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朝政的昏亂與人民的反抗
(一)皇室靡費與礦稅剥奪
一、皇室的靡費
神宗萬曆時期,商品經濟呈現空前的發展。皇室的靡費也達到驚人的地步。萬曆初年,已有人指責宮闱用度汰侈。一五八三年,禦史孟一脈上疏指出:“數年以來,禦用不給,今日取之光祿,明日取之太仆。浮梁之磁,南海之珠,玩好之奇,器用之巧,日新月異。遇聖節則有壽服,元宵則有燈服,端陽則有五毒吉服,年例則有歲進龍服。以至覃恩錫赉,大小畢霑;谒陵犒賜,耗費钜萬。”(《明史·孟一脈傳》)神宗親政以後,獨攬大權,怠于政事而耽于享樂,日益揮霍侈靡,不知遏止。
禦膳開支——嘉靖末年,皇帝曾削減日常膳食費用,光祿寺開支減至每年銀十七萬兩,比額設銀二十四萬兩節約七萬兩。神宗即位之初的二、三年間,曾節縮至歲用十三、四萬。但不久之後,光祿寺開支就歲增至二十六、七萬,較初年增加近一倍。一六○四年十二月光祿寺卿王守素奏報寺帑殚竭,神宗令借戶部銀三萬兩,太仆寺銀二萬兩。一六○九年五月巡視光祿寺給事中韓光祐奏報,應支給光祿寺各行戶的價銀,自上年十一月到今,欠至二萬七千未給。一六一一年,光祿寺一年所費,高達二十九萬餘兩。
金珠珍寶——雲南貢金始于嘉靖初年,每年一千兩,嘉靖十三年增定爲每年貢金二千兩,萬曆時再加三千兩,總數高達五千兩。雲南産金甚少,貢金須向川陝購辦,金一兩幾費銀十兩。地方官員屢次請求減少貢額,神宗總借口“系年例成造各項典禮及各節宮分錢糧所需”,不予減少。神宗宮廷大量召買珍珠寶石,一五八七年南京工科給事中孫世祯等人上疏說,此前收買金珠寶石,已用銀十九萬有奇。一五九八年,吏科給事中吳文燦上疏說:“買珠之價,動至四十萬,及戶部執奏,僅姑緩進其半,而尤嚴續進之旨,非所以明儉德也。”(《神宗實錄》卷三二四)一五九九年,由于皇室召買珠寶數字太多,北京市場買多賣少,商人乘機擡價。戶部急于上供,隻好加價購買,比舊價增至五、六倍,以至二十倍。
雜物召買——明朝宮廷設有許多内庫,專受四方土貢,以供宮廷絲、綿、香、蠟、銅、錫、油、漆等各種物料需求。這些土貢,歲有定數。萬曆以前,或有召買,數亦不多。萬曆時,召買各種物料空前增多。僅萬曆元年至十三年,召買用銀即達七十多萬兩。此後,召買數量仍舊很大,臣下或有勸谏,往往被斥。
典禮靡費——神宗時宮中舉行婚、喪、冊封等各種典禮,都要耗費大量資财。一五八二年,爲準備神宗同母弟潞王翊镠的婚禮,内監款開各色金三千八百六十九兩,青紅寶石八千七百塊,各樣珍珠八萬五千餘顆,珊瑚珍珠二萬四千八百餘顆。戶部官員要求裁減,神宗不準。這次婚禮辦完,用銀多至八萬八千多兩。一五八五年,神宗同母妹瑞安公主婚禮,内監索用各色金至二千三百餘兩,珠寶稱是。世宗嘉靖時,公主下嫁索用不過三百兩,這次超出七、八倍。戶部奏請裁減,神宗僅準減三分之一。一五九五年,長公主婚禮,用銀至十二萬兩。一六○四年,神宗第三子福王常洵婚禮用費三十餘萬兩,爲前此所未見。一六○八年,七公主下嫁,内監宣索至數十萬,戶部尚書趙世卿引故事力争,诏減三分之一,趙世卿再争,說:“陛下大婚隻七萬,長公主下嫁隻十二萬,乞陛下再裁損,一仿長公主例。”神宗不得已诏準。
宮廷典禮和常賜,需用大量高等織品,例由各地“上供”,取之于民。一五九四年,應天巡撫朱鴻谟上疏說:“織造一事,凡二十年于茲,袍服之進于上供者,何翅數萬,而料價之取辦于窮民者,又何翅百萬!”(《神宗實錄》卷二八 ○)兩年後,内閣大學士趙志臯等也上言:“段匹器用,皆上供所需,豈能一概減省?但近年增派數目日多一日,費至钜萬。”(《神宗實錄》卷二九五)
蘇州地區的絲織品、陝西羊絨袍服和山西潞綢曆年增派較多,情況如下:
蘇杭地區的絲織品自一五七六年神宗結婚增派一次。一五八一年,又增派一次,數量約爲十五萬套匹。至一五九九年,前數将完,又派四萬一千九百餘疋。一六○ 四年複傳補二萬六千餘疋。一六一○年,即将完供,内織染局佥書楊進昇又題織上用龍袍、紵絲、紗羅等四萬套疋。工科給事中馬從龍、工部侍郎劉元霖及大學士葉向高等相繼建言停止或減額,神宗準于新派四萬疋中減三分之一,但又诏令“其餘并先年傳織未完者,都着陸續接織,分運解進,不得違誤”。(《神宗實錄》卷四七五)
