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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5日星期日

統治制度的確立

第二节 封建统治制度的确立


  康熙帝擊敗了漢族武将的反抗,又争取到漢族文士的支持。一六八四年,康熙帝南巡以後,清朝統冶區内開始呈現出穩定的局面。從一六四四年多爾衮領兵入關到這時已經四十年了。在這四十年間,清朝經過與被統治民族漢族的反複鬥争,終于取得了勝利,鞏固了它的統治。在這四十年間,清朝也不能不從實踐中逐步地放棄滿族傳統的奴隸制轉而接受漢族的封建制度和漢族傳統的封建文明。雖然傳統的奴隸制殘餘,仍在某些方面繼續存在影響。但是,清朝已是作爲一個封建王朝,奠定了它對全中國的統治。

  一六九○年(康熙二十九年),《會典》修成,基本上記錄了康熙二十五年時确立的各項封建統治制度,下面分別叙述清朝此時建立的政治、軍事、經濟各項制度和措施。

  

  (一)政治、軍事制度

  康熙帝除鳌拜後,陸續改訂政治制度。“三藩”戰後,政治制度漸緻完備,軍事制度則作了較多的改革。

  

  一、中央官制

  國家機構繼續實行内閣制,下設六部及理藩院。另設翰林院主管文事。皇族及宮廷事務設置專門機構掌理。

  内閣一六七○年,恢複内閣,職權又有所加強。内閣設大學士(無定員,經常爲滿漢各二人),加殿、閣銜,兼某部尚書。滿漢大學士承旨草拟诏谕,處理章奏。各直省的題本和各地臣民的密封申訴呈文,均由通政使司(設通政使二人)彙收登錄後送内閣查處。各部院及八旗題本,亦由通政使收遞。内閣票拟诏、敕,經皇帝批閱後,交由中書科繕寫,六科發出。軍國要務由此均經由内閣。實錄館、明史館等機構亦由内閣統屬。一六七七年,文臣入值南書房後,特頒诏旨多由在南書房行走的大臣秉承帝旨辦理。

  六部 康熙時,沿順治定制,仍由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掌政務。各部設滿漢尚書各一人,侍郎各一人。部下設司,長官稱郎中,也稱部郎;副長官稱員外郎,簡稱員外。下有主事、筆帖式等官員。

  吏部掌全國文職官員的考核、升降、賞罰、任免。戶部管理戶籍、田地、賦役、财政。戶部錢法堂有寶泉局,掌管鑄錢。禮部掌管國家典禮儀制、學校和科舉,接待外國使臣。兵部主管全國軍事及武職官員的考核任免,還管武生考試及軍械、驿站、郵傳等事。與兵部有關的太仆寺,設卿二人,少卿三人(滿一人漢二人,後裁爲各一人),掌管養馬和牧地事務。滿洲八旗兵與漢人綠營兵各有軍事系統指揮(見下節),兵部無權調遣。

  刑部主管司法行政,掌全國刑罰政令,與都察院、大理寺合稱三法司。都察院設左都禦史二人、左副都禦史四人,掌監察和谏議,參予審判。大理寺設卿二人、少卿三人(滿一人漢二人,後裁爲各一人),審核案件。重大案件,須由三法司會辦。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審定。工部主管修建宮殿、城池、興修水利等工程。右侍郎還兼管錢法堂寶源局(設滿漢監督各一人)監收銅鉛及鑄造事務,鑄錢專供工程費用。尚書或侍郎還和欽派的大臣共掌火藥局,負責火藥之存儲與領給。工部屬員參預京師河渠和街巷的修治。

  内閣和六部的各級官員,均規定滿漢并用,各有定員。官員出缺,始能補授。因此被稱爲“官缺”制。康熙帝大批任用漢人官員。官有定額定制,則可以合法地任用漢官,又可以保證滿人官員的權位,控制漢官。康熙帝多次強調“滿漢一體”。但六部郎中、員外郎等下級官員,滿缺多于漢缺。筆帖式(滿文文書)專用滿洲八旗和蒙古、漢軍旗人,多至千人。銀庫、緞匹庫、顔料庫等被稱爲“優缺”的一般官職,也多授予滿人,借以安置八旗貴族子弟。康熙帝利用官缺的選授,調諧滿漢之間的矛盾,保持了政局的穩定。

  理藩院清太宗崇德時曾設蒙古衙門,後兼管回、藏等族事務,擴爲理藩院。一六五九年(順治十六年)裁并于禮部。四大臣輔政時期,複設理藩院,管理滿、漢以外的各族事務。康熙親政後相沿不改。理藩院設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由滿族及蒙古族人充任,無漢官。理藩院與六部平行,獨立執政。

  翰林院康熙帝在複設内閣的同時,恢複翰林院的設置。設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兼禮部侍郎銜。下設侍讀學士、侍講學士,滿、漢各三人。編修、檢讨等官,無限額。翰林院掌文史之事,并備皇帝顧問,爲皇帝草拟禮儀性的文告。翰林院學士品級,與内閣同。可充任經筵講官、南書房行走。

  翰林院下設庶常館,爲新進士深造進修之所。每科朝考後,名列前茅者被選爲庶吉士,稱“庶常”。庶常入館學習,稱“館選”。

  起居注館記錄皇帝言行,設于太和門西庑。置記注官滿四人,漢八人(後有增加),以日講官兼任。

  國史館撰修清太祖以來曆代國史。從翰林院學士中簡選總裁和編修官。

  翰林院官員的品級雖不甚高,但因接近皇帝,常爲進身之階。清朝漢人大學士和各部尚書,幾乎全部是翰林出身。國子監祭酒、司業,内閣學士等官,非翰林不得除授。

  皇族與宮廷機構 朝廷中專設若幹機構管理皇族與宮廷事務,不屬于内閣。主要有:

  宗人府——管理皇族事務。清太祖之父顯祖本支子孫稱宗室,用黃帶;顯祖伯叔兄弟各支子孫稱覺羅,用紅帶。宗室與覺羅俱爲皇族。宗人府設宗令一人,左、右宗正各一人,由親王、郡王充任。掌管皇族繼嗣、封爵、授職、調遷、降革、賞罰等事,編纂玉牒(皇族譜系),登記生死檔冊。

  内務府——管理宮廷事務。宮廷中的财政收支、皇室膳食、衣裝、祭祀、遊幸以及宿衛宮城的上三旗軍營事務,都由内務府掌管。最高長官稱總管内務府大臣,由滿族王公大臣兼任或另行簡用。下設坐辦堂郎中、主事、筆帖式等官。内務府的直屬機構有七司三院,分理諸事,機構龐大,人員衆多。官員三百餘人,統屬夫役、内監等近萬人。

  敬事房——四輔政大臣時期,裁撤十三衙門,诏令永不用内官,但前明内監仍繼續在宮廷爲皇室服役。一六七七年五月,設敬事房,置總管、副總管、專管内監的甄別、任免、調遷、賞罰等事務,實際上又恢複了内監的任用。

  

  二、地方官制

  順天府和奉天府清朝建都北京,置順天府,設府尹一人,品級同于各省巡撫及京卿。管轄大興、宛平二縣與近京十九(後增爲二十二)州縣的行政事務。大興、宛平以外的州縣,兼屬直隸總督。奉天府是清朝舊都。作爲“留都”,設府尹一人,管所屬府、廳、州、縣漢人民事。并依朝廷建置設戶、禮、兵、刑、工五部(兵部爲康熙三十年增置),各設滿侍郎一人,不設尚書。另設盛京内務府,管理滿人事務。均統屬于盛京将軍。

  督撫司道清沿明制,分設直省。清初建置屢有變易。康熙時漸形成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蘇(江南)、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湖南(康熙三年,湖南分省。仍沿順治時制度稱偏沅巡撫。雍正時始改稱湖南巡撫)、湖北、四川、陝西、甘肅十八直省,每省設巡撫一人。又在兩江(江南、江西)、川陝、湖廣、兩廣、福建、雲貴設置總督,建制曆年不一。

  總督加兵部尚書、右都禦史銜,主管軍事,兼管民政和監察地方官員,是地方要員。巡撫加兵部侍郎、右副都禦史銜,主管一省民政事務,爲一省政務長官,(直屬軍營,稱“撫标”)又稱“撫軍”、“撫院”或“撫台”。

  各省巡撫以下,設承宣布政使司,長官爲布政使,又稱“藩司”、“藩台”,主管民政、财政,向所屬府州縣宣布政令。與承宣布政使司平行的機關有提刑按察使司,長官稱按察使,又稱“臬司”、“臬台”、“廉訪”,主管司法、刑獄和驿遞事務。撫台、藩台、臬台,俗稱“三台”,是省一級的主要官吏,其輔佐官員稱道員。

  道員又稱“道台”,是根據各省情況設立的糧儲、屯田、兵備、驿傳、水利、鹽法等道的長官,掌管所屬各項事務。作爲布政使輔佐的參政道、參議道駐守在一定地方,稱爲分守道。按察司副使、佥事道分巡某一帶地方,稱爲分巡道。

