用的名義上的場主。這種情形,在廣東和台灣的城鄉制糖業中,也有所體現。廣東手工榨糖的糖寮中,有所謂“搭寮”的名目。既有搭寮的人,當然就有出租糖寮的人。這和景德鎮瓷業中的搭戶和燒戶,基本上是一樣的。在台灣手工榨糖業中,糖廍老闆雖然雇傭榨糖工人,卻并不自行購入制糖的原料——甘蔗,而是用出租的辦法,專供蔗農租用。蔗農租用糖廍的租金以及廍内雇工的工資,不是用現金支付,而是采用分糖的辦法。一般榨糖百斤,糖廍老闆要抽取四十五斤,租費之高,說明老闆之于蔗農,卻又接近地主之于佃戶。至于單純出租生産工具,在城市手工業中,有時也能看到。那些出租生産工具的手工業老闆,他們的收入,主要來自租金或貼錢。這種手工工具,既是手工業老闆的“資本”,又具有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在十八世紀已經廣泛存在于蘇州踹布業中的這種關系,表現得十分錯綜複雜。踹布是棉織的最後一道工序。它的任務是把已織成染就的布匹,加以踩壓,使之光滑美觀。這一道工序,在蘇州手工棉織業中,主要由專門的踹坊擔任。踹坊老闆叫做包頭,他“置備菱角樣式巨石、木滾、家夥、房屋”,一方面“招集踹匠居住,墊發柴米銀錢”,一方面“向客店(即布商)領布發碾”。踹布工價,按匹計算,由布商支付,爲踹匠所得,然後包頭再向踹匠按月收錢若幹,以償房租、家夥之費。

  在這種制度之下,包頭是踹匠的雇傭者,但卻不是主要生産資料——布匹的所有者。他雇傭踹匠,但不支付工資。他也墊支“資本”,但又從踹匠那裏收取生産工具的貨價。他的身份,對踹匠來說,像是“老闆”;對布商來說,又像是牙行一類的中間人。他的收入,與其說是利潤,不如說是租金。踹匠使用包頭的菱石、木滾等等,和佃農使用地主的耕地、農具,實質上幾乎沒有什麽兩樣。包頭的工具,具有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是十分明顯的。

  三、貨币投資和實物投資的同時存在。在廣東和台灣的糖坊中,普遍存在以牛入股的辦法。牛的多少,直接代表股份大小。在以蔗農中的富農爲主體的牛犇廍中,入股的人,有一人數犇,有數人共一犇;有的是以當年牛價折合其所入股份付以現金,有的則徑直“牽牛作股”。在雲南銅礦中,有的小礦出資人隻是供給礦丁開礦所需之油、米,開采所得,便按出米多少分配礦砂,叫做“石分”。有些籌集油、米的人,本身就是礦丁,名爲投資,實際上是勞動組合。在比較大的“堂礦”中,礦丁和投資人的關系,大體上有兩種:一是礦丁按月領取工資,稱爲“月活”;一是礦丁隻按規定的比例分取礦砂,不另領取工資,叫做“親身”。這就是說,在後一種情況下,工資也是以實物支付的。這種投資,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

  四、自由雇傭勞動和農奴式勞動的同時存在。在清代的手工業中,已經存在相當自由的雇傭勞動。不僅在封建行會勢力所不及的地區和行業如此,就是在行會組織内部,也已開始有這種迹象,或至少有這樣的要求。例如,在蘇州行會控制下的絲織、染紙等行業,就不止一次出現工匠“另投別戶”的事實。而絲織業的老闆——機戶,也曾對機匠采取停雇的行動。原來“匠有常主”的行規,在事實上已經遭到破壞。這說明,即使在行會組織之内,也已經開始有了自由雇傭的事實和要求。至于在行會以外,自由雇傭就更爲普遍。雇主和雇工之間,不書立文契,無主仆名份,亦未議定年限,工資按月或按日支付,雇工來去自由。這種情況,在各行手工業中,都大量存在。

  與此同時,在很多手工業中,又存在不自由的農奴式的雇傭勞動。它不僅存在于行會手工業内部,而且也存在于行會勢力所不及的廣大地區和行業中。陝西南部山區的木材采伐加工工場,是在“地方遼闊,居民稀少”,爲行會勢力所不及的地方。但是在這些工場中,有“水陸領夫”之包頭,有管理工匠的保甲制度。“商人厚資本”,“包頭夥弟兄”,“一廠群工備”,“約束似行營”。四川井鹽也是在 “人煙稀疏”的地方,不聞有行會組織的存在。但是這裏的情況是:鹽井“常以利誘失業遊民,至則重扃之,分晝夜輪次挽水,雖病不得息。否則辄施鞭箠,有死者”。散處深山荒野的采礦業,也被認爲是行會勢力所不及的地方。但在北京西山的煤窯中,對待工人的辦法是:在工人住地周圍,“築起高牆,遍插棘茨”。工人 “出窯後,即關閉棘牆之内,防其逃走”。“遇有患病之人,辄行擡出丢棄”,甚至“毆打垂斃擡棄”,“被大獸殘食”。在河南密縣的煤礦中,對待工人的辦法是 “設立人圈,嚴加防範,不許出入,情同囚禁”。工人“苦累難堪,輕則剁指自賤,重則輕生自盡”。山東濟南煤礦,“凡傭工必書身卷,戕其身,矢勿問”。雲南銅礦的礦丁,“皆聽治于鍋頭”。鍋頭對礦丁可以“笞以荊”,“縛以籐”,“其法嚴,其體肅”。在許多礦場、鹽井中,業主還用各種辦法,使工人背負沉重的債務,以緻終生禁锢,無法脫身。京西煤礦“在鍋夥内開擺小菜、煙、酒店等項貨攤,任意昂其價值,每遇工人買用,即将應付工價克扣,新陳拖累,嚴寒盛暑,不得脫身”。山東煤礦,在窯内“開設賭場,哄誘工人賭博,輸錢扣抵工資。工價不足,此窯工完,趕赴彼窯工作,以抵前項賭債,使做工人等,無工滿之期。”四川鹽井管事,初則給工人“草履小菜,藉扣傭值”,繼則在扣除傭值之外,使其“猶有支欠”,“償又無力”,陷于“一欠即不得辭”的困境。由此可見,這些工人不僅是雇傭奴隸,而且是債務奴隸,在他們身上,受到嚴重的封建束縛。

  清代的工商業,自清初至嘉慶時期有所發展,工商業中的資本主義萌芽,已處在發生或成長的過程之中。但發展的速度是比較慢的,在整個中國的社會經濟結構中,封建經濟仍然居于支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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