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和民族压迫
元朝封建國家的建立,從蒙古族來說,是标志着從成吉思汗所建立的奴隸制國家到封建制國家轉化的完成。這個轉化經曆了約六七十年的鬥争過程。蒙古奴隸主在征服各民族、主要是征服漢族的過程中,不能不适應漢地的生産力發展水平,而逐漸地采納和保持漢地原有的封建社會制度,同時也不能不采用與此相适應的國家制度、政治制度。但是,元朝封建國家又不可能是中原封建王朝簡單的繼續。忽必烈和他的繼承者同時也把蒙古奴隸制傳統的某些統治制度和統治方法納入元朝的國家制度,從而使元王朝的封建統治表現爲更加強烈的專制主義,對蒙、漢及其他各族人民實行着殘酷的階級壓迫。
元朝多民族的統一國家的建立,加強了各族人民之間的聯系,但在專制主義的封建統治下,各民族之間當然不可能有任何意義的“平等”。元朝統治者公開地、毫不掩飾地把各民族按照族別和地區劃爲四個等級。蒙古人爲第一等,色目人爲第二等,漢人(北方的乣漢,包括契丹、女真)爲第三等,南人(南宋統治下的江南人民)爲第四等。不同等級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不同的待遇,權利和義務都極不平等。元朝統治者規定蒙古族擁有多種民族特權,從而保證了蒙古貴族優越的社會地位,防止了民族的被同化。元王朝也因此顯示出比遼、金等王朝更爲濃烈的民族色彩,對各族人民實行着殘酷的民族壓迫。
元朝的政治制度和軍事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統治時期,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它既不同于遼朝的“國制”、漢制兩個系統并行,也不同于金朝遷都燕京後的全用漢制。元朝制度基本上沿襲金、宋的舊制,但同時也保存了蒙古的某些舊制,加以變改,并且在政治、軍事、法律、科舉、學校等各方面都貫穿着民族等級制的民族壓迫的原則,從而使元朝制度又帶有許多新特點。
一、斡耳朵及怯薛制
元朝建國後,蒙古原有的斡耳朵官帳制、怯薛制以及投下封邑制等都還繼續保存,但也都有了重要的變化。
斡耳朵官帳制——成吉思汗時建斡耳朵官帳制,設大斡耳朵及第二、第三、第四等四斡耳朵。據說成吉思汗有妻妾近五百人。四斡耳朵分別由成吉思汗的正妻孛兒帖、次妻忽蘭(蔑兒乞部長女)、也遂及妹也速幹(塔塔兒部女)等管領,其餘妾妃統屬于四大斡耳朵。大汗的私人财富,分屬四斡耳朵。大汗死後,由四斡耳朵分別繼承。《元史·後妃表序》說:“然其居則有四(原作曰,誤)斡耳朵之分;沒,複有繼承守宮之法”。
忽必烈建立元朝,在大都城内修築官阙,但仍然保留斡耳朵的名稱,并且沿襲成吉思汗的舊制,也設四斡耳朵,分別屬于帖古倫大皇後(早卒,守大斡耳朵)、察必皇後及妹南必後(第二斡耳朵)、塔刺海後(第三斡耳朵)和伯要兀真後(第四斡耳朵)。各斡耳朵都有自己的封邑。元朝每年還以“歲賜”的名義,給予各斡耳朵的繼承者以大批的财富。
元世祖忽必烈以後,定都大都,成宗以後諸帝的後妃都另設專門機構,主管斡耳朵屬下戶口、錢糧、營繕等事。如長慶寺(掌成宗斡耳朵)、長秋寺(掌武宗五斡耳朵)、承徽寺(掌仁宗答兒麻失裏皇後位下)、長甯寺(掌英宗速哥八刺皇後位下)、甯徽寺(掌明宗八不沙皇後位下)、延徽寺(掌甯宗斡耳朵)等。
怯薛制——怯薛原爲斡耳朵的宿衛親軍。成吉思汗建國,命“四傑”分任四怯薛長。怯薛協助大汗處理軍國大事,實際上成爲國家的中樞行政機構。