陝西羊絨袍服的增派,自一五九五年令陝西織造羊絨袍服七萬四千七百匹有奇,估價一百六十餘萬兩,規定每歲解進一運,以四千匹爲率。一六○一年七月,令陝西羊絨袍服另織新樣,但一年解進四千匹之額不改。次年七月,工部尚書姚繼可奏稱:已解絨服等物,充斥内庫,積久易蛀,不無可惜,陝西累年土瘠民貧,民不堪命,請求将陝西織造羊絨袍服之事暫予停止。神宗敕:姑準織進三千疋,以示寬省民力。一六○六年二月,李太後加上徽号,神宗又敕陝西進貢的羊絨袍服“今于每歲再減一千疋,以甦民困”。(《神宗實錄》卷四一八)
山西潞綢之坐派始于一五七五年,數量爲二千八百四十疋,用銀一萬九千三百三十四兩。一五八二年,再派四千七百三十疋、用銀二萬四千六百七十餘兩。神宗親政後,于一五八七年派二千四百三十疋,用銀一萬二千餘兩;一五九○年,又派五千疋,用銀二萬八千六十兩。時萬曆十五年所派者尚有一千六百餘疋未曾織解。這次增派,曾有工部尚書石星、工科都給事中張養蒙等人反對,但未被采納。一五九五年十月,工部請停罷山西應解潞䌷,以寬民力,神宗仍不允。一五九七年九月,并因織造違式違限,将山西撫按等奪俸半年,潞安知府等降一級。
供應皇室消費的 “燒造”,以江西瓷器的上供最爲煩重。一五八二年秋七月,令江西饒州造瓷器九萬六千六百多件。不僅數量巨大,而且多爲無益之器或不急之物。一五八四年三月,工科都給事中王敬民極言磁器燒造之苦,與玲珑奇巧之難。得旨:将其中的燭台、屏風、筆管等減半燒造。一五八五年四月,又因禦史鄧鍊等的請求,燒造難成的屏風、燭台、棋盤、花瓶、新樣大缸等,已造成者采進,未造者可停止。後來,江西巡撫陳有年等再加請求,神宗勉強同意再次減輕了一些江西的燒造。一五九一年,神宗又派江西燒造磁器十五萬九千餘件,續派八萬餘件。後來才逐漸有所減輕。
山西潞安自嘉靖年間開始坐派砂器,一五六○年(嘉靖三十九年)爲五千個,次年爲一萬五千個。一五九○年(萬曆十八年)繼續坐派一萬五千個。砂器一萬五千并備餘器,價值不過銀一百一十餘兩。但這一萬多個砂器運往京城,規定要用紅櫃裝封,銅鎖鑰,黃繩扛,需費銀二百餘兩;用夫一千三百名,費銀一千八百餘兩;打點使用費銀二百五十餘兩,以上幾項合起來,共用銀二千三百六十七兩九錢。此外,裝在紅櫃中的砂器還須用淨綿塞墊。潞安不出綿花,要到外地采買,費銀近二百兩,加上打點使用三百五十餘兩。一萬多件砂器運往京城共需運載費銀二千八百三十三兩六錢,比砂器本身的價格高出近三十倍。
随着宮廷生活的侈靡,宮中宦官、匠役等供役使的人員也日益增多。穆宗隆慶元年(一五六七年),曾規定内宦監局的匠役額數爲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四人,一五六九年更減少爲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七人。萬曆十四年(一五八六年)三月,有人指出,當時諸監局之匠役,不下一萬六千四百,至于内廷的宦官也增至萬餘人。一次收用的新宦官即超過千人。一五八八年十一月,命選收淨身男子二千人;一六○一年四月竟連收兩次,第一次收用淨身男子三千名,第二次添收一千五百名。這時的宦官還不得幹預朝政,但從宮廷的靡費中卻可以中飽私囊。一六○○年三月工部尚書楊一魁揭發,景陵“插補桃梅,所需不過(銀)千數上下,而内官監揭開物料數内,約費二萬有奇,夫匠工食之費猶不與焉”。(《神宗實錄》卷六四五)一六一二年,工科給事中馬從龍奏稱:“臣每見朝廷有重大典禮,中人群小視爲金穴,實用百無一、二,餘盡耗蠹于若輩之手。”(《神宗實錄》卷四九二)内廷宦官成爲宮廷内部的一大貪污集團,皇室的靡費,更加難以節制了。
二、礦監稅使的掠奪
