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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5日星期四

明神宗繼統與張居正的興革

(二)神宗继统与张居正的兴革

  穆宗于隆慶六年(一五七二年)五月病逝,年三十六歲,遺詔皇太子翊鈞(神宗)繼帝位。穆宗即位前,王妃李氏生子,五歲而死,另一子,不滿周歲而死。即帝位後,立王妃陳氏爲皇後,無子。神宗翊鈞係李貴妃所生。一五六八年立為皇太子。繼位時年十歲。

  穆宗死前一年,内閣首輔李春芳緻仕。高拱繼任首輔。禮部尚書呂調陽入閣,與張居正同參機務。司禮監秉筆太監馮保與張居正結納,在穆宗病危時即密囑張居正預草遺诏。神宗宣诏即位,高拱條上五事,旨在削弱司禮監,加強内閣拟旨之權。張居正授計馮保,密陳陳太後與李貴妃:高拱擅權不可容。次日,傳出皇帝聖旨,太後懿旨、貴妃令旨:“今高拱擅政,專制朝廷,我母子驚懼不甯,高拱即回籍閑住,不得遲留。”(《國榷》卷六十八)神宗即位方七日,高拱即罷相歸裏。張居正繼任首輔。

  

  一、張居正的興革

  湖廣江陵人張居正,嘉靖進士。穆宗隆慶元年入内閣參預機務。任首輔後,建言并尊陳後、李妃爲皇太後。得兩太後倚任,尊稱爲張先生。張居正任内閣首輔,先後凡十年。是明代權力最大的首輔,也是興革最多的首輔。

  張居正在任期間,針對前朝形成的積弊,參酌前人試作的革新,從多方面采取了興革的措施。

  官吏考成——張居正認爲,當時官場的從政者或“虛聲竊譽”,或“巧宦取容”,或“愛惡交攻”,章奏繁多,實效甚少。萬曆元年(一五七三年)他提出官吏考成法。說:“蓋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不難于聽言,而難于言之必效”。(《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三)明朝考察官吏原有制度,但行之既久,形同具文。張居正嚴格立法,要求法之必行,言之必效。考察标準是“惟以安靜宜民者爲最,其沿襲舊套虛心矯飾者,雖浮譽素隆,亦列下考”。方法是逐級考核,撫按以此核屬官之賢否,吏部以此別撫按之品流,朝廷以此觀吏部之藻鑒。若撫按官不能悉心甄別,而以舊套了事,則撫按官爲不稱職,吏部宜秉公汰黜。吏部不能悉心精核,而以舊套了事,則吏部爲不稱職,朝廷宜秉公更置。(《張文忠公文集》奏疏五)。又建立随事考成制度:“凡六部都察院,遇各章奏,或題奉明旨,或複奉欽依,轉行各該衙門,俱先酌量道裏遠近,事情緩急,立定程期,置立文簿存照。”除了一般的例行公事以外,另立文冊二本,一本送各科備注,實行一件,注銷一件。一本送内閣查考。必俟銷完乃已。張居正奏稱:“若各該撫按官奏行事理有嵇遲延擱者,該部舉之;各部院注銷文冊有容隐欺蔽者,科臣舉之;六科繳本具奏有容隐欺蔽者,臣等舉之。如此,月有考,歲有稽,不惟使聲必中實,事可責成,而參驗綜核之法嚴,即建言立法者亦将慮其終之罔效,而不敢不慎其始矣”(同上,奏疏三)。以部院考核撫按,以六科監督部院,以内閣督察六科。這樣,各級官吏,不敢敷衍塞責,建言立法者,不能随意發令,使朝廷政令的貫徹執行有了保證。