忽必烈建國後,沿襲金制,設立中書省。四怯薛分三日更番侍衛和以怯薛歹(怯薛人員)任宮廷諸執事的制度仍然繼續存在,但已不再直接行使政權的職能。右丞相有時兼領怯薛,但并不是常制。怯薛歹多是建國有功的勳貴家族的子弟世襲,又是皇帝的親信,因而在蒙古族中具有特殊優越的地位和各種特權。怯薛可以被委任爲中央或地方的軍政官員,但仍擁有怯薛的身分。樞密院的機要軍務,也由四怯薛各選一人參預。怯薛在皇帝左右執事,因而與聞朝政并傳達诏旨。所以,怯薛雖然不再是中樞機構,但作爲皇帝的近侍,仍然可以幹預國事。曆朝皇帝及後妃的斡耳朵也都各有自己的怯薛,因而怯薛形成爲越來越龐大的特權集團。
投下制——早在成吉思汗建國時期,占領新地和俘擄奴隸,即分賜給諸王将領等蒙古貴族,稱爲投下。投下一詞,沿襲遼朝,蒙古語稱“愛馬”,又譯作“部”。忽必烈建國時,蒙古草原上的原始的投下,和漢地的投下,已經具有不同的性質。
蒙古草原上的投下,仍是蒙古奴隸主貴族的私屬。投下人戶爲主人服勞役、兵役、牲畜要由主人“抽分”征稅。投下戶不準離開本投下。他們實際上還沒有擺脫奴隸的地位,是由奴隸轉化來的牧奴。
漢地的投下,自窩闊台實行“五戶絲制”以來,實際上已經是貴族領受租稅的“食邑”。這些地區仍然保持原有的封建的社會制度,土地占有制和生産特點并沒有改變,但投下戶要由諸王貴族委派的達魯花赤管理,并要向國家和本投下領主繳納賦稅。一二六○年,忽必烈建國後,王文統曾在燕京改革“五戶絲制”,投下戶每戶科絲料二十二兩四錢。其中國家收一斤(十六兩),餘六兩四錢給予本投下,即“納官者七分,投下得其三”。這個改革使投下戶交納的絲數較原“五戶絲制”有所增加,但原納“包銀”四錠改爲鈔四錠,有所減輕。
忽必烈滅南宋後,又增撥江南各地人戶給予諸王後妃公主勳臣各投下。每戶折支中統鈔五錢,由朝廷撥給。此外,朝廷還以“歲賜”的名義,每年賜給各投下固定數額的銀、緞等财物。
一二七○年(至元七年)元朝檢括各地戶口,頒行《戶口條畫》。投下地的民戶都歸屬州縣,但元朝又規定蒙古貴族在所受投下的路、府、州、縣,可以委派監督的官員,奏報朝廷任命。封王的貴族還可在封地建王府,設置官屬,并且有自己的怯薛。投下是諸王貴族世襲的領地,應得的歲賜和租稅,由子孫世代享有。
二、官制與法律
自成吉思汗以來,采用蒙古的制度統治各征服地區,但中原地區漢族官員仍沿用金代通行的官銜,制度混亂。忽必烈建國後,制度漸立。《元史·百官志序》說:“世祖即位,登用老成,……遂命劉秉忠、許衡酌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在漢人官員的輸佐下,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的官制,并且修訂法律,建立起司法制度。
中 央 官 制
中書省——元朝建立以前,蒙古大汗任用各族的文士爲必阇赤,起草文書,并協助大汗和蒙古官員處理各地政務。管理中原事務的必阇赤耶律楚材等人,依照漢地的習慣,便以中書省官銜相稱。忽必烈建國,正式建立中書省總理政務。李璮亂後,殺王文統,以皇子真金爲中書令。此後,中書令均由皇太子兼領,成爲虛銜。
中書省長官,中書令以下,設右、左丞相爲實任的宰相。下設平章政事、右左丞、參知政事爲副相,與金尚書省制同。右在左上,與漢制不同。
中書省下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尚書、侍郎分理政務(至元七年定制)。