宮廷侈靡過度,耗費日增。明初,宮廷年入稅銀一百萬兩,漸不敷用。一五七八年,神宗結婚,命戶部太倉庫增送銀二十萬兩輸内庫。此後,每年依例命太倉庫進上。戶部因原無額派,不得不挪移他項錢糧,屢請除免,不得獲準。直到一六○九年,因閣臣力争,才被取消。此外,神宗還不時向戶部索取國帑,移作宮廷用度,時稱“傳索帑金”。一五八四年,因内庫缺乏,取太倉銀十五萬兩,一五八七年又取二十萬兩。邊賞首功例由内庫支領,神宗改爲萬兩以上的賞銀,由太仆寺馬價銀内發給。此外,一五八四年還曾直接取太仆寺馬價銀十萬兩,進供内廷。光祿寺因前朝節縮,曾有積儲。神宗不時傳索,前後共傳進宮銀達一百一十萬兩。神宗不時傳索帑金,不能不受到内閣和戶部的抵制,但仍不能滿足日益奢侈的需求。
一五九二年平甯夏哱拜之戰,耗費帑金二百餘萬兩。朝鮮之戰,先後八年,耗帑七百餘萬兩。龐大的軍費開支,使國庫枯竭,難以再負擔皇室的消費。一五九六年三月,坤甯宮起火。延及乾清宮,兩宮俱焚。次年六月,皇極、中極、建極三殿又遭火災,三殿及周圍廊房,都被燒毀。重建宮殿,需要巨大的費用,于是成爲神宗搜刮财富的理由。自一五九六年以來的三年間,神宗遂以連年征讨,庫藏匮竭,殿工财用,不忍加派小民爲由,陸續派出大批内廷宦官,以“礦監”和“稅使”的名義,展開了全國範圍的大掠奪。
礦監由皇帝特派赴各地督領金銀礦的開采,稅使則奉皇帝特旨征收各地各行業的商稅。礦監與稅使均由宦官充任,因而又泛稱爲内使或中使。有些礦監也兼爲稅使。搜括所得可直接進奉内廷,供皇帝和皇室消費。
世宗嘉靖時,各地礦冶曾廣泛開采。穆宗隆慶時,因防暴亂,曾在京畿地區禁止開礦。神宗派出礦監,始于一五九六年。這年六月,“府軍前衛千戶仲春等奏開采以濟大工”,七月二十日,神宗差承運庫太監王虎同戶部郎中戴紹科錦衣衛佥書張懋忠于真保薊永等處開采樣砂進覽”。(《神宗實錄》卷二九九)此後,中使四出,礦監遍及各地。京畿附近之昌平、真、保、薊、永、房山、蔚州、昌黎,河南之開封、彰德、衛輝、懷慶、葉縣、信陽,山東之濟南、青州、濟甯、沂州、滕、費、蓬萊、福山、棲霞、招遠、文登,山西之太原、平陽、潞安,南直隸之甯國、池州,湖廣之德安,浙江之杭、嚴、金、衢、孝豐、諸暨,陝西之西安,以至四川、遼東、廣東、廣西、江西、福建、雲南等地。三年之間,礦監幾乎遍于全國。
礦監督領開礦,一般是隻督百姓自行采取,不得支費公帑,地方上的撫按調兵防護。礦夫多是招集熟慣采取的盜礦的居民。開采之費全由富戶供辦,約定開采後償還。礦頭擇富民擔任。開礦所得,一般規定官民均分,以一半歸礦監爲代表的官方,另一半與民,作爲開鑿運送之費。也有“官四民六”,各地略有不同。由于報礦者對礦情多不明了,開采的礦洞,多屬貧礦,加以開采技術不高,開采後常常是得不償失,甚至全無所得。一些地方的礦監于是推行包礦法,把開礦收入改爲由民間坐數納銀,或令富戶包賠,或納入一條鞭稅額科派平民,甚至括取地方庫銀充作礦利代解。包賠礦銀并經神宗敕準。《神宗實錄》載:萬曆三十一年(一六○三年)七月,準易州、阜平等十一州縣派包礦銀一千七百兩,說是“以示朝廷慮恤畿輔地方之德意”。一六○五年八月,準南直隸等處礦務銀兩聽該府州包納解進。如果說解除礦禁,多少有利于礦冶業的發展,那麽,包礦制的實行則變成以采礦爲名的巧取豪奪。富戶至于平民,都憑空增加了科派的稅銀負擔。
稅使(又稱稅監)的派遣也始于一五九六年。這年十月命宦官張晔赴通州張家灣征稅,又命宦官王朝用督征天津店租。此後稅使四出,由督征變爲自征。《明史· 食貨志》所記派出稅使之地,自京畿的密雲、蘆溝橋,南直隸的京口、蘇州,以至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浙江、廣東、廣西各省的通都大邑和關津要道。稅使所到之處,水陸行數十裏,即樹旗建廠收稅,形成商品轉運過程中的重複征稅。一六○一年五月巡按劉曰梧上疏指陳南直隸長江沿岸的狀況說:“以臣所屬,上有湖口,中有蕪湖,下有儀揚。舊設有部臣,新設有稅監,亦雲密矣。湖口不二百裏爲安慶,安慶不百裏爲池口,池口不百裏爲荻港,荻港不百裏爲蕪湖,蕪湖不數十裏爲采石,采石不百裏爲金陵,金陵不數十裏爲瓜埠,瓜埠不數十裏爲儀真,處處收稅。長江順流揚帆,日可三、四百裏,今三、四百裏間五、六委官攔江把截,是一日而經五、六稅地,謂非重征叠稅可乎?”(《神宗實錄》卷三五九)
