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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日星期日

清初農業與農民

第六章 封建經濟的衰落

第一節 農業與農民

  封建社會的生産力和生産關系,主要體現在土地和農民的身上。農業生産、地權分配、租佃關系和農業雇傭關系,這是土地和農民狀況的四個重要方面。

  清初至嘉慶約二百年間的農業生産,在耕地面積、農田耕作和農作物等方面都有一些變化。其中有的變動較大,如耕地的恢複、農田水利的增進以及某些農作物的推廣等;有的變動很小,甚至看不出有什麽變化,如農具的使用、耕作的技術等等。整個看來,農業生産方面的變動是不顯著的。二百年間,基本上是一個發展遲緩的狀态。

  這二百年中地權的分配,有一個先是土地集中部分地趨于緩和後又全面地再度集中的過程。而在土地集中的過程中,官僚和商人對土地的兼并表現得相當突出。

  進入封建社會末期的清王朝,在土地制度上,依舊保留着人身依附相當嚴重的租佃關系。這不僅出現在随着清王朝而來的旗地制度和明王朝遺留下來的佃仆制度中,而且也不同程度地出現于一般民田。數以億計的佃農,除了沉重的納租義務以外,還負擔着各式各樣的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枷鎖。

  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早已出現的農業雇傭進入清代以後,在數量上有進一步的發展。随着封建社會内部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某些地區,特別是經濟作物地區,出現了一些雇工較多的富農,他們和雇工之間的關系,接近于租地農場主和農業工人的關系。但是,這種經營形式,在整個農業中,比重很小。絕大部分農業雇工和雇主之間的雇傭關系,依然保存濃厚的封建性質。

  

  (一)農業生産

  一、耕 地

  清朝建立初期,面臨着土地荒蕪、農業殘破的局面。在和明王朝作戰及其以後鎮壓農民起義的過程中,清朝軍隊對人民進行了野蠻的屠殺,對土地進行了嚴重的破壞。“一戶之中止存一二人,十畝之田止種一二畝者”,幾于随處可見。(《世祖實錄》卷十三)這種局面,對清王朝的統治,也是不利的。因此,當清王朝的政權在全國範圍内建立起來以後,它的首要任務就是恢複生産。而對當時大量荒廢土地的開墾,便成爲當務之急。

  關于開墾荒地的法令,從順治元年(一六四四)起,便陸續頒行,而以順治六年(一六四九)四月的一道“谕旨”,規定較爲詳盡。它要求各道、府、州、縣官對各處逃亡人民,不論原籍別籍,必廣加招徕編入保甲。由州縣官給以印信執照,開墾耕種,永準爲業。俟耕至六年之後,方議征收錢糧。

  這個“谕旨”中,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招徕開墾的人,必須編入保甲。隻有在編入保甲以後,才“給以印信執照,永準爲業”。如果開墾土地的流民,未經赴官報明,沒有編入保甲,那麽開墾就變成“盜耕”,不但得不到“永準爲業”的印信執照,而且還得按耕地“一畝以下笞三十,每五畝加一等”治罪。這就說明清王朝招墾荒地,恢複生産,其着眼點在于鞏固封建社會秩序。如果因開墾而使封建社會秩序受到不利的影響,這時開墾便轉變成爲禁墾。廣東的墾荒情況,就是一個例證。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那裏抛荒的地畝數以萬計,地方督撫一方面叫喊“報墾之數無幾”,一方面卻又把已經入山開墾,種植麻靛的窮民從山裏趕出來,僅僅因爲他們在開墾之先沒有報官,編入保甲。

  第二,開墾之田,在一定期限以後,需要繳納田賦。這個期限最初定爲六年,不久因籌措軍費,縮短爲三年。到了康熙初期,又由三年改爲六年,中期又改爲三年。改動的頻繁,表明清王朝的墾荒還包含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義。

  對新墾土地征收田賦,在當時的統治階級中,就有廣泛的議論。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安徽巡撫塗國相說:墾荒所需人力工本,數倍于耕種熟田,定限三年起科,即使歲歲成熟,猶不能補償所費工本,如果碰上水旱災傷,那就不但“生息全無,反有剜肉醫瘡之困”。直隸靈壽知縣陸隴其根據直隸墾荒的情形,對六年起科,也提出否定的意見。他說:北方地土瘠薄,荒熟不常。常常是在六年起科之時,所墾之地,已枯如石田、蕩如波濤,而所報之糧,一定而不可動。所以小民視開墾爲畏途,甯聽其荒蕪而莫之顧。從這裏可以看出,清王朝之所以改動頻繁,也反映墾荒農民對起科的不勝負擔。

  對墾荒的農民,清王朝也有一些扶助的措施。支借耕牛、種籽,就是比較重要的一項。在這方面,從順治以迄康熙、雍正,曆朝都有不同的具體規定。有的是支給實物,有的是折支現金;有的按畝計算,有的按人支給。不管怎樣規定,如果認真執行,對缺本的墾荒農民,總是有些好處的。然而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卻往往成爲病民的手段。順治時,已經有人指出:牛、種未發之先,即有衙役之需索;發給之時,又有奸役猾胥之侵扣;既發之後,複有紛至沓來之催征。康熙時報墾是“冊籍有費,駁查有費,牛、種工本之外,複拮據以應誅求”。雍正時由于州縣以至督撫,層層需索,以緻“墾荒之費,浮于買價”。因此,一遇旱澇,官家牛、種的催索,逼得農民不得不再度逃亡。所謂“始而開荒,藉此牛、種,繼而複荒,亦因此牛、種”。

  但是,清王朝統治者對墾荒的成果卻竭力加以鼓吹。他們說,康熙時期,已經是“地無棄土”;乾隆時期,“凡有可耕之地,耕種已無不遍”。在官方發表的耕地統計中,從順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到乾隆三十一年(一七六六),一百零五年間,耕地面積由五百五十萬頃擴大到七百八十萬頃,增加了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有些省區,增加特別顯著,如四川省,由一萬二千頃擴大到四十六萬頃,增加了三十七倍。

  在農民辛勤開墾之下,清初所面臨的土地荒蕪的局面,在康熙至乾隆這一段時期内,是有所改變的,耕地面積有所恢複和增加。但是,對于開墾的實際成效,不能過高估計。乾隆帝自己就承認:報墾田畝,“多有未實,或由督撫欲以廣墾見長,或地方有司欲以升科之多,迎合上司之意,而其實并未開墾。不過将升科錢糧,飛灑于現在地畝之中。名爲開荒,而實則加賦”。這種現象,事實上早已存在。雍正時期,廣西報墾數萬畝,“其實多系虛無”。河南報墾地畝,“尤多不實”。四川則以丈量掩飾虛報,“多就熟田增加錢糧”。以“熟田弓口之餘”,“補報墾無着之數”,是那些虛報墾荒的地方官瞞上欺下的慣用手法。

  因此,對墾荒的成果,必須有恰如其分的估計,清代初期的耕地面積,雖然有所恢複和擴大,但所謂“凡有可耕之地,耕種已無不遍”,是不符合事實的。即使在所謂“康乾盛世”時期,“在整個國家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最肥沃的土地,處于荒蕪的狀态”。至于在趨于衰落的嘉、道兩朝,人們所看到的是:“許多可以耕種的土地,無人過問”,沿海一帶的土地,有的地方“荒蕪不毛,到了極點”。而在對墾荒大事宣揚的河南,一個擁有五十三萬畝耕地的縣份裏,荒地竟達四十萬畝以上。

  

  二、農田耕作

  農田耕作,有三個重要的方面:一、農業生産工具;二、農田水利;三、耕作的集約和粗放。

  在農業生産工具方面,總的看來,有清一代,基本上沒有什麽改進。一個明顯的例證是:在乾隆時期編制的《授時通考》中,所列的農具,與十四世紀初期王祯的《農書》所載的農具,基本上是一樣的。《農書》所列的七十七項農具中,隻有一項不見于《授時通考》,而後者所列的農具,無一超越《農書》的範圍。即使如此,農具中的某些改進,仍然是可能發生的。例如,由于冶煉技術的發展,個別地區曾經出現鐵刃農具的鋒利和耐用程度有所提高的記載。但是,總的看來,有清一代,農具的構造,并沒有因此而産生多少變化。這說明農業生産工具的改進,幾乎是處于停滞狀态。

  在農業生産中,耕與種是兩個主要環節。因此,犁與耧,一向是農業上的主要生産工具。鐵犁牛耕,在春秋戰國時期,便已開始使用,而耧車播種,在漢代也已發明。然而,到了清代,廣大的農家,卻很少有這些主要的農具。西北和西南普遍存在原始的耦耕方法。華北有些地方“田野中的耕犁結構非常粗糙原始,犁尖是用木頭做的,根本不能進入多深的土地”。就是在農業比較發達的江南,那裏的農民,不少是“把他的妻子轭在犁上當牛使用”。在廣大的貧農中,十戶未必有一條耕畜和一付耕犁。康熙年間,山東登州農民很少一家備有一犋耕犁,“窮民有至三、四家合一犋(拉一犁的畜力)者”。乾隆年間,擁有四十萬農戶的雲南,全省牛馬,不過六、七萬匹,而用之于運輸的有二、三萬,用于耕作的不過四萬上下,平均十戶農民,才攤到一匹牲畜。事實上,能夠像登州農民那樣三、四家輪流使用一犋耕犁的,還是比較幸運的人。那些人數最多的貧農,手中往往隻有一把鋤頭,耕也靠它,種也靠它。而他們中間的最貧苦者,甚至連鋤頭也要向地主租賃。

  耧車播種,在清王朝統治時期,也一直沒有普及。在華北,隻有部分地區使用耧車,大部分地區用手撒種。廣大的西北,耧車幾乎不爲人知。在甘肅秦安,一直到乾隆九年(一七四四),農民才第一次看到耧車。而這具耧車的出現,據說是由于一個比較關心“民瘼”的縣官的提倡。

