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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6日星期二

元之社會各階層和經濟概況

第六节 社會各階層和經濟概况


  元朝統治時期,蒙、漢等民族的社會階級關系和經濟狀況,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動。這些變動的發生,主要是由于蒙古族中産生的奴隸制的生産關系注入了漢族地區封建社會經濟的機體。

  蒙古貴族奴隸主進入中原地區後,占有大量土地,逐漸轉化爲封建農奴主或地主。但他們同時占有大批的驅奴,用于農業和手工業生産。驅奴制度盛行的結果,北方漢人軍閥地主也多擁有驅奴。至于西北蒙古草原,奴隸制度在一些地區仍然是社會上主導的生産關系。

  奴隸制與封建制度的并存,在蒙古貴族内部形成代表不同集團利益,不同政治主張的對立的勢力,不斷釀成經濟的、政治的鬥争。蒙、漢貴族地主間的矛盾與鬥争,往往和蒙古貴族内部的鬥争聯系在一起。歸根到底,政治鬥争總是經濟領域中的矛盾的反映。

  元朝滅宋時,基本上保持了江南地區原有的經濟基礎。因此,南方和北方的生産關系和土地占有狀況都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元朝在北方和江南實行着兩種不同的賦稅制度,北方丁稅與地稅并行,江南則仍然沿用夏秋二稅。

  元朝建國時期戰亂的破壞和奴隸制度的注入,無疑是阻礙了漢地農業和手工業生産的發展。元代的農業和手工業,總的說來,并沒有超越南宋時期的生産水平。隻是若幹部門,如棉紡織業、印刷業和火炮制造業的生産技術,有所前進。但是,由于元朝幅員的廣闊和交通的發展,各民族之間以及元朝與西域、南海各國之間,加強了貿易往來。因此,元代的商業,特別是海外貿易,得到較大的發展。南宋時期,工商業已臻于繁榮。元代江南的商業城市,以杭州爲代表,在當時的世界上是較爲發達的。

  下面叙述各階層概況、賦稅制度和農業、手工業、商業的概況。


(一)社会各阶级概况


  一、地主與商人

  蒙古貴族地主

  成吉思汗建立奴隸主的國家以後,蒙古貴族以占有奴隸作爲主要的剝削手段。奴隸爲主人所私有,不得轉移。術外尼在《世界征服者史》中說:“任何人不得離開他們所屬的千戶、百戶或十戶而另投別的地方。違犯這條法令的人在軍前處死,接納他的人也要嚴加懲罰。”太宗窩闊台、憲宗蒙哥在對外作戰中,也是依軍功的大小,把不同數量的人戶賞賜給各級貴族。忽必烈建立元朝後,采行“漢法”維護金朝統治區的封建土地占有制。蒙古貴族在各投下,實行五戶絲制,同時開始了對土地的侵占。元朝滅宋時期,南下作成的蒙古貴族仍然擄掠大批人戶作爲私有的奴隸,甚至迫令降戶爲奴。但他們也乘勢侵占大量的田地,特別是原屬南宋皇室的官田。元朝滅宋後,占有田地的蒙古貴族,逐漸轉化爲剝削農民的封建地主。

  元朝的蒙古貴族地主,依仗政治上的特權,日益擴大土地的占有,主要有以下的一些途徑。

  賜田——蒙古初期隻賞賜奴隸人戶,忽必烈滅宋,把南宋官田賜給蒙、漢臣僚。此後,元朝一代,不斷有占地賜田的記載。賜田多者,如世祖賜撒吉思益都田千頃,武宗賜稠阿不刺平江田一千五百頃,文宗賜燕帖木兒平江官地五百頃,順帝兩次賜伯顔田共達萬頃。蒙古貴族在受賜占有的田地上,委派莊官,巧立名目,掠取田租。他們又依仗權勢,折辱州縣官員,不向官府交納租賦,緻使“官司交忿,農民窘竄”。

  強占——蒙古貴族恃勢強占民田或官田,據爲己有。世祖忽必烈時,宗王劄忽兒強占文安縣地。伯顔、阿朮、阿裏海牙等南下滅宋,侵占江南官田。貴族官員也都非法占有地土民戶,冒立文契,私己影占。忽必烈一再下诏“軍民官勿得占據民産”。說明元朝初年,強占民田已難于遏止。

  投獻——蒙古諸王投下,在各地自成勢力。各州縣官員、地主将官私田地人戶投獻,即可規避賦役。一二八二年,忽必烈的诏書說:“諸人亦不得将州縣人戶及辦課處所系官田土,各人己業,于諸投下處呈獻。”(《通制條格》卷二、《投下收戶》)這從反面說明:投獻的發展已經與官府的利益發生了沖突。成宗時,繼續頒發禁令,禁止諸王、公主、驸馬接受呈獻的公私田地。但投獻之事,仍然所在多有。河南行省有劉亦馬罕、小雲失不花等人,冒稱官府括地,把黃河退灘地上有主之田,強作荒地投獻給皇子和世■(音剌)。這實際上是強占後再投獻以求庇護。各地“有力富強之家”,也往往投充諸王位下,以逃避差役。

  職田——元朝初年,規定各路府州縣官員的職田。上路達魯花赤及按察使可得職田十六頃,是最高的規定數額。但實際上,官員以職田爲名,可以多方擴占。官員将職田出租,剝削佃戶。三品官即可有佃戶五、七百戶,下至九品也有佃戶三、五十戶。官員對租種職田的佃戶,恃勢任意增租。每畝租米可由二鬥六升增至六鬥,有的地方且高達畝征三石。此外,還有其他無名勒索。

  蒙古貴族地主除通過多種途徑,占有大量土地,從事封建性的剝削外,他們還因爲貴族的特殊地位,每年從皇室頒受大批的金銀币帛等賞賜,并且占據山林、房宅、礦冶、海舶等爲私産。一些貴族地主還發放高利貸或占據行市經商謀利。自蒙古諸王至怯薛子弟等世襲貴族之家,在政治權勢和經濟财力上,都超越于一般地主。

  

  漢族地主

  元朝把北方和南方的漢族,分稱爲漢人、南人,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不同的待遇。由于金、宋的社會曆史條件的不同,北方的漢人(包括漢化的契丹、女真人)地主與江南的南人地主,社會經濟狀況也有明顯的差異。

  北方漢人地主——“北方”即原屬金朝統治的區域,在女真的奴隸制轉化到封建制後,女真族和漢族地主的勢力,都在不斷發展。從成吉思汗出兵侵金時起,到忽必烈建立元朝、完全統治了北方,中間經過了近半個世紀之久。在這一戰亂頻仍的時期,北方地主階級的狀況,又有了很大的變動。

  漢人軍閥地主是僅次于蒙古貴族地主的特權階層。金元之際,各地地主豪強,組織武裝,據地自保。漢人地主勢力因而迅速發展。蒙古滅金後,他們接受官封,形成大小不等的軍閥。在各自統領的地區,掠取财貨,兼并土地。他們不僅擁有軍事、政治的權勢,而且占據大量的田地,成爲漢人地主階級中最富有的階層。

  蒙古滅金時期,依據蒙古奴隸制的傳統,簽發漢人富戶爲軍戶。軍戶得免除徭役,占田四頃以内免納稅糧。這些軍戶地主,參加蒙古軍作戰,也依慣例可以獲得俘虜以充奴隸。一家占有的驅奴多達數百,他們多被用于耕稼畜牧。

  投獻于蒙古貴族投下的漢人地主,依靠蒙古貴族的勢力得到保護。

  依靠漢人軍閥的漢人官員,也是大小不等的地主,握有不同的政治權力。

  北方地區的總的情況是:(一)蒙古貴族地主與漢人軍閥、軍戶、投獻戶、官員地主,占據絕大部分的土地,并有不同程度的特權。一般漢人平民地主無法與之比高下。(二)自蒙古諸王投下至漢人軍戶,都還役使相當數量的驅奴,保留着奴隸制的殘餘。因此,北方在戰亂後雖然地多人少,仍有大量的流民和驅奴不斷地逃往江南。

  南人地主——南方地區,在南宋統治時期,漢人地主勢力即有了超越前代的發展。随着租佃制在宋代的普遍确立,地主自由購置田地出租,湧現出衆多的田連阡陌的大地主。元朝滅宋時,忽必烈已逐漸建立起封建的統治秩序。元軍南下作戰,也不再單純以擄掠奴隸爲目标,而注意于保存江南财富。因而,南宋滅亡後,南方的剝削制度和漢人地主的勢力,基本上依然繼續下來。

  元朝在江南各地,委派蒙古、色目官員去進行統治。但這些官員隻知貪求财富,不知江南情事,因而往往被南人富豪所操縱。《元典章·刑部十九》收載大德十一年杭州路呈文說:“把持官府之人,處處有之,其把持者,杭州爲最。每遇官員到任,百計鑽刺,或求其親識引薦,或賂其左右吹噓,既得進具,即中其奸。始以口味相遺,繼以追賀饋送。窺其所好,漸以苞苴。愛聲色者獻之美婦,貪财利者賂之王帛,好奇異者與之玩器。日漸一口,交結已深,不問其賢不肖,序齒爲兄弟。……貪官污吏,吞其釣餌,唯命是聽,欲行則行,欲止則止,”另一件公文說,豪富兼并之家“威福自專,豪強難制,侮弄省官,有同兒戲。”蒙古色目官員辦理公務,自征榷海運至錢谷簿書,都必須依靠漢人司吏。而這些司吏又多與當地地主相交結,或者即是土豪之家,買囑承充。上下交通,表裏爲奸。路府州縣各級官府大都爲當地的地主富豪所把持。