  張居正在考察中裁撤了冗員,獎勵廉能,據說官員們“不敢飾非,政體爲肅”。

  加強邊防——張居正進入内閣後,就注意整饬邊防,提出饬武備、信責罰、造兵将的方略。調任戚繼光整頓薊鎮防務,支持王崇古實現俺答封貢。王崇古晉爲兵部尚書,方逢時總督山西宣大,戚繼光仍駐薊鎮,又用名将李成梁爲遼東總兵官駐守遼東,以鞏固邊防。當時邊防的形勢是:俺答封貢實現後,北邊恢複安靜,往來互市。但東部蒙古插漢(察哈爾)部與遼東泰甯、朵顔衛結納,因不通互市,不時在邊地擾掠。李成梁固守邊鎮,屢戰獲勝。遼東戰争因而尚不緻擴大。

  整頓學校——嘉靖以來,府、州、縣學中的某些混入的生員,不務實學,爲非作惡,在地方上形成一種勢力,被稱爲“學霸”(《明會典》卷七八)。一五七五年,張居正整頓各地學校,規定:“今後歲考,務須嚴加校閱。如有荒疏庸耄,不堪作養者,即行黜退,不許姑息。”“童生必擇三場俱通者,始行入學,大府不得過二十人,大州縣不得過十五人,如地方乏才,即四五名亦不爲少”。(《張文忠公全集》奏疏五)核減生員,黜革學霸外,又大力整頓提學官和儒學教官。張居正奏稱:各地儒學教官往往是“士之衰老貧困者,始告授教職,精力既倦于鼓舞,學行又歉于模範,優遊苟祿,潦倒窮途,是朝廷以造士育才之官,爲養老濟貧之地。”(同上,奏疏四)張居正請敕吏部,慎選提學官,有不稱者,奏請改黜。對于教官中學業荒疏,但年力尚壯者,送監肄業深造。如已年老,則黜革回籍。

  清理田賦——張居正任首輔後,面對前朝形成的财政危機,從節流與開源兩方面力圖挽救。節流主要是裁減冗官冗費,對皇室的費用力求撙節。開源主要是清理逋欠的田賦。萬曆元年,敕令“自隆慶改元以前逋租,悉賜蠲除,四年以前免三征七”。次年規定,拖欠七分之中,每年帶征三分。第三年,張居正用考成法嚴厲督促官員奉行“輸不及額者,按撫聽糾,郡縣聽調”(《明史·傅應桢傳》)。經過整頓後,明朝的财政有所好轉。萬曆四年(一五七六年),京通儲粟足支八年,太仆寺積金四百餘萬。次年,歲入四百三十五萬九千四百餘兩,歲出三百四十九萬四千二百餘兩,積餘八十六萬餘兩。但萬曆六年(一五七八年)的财政收支又出現了虧空,計歲入三百五十五萬九千四百餘兩,歲出三百八十八萬八千四百餘兩,虧空了三十九萬餘兩。張居正上疏說:“量入以爲出,計三年所入,必積有一年之餘,而後可以待非常之事,無匮乏之虞”。他要求神宗“一切無益之費,可省者省之。無功之賞,可罷者罷之。務使歲入之數,常多于所出”。(《張文忠公全集》奏疏八)

  張居正清理逋賦,說是針對侵欺隐占的“權豪”、“奸民”,但實行中,地方官吏不敢催征勢豪大戶,反将下戶貧民,責令包賠,流弊也是嚴重的。

  清丈田畝——明朝田賦減少的根本原因是豪民兼并田地而不納稅,稅賦仍加給失去田地的農民。所謂“小民稅存而産去,大戶有田而無糧”,是曆代常見的現象,至萬曆時尤爲嚴重。各地農民不斷逃亡或起義反抗,田地被兼并田去稅存也是重要的原因。張居正曾指出:“夫民之亡且亂者,鹹以貪吏剝下,而上不加恤;豪強兼并,而民貧失所故也”。張居正在清理田賦逋欠後,進而在一五七七年提出清丈全國各種類型的田地。次年,正式實行。企圖通過丈量,田地“皆就疆理,無有隐奸。蓋既不減額,亦不益賦,貧民不緻獨困,豪民不能并兼”。(《張文忠公全集》附錄“文忠公行實”)一五八一年,田地丈量完畢,總計田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較弘治時的統計數字多出三百萬頃。雖然執行丈量的官吏或改用小弓丈量,以求田多,有的豪猾勢家也千方百計進行抵制,緻使這一數字不很确切,但畢竟把地主豪強隐瞞的土地清查出了不少,使豪民的隐田逃賦受到打擊。湖廣等地原來墾田數字減少最多,經清丈後增額最多。