  在封建社會中,真正關心“民瘼”的地方官是不多見的。即使有一、兩個,也不能改變農業生産的整個局面。康熙年間,直隸肅甯一個縣官曾經緻力于水車的改進,據說他曾親自動手,有時甚至“赤足田中”,進行指導。乾隆年間,山東日照一個縣官也曾“教民河邊,紮筒車取水灌溉”。但是成效怎樣,卻不見記述。即使有些成就,恐怕也隻限于較小的範圍内。從全國來看,不但華北的農田灌溉十分落後,就是在水利條件比較優越的江南,一直到乾隆時期,很多地方還隻有所謂“百畝之家”,才能“用牛戽水”,一般農戶是無力置備的。相反,以利民之名行害民之實的例子,卻是數見不鮮的。打井原是一件好事,然而雍正年間,陝西開井,卻以徒具形式,“闾閻滋累”,以至當時與河南墾荒并列爲農業兩大禍害。

  清王朝比較注意農田水利,從康熙以至雍、乾,修治黃河、運河,曾保持很大的聲勢。但愈到後來,就每況愈下。實際上,不論哪一朝,都談不上真正關心農田水利。康熙、乾隆時期,動員很大人力修治黃河、運河,主要是爲了保證漕糧的運輸,犧牲民田以保漕,在康熙時期已經是數見不鮮的事。山東運河“全賴衆泉灌注微山諸湖,以濟漕運”,自稱“視民如傷”的康熙,爲保證漕運,便下令地方官,不許“民間截水灌田”,以緻一遇天旱,“盡七十二泉源,涓滴不易灌溉”;稍有水澇,則“環湖諸州縣,盡成澤國”。盡管如此,這一時期既然對運河和其它河流作了一點修治,就多少減輕了自然災害的程度。這和嘉慶以後完全置水利設施于不顧,農田損失和農業災害日趨嚴重的情況,還是有所區別的。這可見于以下事例:

  一、直隸京畿地區,在康熙、雍正年間,曾經兩次建閘開渠,濬流圩岸,進行規模較大的營田活動。第一次發動于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當時天津總兵藍理,在天津以南,開辟圍田,招徕閩浙之人,墾水田二萬餘畝。據說當時這裏“車戽之聲相聞”,“人号爲小江南”。但是,在藍理離開以後,田土也就無人經理,圩坍河淤,不數年又 “廢爲荒壤”。另一次發動于雍正四年(一七二六),由怡親王允祥親自主持。他在京畿附近三十六州縣分立營田四局,開墾水田六十多萬畝,“募江浙老農導之耕種”。兩年之間,“■稭積于場圃,粳稻溢于市廛”。然而允祥一死,司局者無所稱禀,遂至“荒而不治”。其後乾隆四年(一七三九)和十六年(一七五一)又修複過兩次,但也沒有恢複到雍正時期的規模。嘉慶六年(一八○一)以後,漸次淤積。

  二、太湖地區爲蘇南水系宣泄之區,關系蘇、松、嘉、湖的農田水利,有清代糧倉之稱,清王朝爲了保證漕糧的供應,對這個地區的水利,一直比較重視。康、雍、乾三朝,用之于蘇州地區水利工程的公款,達到八十四萬兩,費用之殷,僅次黃、淮、運。其中乾隆二十八年(一七六三),江蘇巡撫莊有恭對太湖的疏浚,曆時兩年,用款二十二萬兩,規模較大。經過這次疏浚,凡湖灘草蕩,悉令鏟除,湖流入海故道有泄水橋門七十二,蘇南各縣蒙受其利。但是到了嘉慶以後,水利工程便寥寥不數見。此後,灘“草蔓縱橫”,“茭蘆彌望”。七十二泄水橋門,盡皆淤廢。

  三、長江三角洲地區水網縱橫,絕大部分是富庶的稻米之鄉,和太湖水系聯在一起,同爲清朝的财賦重地。由于接近海岸,這裏經常受潮汐影響,潮來挾泥沙而上,潮去沙停,河流最易淤塞。順治九年(一六五二),工科給事中胡之俊就提出疏濬吳淞江和浏河的主張。康熙十年(一六七一),江蘇巡撫馬祐正式開濬這兩條河流,動用了漕糧折款十四萬兩。使蘇、松、嘉、常、湖、杭六郡在水旱之時,“不緻大困”。乾隆時期,對一些淤塞河流,也進行過疏導,川沙境内的長浜和白蓮泾,都是在這時先後疏濬的。但是,到了嘉慶以後,便也無人過問。

  四、鄱陽湖地區也是一個水稻高産地區,有“江右谷倉”之譽。江西省垣四周二百裏内,是産米的一個中心。但是,由于湖堤長期失修,嘉慶以後,“皆壁立不能禦漲”。從道光十年(一八三○)起,竟連續六年失收。從前是“民奪湖以爲田”,現在則“湖奪民以爲魚”。緻令省垣四周二百裏内,流亡過半,“江右變腴爲瘠”。

  總起來說,清代農田水利,并不勝過前朝。而且愈往後愈趨衰敗。從大量的地方志中可以看出:清代興修的水利設施,在數量上還不及明朝。在全國範圍内,十八世紀的康熙、雍正、乾隆,反不及十六世紀的正德、嘉靖、萬曆。而嘉慶以降整個十九世紀的水利設施,則連十八世紀的一半也沒有達到。

  最後,關于耕作的集約和粗放。總的情況是:地區之間,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表現爲少數的集約耕作與普遍的、廣泛的粗放耕作,同時存在。

  集約耕作,主要集中在經濟作物的耕地上。在整個清代,一個壯年農民一年勞動所能耕種的水田,一般在十畝左右,所謂“壯夫一丁,治田十畝”。可是,經營菜圃,一人常年勞動,僅能種田兩畝,還需要一個輔助勞動力。普通“治地十畝,須糞不過千錢”,而菜圃一畝,得花糞錢兩千。這種情形并不限于菜圃。山東濟甯的煙田,每畝所需的肥料和人工,相當一般旱田的四倍。四川内江蔗田的經營,“壅資工值,十倍平農”。其他經濟作物,亦多類此。

  在糧食作物中,也有實行集約耕作的地方。華南一歲三熟的稻田,便是集約耕作的一個典型。這種田的耕作程序是:每年農曆九月晚稻收割後,十月犁田種麥,次年三月或四月收獲大麥或小麥,皆随手急治田,先期犁田、耙田各一次,必極熟,用糞一次,躐地椎平田面一次,以待插秧。四月上旬、中旬之間,插早稻秧,一叢相去七寸,中容晚稻之隙。早稻插秧十餘日放田水,耘一次、糞一次,乃種晚稻。其秧插入早稻之間,過半月又耘一次。五月、六月之間,早稻收獲。四、五日後,鋤稻槁,推草泥以壅晚稻。立秋後,處暑前,再耘一次、糞一次。白露後,又耘一次。秋分晚稻開始揚花。又一月近霜降,于是放水幹泥,以待全熟。這就是說,爲了收獲兩稻一麥,一塊土地一年之中,得耕兩次,耘六次,施肥四次。

  江蘇的芋田,也是集約耕作的一個樣闆。每種芋一株,須先掘地深達三尺,壅以熟糞,每區三尺,種芋一株,而“一畝之收,五倍常田”。

  可以斷言,像華南稻田、江蘇芋田這樣的精耕細作,在當時的條件下,是不可能在大範圍内推廣的。對于江蘇的區田,當時的人就說種者不多,原因是“工力甚費”。福建的三熟田,十畝之中,隻有三畝,其所以“爲之者稀”,也是由于“工本稍費”。其他地區,亦莫不如此。

  就全國大部分地區而言,耕作的狀況基本上是粗放的。中原地區的河南,一夫所耕自七、八十畝至百餘畝,“力散工薄”。華北小麥重要産區的山東,十足年成畝産也不超過一石。在廣大的西北地區,流行的是廣種薄收,“人以頃計”。東北許多地方耕種無恒,歲易其地。而且待雨乃播,不雨則終不破土。播種以後,辄去不複顧,既不加糞溉,亦不加耕耨。到秋收的時候,草莠雜獲。

  在耕作粗放的條件下,棄耕固然表示生産力的式微,開墾也往往構成生産力的破壞。在江西武甯山區,乾隆年間,由于墾殖的粗放,沃土無存,山形骨立,大雨時行,溪流堙淤,非多年休耕不能下種。而漢水上遊山區,由于玉蜀黍的粗放種植,造成嚴重的森林破壞和水土流失,曾經是十九世紀初期長江水災頻率增加的一個主要原因,以至一些地方官不得不禁止玉蜀黍在山區的種植。

  

  三、農作物

  清代,農作物的種植,有不同程度的改進。有些經濟作物和高産的糧食作物,得到一定的推廣。其中高産的糧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甘薯和玉蜀黍,經濟作物則主要是煙草、棉花、甘蔗和蠶桑。

  在三項高産糧食作物中,水稻是中國南方各省的主要糧食作物。根據長期的曆史傳統,中國水稻種植區域,大抵沿陝西渭水以南至河南南部、安徽、江蘇北部一線。在此線以北,一般不種水稻。明清以後,水稻在北方的種植,開始有所推廣。上述康、雍時期水稻在京畿地區的引進,便是一例。除此以外,水稻在山東、河南的種植,也得到試驗和推廣。山東有些州縣,在康熙時期就曾試行開渠藝稻;河南在乾隆初期,也有将旱田改種水稻的試驗。清王朝并且規定:凡願将旱田改爲水田者,不增錢糧,以示鼓勵。

  在推廣水稻種植區域的同時,對優良品種的推廣,也受到一些水稻産區的地方當局的注意。湖南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之交,廣西在十九世紀初期,都有不少地方官提倡早熟雙季稻。十八世紀初期,改良品種的虎皮糯,在陝西、雲南、福建,都得到比較廣泛的傳播。十九世紀初期,江蘇巡撫林則徐曾經介紹湖北的一種早熟水稻于蘇北,以适應那裏的氣候條件。一些州縣地方官也有類似的活動。如乾隆初年四川達州知州陳慶門“購旱稻種,導民樹藝”,以适應“境環萬山,歲常苦旱”的自然環境。所有這些活動,無疑是有益于農業生産的。

  至于甘薯和玉蜀黍這兩項高産作物,在明朝中期,已開始由國外引進,最初試種于福建、廣東,萬曆以後,有所擴大。而它們的普遍推廣,是在清王朝統治時期。玉蜀黍在乾隆時期,由福建傳至江蘇、安徽,又由兩江傳至川、陝、雲、貴等地,到了道光時期,已成爲雲、貴兩省的主要糧食作物。甘薯也是在乾隆年間由福建傳播于山東、陝西,其後又傳至河南、直隸,不久即遍行各省。和玉蜀黍同樣成爲農民的一項主要糧食作物。

