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地主大商人勢力的發展
宋朝的統一和經濟關係中的某些變革,曾經多少便利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農業和工商業都達到超越前代的新水準,一時出現了繁榮的景象。但在生產發展的同時,官僚、地主無限止地擴大土地佔有,利用各種手段加緊對農民的壓榨。他們中間的相當一部分也還經營商業,謀取暴利。官員、地主、商人中逐漸滋生出一批大地主、大商人。他們不再是前代的門閥貴族,而是宋朝建國後,在經濟發展的新條件下逐漸形成的新的豪族。新出現的大地主、大商人日益形成為強大的社會勢力,壟斷著若干經濟部門,障礙著社會生產力的繼續發展。
一、大地主
土地佔有的擴大一○一三年,真宗下詔,禁止朝內外臣僚購買官田,但購買民田,不在禁例。一○二二年,有人向真宗奏報說:“宋朝建國六十年來,豪強大量兼併土地,如不加制止,全國的田地將要有一半被他們佔據。”又有人說:“開封府附近千里,都已是大臣們的田產”。仁宗時,官員占田繼續擴大。宰相晏殊,不管國事,只管營置田產,見蔡河兩岸土地有利可圖,即托借名目占為己有。一個“比部員外郎”的朝官,在真定占田,多達七百多頃。官員們相互規勸,說在居官時買些好莊田,供退官後享用,最是“良圖”(好主意)。仁宗曾下詔限田,公卿以下官員占田不得過三十頃。但實際上無法實行,不久又廢。這裏透露出官員占田三十頃以上,已是普遍的現象,也透露出占田的趨勢無法抑止。陳舜俞在《厚生策》中說:“今公卿大臣之占田,或千頃而不知止”。《宋史•食貨志》也說:“承平寖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併冒偽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這些記載反映出,官員地主無限占田,已成為當時的嚴重問題。
伴隨著地主占田的擴大,各地方都出現了一些佔有大量田地的大地主,即所謂大姓豪族。真宗時,長安的大地主,有十多家,構成一大勢力。他們的首領是號稱 “隱士”的種放(種音崇ch$ng)。種放在終南山周圍霸佔樵埰地二百多裏。門人、親族也都仗勢無賴,侵漁百姓。青州臨淄有豪族麻氏,廣置田莊,壓榨農民,成為巨富,甚至私蓄兵器,建立地主武裝。仁宗時,衡州大姓尹氏,占田多至千頃,成為一方之霸。
大地主無限占田的另一面,必然是廣大自耕農、半自耕農的破產。地主吞併自耕農、半自耕農的土地,大致有如下的一些手段:
平產——地主放高利貸,農民到期不能償還,即被平入田產。真宗時,知永興軍寇准說他所見到的情形是:“所部豪民(大地主),多貸錢貧民,重取其息。歲償不逮,即平入田產”。
典田——自耕農、半自耕農把田產典給地主。年久不能贖還,即歸地主所有。地主藉口文契“難辨真偽”,官府認為“理不可定”,也可歸地主佔有,不准收贖。
買田——自耕農、半自耕農被迫把土地賣給地主,這是較常見的形式。呂大鈞《民議》說:聽說主戶田少者,往往把田地都賣給有力之家(大地主)。地主由此得到田地之利,又可役使農民的勞力。這樣下去,主戶越來越少,客戶越來越多。呂大鈞的這個議論,多少反映了自耕農、半自耕農賣掉土地、淪為佃客的實際狀況。
強佔——有權勢的大地主,還往往使用強制的手段,強買民田,甚至強佔民田,據為己有。如仁宗時上元縣地主王某,強佔民田經營莊院,還要搶掠農民的子女,號稱“王豹子”。占田千頃的衡州大姓尹氏,甚至使用偽造賣地契的手段,強奪莊田。像這樣強佔民田的事例,並不是個別的。自耕農、半自耕農的小塊田地,隨時都處在被霸佔的威脅之中。