制國用使司與尚書省——宋朝制度,财賦官與行政系統分立。元朝設中書省綜理政務,财賦官則時合時分,經過多次變動。一二六二年,中書省之外,另設領中書左右部,總管财賦,由阿合馬統領。一二六四年,罷廢領中書左右部,并入中書省,阿合馬爲平章政事。一二六六年,又立制國用使司,管理财賦,阿合馬爲制國用使,中書右丞張易同知制國用使,參知政事張惠爲制國用副使。一二七○年罷制國用使司,立尚書省。尚書省不設令和丞相,隻設平章。阿合馬任爲平章尚書省事,張易、張惠等爲副。新建的尚書省是專管财賦的機構,與前代總理政務的機構,完全不同。兩年後,又罷尚書省,仍并入中書。
樞密院——蒙古建國之初,由大汗與宗王各自統率軍兵,怯薛協助處理軍務,并無專設的總領全軍的機構。元朝建立後,沿宋、金舊制,一二六三年設樞密院,專掌軍務。樞密院長官樞密使也由皇太子兼領,實際上也是虛銜。
樞密院的實任長官初設副使二員,任命史天澤及驸馬忽刺出擔任。下設佥書樞密院事一員。一二七○年,增設同知樞密院事。一二九一年,又增設知樞密院事。以後規定樞密院以知樞密院事爲首,下設同知院事、副樞、簽院、同簽、院判、參議等各若幹人。
禦史台——忽必烈召見由廉希憲推薦的漢人張雄飛,說到任職者多非其材,政事廢弛。張雄飛建策立禦史台“爲天子耳目”。西夏儒者高智耀(高良惠孫)也向忽必烈建議,仿效前代,置禦史台。一二六八年七月,元朝初立禦史台,以右丞相塔察兒爲禦史大夫。禦史大夫以下,設禦史中丞、侍禦史、治書禦史。
禦史台設立時,忽必烈诏谕說:“台官職在直言,朕或有未當,其極言無隐。”禦史台不僅“糾察百官善惡”,也有谏言“政治得失”的職責。忽必烈敕令中書省、樞密院,凡有事與禦史台官同奏,也與宋制不同,禦史台建立數月後,奏言,數月間“追理侵欺糧粟近二十萬石,錢物稱是。”可見,拘刷撿括,追理财賦也是禦史台的重要責任。
禦史台之下設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由殿中侍禦史統領,主管糾察朝廷百官。察院設監察禦史若幹人,“司耳目之寄,任刺舉之事”。
宣政院——忽必烈即位後,以八思巴爲國師,一二六九年,新字制成後,又加号“帝師”,“大寶法王”,統領全國佛教。(王磐:《行狀》,見《佛祖曆代通載》)朝廷立總制院,管領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内事務,仍以帝師統領。
一二八八年十一月,改總制院爲宣政院,用唐朝吐蕃使臣朝見的宣政殿殿名作爲院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員,由朝廷命官任領。吐蕃有事,則設分院往治。宣政院官員軍民通攝,僧俗并用,是元朝設立的一個特殊的機構。它既是管理全國佛教事務的機關,又直接統領吐蕃的政務和軍事。
地 方 官 制
行省的設置——金朝尚書省臣去地方直接統領軍政,稱“行尚書省事”。蒙古滅金過程中,曾派劄魯忽赤駐燕京,負責中原的刑名和财賦等事,漢人官員沿金舊制,稱爲燕京行尚書省事。元朝建國後,在中央立中書省。省臣被派往地方執政,稱爲行中書省事。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成爲固定的官府的名稱,并進而成爲地方行政區劃的名稱。忽必烈滅宋前後,陸續設立河南、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遼陽、甘肅、雲南等行省。以後,元成宗大德年間又在和林設嶺北行省,合共十個行省。各行省長官爲平章政事(嶺北、江浙設右、左丞相),黃河以北,太行山以東、以西之地,稱爲“腹裏”,直屬中書省。元朝設行省,後世一直沿用,是我國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沿革史上的一個重要的事件。