  在四項主要經濟作物中,煙草種植的推廣,範圍比較普遍。十八世紀中,江南、山東、直隸,上腴之地,無不種煙。在西北的陝西、甘肅,大片的糧食作物地區,改種煙草。十八世紀後期,廣西種煙之家,十居其半。十九世紀初期,福建某些地區的煙草種植,達到耕地的百分之六十以至百分之七十。種煙之利,倍于百蔬,而三倍于五谷。

  棉花和甘蔗的種植,也有所推廣。棉花的推廣,主要在長江以北地區。康熙時期,華北植棉,已經相當普遍。乾隆時期,直隸甯津種棉者幾半縣。中期以後,直隸中部,已有十之七、八的農戶兼種棉花。山東清平縣,在乾隆後期,棉田所占耕地面積,超過豆田、麥田的總和。同一時期,蘇北海門、南通等地,種稻者不過十之二、三,種棉者則有十之七八。甘蔗的推廣,以台灣爲最顯著。康熙三十年(一六九一)間,有人說:這裏“舊歲種蔗,已三倍于往昔;今歲種蔗,竟十倍于舊年”。這樣的發展速度,是十分驚人的。

  蠶桑的種植,曆來是封建官府“勸農”的一項主要活動。清王朝入關以前,對蠶桑事業就開始注意。天命元年(一六一六),把養蠶缫絲和種棉織布并列爲國家的兩項主要措施。入關以後,蠶桑事業,有若幹推廣的迹象。乾隆一朝,出現了相當多的以提倡蠶桑而著稱的地方官吏。他們取得的成績,并不相同,但蠶桑事業有所推廣,是可以肯定的。

  有些作物,在某些地區有所推廣,但從全國範圍來看,往往虛盈互見。以棉花爲例,閩廣和關陝,是棉花傳入中國後首得植棉之利的兩個地區。然而在清朝,這裏的棉花生産,卻出現蕭條的迹象。廣東在十七世紀八十年代前後,所種棉花,不足以供本省之用,必須仰賴江南乃至湖北。福建則“棉花絕少出産,購自江浙,價尚加倍”。甘肅秦安,到乾隆初年才開始試種棉花,而西部的蘭阜,則一直到道光年間才得到一個親眼看到吐魯番棉花大量入關的縣官,“教民播種”。

  某些作物的迅速推廣,并不足以反映農業的繁榮。甘薯和玉蜀黍的推廣,說明廣大貧苦農民在日益加深的封建剝削下,借助這兩種适于粗放耕作而又高産的作物,維持半饑餓的生活。聚集在“深山老林栽種包谷”的無地農民的大量出現,就是一個最好的例證。在這一點上,玉蜀黍的推廣,不但不足以說明農業生産的發展,反而是農民貧困的一個反映。

  

  (二)地權分配

  一、地權分配的趨勢

  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絕大部分土地始終集中在封建地主階級手中,由地主出租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自耕農所占的土地,隻是耕地的一小部分。但是,在曆史發展的某一階段上,可能出現一個短暫的時刻,這時的地權分配發生有利于自耕農或小土地所有者的變化。這種變化,往往出現在一次農民鬥争的風暴之中。清王朝初期的地權分配,在某些地區中,就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情況。

  明朝末年爆發的農民大起義,在推翻了明王朝的統治以後,就轉變爲以抗清爲主的民族鬥争。這一次席卷全國的大起義,從十七世紀二十年代中期一直延續到八十年代中期。它不僅推翻了明王朝,而且也打擊了清王朝的封建統治秩序。在曆時半個多世紀的長期鬥争中,豪紳地主階級受到沉重的打擊。他們之中,許多人被趕出霸占的土地。另一方面,在清軍鎮壓抗清軍民的過程中,無論城鎮和鄉村,都遭到嚴重的破壞。因此,在戰争比較劇烈和曆時較久的地區,出現了大量的所謂“荒亡地畝”,而在農民起義的地區,勝利的農民就成爲這些荒亡地畝的新的主人。李來亨領導的農民軍“分據川湖間,耕田自給”。進入安徽英山的農民軍“阻險種田,爲持久計”。江西瑞金的農民,提出“八鄉均佃”的口号,把地主土地的三分之一,歸佃農爲業。山東諸城、日照一帶,在明末農民起義軍影響之下,出現一系列的群衆奪地鬥争,逃亡地主所存田産,“悉爲二縣小民瓜占”。至于明朝貴族的封地和莊田,在農民起義的過程中,更多地爲農民所占有。河南南陽一帶的貴族莊田,在崇祯十六年(一六四三)“俱已占完”;山西大同的貴族莊窩,在順治元年(一六四四),已被農民分占。可見,農民獲得土地,地主喪失土地,首先是農民鬥争的結果。

  清朝統治初期,爲了鞏固自己的政權,爲了從農民那裏攫取更多的産品,在土地政策方面,采取了一些形式上有利于農民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實行招墾政策,将無主的荒地招民開墾,作爲己業。其次是建立更名田,把明朝一部分藩王的土地,歸原來的佃種人墾種,“與民田一體,給民爲業”。這兩項政策被認爲是幫助農民獲取土地,有利于農民小土地所有制發展的重要措施。

  關于招墾政策,前面曾經提到。那裏主要是從恢複農業生産的角度說明招墾政策所産生的實際效果。現在再來看一看它在使農民獲得土地這一方面所發生的作用。

  在招墾條例中,不但規定開墾民田,“先盡業主”,有主荒地,“仍令原主開墾”,而且還規定已墾之田,“若有主,給還原主起科”。這就是說,不但在條例頒布之後,農民所開墾的土地,必須證明是無主荒地,而且在條例頒布之前,已經開墾并歸農民所有的土地,也必須證明是無主荒地。隻有符合這兩個條件,農民才在法律上獲得他所開墾的土地的所有權。不然,農民即使投入再多的勞動,即使土地實際上早已歸他所有,隻要一旦有所謂“原主”出現,他的土地所有權,就立即化爲烏有。

  在這些規定約束之下,有些農民有可能保持他所開墾的一點土地。但是,就這些條例的主要方面而言,它顯然是保障地主的土地所有權,有利于地主階級的反攻倒算和巧取豪奪。這一點,清王朝的統治階級也并不否認。康熙帝就說過:“無人承種之荒地,耕熟後往往有人認業。”号稱推行開墾最力的河南巡撫田文鏡,也不得不承認“頑紳劣襟,奸徒惡棍,希圖現成,霸占熟地。當報墾之時,并不聲言,及至墾熟,即出而争執”。農民墾荒,地主奪熟,農民對開墾的荒地的所有權,是得不到真正的保障的。

  清王朝的招墾辦法,在字面上也有扶植小農的一面。如前述官借墾戶牛、種,似乎是對墾荒的貧苦農民,進行幫助和鼓勵。但是執行的結果,卻與此背道而弛。貧苦農民不但享受不到官貸牛、種的實惠,而且還要承受官府的需索誅求。

  真正從招墾中得到好處的,是那些具有工本的所謂“殷實人戶”。他們左手向官府認領土地,右手便分給招來的墾戶耕種,坐收地租。或“廣雇貧人”,變成經營地主。(經濟研究所抄檔,地丁題本(9)、山東(四))他們認領土地,不但不受限制,而且認領愈多,愈加受到獎賞。認領一百頃以上的人,甚至有當上縣太爺的希望。不用說,這是産生官僚地主的絕好溫床。在這種形勢之下,那些原來獨自開墾了一些耕地的貧苦農民,也因畏懼差徭,往往“借紳衿報墾,自居佃戶”。事情發展到這一步,農民已經不是獲得土地,而是喪失原來所墾土地的所有權,重受封建剝削。

  由藩産而來的更名田,一共不足二十萬頃,其中有一部分在明末農民大起義期間,已歸農民所有。即使如此,變藩産爲民田,如果貫徹執行,自然也是一項有利于自耕農的措施。但是,清王朝把一部分朱明的藩産劃歸原耕農民所有時,名義上雖爲無償,實際上卻要田價。康熙帝說:土地既征額賦,再要田價,是“重爲民累”,表示隻能征賦,不能再要田價,但事實并非如此。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山東某地一塊三頃多一點的更名田,不但在“給民墾種”的第二年就征收額賦,而且每畝要價五兩。十分明顯,即使“民得以更名田爲己業”,這每畝五兩銀子的要價,也不是一般無地窮民所能付得出的。因此,由藩産而來的更名田,最後又往往落入地主手中。所謂“更名地糧花戶,半歸劣手”,證明它至少有一部分被地主霸占,農民所得是很有限的。

  由此可見,所謂清王朝幫助農民獲得土地的措施,事實上是不存在的。在清王朝統治初期,某些地區地權的集中,可能有所緩和,那是農民起義對封建統治打擊的結果。整個說來,地權的集中趨勢,仍然沒有改變。土地兼并,仍然在不斷地進行。與土地兼并有密切聯系的地價變動,清晰地表明了這一點。江南蘇松一帶,順治初年,良田一畝,值銀不過二、三兩;康熙年間,長至四、五兩不等;乾隆初年,田價繼續增長,但一直到乾隆中期,仍不過七、八兩。到了乾隆末年,竟長至五十餘兩,三十年中上漲了六、七倍。這種情況,并不限于江南一地。湖南在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中,地價上升了三至四倍;浙江紹興在十八世紀二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的六十年中,地價上升了三倍;四川成都在十八世紀四十年代至十九世紀初,六十年中,地價上升了六至七倍;福建永安在十八世紀八十年代至十九世紀初,二十年中,地價上升了一倍。從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地價的上升,幅度巨大,範圍普遍,所反映的,正是土地兼并的激烈和廣泛。

  和地價上漲同時出現的,是土地買賣頻率的增加。乾隆時人錢詠說:在田地買賣轉手上,從前是“百年田地轉三家”,而在他生活的時期,則“十年之間已易數主”。錢詠所說,未必十分準确,但這種現象之所以能引起他的注意,說明土地買賣的頻率,一定有相當顯著的變化。這種變化,無疑加速了土地集中的過程。

  地價上升,反映土地兼并激烈。地價下落,又給土地兼并提供機會。清初葉夢珠在談到康熙初年,流離初複,江南田價下落之時說道:“有心之家乘機廣收,遂有一戶而田連數萬畝”者。從這裏可以清楚地看出,地價下落,給豪紳地主以賤價收買土地的機會,助長了土地兼并。