  江南大地主既得以操縱官府,便可肆無忌憚地擴大土地占有。田多的地主,每年收租至二、三十萬石,佃戶至二、三千戶。松江大地主曹夢炎,單是所占澱山湖的湖田就有數萬畝,積粟百萬。蒙古人稱他爲“富蠻子”。松江另一大地主瞿霆發,自有田地和收佃官田共達萬頃,人稱“多田翁”。各地的田地絕大部分都集中在少數大地主手中。福建崇安縣所屬五十都的田地,共稅糧六千石,其中五千石來自五十家大地主。這就是說,六分之五的田地爲五十家大地主所占有。大地主收取巨額田租,可繼續購置土地。南宋亡後,有些官田也被有權勢的地主乘機據爲己有。大地主豪據一方,确是“無爵邑而有封君之貴,無印節而有官府之權”(趙天鱗:《太平金鏡策》)。

  南宋時期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在元代的江南得以延續,它的種種弊端也都在繼續發展。大地主或仗勢侵占民田水利,或隐匿田畝冒名析戶,或逃避賦役,轉嫁給佃戶和貧民,或借糧放債,加倍取息。南宋時期早已存在而無法消除的這些現象,在元代的江南,依然普遍地存在。

  

  僧侶地主

  金、宋統治地區,原來都有大批的僧侶地主。僧道的上層,占有田地出租或役使下級僧道耕作。元朝統治時期,僧侶地主又有進一步的發展。

  元朝以吐著薩迦派的佛教領袖世代爲帝師,總領全國的佛教。喇嘛僧人,即所謂“番僧”因而獲有種種特權。江南地區,南宋時禅宗的臨濟宗在江浙一帶盛行。元朝滅宋後,一二八○年,餘杭徑山臨濟宗禅師雲峰妙高曾來大都,爲禅宗争得繼續傳教的權利。天台、華嚴、律宗等宗派在南方各地也還有流傳。忽必烈以僧人楊琏真伽(一說吐著人,一說西夏人)爲江南釋教總統。楊琏真伽占有田地二萬三千畝,私庇平民二萬三千戶,仗勢勒索金銀珠寶。各級僧官也都占有不等的地産,隐庇平民,不輸租賦。一些僧官甚至淩駕官府,受理民訟,多方勒索,形成特殊的勢力。

  佛教寺院遍布各地,也都占有大量的田産。世祖忽必烈敕建的大護國仁王寺,在大都等處直接占有的水陸地和分布在河間、襄陽、江淮等處的田産,共達十萬頃以上,此外,還有大量的山林、河泊、陂塘。大承天護聖寺,在文宗時一次賜田即達十六萬頃。順帝時又賜十六萬頃。一般寺院也都占有數量不等的田地。大德《昌國州圖志》記全州共有田土二千九百餘頃,其中一千餘頃爲佛寺道觀所占有。江浙行省寺院林立,占有田地數不可知,行省所管寺院佃戶即有五十萬餘戶。各地寺院還占據山林爲寺産。許有壬《乾明寺記》說:“海内名山,寺據者十八九,富埒王侯”。寺院田土山林,雖然屬于寺戶,不爲私人所有,但實際上爲各級僧官所支配。大寺院的僧官即是披着袈裟、富比王侯的大地主。

  寺院所占的大量田産,除來自皇室賞賜和擴占民田外,也還來自漢人地主的托名詭寄或帶田入寺。元代寺院道觀可免除差發賦稅,因而漢人地主将私産托名寺院,規避差稅。有的富戶使子弟一人出家爲僧,便可将全家田産托名某僧所有,不再納稅。有的地主将田地舍入寺院,再向寺院承佃,這樣,便可不再向官府交稅和不再負擔差役。也還有一些地主,名義上布施家産入寺爲僧,但仍與妻妾同處,占田出租,與不出家沒有什麽區別,但因此便可逃脫賦役和官府的一切煩擾。一二九一年(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奏報全國僧尼多至二十一萬三千多人。實際上還要超過此數。仁宗時,浙西土豪沈明仁,創立白雲宗,托名佛教,強占民田二萬頃,糾集徒衆十萬人,蓄發娶妻,自有田宅,形成一個托名佛教的地主集團。

  道教在元代也具有很大的勢力,據說男女道徒有三十萬人。道教的信徒主要是漢人。江南道教以龍虎山張天師爲首,世代相承。據說張天師“縱情姬妾,廣置田莊,招攬權勢,淩轹官府,乃江南一大豪霸”(鄭介夫奏議,《曆代名臣奏議》卷六十七)。北方道教原有全真、真大、太一諸教派,而以全真爲最盛。全真道創始于金代,原來即是一些拒不仕金、逃避現實的漢人地主的結集。由于丘處機受到成吉思汗的召請,全真道最先獲得特有的優遇,一度大有發展。元初全真道雖然受到佛教的排擠打擊,但元成宗時又給予優容。道士(先生)得與佛徒一樣可免除賦稅差役,但又可合法地蓄發營田,與妻子同居,縱情享樂。元初名儒,如王鹗、姚樞、王磐、窦默等也都與道徒往還。道土地主成爲漢人地主中的特殊的階層。

  元代社會中的景教徒(也裏可溫)和伊斯蘭教士(答失蠻),主要是色目人,也同和尚、道士一樣地受到免除賦役的優遇。元初曾有過也裏可溫、答失蠻,僧、道“種田入租,貿易輸稅”的诏敕。(《元史·世祖紀》)可見景教、伊斯蘭教也有人占田業農,但他們大多數人還是以經商作爲主要職業。一些貴族教徒入仕元朝,成爲各級官吏。

  

  各族商人

  宋代的工商業,随着土地租佃制的确立而得到迅速的發展。以經商爲業的大商人,聚集巨大的财富,形成富有的階級。地主、官僚和寺院僧侶也都兼營商業。

  這種狀況,在元代也基本上繼續下來。

  元代社會中的色目人,多數是商人。他們在政治上、法律上都享有僅次于蒙古人的優越待遇。這是元代社會特有的現象。但色目商人的狀況,南北方也有所不同。在成吉思汗、窩闊台統治時代,俘虜的手工業工匠是作爲奴隸而役使于生産,商業也隻是爲了滿足奴隸主對奢侈品的需求。蒙古軍隊侵入中亞和波斯後,降服的商人不隻爲蒙古貴族提供各種珍寶,而且幫助蒙古統治者去進行對人民的剝削。奧都剌合蠻和阿合馬便是他們的政治代表。他們随從蒙古皇帝來到中原地區,并且成爲高級官員,倡導以“撲買課程”“羊羔兒息”等剝削方法,爲蒙古統治者掠奪人民的财富,爲色目商人提供謀利的通途。蒙古貴族對色目人特加信用。色目商人,由商而官,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都獲有一定的特權。他們的子弟,世代充任皇帝和諸玉的近侍,并成爲蒙古貴族政治上得力的助手。

  在南方,南宋時,沿海港岸本來居住着大批的“蕃商”。他們在元代也被稱爲“色目人”。但他們不同于阿合馬一類的官員,而是專以經商爲主,往來貿易。元朝統一全國後,與西方交通的主要商路,從西域轉到南海,“色目”商人從海道而來的人數大增。江南色目商人在元朝的政治代表是泉州的蒲壽庚。蒲氏原爲阿刺伯商人,南宋時在廣州經商,成爲當地的富豪,後來遷居到泉州。南宋末年,蒲壽庚和兄蒲壽■助南宋平定海盜,被任爲泉州市舶使。一二七六年十二月,蒲壽庚在泉州降元。元朝任他爲閩廣大部督兵馬招讨使。一二七八年,又升任福建行省中書左丞,并且受命去南海諸國,招徕外商貿易。蒲壽庚在元朝作官,隻是在局部地方,而且主要是管理海外貿易,與阿合馬等有所不同。蒲氏一家是泉州最富有的豪商。另一著名富商是回回佛蓮,有海船八十艘從事貿易,死後家藏珍珠多達一百三十石。這些富商受到朝廷上的色目官僚的庇護,進行非法的海外貿易,從中獲取暴利。

  漢族商人也擁有巨大的财富。揚州富商曹氏死後,因争奪家産發生訴訟。曹氏奴劉信甫賄賂官府等費,數至巨萬,全由自己償付。曹家之富可想而知。程钜夫《雪樓集》記載一個棄官經商的姚姓,在大部經商十年,累資巨萬。鹽商自宋代以來即稱豪富。元明宗、文宗即位時,因國庫空虛,得鹽商輸入銀兩,才得舉行朝會,頒發賞賜。楊維幀《鹽商行》詩:“人生不願萬戶侯,但願鹽利淮西頭”。“鹽商本是賤家子,獨與王家埒富豪。”說明鹽商的豪富已足以與王侯相比。

