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1800年前後清代的亞洲腹地
第01節 清帝國在亞洲腹地
十八世紀發生了三個決定中國此後歷史命運的變化。最為學術界注意的是歐洲人的到來,並牢牢地在這裏紮下了根。不過從長遠觀點來看,另外兩個變化可能具有更重大的意義。其一是中華帝國的領土擴大了一倍。其二是中國漢人人口增加了一倍。這三個因素的相互作用,便決定了近代中國歷史的方向。
到了十九世紀初年,中國主權的有效控制範圍比歷史上的任何時期都大,中國正處於政治、經濟和文化都開始發生質變的階段。這種質變通常被看做是“現代化”,這不僅是受到歐洲文明的直接或間接影響的結果,而且是中國內部社會演化的結果。中國人口和領土的增大所造成的它本身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其力量不在外來壓力之下,它們決定了中國向現代轉變——這種轉變至今仍在繼續中——的基礎。
在1800年以前,清代歷史的焦點集中在亞洲腹地,即集中在它的征服,它的政治活動,以及一個幅員遼闊而文化迥異的地區被一個單一的、不斷漢化的中華帝國所吞併和消化的過程。在1800年以後,重心開始轉向中國本土和沿海。清代的亞洲腹地在十九世紀開始慢慢地被吸收入擴張中的中國版圖,並且開始受到漢族文化的影響。但是直到十九世紀六十和七十年代穆斯林變亂期間中俄在此互相交鋒的時候,這個地區才開始向現代轉變。
足足相當於今日中國疆域一半的清代亞洲腹地,儘管幅員廣大、資源豐富和有著多種多樣的文化,歷史學家都令人驚訝地很少給予注意。就對外關係而言,直到本書撰寫時為止,還沒有一本書根據十九世紀清代政策和英俄角逐的背景來論述清代亞洲腹地的歷史。就中國的本國史而言,也沒有人研究領土擴張對中國本土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等歷史所產生的影響。這樣的工作還有待今後來完成,因為本書的有關章節僅限於概述1800年到中國西北本部和新疆穆斯林大叛亂前夕的清代邊疆史。在這幾次叛亂以後,滿、蒙、新疆和西藏都開始發生巨變,清屬亞洲腹地的歷史才真正具有現代的面貌。本章對於所論到的地區並不是無所側重,論述最充分的是新疆,這是因為它的文化的複雜性和叛逆態度,也因為至今還沒有一本令人滿意的新疆史可供英語讀者使用。西藏雖然同樣複雜,但是它的歷史和文化已經有了很好的可讀之書,所以寫來無妨從簡。
從長遠的歷史後果看,十七、十八世紀清軍進入亞洲腹地意味著漢族的影響、文化和人口都有所擴展。這並不是滿人的本意。清王朝需要充分利用漢人的才幹,尤其是在帝國的非漢族地域需要鼓勵漢人向亞洲腹地邊境移民,可是,清政府直至十九世紀才模糊地和遲遲地意識到這種需要,而這時要在新疆和滿洲充分擴展清朝的版圖就為時太晚了。儘管清政府在十八世紀努力防範漢人擴展,但漢人還是擴展了。不過,為中國亞洲腹地邊疆的漢化打下基礎的還是滿人。對這一漢化過程很難進行深入的研究,可能今天也還是這樣,因為文獻不足。滿族各部、蒙古人、西藏人和說突厥語的穆斯林以及所有旗人,在清帝國內都是沒有納稅記錄的。
儘管有相當多的漢人向滿洲、內蒙部分地區、青海和新疆北部移民,但是政府的基本政策是漢人應留在中國本土。清朝從不委派一般非在旗的漢人到亞洲腹地為官。那裏是旗人的天下。在1800年,亞洲腹地包括四個主要地區,即滿洲、蒙古、新疆和西藏。各地均由清軍戍守,但是卻由不同種類的行政機構進行治理。滿洲分為三省。蒙古雖然被分為許多小塊,並且處於嚴格控制之下,但是與其原有的行政仍有許多相似之處。新疆由伊犁將軍統轄,但在地方一級,土酋和土官吏仍擁有不同程度的權力。西藏則處於分割狀態。它的本土保留著完全是本地人的政府;但東北部(青海)直接向清政府納稅,歸西寧辦事大臣管轄;極東部(康區東部)也要向清政府直接納稅,歸四川省當局管轄。
從理論上說,至少清政府希望它的亞洲腹地的屬地(蒙古、新疆和西藏)和東北各省(奉天、吉林、黑龍江)能夠自給自足。各該地政府都被要求在當地徵收足夠的賦稅以滿足自己的行政費用。但是除了蒙古和奉天之外,基本上都沒有做到這一點。尤其是在新疆,維持帝國統治所需要的軍費必然要大大超過它的稅收能力。
管理蒙古、新疆、西藏這些清屬亞洲腹地來清京朝貢的藩屬的事務,以及管理與清帝國境外亞洲腹地的各國的關係,則由北京的理藩院負責。清帝國境外極西部的尼泊爾(在印度統治之下)和乾竺特(罕薩和那噶爾,其居民為七什葉派穆斯林,稱伊斯邁依勒)直接向清朝進貢,而拉達克、錫金和不丹則是西藏的附屬國,與清帝國沒有直接聯繫。巴爾提商人在新疆和西藏的市場經商,但是清朝只把巴爾提斯坦看作是一個並不存在的所謂博洛爾國(此為吉爾吉特古稱,清代所謂博洛爾主要指巴爾提斯坦)的一部分,所以同巴爾提的統治者沒有建立穩定關係。在喜馬拉雅山南是印度各邦和英屬東印度公司:當十八世紀的時候東印度公司曾幾次企圖進入西藏,它的積極程度日甚一日。但是,理藩院在十九世紀之初對西藏的西鄰幾乎仍無所知,甚至不知道在印度的東印度公司和在廣州的英國商人是來自同一國度。
新疆以西是操突厥語的穆斯林哈薩克遊牧民,他們既向俄國也向清朝納貢。還有在山區的柯勒克孜各部,也是穆斯林。以費爾幹納為中心的浩罕是主要從事農業並定居於城鎮的伊斯蘭國,其統治者向清朝納貢。但是清朝也向浩罕納貢,因為清政府為了保持新疆西境的安定,定期賜與浩罕統治者以銀兩和茶葉。在清帝國看來,塔什干、布哈拉、“博洛爾”、巴達赫尚(巴達克山)和杜蘭尼人的分崩離析的阿富汗國,都是向清帝國朝貢的國家。
在清政府的心目中,納貢的地位就是給外國人在特定條件下以經商權,使皇帝對外國朝覲者的權威合法化。但是這並非附庸關係,也並不表示要求清朝保護。僅有的真正的“保護國”是在帝國邊境以內的屬國,其中某些統治者被認為是貢謁者,不認為是外國人。
1689年的尼布楚條約使莫斯科政府無可奈何地承認了整個黑龍江流域為中國領土,並且向北向西撤退到無爭議的俄人地帶。雖然清朝政府認識到俄國是西伯利亞的大國,卻不瞭解俄國人在技術上多麼先進和軍事上多麼強大。結果清廷對滿洲以北諸部仍採取“羈縻”政策。清朝派員前往樹立中俄界樁時,他們竟把界標馬馬虎虎樹立在距離商訂的邊界線以南很遠的地方,放棄了根據尼布楚條約規定應屬清帝國的領土約兩萬三千平方英里。俄國則乘清朝不注意黑龍江以北領土之機,在十八世紀繼續在西伯利亞移民和勘探,進而鞏固它在那裏的地位。
第02節 滿洲
在進入十九世紀時漢人已開始向滿洲移民,這使先前與外界隔絕的、操通古斯語的旗人和部落民的偏僻地帶到二十世紀變成了中國發展中的工農業地區。滿人通過八旗戍軍和部落聯姻進行統治的那種早期方式已被打破,漢族移民不斷流入並帶來了自己的語言和文化,從而把滿洲在社會和經濟方面都與中國本土連在一起了。在十八世紀之末滿洲地方的人口大概已超過一百萬,到十九世紀中期又翻了兩番。
官方是禁止漢人向滿洲邊地(吉林和黑龍江)移民的。但是在整個十八世紀,清政府日益舉棋不定,時而封鎖移民,時而對漢人滲入柳條邊佯作不知。到1800年,想要保持奉天為滿族的禁獵地,或使其不受漢化,顯然是已經太遲了。不過在吉林和黑龍江,人口和文化方面這種不可逆轉的趨勢不如南部顯著。清朝政府——至少是它的最高層——還是竭力阻止移民,力求減少漢文化與滿洲邊地的接觸。例如在1811年,北京政府就曾明令重申,禁止漢族移民,一如既往。
清朝政府之所以極力要保持吉林和黑龍江的旗人和部落的特點,被認為有四個主要動機。一是想為清王朝留下退路,如果滿人必須放棄中國的話;二是想保持一支不受漢文化影響的八旗軍後備力量,以維持滿族對中國廣大人口的統治;三是想要保護清廷對人參(一種價值很高的發情劑和藥用植物根莖)、貂皮、珠寶和黃金的壟斷;四是想要保持滿族文化和滿族王朝的祖宗傳統。
現在看來,這四個理由就在十九世紀之初也沒有一個是很令人信服的,雖然頭兩個理由在那時還有其原來心理和戰略方面的某些意義。即令如此,滿人在1800年時已不需退身之路。後來在十九世紀中期中國本土爆發起義時,清政府使用了大量的滿洲旗兵,但是在1800年,這些軍隊也許除索倫兵外都缺乏訓練和裝備,毫無鬥志,不像是一支清王朝用來準備維護對中國統治的軍隊。不僅如此,當時實際上是中華帝國的清王朝鑒於俄國人即將來犯,應該鼓勵漢民前往黑龍江以維持清帝國對當地的控制才是上策。只有漢人才有能力充分開發滿洲的資源,如果政府鼓勵移民並謹慎地把壟斷專案包給漢人的話,它本來可以從人參、貂皮、珠寶和黃金等物產中獲得更大的利益。同吉林相比(且不說黑龍江),漢化的奉天更是滿族的老家和滿族帝國的發祥地;因此,防止滿洲邊境不受漢族影響,並不可能保留住滿族的信仰、文化和傳統。總之,到十九世紀之初盡人皆知,要阻止漢人移民、偷獵者和逃犯前往滿洲邊境,已是不可能的事了。
隨著中國人口在十八世紀迅速膨脹,漢民北移的運動加速了。由於滿洲南部的漢族農民已達飽和,越來越多的漢人更往北流。滿洲邊境當局不可能阻擋這股洪流,便開始向定居的漢民徵兵徵稅,即使這樣,地方當局仍未通過徵收土地稅來完全正式確認這些定居者的地位。地方當局也有可能支持漢民移往邊境,這是因為前來定居者開發了滿洲的經濟資源,從而提供了額外的收入。
到十八世紀末,吉林城鎮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是漢民,黑龍江也大概如此。儘管公開禁止,清政府還是向滿洲委派了漢族官員前去治理移民區。到1800年,黑龍江以南的滿洲幾乎人人會說點漢語,許多滿人甚至已經丟掉了自己的母語,此即漢化的結果。蒙古人則散居在滿洲一部分邊遠地區,過著與定居漢民和滿人截然不同的生活,只有他們才基本上沒有受到外來文化的影響。黑龍江的漢商雖然可用漢語同滿人進行貿易,但是要同蒙古人作買賣,還得學習蒙古語。黑龍江以北人煙稀少,生活原始,能說漢語的人一定是很少的。清政府曾在1765年派遣富僧阿到此地調查。他誇大其辭地報告說:江北杳無人煙,其地嚴寒,水草牲畜俱無。
滿洲在地理上是非常有助於安置中國迅速膨脹的人口的。東北部土地肥沃,儘管它的生長季節比清帝國其他農業地區短,滿洲農民還是可以期望得到適量的雨水。不僅如此,滿族征服中國時曾徵用大量的滿洲人口,使得處女地未被開墾,即便是已耕地,也由於農業技術比中國本部者簡陋,產量僅及漢族農民所得的一部分。
在十九世紀之初,東北邊境森林為中國市場提供的人參和貂皮,比起滿洲的農業潛力更為人們所知。在十八世紀,毛皮和人參的供應量已經下降。毛皮供應量下降的部分原因是俄國人已經大量進入東西伯利亞。不過在1800年時,合法的或走私的人參貂皮買賣也還興隆。除此之外,滿洲的山山水水和森林還生產黃金、珠寶和木材,還有大量令人討厭的蚊蚋和咬人的昆蟲。根據二十世紀的情況判斷,瘧疾一定也很流行,尤其是在滿洲東部和黑龍江流域,不過這種疾病對人口的影響尚不清楚。肺結核、天花和梅毒必定也是很普遍的。
“滿洲”是歐洲人的稱呼,而不是漢人或滿人的稱呼,這指的是滿族王朝的發祥地遼河地區和北部邊境的部落民地區,包括按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所規定的黑龍江流域。滿洲是中國行省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中國人稱它為東三省。因此根據法律來說,它不是一個附屬國。奉天位於東三省最南部,省會是盛京(今瀋陽),同時也是清帝國的陪都,不過純粹是名義上的都城。這樣一來,盛京也有一套由五部組成的行政機構,即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類似北京的六部,但缺吏部。這五個部分管滿旗的許多事務,也管理不斷增加的漢人的民事事務。同時,奉天還設將軍一人,他也有權治理旗人,在許多方面與盛京的五部有重床疊屋之感。這便造成政事的衝突和混亂,導致大量的治理不當,使得吏治腐化,官僚主義的弊端叢生。
滿洲北部兩省是吉林(省會即稱吉林)和黑龍江(省會為齊齊哈爾)。兩省都由將軍統理軍政和民政。也與清代亞洲腹地其他地方一樣,將軍必須由旗人充任:首先是滿人,其次是蒙古人。他們管理旗人和漢民(農民和城鎮居民),也管理其他部落民地區。清政府不打算把那些部落編入旗制,因此它們仍保留其原有的部落組織。
滿人入關之後,清政府按照入關前的舊制(除滿洲)將滿洲北部和東部諸部落編為新旗,由滿、蒙、漢人構成;又在歸牙剌、北虎爾赫、赫哲、索倫和錫伯等部,以及操蒙古語的達斡爾部,建立所謂新滿洲旗,把他們編入帝國的軍隊,受吉林和黑龍江將軍指揮。這些編為旗兵的部落構成清軍的一部分,得到免稅的旗田以維持生計。他們參加吉林和黑龍江一年一度的冬狩,由將軍直接統率。除了在黑龍江行獵的旗人外,他們不納貢。這些行獵的旗人是特殊的一類,既充當滿人正規戍軍的輔助力量,同時又被要求進獻貢物:清政府顯然是按照他們的各戶人口多少來徵收貢品的。
在邊遠的黑龍江流域和瀕海地區,把所有部落都編入旗制是不現實的,因此清政府只滿足於將它們視為國內的納貢者,實際上讓它們自行其是。毛皮,特別是昂貴的黑貂皮和黑狐皮,要定期向清廷進貢以示忠順。有時也許可這些部落民進京納貢,由理藩院負責管理貢使,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則由各部落將貢品送到指定交納地點,主要的地點是三姓、德棱或穆棱。清朝的收稅官就在這裏挑揀上等皮毛,不夠標準的都聽任出賣。這樣一來,那些收納貢品的地點便發展成為定期集市,漢人和蒙古人都定期前來貿易。清廷回賞之物對滿洲邊境來說是奢侈品,它們的市場價格高昂;因此,那些部落酋長通常都將其出賣。例如瀕海地區的頭人,一般都把清帝回賞之物賣給日本官吏以換取毛皮,再賣給漢商。為使滿洲北部諸部落同清帝國連系在一起,清廷還授以爵勳。起初,還把滿族姑娘嫁給部落酋長,以聯姻來聯盟,但是過了十九世紀初就不再採取這種方式了。
1800年之際的滿洲社會,主要是由三大集團組成,即旗人、漢人和部落民,他們又各自分為不同的社會階級。從人種學來說,他們也互不相同。旗人包括信仰薩滿教的滿族,絕大部分信仰西藏黃教(格魯派)的蒙族,和信仰佛教、儒教及其他民間宗教的漢族。部落民有幾種宗教,但是一般都歸之于薩滿教;他們的族源很雜,大多數講通古斯語,但住在庫頁島和黑龍江下游的基裏雅克人(吉列迷人)則操一種與通古斯語無關的語言。