在真宗、仁宗統治時期,還出現了以下兩種情況。
職田的恢復——五代宋初,官員的職田制早已罷廢。真宗採納宰相張齊賢的建議,又在九九九年恢復職田制度。朝廷把官莊和遠年逃亡無主田配給各地官府作職田,免收賦稅。官府招佃客租種課租,收歸官員。兩京大藩府職田多到四十頃,州刺史職田也有十五到二十頃。宋朝官員不斷增加,往往無田可配。仁宗時,又削減為大藩最多二十頃,州軍長官十頃。據《宋會要稿•食貨》記載,全國十八路,共有職田二百三十四萬多畝。職田制的恢復,顯然是一個倒退。
寺院田產——真宗時提倡佛、道,全國佛寺有二萬五千多所,仁宗時,多到三萬九千多所。一○○九年,真宗令各地興建道觀,各道觀由朝廷賜田十頃、五頃不等。各地佛寺、道觀還競相買田置產。真宗時,鳳翔府扶風縣重真寺購置田莊,刻有碑記。仁宗時皇太后賜杭州武林山靈隱寺錢買田,一次即買水田二千頃,林田五頃。寺院占田,減免糧稅。大僧侶出租田地剝削佃客,“坐華屋,享美食”,是一夥披著袈裟的大地主。隨著佛、道兩教的流行,寺院和道觀佔有大量的田地。
對佃農的壓榨蘇洵《嘉祐集》論“田制”說,大地主召募浮客耕種,“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蘇軾也說地主和佃戶“中分其利”,即剝削收穫的五成作地租。這大概是反映了一般的剝削率。大地主在擴大土地佔有的同時,也在不斷加重對佃農的地租剝削。據張方平所說,天下的佃客“輸大半之率”,即地租在五成以上。有人估計,千夫之鄉有九百人耕地主的田,租地主的“犁牛稼器”,把佃農的收穫分成五份計算:交田租二份(四成),牛、農具各一份(各二成),佃農只剩下了一份即二成作糧食。剝削率竟達到百分之八十。佃農遭到種種剝削,交租之後,所餘無幾了。
一○二二年,宋朝統計全國的客戶,共有三百七十五萬多戶,五百九十四萬多口,約占全國戶口總數的三分之一。由於一些佃農和半自耕農被編入主戶的下戶,實際人數當然要超過統計數。佃農成為國家的“編戶”,算是取得了平民的地位。但佃客仍然被束縛在土地上,甚至一經租種地主的田地,就不能自行離開。一○二五年(天聖三年)仁宗的詔書說: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州軍舊例:“私下分(分成租)田客,非時不得起移,如主人發遣,給與憑由,方許別住。”但地主多“不放起移”。詔書規定:“自今後客戶起移,更不取主人憑由,須每田(年?)收田畢日,商量去住,各取穩便。即不得非時衷私起移。”這個詔書取消了由地主給佃客發憑證的辦法,但佃客起移必須在收割完畢之日,即向地主交了租,還了債,還要和地主“商量”,經地主同意,才能“各取穩便”。事實上,地主和農民都“穩便”的事是沒有的。最後還是不准私自“起移”。在此以前,關於佃客的起移,只有通行的所謂“舊例”。這個詔書頒發後,對佃客起移的限制,便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了下來。