  下面以江南地區的無錫、常熟等地和華北地區的直隸獲鹿爲例,說明清代土地集中的程度。

  江南地區的圖甲,一般按戶數編制。在一個地區之内,各圖甲的戶數大緻相等,而土地面積,卻很懸殊。康熙年間,無錫每甲田畝有多至千餘畝的,有的則僅數十畝。從康熙到乾隆,各圖之間以及圖以下各莊(甲)之間的土地,又發生劇烈的變動。常熟、昭文兩縣,在乾隆十一年(一七四六)時,每圖田畝,有的多至萬畝,有的僅隻千畝。武陽豐西鄉某圖,其中芥字号共有田一千二百畝,原分十莊,輪流充役,可以設想,最初十莊田畝,應該大緻相等,否則不會輪流充役。可是到了乾隆年間,各莊土地就已發生激烈變化,有的莊集中了大量土地,有的莊隻餘田數十畝乃至數畝。

  不但土地向少數圖甲集中,而且一圖一甲的土地,又向少數地主手中集中。康熙四十年(一七○一)間,在一個由一百一十戶、占田三千二百三十畝所構成的某甲中,占有土地者二十三戶,只占全體戶數的百分之二十一,無地農民八十七戶,占全體戶數的百分之七十九。在占有地畝的二十三戶中,有十三戶隻占地六十八畝,而其餘十戶占地三千一百六十二畝。也就是說,不到百分之十的戶口,占有将近百分之九十八的耕地。

  十八世紀前期直隸獲鹿九十一甲的土地占有統計,占戶口總數百分之四十六點二的貧苦農戶,隻有耕地的百分之三點四,而占耕地百分之三十五點四的地主,卻隻占戶口總數的百分之四點二。

  就這兩個統計而言,直隸獲鹿的土地集中程度,似乎要小一些,小土地所有者占有一定的比重。而江南地區的土地,似乎更加集中。究竟何者有較大的代表性,由于全國的情況,缺乏這樣具體的材料,無從下準确的判斷。但從以下兩段引文中,可以得到一些消息: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巡行七省以後說道:“田畝多歸缙紳豪富之家,……約計小民有恒業者,十之三、四耳。”這就是說,全國農業生産者之中,十之六、七是赤貧的佃戶。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湖南巡撫楊錫绂說:“近日田之歸于富戶者,大約十之五、六,舊時有田之人,今俱爲佃耕之戶。”原來直接生産者中間的十之三、四“有恒業”之人,到了乾隆時期,也逐漸失去了土地,成爲“佃耕之戶”。

  

  二、地權分配的特點

  清代勳戚貴族的領地莊田,較前朝有所縮小,官僚、缙紳對土地的兼并,則有所增加。而商人兼并土地的活動,則成爲相當突出的現象。

  清王朝入關以後,曾将朱明的一部分貴族莊田改爲更名田,這是把皇莊轉化爲民田的一項措施。清王朝初期雖然在京畿地區進行過大規模的圈地,建立了大量的皇莊旗地,但後來也逐漸向民田轉化。因此相對明代而言,勳戚貴族的領地莊田,實際上有所縮小。但皇親貴族以外的官僚缙紳,還是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随着時間的推移,這一部分地主階級的實力,還有所發展,至少看不出有任何削弱的迹象。

  清代官僚占有大量土地的事實,反映在當時許多官方記載中。康熙十八年(一六七九)的一個奏章中說道:“今之督撫司道等官,蓋造房屋,置買田園,……所在多有,不可勝責。”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的一道“谕旨”中說道:官僚“多于外任私置産業,以爲後日安詳地步”。這說明從康熙到乾隆,官僚兼并土地是一個普遍的現象。乾隆初期,有人奏請限田,最多以三千畝爲限,可見那時有田在三十頃以上的,已經爲數很多。這個建議并未見諸實行,它本身有不切實際之處,但其中必然有來自那些擁地在三千畝以上的官僚地主方面的阻力。

  事實上,在清朝大官僚中,占地隻在三千畝的水平上的,還被人們看作是不治家産的“好官”。康熙時大學士張英,在安徽桐城原籍置田千畝,被認爲是“寒素”之家。乾隆時期,被皇帝稱爲“實心辦事”的直隸總督李衛,在原籍江蘇砀山有田四萬多畝。一般是占田幾十萬畝,才算符合大官僚的身份。康熙時期的大官僚徐乾學、王鴻緒、高士奇等人,田連數縣,産及萬金,這些所謂“士林翹楚”的官僚,都是盤剝民膏的好手。乾隆時期的和珅,不但自有田産八十萬畝,連他的家奴,占有田畝也以萬計。

  官僚兼并土地的進程,也是驚人的。高士奇原來是一個“覓館糊口之窮儒”,進入官場以後,很快成爲“數百萬之富翁”。大官僚孫玉庭,原來家産“僅及中人”,做了一任總督以後,就在原籍山東的濟甯、魚台、金鄉、曲阜等州縣大量兼并土地,迅速成爲有田三萬餘畝的大地主。一個官階僅至按察使的中等官僚李象鹍,宦遊二十年,地産就增加了六、七倍。

  官僚之所以能迅速兼并大量土地,并不單純依靠他的祿俸。清代官僚的正俸,是相當低的。一個一、二品大員,年俸隻有一百多兩。雍正時期,在正俸之外,又加上所謂養廉,但平均計算,養廉也不過相當正俸的六倍,而且也不能完全保證。顯然,單靠正俸和養廉,是不可能滿足官僚對土地的巨大欲望的。官僚之所以能集中大量的土地,主要是依靠官僚的特權地位,貪污納賄,巧取豪奪。

  在封建社會中,官場曆來是貪污納賄之所。正俸收入是可以計算的,貪污納賄收入,則無法加以計算。清代,一個巡撫,年俸不過一百餘兩,而一個巡撫衙門,每年收受下屬的規禮,在貴州爲一萬餘兩,在山東則達十一萬餘兩。如果說,平均計算,養廉相當正俸的六倍,那麽,單是規禮一項,就相當正俸的九十三倍。至于規禮以外的非法收入,更是倍蓰于此。

  封建官僚還依仗他的特權地位,對土地進行巧取豪奪。官僚兼并的土地,往往在他的任所。康熙時期做過江甯巡撫的慕天顔、餘國棟,一個是甘肅人,一個是湖北人,卻都在任所的江蘇擁有大量土地。乾隆時期,常有“歸田之願”的山東巡撫陳世倌,乃以浙人“而私置産兖州”。可以肯定,這些土地的取得,更多地是利用官僚地位,巧取豪奪的結果。

  與官僚地主占有土地相聯系的,是祠田、義莊的大量出現。祠田、義莊名義上是一姓一族的族田,實際上掌握在本族的大地主亦即官僚紳士地主的手中。這種大地主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雖然在元、明以前就已經出現,但是到了清代,則有顯著的發展。康熙時期,不少地主以“置義田”的形式,掩蓋他們霸占大量土地的罪惡。雍正、乾隆以後,義莊之設,已經“普天下”。清王朝對官僚地主的這些花招,也多方加以保護和鼓勵。別的土地可以因種種原因而被沒收,唯獨義田不在沒收之列,從而官僚地主把持的這一部分土地,享有清王朝特別給予的權利。

  清代地權分配的另一特點是:商人兼并土地的活動突出地引人注目。

  商人對土地的兼并,和商業資本的活躍有密切的聯系。在“有土斯有财”的中國封建社會中,商業資本和土地有着内在的固有聯系。如果說,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政治的權力,那麽,商人兼并土地,則主要依靠經濟的權力。

  明代以前,商業資本即早已存在。但到清代,才顯得十分活躍,貨币經濟才有比較廣泛的活動場所。當政治權力在土地的兼并上發揮主導的作用時,商業資本向土地的轉移,就缺乏必要的保障,從而缺乏相應的推動力。明朝人謝肇浙說:“江南大賈,強半無田。”大賈而無田,這說明當時在土地的兼并上,貴族、官僚、缙紳這一類特權地主,仍然處于壟斷的地位。

  清王朝統治時期,貴族、官僚、缙紳,仍然是特權地主。但是,他們的特權地位,視明代已有所削弱,商人的勢力,則随着商品、貨币經濟的擴大而有所增長。山西的票商,兩淮的鹽商,廣東的行商,福建的海商以及安徽的徽州商人,江蘇的洞庭商人等等,都已形成資本以萬計的商人集團。這些大商人挾其雄厚的經濟實力,對土地進行大量的兼并。在乾隆時期,已經引起廣泛的注意。乾隆五年(一七四○),兵科給事中胡定說:“近日富商巨賈,挾其重資,多買田地,或數十頃,或數百頃。……每歲所入盈千萬石。”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山西巡撫覺羅巴延也說:山西“渾源、榆次二縣,向系富商大賈,不事田産”,今則“多置土地”。乾隆五十一年(一七八六),河南巡撫畢沅則說:“豫省連歲不登,凡有恒産之家,往往變賣糊口”,而“山西等處富戶,聞風赴豫,舉放利債,借此準折地畝”。這裏的富戶,指的也是富商大賈。這三個人的話,當然不能證明這些富商大賈在乾隆時期才開始兼并土地,但是,乾隆時期,這種兼并土地的活動已達到了一個相當的程度,以緻引起人們廣泛的注意。

  商人兼并土地,就其數量而言,似乎不及官僚。但是他們卻十分活躍,他們手中的資金,有較大的流動性,哪裏出現兼并土地的機會,他們就會聞風而至。許多史料反映:山西商人遠至河南兼并土地,徽州商人到蘇北購買土地,廣東商人到廣西購買土地,……。在山東、山西等十三省中,都存在“以彼邑民人置買此邑地畝” 的大量事實。單是山東一省,就有六十一縣之多。

  由于商人資本有較大的流動性,兼并土地的商人,就能在農民遭受災荒饑餓時,壓價收買土地。乾隆五十年(一七八五),山東、江蘇、安徽、湖北等省發生旱災,聚集在揚州、漢口、徽州的鹽商,就紛紛盤算“越境買産”以圖利。嘉慶十九年(一八一四)前,直隸南部三十餘縣連年災荒,外來商賈就“利其(指土地)價賤,廣爲收買”。上述山西商人跑到河南購買土地,也是利用對方的“賤價準賣”。毫無疑問,這種兼并土地的方式,給農民帶來雙重的災難。