  府縣省與州縣之間設府,知府一人,統管幾縣。佐貳官員有同知、通判。同知亦稱司馬,通判亦稱別駕,與知府合稱“三堂”(知府爲正堂、同知爲左堂、通判爲右堂),分掌督糧、緝捕、水利等事。州是府屬的行政單位,有直隸州與散州之別。直隸州也統管數縣,職同一府,設知州、州同、州判等官。知府以下,分駐境内各地的官員,自成行政單位者,稱爲廳,是府屬的機構。廳也有直隸廳與散廳之別。直隸廳與府同級,長官稱同知、通判。

  散州、散廳與縣平行。縣是基層政權機構,知縣是“親民”之官,即直接統治本縣人民。賦役、訴訟、文教等事,都由知縣管理。知縣的輔佐是縣丞、主簿、典史、巡檢。縣丞、主簿分管戶籍、錢糧、緝捕等事,典史司稽察和管理獄囚,巡檢爲駐守縣内重要鄉鎮的派出人員,負責巡邏緝捕,維持治安。上項人員通稱佐貳,是知縣的助手。

  府縣所屬之城廂、市鎮、村屯等基層組織,沿襲明制有裏甲或裏社。一百一十戶爲一裏,設裏長。另推丁多的十人爲甲長,每甲管十戶,是爲裏甲(江南州縣名裏爲“圖”,稱圖甲)。裏(圖)甲長收繳當地賦稅。以後征收田賦改爲官收官解,納戶自封投櫃。一七○八年(康熙四十七年),申令設保甲以編審居民,維持治安。保甲制逐漸代替了裏甲制。

  專職官員 各地方除行政長官外,還設有分掌經濟、文教事業的專職官員。地位較高的主要官員如下:

  學政——掌管一省教育事業的長官稱提督學政,簡稱學政。從翰林或進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等部院官員中選派。選派前,需經過考試,合格者方可簡放。任期三年,辦事衙門稱“學院”。

  漕運總督——江南平定後,東南各省征收的米糧通過運河運往北京,稱“漕運”。每年額定四百萬石。督辦漕運事務的最高長官稱漕運總督,衙署設在淮安,管轄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

  河道總督——督辦黃河、運河的堤防、疏浚工程的長官稱河道總督。順治初設一人,駐山東濟甯,稱“總河”。一六七七年(康熙十六年),移督江蘇清江浦。

  鹽政——掌管鹽業征稅、調濟鹽價、督察所屬鹽務官員,統稱鹽政,由各省督撫兼管。管理鹽務的衙門稱都轉鹽運使司,長官稱鹽運使,設于長蘆(駐天津)、兩淮(駐揚州)、兩浙(駐杭州)及山東、河東(山西)、兩廣等地。不設鹽運使司的省分設鹽法道。鹽法道與鹽運使的職責是督察鹽場生産和管理鹽價、運鹽等事宜。

  地方各級官員也有固定的滿、漢官缺。督撫一級滿缺多于漢缺,府縣地方長官主要是漢人。

  

  三、兵 制

  清軍原以滿洲八旗兵爲主要兵力,太宗時,降清的蒙古、漢人軍兵分編爲蒙古八旗與漢軍八旗。此後,陸續收編的亡明漢人降軍,稱爲綠旗兵,又稱綠營。三藩戰後,康熙帝對清朝兵制主要是對綠營兵制做了較多的改革。

  

  滿洲八旗兵

  滿洲八旗來源于滿洲氏族部落組織。奴隸制時期的兵丁是自由民,作戰擄掠奴隸即可上升爲奴隸主階級。因此,八旗兵勇猛善戰,不同于漢族服役的士兵。

  八旗分左右兩翼。右翼是正黃旗、兩紅旗、鑲藍旗。左翼是鑲黃旗、兩白旗、正藍旗。每旗設都統一人、副都統二人,統轄本旗軍民,掌管兵馬、錢糧以及戶籍、田地等事項;所屬參領五人(後增設副參領五人),承上啓下,管轄若幹佐領。旗人戶籍都在八旗各佐領中,登記戶主氏族、官爵或閑散(無職者),備載父、兄、弟、子侄及戶下人等。三年比丁(查驗)一次,身高五尺以上或年滿十八歲的人爲壯丁(進關前後每佐領二百人,康熙十三年約爲一百三、四十人),驗看騎射,從中挑選兵匠。每佐領選充親軍二人,上三旗隸屬領侍衛内大臣,下五旗隸宗室王公;前鋒二人,隸前鋒統領;護軍十七人,隸護軍統領;步軍領催二人,步軍十八人,隸步軍統領;鳥槍護軍三人,鳥槍骁騎四人,炮骁騎一人,隸火器營;領催五人,骁騎二十人,弓匠一人,鐵匠或鞍匠一人,各隸本旗都統。

  清朝定都北京後,滿洲八旗兵成爲保衛國家,鎮壓人民的工具,并連年被派往各地作戰。有“禁衛”(禁旅)、“駐防”之別。

  禁旅八旗兵駐在北京。八旗兵丁分在京城各地,鑲黃旗在安定門内,正白旗在東直門内,鑲白旗在朝陽門内,正藍旗在崇文門内;正黃旗在德勝門内,正紅旗在西直門内,鑲紅旗在阜成門内,鑲藍旗在宣武門内。本旗都統率領骁騎按居止方位值班巡徼。八旗左右兩翼,各設前鋒統領一人,護軍統領一人,分別率領護軍參領、護軍校以及護軍營兵。前鋒營、護軍營平時警衛宮禁,皇帝外出巡幸則保衛行營。提督九門步軍統領一人,率領左右翼步軍總尉、步軍尉步兵,守衛外禁門、巡警城内、防火捕盜。内務府包衣三旗的前鋒、護軍、骁騎,原歸領侍衛内大臣統率,後歸内務府總管大臣統率,守衛宮禁。火器營爲特種兵,由王公大臣充任總統。滿洲八旗兵被皇帝視爲最可靠的軍事力量,是國家根本所系。禁旅八旗兵以滿洲八旗爲主,留守京城,保衛皇室,稱爲京旗。遇有戰事,派出作戰,戰後仍回京城。駐防八旗兵,分駐全國各軍事重鎮,總數約數萬人,後漸有增加。

  來源于氏族成員的滿洲八旗兵原來作戰時自備馬匹器械,擄掠财物奴隸歸兵丁所有。得充兵丁作戰是光榮而有利的職業。清朝占領北京後,禁止擄掠,八旗兵丁仍須承受負擔。早在一六五五年(順治十二年)時,戶部尚書陳之遴就指出:“遠涉數千裏,長征一二年。出兵之時,買馬置械,措費甚難。凱旋之日,馬倒器壞,又須買補。滿兵月糧幾何,堪此重費。”(《清朝經世文編》卷三十五)八旗兵成爲國家軍兵,馬匹器械改由朝廷專設機構喂養和制作,兵丁靠朝廷發給糧饷生活。康熙時定制:前鋒、親軍、護軍、領催、弓匠長月給饷銀四兩,骁騎、弓匠、鞍匠三兩。此外,每年各給米四十八斛。步軍領催月給銀二兩,步軍一兩五錢,鐵匠一至四兩,年各給米二十四斛。炮手二兩,年給米三十六斛。八旗騎兵糧饷,相當于當時七品官(年俸四十五兩、米四十五斛)的俸祿,遠比綠旗兵優厚。但八旗兵丁駐守京城,脫離農事,單靠糧饷和朝廷的賞賜過活。旗丁家口日繁,生計日蹙。聚集在京城,無所事事,遊手好閑,戰鬥力也日漸削弱。康熙一朝,随着封建統治的确立,八旗兵由奴隸制軍兵轉化爲封建國家的軍隊。八旗兵丁的“生計問題”,越來越嚴重了。

  

  蒙古八旗與漢軍八旗

  蒙古八旗與漢軍八旗也有禁旅與駐防之別,編制基本上與滿洲八旗相同。但漢軍八旗每佐領下置領催四人,馬兵三十人,步軍領催一人,步軍十二人,共計四十七人,與滿洲八旗略異。

  編入漢軍八旗的兵丁,不再是分屬滿洲八旗的奴隸,而是國家直屬的軍隊。其地位當然低于滿洲八旗,但因降清較早作戰有功,軍事、政治地位又都優于入關後的漢人降軍綠旗。

  吳三桂、尚可喜、孔有德、耿仲明等藩王,所率領的舊部雖按八旗制度編制,設統領,但各自成系統,并不隸屬滿洲八旗或漢軍八旗。在曆年作戰中,收降的綠旗兵,也由藩王直接管轄。“三藩”戰後,康熙帝将吳三桂藩下人丁編入内務府三旗,分遣到遼東各地。尚之信藩下十五佐領兵丁,改屬駐防廣州的漢軍旗。耿精忠藩下十五佐領兵丁,改屬福州的漢軍旗。原屬孔有德藩下的兵丁,也編入漢軍旗。

  