稅使不僅攔路把守,重征叠稅,并且巧立“土商”名目,窮鄉僻塢,米鹽雞豕,都要輸稅。順天府所屬各州縣,增立“過路”、“落地”兩種名目的稅銀。寶坻産銀魚,進貢朝廷。一六○○年起稅使宦官又征其魚稅。随後鄰縣武清等縣不産魚之處,也征取魚稅。宣府地區因增加稅收,商販漸少。稅使責令佥報行戶,包收定額的稅銀交納。據說被佥的行戶,“大者破産,小者傾囊”。
礦監與稅使的上述種種,還隻是限于強征利稅的範圍。事實上,他們因是皇帝特命,得以專敕行事,往往糾集各地無賴作參随,任意敲詐勒索。如一六○一年五月,吏部尚書李戴上疏說貂珰(惡宦)奉使四出,指某人屋下有礦,這家就立即破産,指某人漏稅,立刻就要傾家。《明史·食貨志》論述說:稅使“視商賈懦者肆爲攘奪,沒其全赀,負戴行李,亦被搜索”,礦監遇“富家钜族則誣以盜礦,良田美宅則指以爲下有礦脈,率役圍捕,辱及婦女,甚至斷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太監陳增的參随徽州人程守川因自己捐銀助建宮殿,被授給中書舍人官銜。自稱“欽差總理山東直隸礦稅事務”,勘究江淮不法大戶及私藏珍寶之家。出巡太平、安慶等府,許人不時告密問理。所到之處,會地方無賴匿名告發某人“富而違法”,某人“家藏珍寶”。被告發者即被枷鎖示衆或置于水牢,施以酷刑,隻好獻金乞命。多則萬金,少亦不下數千。據統計,僅揚州、儀真地區被毒刑抄産者即有百餘家。礦監甚至以采礦爲名,盜掘古墓,攫取财寶。礦監稅使在各地搜括所得,逐年進奉給宮廷内庫,供皇室消費。明人文秉著《定陵注略》,在“内庫進奉”卷内,按年月記錄了礦監稅使進奉内廷的金銀和珍寶狀況。一五九七年,進銀不足萬兩。礦監稅使陸續派出後,一五九九年進銀将近二十五萬兩,金七百七十五兩。一六○一年進銀超過百萬兩。此後曆年多少不同,多者逾百萬,少者七十餘萬,最少的一年也近五十萬兩。《定陵注略》所記自一五九七年至一六○六年十年間進奉内廷的白銀共計五百六十九萬兩,黃金一萬二千四百餘兩。明《神宗實錄》所記與《定陵注略》互有出入,曆年實際進奉的金銀要大于《定陵注略》的數字。皇室每年原有額定用銀一百二十萬兩。礦監稅使每年的進奉,大約與此相當,或者還要超過。進奉以白銀爲主。這時白銀已是通用的貨币。皇室每年得銀萬餘兩,自可任情揮霍。
但是,礦監稅使在各地實際掠奪的财富,要大大超過進奉的數目。《明史·宦官傳》載,湖廣稅監陳奉曾被揭發“水沮商舟,陸截販賈,征三解一”。《定陵注略》卷四“内庫進奉”記載,一六○三年十月山西巡撫白希繡上疏揭發:“山西每年額解正稅銀四萬五千二百兩餘,俱已盡數解納,乃稅監孫朝止進銀一萬五千八百兩,餘銀侵匿不進,假稱拖欠。”《神宗實錄》卷四一六記載,萬曆三十三年(一六○五年)十二月,山東巡撫黃克缵上疏揭發:“稅監馬堂每年抽取各項稅銀不下二十五、六萬兩,而一歲所進才七萬八千兩耳,約計七年之内所隐匿稅銀一百三十餘萬。”以上三例顯示:礦監稅使及其爪牙貪污稅金,約在三分之二左右,解進皇室僅占三分之一。這大概是礦監稅使貪污中飽的一般狀況。但是,征收額定稅金之外,礦監稅使還要巧立名目,恃勢濫征,以至敲詐勒索,歸入私囊,其數量更爲巨大。一五九九年,内閣大學士趙志臯說:礦監稅使“挾官剝民,欺公肥己,所得進上者什之一、二,暗入私橐者什之八、九”。(《神宗實錄》卷三三三)一六○○年,山西巡按趙文炳說,礦監稅使的爪牙競相攫取,“如肉入餓虎之吻,民輸十倍,無一、二入官者”。(同上,卷三四三)一六○一年,吏部尚書李戴說:“大約以十分爲率,入于内帑者一,尅于中使者二,瓜分于參随者三,指騙于土棍者四。”(同上,卷三五九)一六○三年,戶部尚書趙世卿說:“中使所取于民者十,而群小之侵漁者不啻千也。其獻于皇上者百,而諸人所攘奪者又不啻萬也。”(《定陵注略》卷四)綜上諸說,礦監稅使及其參随爪牙掠取各種利稅的十分之九,而隻将十分之一進奉内廷。這大概是當時的一般現象。
自世宗、張璁懲治惡宦,革罷鎮守内臣以來,宦官勢力大爲削弱。神宗宮廷靡費,内宦從中漁利,形成貪污集團。礦監稅使的派遣,形成爲更大的貪污集團。廣東稅使李鳳征多解少,入己的白銀多至五十一萬七千兩,積有财富不下百萬。陝西礦監趙欽因貪得無厭,也積有銀兩數十萬。礦監稅使到處吸吮民衆膏血,成爲蛀蝕社會的一群蛀蟲!