  在商人兼并土地的過程中,高利貸是一個有力的工具。所謂“稱貸者其息恒一歲而子爲其母,故多并兼之家”。(《清朝經世文編》卷三十六,李兆洛《風台縣志 ·論食貨》)。兼并土地的商人,或者在青黃不接,糧價高漲之時,貸糧折價于缺糧的農民,收取高利,剝削農民到破家蕩産,然後“折收田、房”,達到兼并農民土地的目的。或者接受農民典當土地,通過典當、找湊,到最後賣斷,使高利貸發揮巨大的作用。上述在河南“舉放利債,借此準折地畝”的山西商人,就是通過高利貸兼并土地的典型。在福建農村的土地買賣中,存在着大量的典賣土地的事例。在江蘇,甚至有一種“典多于田”的地主,典當利息既是他的主要收入,又是他兼并土地的主要手段。

  通過高利貸的方式兼并土地,并不限于商人。官僚地主乃至一般地主,也常常是敲剝農民的高利貸者。前面提到的大官僚高士奇、徐乾學以及和珅等人,都同時擁有不少當鋪或銀号。人們稱“士大夫挾囊中裝而問舍求田,猶其上者”,而“放債以權子母之利”,在“魚肉鄉曲”方面,則是“刀錐相競”。這裏的所謂“士大夫”,不過是官僚地主的別号。雖然如此,在高利貸兼并土地的活動中,商人仍是一個重要的角色,而這種兼并的方式,給農民帶來雙重的苦難,是毫無疑問的。

  

  (三)租佃關系

  一、旗地和佃僕制中的主佃關系

  旗地是滿族社會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轉化的過渡時期所特有的土地占有形式。包括皇莊在内的旗地,在清王朝入關以前,就已經通過戰争和其他掠奪土地的方法,在遼東開始建立。清王朝定都北京以後,又在京畿地區,通過政治暴力,先後進行三次大規模的圈地。在清初全國五百五十萬頃耕地中,旗地占十七萬頃到二十萬頃左右,約當全國耕地的三十分之一。

  關于旗地的發展變化,前節已有論述(見本書第九冊)。這裏再就旗地的租佃關系,略作說明。

  旗地上的直接生産者,主要是被稱爲“壯丁”①的農奴。他們或者是戰争中的俘虜,或者是被迫充當滿洲貴族奴仆的勞動人民。在屬于皇室私産的皇莊中,它的組織形式是:每十名壯丁爲一莊,設莊頭一人,領地七百二十畝,牛六至八頭,并量給房屋、器皿、衣服、口糧和田種。各莊應交租額,由莊頭負責承總。在順治初年的盛京皇莊中,每莊一年納糧三百六十倉石,此外,還要上交大量飼草、豬、鴨、鵝、蛋等物。單是飼草,一個頭等糧莊,一年要交一萬四千束,折價合糧二百八十倉石,幾乎相當正糧的百分之八十。實物之外,還有各種繁重的勞役,既有臨時的勞役,又有長年的勞役;既有莊田的生産勞役,又有地主的家内勞役,所有這些,無一不落在壯丁的身上。

  編制在皇莊和一般旗地上的壯丁,在法律上和實際生活中,都處于奴仆的地位。皇莊的壯丁,是皇室的世襲奴仆。一般旗地上的壯丁,則被稱爲“屯居旗下家奴”,也就是莊田地主的奴仆。清律中有關奴婢的律文,對他們統統有效。這些奴隸們,可以任意鞭打捶辱,可以轉移贈送,甚至出賣,而且壯丁的買賣,和土地的買賣無關,他們不是随土地的出賣一同轉讓,而且作爲主人的财産單獨出賣。他們的身份,具有濃厚的奴隸色彩。他們沒有人身的自由,沒有脫籍的自由,甚至根本沒有獨立戶藉,隻能附屬在主人戶下。(《清朝文獻通考》卷二十)他們雖然被分配到一些土地,但這些土地的典賣,“悉由本主自便”,壯丁無權出典出賣(《大清會典事例》卷一六○)。

  由此可見,皇莊和一般旗地上的壯丁,雖然有一點獨立的經濟,但他們所受的剝削和奴役,他們的身份和社會地位,同奴隸制下的奴隸所差無幾。

  從明王朝遺留下來的佃仆制,存在于安徽、河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湖南、湖北以及雲南、貴州等省的一些地區,而以安徽南部的徽州、甯國、池州,較爲突出。

  佃仆大抵都是一無所有的勞動者。這些被稱爲“種主田、住主屋、葬主山”的世襲奴仆,在佃仆關系建立之初,就要向地主出具兩張文約:一張是佃種田畝、山場,交納地租數量的“租佃文約”;一張則是明确隸屬關系、保證子孫永遠服役的“應主文約”。他不但“種主地”、“住主屋”,而且包括耕畜、農具、種籽以及口糧在内的全部“工本”,也要向地主告貸。他耕種田地、山場,要自負盈虧,但卻無權過問耕作的安排。山上種什麽樹,什麽時候砍伐;地裏種什麽糧食,各種多少,都得聽地主指揮監督。他在納租之外,還得向地主服應各種勞役。地主家中遇有冠、婚、葬、祭,科貢選官,以及遷墳造宅,搭橋撐船,升旗豎匾,立碑建坊等等大事,佃仆都要到場服役。至于日常巡更守夜,看家護院,撥路扯草,作樂嚎喪等等,都是佃仆分内差使。“一有使喚,即赴聽用”,“永遠應付,不得抗拒”。

  佃仆沒有獨立的人格。地主可以把佃仆一家随同土地、房屋出賣給任何人。佃仆可以把自己的兒女當給東家,作爲借款之抵押。他沒有自由的人身。隻能居住在地主給予居住的地方,不能私自遷居。他的兒子,不能過房,不能賣與他姓。他的女兒,在向地主交納若幹銀兩,得到地主允許以前,不能出嫁。甚至他死了以後,他的妻子隻能招贅夫婿來家,不能改嫁外出。總之,妻子兒女都不能自由脫離佃仆家庭。

  佃仆對地主的人身隸屬和地主對佃仆的人身支配,在法律上表現爲嚴格的封建等級關系。佃仆在法律上和“奴婢”的地位相當,地主則和“家長”的地位相等。順治年間,安徽的一個佃仆因擊殺一個不法地主,被坐以淩遲處死,就是按照奴婢冒犯家長,加等治罪的刑律判處的。

  旗地、皇莊上的壯丁和佃仆制下的佃仆,在全國數以億計的佃農當中,究竟屬于少數,這兩種制度,在清王朝統治時期,一個處于轉化的過程中,一個處于沒落的狀态。

  旗地本來是滿族社會由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的産物。在清王朝征服全國以後,繼續推行這種制度,必然會和漢族地區比較先進的經濟狀況不相适應而遇到強烈的反抗。大批土地被圈占的農民,失去了原有的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如果不遷徙流亡,便隻有留在被圈的土地上,成爲旗地上的壯丁,降爲與農奴相等的地位。至于原有的過着非人生活的壯丁,更是無時無刻不在盼望脫離旗地,要求解除旗地對他們的束縛。因此,在旗地圈占的過程中,不但土地被圈占的農民進行激烈的反抗,而且旗地上的壯丁,也大批出走逃亡。盡管清王朝設下了許多慘無人道的禁例,逃亡的風暴,仍然席卷整個旗地。順治中期,“一年之内,逃人至于數萬”,造成旗地上勞動力的嚴重缺乏。與此同時,壯丁中也開始發生分化。一部分條件較好的壯丁,通過改進耕作,擴大副業等方式,增加收入。在上交額租之外,逐漸積累起一定數量的财産。他們也要求解除壯丁的身份。采取的方式,則是典買旗地,“贖身爲民”。康熙以後,所謂“奴典旗地”已十分普遍,在畿輔一般旗地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

  壯丁的逃亡或贖身,動搖了旗地剝削方式的基礎。農奴式的耕作,事實上已經無法維持。資佃耕種,收取租息,逐漸取代了原來的“藉家仆資生”;莊頭招民佃種,逐漸取代了原來的“簽撥壯丁,立莊耕種”。這個過程,在皇莊的莊田中,至十八世紀中期,有顯著的發展,而在一般旗地中,則早在十七世紀末和十八世紀初,封建租佃已經占居主導的地位。

  至于佃仆制度,在有清一代,也處在沒落的過程中。

  佃仆制之所以産生,直接生産者之所以淪爲佃仆,有的固然是迫于饑寒,有的則是迫于權勢而投獻投靠。在明末農民起義中,這些迫于饑寒和權勢而淪爲農奴地位的佃仆,大批地參加了鬥争的行列,争取自身的解放。一直到順治年間,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受到鎮壓以後,佃仆的暴動,在有些地區,仍然沒有停止。處在這種形勢之下,清王朝不得不一度嚴禁“地方勢豪受人投獻”之風。順治十七年(一六六○)和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又兩次禁止“将佃戶随田轉賣”。但是前一條例,對解放佃仆,并不發生直接的作用,而後一條例,隻是不許将佃仆随田轉賣,至未轉賣而不随田,則未見禁止。顯然,對于佃仆制的廢止而言,這是很不徹底的。

  雍正五年(一七二七),清廷進一步規定:在佃仆之中,凡是“年代久遠,文契無存,不受主家豢養者”,就不再具有佃仆的身份。但是“不受主家豢養”,涵義模糊。因爲種主之田,居主之屋,乃至葬主之山,三者居一,都可視爲受田主豢養,所以這個法令,徒具空文。一直到嘉慶十四年(一八○九),清廷才正式明确: “世仆名分統以現在是否服役爲斷”,“若年遠文契無可考據,并非現在服役豢養者,雖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都一律“開豁爲良”,不再具有佃仆身份。據說由于這一條規定,皖南一地佃仆之開豁者,一時達數萬之多。(其後道光五年,又有同樣的規定,見祝慶祺《刑案彙覽·良賤相毆》。)事實上,佃仆之“出戶”鬥争,在這一規定之前百年,便已不斷發生。從現存有關史料中,可以看出:清代前期,佃仆自動離莊或抗拒應役的鬥争,愈演愈烈。清王朝的法令,着眼點固然是在防止土地抛荒,保證封建國家收入,另一方面,它也是現實鬥争結果的反映。