  綠旗兵

  清軍在作戰中陸續收降明軍,多達幾十萬人,不可能繼續依照八旗建制。降軍另行編組,旗幟概用綠色,因此被稱爲綠旗兵。綠旗兵以營爲主要的基層編制,因而又稱爲“綠營”。

  綠旗兵的編制,大體上是省設提督,省内重地設鎮,由總兵官統領。下設副将、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職。總督、巡撫等地方官員節制綠旗官兵。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各有幾營标兵(督标、撫标、提标、鎮标),專備調遣。副将所屬官兵稱“協”,駐守要地。參将至守備所屬官兵,都稱爲 “營”,防守城邑、鄉鎮,守兵稱爲“汛”,駐防巡邏的地區稱“汛地”。京城設巡捕三營兵共有五千餘人(後增至萬人),由步軍統領兼轄。全國共設六十六個鎮(總兵官),約有綠旗兵六十萬人,是清朝的重要支柱。“三藩”戰争中先後被調遣作戰的綠旗兵即有四十餘萬人。

  “三藩”戰後,康熙帝對各地綠旗兵制作了下列改革:

  (一)綠旗兵的将官由兵部任免,提督、總兵等大員,兵部開列,請旨簡放,後來副将也改爲開列。參、遊、守備等官,邊疆及省會沖要地方由督撫提鎮揀選才技優長、谙練地方的人員題補、調補,其餘各缺由兵部推升;千總、把總由督撫提鎮撥補。這就在全國範圍内建立起升調制度,兵部掌握軍事行政大權。将官不能世守一方,統率一軍。“三藩”戰争中立有大功的趙良棟,也被調離原領的綠旗。

  (二)将領升調,不準攜帶兵丁。康熙《會典》規定:“凡擅帶營兵:提督、總兵官等升任別省,将本省營内經制兵丁帶赴新任者,十名以下罰俸一年,十名以上于現任内降一級。”将領不能再豢養自己的私人武裝力量,明末軍隊中的家丁親兵制度被廢除了。

  (三)将帥調兵,需要呈報皇帝批準。康熙《會典》規定:“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不待回報,辄于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沒有皇帝的“禦寶聖旨”,将帥不能調動本部兵丁,兵權更集中于皇帝了。

  康熙帝對綠旗兵丁也存有戒心,曾說:“凡地方有綠旗兵丁處,不可無滿兵。滿兵縱至糧缺,艱難困迫,至死斷無二心。若綠旗兵丁,至糧絕時,少或窘迫,即至怨憤作亂。”(《清聖祖實錄》卷二七四)爲加強對綠旗兵的控制,綠旗将官出缺時,可派滿人補任。滿洲八旗兵與綠旗兵共同作戰時,綠旗官兵要接受八旗将領的指揮。

  

  四、法 制

  康熙時,承襲順治朝的法律,編修則例。司法機構與程序也漸趨完備。

  律例的編修清太祖努爾哈赤建國時,開始訂立法制,以維護奴隸主國家的統治。與曆史上其他民族初建國時的情形相似,清太祖時的原始的法律也着重在禁止反叛和竊盜。禁反叛主要是在禁止奴隸主貴族和自由民的叛亂,以維護統治秩序。奴隸反抗,主人可以随意處死,不須執法。禁竊盜主要是在保護私有财産。清太宗時,始有成文的法令,稱爲“盛京定制”。順治帝即位,多爾衮領兵入京,任用漢官統治漢地。明令宣布漢人犯法仍依明律治罪。一六四五年(順治二年),據明律參稽滿族的舊法編修清律。次年三月,修成刊布,名爲《大清律集解附例》。以順治帝名義撰寫的序文,說是“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基本上是明律的重刊,加進了滿族舊制的内容。所謂“附例”即附錄案例,以說明律文續有增删。康熙初年,存三百二十一條。康熙帝親政後,繼續實行順治律,命大學士兼刑部尚書對喀納将律文予以校正。一六七九年,又命滿漢大臣會同更改條例,別自成書,名爲“現行則例”。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将現行則例正式附入《大清律》頒行。随後又命刑部尚書圖納、大學士張玉書等于每篇之後,增加疏解,以注釋律義(未正式頒行)。

  司法順治帝時采用明制,康熙帝繼續沿襲。朝廷最高司法機關爲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與大理寺。刑部尚書例由大學士兼領,權位極重,與明制又不盡相同。外省刑案統由刑部複核,京都案件也由刑部審理。不須三法司會審者,都察院及大理寺即無權過問。三法司會審的案件,也由刑部主稿。刑部受理的案件,每月要向皇帝彙奏。順治時設有督捕衙門,緝捕逃人,隸兵部。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裁撤,所屬機構也并于刑部。

  地方司法,仍沿明制,由行政機關兼理。縣官承審戶、婚、田土諸案及笞杖輕罪,稱爲“自理”。重大案件須報府,轉呈按察使,以至巡撫、總督。徒刑以下案件,可由督撫定罪。流刑與死刑,均須呈報刑部複核。地方各級審定的案件,罪犯不服,允許向上級申訴。

  地方重大案件判處死刑,經刑部複核,由六部尚書與通政使、都察院左都禦史、大理寺卿等九人,習稱“九卿”會同定案,例在每年八月進行,稱爲“秋審”。霜降後至冬至前,審理刑部審決的京城案件,稱爲“朝審”。每年夏季自小滿後十日至立秋前一日,大理寺官員、刑部承辦司與各道禦史會審京城的笞杖等輕罪案件,稱爲“熱審”。

  滿漢官員犯罪,須先呈報皇帝請旨,司法機構不得自行提審。滿族宗室犯罪,須由宗人府審理。京城步軍統領衙門審理旗民。内務府慎刑司專理上三旗案件。其他漢人官衙不得審判滿人。地方府縣審理滿人案件無權判決,須呈報滿人将軍、副都統、理事同知審處。

  刑名清律沿襲明律,刑名仍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爲主刑。笞用小竹闆責打十下至五十下,凡五等。杖用大竹闆打六十至一百下,五等。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至杖一百徒三年,凡五等。流是流放二千裏至三千裏,又三等。死刑分絞、斬兩等。五刑共分二十等,稱爲刑等。處刑時依據罪情輕重,減等或加等。

  主刑之外,較斬刑尤重者有淩遲、枭首示衆、戮屍諸刑。較流刑爲重者有遷徙(安置遠地不準回籍)、充軍(二千裏至四千裏五等)、發遣(發至邊地軍中爲奴)諸刑。

  滿人在處刑時也優于漢人,可依律“減等”或“換刑”。滿人監禁收入專設的内務府“監所”,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不入一般監獄。

  法律内容順治至康熙時的律例,基本上沿用明律,即沿用漢人維護封建統治的法律。清律類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即以六部所轄分爲六個系統。六律中都貫穿着維護封建國家皇帝與臣民,家庭中父子、夫婦,社會上地主與農民的統治關系。源于唐律的“十惡”是不赦的大罪,謀反與謀大逆(謀毀宗廟宮室)者不問首從,均淩遲處死。子孫毆打父母、祖父母者處死,祖父母、父母打死違反教令的子孫隻杖一百,故殺的也隻徒一年。妻子毆打丈夫者杖一百,毆打緻疾者處死。丈夫打妻子不至折傷,不治罪。折傷以上,也減罪二等。丈夫打死小妾者,徒三年。因過失殺妻妾者,不論罪。佃戶見田主,不論老幼,都行以少事長之禮。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五十兩以上笞二十,百兩以上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并追本利給主。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負債者孽畜産業,杖八十,例準 “納贖”,即出錢贖免。清律的各項規定,維護封建的經濟關系以及社會、政治關系的階級性質,是很明顯的(參見薛允升《讀例存疑》)。

  清律沿襲明律而“參以國制”,仍然維護殘存的滿族奴隸制度,以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的統治。家生奴仆及契買奴仆,須世世爲奴。奴婢不能與良人通婚。奴婢毆打主人處死。但主人殺奴婢,處杖刑或徒刑。這較之主人可以任意殺死奴婢的奴隸制度來,多少有所限制。

  

  五、科舉、學校

  各級官員的選任,滿官主要來自八旗貴族,由皇帝“特簡”(任命)或會推(推舉)。漢官雖也有特簡與會推,但主要來源是科舉。科舉被視爲漢人官員出身的“正途”。滿官由科舉出身者甚少。

  科舉考試順治時已行科舉。康熙帝舉行博學鴻儒科,爲科舉定例之外特設的“制科”。正規的科舉考試,仍沿明制,每三年舉行一次。先在各省城考試,稱爲“鄉試”。參加鄉試者必須是府州縣的生員,通稱諸生(秀才)。各府州縣學每年考取童生一次,考試合格者入學爲生員。生員參加鄉試得中,稱爲舉人,第一名爲解元。舉人可于第二年到京師禮部應考,稱爲會試。會試合格的人爲貢士,第一名爲會元。貢士再赴宮中太和殿應試,稱爲殿試或廷試,由皇帝出題策問。殿試發榜分三甲,一甲爲狀元、榜眼、探花三人,二甲和三甲人數不定。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統稱爲進士。二甲首名稱“傳胪”。殿試後狀元授職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職翰林院編修。進士還要在保和殿進行朝考,名列前茅的人被選爲翰林院庶吉士,稱爲“館選”。庶吉士在庶常館讀書三年,考試散館。成績優秀者留爲翰林院編修、檢讨,其餘分別授官,可遷調至高位。進士因以予館選爲榮。不予選的進士,分別授任各部主事等朝官或州縣官。

