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赋税与屯垦
明朝建國前後,面臨着社會經濟殘破,人口流失,田土荒蕪,經濟制度紊亂,财政拮據等嚴重困難。明太祖在位時期,爲訂立賦役制度和商業貨币制度,恢複農業生産,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從而建立起新王朝的社會經濟秩序。
一、糧長與里甲
明太祖出身于農民,對農村基層狀況最爲熟悉。在遷徙江南豪富的同時,又建立糧長制與裏甲制,以便形成農村基層的新秩序。
糧長制——一三七一年,明太祖命戶部通令各地,核查民間耕地,以稅糧萬石爲一征糧單位,一縣分若幹區。每縣選正副糧長二名,以田土最多的大戶爲糧長,督收稅糧,解送官府。時稱“民收民解”。元末地方官吏,橫征暴斂,侵擾百姓,是貧苦農民的最大的禍害,也是農民起義的基本原因。明太祖以爲實行糧長制是“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明太祖實錄》卷六八)。以田土最多因而也納稅最多的大戶爲糧長,也可使稅糧的交納,得有保障。明朝的稅糧一半以上來自浙江、江蘇(直隸)、江西、湖廣等地,糧長制首先在這些地區實行,而并未普設于全國各地。糧長制實行初期,大戶懾于明太祖的猛政,曾取得一定的效果。一三八一年,浙江、江西糧長一千三百餘人,輸送稅糧到京師,明太祖親自召見嘉勉。但行之既久,糧長不免成爲實際上的基層官吏,依然可以恃勢侵漁舞弊。
里甲制——里甲制是基層居民組織。元代農村每五十戶結爲一社,推選通曉農事、家有兼丁者爲社長,督勸農事,也兼管究舉遊民、調解糾紛,協同赈濟及傳布禁令等事。城坊也有社長,各社戶數不一。鄉都(鄉的下級)人戶及城坊另設有里正、主首催督差稅。社長、里正等都是一種差役,由富戶輪流充任。一三八一年,明太祖改設里甲。元代的都合并爲裏。以一百一十戶爲一里,其中十戶爲里長,推選丁糧多者十人充任。里以下每十戶爲一甲,設甲首一人。里長也是一種差役,輪流充當。服役期間,所有追征錢糧、勾攝公事、祭祀鬼神、接應賓旅以及官府征求、民間争鬥等等都在職責之内。鄉村里長也還要經常督課農事。里中年高望重者,被推爲“老人”。“老人”職在導民向善,平息民間各種糾紛,剖決是非。里中建有旌善亭,張榜公布民間善事,申明亭張榜公布惡行,以示獎懲。里正與老人有政績者,可被皇帝召見。老人甚至可以會同村衆逮解不法官吏。里甲制的設置,旨在減少官吏欺壓,使村民編組自治,以維護基層的社會秩序。
二、戶籍與田籍
明太祖由農民成爲皇帝,并不能改變原有的土地占有制度,新建的明王朝依然建立在地主占有制的基礎上。明初田地分爲“官田”與“民田”兩類。“官田”是專門爲皇室宗族供給農産品的皇莊田土,牧放官馬的草場,園陵墳地,公共占地,皇帝賜給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内監、寺觀的莊田,以及職田,學田,邊境軍官的養廉田,軍、民屯田等等。“民田”是民自有之田,包括地主占有的土地和農民自有的少量土地,可以買賣。民人佃種官田,隻有耕種權而無土地所有權。貴族官員由皇帝賞賜的賜田,官吏的職田,也無所有權,皇帝和朝廷可以随時收回。屯田禁止私人占有。
明初,在某些戰亂較多的地區,官田的數量甚至超過民田。“官田”可用以直接向勞動者征收租稅,也可以用來進行軍、民屯田,以獎勵墾荒,恢複生産。
明王朝依據各地官田民田占有的多少征收田賦。依據戶口人丁征派差役。戰亂之後,人口流徙,田土占有也多變動。明太祖命戶部對各地戶口和田土普遍核查,編成戶籍冊和田土冊,存于官府。兩種冊籍的編制,是明太祖整頓賦稅制度的一大建樹。