  

  二、一般民田中的主佃關系

  清代民田占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民田中的租佃關系,亦即一般佃農和地主的關系,構成當時封建生産關系的主要内容。

  清王朝統治下的廣大佃農,實質上仍然處于農奴的地位。他和上面所說的佃仆、壯丁,在很多方面,隻有形式上或程度上的差別。佃農一般自有或部分自有土地以外的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而享有所謂永佃權的佃農,在取得土地耕作權之前,必須有自備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之外,還具有爲取得租佃權而付出一定代價的能力。這和包括耕畜、農具、種籽,乃至住屋、口糧在内的全部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都要告貸于地主的佃仆比較,處境似乎有所改善。但是,在勞動生産率十分低下的條件下,沉重的地租負擔,不僅吞沒了所有的剩餘生産物,而且侵蝕到一部分的必要勞動,“以緻勞動條件的再生産,生産資料的再生産,都嚴重地受到威脅”。即使在永佃制的條件下,一旦佃農交不足租額,地主就有權以欠額抵消佃農取得永佃的代價,以至收回土地,從而佃農的這一點“獨立”的經濟,經常處于不穩定的狀态。

  在這種條件之下,佃農缺乏部分的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便也成爲經常的現象。有的是缺少生産資料,有的則是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兩付阙如。康熙時期的山東單縣,乾隆時期的河南汲縣、鄢陵,嘉慶時期的安徽鳳台,不少佃戶,缺乏生産資料,使用的牛、種,皆仰給于業主。清初的山東日照,有些佃戶耕作,“不特牛具、房屋田主出辦,正月以後,口糧、牛草,亦仰給焉”。乾隆時期的直隸獻縣,地主對佃農不但“給之牛力,給之籽種”,而且“春借之食”。在河南鹿邑,有的地主對佃農“居之以舍”,有的“出籽粒”,“并備牛車刍秣”,有的幾乎全歸地主供給,佃農僅隻種植芸鋤。這些都是佃農的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兩付阙如的事例。

  喪失部分生産資料或生活資料的佃農,處境就發生顯著惡化。他們不但要付出更高的地租,而且在正租之外,還要爲地主提供更多的附加地租或勞役。在河南的汲縣和鄢陵,如果佃農自備牛具車輛,地租率一般是百分之五十,如果由地主提供,地租率就大大提高,夏季麥租達到産量的百分之八十,秋季雜糧租達到産量的百分之七十,而且柴草全歸地主。在鹿邑,佃農自備牛、車、籽粒者,所獲主佃各得一半;主出籽粒者,佃就隻得十之四;主并備牛、車、刍秣者,佃僅得十之三。若僅爲種植芸鋤,則所得不過什二而已。

  正租之外,地主還向佃農勒索各種各樣的附加。在浙江、福建、廣東瀕海一帶,正租之外,還有所謂“冬牲”,亦即冬天向地主交納的雞豚牲畜。單是這一項附加,折價約當正租的百分之五。一項冬牲如此,其他附加可以概見。而所有附加之更多地落在向地主告貸生産資料或生活資料的佃農身上,也是可以料想得到的。

  民田佃戶,也有各種勞役義務。既有生産勞役,也有家内勞役。在現存的清代檔案中,還保留着反映這種租佃關系的材料。乾隆時期的刑部檔案中,可以看到佃戶與地主之間“議定做工抵租”的事例,這說明勞役地租,在一般民田中,也沒有完全消失。至于生産勞役以外之家内勞役,則更加普遍。所謂“佃戶如奴仆,有事服役,不敢辭勞”,“農夫受其田而耕之,役使如奴隸”這一類記載,充滿了清王朝的文獻。而役使的範圍,也不比佃仆稍有遜色。江西有的地主規定,佃戶要“看管左右前後栾林竹木,答應婚姻喜慶人工柴薪”。在湖南,甚至在主佃隸屬關系比較松弛的押租制下面,仍然往往是“田主家婚喪等事,常喚佃民扛轎役使,平時喚令幫工,幾同什厮,稍有不合,辄行批頰辱詈”。交得起押租的佃農尚且如此,那些在生活資料和生産資料方面還不能全部自給的佃農,他對地主服役的繁重,可以想見。

  佃農雖然名義上是獨立的生産者,但是他在生産上的勞動時間,卻不能完全由自己支配。這對于生産資料不能自給的佃農而言,尤其如此。在地主提供種籽、肥料、車輛、農具的條件下,生産的指揮權,實際上掌握在地主手中。地主提供什麽,提供多少,何時提供,必然會影響佃戶對生産和勞動的安排。而在實行分租制的條件下,地主即使不提供生産資料,他對播種到收獲的全過程,也必然會加以指揮和控制。因爲這時生産的好壞,直接影響他的收益。在河南、山東的許多地方,農田何時播種,何時收割,下種多少,施肥若幹,中耕除草時間,鋤地深度、遍數,佃戶都須聽命于地主,不得違反。有的地主在鋤地季節,甚至每晚傳齊佃戶,将次日該鋤地畝,登記地冊,以便逐一遍查。有的出工本的地主,則進一步親往“督佐”。在這樣嚴密的監督之下,佃農對地主的指揮的每一個細節,都不得有任何違反。乾隆年間,湖南東安縣佃農袁世禮,僅僅因爲田内未加糞草,就被地主奪佃。一次糞草,就使所謂獨立地位化爲烏有。

  在實行額租制的主佃關系中,由于地租額固定不變,地主也就喪失其幹預生産的條件。佃農的生産積極性一般地有所提高。從分租到額租,一般地說,是一個進步。但是具體到清代的中國,由分租到額租,并不代表租佃關系發展的主流。既有由分租到額租,又同時有由額租到分額。這種相向的變動,單從乾隆一朝有關主佃糾紛的檔案材料中,就能得到充分的證實。因此,佃農的地位,從總的趨勢看,并沒有顯著的改善。

  佃戶不但在生産上要受到地主的指揮,而且他的人身,也免不了受地主的支配。

  首先,地主掌握有管束佃戶行動的行政管轄權。在明代,佃戶和樂戶、家奴一樣,“屬房主、地主挨查管束”。佃戶出門至五十裏外,曆時一日以上者,須向地主請假。到了清代,他們仍然要受地主管轄。在清王朝的保甲條例中,就規定田主對佃戶要“一體稽查約束”。

  地主既然有權管束佃戶,自然也有權處分佃戶。“地主對農民有随時打罵甚至處死之權”,這是不移的曆史事實。康熙時期,浙江天台的豪紳地主,對欠租的佃農可以“掀瓦掇門,拴妻縛子”,“鎖押私家,百般吊打”。江蘇崇明的一個地主,因逼租打死佃戶,在地方官的庇護下,佃戶家屬不但控訴無效,反而坐了誣告罪。雍正時期,河南豪紳地主“私置闆棍,擅責佃戶”。淫占佃戶妻女,司空見慣。乾隆時期,湖南安仁一個地主,誣賴佃戶欠租,逼死一家五命。所有這些,都是在所謂“太平盛世”中出現的事情。

  清王朝對地主的這些非法行爲,也曾在紙面上作過限制。雍正一朝,就曾接連不斷地頒布過禁止地主毆打佃戶的條例。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央吏、刑兩部剛議定了一個新的條例:規定“不法紳衿私置闆棍,擅責佃戶者,照違制律議處”。雍正十二年(一七三四),雲南地方當局又發布了一項禁約:“不許田主淩虐佃戶,混加撲責。”但是,這些條例,根本不能保護佃戶免受淩虐。地主毆打佃戶,往往借口後者“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而新條例中雖然規定地主“擅責佃戶者,照違制律議處”,同時卻又規定佃戶“拖欠租課、欺慢田主者,杖八十”。這就是說,打還是要打的,不過改由官府來執行。這樣規定才叫“立法貴得其平”,而對地主說來,隻要田租到手,誰去打都是一樣。至于雲南的禁令,它不說明別的,隻說明那個“貴得其平”的立法,頒布了七年之後,仍然存在田主撲責佃戶的事實。

  和佃仆、壯丁比較,佃農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他的人身“自由”稍微多一點。他的行動,雖然還要受地主的管束,但是法律上已經沒有明文剝奪他的遷徙自由。他不像皇莊中的壯丁,逃亡一次,要挨一百鞭子;也不像佃仆制下的世仆,要子子孫孫世代相承地“居主屋、葬主山”。他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也要輕一些。他有相對的獨立人格,不像佃仆那樣,可以随田出賣;也不像佃仆那樣,把自己的子女當作抵押品去出當。他和地主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和純粹奴仆身份的佃仆,又有所不同。如果說,佃仆和東家是“良賤”關系,那麽他和地主就進到略高一籌的“少長”關系。但是,所有這些法律地位的“提高”,在經濟的枷鎖面前,又常常化爲烏有。地主固然沒有權力随田轉賣佃農,但是,當土地爲封建地主階級所壟斷時,盡管佃農可以自由更換他的地主,卻無法脫離地主的土地。法律上盡管沒有規定随田買賣佃農,實際生活中,佃農附着于買來賣去的土地,子孫世襲承耕,乃是屢見不鮮的。地主固然沒有典買佃農子女的法律依據,但是經濟上的殘酷剝削迫使佃農典賣子女,也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佃戶“賣男鬻女以償租”,“鬻妻賣子而弗顧”,在清代的文獻中,是到處可見的。

  和佃仆、壯丁比較,佃農的經濟地位,也要獨立一點。他多少自有一點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一般有幾間自用的住房,有幾件自用的農具。但是所有這些,并不足以否定佃農身上的沉重負擔。他即使有一點住房、農具,但一旦付不出地租,地主随時可以拆掉他的房屋,拿走他的動用家具。康熙時期,江蘇吳江縣的一個地主陳愚向他的佃戶,同時又是他的叔父陳敬索租不得,當場拆掉陳敬的住屋,搶走所有什物。陳敬之妻,也就是地主的嬸母奔呼阻攔,當場就被地主打死。浙江天台縣的豪紳地主,每于年終,差遣悍仆、家奴,分頭四出,逼取租債,往往舉佃戶室中所有,搜攫一空,甚至掀瓦掇門,撬磚去戶。事實上,在很多場合下,佃戶惟恐地主奪田另佃,往往不等地主動手,自己就把雞豚布帛,送上門去。