三、民衆的反抗
礦監稅使四出掠奪利稅,又從中貪污勒索,被剝奪的社會财富,難以計數。如從低估計,年進奉白銀一百數十萬兩,“征三解一”,每年也當有四百餘萬。如是貪污十之八、九,則總數當在千萬兩以上。一六○三年,戶部尚書趙世卿上疏說:國家錢糧征收,有正課、鹽課、關課、雜課,“合此四項,方是四百餘萬之數,以當一歲之出”。(《神廟留中奏疏彙要》戶部卷三)礦監稅使掠奪的财富如此巨大,勢必侵犯戶部的正常稅收。趙世卿在奏疏中陳述說:“近年開采之命一下,各處遂将一切雜課,如山東香商、福建屯折銀、南直隸徽甯等府的稅契銀、江西的商稅鹽課,改歸内使(礦監、稅使),戶部的雜課失掉了。又因雜課不敷,百姓将應征的正銀、官員将應完的正稅挪移充數,戶部的正課減少了。山東運司分割部分鹽稅,兩淮運司另立超單,戶部的鹽課難以實行了。原來的關課,因近年商賈蕭條,大爲減少,戶部的關課被奪走了。關中軍興銀、撙省銀,盡抵礦稅,戶部的額外之課也空虛了。”内使四出的結果,宮廷進奉增加,朝廷稅收減少,戶部的财政,更加難以爲計。
礦監稅使的巧取豪奪、敲詐勒索,不僅迫使各地的大批富戶破産,也迫使大批小商販和手工業者失業流離。蘇州一帶是手工業特別是紡織業最爲發展的地區。一六○一年,巡撫應天右合都禦史曹時聘上疏說,由于稅使的橫征,“吳中之轉販日稀,機戶之機張日減”,又說:“臣所睹記,染坊罷而染工散者數千人,機房罷而機工散者又數千人。”(《神宗實錄》卷三六一)一六○二年戶部尚書趙世卿奏陳各地鈔關(稅關)情況,說他備查崇文門、河西務、臨清、九江、諸暨鈔關、揚州、北新關、淮安等鈔關會計錄,萬曆二十五年額定征銀共四十萬七千五百餘兩。二十七年以後,一年比一年減少,到二十九年(一六○一年),各關解到本折約征銀隻有二十六萬六千八百餘兩。他在奏疏中說:“臣不勝驚訝,随查各關監督預呈文案,在河西務關則稱:稅使征斂,以緻商少,如先年布店計一百六十餘名,今止三十餘家矣。在臨清關則稱:往年夥商三十八人,皆爲沿途稅使抽罰折本,獨存兩人矣。又稱:臨清向來段店三十二座,今閉門二十一家,布店七十三座,今閉門四十五家,雜貨店今閉門四十一家,遼左布商絕無矣。在淮安關則稱:河南一帶貨物,多爲儀真、徐州稅監差人挨捉,商畏縮不來矣。其他各關告窮告急之人,無日不至,不敢一一陳渎。”(《神宗實錄》卷三七六)各地日漸發展起來的工商業,由于内使的掠奪,遭到嚴重的摧殘。大批商民、手工業者被迫失業,成爲轉徒各地的流民。
礦監稅使所到之處,即自行創設衙門。中使可有随從百人,又可委任分遣官十人,分遣官也各有随從百人。一名宦官随帶近千人驅使。這些人大都是招集當地的市井無賴、亡命賤流以及罪谪的官吏,四出掠奪,以拓私囊。時人比之爲“群虎百出,逢人咆哮”。中使恃有皇帝的欽命,任意拘捕商民,嚴刑逼索,淩辱百端。地方府州縣官,如有阻撓或裁抑,中使上奏陳訴,就要被處置或罷免。《明史·王正志傳》記:自萬曆二十四年以來,曆年都有地方官員,包括知縣、知州、通判、海防同知以及參将、守備等官,因得罪礦監稅使而被系诏獄,或削籍、貶官。一六○一年,刑科都給事中楊應文說:自藩司、守令主武弁齊民,被逮者已不下一百五十餘人。