在表面上旗人作為創建大清帝國的成員,在社會上高人一頭,但實際上只有他們的高級官吏即上層軍人才能如此,只有他們在社會影響和政治權威方面才在整個滿洲名列前茅。大多數在旗軍官都是來自滿洲的旗人,至少在吉林和黑龍江是這樣。然而最高層官員照例是來自北京的旗人,他們比其滿洲同胞的漢化程度要高得多,也要老練得多。中國本土的滿人接受的是漢式教育,在清帝國的大多數地方他們的社會地位和政治前途即已取決於此;但是在滿洲,學校只教滿語加練武,僅有少數私人教育是例外。儘管十七、十八世紀產生了一批滿文文學(包括大量翻譯和文藝作品),但要創造一種成熟的滿文文學的努力卻終歸失敗。二十世紀以前,政府檔中一直以日益僵化和沒有生氣的方式使用著滿文,但滿文教育的用處則很有限。清政府為那些受過漢式教育並通過府考的滿洲旗人規定了錄取的名額,而且隨著人口的增長,這名額也逐漸增加。但是,學得很好的旗人很少,即使是那些夠格的也必須去盛京趕考,因此這府一級的考生也是寥寥無幾的。有資格去北京應省試的考生就更少了。
滿洲的漢民主要是農民、商人、手工匠和流放的官員。其中絕大多數是農民,而且我們可以料到,絕大多數漢民集中在奉天省,其次是在吉林省,只有極少量的漢人在黑龍江省。在整個十八世紀,隨著滿洲的漢民不斷增加,城鎮也逐漸增多,到了十九世紀之初,滿洲的城鎮化已初見端倪。當然,最重要的城市是在南部,特別是在盛京;不過,吉林、甯古塔和齊齊哈爾也在發展。1799年設立了長春廳,作為管理周圍地區定居漢民的行政中心。這些城市不僅是軍政治所,又是市場中心、各種手工業和新興工業的基地以及娛樂場所:這裏賭風盛行,性道德也比在中國本土鬆弛。
在1800年的滿洲,富有的漢商居於社會上層,僅次於高級旗人官員。他們同旗人官員在社會、文化和商業方面有很多聯繫,官商之間往往平等相待。滿洲的漢人社會是沒有根基的移民社會,除在奉天省者以外,大多數人到此只有幾十年的歷史。那些定居者主要來自直隸、山東和山西,他們帶來了各該省的許多風俗習慣。但是他們出身寒素,缺乏教育,直到十九世紀初,奉天省才有象在中國本土常見的那種“紳士”階級,他們也成了書香門第,有錢有勢,世世代代在當地領袖群倫。不過,還不能說滿洲邊境確已存在著這種階級。中國的文人都輕視商人,可是在邊遠的滿洲,往往正是最優秀的文人才變成了鉅賈,因為除了軍政機關少數人例外,吉林和黑龍江省的真正文人都是一些被清政府流放的失意官吏。從理論上說,這些以前的官吏喪失了官位和權勢,同老百姓並無二致。但在事實上,他們通過經商,或者就任滿族官員的西席,很快就改善了自己的命運。為滿族官員的孩子授課還帶來別的機會,因為雖遭放逐,那些官員的舊影響還如影隨身,所以滿人的上層社會還引為同類,樂與過從。
滿洲的中上層商人中另一大支是與中國本土的漢人商號一起經營的合夥人,特別是與十八世紀時在滿洲的生意日益興隆的著名山西錢莊一起經營的合夥人。他們的經營當然要與流放的過去的官員及當地的漢商(其中有些人也有巨額生意)的企業有聯繫。這類鉅賈在社會上有地位,完全不同于小商小販、手工匠和農民(這些人基本上同普通旗人不分上下,只不過沒有在旗的那種軍事建置上的表面優越地位而已),比他們高得多。
從理論上說,吉林和黑龍江各部首領都擁有清政府授與的特別稱號,他們的社會地位理當非常接近于最高層旗人官員,但在實際上,部落民同滿洲較有文化的居民很少往來,許多部落首領住在北部邊遠地區和瀕海地帶,地理上也是孤立的。他們因公出或經商而進入城市時就顯得粗野和土氣。隨著滿洲的漢民不斷增加和旗人進一步漢化,隨著這個地區越來越發達,部落首領就更加地位低落。當然,普通的部落民比他們首領的漢化程度更淺,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有的採取漢族習俗,有的則越來越孤立於變化中的滿族社會之外。
處於社會底層的是沒有手藝的工人、家僕、妓女和流犯,包括奴隸在內。滿洲,尤其是吉林和黑龍江兩省,被清政府用作流放地,那裏不僅流放被貶謫的官員,而且流放判刑的罪犯。犯人罪行越重、態度越頑固,清朝的司法機構就把他們往北發配得越遠。許多犯人後來從事手工業或經營小買賣,竟變成了靠得住的社會成員,但是隨著他們人數越來越多,使得滿洲邊境社會增添了一種一方面無法無天、一方面尚有一定用處的特點。
從1796年起,清政府大大減少了流放滿洲的罪犯,但是由於把一些重犯當作奴隸發配給滿洲旗人幹活的作法已經造成許多問題,以致必須進一步採取官方措施。問題的核心在於旗人太窮,無力養活清政府配給他們的那些奴隸,因此,迅速釋放奴隸是符合奴隸主和奴隸雙方利益的。這樣一來,奴隸就可以用錢買得自由。有時奴隸主甚至乾脆把他們釋放。這類罪犯的少數人後來回到中國本土,但是大部分仍留在滿洲,加入了那群自由流動的亡命或半亡命之徒的隊伍。以上不論哪種情況都使清政府感到不安;於是它在1810年正式禁止奴隸主允許奴隸贖身,在1813年還一度停止向滿洲發配流犯。為了減輕旗人供養奴隸的負擔,清政府還採取適當步驟,把貧苦旗人的奴隸轉移給更需要家僕、也有能力養活他們的富裕軍官和滿族行政官員。
吉林和黑龍江的大多數地方人跡罕至,但這兩省仍住有大量漢民亡命之徒。他們來到清帝國禁地從事偷獵、挖參和採金,也當土匪。這類非法流民在十八世紀迅速增多,在十九世紀也還有增無已。其中特別是採金者和土匪,形成了有組織的團體,還有其原始的地方政府。在滿洲當局權力所不及的山林地帶,有一幫所謂“黑人”的非法挖參者經常騷擾邊遠的部落地區,致使吉林將軍在1811年不得不派兵進山把他們趕出來。但是滿洲當局發現,由於交通困難,要想把非法流入的漢民驅出邊境是不容易的。雖然采參是由政府壟斷,分給旗人和漢民承擔,由戶部發給執照,然而省當局卻無力在遙遠的滿洲山林實施政府的禁令。
到十九世紀之初,滿洲的漢化已不可逆轉地取得進展。奉天省早已主要成為漢人的地盤和中國的一部分,吉林和黑龍江將軍雖然負責維持旗人在社會上的優越地位,但未能維持住現狀。旗人缺少漢族移民所具有的勤勞和技術,只可守成。他們不象中國本土來的移民那樣致力於成家立業,開發新土地。滿族和部落民的文化傳統也沒有為他們提供任何手段去同遷來的漢人競爭:漢民在數量上逐漸超過他們,比他們勤勞,收買他們的土地。儘管政府三番五次採取措施,旗人還是迅速貧困,越來越依靠清政府的救濟過活。他們當中模仿生氣勃勃的漢族文化榜樣的人越來越多。隨著時間的推移,不僅旗人,連部落民也開始採納漢族文化,深受漢人的嗜好、集市和行事方式的影響。只有寒冷而又人煙稀少的黑龍江流域還沒有吸引中國本土來的移民,基本上仍舊處於漢族範圍之外。
第03節 蒙古
蒙古始終是中國典型的邊疆,因為蒙古的遊牧民自古以來就幾乎是對於中國農業文明的經常不斷的軍事威脅。但是到十世紀之末,蒙古的遊牧生活方式已經完全衰退。昔日遊牧民的強盛和獨立已成過去。戰爭一度曾給遊牧民帶來榮譽和團結的基礎,這也變成了過去,清朝把內蒙和外蒙的蒙古人——儘管他們的生活是流動的 ——同中國緊緊連在一起。由於缺乏人口統計資料,只能作一個最粗略的估計,但以下的估計並非臆測:在1800年之際,清帝國全部操蒙古語者可能多達三百五十萬人(不包括旗人),其中多達七十萬是在外蒙(大量居住在北部中央地帶),兩百六十萬是在內蒙(集中於東部)。其餘二十萬是在新疆和青海。如果這個估計正確,也許從十八世紀前半期或更早以前,蒙古人口就已經在逐漸減少。
畜牧是遊牧民的傳統生計,蒙古人在這方面已陷於困境,因為他們要經常從西伯利亞輸入牛馬。當然,偶爾輸入牛馬並不表明遊牧已長期衰退,因為天災有可能隨時來襲。有時“積雪過多而無法出去放牧,有時降雪不足而不能在乾燥的寒冬維持牧場的飲水”。有時過多的牲畜集中於小塊牧地而糟踏了牧草,使牲畜無草可食;最常見而危害最大的是一陣異常的暖潮過後繼之以突如其來的冷凍,使牧草為薄冰所覆蓋,困於寒冬的牲畜無草可食,幾天之內就可能死亡成千上萬。然而有證據表明,蒙古從西伯利亞輸入牛馬並非在一場不可避免的天災之後為了補充牲畜而偶一為之。
無論在內蒙或外蒙,都沒有一個本族的全民族政府。清帝國在內蒙是通過駐紮在其南部和東部邊境的軍事力量實施統治的。這些軍隊緊密地控制著內蒙事務,所以到十九世紀內蒙並無實際的自治而言。外蒙也有清軍駐紮,它因遠離中國本土而享有較多的自治,不過清朝在這裏的控制也是嚴格的。按照規定,全外蒙是歸只有旗人才能充任的烏裏雅蘇台將軍管轄。但在實際上,到了1800年是由庫倫的大臣總管外蒙東部,即土謝圖汗和車臣汗地區的事務,烏裏雅蘇台將軍則掌管賽因諾顏汗和紮薩克圖汗的領地。外蒙最西部的科布多周圍地區,最初歸屬烏裏雅蘇台,此時則劃為行政特區。清政府是根據《大清會典》及其前身《則例》(1818年以後為《事例》)管理內外蒙古的。只有在內部糾紛方面,外蒙古人(喀爾喀人)才被允許依照傳統的喀爾喀法解決分歧。
蒙古社會主要是由兩個階級組成:貴族和平民。紮薩克(即旗的王公)由貴族產生,是清代為遊牧民設置的基本政治單位——旗(和碩)的世襲統治者。旗下劃分“蘇木”(“箭”),六蘇木設一紮蘭(參領)。蒙古諸旗的屬民應與滿、蒙、漢軍旗人嚴加區別,因為後者是支撐清朝的基本力量。“旗人”一詞僅用於稱呼清朝的八旗軍成員,蒙古諸旗的屬民則稱為“旗下屬民”。
每一個蒙古貴族都接受清朝貴族爵位,分成從和碩親王到四等台吉的十個等級。只有紮薩克即旗的王公才有世俗統治權。為了表示對清朝的臣服關係,紮薩克每年要按規定向皇帝進貢,主要是進獻一定數量的牲畜和畜產。其中最有名的是外蒙古諸汗進獻的“九白”之貢,即八匹白馬和一匹白駱駝,不過到了 1800年,“九白”實際上已改用其他物品,諸如毛皮、獸革和精選的家畜。蒙古的進貢者則得到綢緞、布帛、瓷器和金銀作為回賞。這些回贈之物至少與貢品價值相當,因此可以設想,清政府並不認為進貢是對進貢者的一種經濟負擔。
蒙古的平民(阿拉特)絕大部分是阿勒巴圖(旗下屬民),他們要向清政府和紮薩克納稅和服役。這種稅通常用實物,主要是用牲畜,後來多用銀兩。阿勒巴圖還要交納特種稅,例如每年要交納清帝所需的牲畜、毛皮、氈、帳、珠寶和其他土產;此外還有一些別的攤派,例如1819年嘉慶帝出巡多倫諾爾,喀爾喀人就曾進獻幼畜四萬頭。徭役則包括戍邊、驛役和其他官私差遣。每個旗下屬民都屬於某一旗,未經旗紮薩克許可不得擅自離去。紮薩克斟酌情況,把放牧權分配給其屬民,分配的多寡是根據男丁的人數而不是根據他們需要放牧的數量來進行的。所分牧地面積以肥沃程度來定。有時紮薩克為了牟利,竟不顧本旗屬民的牧地不足,非法允許外旗屬民前來放牧。這便迫使本旗屬民侵入鄰旗以謀生。
旗下屬民分為蘇木屬民(蘇木阿勒巴圖)和屬於旗紮薩克及本旗其他貴族的農牧奴(khamjilgha)。從理論上說,前者只要向清廷進貢,向政府納稅和服役,而紮薩克只能靠清政府分給他的農牧奴和俸銀俸緞過活。但是到十九世紀,蘇木阿勒巴圖與農牧奴變得界線不清了。雖然法律禁止,紮薩克還是經常篡改簿籍,或者用較窮的農牧奴交換較富的蘇木屬民,或者勒索蘇木屬民以供自己揮霍。社會上還有另一類人為宗教僕役,即所謂沙比,其原意為“弟子 ”,但他們不是佛門弟子,而純粹是僕人。他們是屬於寺院或某些活佛(呼畢勒罕)的免稅奴;紮薩克有權把自己管轄下的平民戶撥給寺院或活佛充當沙比。這些平民戶充當沙比以後,即不再屬於原在之旗,他們的勞動及其產品則用於供養寺院或活佛。處於社會最底層的是奴隸,其中大多數是政府判刑的罪犯。這種奴隸不是永久的,也不是世襲的社會階層。
除了草原比不上中國本土的工業和技術以外,還有三大因素促使蒙古遊牧部落一度稱雄的軍事力量中落,使遊牧經濟走向衰退。第一就是分旗制度,滿人用這種方法劃分蒙古,割斷了諸部之間的傳統聯繫。各旗的牧地都有嚴格的限制,不象清代以前的蒙古那樣可以比較自由地放牧(這在經濟上也能高產),從而使得沒有一個王公能夠擴張而取得優勢。更重要的是,那些從前從屬於一位首領的諸大部落,現在被劃分為幾個旗,每旗各有在本旗享有自治權的紮薩克,他們各自直接向清政府負責。
原有的艾馬克——或部落領地,僅僅留下一點痕跡,取而代之的是滿人建立的盟;盟受清政府的嚴密控制,每三年聚會一次,除了調解各旗間的糾紛以外,別無更多權力。在外蒙喀爾喀人中,諸如車臣汗、土謝圖汗、賽因諾顏汗和紮薩克圖汗的後裔雖仍有汗號,且其品位在清代貴族等級中高於和碩親王(“汗 ”在滿語中指皇帝),但就政治權力而言,他們也不比那些著名的旗王公大多少。他們的領地名存實亡,因為滿人已經將它們改變為盟,它們以三年一次盟會的所在地命名。除外蒙四盟和內蒙六盟外,還有一些大區,如達裏杭愛、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旗、阿拉善地區、科布多邊境和沿中俄邊境的巡哨區等;清政府對這些地區的控制是更嚴更直接的。在青海,蒙古人(主要是屬於和碩特部的厄魯特人,還有喀爾喀人的一個蘇木)組成一盟,擁有二十九旗,由駐西寧的將軍管轄。
旗王公或盟長犯事,清政府則予以奪職削爵而不論其血統多麼高貴。例如在1800年,清政府即曾革退車臣汗桑齋多爾濟的盟長職務,儘管他是成吉思汗之後裔,並剝奪他本人及其子孫的汗稱號。成吉思汗家系的成員也通過結親與清王朝聯繫在一起,滿人總是小心翼翼地讓這些王公感到他們在清帝國佔有特殊地位:清廷曾將他們擢升為清朝貴族,並使他們意識到,他們作為最早的軍事盟友,地位高於被征服的中國官僚。但是到了1800年,清王朝久已接受漢族的文化價值和標準,蒙古人顯然不是盟友而是臣屬了。
第二個使稱雄一時的蒙古人馴服的因素是西藏的黃教,即格魯派。對於內蒙來說,住在北京的活佛章嘉呼圖克圖是清廷支持的集權寺院體系的首領,也是內蒙最重要的宗教領袖。他屬下的寺院和喇嘛免稅免役,還享有許多特權。內蒙也有不屬於章嘉呼圖克圖為首的北京系統的寺院。它們雖無皇家寺院那樣的法律地位,不過清朝官員、紮薩克和老百姓也習慣地給予他們許多同樣的特權。基本上每個活佛都各有寺院。只有一個特別的例外是多倫諾爾的大寺,這裏是章嘉呼圖克圖和其他十二位活佛的卓錫之所。