  科舉又有武科,以考選将官,多在文科試後舉行。也分鄉試、會試、殿試,考試内容分外場和内場,外場試馬箭、步箭、開硬弓、舞刀、掇石等技勇,内場試策問或默寫武經。中選者的稱謂與文科相同,但标明“武”字以示區別,如武舉人、武進士、武狀元等。應鄉試者爲各省的武生員,但綠營兵丁也可應試。殿試中選者,一甲進士可授副将、參将、遊擊、都司,二、三甲進士授任守備、署守備。

  科舉考試内容仍沿明制,以儒家經書爲主。文章程式也限用明代以來的八股文。所謂八股,是起二比(又叫提比)、中二比、後二大比、末二比(又叫束比)。一比即一股。比即比對,起、中、後、末的兩比,句子的長短、字的繁簡、聲調的抑揚,都要相對成文。比與比之間用一二句或三四句串連起來。叫做出題、過接。束比後用一二句收篇,叫做收結。有下文的則改收結爲落下。舉子作文,必須依此格式。

  以經學文義爲内容,以八股爲形式的科場文章,自是束縛人們思想和才華的陳詞老調,絲毫不能顯示應考者的政治才能。士人習作這種死闆的時文,以爲求官得祿的必由的途徑。清朝通過實行科舉考試,起到網羅漢族文士的作用。但這樣考取的文士進入官僚的行列,政治日趨腐敗,也是必然的。

  學校清承明制,并無教育兒童的初級學校。城鄉多有塾師開設的私塾,教兒童識字、讀四書,作應考入學的準備。富有的官員地主之家,則延請教師在家教授子弟,或設家塾,允許親友的子弟來學。童生考入府州縣學試四書文義和律詩。府學每年錄取生員定額四十名,州學三十名,縣學二十名,取得生員(秀才)資格,即可應鄉試。學校隻是科舉的準備,生員讀書也隻是爲了中舉得官。

  朝廷專設的最高學府是國子監(太學),學員是貢生或監生。貢生有恩貢(慶典恩升的正貢)、歲貢(生員以年資升貢)、拔貢(自各省生員選拔)、優貢(優等生員入監)、副貢(鄉試舉人五名取副榜一名入監)、例貢(依例捐納入監)六類。監生有蔭監(文官三品、武官二品以上的子弟入監)及優監、例監三類。監生在國子監學習三年期滿,可任通判、知縣等官或參加科舉考試。

  學校與科舉相聯接,主要是培養官員。生員被視爲未來的官員,因此在地方上也享有種種特權。進學爲秀才,即可免除丁糧,州縣官也要以禮相待。秀才犯法,須先請學政革籍(革除學籍)才能審處。各地生員恃有特權,多交結豪紳爲非作惡。思想家顧炎武說:“今天下之出入公門以撓官府之政者,生員也。倚勢以武斷于鄉裏者,生員也。與胥吏爲緣,甚有自身爲胥吏者,生員也。官府一拂其意,則群起而哄者,生員也。把持官府之陰事而與之爲市者,生員也。”(《顧亭林詩文集》文集卷一)進學生員不限年齡,從十幾歲至六、七十歲,都可爲生員。估計全國不下五十萬人。科舉不中或并不想參加科舉考試,而隻求擁有特權,以保身家的生員,據顧炎武估計約占十分之七,即三十五萬人。各省每年送部的貢生、監生,往往并非優異,甚至目不識丁,隻是“思得職銜,誇耀鄉裏。”秀才自稱儒戶,監生自稱官戶,在各地包攬錢糧,武斷鄉曲。

  捐納順治時開始有捐納入監之制。士人捐納粟米,即可入國子監學習。一六七四年,因“三藩”戰起,亟需軍費,開始有捐納文官之例。捐納錢米可得官缺,等候選授。一六七七年左都禦史宋德宜奏稱:開例三載,已捐知縣五百餘人,請予停止。清兵攻占雲南後,停止捐例。到康熙晚年,又曾恢複。國子監生和知縣官缺,可用錢米捐納而得,事實上是對科舉學校制度的一個沖擊,也是爲地主富戶進入仕途開辟了又一個途徑。

  

  (二)穩定社會秩序與恢複經濟的措施

  “三藩”戰争之後,康熙帝逐步鞏固了政治、軍事統治。但經過半個世紀的戰亂,社會生産遭到長期的破壞,田園荒蕪,人民逃移。殘破的社會經濟也亟待恢複。康熙帝又陸續采取了一系列經濟措施,以求恢複生産、穩定社會秩序。

  

  一、“與民休息”與賦稅制度的改訂

  “三藩”戰後,清朝面臨着一些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

  (一)人民流移。早自明天啓年間以來,各地廣大農民即被迫逃離家園并投入了農民起義的隊伍。明末規模浩大的農民戰争席卷十餘省,參加起義的農民多至數十萬。他們在對明軍和清軍的作戰中,付出了巨大的犧牲。清軍與南明軍的長期戰争,也帶來了大量的傷亡。清初在東北和華北地區實行“圈地”、“投充”,大批農民被迫逃移。自清太祖以來,清軍實行擄掠,大批人民被擄到遼東爲奴。順治時雖曾禁止俘奴,但八旗貴族将領在作戰中仍沿慣例擄掠。“三藩”戰争中,清軍在各地擄掠大批财物和人口。自明天啓以來的五十多年間,自遼東至江南和西南,廣大農民在長期戰亂中,或被屠殺,或被擄掠,或被迫逃亡,出現了大規模的流移。 “三藩”戰後,各地官員紛紛奏報當地人口大量減少。

  (二)田地荒蕪。人民大量流移,必然造成田地的大量荒廢。早在一六五二年(順治九年),山東巡撫夏玉即指出,湖廣、江西、河南、山東、陝西五省,“所報荒亡地土有十之三、四者,有十之五、六者”(《明清史料》丙編第四本)。一六六一年,康熙帝即位前,依據田賦統計的耕地隻有五百四十九萬二千餘頃,相當明初統計數字的十分之六。山海關外地帶,更是“沃野千裏,有土無人”(《聖祖實錄》卷二)。康熙帝即位後,各地多有田地荒蕪的報道。廣西羅城據說是“遍地榛莽,縣中居民僅六戶”(《清史稿》卷二七九),浙東甯波等六府即有荒地三十一萬五千餘畝(《清史稿》卷二五二)。全國各地的情況不同,但普遍出現大量荒地則是事實。

  (三)賦稅紊亂。清初沿襲明制,賦稅分爲丁賦與田賦兩種。人丁以十六歲爲成丁,登冊納稅,至六十歲除名免納。賦稅額依據《萬曆會計錄》的規定征收。丁稅征銀,又稱丁銀。各地區丁銀數并不一緻。一般爲一丁納銀一、二錢。個別地區可少至一、二分,多至數兩。田賦依田畝數向占有者征收錢(銀)糧。田地依肥瘠分爲三等九則。每年春季和秋冬間分二次征稅。錢糧稅額各地也不一緻。如直隸每畝稅銀九厘至一錢四分一厘,米一升半至一鬥九升三合。丁賦與田賦通稱爲地丁錢糧,是清朝的基本财政收入。人民大量流移,田地大量荒蕪,清朝的賦稅剝削,不能不陷于混亂。自順治初年,财政即入不敷出,連年戰争需用大量的軍費,更加重了錢糧的需求。清朝在宣布免除明朝的“三饷”後,又依明制逐年征收“加派”的稅銀,一年多至四百餘萬兩(順治後期,正賦歲入不過一千八百多萬兩)。加重收稅的結果,又必然要轉緻人民的逃亡和田地的荒蕪。

  康熙帝幼讀儒書,親政後面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汲取前代帝王的統治方術,制定了“與民休息”的執政方針。一六七二年诏谕說:“從來與民休息,道在不擾。與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 (《聖祖實錄》卷四十)但是,撤藩之議卻引起了長期的反清戰争。戰争之後,康熙帝重申前旨說:“今天下承平,休養民力,乃治道第一要義”。康熙帝的所謂 “民”,包含着地主與農民兩個對立的階級,他的“與民休息”,也包含着兩個不同的方面。

  一方面是保護地主階級的剝削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争取他們對清朝的支持。與鳌拜等執政時銳意打擊江南漢人地主的政策相反,康熙帝一再對江南地主示以優容。一六八七年告谕江蘇巡撫田雯說:“至地方豪強,亦往往爲害于民。此輩不可不懲,然政貴寬平,不必一一搜訪,反緻多事”。(《聖祖實錄》卷一三○)一六九○年又對江蘇巡撫鄭端說:“江蘇地方繁華,人心不古,鄉紳不奉法者多”。“爾隻須公而忘私,亦不必吹毛求疵,在地方務以安靜爲善。”(《聖祖實錄》卷一四八)康熙帝在位期間,一直堅持優容漢人地主的方針。直到五十四歲時,還下谕指責已免職的江蘇巡撫張伯行“爲巡撫時,每苛刻富民”,說“地方多殷實之家是最好事。彼家赀皆從貿易積聚,并非爲貪婪所緻,何必刻剝之以取悅窮民乎。”(《聖祖實錄》卷二六六)地主剝奪農民積累财富受到保護,雖然“窮民”不悅,清朝還是成功地争取到漢人地主的擁戴。