礦監稅使曾被指爲“勢淩撫按”。各地的巡撫、巡按如與中使相抗,也不免受到神宗的責斥或處分。一五九六年,中使王虎參奏保定巡撫李盛春“阻撓開采”,神宗嚴旨切責盛春。盛春疏奏王虎“騎橫受賄”,神宗留中不理。一五九七年,中使陳增參奏福山知縣韋國賢“阻撓開采”,山東巡撫萬象春“黨庇”,韋國賢被逮捕,萬象春罰俸一年。一五九八年,益都知縣吳宗堯參奏中使陳增誣指富民盜礦,三日間逮捕五百人等罪惡。山東巡撫尹應元疏劾陳增背旨虐民二十罪。神宗切責尹應元,逮捕吳宗堯下獄。一六○○年,山西巡撫魏允貞參奏中使張忠杖死太平縣典史,逼死建雄縣丞,張忠劾魏允貞“首倡阻撓,抗違欽命”。神宗将魏疏留中,下張疏部議。魏允貞于次年緻仕。一六○六年,陝西巡撫餘懋衡參奏中使梁永役使人馬辇運私物于京畿。梁永遣其爪牙在餘懋衡食物中下毒。餘懋衡兩次中毒得解,不死。次年正月憤而疏論梁永之罪。鹹甯知縣滿朝薦将下毒者捕獲。梁永又誣告滿朝薦“劫上供物”。神宗诏逮滿朝薦下诏獄。梁永調離陝西。餘懋衡以丁憂離任。神宗曾自稱:“不從中使之言,不足厚集其利。”在礦監稅使與撫按以下的地方官員的抗争中,神宗爲了厚集其利,總是屈從中使,壓制官員。自從遣使以來,閣部科道諸臣連年上疏,力論其害,神宗置之不理。
礦監稅使,四出橫行。神宗有意縱容,官員無力制止。被迫害的民衆隻有自己起來鬥争了。
下面是舊史稱爲“民變”、“兵變”的反抗中使的鬥争。
臨清民變天津稅監馬堂,兼轄臨清。他到臨清後,招納當地亡命之徒數百人,整日巡行街上,見富有者即沒收産業之半,對小商販的鬥粟尺布也要搶奪。如有違抗,就以違禁論罪,罰作苦工,沒收田産。于是,近遠罷市,販賣者都不敢進城,小民無法度日。以負販爲業的臨清人王朝佐在一五九九年四月一天的淩晨,執杖到馬堂衙門請見,州民歡呼随從者至萬餘人。馬堂不敢出,令随從放箭,傷數人。朝佐攘臂大呼,破戶而入,縱火焚其衙署。本州守備王炀将馬堂救出。馬堂的爪牙被打死三十餘人,發現他們都是郡邑小偷。神宗敕山東撫按徹查爲首倡亂之人。王朝佐挺身而出,說:“首難者我也,請獨當之,勿累無辜。”山東巡撫劉易即以王朝佐一人抵罪,不再查問其餘。七月,王朝佐被殺,史稱“臨刑,引頸受刃,神色不變。”(《神宗實錄》卷三三七)被株連者俱得免罪。州民爲王朝佐立祠祭祀。
湖廣民變一六○○年二月,中使陳奉來湖廣,兼領數使,征稅之外,還督領采礦及錢廠鼓鑄等事。次年二月,内閣大學士沈一貫題奏:“陳奉入楚,始而武昌一變,繼之漢口,繼之黃州,繼入襄陽,繼之光化縣,又青山鎮、陽邏鎮,又武昌縣仙桃鎮,又寶慶,又德安,又湘潭,又巴河鎮,變經十起,幾成大亂。”(《神宗實錄》卷三四四)據此,陳奉來湖廣不過一年,民變即已發生十起。其中最激烈的一次是一六○○年十二月至次年正月的武昌、漢陽民變。陳奉與其委官韋千戶等指稱搜稅,詐騙官民之家。令人傳意要奏請抄沒,賄贈千金,可得解免。韋千戶等往儒生之家,委官劉之良等往商賈之家,都是如此恐吓,勒索數千百金。遇到不能交銀之家,便直搜入卧房,見婦女有姿色,即佯稱藏帶金銀,逼捉脫衣,肆行奸辱,或掠入稅監衙門。王生之女,沈生之妻,皆被逼辱,衆生員憤憤不平,遂于當年十二月初二日齊赴撫按衙門,擊鼓控訴。受害士民,湧至萬餘人,放聲大哭,一時奮不顧身,甘願與陳奉同死。接着打入稅府,抛磚放火,打傷陳奉。撫按司府各級地方官趕來解谕,衆勢稍緩。數日後,民衆才漸漸散去。次年正月,陳奉置酒邀諸司,以甲士千人自衛,舉火箭焚燒民居。民衆群擁陳奉門,被陳奉衛士打死多人。
一年之後,民變仍在繼續發展。一六○一年,達到高潮。湖廣佥事馮應京曾逮治陳奉手下不法的随從,并抗疏列陳奉九罪。陳奉誣奏馮應京“撓命,淩敕使”。神宗罷免馮應京,押解京師。這年三月,逮捕馮應京的缇騎(特務人員)至武昌,民衆相率痛哭。陳奉卻大出告示,數馮應京過惡,誇張自得。民衆被激憤怒,聚數萬人圍住陳奉的衙門。陳奉見勢危急,逃匿于楚王府中。民衆捉住陳奉的爪牙耿文登等十六人,投入江中,又打傷缇騎,焚燒巡撫府門。陳奉潛遣參随三百人,引兵追逐起事的民衆,射殺數人,傷者不可勝計。馮應京囚服坐檻車中,勸解民衆散去。陳奉藏匿楚王府,逾月不敢出,亟請還京。内閣大學士沈一貫及言官們紛紛請求将他撤回。江西稅監李道彈劾陳奉“征三解一”,病國剝民。四月,神宗召陳奉還京,又以工部左侍郎趙可懷接替民衆怨恨的湖廣巡撫支大可。趙可懷到達湖廣荊州,當地民衆擁車訴陳奉之惡,哭聲如雷。他宣布陳奉取回治罪,民衆歡呼萬歲,散去。