外蒙人的宗教領袖是庫倫的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他是一位有很高聲望的活佛,在蒙古人心目中居黃教第三位,僅次於西藏的達賴和班禪。清政府極力阻止蒙古發展一個統一的宗教,免使蒙古社會借此重新統一,因此有意扶植章嘉呼圖克圖來抵消哲布尊丹巴的影響,並且精心地策劃在蒙古保持達賴喇嘛與這兩位蒙古活佛之間的權力平衡。為了防止世俗貴族同喇嘛教結盟而造成蒙古社會團結的危險後果,清政府還不許從貴族之家尋覓轉世活佛。
另一方面,清政府又想把蒙古同清帝國結合在一起,因此在蒙古宗教感情許可的限度內,採取一種使喇嘛教與漢族宗教觀念相融合的政策。例如,第二代章嘉呼圖克圖(1717—1786年)就曾受到鼓勵用藏、滿、蒙三種文字編寫禱詞,把漢族的關帝君同黃教三大神相扯在一起。在十八世紀之末,清朝還資助在滿洲和亞洲腹地周邊各省建造關帝廟,作為旗人官員的監護神。關帝被視為與毗沙門天相同,而毗沙門天則長期以來被視為西藏和蒙古的民間英雄格薩爾汗的化身。漢人流傳的有關關帝的種種讖言,也開始被譯成蒙文,進一步推進了清朝的宗教融合政策。在十九世紀下半期,清朝支持的蒙古僧侶乾脆就把關帝-格薩爾汗奉為佛教的守護神。
寺院和活佛本人愈來愈靠日益增多的沙比——即紮薩克賞賜的農牧奴——的供養。紮薩克還為牧放寺院牲畜提供大片牧地,喇嘛們則經常向旗下屬民勒索貢品。普通牧民不敢拒絕;每逢舉行宗教儀式,寺院還要揮霍大筆資財,如用黃油塑造佛像等,窮人則忍饑挨餓。到十九世紀之初,外蒙的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得到大量的沙比和牧地,致使他的財產要由沙比專衙管理,實際上已形成了一個獨立的艾馬克。其實清政府在1822年就已把沙比衙署的商卓特巴(司庫喇嘛)提到相當於盟長的地位,以承認這一既成事實。由於政府對寺院及其沙比免稅,便大大加重了旗下屬民的賦稅負擔。與此同時,寺院還利用其財產從事各種商業交易,其中獲利最多的是放貸。
在蒙古人看來,佛教及其教義是與成吉思汗以來蒙古古老的世俗文化及其傳統的領導力量相抵觸的。所以有些陳巴爾虎的蒙古人仍然信仰薩滿教,而且直到十八世紀之末薩滿教在俄境布裏亞特蒙古人當中還有強烈的影響。直到十九世紀頭幾十年,布裏亞特人的薩滿教用具與衣著才被搜出焚毀。另外,蒙古佛教的相容並包傾向使得許多薩滿教的傳統也能披上佛教外衣而殘存下來,但是,薩滿教作為蒙古社會一支不可輕視的力量則已成為過去。在整個十八和十九世紀,許願當喇嘛的蒙古優秀青年越來越多。但是他們並非全都脫離畜牧勞動而住進寺廟。約有三分之二的喇嘛留在旗內;一個喇嘛兼作世俗貴族的農牧奴倒沒有什麼不合適的。然而,進入寺院的年輕人確實越來越多,結果越來越多的蒙古牧場和牧產被用來支付寺廟繁文縟禮的開支,而不是用於供養人民。
雖然人口不斷減少,寺院卻不斷增加。到二十世紀初,內蒙寺廟之數或已逾千,外蒙的寺廟也有約七百五十處,而且兩地還有大量的小廟。估計內蒙竟有百分之三十至六十五的男子出家(至少平均每家一個兒子),外蒙在1918年出家者占男人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同西藏相比,十九世紀末期的西藏估計也只有三分之一的成年男子當喇嘛。這些估計同1800年的蒙古形勢有何聯繫,還不得而知,不過很可能的是,僧侶的人數和寺院的數量在十九世紀都增加了。
到了1800年,寺院及其庇護下的商業活動也促成了社會另一方面的發展,即發展了城市中心,它們最初是在內蒙發展,後來逐漸擴大到外蒙。在大寺廟的附近,尤其是在庫倫——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的駐地,集市發展成為喇嘛、漢商、手工匠和窮苦流浪漢雲集的城鎮。在庫倫、烏裏雅蘇台和科布多等外蒙的要鎮,戍守的清軍也是促使城市化發展的另一因素。
第三個促使蒙古社會經濟衰退的因素乃是第二個因素作用的延伸。建造寺廟為漢商的滲入蒙古開闢了道路。在早期,蒙古人是在草原邊境用牲畜和畜產品交換他們所需要的中國等地的物產。另外,他們也隨貢使前往中國京城進行貿易,或者同帶著商隊從中亞前來草原的少量穆斯林商人進行物物交換。除了這些中亞商人的輸出、入貿易外,蒙古人內部的商業規模很小,只有相當有限的非市場交換,也沒有一個蒙族商人階級。蒙古人同俄國人也作些買賣,合法的地點是在恰克圖,非法的地點是在俄蒙邊境的其他地方;1728年的中俄恰克圖條約一個主要的後果,就是把對俄貿易轉到了漢商之手。
寺廟大大有助於漢商建立對整個蒙古商業的控制。從前除了牧民的營帳以外別無所有的廣大草原,後來建起了擁有圍牆的寺院,變成了市場和貨棧,使漢商得以直接進入草原。這並不意味著中蒙邊境的貿易不再存在,因為在有清一代,漢人商號在邊境市鎮,特別是張家口,都在不斷增加。但是漢商主要是北京幫和山西幫,他們帶著貨物安全地進入蒙古腹地,引起了人們對中國商品的喜愛,打開了銷路。過去被牧民視為奢侈品的東西,如茶、煙、雜品等等,蒙古人也認為是必需品了。中國的奢侈品一直是表示遊牧貴族富有的象徵,但是隨著寺院勢力的增長,喇嘛也開始追求各種奢侈品,不斷向人民榨取供奉來購買。這便引起廣大民眾的不滿。在十八世紀之末和十九世紀,許多地方,尤其是在土謝圖汗和車臣汗的領地,發生了排斥漢商的騷亂。暴徒經常痛打漢商,劫掠商店,銷毀帳簿。漢商也經常激起寺廟和世俗人的憤怒,不過權衡得失,寺院所起的作用還是支持漢商貿易的。
在十八世紀,清朝的政策是保持蒙古人作為後備軍事力量。鑒於漢商滲入蒙古有損於這一目的,清廷曾想方設法限制漢商活動,尤其是在外蒙,但並無成效。清政府要求在蒙古的漢商每年都換領一次執照;禁止他們娶蒙族婦女;禁止他們在蒙古人的帳篷中過夜;除特殊情況外,不許建造永久性房屋。由於漢商不遵守這些限制,清政府便力圖將無照商人逐出蒙古,如在1805年就曾這樣做過,但這些措施收效甚微。對擁有蒙古債戶的商人,必須讓他們繼續逗留到收清債款。但是蒙古人不僅不能清償債務,而且還得繼續舉債;這樣一來,漢商就能留在蒙古照舊經商了。清政府本身也越來越依靠漢商交付的執照費,以維持它在蒙古的行政機構。總之,清政府逐漸轉而採取支持在草原的漢商的政策。
蒙古人的畜產品是有季節性的,需要儘快出賣,他們的需求品則有連續性。因此,漢商得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並且投放貸款。結果是蒙古人普遍舉債,蒙古的財富就這樣源源流入漢商之手。漢人的商號也象錢莊一樣,向那些未經世故的蒙古人放高利貸。甚至整個旗都被抵押給了這些商號;到十九世紀時漢人高利貸者生意興隆。隨著蒙古人債臺高築,利息也暴漲。紮薩克、喇嘛和商人一起共同提倡賒購辦法,當紮薩克本人也因欠債過多而無力清償時,就非法地將徵稅事務直接交給漢人商號,從而使那些商號和私商開始“擁有”蒙古阿拉特(平民)。把勞役和實物稅折成貨幣稅後,更進一步加劇了這種嚴重局勢。在十八世紀蒙古已經開始轉向貨幣經濟的發展,到十九世紀時銀兩已普遍成為必需的支付手段。寺廟也堅持要其所屬沙比交付銀兩。與此同時,銀價不斷提高,而沙比必須向寺院支付的和旗下屬民必須向旗王公支付的所有這些定額銀兩,就使他們不堪負擔了。這種嚴酷的經濟局面,再加上王公向屬民增收賦稅以清償所欠漢商的債務,便逐步導致蒙古民窮財盡。
雖然貿易和借款大部分控制在漢人手中,但是也有旗王公同漢商合作的情況,並且也有旗王公和喇嘛變成漢人商號和錢莊的股東。不管是有意或無意,王公、寺院和漢商的攜手合作終於摧毀了蒙古傳統遊牧社會的殘餘。與此同時,在草原的邊緣開始了另一個具有更深遠意義的轉變:漢族移民在那些過去是牧場土地的周邊從事耕種。
第04節 新疆
天山山脈的山脊把天山兩邊隔成兩個不同的地區。天山南部的東突厥斯坦是農業區,天山北部的準噶爾是草原世界。在十八世紀五十年代,乾隆帝的軍隊征服了天山南北,佔據了這塊當時在亞洲腹地要算人種最複雜的領土。他們稱準噶爾為天山北路,稱東突厥斯坦為天山南路。清軍把這兩個地區當作清帝國的屬地予以管轄,統稱之為新疆,意為甘肅的“新疆域”。這裏盛產玉、金、銅和棉花,富於耕地和牧草。政治動亂也發生頻繁。
同以前的準噶爾人一樣,滿人也把他們的行政中心設在伊犁。他們將以前的準噶爾部首府——哈薩克人和其他穆斯林稱為固勒紮——改稱為寧遠,並且在其以西另建一座新城,即惠遠。哈薩克人稱此新城為新固勒紮或小固勒紮,1762年清朝即置將軍于此。寧遠被稱為老固勒紮,繼續作為源源前來伊犁的穆斯林移民的經濟文化中心。在十八世紀,清政府還在伊犁地區建立了另外七座城市。但不出所料,發展最快的是將軍衙門所在的新固勒紮。
新疆的全部行政機構實質上是一支由將軍統率的巨大戍軍部隊。從理論上講,他還對洛罕、塔什干、布哈拉、博洛爾、巴達赫尚、阿富汗和乾竺特等外部地區實行“羈縻”政策。他對準噶爾的厄魯特(加爾梅克人)各旗,對柯勒克孜和哈薩克各部、對平民移民地、對哈密和吐魯番王公領地、以及對所有六城等,都有行政管轄權。但是,清政府的政策是儘量不插手當地民族的內部事務。在新疆的官員“既不尊重也不熟悉治下諸民族的語言和習慣”。
清政府還在烏魯木齊(迪化)設置都統協助伊犁將軍,前者負責管理天山北部和維吾爾斯坦(哈密和吐魯番)的官員。新疆駐軍還分別在伊犁的新固勒紮和新疆西北部的塔爾巴哈台(楚呼楚)設參贊大臣;在喀什噶爾也設參贊大臣,東突厥斯坦人稱之為“汗昂邦”,他負責管理六城的官員(從字面上講,“六城”即除哈密和吐魯番在外的東突厥斯坦)。將軍一職和各地高級官員均由旗人擔任。駐軍總數在一萬到兩萬三千人之間,主要是來自熱河和中國本土的旗人,但也有遊牧民(內蒙察哈爾人和降清的厄魯特殘部,有些是熱河牧民,以及從伏爾加河歸來的沙比)、滿洲諸部(來自奉天省的錫伯人、來自黑龍江省的索倫和達斡爾人),以及甘肅和陝西的綠營漢軍。他們作為無限期的佔領軍攜家帶口而來,實際上乃是永遠留駐新疆的移民。
這些軍隊分駐南、北、東三區戍守。北區由伊犁將軍直接管轄,兵員一萬三千多人,是最大的一個區。到十九世紀之初,北區達九萬八千餘人,包括附屬人員在內。北區駐軍主幹(實際上也是全疆駐軍主幹)是駐在新固勒紮的主力旗兵;還有一支龐大的旗兵歸惠甯領隊大臣統轄,附近則是錫伯、索倫、察哈爾和厄魯特四營,各有其領隊大臣;此外還有沙比營、達斡爾營和從綠營來的漢族軍事移民。察哈爾營和厄魯特營主要從事放牧,向駐軍供應馬匹以及其他作戰、運輸和食用牲畜。
東區由駐烏魯木齊的都統管轄,有兵員五千到六千,絕大部分是旗人。其中駐奇台(古城)一千、駐巴里坤(鎮西)一千,此外還有數量不斷增加的綠營兵。
南區不同于東區和北區,沒有常駐軍,大部分駐軍是來自其他兩區的換防兵。他們五年(最初為三年)一換,不得攜眷前往。旗人和綠營兵駐守喀什噶爾、葉爾羌、英吉沙爾和烏什吐魯番。來自天山北部的綠營兵則駐守焉耆、庫車、賽裏木、阿克蘇、和闐等地。陝甘總督派來新疆的其他綠營兵則駐守哈密和巴里坤。總計在南部的清駐防軍約在六千人左右。此外,喀什噶爾還有一支由五百名東突厥斯坦士兵組成的小部隊,他們由本族一名總管和六名屬官率領。當地居民也執行站崗放哨等半軍事性勤務。
在剛進入十九世紀時,即當浩罕崛起為地區性強國和英俄勢力滲入清代中亞的前夕,清政府似乎把外有天山和帕米爾作為屏障的東突厥斯坦視為政治和軍事上的死胡同。因此,清政府集中注意于防衛和開發天山北路,把六城視為維持軍隊的大稅源。
在新疆駐軍乃是耗資巨大之舉,僅士兵每年薪餉一項就要耗費白銀約三百萬兩,而當地每年稅收遠不及此數。向六城居民每年徵收的稅銀和生銅僅達一千三百五十萬蒲爾(指六城銅幣),但此數不包括外貿關稅和其他雜稅在內。根據1801年的銅銀兌換比價(220個蒲爾等於一兩白銀),這筆收入還不到六萬二千兩。政府每年徵收的穀物總計達六十四萬九千擔,主要來自準噶爾地區。即使算上一切貨幣和實物的附加稅收,包括政府經營的銅礦和牧場的收入,新疆也是自力難支的。到1800年,駐軍的官倉是滿的(伊犁糧倉儲備有五十多萬擔小麥,這是政府的唯一儲備糧),但是每年為維持新疆的耗費得從中國本土提解白銀一百二十萬兩。
新疆貨幣有兩個分割的流通區。第一個流通區是在準噶爾和維吾爾斯坦,遠至西部的喀喇沙爾(焉耆),貨幣用白銀,按重量計值,一如這些銀兩的來源地中國本土那樣。但是,早在1814年,北京政府就已開始努力減少向新疆輸出白銀。伊犁也鑄造中國的標準合金銅幣(製錢)。第二個流通區是在六城,它的貨幣制度為銅本位,但不是使用伊犁銅幣,因為整個新疆鑄造銅幣沒有標準化。六城貨幣的基本單位是蒲爾,這是一種純紅銅錢幣,漢語稱之為“紅錢”。幣面象中國本土的錢幣,鑄幣地則鑄以阿拉伯文和滿文,五十蒲爾合一個坦伽。在1800年,六城僅有一家造幣廠在阿克蘇,六城以外地區則不流通蒲爾。六城以內沒有金幣或銀幣。不過,半錠和四分之一錠的銀元寶以及少量甚至很普通的碎銀也在市面流通,按重計值。
阿克蘇造幣廠年產兩萬六千吊(每吊一千蒲爾)。伊犁造幣廠平均年產量為一千七百二十二吊(每吊一千文)。兩家造幣廠每年各鑄幣兩次,一在春季,一在秋季。阿克蘇蒲爾錢和伊犁製錢重量一樣,均為一錢二分,但是蒲爾錢為純銅,一蒲爾錢值伊犁錢五文。大部分生銅,尤其是阿克蘇造幣廠用銅,都是來自渾巴什的官辦銅礦,那裏由清軍工兵開採,年產銅兩萬一千英磅(16,200斤)以上。由於當地產銅,而白銀必須從外地輸入,銅的價值與白銀相比就日益低落。
從文化和歷史方面來說,天山北路的牧區乃是蒙古地方的展延。統治遊牧民的世襲紮薩克處於伊犁、庫爾喀喇烏蘇(烏蘇)、塔爾巴哈台和焉耆的清軍官員的嚴密監視之下。來自伏爾加河的加爾梅克人的兩個盟也在準噶爾放牧。烏納恩素珠克圖盟由舊土爾扈特十旗組成,分四路安置:北三旗在塔爾巴哈台,西路一旗在精河附近(艾比湖南部),東二旗在庫爾喀喇烏蘇,南四旗在喀喇沙爾西北、裕勒都斯河地區的天山南麓。青色特啟勒圖盟由和碩特四旗組成,放牧在裕勒都斯地區的南路舊土爾扈特附近。土爾扈特和和碩特部除免交牲畜稅以外,其他如行政管理、進貢納稅和社會組織等都與內、外蒙古各盟相同。伏爾加河來的加爾梅克人也同其他蒙古人一樣,信仰西藏黃教,因此黃教在北疆的文化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清廷作為黃教的保護者,也同支持蒙古各地的黃教寺院一樣,向準噶爾的黃教寺廟作佈施。