  “與民休息”的另一方面是:招集流民,獎勵開墾荒田,減輕地主和農民對國家的賦稅負擔,以扶植農業生産。“三藩”戰後的幾十年間,康熙帝遵循這一方針,推行了一系列的具體措施。

  贖免俘奴清軍在征讨“三藩”的戰争中,繼續在各地俘掠漢人爲奴。一六七七年,江西清軍在各處搶掠,漢人被俘爲奴者日衆。外廷諸臣連章上奏,請求發放回家或準予取贖。康熙帝雖知清軍俘掠,但在用兵之際,不得不“姑示寬容”。一六七九年七月京師地震。康熙帝告誡群臣,地震示警,列舉過愆六事。其一是,用兵地方諸王将軍大臣,多掠小民子女,或借名通賊,将良民廬舍焚毀,子女俘獲,财物攘取。名爲救民水火,實是陷民水火。八月,九卿議複:領兵諸王将軍借通賊爲名,将良民廬舍燒毀,擄掠子女搶奪财物者,領兵将軍等革職,諸王貝勒等交宗人府從重治罪。“其擄掠人口,仍給本家。”(《聖祖實錄》卷八十三)福建地區連年戰争頻繁。八旗兵撤軍時,驅擄男婦兩萬餘人。福建總督姚啓聖悉令贖還爲民,八旗兵得贖金,各欣然而去。浙東地區連年俘掠奴婢甚多,被贖免者有數萬人。

  獎勵墾荒清朝自一六四四年(順治元年),即已制定招徕流民開墾荒田的條例。州縣衛所荒地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有主荒地原主開墾,官給牛種,三年起科(科稅)。一六四九年又規定各地方招徕各處流民,不論原籍本籍,編入保甲,開墾荒田,給以印信執照,永準爲業(《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但順治時長期作戰,人民流移有加無已,荒地的開墾收效甚微。康熙帝親政後,禦史徐旭齡在一六六八年奏報說,墾荒行之二十餘年而無效。康熙帝繼續采取措施,獎勵墾荒。鼓勵無地少地的農民開墾荒田,也鼓勵地主對荒地的經營和占有。一六七一年,“準貢監生員民人墾地二十頃以上,試其文義通順者以縣丞用”,“一百頃以上,文義通順者以知縣用” (《清朝文獻通考》卷二)。一六七六年又規定,延長墾荒收稅的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但是,墾荒收到實效,還是在“三藩”戰争之後的年代。長期戰亂後,全國呈現相對穩定的局面,流移的人民逐漸恢複正常的生産。荒田的開墾也随之日漸形成高潮。四川地區自明末以來,經曆多年的戰争,人民逃移甚衆。一六八五年,巡撫姚締虞請敕令流離外省的富戶鄉紳返回四川,說“若召回鄉宦一家,可抵百姓數戶。紳宦既歸,百姓亦不召而自至。”(《清史稿》卷二十四)但此後四川的農業生産逐漸恢複,湖廣、江西、廣東、廣西等地的流民相繼來四川墾荒就業。一六九○年,朝廷議準:流離四川民戶,情願居住墾荒者,将地畝永給爲業。自各地來四川墾荒者更多。二十年後,到一七○九年時,康熙帝曾诏谕四川巡撫年羹堯說:“比年湖廣百姓,多往四川開墾居住,地方漸以殷實”,“爾須使百姓相安”(《聖祖實錄》卷二三九)。四川在康熙時期是人口和田畝增長最爲顯著的省分。其他荒地較多的省區,如直隸、山東、山西、河南諸省,墾荒也日漸擴展。據《清朝文獻通考·田賦考》的記錄,一六八五年各省的田畝數均較康熙初年有顯著的增長。農民墾荒,雖可延期納稅,但不免要遭受官府的多方敲剝,甚至荒地墾熟又被地主強占而去。但在獎勵墾荒的政策下,無地少地的農民有地可耕,多少促進了社會生産的恢複和發展。依據清朝征收田賦的統計,一六六一年康熙帝即位時,共有田五百四十九萬二千五百七十七頃。一六八五年,即已增加到六百零七萬八千四百二十九頃。此後,增長更快。不納稅的新墾田和隐瞞的田畝,不在田賦統計之内。實際的墾田當遠遠超過田賦的記錄。

  減免賦稅康熙帝曾自稱,“朕惟帝王緻治,裕民爲先,免賦蠲(捐)租實爲要務。”(《清聖祖聖訓》卷二○六)四大臣輔政時,各地遇有災荒或戰事,賦稅難于征收,不得不實行捐免。康熙帝親政後,則把減免賦稅作爲他的執政方針。三藩戰後,更加推行這一方針,每年都留下了捐免地丁錢糧的記錄。一省數省或數縣因水旱災荒,或多年積欠,無法完納,賦稅可以捐免。朝廷慶典或康熙帝出巡所經之地,也可以作爲特恩減免賦稅,稱爲“恩蠲”。捐免包括丁銀、田賦和積欠的賦稅。一七○九年十一月,戶部張鵬翮奏報說:“臣查戶部冊籍,自康熙元年起,以至于今,所免錢銀共萬萬兩有餘,是誠亘古所無也。”(《聖祖實錄》卷二四○)康熙帝要将康熙五十年的地丁錢糧全部捐免。戶部會議,自五十年起,視各省之大小,三年内輪流捐免一年賦稅,稱爲“普免”。據見于記載的各省、縣局部減免賦稅的記錄,自康熙元年至五十年共有四百餘次。江南巡撫湯斌曾在奏請減免錢糧的奏疏中說:錢糧“原非可完之數,與其赦免于追呼既窮之後,何若酌減于征比未加之先。”(《江南通志》卷六十八)錢糧的減免,無疑能收到減少反抗,安定社會的作用。減免丁銀,地主與農民均可受益。減免田賦,受益者主要是地主和有地的農民,無地的佃戶并無利益。一七一○年(康熙四十九年)又規定:“嗣後凡遇蠲免錢糧,合計分數,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永著爲例。”(《聖祖實錄》卷二四四)這所謂佃戶捐免三分,即免納約當三分田賦的地租。地主剝削農民,多方巧取,佃戶未必即能依制受益。但有此規定,佃戶總還可以有所依據,多少減輕些負擔。三藩戰後,康熙帝實行減免賦稅的方針三十餘年,他自稱“蠲租之诏屢下,墾荒之令時舉”(《聖祖實錄》卷一二○),促進了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統治秩序的穩定。

  滋生人丁免賦據《清聖祖實錄》所載曆年人口田畝和錢糧賦稅的記錄,自康熙二十一年到五十年的三十年間,有了顯著的增長。一六八一年(康熙二十年),人丁一千七百二十三萬五千餘,田地(包括山蕩畦地)五百三十一萬五千餘頃,征銀二千二百一十八萬餘兩,糧(米、豆、麥)六百二十七萬一千餘石。一七一一年(康熙五十年),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萬一千餘,田地(包括山蕩畦地)六百九十三萬餘頃,征銀二千九百九十萬四千餘兩,糧(米、豆、麥)六百九十一萬二千餘石。由于田地開辟和人口增殖,雖然清王朝多次減免賦稅,國家的錢糧征收仍有很大的增長。征銀增加七百多萬兩,糧增加六十多萬石。但多年來居民大批流移,各地人民爲逃避賦稅,人丁與田畝的實際數字均有很多隐瞞。康熙帝說他親自巡幸的地方,所至詢問,“一戶或有五、六丁,止一人交納錢糧,或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納錢糧”。國家賦稅增加後,國用已無不足。康熙帝稱“朕故欲知人丁之實數,不在加征錢糧”。在普免錢糧一年之後,康熙帝又在一七一三年(康熙五十二年)二月诏谕大學士等:“朕覽各省督撫奏編審人丁數目,并未将加增之數盡行開報。今海内承平已久,戶口日繁。若按見在人丁加征錢糧,實有不可。人丁雖增,地畝并未加廣。應令直省督撫,将見今錢糧冊内有名丁數,勿增勿減,永爲定額。其自後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錢糧。編審時止将增出實數察明,另造清冊題報。”(《聖祖實錄》卷二四九)康熙帝的這一诏谕,是對人丁稅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即将人丁稅額固定在康熙五十一年的額數,以後新增人丁,隻報實數,不納錢糧,被稱爲“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人民丁稅負擔多少有所減輕,也使隐瞞的現象大爲減少。據《聖祖實錄》所載,一七一三年各地另行奏報的滋生人丁有六萬四百五十五人。實際滋生人丁當不隻此數。這可能是由于新制初行,尚未取信于民,因而仍不免隐瞞。次年奏報的滋生人丁數即增至十一萬九千餘,一七一五年增至十七萬三千餘,一七一六年增至十九萬九千餘,此後曆年滋生丁數均有增長。一七二一年增至四十六萬七千餘。所謂“滋生人丁”,依清制當是指年滿十六歲的男丁,并不包括婦孺在内。雍正十年(一七三二年)時,滋生人丁超過九十萬,他們出生時正是康熙帝實行不加賦之後的年代。“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制的實行,逐漸減除了人口的隐瞞現象,相對地接近于實數。客觀上則促使人口迅速增長。但此制實行既久,原來定額的人丁死亡或年滿六十歲而被除名,定額數交由本戶或親戚的人丁抵補,這又不免産生種種流弊。