  改革賦制——一五八一年,張居正在清丈田地之後,又在全國範圍内推行前朝試行過的一條鞭法,對賦役制度作了全面的改革。

  《明史·食貨志》說:“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一歲之役,官爲佥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爲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爲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于官,故謂之一條鞭”。《續通典》卷七說:“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裏甲與兩稅爲一”。大緻說來,此項改革包括:

  (一)賦役合并。原來的賦(兩稅)役(裏甲、均徭、雜泛)以及土貢方物等并成一項。取消力役,一律征銀,由人丁和田地分擔。(二)田賦一概征銀。除蘇、松、杭、嘉、湖地區繼續征收本色糧食,以供皇室官僚等食用外,其餘一般征收折色銀。(三)計算賦役數額時,以州縣爲單位,各州縣原有的賦役額不得減少。(四)賦役銀由地方官直接征收。原先田賦交本色糧食,很不方便。改爲征銀後,便于交納、儲存和運輸,這就是所謂“丁糧畢輸于官”。

  一條鞭法簡化了征收項目和手續,計畝征銀,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漏稅的弊端。役銀由舊制依戶、丁征收改爲以丁、田分擔,也使無田或少田的居民減輕了負擔。一條鞭法的主旨在于使多占田者多交稅,是針對當時土地兼并盛行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也是賦役制度史的一大變革。新法自一五八一年開始實行,各地逐步推廣,大約至一五九二年前後,全國各地包括邊遠省區,都已陸續實施。各地方因情況不同,具體的實施辦法也互有差異。如關于役銀的丁、田分擔比例,各地實行的辦法就極不一緻。有的地方以丁爲主,以田地爲輔,采用“丁六糧(即田地)四”的分擔比例;有的地方以田地爲主,以丁爲輔,人丁承擔四分之一,田地承擔四分之三;也有的地方,丁田平均分配,各承擔二分之一。即使在同一地區的不同州縣,負擔比例也不一緻。如鳳陽府所屬泗州與盱眙一五九九年所編的四差銀(四差包括裏甲、均徭、驿傳和民壯),都是丁所出的總額,大于田糧所出的總額,而天長一縣則相反。三州縣每石地畝糧所帶征的四差銀數量,輕重也極懸殊,其中泗州和盱眙分別是一錢三分和四錢九分五厘三毫,而天長縣卻高達二兩一錢。總的說來,各地征額雖然多有差異,但改力役爲征銀,依占田與人丁多少分擔,各個地方則基本相同。這一辦法之能以實行,當是反映了農民已便于出售産品,換取貨币。農民生産的布帛菽粟,到市場上出售,自不免要受商人的盤剝,但在客觀上卻也促進着商品經濟的發展。

  張居正任内閣首輔,先後凡十年。這十年間,明朝邊境,大體保持安靜,因而得以緻力于内政的興革。張居正曾奏谏“凡事務實,勿事虛文”。他以務實精神所緻力的興革,大體上在于考核選拔人才與增加朝廷财政收入這兩個方面。增加收入的辦法,局限于清理田畝、改革賦役,實質上是反映着官府與豪民的利益争奪。不過,這些改革客觀上也有利于減少貧民的負擔,作用還是積極的。一五八二年三月,張居正病死。死前一月,曾上疏請捐免萬曆七年以前積欠賦稅,以消除歲歲“帶征”之弊,獲準施行。死後贈上柱國谥文忠,與世宗朝的張璁同一谥号。明代先後兩張文忠,均以興革爲己任。張居正的施政範圍與年限,都超過了張璁。