在邊卡以西的各部地區和清帝國邊境以外的草原地區,操突厥語的穆斯林遊牧民(哈薩克人)可以隨意放牧,事實上不受當局干涉。他們被視為外國納貢者,每三年可到北京進貢一次,擁有同清政府進行雙向貿易的壟斷權:按官方規定,當局壟斷著對哈薩克人的貿易,在理論上講,準噶爾官員不許其他外國人在北疆經商。清廷與哈薩克之間這種以物易物的官方貿易,僅限於伊犁和塔爾巴哈台。哈薩克按規定價格用牲畜(主要是馬)交換衣物(主要是絲綢),因為察哈爾部和厄魯特部的養馬不能滿足軍隊的需要。然而哈薩克人還利用其進貢權另外私自進行交易。當局雖然向東突厥斯坦駐軍供應哈薩克馬,卻不允許哈薩克人到東突厥斯坦出賣牲畜,東突厥斯坦人也被禁止前往哈薩克牧地購買牲畜。1808年曾有一些哈薩克人前往喀什噶爾出賣牲畜,當地官員便狠狠殺價,使哈薩克人只好帶著牲口失望而返。在準噶爾和蒙古,政府當局限制稍寬。有時哈薩克商隊以各種藉口繞過政府限制,不時前往烏魯木齊、科布多、烏裏雅蘇台、烏梁海地區和喀什噶爾。但是,清政府嚴禁向哈薩克、柯勒克孜和其他中亞商人出賣金屬製品。
哈薩克人作為進貢者,是允許在清帝國邊境之內放牧的。如遇暴風雪,清政府甚至讓他們進入邊卡區度冬,只徵收百分之一的馬匹作為報償。新疆當局每年都派員前往草原向他們徵稅。由於哈薩克是外國人,清政府就沒有在他們中間任命紮薩克,也不打算把他們劃分為旗。在清帝國境內放牧的哈薩克人可以隨意來,雖然哈薩克的首領們享有作為清朝進貢者的好處,但他們大多數人同時也承認自己是俄國的依附者。
對哈薩克的內部組織,清政府的瞭解是模糊的,這是因為在十八世紀,中帳首領阿布賚既是中帳的汗,也統治大帳。在十八世紀五十年代,清朝當局大概是按照準噶爾或哈薩克當時的分法把哈薩克人劃分為兩部:由阿布賚領導的極東部中帳和大帳稱為左部;其餘部分由阿布賚•穆罕默德領導的西部中帳哈薩克人稱為右部。後來發現極西部還有小帳,他們又劃出第三類而稱之為西部。這種劃分反映了十八世紀後期哈薩克草原的實際政治現實,不過,清政府雖然知道哈薩克有三帳,卻有張冠李戴之失。1782年出版的第一部官方新疆地方誌正確地把左部同阿布賚和中帳聯繫在一起,右部卻被編者誤認為小帳和大帳,還說中帳首領阿布賚•法伊德(阿布賚•穆罕默德之子、阿布賚的對手)是大帳的汗。1821年官方出版的《新疆識略》,部分地更正了這些錯誤。但是,史學家和政論家魏源遲至1842年仍把小帳和大帳視為右部。④顯然,十九世紀之初清政府對哈薩克人的“羈縻”政策是極為鬆散的。
另一支在新疆西部邊境說突厥語的穆斯林遊牧民是柯勒克孜人。清代史料稱他們為布魯特(柯勒克孜人並不使用這個名稱),俄國人則稱他們為石山野人、石山裏人或石山人(由於他們是住在難以攀登的山區裏),或稱喀喇(黑)柯勒克孜人(因為與哈薩克人不同,他們的統治者不是王族,即非成吉思汗的子孫)。十九世紀的俄國需要使用這些稱呼來區別柯勒克孜人和哈薩克人:俄國人稱兩者為柯勒克孜-哈薩克人、柯勒克孜-凱薩克人、凱薩克人或逕稱柯勒克孜人,以區別於俄國本土的哥薩克人。
清朝政府把柯勒克孜人分為兩部:東部在天山之西,西部在帕米爾。但這種劃分對柯勒克孜人的自我看法沒有什麼關係。事實上,他們分成許多單個的小部從事遊牧,沒有什麼政治總體,在情況需要時,他們隨遇而安,可以自稱是浩罕,或巴達赫尚,或喀爾提錦(希薩爾的東布哈拉省),或清帝國的臣民。在清廷看來,他們是貢民,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帝國的臣民。他們被要求每年進貢馬匹,獲准在新疆(遠至東部阿克蘇之地)放牧;還可以在喀什噶爾進行貿易,即在這裏購買棉布和其他產品,而以出賣牲畜為主。他們支付的牲畜稅是每三十納一。至於其他貨物,標準的稅率是貨價的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但是在實際上,這些人幾乎完全不受法律的約束,清政府也不曾打算限制他們的進出國境。
準噶爾除了牧場以外,還有適於農耕的大片土地;所以,清政府曾將大量東突厥斯坦人的家庭遷至舊固勒紮地區(被稱為回屯)生產糧食以充軍政之需。這些人被稱為塔蘭奇人,到1800年之際已達三萬四千人之多。清朝還派遣漢族綠營兵、錫伯、索倫和察哈爾兵攜眷屯居於天山北部而組成非旗人的永久性兵屯,他們每年向新疆駐軍交納一定數額的收成。不過在十八世紀之末,這些兵屯的生產力顯然不高;因此當局在1802年又在伊黎河北岸新固勒紮以東開鑿了一條大型灌溉渠,創建了旗屯。儘管清政府對需要使用這些旗人農民幹什麼還拿不定主意,最終還是寧願把他們訓練為士兵,而允許他們將土地租給佃農,通常是租給塔蘭奇人。政府當局曾不斷完善灌溉系統,因此伊犁的農業地區得到不斷發展。
從長遠意義說,更重要的是政府決定從中國本土將普通漢人和中國穆斯林舉家移居到北疆,這一政策是清廷在滿洲北部未曾採取,而在蒙古地區當局也只是後來才被迫予以默認的。征服新疆以後不久,清政府就鼓勵從中國本土移民定居于天山北部,把大片大片不用的牧場變為戶屯。到十九世紀之初,定居北疆的中國穆斯林和非穆斯林漢民即達數十萬人,他們主要是在巴里坤、吐魯番和烏魯木齊等地。象在滿洲一樣,清政府也把罪犯流放到準噶爾來耕種流犯墾地(即犯屯,或遣屯)。到 1777年,天山北部約有一萬另七百五十戶綠營兵和將近五百戶流犯和配軍,他們耕種著總面積約二十二萬七千三百畝的土地。在天山南部,主要是在哈密和吐魯番,也有一些屯墾地,但其總面積不到上述數目的三分之一。
在十八世紀的最後幾年,屯田的綠營兵並沒有大增,流犯的人數也從未超過二千,這是因為政府在1804年開始取消了犯屯。但是,由於被政府給每戶提供三十畝土地的措施所吸引,戶屯的人數則大大增加。在1775年,戶屯數目不足一萬七千二百戶,約七萬二千人,主要是在烏魯木齊一帶,開墾的土地總面積將近280,253畝。到1800年,操漢語的人口肯定已翻了幾番,因為在1808年,烏魯木齊各縣的民戶農田數量已是1775年的十倍。伊犁的墾地和客戶也增多了,到十九世紀新來的移民已有在庫爾喀喇烏蘇和精河定居者。他們取得了土地,象在中國本土一樣納稅服役。清政府也允許工匠和商人攜家從中國本土移居北疆,准許他們在北疆和哈密地區做買賣。
準噶爾地區最寶貴的資源就是這裏的地下礦藏。在1801年,清帝由於擔心淘金熱會從中國本土引來大批人口而造成政治麻煩,降旨禁止在準噶爾開採貴金屬,但是,黃金和煉礦卻由政府管制,交私商開採。計有金礦十四座,雇工1,223人,每人每月向政府交黃金三分。這樣,政府每月的黃金收入就有 36.69兩。鐵礦和錫礦(主要用於造子彈)也曾開採;在十九世紀頭十年,準噶爾的銅礦也開始被採掘,主要是供伊犁鑄幣廠使用。
伊犁的農業人口在行政上由駐新疆的將軍管轄,但是駐烏魯木齊都統管轄的東部地區的漢族農民、工匠、商人和礦工,歸甘肅省政府節制。治理他們的是駐在烏魯木齊的鎮西(巴里坤)和迪化(烏魯木齊)道台,他負責三個行政分轄區的軍政事務:鎮西府、迪化獨立州和吐魯番廳。
來自陝西、甘肅和四川的中國穆斯林被東突厥斯坦人稱為東幹人,他們占操漢語的移民之絕大部分,僅在新固勒紮一地就有一千五百戶。東幹人是遜尼派(正統的穆斯林),他們有些法官是屬於哈乃菲法學派,有些是屬於沙菲伊法學派。蘇菲教團(神秘兄弟會)也在他們的宗教生活中起重大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有納赫什班迪派的“老教”或“舊教”(庫菲亞,即“靜默”兄弟會),他們同十八世紀早期的傳道者馬來遲有關係;還有馬明心(1781年去世)的新教,這是納赫什班迪派的另一支,人稱劄裏亞派,即“口傳”兄弟會。東幹人讀阿拉伯文禱告書,用漢語傳教和解說。他們過著嚴格的生活:剃須、戒煙酒、不食豬肉。他們逐漸離開鎮西、迪化和吐魯番屯區,不久就在伊犁和塔爾巴哈台成為主要的居民。儘管清政府禁止向東突厥斯坦移民,他們還是有許多人來到天山南部的綠洲,在那裏開飯館和販茶葉為生。
不過,東幹人的穿著同漢人一樣,很不容易同東突厥斯坦人和其他中亞穆斯林相混淆,因為後者都把東幹人看成異己和入侵者,容易把東幹人看成一般漢人。然而,不論東幹人走到哪里,他們的經商才能及其處於漢文化和穆斯林文化之間的仲介地位,使得他們在商業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所有非穆斯林的漢人實際上都是陝西人或甘肅人,大多數屬於綠營兵。其他漢人則是書吏、商人、工匠,當然還有農民。因為東幹人操漢語,所以他們能與那些人打交道,這就使他們得以接近政府的低級官員,並能加強他們自己同熟練的漢族工匠和中國本土商號的聯繫。東幹族男子通常也娶漢族婦女。因此,通過婚姻紐帶進一步擴大了商業聯繫,並且通過用伊斯蘭宗教灌輸子女而擴大了穆斯林團體。又因為許多東幹人會講一點韃靼語,所以他們也能在伊犁和塔爾巴哈台同哈薩克人作買賣中沾光。當地戍軍看中東幹人不貪污受賄,便寧願使用東幹人而不用其他少數民族成員充任員警。隨著時間的推移,東幹人的人口、經濟勢力以及政治和文化的影響也不斷地增長。
東突厥斯坦,即小布哈拉,位於天山之南,由東北區和西南區兩部分組成。東北區舊稱維吾爾斯坦,西南區即塔里木盆地,比東北區大得多,稱為六城或喀什噶裏亞;有時六城或喀什噶裏亞之稱也表示整個東突厥斯坦。在維吾爾斯坦和六城兩地區,居民幾乎全部操突厥語。只有少數人還懂得塔吉克語這種中亞形式的新波斯語,而到十九世紀,懂塔吉克語的人就更少了。在宗教方面,東突厥斯坦人是遜尼派穆斯林,奉哈乃菲派法律。他們雖然不無自己的文化特點,但仍是中亞突厥-伊朗文化的一部分。如果不算外國人和外國人娶當地婦女所生的子女,這裏土生土長的人口大概不到三十萬,其中百分之七十以上住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即喀什噶爾地區,東部的維吾爾斯坦人口僅約占此數的十分之一。從1759年到1820年代清朝進行征服期間,東突厥斯坦的人口和耕地似已增加一倍。
作為一個整體,東突厥斯坦人除了耶裏克(意即“本地的”)以外沒有一個共同的族稱。他們分別用所在綠洲的名稱來稱呼。在喀什噶爾的本地人自稱喀什噶爾人,在吐魯番者自稱吐魯番人,餘類推。甚至外國穆斯林也不把東突厥斯坦人視為單獨的人種集團,例如十九世紀頭二十五年內曾在新疆經商的西伯利亞韃靼商人莫爾塔德•法伊德•阿丁•瑪爾真就曾混淆東突厥斯坦人和西突厥斯坦人,而統稱之為“烏茲別克人”。
但是,也有幾個人種集團不同於綠洲操突厥語的一般居民,例如焉耆、庫車、阿克蘇、烏什吐魯番和葉爾羌等地區的刀朗(多蘭)人。他們講突厥語帶有自己的口音,他們的婦女則象柯勒克孜人用白巾裹頭。在阿克蘇和烏什吐魯番地區,他們飼養那種厄魯特人普遍飼養的羊,還為新疆駐軍管理驛站。烏什吐魯番地區還有一種牛蓋特人,顯然是柯勒克孜人血統。他們夏居氈帳,冬返定居點,依靠飼養牲畜為生,專司為清政府掃除木紮提山口的冰雪。英吉沙爾和葉爾羌兩地之間的居民中,也有這種夏居帳篷冬返村居的人群。羅布泊地區的定居者多少不同於其他東突厥斯坦人,他們可能並不都是穆斯林。在1800年,除了少數例外,烏什吐魯番的居民似乎不是當地土著,他們的父祖是大約三十年前被清政府從塔里木盆地各地遷來這裏的。遠至東部的甘肅肅州還通行突厥語;過了肅州,中亞商人就需要會講漢語的譯人了。
在塔里木盆地的西端,主要是在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一帶,有一大批外國商人,其中包括一些與外商有聯繫的工匠和越來越多的混血兒。清政府曾於1795年禁止外國人娶當地婦女為妻,但這禁令難以貫徹,天長日久,外國穆斯林(主要是浩罕屬民)與喀什噶爾婦女成婚者越來越多。他們的子女被稱為察爾虎特,儘管其語言、住地和文化不同,但仍隨他們父親的國籍。這種混血兒所生子女同樣被認為是察爾虎特,不算清朝屬民。旗人也有娶當地婦女為妻者,不過法律是禁止清朝官吏娶東突厥斯坦婦女的。這類婚生子女則被認為是當地人。
在喀什噶爾地區的塔什密裏克居住著柯勒克孜的土拉吉爾欽察部,該部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約有五百戶。這是清政府唯一允許住在東突厥斯坦而與綠洲定居居民同等看待的柯勒克孜人。在葉爾羌地區的有些村落中,還有一些從奇特拉爾和瓦罕釋放出來的奴隸前來定居,他們就是所謂的什葉派(拉菲迪)。在許多山區則有塔吉克人、哈爾查斯人(山地塔吉克人)和瓦罕人,他們都講伊朗語,在清國領土上過著半遊牧生活。雖然他們現在是穆斯林,卻還保留著伊斯蘭時期以前的伊朗拜火教殘餘。甚至在塔里木盆地綠洲的東突厥斯坦人當中,也還有著前伊斯蘭文化層的遺跡,尤其在社會底層人民當中是這樣。例如祈雨巫師還有其市場,他們將巫石塗上動物之血,或將它放置在“甜水”中,就可以作法降雨降雪。還有薩滿教徒也仍然行他們的舊法。
六城和維吾爾斯坦兩地的經濟都依靠綠洲農業以及手工業和貿易;除少數人外,東突厥斯坦人幾乎或者從事耕種,或者在城市經商為生。綠洲的兩大生活區一方面是天山、帕米爾和昆侖山,另一方面是塔克拉瑪幹和羅布泊沙漠。山脈是河流的發源地,最終提供了地下水,沙漠則吸收水,並形成了一個逾此界限即不能定居的區域。在靠山一側,這個區域與牧場混然一體。在沙漠一側,它的寬度僅達人力灌溉所及之處。這裏的雨量少得“幾乎滿足不了放牧所需之水”,即使下雨也不一定是好事,因為春天下雨能把陽光擋住,而雨量卻不足以“彌補太陽不能融雪為水的損失”。據一個旅行家說,葉爾羌這地方是煙塵迷漫,難見新月,降雨如降泥水。④
除缺水和偶爾發生地震外,東突厥斯坦的環境是合乎衛生的。與相鄰的甘肅相反,這裏夏季氣候幹熱少雨,冬季嚴寒,流行病不易發生。性病在城市和牧民中倒是常見,但流行性傷寒卻很少,流行性霍亂則更為罕見。偶爾也有結核病,但是沒有瘧疾。
灌溉方法最初是從西部傳入東突厥斯坦的,它廣泛利用水溝、水管和地下水渠——坎兒井,以適應透水性強的黃土和沙礫地區,因為這裏地面水會很快被吸幹。某些作物收穫量是很高的。特別出名的是維吾爾斯坦的葡萄和瓜,最好的是吐魯番葡萄和哈密瓜。吐魯番出產的無核葡萄乾譽滿中亞,遠銷印度和中國本土。農業技術和銷售方法雖然實用,但比較原始,總的說來,糧食產量可能遠較中國本土為低。農民種植苜蓿以肥田,不採用輪耕法。儲糧的普通方式是建倉庫,但因氣候乾燥、冬天寒冷,糧食也可以儲藏在地下,所以貧苦農民一般都採用地窖,特別在不太平年月居民普遍採用此法。