  整饬吏治康熙帝所制定的墾荒減賦等措施,都必須通過地方官吏來實行。因而,整饬吏治又成爲恢複生産和鞏固統治的必要措施。一六六七年,康熙帝初親政時,熊賜履即上疏指出:“蠲賦則吏收其實而民受其名,赈濟則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聖祖實錄》卷二十二)一六七九年,京師地震。康熙帝告谕群臣,官吏的六項“弊政” 是“召災之由”。一是民生困苦已極,地方官吏谄媚上官,科派百姓;二是大臣朋比徇私;三是用兵地方,諸王将軍大臣多掠小民子女;四是蠲免錢糧分數及給發銀米赈濟,地方官吏苟且侵漁,以緻百姓不沾實惠;五是大小問刑官員枉坐人罪,恐吓索詐;六是包衣下人及諸王貝勒大臣家人侵占小民生理。康熙帝指令九卿詳議,由吏部立法嚴禁,務期盡除積弊。康熙帝不時出巡各地,察訪官員優劣,對清廉執法的官員予以褒獎,對貪酷官員嚴予懲辦。直隸巡撫于成龍,原任知縣,以廉明著聞,擢升至巡撫。康熙帝稱贊他“凡親戚交遊相托者,概行峻拒。所屬人員并戚友間有饋遺,一介不取”。“曆官廉潔,家計涼薄”(《聖祖實錄》卷九十四)。其後又擢任江南總督。于成龍前後居官二十餘年,死後家無積蓄,據說室中隻存绨袍一襲。被稱爲“天下第一廉吏”。直隸巡撫滿人格爾古德執法嚴明,反對大學士明珠圈占民地,被稱爲“鐵面”,也受到康熙帝的褒獎。滿族貴族山西巡撫穆爾賽,在任内科派百姓,每兩稅銀加征“火耗”至三、四錢,多方勒索貪污。康熙帝交九卿議罪。滿漢大臣因穆爾賽勢大,欲從平易歸結。康熙帝大怒說,穆爾賽身爲大吏,貪酷已極。九卿會議,并未詳明議罪。真有彌天手段。又說:“朕不行立斷,誰肯執法?”将穆爾賽判絞刑處死。雲南布政使張霖、浙江布政使黃明等,也都因貪污罪處死。康熙帝對滿漢官員,獎勵廉能,懲治貪污,無所回護,對整饬吏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順治初年,曾有官員“三載考績”的制度,但在連年戰争中,并未能嚴格實行。三藩戰後,康熙帝銳意整饬,自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以後,對軍政官員多方考核。據《聖祖實錄》記載,此後三十多年間,因廉能受到表彰的官員凡七百多人,因老病而“緻休”者兩千六百餘人,因“才力不及”和“浮躁”被降調者有一千五百餘人。因“不謹”和“軟罷(疲)”而革職者一千五百餘人。此外,受到懲處的貪官共五百餘人。康熙帝整饬吏治,當然并不能如他所說“盡除積弊”,但對官吏的腐敗和貪刻,多少有所限止,作用還是積極的。

  康熙時,對民間征稅的辦法也有所改革,以防止地方官吏的貪污侵漁。順治時曾編修《賦役全書》頒發各地照依執行。另有黃冊(戶口冊)與魚鱗冊(地畝冊)作爲征稅的依據。納稅的戶發給“易知由單”,寫明應納的銀米數目。征稅時用二聯的“截票(串票)”,一存地方官府,一發民戶收執。在實行中,官吏從中作弊,将截票強留不給,或另立名目,任意科斂,将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一六八七年曾命重編賦役全書,并未頒行。但将易知由單停刊。一六八九年另制三聯單,一存州縣,一付差役追比,一付花戶(納稅戶)報照。但在實行中仍不免作弊。一七○○年,又改制滾單。每裏之中,以五戶或十戶共爲一單,各戶下注明田地銀米數目。滾單發給裏甲的甲首,依次滾催。賦稅的征收依靠地方保甲,以限制官吏差役從中侵漁。據說實行後,民以爲便。

  康熙帝在他的統治時期,特別是三藩戰争之後,全面接受了漢族的封建統治制度和統治方法。在所謂“與民休息”的方針下,經過墾荒減賦,整饬吏冶,成功地鞏固了清朝對漢族地區的統治。社會生産從而逐漸得到恢複。清朝國用漸足,正是生産發展的一個标志。雖然社會經濟的發展尚未達到明朝盛時的水平(詳見另章),但在半個世紀的戰亂之後,漢族地區的社會秩序相對地穩定,人民得以重建家園,從事正常的生産。這即足以被人們稱頌爲“太平盛世”了。廣大農民所承受的國家與地主的封建剝削無疑仍是沉重的。但清王朝一再減免賦稅,使農民與地主的矛盾不緻激化,即使在水旱荒年,農民群衆也還得有生路可走,康熙帝也因而被稱頌爲盛世的“仁君”。舊史學家所稱“康熙之治”的實際含義,是滿族的奴隸制與漢族的封建制經過長期的反複的鬥争之後,雖然在局部範圍仍然保留着滿族的奴隸制,但整個說來,漢族地區已經建立起了清朝的封建制的統治。

  

  二、開海與開礦

  順治時,南明将領據東南沿海開展抗清鬥争。清朝下令不準官民出海貿易。鄭成功父子據有台灣,清朝在一六六○年(順治十七年)下令“遷海”,迫使沿海居民内遷三十裏。明代與南洋、日本諸國的海上貿易,曾經是國内商業發展的重要環節,清初基本上中止。隻有台灣鄭氏繼續開展海外經營。三藩戰後,康熙帝下令開海,準允沿海居民遷回舊居,開放原來的海禁,以發展海外貿易。又在雲南等地開礦,以發展手工業生産。

  

  開 海

  清朝禁海期間,沿海官民仍在進行走私貿易。康熙帝曾說:“向雖嚴海禁,其走私貿易,何嘗斷絕”。據統計,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間,赴日商船每年平均有三十艘左右。三藩戰後,一六八一年春,福建巡撫吳興祚,即奏請“應定西洋、東洋日本等國出洋貿易,以便收稅”。當時派往廣東處理三藩善後事宜的刑部侍郎宜昌阿,奏請留用原來爲尚之信經營海外貿易的商人沈尚達、周文遠等一百三十人。但在廷議時,滿洲大學士明珠與内閣學士李光地等均持異議,以爲“海舡不宜入大海”,“皇上富有四海,甯少此項銀兩,何用奸人重爲地方之累”。康熙帝因“海寇未靖”,台灣鄭氏尚未降附,暫停此議。一六八三年台灣鄭氏降清,次年七月,康熙帝決定廢止海禁,開海貿易。對奉差福建廣東回京後的内閣學士席柱說:“先因海寇,故海禁不開爲是。今海氛廓清,更所何待?”又說:“凡議海上貿易不行者,皆總督巡撫自圖射利故也。”(《聖祖實錄》卷一一六)九月,康熙帝在給大學士等的诏谕中,曾對開海的目的有所說明。他說:“向令開海貿易,謂于閩粵邊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貨流通,民生有益,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貿易,非貧民所能,富商大賈,懋遷有無,薄征其稅,不緻累民,可充閩粵兵饷,以免腹裏省分轉輸協濟之勞。腹裏省分錢糧有餘,小民又獲安養,故令開海貿易”(《聖祖實錄》卷一一六)。

  一六八四年,清朝對海上貿易先後作了若幹具體規定:一、沿海廣東、福建、江南、浙江、山東與直隸省,聽百姓裝載五百石以下船隻往海上貿易捕魚。預行禀明該地方官登記名姓,取具保結,發給印票。二、在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四省設海關,管理來往船隻,并征收稅銀。外國貢船所帶貨物不再收稅,其餘私來貿易者,聽所差部臣照例收稅。三、直隸、山東、江南、浙江、福建、廣東各省,先定海禁處分之例,盡行停止。若有違禁将硫磺、軍器等物,私載在船出洋貿易者,仍照律處分。