行省下設路、府、州、縣。路設總管府,統于行省。府一級不遍設,統屬也不一律。或統于路、行省,或直屬于中書省部。府下是否領有州、縣也因地而不同。路、府、州、縣都設達魯花赤一員,爲最高長官。路設總管、同知,府設知府或府尹,州、縣長官也都稱尹。一二六五年诏“以蒙古人充各路達魯花赤,漢人充總管,回回人充同知,永爲定制。”府、州、縣達魯花赤也都必須由蒙古人充任。蒙古達魯花赤官早在成吉思汗時即已設置。窩闊台在各地設達魯花赤,管理行政。元朝建國後,達魯花赤在地方官中地位最高,但往往不實際管事,成爲高居于地方官之上的特殊官員,因而被稱爲“監臨官”。達魯花赤制的普遍實行,明顯地表現出蒙古統治階級的特權地位。
行省還可在一些地區特設宣慰司。宣慰司平時向州、縣傳布行省的政令,向行省轉達州、縣的禀請。邊地有戰事,則兼爲都元帥府或元帥府。一些民族地區,又多設置招讨司、安撫司或宣撫司。各司的長官都稱爲“使”。招讨、安撫、宣撫等司也都設達魯花赤爲最高長官,隻有宣慰司不設。畏兀地區置都護府,最高長官爲亦都護,由巴爾尤阿而忒的斤的後裔世襲。吐蕃直屬宣政院,又設宣慰司統領。遼陽、嶺北的蒙古宗王封地,接受所在行省的監督。
作爲多民族國家的元朝,依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建立起一整套地方官制體系,從而使各民族、各地區統一于元朝廷的統治之下。
行樞密院——元朝中央設樞密院管理軍務,當地方有事,需要派兵出征作戰時,設行樞密院指揮,并管理當地軍務。戰事過後,即行撤銷。
行禦史台——元初,設四道提刑按察司,糾察地方政務,屬禦史台統領。至元十四年滅宋後,設江南行禦史台;至元二十七年,又設雲南諸路行禦史台(成宗大德時移至京兆,改爲陝西諸道行禦史台)。二十八年改提刑按察司爲諸道肅政廉訪司,以内八道直屬禦史台,江南十道隸屬于江南行台,陝西、雲南四道隸屬于陝西(雲南)行台。
司法與法律
成吉思汗建國後,任命失吉忽秃忽爲斷事官,稱劄魯忽赤。劄魯忽赤主要擔負法官的職責,但也處理人戶、财賦等其他國家事務,地位甚爲重要。元朝建立後,将劄魯忽赤處理國家事務的權力移交給中書省或尚書省,設大宗正府,置劄魯忽赤十員(後續增至四十二員),爲國家最高法官。劄魯忽赤必須由蒙古宗王或怯薛擔任。起初,蒙古、色目、漢人犯罪都由大宗正府處理。一二七二年,诏令大宗正府斷事官隻處理蒙古公事。仁宗皇慶時,以漢人刑名歸刑部。泰定帝時,命兼理;又以上都、大都所屬蒙古人并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歸有司刑部掌管。各地行省設理問所,諸路府設推官,爲各地的司法官。
但是,元朝并沒有統一的司法系統。各投下各有自己的斷事官,軍人、官府匠人、佛教徒、道士等涉訟也各由樞密院、金玉府、宣政院、道教所等各系統自行處置,形成“家自爲政,人自爲國”的局面。遇有不同系屬的人員之間發生訴訟時,需會同各有關部門共同勘問,由此而形成拖延、隐庇等積弊。