葉爾羌與和闐地區盛產長毛羊的披巾羊毛,“這種羊幾乎每個地主都有一大群”。六城西部多種桑樹,這裏產絲,主要靠婦女勞動。不過大宗經濟作物仍是短纖維棉花,農民用棉花交稅,或把原棉賣給政府和新興的紡織工廠。大麻也是有價值的農作物,和闐就有規模相當的制繩廠,並且也有地毯織造業。大麻還用以提取麻醉品和其樹脂汁(charas)。④罌粟殼之汁液(kōknār)也頗受人歡迎。大概在十九世紀之初也已開始種植煙草,而且漢人隨著清軍的征服而流入北疆,也帶來了酒類,可能還擴大了鴉片的使用。但是對天山以南這些工業在1800年之際的發展情況,則不甚瞭解。在十八世紀早期東突厥斯坦就已開始釀酒,但對十九世紀早期的制酒情況還一無所知。
政府在阿克蘇地區的渾巴什開辦了一個重要的煉銅廠,在烏什吐魯番設立了一家硝石公司。塔里木盆地的西南端出產玉石,是由政府壟斷的。和闐地區的河流出產白玉,美玉的價值同銀相等。葉爾羌地區出產綠玉,這裏也開採金礦,同樣由政府壟斷。克裏雅有一個產量很高的金礦。和闐諸礦經常雇用的工人約二、三百人。在冬季,和闐“全體居民”都得前往路程有四十天之遠的地方為政府採金。在克裏雅金礦附近的河砂中,也發現有黃金。還在焉耆、庫車和烏什吐魯番等地開採硝石。在阿克蘇和庫車開採琉璜。阿克蘇、庫車和賽裏木的居民則開採附近的銅礦。
綠洲之間也有一些貿易往來。例如和闐就有販賣瑪什魯(mashrū‘,一種絲、棉混紡布)、綢緞、紙張、金砂(儘管有政府壟斷)、絲、葡萄、葡萄乾和其他商品的商隊前往葉爾羌,葉爾羌也向和闐輸出銅壺、皮革和靴子。和闐的收入超過葉爾羌。
在清朝統治之下,東突厥斯坦社會僅有三個官方承認的階級:土官(伯克)、宗教上層人士(瓣)和普通屬民(阿勒班克什,意即納稅人)。對伯克和瓣是免稅的,法律對一般宗教人士來說,解釋是很寬大的;賽伊德、毛拉、派爾劄德和法基爾等人都免交人頭稅(阿勒班)。普通屬民則要向政府交納人頭稅和服役。城市的普通屬民用貨幣納稅,農民則交納穀物。居住在六城地區的外國人,即使同妻子老小一起定居在這裏,也依然 被視為過客,免交人頭稅。
普通屬民當中人數最多的是:(1)自由農民(rā‘āyā’,拉阿雅),他們自有土地;(2)官地或官田(khāniyya,卡尼雅)上的佃農;(3)私有土地者的佃農。少數有地的農民——主要在哈密和吐魯番——擁有免稅的財產。其他從清代以前繼承所有的土地擁有者,則應繳納什一稅,即向清政府交納其收成的十分之一。此外,自由農民還要為政府舉辦的公共事業服役。政府的佃農可以得到種籽、耕畜和農具,但要向政府交納一半的收成。私有土地者的佃農則要定期重新商訂租約,條件當然前後不會一樣;但是也要向政府交納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交給地主者大概至少要占十分之二。清政府儘管確實採取了某些專門措施,但在1800年之際,東突厥斯坦的土地租佃、納稅和服役方式基本上是一仍舊貫,同中亞其他穆斯林地區的方式非常相似。還有一種農民叫“煙齊 ”(ynchi,即家奴),他們不以自己的名義納稅,所以不在普通屬民之列。家奴最初是犯人,為伯克幹活。後來因為伯克強迫農民當“煙齊”,而有些農民為了逃稅和避債也自願當“煙齊”,所以家奴的數目增長了。
宗教組織由三種人組成。在清政府看來,第一種是瓣。他們憑藉其能力和教養行使宗教職能,是唯一擁有官方地位的宗教階層。他們當中有法官、法學顧問(穆夫提,舊譯木甫提)、清真寺神職人員和經文學校(madrasa)教師。政府從所收人頭稅中撥出一小部分給經文學校學員、毛拉、法基爾和游方教士。第二種是聖族(賽伊德與和卓),他們在東突厥斯坦的居民中最受尊敬,其中最重要的是瑪赫杜姆家族,他們是十六世紀著名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的教長(謝赫),即瑪赫杜姆•依•阿紮姆的後代。另一個是庫車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和卓們的聖族,他們是十五世紀阿勒沙德•阿丁教長的後裔,使莫臥兒人皈依伊斯蘭教的就是這位教長。第三種是出身比較卑微的謝赫和蘇菲兄弟會的成員,尤其是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幾個分支,也包括烏瓦依什亞、庫布拉維亞、哈迪裏亞教團等等。蘇菲兄弟會在東突厥斯坦也同在準噶爾的東幹人當中一樣,具有很深的影響。
在清朝征服以後,也許除了哈密和吐魯番當地的統治者有權視需要任命毛拉擔任政府職務外,東突厥斯坦的瓣已經沒有其他中亞地區的毛拉所享有的那種政治權力了。這樣便沒有人溝通土官與被統治的民眾之間的鴻溝了。只有瓣在經文學校學習阿拉伯文、波斯文、可蘭經及其各種注釋;因此,宗教教育在東突厥斯坦的影響便不如在土耳其-伊朗世界那樣大,雖然單是在葉爾羌一地就有十所用捐款建立起來的宗教學校。
清政府似乎承認大部分瓦庫夫(waqf,宗教捐贈)的土地、墓地建築和其他聖地有免稅特權,免稅甚至包括距離喀什噶爾舊城東北十裏左右的牙忽都地方的阿法其墓在內。清政府在牙忽都還派兵保護和卓的陵墓,這可能是別有動機的,因為牙忽都乃是新疆的阿法其•瑪赫杜姆家族最神聖的中心,也是此派同情者的集會場所。既然有私人提供新的宗教捐贈,政府顯然就毋需資助了。如果阿奇木伯克,即當地統治者,把政府官地作宗教捐獻,那些土地也免稅。瓦庫夫財產為照看墓地和寺院的謝赫提供了經濟基礎,甚至 使他們生財有道。其中許多謝赫是蘇菲,都出身於聖族。
在東突厥斯坦的兩大地區中,維吾爾斯坦(主要是哈密和吐魯番)與中國交往的歷史較長,清朝對那裏的控制也有很深的根基。象蒙古的旗王公一樣,哈密王和吐魯番王也屬於清皇家貴族之列,是世襲統治者(紮薩克),而不單純是清廷官員或代表。因此,哈密和吐魯番的地位與蒙古諸旗相等,駐烏魯木齊的都統僅對他們的事務實行單純的監督作用。清政府直接控制的只有將近兩千四百名綠營兵和約二百名漢民流犯(流犯都在哈密境內),他們耕種著總數約四萬五千二百畝土地。受清政府直接控制的還有漢族移民和來自中國本土的漢商。不過對於維吾爾斯坦當地定居民的治理,哈密和吐魯番的紮薩克享有完全的自治權。他們自己向清廷進貢,但只有他們才有權向所轄屬民徵稅。不全適合這條規矩的唯一例外就是:耕種清政府官地的當地人(主要是在辟展),每年得向清政府交納土地使用稅(其總數約為糧食三千五百擔)。
東突厥斯坦的另一主要地區——六城,在政治設置方面大大有別於維吾爾斯坦,因為塔里木盆地的整個官僚機構是直接受清廷駐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統轄,參贊大臣則歸伊犁將軍節制。來自伊犁的旗兵和來自甘肅、陝西、烏魯木齊的綠營兵組成的主要戍軍,指揮部設在烏什吐魯番,該地是通向連接六城與伊犁的木紮提山口的要衝。在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和葉爾羌,有一支較小的戍軍是八旗兵和綠營兵;焉耆、庫車、賽裏木和阿克蘇等地也有綠營兵駐守。主要的軍事墾區在焉耆和烏什吐魯番。和闐也有綠營兵。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烏什吐魯番以西之地不駐漢軍,以免引起六城居民——最集中的地方是在塔里木盆地的兩端——的反感。
清政府擔心漢族商人會控制六城的經濟(就象漢人商號和錢莊在滿洲和蒙古所作所為那樣),從而激起東突厥斯坦人的憤怒和反叛,因此採取一種嚴禁六城與漢人接觸的政策。派到六城的清軍也採取換防制,以防他們久留當地;清政府還儘量少用綠營兵,而把六城官地租給當地農民生產糧食以供軍政之需。清政府不在六城設立流放地,也不許平民移民和商人進至哈密以西各地。沒有恰當的理由和合法的護照,清朝當局不許可漢族平民前往東突厥斯坦的任何地區。
清朝政府還竭力把其官吏同六城土著隔開。在塔里木盆地的每一主要城市,清朝都建造了有圍牆的要塞,作為衙門所在而與當地土著居民分開,這是滿人或漢人的縣治,稱為焉吉沙爾(新城),或哈拉伊沙爾(城堡),在喀什噶爾和葉爾羌則稱為古勒巴格(意為“玫瑰園”):清守軍、官署和非本地官員即居住于此。這些滿人城堡位於舊城之外。在某些小居民點,它們僅是一些位於舊城鎮旁其圍牆僅及肩高的土圍子。到十九世紀中期,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在庫車就已經混雜而居。新城與舊城之間的交通限制是嚴格的。只有在白天清朝人員才可與當地人接觸。入夜則將城堡大門上鎖。未經邀請和批准,東突厥斯坦的男女人等不許進入滿人城堡。同樣,清朝官員也不能隨意前往土著村鎮。唯一的例外是得到當局許可(但卻未必合法)的少數清朝官員在那裏開設酒店、客棧和酒廠。政府是限制放債、雇傭當地勞力和訂立其他商業合同的。
清政府對於伊斯蘭和當地習慣持不干涉政策:允許東突厥斯坦人使用回曆,穿著傳統服裝,除伯克外可不留辮子。不過,比這些象徵性姿態更重要的是,清朝儘量保持了許多是在莫臥兒人、準噶爾人和瑪赫杜姆家系和卓們統治之下就已存在的當地的統治形式。儘管清王朝象先前加封哈密和吐魯番的統治者為貴族那樣,也把庫車、拜城、阿克蘇、烏什吐魯番與和闐的幾位東突厥斯坦支持者封為貴族,但在六城卻沒有設立有統治權的紮薩克,而是建立了一個東突厥斯坦人的官僚階層。由伯克和瓣組成的這個官僚階層住在土著城鎮和鄉村,直接治理當地居民,並按照流行的哈乃菲學派的法律成例審理案件。使外國人印象很深的事實是:穆斯林與“中國人”(指滿人、綠營兵和六城地區其他非土著屬民)之間的糾紛也用穆斯林法律解決。一位旅行家就曾經指出:“法律執行得很嚴,即使對貴族也一樣;如果某王公殺死一個窮人,兇手也沒有指望可免死刑”。不過,在司法方面,清政府至少從中國本土帶來了一個新花樣:外國的穆斯林曾因看到罪犯戴枷而表示吃驚。
在清朝統治下,土著官吏一經任命便都擁有伯克頭銜,即使那些官職是非世襲的也如此;即使任職的官員也不必選自清代以前就有世襲伯克頭銜的貴族之家。換句話說,“伯克”過去是貴族的稱號,這時已經變成“官員”的同義詞。雖然有些伯克因世代為伯克而出於禮貌之故被繼續稱為伯克,但是清朝採用這一頭銜的實際作用在於侵奪塔里木盆地土著傳統貴族的領導,並使滿人的王朝成為一切世俗權威的來源。
最高級的伯克(清制三、四品)要著漢裝和蓄辮。政府對於他們的任命遵循“回避法”,就東突厥斯坦的情況來說,這意味著土著不得擔任當地的主要伯克。在理論上,回避法旨在防止貪贓枉法,但是清政府在六城推行回避法的主要理由,還在於它在政治上駕馭哈密和吐魯番的統治者家族以及庫車和拜城的新貴族(因為他們的地位完全是受清朝之賜)比駕馭東突厥斯坦其他地方的上層貴族更有把握。這類伯克的官職不是世襲的,但是除非瀆職,都能繼續留任,不象清朝駐軍員司那樣定期更換。換句話說,六城的最高級伯克們都是行政首腦和官員,而且一般都是貴族,但他們與哈密和吐魯番的統治者不同之處是不能世襲。他們最後要受理藩院管轄。最高層伯克享有每年進京朝貢皇帝的特權,從而使他們得到相當可觀的回賞和許多好處;直到1859年,這種作法才被廢除。
統率土著官員的是幾位阿奇木伯克,即幾位地方的總管,其中最重要的是主管八大城行政的阿奇木伯克:這八大城即焉耆、庫車、阿克蘇和烏什吐魯番組成的所謂“東四城”,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和額裏齊(即古和闐,和闐之名此時已用於總稱全區)組成的所謂“西四城”。這些城市各有屬區,由許多小城鎮和鄉村組成。喀什噶爾和英吉沙爾的阿奇木伯克有權直接向北京的皇帝上奏,其他地方總管同中央政府打交道則要通過新疆駐軍當局,如果必須同北京聯繫,可以通過駐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在阿奇木伯克之下,則是一大批專司其事的小伯克。
伯克沒有直接薪俸,他們的收入來自賞賜的官地(多寡視品級而定),享有官地的全部收成;還有賞賜的奴隸為他們耕種和承擔其他勞役。按照清朝慣例,國家還給予他們少量養廉銀,在調動工作時由政府出盤費。作為一種權力象徵,伯克堅持要下屬叩頭,且蓄發留辮。浩罕和布哈拉的官員往往不通文墨,六城的伯克則不同,他們既通漢文和滿文,也懂得一點宗教和歷史。伯克們可能遇到的一項令人頭痛的禮儀就是每月月初清晨都要到孔廟祭孔,不過他們似乎已將這種國家大典同自己的宗教調和起來了,伯克們在這裏要向皇帝畫像跪拜。他們也模仿清朝旗人,又喝酒,又吸鴉片。
官方所承認的一部分宗教集團不受當地官吏的管轄,但是按照慣例,必須在公共道德和宗教教育方面受他們的司法官員的監督。同土著民政官員擁有伯克頭銜一樣,那些教團的成員也都有瓣的頭銜。瓣,實即東突厥斯坦的官員烏列瑪,他們執行地方司法職能,組織和領導居民的宗教和文化生活。各地教團的主要人物是大法官(阿拉姆瓣),其下屬有法官(哈孜瓣)和顧問(穆夫提瓣)。大清真寺的掌教、捐施收集人、教區清真寺主事以及在經文學校傳經授課的瓣,都對當地的大法官負責。瓣們的生活來源還不清楚,不過他們似乎是依靠捐贈和不動產收入。許多瓣,特別是最富有的瓣,都從宗教佈施中獲得收入。
六城地區土著的內部事務雖然掌握在當地的伯克和瓣手中,但是東突厥斯坦人還是要直接向清政府納稅服役。上面提到的六城年產銅價值一千三百五十萬蒲爾,其中價值一百六十萬蒲爾的生銅系產自渾巴什,其餘全是當地的稅收,絕大部分是向喀什噶爾、英吉沙爾、葉爾羌與和闐居民徵收的。六城居民每年要納糧六萬六千餘擔,繳棉布十四萬三千餘匹,其中大部分也同原棉一樣是來自塔里木盆地西端。
這些收入的主要來源就是用銅或糧食的形式收繳的人頭稅(相當於“每人每月一盧比加上土地收成的十分之一”)。政府也允許用鉛、棉花、布匹或琉璜、硝石(火藥原料)代繳。此外,個人的商業交易、店鋪、市場、菜園、果園、煤礦及其他建築物等等,也都要交稅。在另一方面,政府把黃金和玉石視為貢品,要求直接送往北京,新疆駐軍不得徵稅。參加守望哨所的東突厥斯坦戶和五百名喀什噶爾兵則免人頭稅。還有一種特別稅用於維持木紮提山口通道(這門差事主要是由牛蓋特人擔當)的開支。關於地方官員的開銷,由阿奇木伯克在六城對每戶徵收一種半官方的四十取一稅(qrqlq),如有不足,阿奇木伯克還可徵收附加稅。每遇清軍駐軍官員巡視六城哨所,阿奇木伯克還要加徵稅項以充迎送費用。伯克有時還向普通屬民無償徵收衣食和其他用品;若有清朝旗人徵用財產,伯克便加征特別稅以補償財產主的損失。除了這些捐稅以外,還有一種中亞傳統的驛馬稅(ulagh),那是向有馬之家徵收的。城市官員要定期向戶部報告稅務;儘管稅額固定,貪污現象顯然是很普遍的。