  漢族和色目的大商人,有些原是權勢之家,有些則交結權貴,壟斷貿易。還有一種是由官府備資,并且提供特權條件,交由商人代營的商業。這種組織名叫斡脫。一二九一年,元世祖的诏書說:“數年以來,所在商賈多爲有勢之家,占據行市,豪奪民利,以緻商賈不敢往來,物價因而湧貴”。色目豪商還勾結蒙漢臣僚,以向皇帝呈獻寶貨爲名,邀取十數倍的回賜,稱爲“中賣寶物”。泰定帝時,應償付“中賣寶物”商人的寶價,多達四十萬錠,約等于全國一年包銀差發十一萬錠的四倍。西域南海的珠寶商,獲利最大,遠超過其他商人。

  

  二、驅奴與農民

  驅 奴

  蒙古奴隸主在建國初期的對外作戰中,俘擄到大量的奴隸。成吉思汗“劄撤”規定:軍将在陣前俘獲人口,即爲私有奴隸。元朝建立後,蒙古軍将俘掠奴隸的慣例,并未能改易。阿裏海牙在對宋作戰中,即在湖廣俘降民三千八百戶爲奴。

  蒙古貴族占有大量的奴隸,分布在北方的廣大地區,稱爲“驅奴”。這些俘掠的驅奴,主要是外族,即包括契丹、女真人在内的北方漢人和一部分西征時遷來的色目人。

  蒙古族中奴隸制的發展,也使蒙古平民由于抵債、犯罪或被販賣而淪爲奴隸。武宗至大時,仍有大批蒙古草原的貧民南逃,把子女出賣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隸甚至被販運到西域或海南。奴隸制度推行于漢人地區後,北方破産的農民,往往因償債典身或賣身爲奴。江南地區也因而出現了變相的奴婢買賣。蒙古奴隸制的滲入,嚴重地阻礙着社會生産力的發展。

  元朝法令明确規定了驅奴與良民不同的身分、地位。奴隸和錢物一樣屬于主人私有。元初,奴隸有罪,主人可以專殺。以後,雖然規定要把有罪奴隸交由官府處治。但如果奴隸打罵主人,主人打死奴隸,無罪。主人故殺無罪奴婢,也隻是杖八十七;因酒醉殺奴隸,還要再減罪一等。元律規定,私宰牛馬,杖一百。奴隸的法律地位,還不如牛馬。主人甚至對奴隸私置枷鎖禁鋼,刺面割鼻。奴隸遭受主人壓迫而竟敢于控告主人,即由官府處死。奴隸可以被當作牲畜一樣地買賣。元初,大都有馬市、牛市、羊市,也有人市,買賣奴婢。奴隸在法律上低于一般良民的地位。良民打死別人的奴隸,隻杖一百七,罰燒埋銀五十兩。奴隸不能與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爲奴,仍屬主人所私有,稱爲“怯憐口”(家生子)。奴隸如背主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稱爲闌遺(不蘭奚)奴婢。如主人認領,仍交歸原主。驅奴既爲主人的私産,完全聽從主人的驅使,用以擔負家内勞役,也用來從事農牧生産或軍前服役。官府或蒙古諸王役屬的工匠,也多是奴隸。

  蒙古奴隸制,由于遭到人民的抵抗,不可能在漢族地區得到更大的發展。一二三四年,金朝滅亡。窩闊台即下令,凡軍前擄到人口,在家住坐者爲驅口,在外住坐者,随處附籍爲民。随着封建關系的發展,蒙古貴族的私奴,主要是從事手工業的奴隸也往往由他們自備物料造作,向各投下送納實物或納錢。這些現象反映着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化。但元朝一代,驅奴一直作爲一個被壓迫的階級而存在。人數是衆多的。

  

  佃 戶

  宋代農村中,地主出租土地剝削佃戶的租佃制關系,得到普遍的發展。金朝統治的北方,在經曆了奴隸制向封建制的轉化後,租佃制也在逐漸推廣。但是,在金元之際約半個世紀的戰亂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一批佃戶被俘掠做驅奴,一批佃戶被迫投充豪門求自保,也還有大批農民陸續逃往江南。

  元朝滅宋時,已在江南實行維持原有制度的方針,因而南宋農村的社會關系,在元代并未發生重大的變動。廣大佃戶主要分布在江南。

  南宋時,江南大地主不斷擴大土地占有。元代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戶數千家,多至萬家。大的寺院可有佃戶數萬。地主向佃戶收租,一般仍流行對半分制。南宋以來形成的多種名目的額外勒索,也都繼續存在。山南湖北道的一個官員奏報說:主家對佃戶的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發。江浙省臣報告說:“江南佃民,沒有自己的産業,在富家佃種田土。遇到青黃不接,水旱災害,多在田主家借債貸糧,接濟食用。田主多取利息。秋後佃戶把收得的糧米盡數償還本刊,還是不夠,便隻有抵當人口,準折物業,以緻逃移。”地主還以“奪佃”作爲威逼佃戶、提高租額、加重剝削的手段。官府出租的官田、職田,則依仗權勢,肆意敲剝。袁介《踏災行》詩描述松江民李福五,折當衣物,租佃官田三十畝,苦旱無收,縣官卻批荒作熟,逼取租米。李某淪爲乞丐,隻好賣了兒女交租。

  無田的佃戶,依附于地主的田地,處于無權的地位。佃客婚娶,田主要乘機勒索财物。如無力交納,便不能成親。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佃客在法律上是良民,不能象驅奴那樣合法買賣。但田主典賣田地時,将佃客計數立契典賣。田主可以随意打罵佃戶,甚至任情生殺。一三○二年的一件公文中說道:“亡宋以前主戶生殺佃戶,視若草芥。自歸附以來,少革前弊。”但事實上佃戶也隻有略高于驅奴的卑賤待遇。元朝法律規定,“諸地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地主打死佃戶,不須償命,而和主人打死驅奴一樣隻受杖罰,隻不過是杖罰較重。在驅奴制盛行的元代,擁有良民身分的佃戶,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實際上都近于驅奴。

  

  自耕農戶

  元代農民中自耕農戶大量減少,這是因爲北方的自耕農在戰亂中大量被掠爲驅奴,又有大量農戶淪爲權豪的部曲(農奴)。東平嚴氏集團的将校,即占民爲部曲戶,稱爲“腳寨”。蒙古貴族在城市近郊和軍兵駐所,強占大片民田作牧場,也迫使大批自耕農戶流離失所。幸存的自耕農,和地主一起被列爲“民戶”,要負擔繁重的丁稅、地稅和多種差役,因而往往被迫流亡。一二八三年,崔或奏報,自北方内地流移江南逃避賦役的農民已有十五萬戶。以後,這種人口南流的趨勢一直不曾停止。

  江南生産原來較爲發展,又不曾遭受北方那樣長期戰亂的破壞,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關系的發展,自耕農也越來越多地淪爲佃戶。《元典章·戶部五》收錄的一個公文說:“江南佃民,多無己産,皆于富豪佃種田土。”同書《聖政· 二》杭州官員的奏報說:“蠻子百姓每,不似漢兒百姓每,富戶每有田地,其餘他百姓每無田地,種着富戶每的田地”。這所謂百姓,即是良民。這個公文隻是反映出北方租佃關系的薄弱和驅奴制的盛行,并不說明漢人自耕農的衆多。但是,它恰恰說明了江南地區農民多是佃戶,自耕農爲數甚少,處于不被重視的地位。

  

  三、工匠與傭工

  元朝統治時期,手工業中也存在着不同制度并存的情況。蒙古貴族早期俘掠的手工業者,完全處于奴隸地位。元朝建立後,官府的工匠,仍獨立編爲匠戶,但可以不承擔其他賦役。江南地區,南宋已出現在作坊中工作的傭工,元代仍繼續存在。至于與農業相結合的個體手工業,則仍如汪洋大海遍布農村。元代手工業由此呈現出極爲複雜的局面。

  

  工 奴

  蒙古奴隸主國家建立後,在對外作戰中俘掠了大量的各族工匠。蒙古貴族對抵抗他們而失敗的敵人,往往大批殺死,隻留下有手藝的工匠帶回。這些被俘擄來的工匠在蒙古草原成爲工奴,他們在匠官的嚴格監督下進行各種手工勞作。一二一七年匠官史天倪所屬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糧斷絕,十死七八。成吉思汗解除禁采松實的命令,才使幸存者勉強活命。奴隸的處境,十分悲慘。太宗窩闊台時蒙古貴族把一部分俘擄來的工奴寄留在内地,派官員管理,讓他們“自備物料,造作生活,于各投下送納”;或者折納錢物。但仍有大量工奴被帶到蒙古草原,成爲官私奴隸。定宗貴由時,來到蒙古的基督教士普蘭諾·迎賓記載他的見聞說:工奴們“缺吃少喝,衣服褴褛”,“有些人的主人如此邪惡,什麽也不供給他們。因爲在替主人做完大量工作後,他們除非從必需的休息和睡眠中偷出時間外,再沒有時間來爲自己工作 ——如果他們有妻子和住所,他們就能如此做。我曾見過他們常常穿着皮褲而裸着身子在炙熱的陽光下工作,在冬天則忍受着極度的嚴寒。我見到過有人因嚴寒而凍掉手指和腳指,我也聽說過因同樣原因一些人死去或是毀壞其全身器官。”

  