戶籍冊——明太祖曾說“夫有戶口而後田野辟,田野辟而後賦稅增。”(《昭代經濟言》卷一),一三七○年發布聖旨,派遣戶部官員去各州縣普查戶口。先頒發 “戶帖”,要求民戶據實填寫,作爲編制戶籍冊的根據。又派出軍兵,随同辦理。百姓如有隐瞞,治罪充軍。明王朝在掌握了普填的戶帖後,于一三八一年,下令府、州、縣編制戶籍冊,稱爲“賦役黃冊”。每“裏”各編一冊,裏中每戶詳列男女年齡(男成丁、不成丁。女大口、小口)、田土房屋等本戶狀況。冊首爲“總圖”,冊尾登記鳏寡孤獨等不服役的人口,稱爲“畸零帶管”。規定每十年重編一次,以記載變動情況。将表格發給裏長,令各戶填報。官府比對先年的冊籍,死者除名,生者添注,田産買賣者記錄其稅糧的過割情況。(傅維鱗《明書》卷六八,賦役志)戶籍冊編成後呈交戶部一份,用黃絹封皮,故稱“黃冊”。省、府、縣各留一份,用白色封皮,通稱“白冊”。戶籍是征發賦役的主要依據,故又稱賦役黃冊。
明初的徭役,分爲“裏甲正役”與“雜泛”。裏甲役即輪流充當裏長、甲首,上級官府派征的各項物料及費用,裏長出十分之三,甲首人戶出十分之七。雜泛是臨時性的各種差役,如修路、築城、修倉、修河等勞役,田裏長、甲首根據各戶丁糧多寡按甲簽發。明初江南地區還曾有過一種按田土多少簽發的工夫役。田一頃出丁夫一人,稱爲“均工夫”。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曾編制“均工夫圖冊”。賦役黃冊編成後,這種均工夫役便行廢止。
田土冊——大約一三六八年建國時,明太祖就曾對一些地區的田土進行過丈量,爲編制田籍作準備。一三八○年派國子監生武淳等到各地監督繪制土地冊籍。土地丈量的重點是江南地區和北方各省,因爲這兩個地區的土地冊籍,散失最甚,土地占有情況也變動最多。各地田土冊的編制,至一三九三年才全部完成。
新編田土冊,又稱魚鱗冊,分爲總圖和分圖兩種。分圖以裏爲單位,相鄰田土按順序編号繪圖并記錄各号田土的名稱、類別、面積和四至,以及田主或管業人的籍貫姓名。總圖以鄉爲單位,把分圖合并繪圖,置于分圖之前,使閱者一目了然。然後再把一鄉之圖,合成一縣之圖。田土圖形相接,有如魚鱗,故稱“魚鱗圖冊”。圖冊編成後,官府可據以掌握土地占有及糧戶情況,征收田賦。各地的田土所有權也由此得到合法的确認,有據可查。現存明初魚鱗圖冊以小塊田土居多,反映着農民戰争誅除大戶和明太祖遷徙豪富所帶來的變化。
明初征收稅糧按田畝計算。開墾荒地可以免稅。夏稅征麥,秋稅征米。南北方糧産不同,可各以其地産供納。以糧交納者,爲“本色”,以絲絹或鈔交納者,爲“折色”。田賦率,大抵是“官田畝稅五升三合,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鬥二升。”(《明史》卷七八),這是曆史上很輕的田稅。明太祖實行輕稅,一是因爲建國之初農業生産尚不發展,一是因爲有意體恤農民疾苦,以穩定秩序。江南如蘇松嘉湖等經濟發達地區的稅率高于其他地區。畝稅可加重到二、三石。洪武初,浙西地方,因其民富實,一畝田稅相當二畝,征稅加倍。江西某些地區的田賦也高于鄰省。蘇州府一年交納的田賦曾達到二百八十萬九千餘石,有人說:“蘇州之田居天下八十八分之一弱,而賦約居天下十分之一弱。”(《日知錄》卷十,蘇松二府田賦之重)。
三、屯田
明太祖在戰争時期,已開始建立軍事屯田。建國之後,爲墾荒就業,恢複生産,在民間推行屯田,以後又發展爲商屯。明初屯田,因而形成軍屯、民屯和商屯三種類型。
軍屯——又稱衛所屯田,可分爲邊屯和營屯兩種。邊屯設在邊境,守軍進行屯田,謂之“且耕且守”,就地生産糧食,以供軍需。營屯是内地衛所軍的屯田,生産糧食,作爲軍糧。軍屯制規定,每軍受田五十畝爲一“分”,各地田土及生産條件不同,屯軍受田數額不一,以五十畝爲中制。軍屯産糧,洪武初年一度免征糧稅,一三八七年開始,征收屯糧,畝稅一鬥。洪武末改定稅則:“每軍屯一分,正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明會典》卷十八)每軍屯實際交糧二十四石,較洪武初年的畝稅一鬥,增加一倍半左右。軍屯是以軍事管理爲特點的屯田,屯軍全家生計主要依靠屯糧收入,生活十分艱苦。明初原額軍屯田土曾達到八十九萬二千餘頃。(《春明夢餘錄》卷三六)
民屯——明初,官府掌握了大量無主荒地,需要移民墾荒或募民屯種,因而實行民屯。屯戶的來源是:一、強制遷移民戶,二、召募的人戶,三、犯罪遷徙戶。