當地的伯克及其上司清朝官吏還以其他方式濫用職權。各級政府之間都是賄賂公行。阿奇木伯克並利用職權在市場按固定價格收購貨物,到收穫季節以高價賣出。伯克們還非法買賣官地以謀利。他們操縱著農民灌溉用水,而不公平合理地分配。他們開墾荒地而不上報。他們向小農放款,使他們債臺高築而淪為 “煙齊”(家奴),伯克則佔有其財產和勞力。貨幣作為納稅和市場支付的規定手段用得越來越多,這便加強了伯克上下其手的能力。農民實際上只得出賣自己的作物去“買”錢,然後用錢去買生活必需品和交納政府的需索,特別是那些非正式的需索。
貨幣的使用便利了對外貿易,對外貿易也促進了貨幣的使用。十九世紀前二十五年的材料表明,這裏貿易是自由的:就賣給東突厥斯坦人的貨物而言,並無走私貨。進口貨主要是牲畜、水果、披巾羊毛、毛皮、鴉片、吸煙用印度大麻、歐洲製品(多數是俄國貨)以及奴隸——男女孩童(他們的價格從二百到五百盧比不等)和成年奴隸。這些奴隸是由巴達赫尚、瓦罕和什克南的商人從乾竺特、吉爾吉特和奇特拉爾販到葉爾羌來出賣的。合法的出口貨主要是珍珠、寶石、生絲(此項貨物也進口)、綢緞、羽紗、棉布、棉紗、瓷器、基連(kiriana,即香料和藥材,尤其是大黃,後者是向中亞西部出口用作藥材和染料的大宗貨物)、大麻汁和茶葉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茶葉,那是從華南用馬隊馱運到和闐轉口的。茶葉分箱裝散茶和茶磚(每馱載三十到四十塊)兩種;茶磚品質低下,只有窮苦人家使用。非法的輸出品以金銀錠(金錠、銀幣和銀元寶)為主,其中許多是來自中國本土,特別是茶葉、金銀、寶石、絲綢和香料藥材(基連)等,主要是山西、陝西、江蘇、浙江一帶的商人運來的;商人們又從這裏購買當地出產的絲綢、牲畜和其他貨物運回中國。
關於中國本土與新疆之間的商業往來還有待研究,不過很清楚的是,清朝的歧視性稅制偏向漢族商人。輸入中國本土的貨物只有玉石在嘉峪關納稅。中國本土與六城之間的貿易在烏什吐魯番是合法的,東突厥斯坦人把絲綢、粗白布、毛革和其他商品賣給來自中國本土的商人,要照價納稅十分之一,而在喀什噶爾和葉爾羌出賣,只要納此數之半。在烏什吐魯番,安集延人和其他外商出賣貨品僅納稅百分之五,漢商把除茶以外的貨物賣給六城商人,所納之稅甚至更低,只交百分之三又三分之一。
從甘肅運到新疆供本地消費的茶磚是由特許商和政府經營的。根據1760年的法令,政府也允許非特許的山西私商經由蒙古向準噶爾販運少量布匹和未分類的茶葉,主要供輸出到中亞去。四川商人則在古城出賣大米和白麵。江浙商人經常設法到葉爾羌經商,但是在政策上漢商是不准進入六城的。部分例外就是允許甘肅茶磚特許商前往六城,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未經特許的山西商出賣的茶葉和其他商品在六城市場上日見增多。就往來新疆的漢族茶商而言,非特許的山西未分類的茶葉貿易(當局是不大容易控制的)比特許的甘肅茶磚貿易獲利更多。但是從政府的觀點來看,得自甘肅特許商的收入要比山西商人交納的稅為多。
除了烏什吐魯番之外,六城、準噶爾與中國本土貿易的主要集散地是焉耆,這是六城地區唯一允許蒲爾和伊犁銅幣同時自由流通的城市。焉耆的人口大部分為厄魯特人(加爾梅克人),它的周圍地帶又是六城唯一允許漢移民定居和擁有私人土地的地區。因此,根據清朝的隔離政策,和闐、葉爾羌、喀什噶爾的居民和外國商人都不許進入焉耆城內。其他地方的居民雖可進入該城,但是不准定居於此。
儘管六城的貿易興旺,東突厥斯坦的商人卻沒有發財,這是因為有權勢的官僚對私商橫加干涉,敲榨勒索。這裏官吏的貪婪和儒家的一向輕商這兩者互為影響。這樣的商人不論如何富有,都沒有社會地位;一度起過相當作用的貿易公會,在清朝征服之後也失去影響,不再成為溝通官商的橋樑。甚至就教育程度而言,當地商人也比中亞西部的商人為差,因為在中亞西部,商人一般都在宗教學校受過教育,學識僅次於毛拉。
喀什噶爾商人到國外經商,是在1794年開始受到限制的。他們只能獲得通行證,成群結隊越過邊境哨卡到最靠近的柯勒克孜人 當中進行交易,僅此而已。他們受到官方稅收的歧視,進口稅負擔沉重,官吏又勒索敲榨。他們甚至必須用錢購買經商權利。
一般說來,清朝推行的政策在效果上是有利於外國商人、而不利於六城商人的,因此當地商人在某種程度上只得依附于外商。發了財的六城商人要留居塔里木盆地就得隱瞞資財,假裝貧窮。否則,如果買賣做得相當大,他們就得前往伊犁或烏魯木齊去住,那裏的官府壓力要輕一些。對於作為清朝貢民的哈薩克人和柯勒克孜人所進口的牲畜,政府照價徵收關稅5%,而對於外國人所輸入的牲畜,政府只徵稅3 %。喀什噶爾商人輸入的絲綢製品和毛皮要納稅10%,外國人輸入的同樣貨物僅納此稅之半數。就大多數商品說來,當地的進口商要交稅5%,外國商人只交納3 %,但若系“喀什米爾人”(包括巴爾提人和帕米爾諸國的商人)則只交2.5%。從巴達赫尚進口寶石,稅率是每斤五百蒲爾。這項政策的後果之一是白銀外流,清政府曾經試圖制止而未能奏效。
大多數外商都是來自浩罕、布哈拉、巴爾提斯坦、巴達赫尚、乾竺特、喀什米爾或哈薩克草原,但也有伊朗人、希爾凡人、俄國韃靼人(或諾蓋人)、印度人、中亞猶太人(他們聚居於浩罕者人數很多)和亞美尼亞人。帕米爾的柯勒克孜人大概總是冒充當地屬民前來的。清朝當局弄不清這形形色色的外國人,便統統把他們看作“安集延人”(安集延是浩罕控制下的費爾幹納一個城市和地區)或“喀什米爾人”,所以政府甚至許可非進貢國的商人前來新疆做私人買賣。其實所謂“安集延人”就是在喀什噶爾經商者,所謂“喀什米爾人”就是在葉爾羌經商者。但是,作為貢使似乎更有利可圖,外國使節往往向駐新疆的將軍和其他高級官員贈送馬匹,得到的回贈總是比原來禮物的價值更高。
浩罕的屬民和來自布哈拉及中亞西部其他地方的商人,都在喀什噶爾(它在十九世紀頭二十五年比布哈拉更大)進行大宗的對外交易。因為清帝國的官方態度是把貿易看作一種給予外國人的特許(認為是他們需要富饒的中國的物產),以換取安定和對清廷的忠順姿態,所以外國商人就取得可以討價還價的地位和一定程度的自治,這兩者都是本地商人所沒有的。浩罕的屬民,即真正的安集延人,地位尤其出眾(因為“他們的舉止和習慣很象”喀什噶爾人),④是喀什噶爾的外商當中人數最多的集團,因此,在當地的外商界占支配地位。為了替這些商人說話和監督日常的市場活動,喀什噶爾的阿奇木伯克與外國商界共同指定一位高級外商作監理(滿語hda-i da,即商目)⑤:他也象中國沿海商埠的大班那樣並不是清朝的官員。但監理又不同於大班,他(至少在起初)對一切外商進行監督,而不是一個監理單獨監督與新疆通商的某一國屬民;外國商界有此監理,便享有高度自治權,擺脫了清朝統治的干涉。
這種外商監理通常是用浩罕人,後來這一職位逐漸變成浩罕政府試圖控制喀什噶爾對外貿易的工具。喀什噶爾的對外貿易大部分取道浩罕,這一事實就進一步促使浩罕政府插手於喀什噶爾,而喀什噶爾的貿易又反過來促進了浩罕經濟,對十八世紀之末浩罕國的迅速發展大有裨益。起初,清政府對此採取妥協態度。1809年清朝通知浩罕統治者阿裏汗說,鑒於他們的行為恭順,著令該國當年輸入新疆的商品免繳關稅。清朝又說,以後浩罕輸入商品的關稅將減半徵收。
同印度、西藏、拉達克、巴爾提斯坦、阿富汗和帕米爾諸國的貿易則集中在葉爾羌(此地人口甚至比喀什噶爾更多)和色勒庫爾地區,這些地方也是印度與俄國通商的會合點。在這裏和在和闐,安集延人在外商中所占的比重都小得多,更多的是巴達赫尚人、喀什米爾人、阿富汗人、巴爾提人、西藏人和印度人,但是沒有猶太人或俄國韃靼人。這使外國人的成份比在喀什噶爾更複雜。是否也有象喀什噶爾“商目”那樣的單一的外商監理,目前還不得而知。
準噶爾與六城之間的貿易集中在阿克蘇,這是因為此城靠近經由木紮提山口越過天山的通道。在阿克蘇的市場上,東突厥斯坦人同哈薩克人和天山柯勒克孜人的貿易占重要地位,至少早在十八世紀七十年代,每逢集市就已經是“街市紛紜,摩肩雨汗,貨如霧擁。”到八十年代末,大量俄國商品開始湧入阿克蘇,清朝不能制止,其部分原因是恰克圖的中俄貿易已經終止,清朝商人便從阿克蘇把這些商品轉運到清帝國各地。越來越多的外國商人在阿克蘇定居下來,到十九世紀二十年代中期,阿克蘇的人口包括本地人和外國人,合計似已超過一萬戶。其中約有八千四百戶登記為清朝屬民。
入境外商到達清帝國境內的第一道關卡是要出示護照,獲得許可以後方能通行,這需要得到一名新疆保商——類似中國沿海商埠的“行”商(見第四章)——提供的書面保證,其中言明:“被保人向無債務,其出境後如有涉訟事項,均由保人負責承擔”。外商將此文書提交當地伯克,伯克轉呈清朝駐軍當局。後者留下原件,將漢文譯件交給外商。來自中亞的外商用這種方式取得合法護照後即可前往六城西部和準噶爾經商,但是不准去庫車、焉耆、吐魯番、哈密和中國本土。有些外國人,其中多是浩罕人,但也有布哈拉人、巴達赫尚人和喀什米爾人,甚至設法(常是借助于伯克)把商業利潤投資於六城土地。外商在清帝國境內購買土地是非法的,然而安集延人顯然用銀子購買了土地。甚至也有官地流入外商之手。外人擁有的土地主要集中於喀什噶爾、英吉沙爾和阿克蘇地區,它們被租給當地農民。
六城大概沒有類似廣州公行那樣的官商幫,主要的往來似在外商與六城伯克之間。這種往來基本上是融洽的,偶爾也有過衝突。例如在1808 年,清朝駐喀什噶爾的參贊大臣斌靜污辱了一位“商目”的女兒。其父為浩罕商人,怒而殺女,持頭揮舞闖進斌靜衙門:他這種公開抗議行動,毫無疑問表明他根本無懼於清朝官府。塔里木盆地的官員得到外商賄賂,給予外商以特別照顧而減收關稅。邊境官員有時只檢查外商的部分行李。象硝石這樣的軍用物資是不許賣給外國人的,但也有竟然得以出口的事情(即使這項禁令有重要意義,其有效程度也大有可疑,因為十九世紀中葉的旅行家曾親見硫磺在浩罕公開出賣,並且看到過“當地制硝”的情況)。浩罕人前往麥加朝聖時佩帶的那種“中國短劍”是否也在禁止出口之列,現在還不清楚,不過,走私是十分普遍的,當局一般也不予聞問。
安集延人在六城西部佔有的特權地位對清朝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因為外商使六城居民與其先前的統治者(即納赫什班迪兄弟會的阿法其和卓,當時住在中亞西部)保持著聯繫。納赫什班迪家族在布哈拉的發跡已有幾個世紀之久,它在中亞的蘇菲派各團體當中是最有影響的,因此六城的很多外商都是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徒眾。
瑪赫杜姆家族是瑪赫杜姆•依•阿紮姆的子孫,他們在清代以前就在東突厥斯坦的納赫什班迪教團中佔有統治地位。瑪赫杜姆和卓家的兩大派即黑山派和白山派,在那時就已在爭奪教團的領導權。白山派聯合準噶爾人而在1755年基本上消滅了他的對手黑山派以後,又促成了滿人對六城的征服。納赫什班迪教團的某些支派沒有抵抗清軍,清朝便加封幾位不屬阿法其派(白山派)的瑪赫杜姆和卓為貴族,要他們遷居北京。庫車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的和卓——即阿勒沙德• 阿丁(全盛時期約在1450年)之後代,他們和印度的納赫什班迪教團(穆紮德之後裔)同清朝顯然沒有衝突。但是在1759年,兩位主要的白山派和卓曾被迫逃往巴達赫尚,並且死在那裏。六城人跟隨他們外逃者有幾千戶,其中大多數後來都定居於浩罕。
這些外逃的喀什噶爾人,以及被逐的黑山派和白山派宗教領袖,通過在新疆經商的商人與其六城同胞保持著接觸。黑山派在葉爾羌的勢力尤其強大,早年黑山派的和卓們便葬在葉爾羌的莫臥兒汗的古黃金墓地。在喀什噶爾西南部、英吉沙爾與和闐的居民中,黑山派也佔優勢。他們指望浩罕境內馬兒亦囊地方的和卓能成為宗教領袖,每年都向他們奉獻。白山派的主力是在喀什噶爾及其東北城鎮,還在阿克蘇和庫車。1800年時他們期待被清朝趕到巴達赫尚的不兒罕• 阿丁和卓的子嗣能進行宗教領導。不兒罕•阿丁之子穆罕默德•阿明便是眾所周知的薩木薩克:此人曾遍遊中亞西部,晚年定居於浩罕境內,死於1798年或稍晚的時候。清政府為爭取浩罕協助保持邊境安寧,每年都向浩罕統治者饋銀一萬到五萬兩,還贈送大量茶葉,以酬答浩罕對薩木薩克的控制。但是許多來往的商人和柯勒克孜人都是白山派的追隨者,他們使薩木薩克同他的六城人民保持著聯繫。
薩木薩克遺有三子:穆罕默德(馬哈木)•玉素普、張格爾和巴布頂。玉素普居長,1797年似曾率領一支柯勒克孜軍襲擊新疆邊境而被清軍擊走。在薩木薩克死後,約在十九世紀之初,有個玉素普和卓(可能就是這個穆罕默德•玉素普)曾訪問埃及、沙裏佐爾和巴格達;他在巴格達,曾被當局逮捕,後未經解釋原因便交給了英國領事,由英領事把玉素普和卓作為犯人押送印度。這位和卓在孟買脫身後逃往巴士拉,後往沙拉子,以後又到德里蘭。他在德里蘭設法得到哈劄兒政府的恩遇。但是,“他一直念念不忘,只要有可能就要當國王。”
玉素普和卓同約穆特和戈克蘭的土庫曼人結盟,在1813年進攻哈劄兒。第一次失敗之後,他又重新組織了二萬約穆特和戈克蘭兵把哈劄兒人擊潰,但是按照穆罕默德•塔齊•西皮爾的說法,“一個熟悉喀什噶爾和卓的土庫曼人認出了他,便立刻行動,向他開槍。玉素普和卓被擊中,落馬而死。先是巴達赫尚國王欲為其父蘇勒丹沙報仇(據說蘇勒丹沙是因為報復白山派和卓們的謀害而被殺的),發誓以金銀重賞購買玉素普和卓的首級。當時土庫曼人之間為爭奪玉素普和卓的屍首曾有一場惡戰,死亡甚多。最後是土庫曼人奪到了他的首級,伊朗人用戰馬踩爛了他的屍體,並摘下他的圖章、戒指和腰佩匕首,一併獻給了哈劄兒王。 ”然而,玉素普和卓在1813年可能根本沒有被殺,因為有一位“來自印度或中國邊境”並曾經率領土庫曼人襲擊伊朗邊境的神秘的“蘇勒丹汗”,據說於 1819—1820年曾住在基發,而穆罕默德•玉素普確無疑問地又在1830年露面,領導了一次對六城的入侵。