  官工匠

  蒙古滅金後,曾在金朝統治下的北方地區,幾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業者調集京師,分類置局,編爲匠戶,屬于與民戶不同的匠籍。匠戶要世代承襲爲工匠, “子女使男習工事,女習黹繡”,官府把工匠編爲什伍,設官管領。忽必烈建立元朝後,原在和林及弘州等處的匠局陸續遷來大都和上都。滅宋後,又多次在江南簽發匠戶。一二七九年,籍人匠四十二萬,立局院七十餘所,每歲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一二八一年又在江南撥簽的匠戶三十萬中汰選十萬九千餘戶,其餘縱令爲民戶。元朝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機構下分設有各種匠局;全國各州縣也依其土産設局,從事各種手工業勞作。

  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襲其業,婚姻不能自主。這種制度顯然是由工奴演變而來。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給口糧。一般匠人每戶以四口爲限,正身每月給米三鬥、鹽半斤,其家屬大口月支米二鬥五升,小口并驅大口月支米一鬥五升,驅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官府在匠戶中扣發口糧、私增工課等敲詐勒索經常發生,匠戶遭受着官府的多方剝奪。但一丁入局,全家可免除絲鈔,有田四頃以内者免征稅糧,不當差徭雜泛。匠人在應役之暇,還可在家工作。少數有較高手藝的匠戶可因而緻富,自開鋪席買賣甚至蓄買驅奴。因此,一些民戶甯願投屬匠籍。

  散處在地方州縣特別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況又有所不同。這些工匠絕大多數原來是散居鄉村中與農業相結合的小手工業者。他們從數十百裏外被強征入局,所得衣糧又多爲匠局官吏所中飽。一家生活,常無着落。官府強征工匠入局往往并非本業,如抄紙、作木、雜色工人被強征去織造局。這些手工業者無法應役,隻好出資雇人代替。不少人因而傾家破産,被迫逃亡。

  江南地區,南宋時手工業較爲發達。元朝強征工匠,破壞了手工業的正常發展。

  

  傭 工

  南宋時,江南地區的某些行業中,已存在擁有數人甚至十數人的手工作坊,雇傭匠人進行生産。這種情況,在元朝一代依然繼續存在。元末徐一夔記杭州城相安裏 “有饒于财者,率居工以織。每夜至二鼓,一唱衆和,其聲歡然,蓋織工也”。他記述手工作坊的情形:“老屋将壓,杼機四五具,南北向列。二十數人,手提足蹴,皆蒼然無神色”。又說這些傭工每日得傭錢二百,有技藝較高者,要求加倍的工值,別家便果真出加倍的工值雇傭他(《始豐稿·織工對》)。這些傭工的社會、法律地位與佃戶約略相當。宋律有傭雇的“人力”“女使”,與“作匠”“佃客”并列。元代法律規定:“諸傭雇者,主家或犯惡逆及侵損己身,許訴官;餘非幹己,不許告讦,著爲制。”這同佃戶告地主的處治基本相同。元律中又有所謂“雇身人”、“雇身奴婢”的稱呼。他們原來的身分是良民,在受雇期限内,根據契約與主人發生主雇關系;當限滿贖身後,與主人的主雇關系即不再存在。明律中的“雇工人”就是自元律的“雇身人”、“雇身奴婢”沿襲而來。

  

  (二)賦役制度

  元朝建國以前,金、宋統治地區的社會經濟狀況有着很大的差異。蒙古滅金時,北方地區經曆了巨大的動亂。元朝滅宋,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各項制度。這就更爲加深了北方與江南的差別。《元史·食貨志》記載元朝的賦稅制度說:“其取于内郡(北方)者,曰丁稅,曰地稅。”“取于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北方和江南,明确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賦稅制。

  元朝沿襲唐、宋以來的戶等制度,根據居民的财産多寡,劃分爲三等,每等又區分爲三級,即所謂三等九甲,政府置爲鼠尾文簿。“除軍戶、人匠各另攢造,其餘站戶、醫蔔、打捕鷹房、種田、金銀銑冶、樂人等一切諸色戶計,與民戶一體推定,鼠尾類攢将來。科征差發,據站戶馬錢祗應,打捕鷹房合納皮貨、鷹隼,金銀鐵冶合辦本色,及諸色戶所納物貨,并驗定到鼠尾合該鈔數,折算送納。”(《通制條格》卷十七)

  

  一、北方的丁稅、地稅與科差

  北方的賦稅包括丁稅、地稅和科差。

  丁稅和地稅窩闊台八年(一二三六年),規定民戶成丁每年納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驅丁減半,老幼免征。民戶從事耕種,或根據牛具的數字,或根據土地的等級而征稅。一般說來,“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則驗地,官吏、商賈則驗丁。以後科取的數量叠有增加。世祖至元十七年(一二八○年)定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納五鬥,遞年增加,第六年入丁稅。“協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稅糧入倉,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如輸納遠倉則每粟一石折納輕赍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元朝在北方地區實行丁、地稅并行的制度。丁稅三石,畝稅三升,是丁稅十倍于畝稅。這對于僅有小塊土地的數口之家的農民說來,無疑是沉重的負擔,但田連阡陌的地主豪富,卻因而獲益。驅丁隻納丁稅的三分之一,也是有利于擁有驅奴的主人。

  科差包括絲料和包銀兩大項。窩闊台八年行“五戶絲”制,投下戶每兩戶出絲一斤輸官;五戶出絲一斤輸于投下本位。忽必烈建國後,改行“二五戶絲法”。民戶每十戶輸絲十四斤,漏籍老幼戶納絲一斤。絲料負擔大爲增加。包銀在蒙哥統治時期便正式定爲稅目。每戶征銀四兩(原爲六兩)并聽以他物輸納。忽必烈即位後,規定諸路包銀以鈔輸納,凡當差戶爲包銀鈔四兩(鈔二兩合銀一兩),較前減輕了一半。投下戶的包銀原由本投下與官府分取,至元初年整頓後,包銀全歸朝廷。各種戶計的負擔也有不同。在元管戶中有隻納絲而不課包銀的“隻納系官絲戶”、“隻納系官五戶絲戶”和“減半科戶”(每戶隻納系官絲八兩五戶絲三兩二錢,包銀二兩)等等,絲料、包銀之外,官吏的俸鈔也依戶等高下分攤,全科戶一兩,減半戶五錢。

  養馬和拘刷養馬是北方人民的一項特殊負擔。元朝官府在兩都附近飼養着大批馬駝,供皇帝貴族取乳和乘騎,每年向人民征收馬草飼料。成宗時,行鹽折草之法。每年五月官運河間鹽,計口俵食京畿郡縣之民,秋成驗數輸草,以供飼馬之用。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重十斤。所征草料如仍有不足,則分別驅馬就食于河北郡縣;再不足則并征刍于陝西等地。爲了便利于牧馬,大部的鄰近郡縣禁止秋後翻地。官府還禁止用馬拽車、拽碾、耕地。元朝還以征戍和邊地缺馬爲名,進行無償拘括。忽必烈一朝大規模的刷馬,就有五次,其中一次多達十萬匹。成宗以後又屢次進行拘刷,造成民間馬匹缺乏,嚴重影響生産。

  

  二、江南的兩稅制

  兩稅元朝在江南基本上沿用南宋依地畝征稅的夏秋兩稅制。忽必烈滅宋時,曾規定“其田租、商稅、茶鹽、酒醋、金銀、鐵冶、竹貨、湖泊課程,從實辦之。凡故宋繁冗科差、聖節上供、經總制錢等百有餘件,悉除免之”。并且規定除江東、浙西外,其餘地區隻征秋稅。鬥斜也沿用宋文思院的舊鬥(宋鬥一石約當元七鬥)。成宗元貞以後,始征江南夏稅,并規定秋稅隻令輸租,夏稅則據稅糧輸鈔。每稅糧一石,視不同地區,輸鈔三貫、二貫、一貫,一貫七百文、一貫五百文不等,折納木棉、布、絹、絲、綿等物。折輸之物,各随時價的高下以定值。隻有湖廣地區在阿裏海牙任行省時罷行夏稅,依中原例改課門攤,每戶一貫二錢,所收總額超過夏稅五萬餘錠。但到成宗大德初,又改門攤爲夏稅而并征,每稅糧一石輸三貫四錢以上,因之較江浙、江西稍重。此外,政府規定諸王、公主、驸馬得江南分地者,于一萬戶田租中輸鈔百錠,準中原五戶絲數,分賜給諸投下,謂之“江南戶鈔”。

  經理與助役元朝在江南行兩稅,以地畝爲賦稅的主要依據,就必須對田畝的數字和産權的轉移不斷查核。忽必烈時曾在個別地區經理田畝。仁宗時又在江浙、江西、河南三地區大規模進行經理,遭到占田隐稅的地主勢力的梗阻,而被迫作罷。在田賦上詭名寄戶、飛隐走貼、虛增張并等種種弊端,紛纭雜出,官府無法制止。

  稅糧不均自然也造成役法的紊亂。泰定初,江西地區創行所謂助役糧。其法“凡民田百畝,令以三畝入官,爲受役者之助”,“具書于冊,裏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餘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趙琏在浙東,建議以八郡屬縣坊正爲雇役,裏正用田賦以均之。餘姚、婺州、上虞也都在屬内丈實田畝,編行“魚鱗冊”。按民戶财産和稅額多少編制的“鼠尾冊”,作爲服役的依據。

  

  三、徭役和差役

  元朝把大部分徭役作爲專業,分撥一部分人戶世代擔負,如站戶(負擔驿站鋪馬)、獵戶、鹽戶、窯戶、礦冶戶、運糧船戶等等,這些人戶與民戶異籍。民戶不負擔這些專業性的徭役,但這些專業戶計負擔的其他徭役則由民戶按戶等分擔。