  當時海外貿易發展到日本、東南亞,遠至歐洲。東洋即日本,在當時中國對外貿易中居于首位。據日本長崎交易所的記載,清朝沿海城鎮,包括上海、甯波、南京,福州、泉州、廈門、漳州、潮州、高州、廣州等地,先後都有商船前往貿易。日本在長崎設“唐人館”,專供中國商人居住。到長崎貿易的華人商船,康熙二十三年爲二十四艘,次年增爲八十五艘,康熙二十七年多達一百九十二艘,商人船夫共一萬餘人。日本政府爲了限制白銀外流,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頒布“亨貞令”,對中國商船的數量與商品額進行限制,因而此後略有減少。每艘商船到長崎後都要寫一份簡要報告,後來被輯爲《華夷變态》一書。據該書統計,從一六八五年至一七一四年的三十年間,赴日本長崎的“唐船”共計二千五百多艘,平均每年八十五艘多(包括部分南洋商船,大部分是華僑商人)。比前此每年平均三十艘左右增加二倍多。

  東南亞包括巴達維亞(雅加達)、暹羅、呂宋、柬埔寨、越南、爪哇、麻六甲等國。明末清初有大批華僑來到這裏墾荒經商。清朝開海後,沿海商人及東南亞的華僑商人,不僅往返交易,而且在中國——東南亞——日本之間,從事海上販運,轉手買賣。其中以雅加達的貿易最爲發達。一六八五年,從福州、廈門開赴雅加達的商船“十餘艘”,一七○三年增加到二十艘。到其它國家的商船,每年爲三、四艘或五、六艘不等。總計每年赴東南亞的商船,大約爲三十艘到四十艘左右。

  順治至康熙初年,歐洲國家,首先是荷蘭,接着是英、法、葡萄牙等國,相繼與清朝建立貢市貿易關系。一六五六年,準荷蘭“八年一次來朝”,一六六三年, “著二年來貿易一次”,一六六六年又定,“其二年貿易,永著停止”。英法等國的貢市貿易,一六六八年題準,“船不許過三隻,每船不許過百人”,但無時間限制。一六八五年廢止海禁後,與西方國家的海上貿易也逐漸發展起來。次年議定:荷蘭“應準五年一次,貿易處所止許在廣東福建兩省”。一六八四年,在廈門設立 “洋行”,一六八六年在廣州設立十三行,實有四、五十家。分別經營進出口貿易,并代納稅銀。英法等國商船,除以澳門爲居留地外,一六八八年又在“定海(舟山)城外道頭街西,建紅毛館一區”,作爲商船停泊與中轉貿易之地。

  清朝的海外貿易,輸出品主要是生絲和絲織品,其次是茶葉、瓷器、藥材、皮革、白糖、紙張、書籍等。《華夷變态》載有一六八六年一份赴日商船載運的貨物清單,計有“白絲三百擔,重綢五百捆零(每捆一百尺),人參六百零斤,中綢紗二百捆,紅绡五十捆,剪絨二百八十籠,什物不數,白糖四千擔,冰糖二千擔,藥材二百零擔,毛邊紙三百捆”。其中白絲三百擔,絲織品六百五十捆,合六萬五千匹。同年,有四艘荷蘭商船,在福州購買白絲五萬斤,以及大量絲織品。福建省管轄的台灣府,每年輸出紅糖二萬擔,鹿皮九萬張,在海外貿易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輸入商品,日本主要是銅,是清朝鑄錢必需的原料,一六八五年,海關共辦銅二百九十六萬九千二百二十八斤,動支稅銀二十九萬六千九百二十二兩八錢。後來不斷增加。銅一向是日本對中國的主要輸出品。其次是海産品,包括海參、鮑魚、魚翅、統稱“俵物”。從東南亞輸入的商品,除海産外,主要是胡椒、香料、牛角等。西歐商船帶來了一些工藝品,還販運南洋海産,并載運大量白銀,到中國購買生絲、綢緞、茶葉、瓷器等特産。據廣東巡撫楊琳奏報:一七一六年到廣州的法蘭西船六隻、英國船二隻,俱系載銀來廣置貨。全年統共到有外國洋船十一隻,共載銀約有一百餘萬兩。廣東貨物不能買足,系各鋪戶代往江浙買貨。可見其貿易也有相當規模。

  清朝在海外貿易中一直處于有利的地位。據佚名《東倭考》記述,“大抵内地價一,至倭(日本)可易得五,及回貨,則又以一得二”。據日本長崎交易所的統計,從順治五年到康熙四十七年間,日本外流金額爲二百餘萬兩,銀額爲三千七百多萬兩,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流入清朝。海外貿易的發展,促進了東南各省手工制造業與沿海城鎮的興起。廈門是對南洋的主要港口,廣州是對西洋貿易的主要港口,甯波是對日貿易的主要港口。康熙時期,蘇州、杭州、南京、廣州的絲織業,蘇州、廈門的造船業,福建、廣東的制糖業,佛山的冶鐵和制鍋業,景德鎮的制瓷業等的發展,都與海外貿易密切相關。康熙帝曾說:“朕南巡時,見船廠問及,鹹雲每年造船出海貿易者,多至千餘”。康熙時任明史館編修的姜宸英曾對康熙二十三年開海後的情景有過一段生動的描述:“民内有耕桑之樂,外有魚鹽之資,商舶交于四省,遍于占城、暹羅、真臘、滿剌加、悖泥、荷蘭、呂宋、日本、蘇祿、琉球諸國。……凡藏山隐谷方物、瓖寶可效之珍,畢至阙下,積輸入于内府,于是恩貸之诏日下,積澤汪,耄倪歡悅,喜見太平,可謂極一時之盛。”(《姜先生全集》卷一)姜宸英的描述,顯見有意歌頌升平,但清朝開海後,海外貿易日漸發展,則是事實。

  

  礦業的開發

  順治時,曾在山東開采銀礦,在直隸古北口、喜峰口等地開采鐵礦,均由官辦或旗辦(滿洲八旗官員采辦)。一六七九年,戶部等議定錢法十二條,許民間開采銅鉛。由道員總理,府佐分管,州縣官專司。民間采礦,八分聽民發賣,二分交官。采取銅鉛,先聽地主(礦地主人)報名采取,如地主不采,許本州縣人報采,許雇鄰近州縣匠役。采取金銀礦,采礦者得六分,官收四分。

  三藩戰後,漢族地區結束了長期的戰亂。清朝更加鼓勵民間采礦,以增加稅收,補充國用和軍需。原由吳三桂鎮守的雲南地區,銅礦豐富。一六八二年,敕準雲貴總督蔡毓榮的建策,獎勵雲南采銅。此後各省礦冶也陸續開采。明代的礦冶,萬曆時曾有較快的發展。明朝對礦冶的專制統治和長期的戰争,使許多地區的礦采遭到破壞而中止。清朝對礦采的獎勵,又使各地礦采逐漸得到恢複。廣東羅定、海陽和陽山的鐵、鉛礦,廣西南丹、賀縣的錫礦,四川邛州、蒲江的鐵礦,湖南衡州、永州兩府的銅鐵錫鉛以及貴州的水銀鉛礦,山東萊陽與陝西臨潼的銀礦,河南涉縣的銅礦等,都在康熙時期陸續開采。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全國大型礦廠隻有九個,次年即增加到二十九個。經過二十餘年的經營,到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時,見于記載的大型礦廠有六十六個。礦業的恢複與發展,使清朝增加了賦稅收入,也爲手工業的恢複與繁榮提供了條件。

  

  (三)黃河的治理

  治理黃河水患,是康熙時期的又一項重大的措施。“三藩”戰争期間,治河即已開始。戰後繼續修治。治河工程前後延續二十六年。康熙帝初次南巡時,即往視察治河。此後,又先後“南巡”五次,觀察河道的修治。治理黃河成爲康熙帝着意經營的一件大事。

  黃河自明弘治年間,因築堵黃陵岡,被迫改道南遷,在清口處與淮河和大運河彙流,由雲梯關入海。黃河自上遊夾帶泥沙而下,年久河床淤積,在清口與淮水交彙,經常形成倒灌。黃淮入于運河,又在沿途決口,沖決堤防。一六六一年間,黃河在各地決口先後十餘次。一六六二年至一六七六年間,黃河決口的記錄多達六十餘次,造成大患有十餘起。一六七七年夏季多雨,黃淮并漲,沿途堤壩崩溢三十餘處。淮水入于運河,黃水倒流四溢,淮揚七州縣(山陽、鹽城、高郵、寶應、江都、泰州、興化)成爲一片汪洋。黃河連年爲患,爲清朝帶來了兩個方面的威脅。一是黃河南北兩岸河南、山東、安徽、江蘇等省經常發生水災,淹沒民居和莊田,嚴重影響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社會的安定。二是連年水患使經由大運河的漕運受到阻遏。清朝仰給東南的糟糧不能北運,嚴重影響朝廷的财賦收入。康熙帝曾說,三藩、河務和漕運是他聽政後的三件大事。河務與漕運相互關聯,治理黃河是首要的任務。

  