薩木薩克的次子張格爾似是繼承了宗教事業,在十九世紀之初可能住在布哈拉;幼子巴布頂則顯然住在浩罕。這兩位白山派和卓與其六城追隨者的聯繫基本上保持未斷,六城有些伯克還同浩罕政府保持接觸,以圖進行政治投機。特別是喀什噶爾的阿奇木伯克玉努斯還與浩罕的穆罕默德(馬哈木)•烏瑪爾汗有通信關係。1813年俄國的譯人納劄洛夫就曾在浩罕遇見一位中國“使者”,似為玉努斯商隊的頭目。
六城伯克和浩罕政府在阻止白山派和卓入侵六城方面,利害關係彼此一致,因為入侵對浩罕與喀什噶爾的貿易不利。玉努斯顯然曾鼓動穆罕默德• 烏瑪爾汗請求清朝當局允許浩罕政府在喀什噶爾派駐一位官方政治代表,以取代半官方的胡岱達。浩罕政府約在1813年年底提出過這一請求,請准許授予浩罕王委任的官員以哈孜《法官》伯克的頭銜,並接替喀什噶爾的阿奇木伯克的監督商務和對浩罕商人徵稅的職責;換句話說,浩罕要求得到治外法權,要求得到在清帝國境內徵稅的權力。伊犁將軍松筠拒絕了這一要求,並且懲罰了玉努斯,禁絕六城伯克與浩罕進行一切聯繫。
1814年烏瑪爾汗以威脅相報。他說他一直約束薩木薩克之子不入侵六城,因此要求減少浩罕商人的關稅作為報答。松筠再次拒絕,並且根據前一年所作的調查,表示懷疑薩木薩克是否真有兒子。滿人照舊向浩罕汗賞賜銀兩和茶葉,但是清帝授權松筠警告烏瑪爾,他若重提要求就要中斷貿易。
到了1814年,清朝當局已經牢牢控制了東突厥斯坦。然而,遭受苛捐雜稅折磨的農民和工匠、境況不佳的商人、後悔其收入落入滿人手中的伯克等等,都相信這種愚昧的統治是根本不合法的,也不會長久。儘管領導反滿聖戰最可能的領袖是薩木薩克的兒子,可是浩罕人貪圖與中國貿易之利,不讓他們越山進入新疆。在黑山派看來,利用這一時機的時候似乎已經到來。
早在1814年,塔什密裏克有一位黑山派蘇菲名叫仔牙墩,開始與其宗教信徒和一些柯勒克孜人密謀推翻清朝統治。塔什密裏克的阿奇木伯克是柯勒克孜人,這裏住有數百戶士拉吉爾欽察人。1814年秋,柯勒克孜的首領圖爾弟邁莫特比根據可蘭經發誓要支持仔牙墩起事。許多柯勒克孜人加入陰謀者隊伍。叛亂者於次年夏季動手,向清軍馬廄縱火,攻擊駐軍並號召居民起事。但居民沒有回應。清軍展開反擊並調集柯勒克孜人馳援,柯勒克孜人見事不成,便協助捉獲仔牙墩而恢復了秩序。只有少數人越過邊界逃到浩罕境內。
清政府處決了起事者,並追查所有叛亂的參加者。最困難的是分清柯勒克孜人的好壞,因為許多人同雙方都合作,例如被判死刑的圖爾弟邁莫特比便是這樣。這次起事是局部的、短暫的,但它預示著更大的麻煩還在後面。十九世紀的新疆就要成為清帝國最動亂的地區了。
第05節 西藏
西藏不同于滿洲、蒙古和新疆而享有相當程度的獨立,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它路程遙遠險阻之故。在1800年之際西藏政府頑強地採取閉關自守政策,但這種自我孤立並非西藏在此以前的歷史的特點。的確,有人認為“十九世紀才是西藏真正可以稱為‘禁地’的唯一時期”。
在1800年,全部菩提亞人口(即西藏本土的藏民和所有其他地方的藏民)大約不超過六百萬,而直接歸拉薩政府管轄的人口一定大大低於四百萬。供養這些人口的經濟是以種植和放牧為基礎的,這種方式起源於中東的早期文明,但為適應西藏高原的環境而有所改變。西藏的牧區遼闊,然而西藏人口從事農業者卻有六分之五左右。這裏的政治文化中心總是位於農業區。
青稞能生長在海拔一萬四千英尺的地方,是西藏的主要農作物,也是人們的主食。此外種植的還有蕎麥、豆類、蘿蔔和芥子;在低海拔地方也種植小麥、水果(杏、桃、梨)和核桃。只有錫金、不丹和康區南部某些地勢較低的地方種植水稻。水利灌溉是必需的,因為高山阻擋了主要農業谷地的降雨,因而雨量不足。土地所有者從拉薩政府領得土地,協助政府維護水渠系統,農民則根據其財產的多寡提供勞動力。灌溉良好的土地幾乎可以連續耕種。
所有菩提亞人都說藏語,至少信仰三種宗教中的一種,即喇嘛教、本教或伊斯蘭教。本教和喇嘛教是不能截然分開的,二者都進一步與西藏各種宗教傳統發生緊密聯繫,但這些傳統又獨立於本教和喇嘛教之外。人們對西藏地方文化特點的瞭解莫過於它的婚姻習俗,貴族和平民都行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包括父子共妻或母女共夫的情況。與幾個姐妹或同輩的幾個婦女發生非婚性關係的情況也有。這些婚俗通過“容納大量過剩的婦女”而抵消了一妻多夫製造成的後果。當然,在穆斯林當中採用的是伊斯蘭婚姻法。
在政治方面,菩提亞人分屬幾個不同的國家。最西部的是巴爾提斯坦或小西藏(這一稱呼有時也包括拉達克):自十四世紀以來這裏就是穆斯林(十二伊瑪目派的什葉派)地區,但是也受到努爾巴赫什派的蘇菲兄弟會很深的影響。自從佛教在巴爾提斯坦絕跡以來,這個國家就已完全獨立,不用其他菩提亞人國家即使是名義上的保護。卡多(斯卡爾杜)、什卡和喀普魯的統治者都放棄了他們同拉達克早期的地區性聯繫。人們繼續講巴爾提的藏語方言,藏文已隨同舊的宗教一起消失,而有文化的巴爾提人則用波斯文從事寫作。
另一個處於西藏政教關係網絡之外的菩提亞人國家是拉呼爾,它的統治者為印度的庫盧王公。不過這裏也還保留了拉呼爾早年曾經是拉達克保護國的殘跡,因為拉呼爾的酋長們仍向拉達克王進貢,在某些地方還向他交租。
其餘的菩提亞人國家——拉達克、錫金、不丹及康區東部和安多各地區——是拉薩達賴喇嘛的屬邦(但不是保護國):這種關係有的是直接的依附關係,如拉達克、錫金和不丹即是;有的是通過宗教聯繫的間接依附關係(如安多和康區東部的地方酋長),但宗教聯繫也有潛在的政治意義。
在這些週邊藏族土邦中的最西部是拉達克王國,它的西北為巴爾提斯坦,其方言各不相同。拉達克的首府列城是大商埠,這裏的經商者主要是喀什米爾人,有商路通往拉薩、羌塘、葉爾羌、喀什米爾、旁遮普、庫盧和英屬印度。國王控制著一些土王、世襲的大臣和酋長,其中如卡吉爾、楚朔、七塘、帕貢和索德等地的尊長是穆斯林,他們的屬民也象巴爾提人一樣是十二伊瑪目派的什葉派。列城地區有大批外國穆斯林商人;每隔三年總是由一位穆斯林商人和一位佛教長老率領拉達克的進貢使團前往拉薩。這些外國穆斯林多半是遜尼派,因此他們顯然不反對拉達克的佛教政府在和平時期允許拉達克人私下結成幫夥襲擊巴爾提斯坦的什葉派。襲擊者按照殺害巴爾提人的多寡而得到土地報償。巴爾提人的反應則是派遣奸細前往帕貢、索德及其周圍地區,以求達到“離間列城政府與農民(他們的什葉派教友)之間的感情”的目的。
與西藏其他地方一樣,拉達克占絕對統治地位的宗教是喇嘛教,主要教派是主巴噶舉派(它和王室有特殊關係),以及格魯派,即達賴喇嘛的教派。噶舉派的主要寺院在希米斯,拉達克的主要格魯派喇嘛廟是畢圖克廟。
世俗統治者治下的錫金向南延伸到特拉伊叢林區,即所謂磨朗,向北則越過邊境深入到西藏本土。雨季時國王居於春丕谷,牧民則按季節或遷居在錫金,或遷居于達賴喇嘛的領土,同時向兩個政府納稅服役。有十四支菩提亞人(王族即其一)是十六世紀從康區遷來錫金的,現在已經控制了主要由列普恰人組成的當地土著。在理論上,而且僅僅是在理論上,國王具有絕對權威,可以隨意重新分配菩提亞人各支酋長的領地。這裏的菩提亞人和列普恰人都是佛教徒,主要的教派是寧瑪派,主要寺院貝米翁齊,只許可純藏族血統者當喇嘛。噶舉派的分支噶瑪派在錫金也有三處寺院。
不丹是一個宗教國家,在某些方面同達賴喇嘛的國家相似,但不丹的教派是噶舉派的支派主巴派,全國實際上都奉它的香火。全國沒有別的教派的寺院。政府的名義首領是肖仲仁波且活佛,是一位宗教領袖,通稱為法王:他是十一世紀印度怛特羅大師那若巴的化身,又是噶舉派創建者的師尊。宗教體制控制著不丹社會,到處是寺院,甚至世俗官員也要保持獨身而與其家庭分居,當了高官還要完全拋棄家庭。不丹的世俗事務由一位元世俗行政長官負責,稱為德卜王,他是由六省省長和其他高級官員組成的委員會任命的。官員們的職位一般都視包稅條件而定。山區的菩提亞人壟斷了所有要津,只有某些有特權的家族才能擔任高級官員。地處低窪平原的不丹人(噶特人)中的印度居民從事農業,或者為高原的菩提亞人充當僕役和奴隸。
康區東部在十八世紀為清政府所吞併,其地由世襲土司管理,受四川總督節制,不過,每年還要到打箭爐向達賴喇嘛照付五千兩稅款。達賴喇嘛的宗教地位仍然得到康區東部僧俗領袖人物若明若暗的承認,但是不應忘記,在西藏人的心目中,宗教與政治忠誠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即使在靠近中國本土的康區極東部,清朝的控制也不容易維持,尤其是在金川(嘉戎),當地的本教勢力比在西藏許多地方都大,那裏的人民說的藏語根本不同於西藏本土的方言。
被清朝合併的安多稱為青海,蒙語稱庫庫淖爾(藍湖),因它的最北部有一大湖名為青海湖。這裏歸中國甘肅省管轄,居民有藏人(稱唐古特,漢語稱西番)、厄魯特蒙古人,還有幾個較小的土著部落和越來越多的漢族移民。當地人由當地的首領統治,歸清朝駐西寧的辦事大臣節制;西寧辦事大臣還管轄西南部的囊謙地區,雖然西藏人仍認為囊謙是康區的一部分。雖然安多由清朝直接管轄,達賴喇嘛依然在這裏派有代表管理貿易和當地寺院,而且有證據表明,至少有些人還向拉薩納稅。畜牧業比農業更佔優勢,典型的鄉村風光是:藏族牧民住在類似中東黑帳篷的帳篷裏,厄魯特蒙古人的帳篷則是突厥蒙古式的圓頂氈帳。在土著牧民中,清朝法律的執行比較鬆弛。在1807年,為了鎮壓康區鄰近地區的兩位元果洛部牧民首領,清朝派出了八千軍隊,同時達賴喇嘛政府也派來一支軍隊。儘管康區歸清朝管轄,西藏軍還是在這裏呆了兩年,以平息這些部落民。
在青海東北端的湟中,有一個操蒙古語、藏語、突厥語和漢語的民族,叫做蒙古勒族(土族)。他們信仰喇嘛教和薩滿教,但他們的薩滿教摻雜著中國的道教。還有一支操突厥語的穆斯林撒拉族,也起著重要的作用。納赫什班迪教派和馬明心的新教對他們的影響似乎相當大。當地的中國穆斯林也是如此,他們在青海的商業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清朝對新教是禁止的,西寧的官員在1789年粉碎過一小撮新教教徒製造的騷亂,但是政府並未能成功地禁絕這個運動。伊斯蘭教繼續有所發展,穆斯林的數目不斷增加。不過,占統治地位的還是西藏佛教,特別是格魯派。格魯派的兩大寺院,即塔爾寺和拉蔔楞寺,擁有大量財產,統治著大批農牧民。
達賴喇嘛的國度(西藏本土)由四大地區組成:康區西部;包括衛藏在內的中部各省;阿裏;以及大部分空無人煙的北部草原,即羌塘。達賴喇嘛還宣稱阿薩姆杜瓦爾斯為其所有,這是一條東西向的狹長低地,在布拉馬普特拉河以北約三十英里。統治康區西部的是僧侶集團、世俗王公和達賴喇嘛任命的官員,他們都直接聽命於拉薩政府。阿裏地區早年曾處於拉達克的保護之下,此時是一片草原;羌塘則幾乎全是草原。衛區包括拉薩,藏區包括日喀則和江孜等重要城市,這兩區主要從事農業,就跟在政治上依附于衛藏的較小省份工布和塔布一樣。這些農業省份的主要河流是東流的雅魯藏布江,此江往南流入阿薩姆,然後又向西流成為布拉馬普特拉河。
西藏本土的世俗和精神統治者都是達賴喇嘛,他是格魯派的首領。達賴的坐床處是拉薩的布達拉宮,人們相信他是活佛。達賴喇嘛未成年時往往由攝政行使西藏國家首腦的大權,在十九世紀,政權都由攝政把持,達賴只是偶爾掌權,時間也非常短。八世達賴喇嘛死于1804年,終年四十六歲。他對政治就很淡薄,一切聽由攝政處理。九世達賴死於1815年,十世達賴死於1837年,十一世達賴死於1855年,十二世達賴死於1875年。
到十九世紀之初,達賴喇嘛政府在清朝支持下已把西藏的世襲地方首領完成了完全官僚化的貴族。清朝曾試圖迫使西藏政府允許平民為官和實行軍政分離,但未能奏效,可是拉薩卻基本上打破了西藏本土貴族的獨立性,直接控制了從阿裏到康區西部的整個地區。只有兩個值得注意的例外:雅魯藏布江南部自治的拉嘉裏王和河套附近波瑜的世襲統治者。但是這兩個家族要向拉薩進貢,並與衛藏貴族通婚。拉嘉裏王甚至派一人在達賴政府裏擔任官職。
達賴下面的西藏政府包括兩個平行的部分:宗教部分和世俗部分,各有官員一百七十五名。世俗行政由所謂噶廈(內閣會議)領導,直接聽命于達賴喇嘛。噶廈由四位噶倫組成。在1800年,四噶倫之一必須是僧官,但是從1804年到1878年,政府不再保留這一僧官席位,四位噶倫都是俗官。噶倫如被解職或退休,就不能複職。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達賴在世之時不得任命他的親戚當噶倫。為了管理各省的行政區(大部分在衛藏),拉薩政府給每一區任命了一位(俗官)或兩位(通常是僧俗各一名)行政官。他們負責收稅、執法、維持秩序和聽取民、刑案件(這些案件在必要時可直接向噶廈上訴)。出身于大貴族的年輕行政官往往並不到任而住在拉薩,由管家代行職權。管家還管許多有收益的政府財產。西藏的武裝力量由地方軍組成,緊急時刻可以動員,通常是由一位噶倫指揮。衛藏分別設置兩、三位戴琫(地方將領)。
宗教部分是由一位元能夠直接接觸達賴喇嘛的大總管(總堪布)領導。他的下面設譯倉,由四位大仲譯組成,與噶廈相對應。譯倉經管寺院,但拉薩的格魯派三大寺院(甘丹寺、哲蚌寺、沙拉寺)除外,它們直接聽命于達賴喇嘛;譯倉還負責登記轉世喇嘛。譯倉之下是一整套由三大寺僧官組成的宗教官僚體系。他們大多數是平民出身。僧官管理宗教事務和達賴喇嘛的家財,並擔當其他各種職務,例如同俗官一道擔任行政長官。這套政府結構,無論是宗教的還是世俗的,都是創於十八世紀二十年代,“在以後的二百年中,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變動。”