  徭役民戶所負擔的徭役,名目繁多,如築城、排河、運糧、采打、木植、造作船隻器甲、馬草等等,都自民間征發。元初修建大都,每年都征發成千上萬的民夫來采運木石。一二八六年河決開封、祥符等十五處,調南京民夫二十萬餘分築堤防。元朝侵略日本,在江南拘刷水手,打造戰船。行省官依各道戶計,敷派船數。被征發的丁夫離家五六百裏應役,凍死病死者不計其數。諸如此類的搖役,由官府依據一時的需要而任意征發,民衆的負擔是無限止的。

  元朝還繼承前代的“和雇”制,由官府出價,向民間強迫雇傭勞力、車輛。官府所出工價往往不足十之二三,而且多被官員中飽。名爲“和雇”,其實是變相的徭役。

  職役職役包括裏正、主首、社長、庫子等名目。裏正秉承官府的指令,管理裏社居民;主首催辦賦稅;社長功課農桑,糾監非違;庫子管理倉庫,主要由上等戶計承充。擔負職役的人可以免服本身其他差徭。富有者在裏社任職役,可以假仗官勢,侵漁百姓。貧弱者任職役則被官吏敲榨,窮于應付,賠累而無法償清。因此,“富者三歲一役,曾不以爲多;貧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王忠文公集》卷九)平民任職役既無法應付官吏之勒索,又無以責豪紳之拖欠,往往因此而傾家蕩産。

  裏社制度裏社制度是繼承前代的村社制而又有所強化。元朝法令規定:縣邑所屬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選擇年高曉農事者一人爲之長。增至百家者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爲一社。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爲社者聽。社内居民中,“或不務本業,或出入不時,或服用非常,或飲食過分,或費用無節,或原貧暴富,或安下生人,或交結遊情”(《通制條格》卷十六)等情況,社長都嚴加監視。對于“遊手好閑,不遵父母兄長教令,兇徒惡黨之人”,先由社長進行教訓。如不改正,便籍記姓名,等候提點官到來時,在社衆前審問是實,于門前粉壁,大字書寫不務本業,遊情、兇惡等名目。如本人知恥改過,則可由社長保明,報告官府,毀去粉壁。對所謂終是不改之人,但遇本社應派夫役,即遣使替民應役,直至悔過自新,方許除籍。社長對于上述人等如有失覺察,緻有人戶違犯者,則驗輕重責罰。元朝又規定:“諸經商及因事出外,必從有司會問鄰保,出給文引,違者究治。”“諸關廂店戶,居停客旅,非所知識,必問其所奉官府文引,但有可疑者,不得容止,違者罪之”。通過裏社和這一系列的規定,元朝官府對各地居民進行着嚴密的控制。

  

  四、課 程

  元朝所謂課程,主要是指工商稅課,包括歲課、鹽課、茶課、酒醋課、商稅、市舶抽分、額外課等名目。

  歲課歲課包括山林川澤之産,如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硝、堿、竹木之類。這些大都是在産地撥出民戶,設官開采;或就令認包采煉,因其呈獻而定爲歲入之課。元朝初期,課額各有一定,“多者不盡收,少者不強取”。後來,官吏以增課爲能,因緣爲奸,至于橫征暴取,無所底止。如無爲礬課,初歲課鈔一百六錠多,續增至二千四百錠。這個數目大多是斂剝富民、刻奪吏俸,甚至停給竈戶工本湊足。結果是迫使冶戶流亡、生産停閉。甚至有的地方,事實上并無該種産品,但官府徇私作僞,百姓卻憑空增負賠累。如甯國路民六百戶鑿山冶銀,歲額二千四百兩,實際上卻是市銀以輸官,根本不是從山中開采。富州本不産金,奸民勾結官府,募淘金戶三百,散住他郡采金以獻。歲課從四兩累增至四十九兩。到後來三百戶所存不足十一,又貧不聊生,官府于是責民代輸。

  鹽課鹽是官府的專賣品。在産鹽的地區,設立場官,役使竈戶煎煮,勞作十分沉重。每鹽一引,重四百斤,窩闊台時期價銀一十兩,忽必烈時,減爲七兩,又改爲中統鈔九貫。至元二十六年(一二八九年)增爲五十貫,成宗元貞二年(一二九六年)增至六十五貫。以後又累累增騰,至仁宗延祐二年(一三一五年)達一百五十貫,較之元初上漲十六倍多。法令規定凡僞造鹽引者斬,籍沒具家産以付告人充賞。犯私鹽者徒二年,杖七十,并籍其财産的半數。鹽的行銷各有郡邑。商人買到鹽引後,持引至指定的鹽場取鹽,然後到劃定的行鹽地區販賣。犯界者減私鹽一等科罪,鹽的一半沒官,一半賞告者。這不但給商業活動帶來限制,也給百姓帶來很多的禍害。很多地區因受行鹽地域的限制而不能就近購買,被迫遠道高價販運。官府又往往把鹽均數科賣,強事俵派百姓,以牟取暴利。黃溍指出:“厥今東南爲民病者,莫甚于鹽。始則亭戶患其耗而不登,次則商旅患其滞而不通,及均敷科買之法行而編民之家無貧富莫不受其患。況夫吏得肆其奸,則民之不堪益甚矣!”(《麗水縣善政記》)鹽專賣是元朝國家收入的大宗。天曆初,每歲總入爲七百六十萬一千餘錠。據說“國家經費,鹽利居十之八,而兩淮鹽獨當天下之半”。

  茶課茶的專賣,大體承襲宋朝的舊制。至元十三年(一二七六年),全部收入才隻有中統鈔一千二百餘錠。其法最初有長引、短引之分,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其後廢長引,稅率也一增再增。仁宗延祐五年(一三一八年),行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爲一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七年(一三二○年)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錠。如徽州、甯國、廣德等三郡茶課初止三千餘錠,其後屢增至十八萬錠。茶農因爲茶稅太重,更加上務官的勒索,無法應付,往往隻得砍伐茶株而改從他業。

  商稅元初規定,商稅三十分取一。市舶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爲抽分;在販賣中再征取商稅。桑哥當政時,大增天下商稅;其後累有增高。據後來文宗天曆年間的記載,總入之數,較至元七年定額不啻百倍。五六十年時間内,各種稅課都有數十倍或百倍的增高,這一方面是交鈔迅速貶值的必然;另一方面也表明苛征暴斂,稅網越來越密,取數越來越高了。

  和買元朝也繼承前代的“和買”制,向各地強行收購土産,按戶攤派。名義上由官府作價出錢,實際上作價不到實價的一半,而且往往拖延三五年不付價。官吏又從中作弊,多方敲剝。


(三)農業、手工業與商業


  一、戶口

  金朝統治地區的戶口,據一二○七年(泰和七年)的統計,共有七百六十八萬四千餘戶。南宋統治區的戶口,據一二二三年(嘉定十六年)的統計,有一千二百六十七萬餘戶。元朝建國後,各地戶口的分布有了很大的變動。總的趨勢是戶口減少,北方顯著地少于江南。

  一二三三年,窩闊台檢括中州戶口,共得七十三萬餘戶。一二三六年,得一百一十餘萬戶。元朝建國後,一二九一年的統計,北方諸郡民戶共有一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餘戶,比金泰和時顯著減少。某些地區,尤其是戰亂頻仍的地區,戶口更是大量削減。金澤州有戶五萬九千四百餘。一二四二年(脫列哥那元年)隻有一千八百餘戶。邢州原有八萬餘戶,元朝建國前隻存不到七百戶。毫州原有戶六萬,自金末即不斷南逃,所存不到十分之一。唐、鄧兩州,連年争戰,戶口流散十之八、九。關中地區在長期戰亂之後,八州十二縣,戶不滿萬。至于江南地區,忽必烈滅宋時,得戶九百三十七萬餘。一二九一年統計,江淮及四州地區共有戶一千一百四十三萬餘,接近于南宋時的數字。

  北方戶口的大量減少,主要是長期戰亂和人戶南逃造成的。但元朝官方的戶籍統計數字,并不包括全部的實際戶口,軍戶、站戶、匠戶等都不在民戶籍内。一二七一年,正軍及貼戶軍共有七十二萬戶,此後,還續有增加。站戶、匠戶等也都有不少的數量。北方各地存在的大量驅奴,附籍于主人,有口數而無戶數。這些情況說明,元代北方的實際戶數當高于現存的統計數,但較金代顯著減少,仍是事實。江南地區也還存在民戶以外的人戶和奴仆。他們雖然遠不如北方人數之多,但同樣說明,江南的實際戶數也應高于統計數。總的情形是,元代北方的人口顯著下降,而江南地區當較南宋時有所增加。南方和北方,戶口疏密,相距懸殊。

  元代戶口分布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各民族的往來遷移和雜居。蒙古建國初期,即有大批漢人遷往漠北。如史秉直所部漢人地主武裝曾有十餘萬家遷往土拉河上。蒙古軍俘掠的漢人也分布在和林、稱海以至謙州等地勞作。大批的蒙古、色目官員和軍戶,逐漸遷到中原,以中原爲家。忽必烈滅大理後,在雲南建立行省,并且封皇室宗王,領兵鎮駐。估計約有十萬以上的蒙古族因而定居在雲南。元朝滅宋後,襄鄂地區的大批漢人被遷往河西西夏舊地。原屬西夏的部分軍戶則遷居到合肥。回回、阿爾渾、康裏、斡羅思等軍戶聚居在宣德、大同一帶。江南地區商業繁盛的名城,如杭州、泉州、鎮江等地,都住有大批的各族人。《至順鎮江志》記載鎮江僑寓人戶有三千八百餘戶,包括蒙古、畏兀、回回、河西、契丹、女真和漢人(北方漢人),他們并且擁有兩千五百多名驅口。