蘇州民變一六○一年,蘇杭織造太監孫隆,兼管稅務,蘇州惡棍多納賄營充委官。他們在水陸要沖攫取商販,甚至隻雞束菜也不放過。又對機戶牙行,廣派稅額,妄議每機一張,稅銀三錢,緻使人情洶洶,機戶杜門罷織,靠傭工爲生的織工無處趁食。以織缯賃工爲生的葛成(又名葛賢)與自知将要餓死的二千多織工,在這年六月六日發動民變起義。葛成在機戶和織工經常集會的玄妙觀内,集衆誓神,要求大家一緻行動,看他手中芭蕉扇揮指。參加者分成六隊,每隊一人前行,搖芭蕉扇爲号,後執絞棍随之。鬥争發動後,打死孫隆的參随黃建節,焚燒充當稅官惡棍的湯莘之家。起義隊伍逼近孫隆的衙門,孫隆連夜逃往杭州躲避。起義者保護居民利益,也不反對官府,紀律十分嚴格。應天巡撫曹時聘奏報民變情形說:“不挾寸刃,不掠一物,預告鄰裏,防其延燒。毆死竊取之人,抛棄買免之财。有司往谕,則伏地請罪曰:若輩害已甚,願得而甘心焉,不敢有他也。”(《神宗實錄》卷三六一)一次,起義隊伍誤入一個百姓家中,爲首者即率諸人羅拜,向主人謝罪。民變持續三天。第四天,諸稅官已被次第剷除,城中出現了起義者貼出的榜文:“稅官肆虐,民不堪命,我等倡義爲民除害。今事已大定,四方居民各安生理,無得藉口生亂。”第五天,道府下令捕爲亂者,葛成挺身而出,說:“倡義者我也,以我正法足矣。不要株連平民。株連則必生亂。”巡撫曹時聘奏請将奸民湯莘與爲首的葛成等八人嚴究正法,其他參加者俱免追究。傳說葛成被判處死刑後,遇赦得出。
江西民變一六○一年三月,江西巡撫夏良心上言:“稅使潘相欲開(廣信)銅塘禁山,遣陸太等召商于上饒,上饒民群聚,欲殺太,知縣李鴻佯言收太于禁,太乃得免。”(《神宗實錄》卷三五七)
九月,浮梁縣景德鎮民萬餘人憤恨潘相爪牙王四橫行不法,焚燒了禦器廠的廠房,并聲言欲殺潘相。署浮梁縣印、饒州府通判陳奇可力行曉谕,才得散去。次年三月,江西巡撫夏良心上疏,請求停止廣信銅塘山潘相所主持的采木之事,神宗不理。不久之後,上饒民鼓譟毆打潘相的爪牙陸太等人,幾緻于死。
遼東民變和兵變一五九九年,内監高淮被派往遼東開礦征稅,比至開原就有嚴刑激變的記事。第二年委官廖國泰虐民激變,高淮誣逮諸生數十人。一六○八年四月,前屯衛軍因高淮扣除月糧及其他勒索,并且身受鞭打淩虐,遂各穿戴盔甲,齊赴教場,放炮歃血起事。參與起事者合營男婦數萬人(一作數千人),聲言要殺死高淮除害。後來由于一個參将的再四泣留,才還營。六月,由于高淮及其爪牙的迫害和敲詐勒索,錦州、松山軍繼前屯衛軍之後又舉行兵變。
雲南民變和兵變一五九九年,内監楊榮奉派來滇開礦收稅。一六○三年三月騰越州居民不堪遭受楊榮的欺壓,相率燒稅廠,殺委官張安民。萬曆三十四年(一六○ 六年)正月,楊榮因操捕指揮樊明高(一作樊高明)後期,捕至私第,榜掠數十。不久,又因向管堡指揮賀瑞鳳取馬四十匹,不敷其數,将他拘捕。流言将盡捕六衛印操諸員。指揮賀世勳、韓光大等,遂與軍民數千人(一作冤民萬人)焚燒楊榮的住處,殺死楊榮,投屍火中。楊黨二百餘人也被殺死。神宗得知此事,欲逮問地方官員,經大學士沈鯉力争,隻誅賀世勳等人結案。
上述幾次民變和兵變之外,一些規模較小的民變也還時有發生。一五九九年南直隸儀真稅監暨祿的委官馬承恩因抽稅而激變。一六○○年廣東礦監李鳳及其爪牙激起新會縣的民變。山西蔚州民畢鑛等毆傷太監王虎的參随王守富。一六○三年,廣昌縣民燒毀了太監王虎的生祠,并延燒銀廠。同年,北直隸有北京西山窯戶之變。一六○四年有易州礦徒之變。