俗官出自西藏貴族,他們因擁有農田和擔任官職而具有貴族血統。根據達賴喇嘛政府的觀點,牧民當中不存在貴族。從理論上說,貴族地位必然與政府職務聯繫在一起,兒子不能繼承父親的地位就被認為降成了平民,除非他出家當喇嘛。然而在實際上,貴族家庭的諸幼子很少過平民生活。貴族家庭的收入來自達賴喇嘛的政府撥給的世襲領地,這是為了報償貴族派出一個(有時是兩個)兒子去擔任政府職務之故。這些領地是貴族的主要地產。貴族家庭通常用他們領地的名稱命名,但是貴族還可以擁有其他土地,他們不僅依據領地的名稱來命名,也還依據他們拉薩府第的名稱來命名。如果某家貴族沒有兒子擔任政府職務,就要為其領地支付空缺費,直到補上空缺為止。
貴族的官職與他的收入沒有直接的聯繫。高級貴族出身的官吏都是富家子弟,即使擔任低級職務,收入也多;窮家出身的官吏就是擔任高級職位,收入也較低。官員可以以優厚的條件從政府貸款,但卻以更高的利率轉手放債。他們作為包稅人,要按規定數額向拉薩政府交納,但徵收時總是超過規定的數額。如果官員調動,他們可以得到政府的特別津貼,可以差遣農民服役。他們往往濫用這種權力,要農民為他們搬運私人貨物。
衛藏的貴族血統是各不相同的。最古老的貴族是中央集權在拉薩鞏固之前就當西藏統治者的藏王和西藏大臣的子孫。但是在十八世紀,隨著格魯派勢力的鞏固,達賴喇嘛諸家族也加入了貴族行列,這些新貴族很快就比舊貴族甚至更重要。一般說來,貴族男子只能娶貴族婦女;如果無嗣,可以過繼其他貴族之家的兒子。過繼者便從繼父姓氏,並為這個家系接代傳宗。在政府擔任過最高職務的貴族享有特權,不過政府儘量不使任何家族長期把持某一行政職務。貴族的領地和擔任政府職務的權利是世襲的,但是他們的職位不能世襲。實際上,拉薩政府的政治影響僅能施之于衛藏貴族,以及工布和塔布的主要家族。藏區在十八世紀較為重要,但是大約在1792年以後衛區的作用變得更突出了。少數幾家貴族壟斷了政府中的最高職位,在整個十九世紀,這類貴族家系的數目僅略有增加。
衛藏世家大族為中央政府提供官員從而形成了貴族政治,此外地方上還有大量地主、顯貴和宗教權貴,例如本巴(本教巫師)和阿巴(即驅雹師,因冰雹給西藏許多地區帶來可怕的災害,這些人作法驅雹,可得一份驅雹稅),他們在地方上行使一種半官方的權力。在西藏本土的週邊地區,還有一些當地的家族也很重要,它們是過去的當地封建主後裔。在有些地方,他們儼然就象當地的小貴族那樣行事。但在另一些地方,他們不過是持有免稅土地並有權支配村民勞動的世襲頭人。
格魯派寺院集團在很大程度上與世襲貴族相互勾結,同世俗貴族一樣有權勢。次於達賴喇嘛的最重要人物是班禪,他也是活佛,在黃教居第二位,坐床在日喀則附近的紮什倫布寺。班禪喇嘛的轄地是一個模仿拉薩的具體而微的自治小邦,當地世俗貴族也得到領地,作為在政府供職的報答。康區西部的格魯派諸活佛在管理自己的土地中都多少有些自治權;格魯派喇嘛和寺院在西藏境內到處都有。貴族在寺院集團中一般都擁有特權地位。活佛常常產生于貴族中,貴族出身的喇嘛享有的機會通常是平民出身的喇嘛所得不到的。貴族出身的僧官比一般僧官更有威勢,貴族出身的喇嘛從家中得到的財政支持也較多。
拉薩政府的僧官都是選自甘丹寺、哲蚌寺和沙拉寺最有資質的男孩,他們經過設在布達拉宮的專門學校訓練,學校嚴格實行獨身制度。與俗官不同,僧官所擔任的職務顯然沒有個人領地作為報償,除非他擔任的官職擁有可專門維持官員生活的土地。這樣,他們就得主要依靠本寺來維持生活。僧官的生活來源有限,同格魯派諸活佛擁有的財富形成鮮明的對比,因為這些活佛不僅佔有良田,而且還從放款和經商得到額外收入。
古老而“未經改革”的教團寺院,只要承認達賴喇嘛的政治權威便可以得到土地;所有的土地在理論上都是屬於達賴喇嘛的。這些老教派就是薩迦派、寧瑪派和噶舉派,它們被統稱為紅教,但是象格魯派那樣,它們只是寺院的教團而不是什麼宗派;“紅”的稱呼更適合用於表示噶舉派噶瑪巴宗的所謂紅帽喇嘛,以區別于黑帽系統。在西藏本土,薩迦派享有特殊的地位,它的長老統治著藏區西部一個自治的宗教邦。
在1800年,西藏各喇嘛教派的男性喇嘛總數約有七十六萬,分屬於近二千五百個寺院。各個階級的男子都可以當喇嘛,只是賤民(如分屍者、屠夫、漁夫、船工和鐵匠,西藏西部還要加上樂師)和殘廢人除外。不過富家男子更有機會依次晉升(候選—見習—受戒喇嘛—學銜獲得者—法師),因為當喇嘛要部分地自給,在每次晉級之前要交納各種費用和宴請僧眾。所以許多貧家出身的候選者只能升到見習,而依靠給俗家當牧人,管理寺產或作手藝過活。某些教團的最高職務一般都不用從下層上升的喇嘛擔任。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是活佛,格魯派中許多擔任最高職務者也是活佛。不丹的主巴派、錫金的寧瑪派和拉達克希米斯寺的首腦也都是活佛;薩迦派和寧瑪派主要寺院的統治階層和長老則都是世襲,不讓有才幹的喇嘛接近這個禁臠。最重要的例外是格魯派創始人坐床的甘丹寺,它的長老一職倒是對有才幹的喇嘛開放的。
各個階級各個階層的人都從事商業。最有利可圖的商品,尤其是茶、羊毛和稻米等,通常都被政府壟斷而被分配給寺院和個人來經營。最大的商人是寺院和活佛喇嘛,他們也是主要的放債者。平民經商的處境很不利。他們即使有錢,但是地位低於最小的官員,不准穿用絲綢。手藝人的勞動也處於不利的地位。政府利用農民的勞動力經營一些紡織和某些專門工業,對其他手工業還有權以非常低的價格購買產品。在阿裏,政府壟斷了金礦,以三年為期租給包商,並授權後者徵用自由農民的勞力去開採黃金。如上所說,鐵匠是賤民。在拉薩也同在列城一樣,占統治地位的外商是喀什米爾人、尼泊爾人和漢人。西藏商人中有許多人來自康區。
隨著1792年乾隆帝對西藏-尼泊爾戰爭採取軍事干涉,清朝對西藏的影響臻于極盛,此後則逐漸衰退。清朝對噶廈的監督是由在拉薩的駐藏大臣、幫辦大臣和一支小小的駐軍執行的。如同在滿洲、蒙古和新疆一樣,駐藏大臣及其幫辦總由旗人擔任。噶廈和戴琫出缺,在理論上均由清帝親自任命。實際上那只是形式,但達賴喇嘛或其攝政照例向駐藏大臣推薦這類人選,駐藏大臣則向北京呈報。不僅如此,清朝還承認這裏的世俗官員為噶倫,屬於清帝國官員,並擁有清朝特封貴族的三品頂戴,如同新疆六城的阿奇木伯克那樣;其他高級官員包括戴琫在內,則為四品。有時清帝還加封一位藏官為二品,以示殊寵。達賴和班禪兩位喇嘛位在極峰,不入品級;但是,官品在西藏人心目中是有威望的,這從西藏的上層官僚一般都是“四品”之稱的事實中可以看出來。
清廷和西藏人是站在兩個截然不同的角度看待皇帝與達賴喇嘛的關係的。在清廷看來,達賴喇嘛是強有力的宗教領袖和聖僧,但歸根結蒂還是受清帝保護的。在西藏人看來,清帝不過是喇嘛的世俗支持者。這意味著西藏人把達賴喇嘛的地位看得高於清帝,因為在西藏,俗人有義務向僧侶提供物質支援,而僧侶才是占統治地位的(就格魯派而言),俗人無論如何有錢有勢,都是處於從屬地位。西藏政府清楚地知道清朝的觀點,但要清廷作出解釋,對西藏人來說則是不策略的。西藏政府經常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把敵視清朝的藏民的利益同寺院、貴族和北京政府的不同利益加以調和。
一個長期不得解決的問題是選擇活佛的方法。在1793年,乾隆帝向拉薩致送金瓶,命令今後尋覓達賴、班禪和其他活佛的化身,要將候選者的姓名各寫一簽,貯於瓶內,由抽籤決定。傳統的確定方法則是根據一系列測驗,例如讓候選的幼童辨認其前世活佛的用具。選定的活佛一般都是主要藏官所同意的貴族。清廷則下令達賴喇嘛要在平民中選擇,並將金瓶送往拉薩,以阻止藏官按照占統治地位的政治集團的利益在貴族中選擇。在清廷看來,選擇象達賴這樣一位重要的活佛而用排除皇帝權威的辦法,那是不可思議的。西藏人不但認為金瓶是一種不受歡迎的干涉,而且還認為這是清朝在西藏具有權威的象徵,正象清政府自己所認為的那樣。因此,在達賴圓寂之後,拉薩政府一方面要使西藏公眾相信指認活佛是採用傳統的方法,另一方面又要向清政府保證,達賴事實上是從金瓶當眾抽籤選出的。
金本巴瓶在十九世紀實際使用到何種程度,依然是個神秘的問題,不過在1841年和1858年這兩次一般都公認曾經使用過它,這時清朝在西藏的影響卻正處於最低潮。這表明當清朝的力量微弱到不足以在西藏發揮真正的權威時,西藏人還是願意使用金瓶作為受清朝保護的象徵。但是,在清朝強大時,西藏人為了強調西藏的自治,對金瓶的使用是有所猶豫的。
就在八世達賴圓寂以後的1804年,金瓶問題曾引起公眾對清朝干預的不滿。騷動者散發傳單,張貼告示,西藏政府為了穩定局勢籲請北京方面減少駐軍。清廷表示同意之後,拉薩政府的回報是囚禁了反清示威的魁首。然而抗議運動繼續進行,這是因為藏人認為噶廈官員與駐藏大臣同流合污,插手政府財政。攝政為了平息日益增長的民憤,曾將兩位噶倫加以軟禁,並派藏兵保護駐藏大臣,以防可能發生激怒清政府的事件。
公眾的猜疑似是有某些根據,因為在1805年,清政府經過調查曾將一位駐藏大臣枷押而歸,將另一位大臣流放烏魯木齊。攝政則將兩位被控貪污的噶倫降級,並把反清示威的頭目逐出拉薩,以回答清政府所作的姿態。在1808年,清朝還允許藏人選擇九世達賴喇嘛使用傳統的方法而不用金瓶。但是,清朝駐軍的聲威繼續下降。在1801年,駐藏大臣曾被迫向達賴和班禪借銀兩萬兩以應駐軍需要,因為北京政府未將銀兩解到。但當駐藏大臣想再次告貸時,西藏人就拒絕了。不僅如此,清朝駐軍不能依例三年輪換。因此士兵與藏族婦女通婚,用這種微薄的收入贍養家口,弄得很窮困。這種婚姻關係也使北京對駐軍的忠誠發生疑問。到1815年,駐軍的財政發生危機,只得削減彈藥,減少操練。駐藏大臣變成了“不過是一位政治觀察家而已”。
西藏政府面臨的另一個長期問題,是如何對待尼泊爾和英屬東印度公司。西藏人同尼泊爾訂有貿易協定,允許尼泊爾商人入境經商。東印度公司則是另一回事。西藏人不希望看到這樣一個強大的異己力量在西藏建立它的勢力。英國人會構成兩重危險,即他們不僅可能蠶食西藏,而且他們的蠶食可能引起清朝的反擊。1792年尼泊爾人的入侵曾導致滿人的干涉,並在拉薩建立了清朝的權威。英國在西藏的活動,也可能促使清政府加緊它對西藏的控制。這是西藏人所急於避免的;因此,他們儘量同英國保持一段距離。
1792年清朝的干涉切斷了西藏與孟加拉的貿易,也不許英國人到不丹。但是,商業前途仍然強烈地吸引著東印度公司的經理們,他們希望西藏能夠成為與中國內地直接通商的過道,希望能在西藏和不丹得到金銀去廣州購買茶葉。東印度公司還想在它的境內種植茶葉。在十八世紀,他們曾試圖通過西藏得到茶種而未獲成功,但是他們後來仍在積極活動。為了達到這些目的,東印度公司把注意力轉向1792年之後成為清朝屬國的尼泊爾。儘管西藏和不丹都是對英商關閉的,東印度公司還是認識到,進入尼泊爾的英國貨可以假手尼泊爾商人到西藏出賣。因此,英國人很快利用尼泊爾人對清朝的不滿情緒,在1801年獲得在加德滿都派駐代表的權利。然而,當時的形勢尚不利於英國擴大對廓爾喀統治者的影響。英國與尼泊爾的關係迅速惡化,在1803年東印度公司只得撤回它的代表。當東印度公司繼續對尼泊爾施加壓力時,尼泊爾人則把他們向清朝的納貢說成是受中國人保護的關係。然而,1812年的尼泊爾貢使在北京卻沒有說服清政府答應在它同英國一旦發生戰爭時給予援助。清政府實際上拒絕了這一請求。
後來發生的1814—1816年英尼戰爭,使得清政府對屬國尼泊爾的立場明朗化了。尼泊爾政府再三向駐藏大臣呼籲說英國想吞併尼泊爾,也想取消尼泊爾對北京的進貢。錫金王擔心尼泊爾的擴張而左袒東印度公司,但對英國擴張主義更感憂慮的不丹人則同情尼泊爾。在西藏本土,班禪和某些拉薩官員也敦促清朝幫助尼泊爾。不過,西藏的攝政卻勸尼泊爾講和。最後,清帝指示駐藏大臣,此事儘管與清政府有關,但只要加德滿都能夠繼續五年一貢,尼泊爾人甚至可以歸順英國。正如駐藏大臣在致尼泊爾政府的信中所說:“皇上對你們是否親英毫不介意。……你們同英國打仗是在我們境外。我皇上不能發兵前往。”顯然可見,尼泊爾並不處於清朝保護之下。
英尼戰爭也看清楚了清朝的“一視同仁”理論的真相,按照這一說法,清帝對帝國境內外的一切國家是同等看待的。尼泊爾是納貢國,東印度公司則不是。然而清政府竟援引一視同仁的原則來為它拒絕保護一個納貢國進行辯解。英國人幾經挫折後戰勝了尼泊爾人,強迫他們讓出卡利河與蘇特裏傑河之間的全部領土。清朝政府對此竟無動於衷。北京在推卸保護納貢國的責任時奉行的這種方針,使它在後來面臨朝鮮、琉球、哈薩克草原、帕米爾和清帝國其他邊區發生的許多不幸事件中能夠自我解嘲。
如同在中國本土一樣,清朝在亞洲腹地的權威也象一把重錘,平時對它的子民是高懸不用,一旦發生反叛則迎頭打擊。清朝的上層建築幾乎從不干涉平民的事務,但是它的存在維持了當地統治集團的權勢,保留甚至固定化了當地的結構。
儘管清廷的政策是把亞洲腹地同中國隔離開來,但到十九世紀初漢人向那裏的擴張已經開始。在政府的同意下,奉天、青海、康區東部邊緣地區和準噶爾,都有漢民耕種土地。中國的州縣制也隨之而來。漢族農民還開始非法滲入滿洲邊境和內蒙古草原。漢商人數也增加了。在吉林和黑龍江的大小城鎮都有漢族商人和手工藝人,漢族流犯從事採礦和在林區挖參。漢商左右了從恰克圖到張家口的蒙古貿易,在草原各地做買賣。漢商和東幹商在準噶爾的商業中起著重要作用,他們也在西藏的邊沿地區做買賣,甚至日益試圖將他們的活動伸向東突厥斯坦。只有西藏中部地區他們才未涉足。
雖然如此,這種擴張在十九世紀初期也還有限。對亞洲腹地的平民來說,中國和漢人是遙遠的。旗人和清朝官吏只能偶爾見到。
北京從亞洲腹地各屬地得到的收入並不多。誠然,清朝除了從它們那裏求得安寧外,別無他求。滿人之征服亞洲內陸是出於戰略而不是利潤的考慮,目的是想防止敵對強國的興起。在陸路上,中國本土終於得到了妥善的保護。邊境問題也是存在的。英屬印度的擴張使清朝在西藏的權威受到潛在的威脅。浩罕的商業野心和瑪赫杜姆家族的宗教政治威脅著清朝對新疆六城的控制。強鄰俄國對新疆、蒙古和滿洲邊境也虎視眈眈。但是從中國本土看來,這些都是遙遠的麻煩。在 1815年,北京對它們還幾乎毫無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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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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