  

  二、農業  

  金元之際,北方農村遭到嚴重的破壞。忽必烈建立元朝後,開始重視農業。一二七○年,朝中設司農司掌管農桑水利,禦史中丞字羅兼爲大司農卿,督課各地方官勸農。司農司還頒行農桑之制十四條,作爲督率農業生産的依據。忽必烈一朝,北方和兩淮地區,農業漸得恢複。江南和邊疆各地區則有不同程度的發展。

  農田的墾殖元朝經過開墾荒地、開發邊疆和興修水利,使農田面積逐漸有所增加。

  荒地的開墾——金元之際,北方出現大量荒地。一二七七年,元朝規定,各處荒地在限期内許舊主認領;逾限,許自願耕種。一二八六年,朝廷又下令募人開耕荒地,每丁撥地百畝,三年後再依例納稅(《元典章·戶部五》)。經過墾荒,兩淮地區逐漸出現變廢墟爲良田的景象。忽必烈時,淮北内地,隻輸丁稅。成宗大德時多次在那裏括地,征收地稅。

  屯田和邊境的開發——元朝建國後,在各行省立屯田以助軍饷,分軍屯、民屯兩種。據一三○八年的統計,全國屯田有一百二十餘所,墾田面積約在二十萬頃以上。北達漠北,南至海南都進行屯田,對各邊境地區的開發,起着顯著的作用。哈刺哈孫經理稱海屯田,教當地諸部落人耕作,溉田數千頃,歲得米二十餘萬斜。賽典赤在雲南教民耕種,修治滇池,辟地萬餘頃。

  水利與水田——屯田的發展也促進了水利的修建。元初,張文謙、董文用、郭守敬等修浚原屬西夏境内的唐來、漢延、秦家等古渠,灌田九萬餘頃;又開辟中興、西涼、甘、肅、瓜、沙等州的旱田爲水田。忽必烈以朵兒赤爲中興路新民總管,統領南軍子弟墾田,塞黃河九口,開其三流,據說三年之後,賦額增倍。江南地區南宋時在江淮水鄉依水造田,已見成效。王祯《農書》載有圍田、圩田、架田、沙田等多種。元代在南宋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元初松江曹夢炎依澱山湖圍田九十三圍,得數萬畝。不過,豪富占湖圍田,往往因此造成湖面收縮,或水流堵塞,使周近農民受害。

  木棉的推廣木棉的種植,在南宋時已逐漸擴展到江南的許多地區。元代更爲普遍。桑哥執政時,曾設置浙東、江東、江西、湖廣、福建木棉提舉司,每年向民間征收木棉布十萬匹。桑哥敗後,罷廢六處木棉提舉司。但朝廷仍在各地征收木棉,每年不下五十餘萬。成宗時,木棉布開始列入正賦,說明木棉的種植和紡織,已遍及于民間。北方地區在金代種棉甚少。隻是西北地區從回鹘略有傳入。北方民間甚至仍流傳着木棉是“垅種羊”的傳說(城上種羊臍,從土中生長)。耶律楚材到了西域,才知有木棉。作詩說:“西方好風土,大率無蠶桑。家家植木棉,是爲垅種羊”。元代北方也逐漸推廣種植木棉。王桢《農書》記木棉說:“江東、陝右亦多種,滋茂繁盛,與本土無異”。自陝右至淮北,木棉日益普及。

  耕作技術的交流元朝建國後,曾經長期隔絕的北方與江南人民之間以及各族人民之間,得以交流耕作技術。漢族農民遷往漠北後,在一些地區開始經營農耕。山北道居民原來不知稼穑,姚天福任按察使時,提倡樹藝耕作,漸緻富庶。雲南爨、■等族人民從漢人學會蠶桑。西域色目人定居在宣化等地,促進了當地果園農藝的發展。江南農民來到大都東南,開墾水田,形成北方重要的水稻産區。元朝一代不乏此類事例,說明各地區各民族間在農業生産中廣泛地交流了經驗和技術。一二七三年,元朝頒行《農桑輯要》一書,彙編曆代農學著述,并依據農業生産的實際經驗予以增訂,但它隻限于當時北方的農業成就。元朝建國後,山東人王祯著成《農書》,着意于總結南北方農業生産的經驗,“南北通知,随宜而用,使不偏廢。”書中論述荊桑與魯桑各有優長,應以荊桑爲本,以魯桑條嫁接,便能久遠盛茂。又論述生産工具:北方多用铧,南方皆用饞,應依老農經驗,南北互用,饞铧不偏廢。墾生地宜用饞,熟地宜用铧。經驗技術的交流,無疑有利于農業生産的發展。

  

  三、手工業

  棉織業棉織業的發展是元代手工業中的一個顯著的成就。南宋時廣東南海等地棉織業已有所發展。方勺曾記閩廣地區土人紡棉,先去殼,以鐵杖捍盡黑子,再用小弓彈令紛起,然後紡織。(方勺:《泊宅編》)工具頗爲簡陋。《農桑輯要》記載陝西地區軋制棉花裝衣,但還不知紡紗織布。成宗元貞年間,流落在崖州的松江婦女黃道婆,返回松江,帶來崖州黎族人民的棉紡織技術。黃道婆教松江人民制做捍、彈、紡、織的工具和錯紗配色、綜線摯花等技術,織成生動如畫的棉布。松江傳習棉織技術,成爲江南産布的名地。據王祯《農書》所載元代棉紡工具,與曆來的絲織麻紡工具大緻相同。松江棉織業當是在漢族絲麻紡織的基礎上,吸收黎族的棉織技術而有新的發展。

  松江棉織業的發展又促進了印染業。孔齊《至正直記》說:松江能染一種青花布,染法是從日本學來。用木棉布染印,青文洗浣不脫,并說這種青花布,染印蘆雁花草,宛如一幅苑畫。

  印刷業北宋畢昇發明膠泥活字版印書。但膠泥性脆,不耐久用,故宋元間有人鑄錫字。錫字難于使墨,率多印壞。王祯又改用木活字。木活字在畢昇時曾試驗過,但因木質有伸縮,沾水後發生高低不平。王祯選擇優質木料刻字,以防止沾水伸縮;木活字排版後以竹片夾住,再用木榍榍緊,使之堅牢,不緻活動。這就避免了泥活字、錫活字的缺點,使活字印刷術向前推進了一步。他用這種新法試印《旌德縣志》,全書六萬餘字,不到一月而百部印成。稍後,馬稱德也镂活字版至十萬字,印成了大部頭的《大學衍義》等書,活字印刷日益完善。爲了便于揀排活字,王祯又創造了可以自由旋轉的輪形字盤。盤裏的活字按韻分存,揀字時旋轉字盤,便可“以字就人”。敦煌千佛洞發現元代畏兀字的木活字,活字用硬木制成,具有同樣的高度。用木活字排印拼音的畏兀字,當更爲簡便适用。

  套色印刷技術的發明是元代印刷術發展的另一成就。一三四○年(後至元六年)中興路(湖北江陵)資福寺刻無聞老和尚注解《金剛經》,首卷的靈芝圖和經注都用朱墨兩色木刻套印。它比西歐第一本帶色印的聖詩,要早一百七十年。

  元朝在全國各州縣都照例設有學官,教授儒生。在所謂“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立有書院。學校、書院都有學田,充作經費。顧炎武說:宋、元刻書,皆在書院。由山長主持,通儒校訂,學者傳布。故書院所刻有三條優點:一是山長無事而勤于校雠;二是不惜費用而工精;三是版不貯官而易印行。元刻書籍流行一種圓美的楷書,和宋版書一樣,都是很精美的藝術品。

  制瓷業元朝制瓷業在南宋的基礎上繼續有所發展。江西的景德鎮,自北宋以來,二百多年間形成瓷業的一大都會。元人蔣祈記這裏曾有窯三百餘座。元朝改南宋所設之監鎮官爲提領。泰定以後,又以本路總管監領,而隸屬于朝廷将作院之浮梁瓷局。官府有命則選取細白質膩之陶土,精制爲薄質精美的進禦器呈進。這些進呈的瓷器因有 “樞府”字樣,故稱爲“樞府窯”。它們是千中選一的精品,故非一般民器所可比拟。窯主興燒必須向官府納稅,按規定二八抽分。“窯有尺籍,私之者刑;釉有三色,冒之者罪。凡利于官者,一涉欺瞞,則牙商、擔夫,一例坐罪。”景德鎮之外,荊浙川廣諸地民窯也很多。

  元代瓷器的特點以青花瓷器爲代表作。它的制作無論在顔料的煉制和燒造方面,都較宋代有了很大的發展。它已不象宋代青花類似磁州窯的鐵鏽花那樣釉色晦暗,而是色彩明快,釉質光潤,燒造技術已發展到相當成熟的階段。一九六四年河北保定出土的青花加紫镂空大蓋罐、青花八棱執壺和一九七○年北京出土的青花風頭扁壺、青花托盞等都反映了當時燒造的水平。它不僅行銷國内,而且還大批遠銷到海外。