  應該看到,在清代的農業租佃中,也有一些表明封建關系松弛的變化。例如封建社會後期出現的永佃制,在清代有所發展。在永佃制之下,佃農取得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他在農業經營上的獨立性和對地主的依附性,都有所改善和減輕。但是,在清代前期,這種佃權,并不是穩固的。奪佃的威脅,是随時存在的。隻要佃戶一旦交不出地租,永佃就會成爲泡影。這種情形,在雍正乃至乾隆時期,仍然大量存在。在乾隆一朝有關土地債務的刑科檔案中,就有不少反映雍、乾兩朝奪佃的事例。有的用頂耕銀取得永佃權的佃農,被地主将頂耕銀兩抵租,收回田産;有的地主出賣土地,連佃戶取得永佃權的田根一起“并吞”。

  由此可見,在清王朝的統治下,廣大農民的地位,并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毛澤東同志說:中國曆史上的農民,“實際上還是農奴”。清朝以前的封建社會是這樣,處于封建末期的清王朝,仍然是這樣。

  

  (四)農業雇傭

  一、農業雇傭的數量

  農業雇傭,在中國封建社會中,很早就已出現。在明代,不少地區的農村,已有長工、短工和忙工的名目。進入清代以後,農業雇傭有進一步的發展。關于清代農業雇傭的數量問題,需要說明的有農業雇傭的普遍程度和增長趨勢,短工集市的普遍出現,農業雇工在地區間的流動,農業雇傭的規模和農業雇工在人口中的比例等幾個方面。

  一、農業雇傭的普遍程度和增長趨勢。在現存的清代檔案中,保存了大量的農業雇工材料。根據這些材料的選樣統計,至少在乾隆年間,農業雇工已經遍及當時的二十一個行省。有些省份(如河南)絕大部分的州縣,都有農業雇工的記載。有些省份(如福建),到處都有農業雇工,以至在保甲和戶籍冊上,專有“雇工”一欄,以資識別。這些情況,可以說明到乾隆時,農業雇工已經相當普遍。至于農業雇工的增長趨勢,上述檔案材料也提供了一些例證。在雍正、乾隆、嘉慶三朝七百○八件農業雇工的選樣統計中,屬于雍正朝的不過十二件,而屬于乾隆、嘉慶兩朝的,則分別爲二百五十九件和四百三十七件。農業雇傭增長趨勢,也是相當顯著的。

  二、短工集市的出現。農業中的短工集市,至少在乾隆時期,已經在東北、山東、山西、河北、河南、安徽、廣東等省出現。東北的“工夫市”、河南的“人市”、山東的“雇工子”,安徽的“打短”,都是短工集市或集市上短工的別稱。此外,山西陽高、廣東欽州、新會等州縣,都有關于雇工市的記載(明清檔案館,刑科題本)。這些短工集市,經常出現于農忙季節,受雇的短工,“每當日出之時,皆荷鋤立于集市,有田者見之即雇覓而去”。

  短工集市的普遍出現,說明農業雇傭中,短工雇傭有較大的增長。在上述清代七百○八件農業雇工選樣統計中,短工爲數占一半以上,這說明在絕對數量上,短工居于優勢。

  三、農業雇工在地區間的流動。在清代有關農業雇工的檔案中,還保存了大量的所謂“客籍傭工”的材料。這些材料反映農業雇工向縣外、省外的流動,在乾隆時期,已經是大量的、普遍的現象。僅從乾隆五十一年(一七八六)至乾隆六十年(一七九五)這十年當中,就可看到:福建的農民受雇于陝西,湖南的農民受雇于雲南,而山東、河南的農民,遠至吉林、奉天。這種遠距離的流動,有的出現較早,如山東農民向東北的流動;有的在以前的文獻中,并不多見。至于鄰近省份或鄰近州縣之間的流動,在清代以前,即已有發現,如江西南豐長工,雇于甯都,在明末時,每年不下數百。進入清代,這種短距離的流動更爲普遍。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傭工經常出現循環流動的現象。山東傭工流向河南,河南傭工流向江蘇,而江蘇傭工又流向山東。造成這種循環流動的原因,已不能以一般的逃荒來解釋,它必然帶有專門外出尋找雇傭的因素在内。

  四、農業雇傭的規模。清代的農業雇工在數量上雖然有一定的增長,但是,整個說來,農業雇傭的規模,一般是比較小的。大量的檔案材料證明:農村中雇傭幫工的農戶,一般每戶都隻雇傭一至兩個雇工。雇傭規模比較大的,多半出現在經營經濟作物的富農或經營地主的土地上。四川甘蔗産區,在乾隆時期,出現有雇工達十數人的租地富農。廣東甘蔗産區合浦,在乾隆時期,也出現租地較多,雇工經營的富農。在山東産煙區中,雍正時期,出現過傭工數百人的大戶。廣西産煙區,乾隆時期,已經出現雇工一、二十人,種煙一兩萬株的專業經營。在安徽的産茶區,乾隆時期,出現過雇工達二十多人的茶圃。福建的産茶區,也出現了大規模的茶廠,“每廠大者百餘人,小亦數十人”(《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卷一)。其中有些茶廠的雇主,實際上是兼營茶葉加工的作坊老闆。在專業化的農業中,雇工經營占有相當突出的地位。福建種植花生,廣東栽種竹林、槟榔,福建、廣東采摘荔枝、龍眼,都出現過雇工經營。上海種植蜜桃,甚至雇有專門捉蟲的工人。不過,就全國範圍而言,雇工一、二人的農戶仍然占絕大多數。他們主要是與雇工“一同力作”的富裕農民。

  五、農業雇工在人口中的比例。農業雇工雖然在數量上有一定的增長,但是它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總的說來還是很低的。明朝嘉靖時期,江蘇、常熟每三十八人之中,大約有一名“常時爲人賃作” 之人。這個人如果可以算作農業雇工,那麽農業雇工占人口的比例爲三十八分之一,即不足百分之三。依據道光時期河南密縣查點戶口統計,全縣共有雇工四,二五九名,當時密縣全縣編入保甲的戶口共爲一三○,七二二人。據此計算,雇工占全縣人口的比例,是百分之三稍多一點。常熟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農業雇傭可能大大超過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密縣是一個産煤的縣份,上述雇工之中,可能有不少是煤窯雇工。因此,就全國而言,農業雇工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定遠遠低于百分之三,是極其微小的。

  總括以上,對于清代農業雇傭,在量的方面,可以初步得出這樣的結論:農業雇工數量,特別是其中的短工數量,在此期間,有所增長。但雇傭的規模,除了少數經濟作物地區以外,一般都比較小,農業雇傭人口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很低下。農業上的勞動者,仍然是以占人口絕大部分的佃農和自耕農爲主力軍。農業雇工,作爲農業生産的承擔者而言,還是居于無足輕重的地位。

  

  二、農業雇傭的性質

  清代農業中,雖然有了相當數量的長工和短工,但是雇傭的性質,雇工與雇主在生産過程中的關系,就雇工的大多數而言,仍然是封建主義的。這主要表現在雇主剝削的性質和雇工的人身隸屬關系兩個方面。

  從剝削的性質看,清代的農業雇工中,長工所出賣的,無疑不是作爲商品的勞動力。長工的絕大部分可以稱得上是自由得一無所有的“無産者”,但是,正是長工在雇傭期間,除了吃飯睡覺以外,全部時間,幾乎都爲雇主所占有,由雇主來支配。長工已經睡覺,雇主可以把他從床上拉起來,長工正在吃飯,雇主可以要他把碗筷放下去。總之,一經雇傭,長工的整個時間,都受雇主支配。不僅如此,雇主通過長工的雇傭,甚至可以支配長工的全家勞動。也就是說,有的長工的工價,甚至包括了長工全家勞動的“報酬”。乾隆二十一年(一七五六),河南唐河一個雇工的遭遇,就是例證。這個名叫呂魁元的長工,先是出雇于同邑的鄭天祿家,工價每年二千五百文。後來呂魁元的妻子王氏帶同幼子,也來鄭家傭工,雇主并不給價,隻是撥地五畝給王氏“管鋤”,“分收籽粒,增作工價”。顯然,王氏加上她幼子的勞動,隻能爲她的丈夫“增作工價”,她自己和她的幼子是無獨立的工價可言的。而雇主鄭天祿所增付的工價,又是在把王氏母子淪爲他的佃戶以後,用“分收籽粒”的辦法,從封建的剝削收入中支付的。也就是說,從一個長工的雇傭中,體現了雙重的封建剝削關系。至于長工一家爲雇主勞動,而他本人工價分文未見增加的,也是常見的事。在這種情況下,同樣處于長工地位的長工家屬,既未能爲長工本人增補工價,而他們自己從雇主那裏得到的,是“隻管衣食,并無工錢”。

  其次,關于短工,他在雇傭的自由程度上,比長工似乎要優越一些。他可以到短工集市上自由出賣自己的勞動力,自由選擇出價最高的雇主。但是,實際的情形,卻并非如此。生活的現實是:短工在農忙季節也許在人市中能找到相宜的雇主,然而,一過農忙,就往往變爲失業者和流浪漢,在“行乞”、“偷盜”、“搶劫”中補充自己的衣食來源。在清代刑部檔案的審案記錄中,大量出現“傭工度日,先不爲匪”的供辭。可見這些爲“匪”的人,原來都是“傭工度日”的短工。當其無工可傭,就有被迫爲“匪”之可能,這正好說明短工工價的低下,除了“度日”以外,別無儲備。在清代的檔案材料中所發現的乾隆、嘉慶時期的短工工價,每天不過十文上下,最低的一個月才一百三十文,平均每天不過幾文,連一升米也買不到。而短工的勞動時間,則可以由雇主任意延長。平時如此,在農忙季節,尤其如此。

  短工雖然可以比較自由地受雇傭,但他所得的,同樣不是他的勞動力的價格。在短工的集市上,他們往往是“荷鋤于市以受雇”,這說明在他們所得的工價中,除了自己的勞動的報酬以外,還有自備生産工具的折舊費用。此外,許多短工除了自有農具以外,還多少有一點土地,爲的是保證自己在無工可傭之時,不緻立即流而爲“匪”。這些事實,更加說明短工所得的“工價”,不足以維持自己的最低生活。