  一、靳輔等治河

  一六七七年四月,任命靳輔爲河道總督,開始了對黃河的有計劃的治理。

  靳輔字紫垣,隸漢軍鑲黃旗,順治時曾任内閣中書。康熙初,擢至内閣學士。一六七一年,出任安徽巡撫。康熙帝稱獎他“實心任事”,加兵部尚書銜。一六七七年授河道總督後,專任治河之事。靳輔受任,連上八疏,請将治河、導淮、濟運合爲一體,綜合修治。請撥工銀二百四十八萬兩,留漕糧濟工食,廣招饑民,寓赈于工。靳輔提出的治河計劃,經康熙帝允準。随即在各地修築治黃工程。(一)疏浚清江浦以下河身,導黃入海,以挑出之泥土培築兩岸河堤,引水沖刷海口。(二)堵塞高家堰等黃淮各處決口,将殘缺單薄堤岸加高加闊,下築坦坡固堤,并建縷堤(堤内之逼水堤)、格堤(大堤與縷堤間之橫堤),迫使黃河回複故道。(三)在高家堰以西至清口開引水河,引淮水沖刷黃河淤沙;深挑清口至清水潭運河,築偃月形堤,河名永安河,堤名永安堤。(四)在宿遷縣增築歸仁堤,又修建減水壩多處,以備特大洪水時宣泄,減輕下流堤岸壓力。

  靳輔在督修河工的過程中,得到幕客錢塘人陳潢的協助。陳潢在工程開始之前,曾沿河考查水情,了解河患原委,得出治水必先治沙的認識。他汲取明代治黃的水利家潘季馴“以堤束水,以水攻沙”的理論,發明了“開引堵決法”(于決口上流開引河沖刷故道,便于堵塞決口)、“放淤固堤法”(堤外修月堤,月堤建涵洞,使清水從涵洞出月堤外,泥沙淤月堤内,以固河堤),并創建減水壩,開渠調節流量,避免河水沖決堤岸。靳輔采納了陳潢的這些創議,使治河工程得以順利進行。一六八二年,靳輔奏稱各項工程已次第告竣,海口大辟,下流疏通,腹心之害已除。靳輔治河的第一階段取得了勝利。一六八三年,康熙帝南巡,察看治河工程。九月自京師起程,在山東郯城召見靳輔,并到清口、高家堰等處察看,見沿河船隻往來無阻,對靳輔等獎谕有加。

  一六八三年起,進入治河的第二階段,主要是改善運河航道,使漕運暢通。北上漕船出清口後,需在黃河中逆駛一百八十裏。黃河浪激,逆水行船費時而多險。靳輔在陳潢協助下,自駱馬湖始,經宿遷、桃源至清河仲家莊開鑿了一百八十裏的中河。中河通航後,漕運船隻減少風險,也節約纖挽費用。一六八八年春季工程告竣。漕運無阻,民船北上,也可直達通州,便利了南北交通(《河防述言·雜志》)。

  河南地在江蘇上遊,倘河南有失,蘇北河道必緻敗壞。靳輔親至河南勘察黃河河道,遂築成考城,儀封堤七千九百八十九丈,封丘荊隆口大月堤三百三十丈,荥陽埽工三百十丈。河南堤工的完成,鞏固了治河的成果。

  一六八四年,安徽按察使于成龍(另一于成龍,字振甲)受命修治海口及下河,聽靳輔節制。于成龍劾靳輔開中河累民,并力主開浚海口泄積水,與靳輔治河方略不合。靳輔以爲:“下河地卑于海五尺,疏海口引潮内侵,害茲大。”主張築堤束水,以敵海潮。并将“堤内涸出田畝,丈量還民。餘招民屯墾,取田價償工費” (《清史稿·靳輔傳》)。原來壩内低窪田地經過疏導逐漸涸出後,當地地主紳宦早已霸占私墾。靳輔派人清厘,遂起怨謗(《河防述言·辨惑》)。康熙召靳輔、于成龍到京,交付廷議,朝臣各持一說。康熙帝問籍隸淮揚諸臣意見。侍讀喬萊(寶應人)等代表淮揚地主利益,企圖将涸出土地占爲己有,反對靳輔實行屯田和取價的作法,謂:“從成龍議,工易成,百姓(指地主)有利;從輔議,工難成,百姓田廬墳墓多傷損”(《清史稿·靳輔傳》)。一六八八年,給事中劉楷、禦史郭琇、漕運總督慕天顔等交章彈劾靳輔屯田累民。康熙帝召靳輔廷辨,靳輔仍堅持己見,但稱屬吏奉行不善,招緻民怨,引咎自責。由此被罷革。陳潢也以“屯田擾民”罪,被逮入京,病死。

  

  二、黃河工程的修築

  靳輔自一六七七年受命治河,至一六八八年罷任,前後十年間,基本上奠定了修治黃河的規模,制止了大的水患。此後十餘年間,主要是對治河工程加以修築或改建,以鞏固治河的成果。

  靳輔罷任後,康熙帝以閩浙總督王新命代爲河道總督。王新命任河督三年,并無建樹。一六九二年,康熙帝又罷王新命,再次起用靳輔治河。靳輔請于黃河兩岸植柳種草,多設涵洞以利灌溉。又請加築中河遙堤,堵塞張莊舊運河口,以完成原定的計劃。這年十一月,靳輔病死,康熙帝再命于成龍督河。

  于成龍出任河道總督後,一反前此對靳輔的攻讦,全依靳輔的治河方案辦理。一六九四年于成龍進京,康熙帝問他:“爾嘗短靳輔,謂減水壩不宜開,今果何如?”成龍說:“臣彼時妄言,今亦視輔而行”。于成龍請将高家堰土堤改爲石築,以加固堤防。一六九五年丁父憂,漕督董安國代爲河督。董安國于馬家港築攔黃壩,在雲梯關外挑引河導黃入海,黃河水路不暢,再次發生決口。一六九八年,康熙帝罷董安國,再起用于成龍爲河督。一六九九年春,康熙帝第三次南巡,親視高家堰歸仁堤等處。見工程日漸塌毀,指責攔黃築壩,緻使黃河壅塞,清口堵塞而使漕運梗阻。于成龍因病乞假,康熙帝命在任所就醫。次年,于成龍死于任所。兩江總督張鵬翮受命爲河道總督,繼任河務。

  四川遂甯人張鵬翮,康熙九年進士,一六八九年任浙江巡撫,一六九八年爲江南江西總督。一六九九年康熙帝南巡,扈從入京,受命往察川陝總督貪污案。康熙帝稱贊張鵬翮說“天下廉吏,無出其右”。一七 ○○年夏,張鵬翮受命入辭,康熙帝命他毀攔黃壩以通下流。他到任後随即折除攔黃壩,疏浚海口,築堤束水入海,改名大通口。又加固高家堰,堵閉唐埂六壩,使淮水趨清口。因清口淤墊,于張福口開引河,引淮水歸故道敵黃,黃淮合流而下,中河離黃河南岸太近,水漲時有倒灌之虞,張鵬翮改北岸爲南岸,另築北堤,截舊中河水入流,稱新中河。挑渠疏導淮揚七屬下河,使積水入海,涸出田土。張鵬翮治河三年,取得顯著成效。康熙四十二年(一七○三年)正月,康熙帝第四次南巡,三月視察高家堰等處堤工,乘船曆黃河南岸諸堤,再渡黃河,過宿遷,經濟甯州、滄州、天津,在楊村下船登岸回京。對臣下說:“朕此番南巡,遍閱河工,大約已成功矣”(《聖祖實錄》卷二一一)。這時,不僅漕運無阻,而且出現了“清水暢流敵黃,海口大通,河底日深,黃水不虞倒灌”的局面(《清史稿·河渠志一》)。兩岸被淹農田,日漸恢複耕作,黃河下遊水患大體廓清。

  康熙時治理黃河,前後曆時二十六年,主要是在下遊築堤禦水,修複故道,并未能根治中上遊的水土流失。但在連年水患之後,黃河下遊暫免潰溢,漕運得以暢通,對于穩定社會秩序,恢複農業生産,作用是重大的。康熙帝在一七○五年第五次南巡,對臣下說:“初次到江南時,船在黃河,兩岸人煙樹木,皆一一在望。三十八年則僅見河岸。四十二年則河去岸甚低,是河身日刷深矣。自此日深一日,豈不大治!聞下河連年皆大熟,亦從前所未有也”(《聖祖禦制文》第三集卷七)。

  

  三、渾河的修治

  治黃的同時,對近畿的渾河,也進行了修治。渾河源出山西,因河水渾濁而得名,水流湍急多泥沙,有小黃河之稱。上遊稱爲桑乾河,至京畿順天,宛平界,稱盧溝河。此河下遊縱橫蕩漾,經常改道遷徙,因而又被人們稱爲無定河。河水經常泛濫,永清、霸州、固安、文安等地,都受其害。一六九七年,康熙帝親臨河上,測量水情。次年,命于成龍自良鄉老君堂舊河口起,經固安、永清,至東安狼城河修築河堤,開辟河道,導渾河出霸州柳岔口三角澱,至天津西沽入海。共浚河一百四十裏,築南北堤一百八十裏,賜名永定河。一七○○年,康熙帝又令河督王新命改南岸爲北岸,開新河。此後,雖仍有決口發生,但可随決随堵,四十年間不再有大的水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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