  火器與武備火器制造在南宋和金朝都已有相當的成就,元朝又有較大的發展。元初伯顔軍進攻沙洋,順風掣金汁火炮入城,燒屋舍,煙焰燎天,焚城中民舍幾盡。這可能還是如金代飛火槍之類的燃燒性火器。但銅炮(又作火筒)的鑄造已逐漸進步。現存至順三年(一三三二年)鑄造的銅炮(藏中國曆史博物館),長三十五點三厘米,口徑十點五厘米,重六點九四公斤。和金代火炮以紙十六重爲筒比起來,進步之大是很明顯的。另一隻至正十一年(一三五一年)鑄造的銅火铳長四十三點五厘米,口徑三厘米,重四點七五公斤,是一種用于射擊的管狀火器。這很可能就是元末作家楊維桢所描寫的“龍井炮”或“銅将軍”之類。元末還有一種燃燒火器叫“沒奈何”,用蘆席作圈,圍五尺,長七尺,糊以布紙,絲麻纏縛,内貯火藥撚子及諸火器,用竿挑在頭桅之上。當接近敵船時,點燃火線,用刀砍斷懸索使落敵船之上,火器俱發,焚毀無救。足見火器使用己達相當規模。另有一種可以投擲的爆炸性武器鐵火炮,它大概接近于金人的“震天雷”。明朝人何孟春曾在西安城樓上見到過去貯藏的鐵炮名震天雷者,“狀如合碗,頂一孔,僅容指”,火發炮裂,鐵塊四飛,能遠斃人馬。另有一種是磁制,威力較差,但取給方便(《餘冬叙錄》)。何孟春所見之震天雷,與日本畫家竹崎季長所畫元軍侵日時使用的鐵火炮十分相似,可能即是元代遺物。

  元朝在溧陽、揚州等處都設有炮庫,制造火藥。一二八○年,揚州炮庫因碾硫磺失慎,發生爆炸,守兵一百人炸死,平地炸成一丈多的深坑。炮庫規模之大可以想見。

  火器之外,其他武器也有發展。元軍攻襄陽,用回回人亦思馬因、阿老瓦丁所造巨炮(投石機),置于城東南隅,重一百五十斤,“機發,聲震天地,所擊無不摧陷,人地七尺”(《元史·阿老瓦丁傳》),用力省而所擊甚遠。常州之役,伯顔又使用回回炮,“甚猛于常炮,用之打入城,寺觀樓閣盡爲之碎”(《心史·中興集》)。這種投石機确具有相當大的威力。此外,元代還出現了折疊弩、疊盾等經過改進的武器。

  

  四、商業交通

  元代農業、手工業甚少重大的發展,但商業卻臻于繁盛。這是因爲:(一)宋代的工商業很爲發展,國内外貿易都已具有相當的規模,爲元代所繼承。(二)蒙古四汗國橫跨歐亞,領有空前廣大的疆域。雖然各汗國逐漸趨于獨立,但東西方領域的擴展,極大地加強了商人的往來和各地商品的流通。(三)由于經濟的,也由于軍事的、政治的需要,元朝大力興建水陸交通。便利了商業的發展。

  下面叙述元代的城市、交通和海外貿易。

  城市北方的大都、南方的杭州是元代的兩大城市。随着海上交通的發達,東南沿海又出現一批新興的城鎮。

  大都——大都是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商業中心。大都周圍約有二萬八千六百米,坐北朝南,呈一個方整的矩形。它的南城牆約在今北京市東西長安街的南側,北城牆在德勝門外小關一線,仍有遺迹保存;東西兩側的南段大體與後來的城牆基址相合。城周設十一門:正南中央爲麗正門(今天安門南),右爲順承門,左爲文明門。北城東爲安貞門(今安定門小關),西爲健德門(今德勝門外小關)。東城設齊化門(今朝陽門),崇仁門(今東直門)和光熙門;西城設平則門(今阜城門)、和義門(今西直門)和肅清門。各城門都有壯麗的門樓。城牆用土夯築,外敷葦草,以防止雨水侵蝕。

  皇帝居住的官城在城南的中部偏西。整個城市由許多正東西和南北走向的街巷區分成整齊的棋盤形。大街寬二十四步,小街寬十二步。城内共五十坊,人口約十萬戶,各種市集三十多處。依照漢制皇都“面朝背市”的設計原則,城市的商業區在大内以北、全城中心鍾鼓樓附近及城西羊角市一帶。鍾鼓樓西的海子是繁華的運河碼頭,南來的貨船都在這裏停舶。海子兩岸滿布歌樓酒肆,是貴族富商尋歡作樂的地方。鍾鼓樓附近有米市,面市、緞子市、皮帽市、帽子市、鵝鴨市、珠子市、鐵市和沙刺(珊瑚)市。羊市附近有馬市、駱駝市。

  城中商業繁盛。各地的富商大賈,都會聚到這裏貨販。據說“萬方之珍怪異寶,璆琳、琅玕、珊瑚、珠玑、翡翠、玳瑁、象犀之品,江南吳越之髹漆刻镂,荊楚之金錫,齊魯之柔纩纖缟,昆侖波斯之童奴,冀之名馬”(《馬石田先生文集》卷八)等等,舉凡“天生地産,鬼寶神愛,人造物化,山奇海怪,不求而自至,不集而自萃”(《宛署雜記·民風》)。文明門外滿舶着南來的船隻,順承門外是南商的聚居之地,平則門外多留居西方商人。意大利旅行家馬可波羅在他的遊記中說,大都叫做汗八裏(汗城),城内外人戶繁多。附郭(外城)中住着許多過往商人和外國人。他說:汗八裏城象是商民的一個大商場。世界上再沒有城市能運進這些少見的寶貨。每天運進的絲就有千車。汗八裏周圍各城市的商民都要到這裏來買賣貨物。馬可波羅贊歎說:汗八裏城裏的珍貴的貨物,比世界上任何一個城市都多。

  杭州——杭州原是南宋的首都,又是商業的中心。南宋時期城中商業貿易,曾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繁華。南宋末年,外患頻仍,經濟凋弊,杭州城也漸見蕭條。元軍滅宋,杭州城免遭破壞,城中的商業,在南北統一,運河開通的有利環境下,迅速得以恢複。

  杭州商業的繁榮遠非新建的大都可比。著名的戲劇家關漢卿,在元朝滅宋後不久,自大都來到杭州。杭州城市的繁華和山水的奇秀,使他大爲震驚。他作曲稱頌說:“這答兒忒富貴,滿城中繡幕風簾,一哄地人煙湊集。”“百十裏街衢整齊,萬餘樓閣參差,并無半答兒閑田地”。“看了這壁,觑了那壁,縱有丹青下不得筆”。大約即在此前後,馬可波羅也從大都來遊杭州。他以驚奇的眼光稱贊杭州是世界上最繁華最富有的城市。說這裏的繁華,難以描述,如果不是親眼得見,真令人難以置信。馬可波羅記述杭州城裏人口極多,但街道寬廣,路面都用磚石鋪砌,下有陰溝排水。城裏有十個大方衢,形成市場。街上有高樓環繞,下層是店鋪。每周有三次集市,每次總有四、五千人。方衢附近設有邸店,供外地商人存放貨物。馬可波羅還說到元朝皇帝在杭州征收巨額的鹽稅和糖、香料、米、酒、絲等商稅。杭州的商家有十二個行,官府經由行會抽取商稅。

  馬可波羅還記載說,杭州城裏有駐軍三萬人,以鎮壓人民的動亂。每一座橋上都有兵士十人守衛。兵士們夜間在各街道巡查,禁止人們點燈夜行。馬可波羅沒有提到南宋時杭州盛行的“夜市”。按照元朝禁止夜行的法令,夜市當然已被禁止。

  元英宗時來華的意大利人鄂多立克也到過杭州,他說這是世界上規模最大之城。元未來杭州的非洲旅行家伊本·拔都他,也記杭州是他從沒有見過的大城市。外國旅行者對杭州的贊美,表明宋元時代杭州城市經濟的發展,在當時的世界上也是先進的。

  新興城鎮——随着商業的發展和水陸交通的發達,東南沿海、運河兩岸以至北方草原上都出現了一批新興的城鎮。

  上海鎮在南宋時屬秀州。元代因海上貿易發達在此設置市舶司,上海人口漸多,開始設縣,成爲新興的商埠。朱清因任海運萬戶緻富後,在昆山修建宅第,招徕香舶,屯聚糧艘。數年之間,昆山從一個墟市發展成新興的商業城市。各地各國商人在此聚居,據說是“番漢間處,閩廣混居,各循土風,習俗不一”(《昆山郡志》)。運河畔的臨清會通鎮,運河通航後迅速發展起來,商貨雲集,“南金出楚越,玉帛來東吳”,“此地實沖要,晝夜聞歌呼”。馬可波羅曾詳細地記述過運河沿岸的許多城市,其繁榮富庶的景象使他贊歎不止。