一○五二年(皇祐四年),宋朝又對川峽一些地區佃客的遷徙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敕書說:施、黔州諸縣的旁下客戶,逃移入外界,“委縣司畫時差人,計會所屬州縣追回”。佃客逃到外縣,要被官府捉回,遷移的自由完全沒有了。蘇洵曾說:地主對浮客“鞭笞(音吃ch!)驅役,視以奴僕”。蘇軾說是“役屬佃戶,有同僕隸”。這種佃戶實際上還是處在農奴般的境地。農民“依人莊宅為浮客”,遭受著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貸的沉重盤剝,即使逃亡,也是無處可逃,無家可歸。王禹偁《感流亡》詩,描繪一戶三代逃亡農民的境況:“老翁與病嫗,頭鬢皆皤然,呱呱三兒泣……婦死埋異鄉,客貧思故園。……繈負且乞丐,凍餒複險艱。唯愁大雨雪,僵死山谷間。”蘇舜欽《城南感懷呈永叔(歐陽修)》詩,記述逃亡的農民在路上挖鳧茨充饑。鳧茨挖光,只好吃有毒的卷耳(藥草)。結果是“十有八九死,當路橫其屍。犬彘咋其骨,鳥鳶啄其皮”。詩人問道:“胡為殘良民,令此鳥獸肥?”終年辛勤勞動,發展了農業生產的農民群眾,被逼到路邊餓死,死了的屍體還被鳥獸吃掉。這是為什麼?根源就是地主階級的殘酷剝削和吃人的剝削制度。
賦稅的轉嫁和隱漏宋朝用盡前代的一切“刻剝之法”,榨取賦稅。大地主在擴大土地佔有的同時,又用各種手段把田稅轉嫁到自耕農、佃農身上。
自耕農、半自耕農佔有小塊土地,大地主的田稅轉嫁到他們身上,有以下一些情形:(一)地主與官員勻結,逃避應納的賦稅。各縣稅收有定額,便強加給自耕農、半自耕農。所謂“黠姓大家”(黠音俠xi2)佔有上百畝良田,交稅的不過一、二畝,或者是二十分之一、三十分之一。貧下戶農民只有幾畝薄田,卻要交幾倍的賦稅。形成田多者稅少,田少者稅多的畸形狀況。而且,地主憑藉權勢,可以拒不交租。貧下戶農民則被威逼勒索,逃避不得。“租賦不均”成為各地的普遍現象。(二)夏稅按田畝等第稅錢,官員、地主上下其手。地主的“善田”稅輕,貧下戶農民的“惡田”反而稅重。(三)自耕農、半自耕農的田地被地主兼併了去,仍然要按原來的地產簿交納二稅。據一個官員說:農民失去土地後,向官府申訴,請求退割(稅籍),官吏受地主賄賂,不給辦理。農民交不出二稅,官吏催捕,私自抓進監獄。無數的農民被這樣逼死。
佃農租種地主佔有的土地,以收穫的大半以至七成、八成交地租。一般說來,地主向封建國家交納田稅,本來就是取自剝削農民的地租。但在北宋,地主還有各種辦法把田稅直接地轉嫁給佃農。一種辦法是先從佃農的收穫中,把田稅扣除,然後再分成收地租。地主向佃農收稅後再向官府交稅。另一種辦法,是川峽一帶的大地主,把佃客看作奴隸,“凡租調庸斂,悉佃客承之”。由佃農負擔賦稅勞役,成為當地合法的通例,以至官府直接向佃農收稅。無論是前一種辦法,或是後一種辦法,地主都把田稅全部轉嫁給了佃農。
在賦稅制度上,地主階級內部也還存在著一些矛盾。地主用隱瞞田產、改動簿書、虛報田荒、以至“詭名挾佃”(把田產詭名寄在官戶名下,偽稱承佃)等辦法逃避賦役。北宋王朝則不斷地用各種辦法來檢括。這實質上是封建國家和地主之間,主要是和大地主之間,關於剝削農民的權利分配的鬥爭,是地主階級內部分取贓物的爭奪。這種爭奪,仁宗時也發展到頗為激烈的地步。《續資冶通鑒長編》紀錄一○四九年(仁宗皇祐元年)宋朝的租賦田數,只有二百一十五萬多頃,比一○二一年(真宗天禧五年)減少了約十分之六。仁宗時,農業在繼續發展,墾田還在增加,租賦田反而比真宗時大量減少,顯然是大地主用各種手段逃避賦稅的緣故。大地主大量佔據田地,又大量逃避田稅,成為宋王朝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
二、大商人