  事實上,要說明農業雇工的真正處境,還必須結合其他的社會經濟條件,作進一步的分析,特別是要注意到雇工在法律政治上的地位。

  首先,農業雇工既是封建雇傭剝削的對象,同時又是封建高利貸剝削的對象。

  在封建社會中,高利貸是地主階級盤剝勞動者的重要經濟杠杆。勞動者一經陷入高利貸的羅網,便不得不忍受高利貸主的擺布。如果高利貸主需要雇工,那麽,等候着債務人的,就是盤剝性、奴役性的雇傭關系。

  通過高利貸而形成雇傭關系的勞動者,在實際生活中是怎樣受剝削和奴役的,這裏引一個具體的事例。

  康熙五年(一六六六),山西長子縣農民王伏起向王三枝借銀二兩九錢,三分行息。次年六月,王三枝向王伏起逼債,王伏起無力償還,便被迫成爲王三枝的雇工,言定一年爲期,工價作谷九石五鬥,以工抵債。王伏起從一個單純的債務人變成債務雇工以後,如約爲王三枝勞動了一年,除以全部工價償還債務而外,又湊足銀子,補充不足之數。但是,雇主王三枝并不退還借約,又讓王伏起繼續傭工一年,工價照舊。這時,王伏起又從債務雇工變成單純的雇工。約定傭工一年的王伏起,實際作了一年又四個月,到期結賬,王伏起除支取工價外,又欠下了雇主一兩銀子,并迫于生計,不得不再借銀二兩一錢一分,立寫三兩一錢一分的借約一紙,繼續當王三枝的雇工。于是,王伏起又從一個單純的雇工,再次變成了債務雇工。又過了一年半,王伏起計算工價,足以抵債而有餘,而結算結果,全部工價,都被雇主抵折債務,本利分文不剩。不僅如此,王三枝還扣留了前後兩次借約,随時都可向作爲債務人的王伏起進行訛詐。

  廣西連州農民蕭成生于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向謝祁借銀五兩四錢,言明作爲本銀六兩起息,利率每月八分,過了三年,蕭成生即因無力償付本利,被迫到謝家做工,以工償債。但是月息八分的高利貸,把蕭成生滾剝得始終逃不脫謝祁的手掌。一年以後,他的債務不但沒有減輕,反而增加到十七兩六錢。蕭成生無力還債,隻得連同妻子黃氏一起出賣給謝祁家“準折爲奴”。按照謝祁的折算,蕭成生夫妻兩人身價隻合銀十二兩,還積欠本利銀五兩六錢。對于這筆結餘債務,謝祁強迫蕭成生之弟蕭輝生承擔。到了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又滾成爲十八兩。于是謝祁通過索債,又将蕭輝生夫婦連同他們的兒子三人“準折爲奴”,并且以價銀二十一兩,将蕭輝生一家三口出賣,除抵充債務本息外,還淨賺三兩額外收入!馬克思說:以勞動抵債的人“不但終生是債務人,即債權人的被強迫的勞動者,而且這種關系還得要傳到家庭和後代子孫的身上。”對蕭成生來說,這種關系,不但傳到他的家庭和後代子孫身上,而且使他們的遭遇比他更加悲慘和黑暗。

  和債務雇傭相類似的,還有所謂“典當雇工”。它的内容,可以用典當契約中的八個字加以概括,即“銀無利息”,“人無工價”。在這裏,代表典價的“銀”,是雇工進入雇傭關系之前向雇主息借的高利貸,雇傭期間的“工價”,抵作高利貸的“利息”,而雇工的人身,則成爲高利貸的抵押品。所謂“銀無利息”,是以 “人無工價”爲前提的。雇工一天償付不清本銀,就得作爲債務抵押品爲雇主進行無償勞動。顯而易見,這是高利貸與雇傭關系結合得最緊密的一種奴役制度。這種形式的奴役,有的甚至耗盡被奴役者一生的勞動時間。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在黑龍江一對農民夫妻的典當契約中,規定出典時間,竟達二十年之久。

  和典當雇工相類似的,又有所謂“年限女婿”。他是被雇主配以婢女的雇工。其所以稱爲“年限女婿”,就是在做了“女婿”以後,還要爲雇主工作一定的年限,亦即所謂“議有年限,爲之力作”。顯然,雇主配雇工以婢女,是以雇工無償爲雇主力作一定年限爲代價的。在這一點上,年限女婿和典當雇工是相同的。不同的僅隻是:這個無償的力作,在典當雇工那裏是爲了支付高利貸的利息,而在年限女婿這裏,則是爲了支付他的妻子的身價。當然,也有連身價還要在無償力作之外,另行支付的。康熙年間,在江西撫州出現的一張年限女婿契約就規定,這個年限女婿在無償力作之外,還要“備禮金二十兩”,爲他的妻子“異日贖身”之用。

  不論債務雇傭、典當雇工或者年限女婿,他們都是沒有自由可言的。他們的身份地位,都是低人一等的。債務雇傭下的雇工,在債務清償以前,子子孫孫都脫離不了債主的奴役。同樣,典當雇工在契約規定的典當期内,也沒有辭工的自由。如果限内逃匿,抓住以後,要挨三十大闆。一直到清王朝的末年,典當雇工的身份,還被認爲“界在奴、雇之間”。至于年限女婿,那更是等而下之。他不但在規定“力作”的年限以内沒有自由可言,即使年限已滿,也并不能保證享有“自由勞動”的權利。往往是工限滿後,“仍行羁縻,乃或絜婦言歸,辄指爲逃仆”。

  事實上,不但這種特殊的債務雇傭、典當雇工和年限女婿是處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就是一般所謂雇工人,他們的身份地位,也與平民不同。在明清兩朝的法典中,凡是被稱爲“雇工人”的,他們和雇主之間的關系,就具有“主仆名分”的關系。而一旦套上了這種關系,雇主和雇工在法律面前就表現出極端的不平等。譬如雇主打死“雇工人”,罪止徒刑三年;而“雇工人”哪怕隻是打傷雇主,就要受到絞監候的判決。不僅如此,在這種主仆關系中,雇主被賦與“家長”的地位,“雇工人”的勞動報酬,被看作是雇主對他的“恩養”。“雇工人”除了遵守“國法”以外,還必須遵守雇主的“家法”。雇主對“雇工人”施行“家長”的權力,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明清法典中關于“雇工人”的範圍,是在不斷變化的。總的趨勢是“雇工人”的範圍,在逐漸縮小,而脫離人身隸屬關系的雇傭在逐漸增加。在萬曆十六年(一五八八)明律的新題例中,對“雇工人”的範圍,第一次作了比較明确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屬于“雇工人”這個範疇的,是“立有文券,議有年限”的長工,至于“短雇月日,受值不多”的短工,則不再屬于“雇工人”的範疇,獲得了在法律上與雇主平等的地位。從這個意義上說,短工得到了人身隸屬關系的解放。

  萬曆十六年以後,“雇工人”的涵義,又有一些變化。到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纂修律例,對“雇工人”條例作了新的規定以後,就不再有大的變動。五十三年的新條例規定:凡受雇服役之人,“素有主仆名分者,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均以‘雇工〔人〕’論;若農民佃戶、雇倩耕種工作之人,并店鋪小郎之類,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爲使喚服役,素無主仆名分者,亦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斷。”這個條例雖然把有主仆名分的雇工,一律定爲“雇工人”,但隻要是農民佃戶所雇的耕種工作之人,則不論其是否立有文契、議有年限,亦即不論是短工或長工,均一律當作“凡人”看待。至于在有主仆名分的那一部份雇工中,基本上又是受雇于地主、議有年限、立有文契的長工。至于短工,一般并無主仆名分,因此,這個條例,實際上是在短工之外,又解放了一部分長工的“雇工人”身份。當然,那一部分受雇于地主、素有主仆名分的長工,是連法律上的解放也談不上的。

  法律條文上的變化,無疑是實際生活中雇傭關系變化的反映。現存的清代檔案文件表明:在乾隆初期,有的農業雇工在受雇時,明确聲稱:“止做種田生活”,不做雜役。(乾隆六年六月初三日廣西巡撫楊錫绂題)至遲在乾隆中期以後,民間的農業雇傭中,雇主與雇工同坐共食,平等相稱,并無主仆名分的雇傭關系,已經普遍存在。這些雇傭絕大部分出現在“農民佃戶雇倩耕種工作”之中。這些雇傭中的雇主,主要是前面提到的那些隻雇工一、二人,同時自己也與雇工“一同力作”的富裕農民或佃農。他們雖然“耕耨收獲,均倩人力”,但自己也是“終歲勤勞”。(李象鹍:《平價禁囤議》)他門和雇工之間的關系,雖然比較“自由”、“平等”,但是他們手中還沒有建立資本關系所必需的“最低限額的單個資本”。他們和雇工之間的關系還不可能建立真正的資本關系。而那些雇工較多的地主,根據乾隆五十三年的條例規定,則反有可能與雇工繼續保持封建的“主仆名分”和封建奴役。因此,整個說來,在清代的農業中,封建的雇傭關系,仍然居于統治的地位。

  當然,随着封建社會内部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清代的農業中,也像在手工業中一樣,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在某些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經濟作物比較集中的地區,出現了雇工經營規模較大的租地富農。前述四川、廣東甘蔗産區,山東、廣西産煙區和安徽、福建産茶區的農業雇傭,基本上屬于這一類型。其中如福建茶山的租種者,大多是外來的商人,他們“既出山租,又費資本”(《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卷一),一家的資本達二、三十萬兩,雇工多至百餘人,其地位和租地農場主頗相類似。乾隆時期,在糧食作物的土地上,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景。乾隆中期以降,皖南徽州地區在新引進的包谷的種植上,就出現雇工租地的富農經營。其中有的雇工達十餘人,有的預租一二十年,交租銀數百兩。(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撫薩載題,明清檔案館藏刑科題本;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道憲楊懋怡查禁棚民案稿》)。有些租地經營者還兼具手工業主的身份。如廣東合浦就出現過租佃土地雇工種植甘蔗,同時又設置糖坊,熬糖發賣的租地經營者。(乾隆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刑部尚書阿克敦題,明清檔案館藏刑科題本)在這些經營中,可以察覺到資本主義萌芽的破土。但在整個農業中,它所占的比重還是微不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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