成吉思汗時,已形成蒙古最早的法律“劄撒”。窩闊台即位後,重新頒布成吉思汗的大劄撤,成爲蒙古世代遵守的法令。
蒙古滅金過程中,面臨着對金朝封建制地區如何統治的問題,這不能不首先表現在法律上。一二一一年成吉思汗領兵南侵。金降将郭寶玉建策,頒布新定條畫五章。如出軍不得妄殺,刑獄隻重罪處死,其餘答決以及蒙古漢人色目佥軍的規定等,表現了對蒙古奴隸制的限制,但主要還是行軍時的法令。忽必烈即位後,不僅已經統治了金朝的全境,而且還在向南宋地面擴展。法律的執行,呈現出更爲複雜的情況。在蒙古貴族中,仍以成吉思汗的劄撒爲最高法令。忽必烈平阿裏不哥後,即據劄撒處死孛魯歡等。但在金朝舊地漢人、女真人中間,則仍然繼續實行金章宗泰和元年制定的《泰和律義》,即金泰和律。在這同時,忽必烈又發布許多新的法令和條格。
一二六四年,中書左丞相耶律鑄奏定法令三十七章。據說“吏民便之” (《元史·耶律鑄傳》)。一二七一年,忽必烈在建立大元國号的同時,下令禁行金泰和律。一二七三年史天澤、姚樞等纂定“新格”,即彙集新的刑例。忽必烈親自閱看後,又命丞相安童及伯顔參考增減,但并未頒行。一二九一年,中書右丞何榮租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财等十事輯爲一書,名爲《至元新格》。忽必烈命刻版頒行,使百司遵守。《至元新格》一書隻是刑例的彙編,終元一代,也沒有編制完備的法典。在審判案件時,各級官吏沒有明确的律文可循,隻能檢對格例辦事,所謂“有例可援,無法可守。”因而内自省部,外至郡守,都抄寫格例至數十冊。遇事便檢尋舊例,照例科刑;無舊例才來拟議。但格例衆多,又往往不相一緻。于是,官吏便因緣爲奸,如甲乙兩方互訟,官吏看哪方有力,便援引對哪方有利的格例。各個地方各個系統執法理案也各不相同,更造成“政以邑異,法以縣異,文以州異,案以郡異,議以六曹異,論以三省異”的混亂局面。
法律是鞏固統治實行階級壓迫的工具。法律的混亂,更加便利了官吏們對廣大人民的任意壓迫。元朝的法律還在混亂中貫串着民族壓迫的通則。如刑法“鬥毆”例中規定:“諸蒙古人與漢人争,毆漢人,漢人勿還報,許訴于有司。”“殺傷”例中規定,“殺人者死”,但“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毆死漢人者,斷罰出征。”如此等等,說明元朝法律比遼、金等朝更爲赤裸裸地表現出民族壓迫的特點。
三、兵 制
成吉思汗在蒙古氏族制的廢墟上建立起奴隸主的國家,軍事組織與行政組織合爲一體,依十進制,編爲十戶、百戶、千戶以至萬戶。蒙古貴族和平民被召充當軍士(騎士),有戰事則傳檄集合,平時則散歸各部。成吉思汗即大汗位後,始設怯薛,作爲常備的侍衛軍,充當汗的宿衛。以後南向侵金,收降了一批漢人軍閥,同時又陸續在内地簽發民戶充軍,軍額大增。元朝滅宋後,把全國軍隊分爲蒙古軍、探馬赤軍(蒙古滅金時,由各部族所組成之前鋒和鎮守軍,後成專有軍名)、漢軍(金朝乣漢軍)、新附軍(南宋降軍)四類。這和官制上的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的區別相适應,也明顯地反映出各民族不平等的特色。軍隊根據所擔負的任務不同,又可分爲侍衛親軍與鎮戍軍兩大系統。