明初移民包括南北各地,人多田少地區的多餘人戶及流動人口遷移到人少田多的寬鄉,湖、杭等地的無田人戶到濠州屯種,由官府資助牛具種子,免征三年。同時又移江南民十四萬戶于鳳陽。一三七六年徙山西及真定民無田産者于鳳陽屯田。一三八八年徙山西澤、潞二州民無田者去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等處寬鄉,設屯。一三八九年移兩浙民,去淮河以南的滁、和等
州屯種。移山西的貧民往大名、廣平、東昌三府,分給田地達二萬六千七十二頃之多。這一年曾有山西沁州民張從整等一百一十六戶,自動申請屯田,被分給田地,賞賜财物,并受命回沁州召募居民,應募屯種。(《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七)元大都蒙古遺民三萬餘戶,曾被安置在北平府管内屯田。曆年官民罪犯都集中在鳳陽屯田,多達一萬餘人。
民屯田土實屬官田,各地根據屯戶的丁力,分給田土,北方地區每人可分田十五畝,菜地二畝。在管理上,以屯分裏甲,納入府縣行政系統。民屯賦稅,大緻上按官田稅額征收。
商屯——是商人經營的屯田。明初爲加強邊防,常在邊境地區設立軍儲倉,由内地召募商人運糧,輸倉。官給糧價及運費。一三七○年山西行省商人向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鬥,發給淮鹽引票一引(二百斤),商人憑引販鹽獲利,以償糧費。一三七一年“開中法”在各地實行。商人爲多獲鹽引,依民屯辦法在邊地募民屯田,以獲糧食,就近輸倉,形成商屯。商屯地爲官田,且多爲新墾荒田。商人出資召募邊地無田農民或流民耕種,供給牛具種子。此制推行後,内地鹽商多來邊地經營商屯。
四、商稅
明太祖爲重建社會經濟秩序,對商業采取低稅政策。明朝建國前對商人征收“官店錢”,稅率是十五稅一。建國後放寬到二十分取一。不久又放寬到三十稅一。對于民間生産工具、生活資料、文化用品以及嫁娶喪祭物品等的販賣,并予免稅。
明初商稅分爲兩種,一爲營業稅,即三十稅一的商稅;一爲通過稅,即商品通過關津渡口時的關稅。一般是按比例抽取實物。縣設稅課局,府設稅課司征收商稅。統由京師稅課司管理。
商人赴各地經商要取得官府驗發的“商引”。商引載明販賣貨物的種類、數量,及販運道裏遠近。無“商引”者,被視爲“遊民”治罪。京師城内由兵馬指揮司管理市場,每日校準市場度量衡器,檢查商人活動及物價情況。京師及其他大城市設有官辦貨棧,稱爲“塌房”。商人在塌房存放貨物,就地征稅。
五、大明寶鈔的發行
元代開始廣泛發行紙幣,稱爲“寶鈔”。元順帝時,寶鈔無限制地大量發行,造成貨币貶值,物價暴漲,帶來社會經濟的崩潰。明朝建國後,大量鑄造銅币“洪武通寶”錢,民間貿易都采用爲價值标準,币價相當穩定。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三七四年,設立寶鈔提舉司,又開始印造紙币。名爲“大明通行寶鈔”,次年由中書省正式發行。“寶鈔”以桑樹皮造紙印制,高一尺,寬六寸,質地青色。面值分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和一貫六種。每鈔一貫準銅錢千文、白銀一兩,四貫寶鈔準黃金一兩。(《明太祖實錄》卷九八)民間交易百文以上用鈔,百文以下用銅錢。商稅錢鈔兼收。官員祿米也發給寶鈔。
大明寶鈔發行後,由于不設鈔本,寶鈔不能兌換金銀,而且發行量過大,所以發行不久,即逐漸貶值,重蹈了元末的覆轍。洪武末年,兩浙民間鈔一貫隻折銅錢二百五十文,爾後又下降到一百六十文,加以僞造寶鈔充斥市場,鈔值難于穩定。不少地方的商品,不得不以金銀定價。寶鈔隻是在頒賞、俸祿或估産計贓等官方活動中使用,在社會經濟中則被視爲“劣幣”而被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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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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