  

  二、黃河的治理

  張居正任内閣首輔期間,還經辦過一件大事,即任命潘季馴治理黃河水患。

  一五七八年,黃河在桃源北的崔鎮決口,河水北流,宿遷、沛縣、清河縣、桃源兩岸多被沖壞,黃河淤澱,迫使淮河南流,高家堰湖堤被沖決,淮安、揚州兩府間的高郵、寶應等地都被水淹沒,形成大患。張居正深以爲憂。這時,河漕尚書吳桂芳病死,遂薦用刑部侍郎潘季馴爲工部侍郎兼右都禦史,總理河漕。

  烏程人潘季馴,曾在世宗嘉靖四十四年(一五六五年)總理河道。穆宗隆慶四年(一五七○年),黃河在邳州決口,再次受命治河,次年工竣。神宗萬曆五年(一五七七年)巡撫江西,次年,入刑部。河決爲患,朝中議論不一。或主浚海口,或主複故道。潘季馴受命後,與督漕侍郎江一麟去實地觀察水勢。他認爲,故道久湮,雖修浚恢複,深廣也不能如今河。應該築崔鎮以塞決口,築遙堤以防潰決,“淮清河濁,淮弱河強,河水一鬥,沙居其六,伏秋則居其八,非極湍急,必至停滞,當藉淮之清以刷河之濁,築高堰(高家堰)束淮入清口,以敵河之強,使二水并流,則海口自浚”。(《明史·潘季馴傳》)于是上疏提出治河的六條辦法:(一)塞決口以挽正河;(二)築堤防以杜潰決;(三)複閘壩以防外河;(四)創滾水壩以固堤岸;(五)止浚海工程以省糜費;(六)寝開老黃河之議以仍利涉(《神宗實錄》卷七六)。六策獲準實行,至次年十月修築工程結束。共築高家堰堤六十餘裏,歸仁集堤四十餘裏,柳浦灣堤東西七十餘裏,塞崔鎮等決口百三十,築徐、睢、邳、宿、桃、清兩岸遙堤五萬六千餘丈,砀、豐大壩各一道,徐、沛、豐、砀縷堤百四十餘裏,建崔鎮、徐升、季泰、三義減水石壩四座,遷通濟閘于甘羅城南,淮、揚間堤壩無不修築。此次全面治理後,接連數年,河道不再有大患。一五八○年春,潘季馴因功加太子太保,進工部尚書兼左副都禦史,同年秋爲南京兵部尚書。

  潘季馴依據治河的經驗,反複研考,寫成《河防一覽》、《宸斷兩河大工錄》等著作,提出許多有價值的治河理論。他的治河方法以束水攻沙爲基本原則,即“繕治堤防,俾無旁決”,從而使水由地中,沙随水去。因爲黃河之水“合則流急,急則蕩滌而河澡,分則流緩,緩則停滞而沙積”(《明史·河渠志》)。爲了貫徹這一原則,潘季馴非常重視河堤的修建。修堤方法有:“縷堤以束其流”, “遙堤以寬其勢”,“滾水壩以泄其怒”。縷堤築于接近河濱的地段,平時用來約束河水,使之奔流于河床之中。洪水到來後,流量太大,河床往往不能容納,因而須事先離河二三裏另外築堤一道以防洪水侵及陸地,這便是“遙堤”。滾水壩是選擇地勢低窪而又地基堅實的地段,用石頭建成,當洪水漲到一定高度時,洪水會通過減水壩宣泄一部分,貯于低窪地帶,以免河床水量過多。由于減水壩由石頭做成,因而不會被水沖潰造成災害。潘季馴對于築堤的方法也有總結,說:必真土而勿雜浮沙,高厚而勿惜巨費,讓遠而勿與争地,則堤乃可固。潘季馴的這些理論,是多年的實際經驗,考索而得,在當時是難能而可貴的。

  