侍衛親軍蒙古怯薛軍成爲皇帝周圍擁有特權的貴族集團,此外另設有侍衛軍保衛京城及其鄰近地區(畿内)。忽必烈即皇帝位後,便從諸軍将中抽調一部分精銳組成武衛親軍,以董文炳等爲都指揮使,作爲皇帝的護衛軍。一二六四年(至元元年)改武衛軍爲侍衛親軍,分左、右兩翼。至元八年,改立左、右、中三衛。十六年,又增前、後二衛,合爲五衛親軍。侍衛親軍每衛萬人,選拔各地軍隊中勇壯者充任。随着對漢軍防範的加強,忽必烈又以河西軍(西夏軍)組成唐兀衛親軍,欽察軍組成欽察衛親軍。忽必烈以後的曆代統治者,又陸續增置西域親軍、阿速衛、康裏衛等親軍。這些由色目人組成的親軍越來越顯示出比五衛親軍還要重要的作用。
侍衛親軍環戍京城,在周鄰地區屯田,設都指揮使統領,總隸于樞密院。平時分軍屯戍,有戰事則抽調作戰。元朝皇帝去上都駐夏,侍衛親軍派充圍宿軍。皇帝出巡則充任扈從。侍衛親軍還鎮戍海口、看守糧倉和巡警城區。
鎮戍軍 鎮戍軍分駐全國各地,鎮戍地區設鎮守所。各地軍隊仍編爲萬戶、千戶、百戶,但這已完全不是來自蒙古氏族制時期的軍政合一的組織,而是單純的軍事編制。萬戶之下設總管、千戶之下設總把、百戶之下設彈壓。各地鎮守所由各行省的鎮撫司統領,統屬于樞密院。
鎮戍軍的分布也帶有強烈的民族色彩。邊徼要地由蒙古宗王領兵鎮守,黃河流域包括河南、河北、山東等地的大府,由蒙古軍和探馬赤軍屯駐。漢軍和新附軍多駐在淮河和長江以南。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又有不出戍的各民族的軍兵。如遼東有乣軍、高麗軍,雲南有寸白軍,福建有畲軍等。
軍戶蒙古舊制,從軍做騎士,必須具有貴族或平民的身分,而且被看做爲光榮而高尚的職業。軍士衣糧自備,作戰中掠奪奴隸和财物也按軍功大小,歸爲己有。這和漢地征發農民服軍役的制度,或雇傭兵制度迎然不同。入據中原之後,統治廣大漢地,軍兵制度也不能不逐漸地發生變化。
從窩闊台在位到忽必烈至元初期,多次簽發漢地的産多丁壯的“殷實人戶”充軍,世襲軍役,稱爲“軍戶”。戶出一人,稱獨軍戶;合二、三戶出一人,則一戶爲正軍戶,其餘爲貼軍戶。士卒之家,爲富商大賈,則又取一人充軍,稱餘丁軍。凡簽爲軍戶的,占地四頃以内可免除租稅,稱爲“贍軍地”。軍戶并且不負擔和買、和雇等差役,但要自備鞍馬器仗。元朝滅宋後,收編原南宋的部隊爲新附軍。新附軍隻有軍官才可能是大戶出身,其餘都是“亡宋時無賴之徒投雇當軍”。“歸附後籍爲軍戶,僅有妻子而無抵業”。北方新簽的軍戶是免除租稅差役的富戶,南方新附的軍戶則是遭受多方敲剝的貧民。洪焱祖詩說:“數戶賦一兵,優遊且殷實。北人尚兼并,差役合衆力”;“南人雖弟昆,小戶亦縷析,歲久弱弗支,貪官肆蠶食。”(《杏庭摘稿》)南北軍戶明顯的不同。
元朝建國後,大量軍隊鎮戍各地,軍戶的情況也不斷變化。原來以掠奪爲職業的蒙古軍和北方漢軍,長期屯駐在固定的地區,當平時不外出作戰時,便在駐地進行屯田,各地軍民屯田數約有二十萬頃。這些蒙古軍士每逢軍役要自備鞍馬、行裝,隻得變賣田産,甚至賣妻子。他們長途跋涉,到達戍所,戍者未歸,代者又要出發,軍官又乘機敲詐盤剝,因而困苦日甚。漢人富戶,多逃避軍役,由貧困的下戶充當。
蒙古軍原來以營爲家,外出作戰,家屬設奧魯(原義爲老小營)官管領。元朝建國後,蒙、漢軍在各地戍守。忽必烈曾多次下令罷奧魯官,由各路府、州縣管民官兼管諸軍奧魯事。蒙古舊制,軍士鞍馬器械等需用均須自備。因此,所謂諸軍奧魯也爲各軍提供軍需、管理辎重等事。各地長官兼管奧魯,向軍戶恣意勒索,使他們在軍官之外,又多一重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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