綜觀這一時期各地反對礦監稅使的民變和兵變,參加的人員,包括城鎮中的工商業者、手工工人、小商販、諸生、舉人,以及其他城市居民,還有士兵和軍官。地方官員參加民變者不多,但常以某種方式對民變給予一定的支持或同情。礦監稅使的掠奪遭到近乎全民的反對,難以照舊實行了。
四、礦稅征解改制
礦監稅使派出後的約十年間,爲皇室掠取了巨大的财富。但面對着此仆彼起的民衆的反抗,神宗也終于不得不做出退讓和妥協,對原來的掠奪方法做一些改變。一六○五年以後,陸續對有關制度作了如下的改動。
停礦——一六○五年十二月,神宗诏谕戶、工二部:“朕以頻年天象示警,心常兢惕,責己省衍,不遑甯處……其開礦抽稅,原爲濟助大工,不忍加派小民,采征天地自然之利。今開礦年久,各差内外官俱奏出砂微細,朕念得不償費,都着停免。若有現在礦銀,就着礦差内外官員一并解進,馳驿回京,原衙門應役。凡有礦洞,悉令各該地方官封閉培築,不許私自擅開,務完地脈靈氣。”(《神宗實錄》卷四一六)
分稅——即将榷稅所得,分成兩份,一歸宮廷内庫,一歸戶、工二部主管的國庫。诏谕說:“其各省直稅課,俱着本處有司照舊征,解稅監一半,并土産解進内庫,以濟進賜供應之用,一半解送該部(按指戶、工二部),以助各項工費之資,有餘以濟京邊之用。”(《神宗實錄》卷四一六)
分解——分稅後,稅務征收統由地方官府掌理,稅銀的解送,進内庫者由稅監負責,進國庫者由地方官府掌管。《明史·李汝華傳》記:“三十三年十二月诏四方稅務盡領于有司,以其半輸稅監,進内府,半輸戶部。獨江西潘相(稅監)勒有司悉由己輸。汝華極論相違诏。帝竟如相議,且準行之四方。”據此,送内庫和國庫的稅收仍由稅監輸送。稅務征收在江西地區也仍由稅監管理。但在全國範圍内,地方有司統征稅收,已作爲一種制度規定,從而消減了稅使橫征的弊病。
限制委官——各地中使随帶的委官和役使人員,仗勢橫行,爲害甚大。一六○五年十二月的诏書中明确指出:“其各處奏帶員役,隻着押解催儧錢糧,行文差用,不許私設關津,指稱委官,容令地方棍徒,肆行攘奪,緻民生不安,商旅不行,反虧國家正課。”(《神宗實錄》卷四一六)
減稅——一六○五年以後,一些省區的稅額有所減輕。如一六○六年二月,山東巡撫黃克缵要求将山東六府之稅由六萬兩減至五萬五千兩,獲準實行。一六一四年三月,神宗谕:“各省額進稅課,準以每年所征三分,量減一分……其二分照舊征收分解進用,接濟急需。”(《神宗實錄》卷五一八)這是一次遍及全國的大幅度減稅。
留用——一六○五年以後,各地準留稅銀用于赈濟災荒。一六○八年準留儀真稅銀,一六○九年準留北直、河南、山陝稅銀。一六一○年準留福建四川稅銀,以赈災荒。一六一七年,江西水災,準留二監額稅銀二萬兩赈濟。次年,以廣東水澇災傷,準将四十五年解部稅銀留赈。應解稅銀,也間或準當地留用于軍費。一六○九年,遼東稅銀準留充本鎮饷,一六一九年,以天津、通州、江西、四川、廣西一年稅銀盡充軍費。
停遣中使——礦監稅使亡故或撤回北京之後,不再派遣太監接替,其原管事宜交附近稅監代管。礦監稅使雖然尚未全部撤離,有此規定,即可逐漸減少。
神宗對礦稅制度作了上述的改革,中使權限受到限制,有助于增加國家的稅收,減輕民衆的危害。但中使繼續留在各地,仍可恃勢虐民,依然是一大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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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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