  北方蒙古草原也出現了規模甚大的城市,上都、和林、應昌、德甯等等。這些城市本身是由于政治和軍事的要求建立起來的。城市建成後,随着經濟的需要,商業活動也随之發展。上都所有需要的谷粟布帛以至纖靡奇異之物,都自各地販運而來。元朝一再以免稅、減稅和“自願徙居永業者複其家”等優惠待遇,獎勵商人前往北方草原貿易。和林所需糧食,用所謂“中糧”、“中鹽”等辦法,招募商人,自挽自輸,把糧食運往和林,計值給以鹽引、茶引或鈔币。每年的“中糧”高達三十萬石。

  商行與牙儈——宋代商人按行業組成商行,元代也仍然繼續。元人流傳所謂“一百二十行”“三百六十行”之說,以表明各行業組織之衆多。陶宗儀《辍耕錄》還記載各商行“各有市語,不相通用”。各行商人更加嚴密地保護着本行的利益。

  宋代商業貿易有牙人從中媒介。金朝規定:南宋商人在榷場交易,不得從中克取厚利。元朝滅宋後,一二八六年規定:“除大都羊牙及随路買賣人口、頭匹、莊宅,牙行依前存設,驗價取要牙錢,每十兩不過二錢,其餘各色牙人,并行革去。”(《通制條格》卷十八)對牙儈活動的限制,有利于商人的直接貿易。

  水陸交通 元朝疆域廣大,水陸交通都有重大的建設,主要是大運河的修通、海道的開發和陸上驿站的設立。

  運河的重修——隋炀帝開鑿溝通南北的大運河,宋金時,早已淤塞不通。元建都在大都,滅宋後,從江南北運的貨物由浙西入江淮,從黃河逆水至中灤(封丘)旱站,然後陸運一百八十裏至淇門入禦河。轉運裝卸,勞費甚巨。于是改由任城(濟甯)開河,分汶水至須城之安民山,入清濟故渎,經東阿至利津河入海,由海運至直沽。但這也因海口泥沙壅塞,不便通行而罷廢。又改由東阿陸運二百裏至臨清入禦河,勞費更巨。一二八九年(至元二十六年),采韓仲晖、邊源的建議,從安民山之西南,由壽張西北至東昌,又西北至臨清開河,入于禦河,全長二百五十餘裏。建牐三十一座,度高低,分遠迩,以節蓄泄,命名爲“會通河”。隋代運河以洛陽爲中心,迂回轉折,新運河全程縮短了九百公裏。一二九一年,又用郭守敬的建議,引大都西北諸泉水,在金舊運糧河基礎上重加修鑿,東至通州,入于白河,全長一百六十四裏,建壩牐共十一處,計二十座,命名爲“通惠河”。這樣,江南的貨物就可以經杭州水運直抵大都。南北大運河的修通,主要是爲了朝廷的财富需求,但它對溝通南北經濟,繁榮大都商業,都有着極大的作用。大都百姓需用的糧食,多半都是靠運河運來。但運河初開,岸狹水淺,隻能允許一百五十料的船隻通航。富豪權勢之家,往往造大船達五百料,充塞河面,阻礙航行;又強令不時開牐,更影響航運。大運河的運輸量還遠不能滿足大部的需要。很大一部分江南貨物,仍需要依靠海運。

  海運——南宋時,海運已有較大的發展。宋金之間,嚴禁海上交通,但沿海人民依然私自販祟,往返于山東與江浙海港之間。一二七六年,伯顔入臨安,曾令朱清、張瑄等将南宋庫藏圖籍自崇明州由海道載入京師。一二八二年,伯顔憶及海運南宋圖籍的事,命上海總管羅壁、朱清、張瑄造平底海船六十艘,載糧四萬六千石,由海道運至京師。但這次航行,因風信失時,次年始至直沽。海運試航成功後,忽必烈立萬戶府二,任朱清、張瑄經劃海運。一二八七年,又立行泉府司,專管海運,此後海運益趨繁盛。元朝規定,以嘉興、松江每年秋糧及江淮、江浙财賦歲辦糧充運,每年二月由長江口之劉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東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轉西至劉家島,又至登州沙門島,于萊州大洋入界河。當舟行風信有時,自浙西至京師,不過旬日。在直沽交卸完畢之後,海船在五月返航,複運夏糧,八月再回航。爲了航運的安全,又開始實行了設标指淺的辦法。當時海船大者可載八九千石,小者二三千石,運量從初年的四萬餘石遞增到三百三十餘萬石。據明人邱濬的估計,南糧北運,“河漕視陸運之費省什三四,海運視陸運之費省什七八”(《大學衍義補》)。有元一代,海運始終是保證财賦的重要手段。官府備置海船九百餘艘,船戶八千餘,分綱航運。官造的海船不足則征發民船,強征水手,名義上是由宮府預付雇值,實際上是強迫征用。

  陸上驿站——自窩闊台以來,逐漸在廣闊的領域内,建立起“站”的制度。《元史·兵志·站赤》說:“元制站赤者,驿傳之譯名也。蓋以通達邊情,布宣号令。”驿站的設立,起初隻是基于政治的、軍事的需要,特別是邊遠各民族地區往來的需要。但驿站的廣泛建立,卻增進了各地的水陸交通。站有陸站、水站兩種,以陸站爲主。陸站的交通工具,主要是馬、牛、驢和車,東北地區又有狗站,以狗拉橇。水站主要是指内河的交通,工具用船。元朝中書腹裏各路以及河南江北、遼陽、江浙、江西、湖廣、陝西、四川、雲南、甘肅等行省所轄驿站共有一千四百處(其中水站約有四百二十餘處)。此外,西北乞兒吉思、西南吐善等地,也都設有驿站,以便使臣往來。一二七六年,朝廷設通政院,統領各地驿站事務。各站設有館舍,供使臣居住。驿站所在地,簽發蒙、漢人民爲”站戶”,與民戶分立,不納賦稅,但需供應驿站需用的車馬和使臣的飲食。過往使臣憑借“鋪馬聖旨”(給驿玺書)或差使牌符,便可向當站的站戶勒索酒肉,多方敲剝。站戶承受的壓榨是沉重的。

  海外貿易——元朝的國外貿易,有陸路與海路兩種,主要仍是經由海路的貿易。

  西域交通的陸路,自遼、宋、夏、金對峙以來,長期受到阻遏。蒙古四汗國建立後,彼此交通,陸路由三道通往西方。一道由阿力麻裏經塔刺思,取道鹹海和裏海以北,穿行康裏、欽察草原到達伏爾加河上的撤萊,由此或西通東歐各國,或經克裏米亞半島越黑海至孔士坦丁堡,或經高加索至小亞細亞。基督教傳教士孟德科維諾在寫給教皇的信中說,這是最短和最安全的道路,隻用五、六個月的時間便可到達。第二道由阿力麻裏入河中,經撒馬爾罕、布哈拉,去呼羅珊(伊朗境)而抵小亞細亞。第三道由和田越帕米爾高原,經阿富汗進入伊朗。由于西北諸王不斷掀起戰亂,陸路的三道時常阻塞。

  海上通路由杭州通日本,順風七日七夜便可抵達。由南海西通阿拉伯、東非的海路,也頗便利。元朝滅宋後,收降回回商人、宋福建安撫沿海都制置使兼提舉市舶蒲壽庚,命他招納外國蕃舶商人往來互市。又令行省唆都招收海外諸蕃。元朝在東南沿海先後設置泉州、上海、澉浦、溫州、廣州、杭州、慶元等七處市舶司。海商在每年冬汛季風起時,領公據出海至所請之某國貿易,但不許越投他國;次年乘夏汛季風回帆,趕原市舶司抽分,在貨賣時又取三十之一爲商稅。未請憑驗而擅自發舶者,船物沒官。元朝又曾實行官府具船給本,選人入番貿易的辦法。所獲利息,以十分爲率,官取其七,貿易人得其三。并規定“凡權勢之家,皆不得用己錢入番爲賈,犯者罪之,仍籍其家産之半”。官府對海外貿易直接壟斷,但權貴豪商仍多違法經營。

  海外出口貿易主要以金銀、瓷器、絲綢爲大宗;進口主要是丁香、豆蔻、胡椒、鑽石、珠寶和藥物。官府多次申令凡金、銀、銅、鐵、絲綿、緞正、銷金绫羅、米糧、軍器和男女人口等禁止私販入番。一二九一年,又申令禁止泉州海船将蒙古男女販運到印度和“回回田地”(中亞)。海外貿易中,販運奴隸仍是一項常見的交易。

  《元史》記載,由海道同元朝建立各種關系的國家約有二十餘國。汪大淵《島夷志略》中列舉東南亞及西亞、東非等處的地名一百處。行泉府司所管轄的海船有一萬五千艘。海船的規模也相當可觀。非洲旅行家伊本·拔都他在記古裏時寫道: “那個國家的全部貿易都操在中國船隻手中。這些船可分三等:較大者三至十二帆。帆以竹片制成,形如織席。每隻船上有人員千人,即水手六百人,軍士四百人;另附供應船三艘。此種船隻僅刺桐(泉州)及辛克蘭(廣州)能制造,都制成三邊,以三腕尺長的大釘釘牢。每隻船有四個甲闆和許多供旅客使用的附有更衣室及各種設備的公私船倉”。位于蘇門答臘島上的三佛齊是元朝與南海諸國交通的樞紐。由此而東至于爪哇,向西經馬六甲海峽遠及于印度、錫蘭、阿拉伯半島和東非。各國商人經南海來元朝進行貿易。廣州、泉州、杭州等地都有大量的外國商人僑居;元朝的商民也有不少人僑居在南海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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