  三、達賴封貢

  張居正任首輔期間發生的又一重大事件,是俺答汗封贈達賴喇嘛和達賴向明朝遣使通貢請封。

  蒙古俺答汗在明穆宗時接受王封,重開貢市,随即請求明廷派遣佛教僧人、授予佛經,以便在蒙古弘揚佛法。一五七二年,穆宗派遣藏族喇嘛去蒙古傳教,各授僧官。神宗即位後,俺答汗再次請求佛經、佛像。神宗依王崇古之請,賞賜前此往蒙古傳教的藏族喇嘛二人禅衣等物,又授在蒙古的藏族喇嘛九人僧官。一五七五年二月,明廷依俺答之請,遣通事(翻譯)官一員,送藏僧四人前往蒙古。十月,俺答在豐州川建成寺院及呼和浩特城,請賜城名。明廷賜名爲“歸化”。一五七七年,又在青海察布齊雅勒建成寺院,明廷賜寺名爲“仰華”。

  與此同時,俺答汗也在向藏族地區約請高僧。藏書《安多政教史》記載說,藏族喇嘛阿興向俺答汗薦舉格魯派高僧、哲蚌寺主鎖南嘉錯,俺答汗于一五七四年遣使往迎大師。次年鎖南嘉錯應邀北來。明《神宗實錄》記萬曆六年(一五七八年)二月,“烏思藏闡化王男劄澤藏蔔差番僧來西海,見其師僧活佛(鎖南嘉錯)在西海爲順義王子孫等說法,……因托順義王俺答代貢方物,請敕封”(《神宗實錄》卷七二)。這年五月,俺答汗在察蔔齊雅勒寺即仰華寺會見鎖南嘉錯,遵奉藏傳佛教格魯派(俗稱黃教)。土默特等部衆一百零八人皈依爲僧。鎖南嘉錯将此次盛事比之于薛禅汗(忽必烈)之尊崇八思巴帝師。鎖南嘉錯爲俺答汗奉上“咱克喇瓦爾弟(轉輪王)徹辰(即薛禅,賢智)汗”稱号,俺答汗贈予鎖南嘉錯“瓦齊爾達喇(執金剛)達賴(海)喇嘛”稱号。依格魯派活佛轉世之制,鎖男嘉錯尊奉宗喀巴弟子根敦朱巴爲一世達賴喇嘛,前哲蚌寺主根敦嘉錯爲二世達賴喇嘛,己爲三世。俺答汗皈依藏傳佛教後,宣布廢除蒙古奴仆殉葬舊俗,燒毀魔道神像(薩滿巫神),并宣布不再搶掠漢族和藏族。

  一五七九年二月,張居正奏報,甘肅巡撫送來烏思藏僧人帶來的鎖南嘉錯即三世達賴給他的書信一封,譯文呈:“釋迦摩尼比丘鎖南堅錯賢吉祥合掌頂禮朝廷欽封幹大國事閣下張:知道你的名,顯如日月,天下皆知有你,身體甚好。我保佑皇上,晝夜念經。有甘州二堂地方上,我到城中,爲地方事。先與朝廷進本,馬匹物件到了。我和闡化王執事賞賜,乞照以前好例與我。我與皇上和大臣晝夜念經,祝贊天下太平,是我的好心。壓書禮物,四臂觀世音一尊,氆氇二段,金剛結子一方有。閣下分付順義王早早回家,我就分付他回去。虎年(一五七八年)十二月初頭寫。”(《張文忠公全集》奏疏八)張居正将達賴的信件譯出奏報,并稱所贈禮物不敢私受,恭候敕旨。神宗降旨:“宜勉納所饋,以慰遠人向鳳慕義之誠”,并接受達賴的請求,給予封賞。

  由于蒙古俺答汗通貢講和,導緻藏族達賴喇嘛遣使通貢請求封賞,進一步密切了明朝與藏族地區的聯系。穆宗朝的俺答封貢與神宗朝的達賴封貢,實爲明王朝的兩件意義重大的事件,影響是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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