在大地主勢力形成的同時,宋朝社會中也出現了一批經商致富的大商人,成為又一股強大的社會勢力。首都東京是“富商大賈所聚”。真宗時,宰相王旦說:“京城資產百萬者至多,十萬而上,比比皆是”。仁宗時,潭州湘潭縣富商李遷,經商謀利,每年收入幾千萬。越州蕭山富商鄭旻(音民mín),經營絲綢貿易,規模巨大。有一次,官吏查閱他的賬目,漏稅的紗就有幾萬匹。自宰相到地方官也都經營商業謀大利。管理財政稅收的官員,更可利用職權經商。如真宗時,江浙發運使李溥用官船販運木材營利。仁宗時,殿中侍御史王沿也用官船販賣私鹽。虢州知州滕宗諒用兵士一百八十餘人、驢車四十餘輛販茶,不交稅。經商的官員和大商人相勾結。大商人也依靠朝廷官員保護他們的利益。湘潭鉅賈李遷就公然自稱,他之所以發財致富,是因為有執政的官員在庇護(“為政者以庇我”)。大商人有官員的庇護,得以壟斷商行,左右賦稅,並且日益衝擊著宋王朝的專賣事業。
壟斷商行城市的民戶按資產定戶等為十等。六等以下是中下戶。資產雄厚的大商人是一、二等戶。同業的店鋪通過行的組織,維護本行的利益。但商行往往被少數大商人,即所謂“兼併之家”所壟斷、操縱。如開封茶行,自來有十餘戶兼併之家。客商運茶到京都要先向他們送禮、請客,請求他們規定價格。客商賣茶給這十餘戶,不敢取利,只求定得高價,用加倍的利潤賣茶給“下戶” 商人。茶行如此,別的行戶大致也是如此。
有權勢的豪商開設邸店,供客商停住和存放貨物,並通過邸店操縱市場。大商人還向客商“賒賣”商行貨物,定期加利息付錢。中下戶商人難於擺脫大商人的控制和壓迫。
左右賦稅宋朝徵收實物稅,又以“折變”為名,任意改變品種。大商人和官員串通一氣,從中漁利。仁宗時,蔡州五縣本來種粟麥,官府折變為交糯米、粳稻, “舍其所有,責其所無”。農民賣掉粟麥,再向商人買回糯米、粳稻交稅,增加了一倍的負擔。折變嚴重的地區,農民交稅,一合粟變成一鍋,一縷布變成了一尺。大商人和官府勾結,借折變謀利貪污,納稅的農民遭受沉重的壓榨,宋朝的稅收也日益受到影響。
衝擊專賣富商大賈勢力的發展,不斷衝擊著宋朝對鹽、茶、礬等的專賣利益。真宗以後,代表大商人和大地主利益的官員陸續上疏,建議宋朝放寬對鹽、茶等的專賣,聽任商人自行貿易。
一○一七年(真宗天禧元年),宋朝放寬鹽的專賣,召募商人運銅錢、糧食、布帛到開封,然後到淮南、江浙等地取鹽販賣。一○三○年(仁宗天聖八年),有人說,解池鹽太宗時法令嚴峻,民間不敢私自煮鹽,所以官鹽大量銷售。真宗時,只知放寬刑罰,減少聚斂,私鹽日益增加,官鹽日益虧損。從一○三○年起,解鹽實行通商,當年朝廷收入比去年增加十五萬貫,但第二年就減少九萬貫,以後每年損耗二百三十多萬貫。這些官府損耗的部分完全落入大商人的手裏。
一○○五年(景德二年),真宗命鹽鐵副使林特等人召集茶商,研究賣茶新法,決定改變茶的專賣政策。林特的“新法”規定,商人在京師或沿邊入納金銀粟帛,即可到江淮領茶出賣。大商人預先探知某處茶最精好,就派僮僕(僮音童t$ng)日夜奔走,帶券到官府領茶;小商販總落在後邊。東南茶利三百六十多萬貫,全部歸於富商大賈。一○二三年(仁宗天聖元年),參知政事呂夷簡、樞密副使張士遜等討論茶法。呂夷簡等主張讓商賈直接向園戶買茶,在官場納稅。此法實行三年,茶利全歸大商,官場只能得到黃晚粗惡的茶。一○五九年(嘉祐四年),宋朝完全廢止禁榷,改行通商法。官府收入更為減少。
仁宗天聖時,召募商人主管出賣晉、慈二州礬,不久又允許商人于無為軍礬場購礬銷售,但仍禁止私礬。一○二八年,仁宗下詔放鬆兩蜀榷礬之禁,又允許商人入納金帛、芻粟,購買河東路礬。芻粟估價高,礬估價低,商人見有利可圖,紛紛入納,官府只有“榷礬”之名,其實無利。一○六一年,又改為納現錢,不再納芻粟。
宋朝通過專賣,獲得大量剝削收入,但限制了商業的發展,對商人不利。商人販賣鹽茶獲利,宋朝的專賣收入卻因而減少。太宗時,酒麴專賣,每年收利約三百二十幾萬貫,仁宗慶歷時增加到一千七百多萬貫。但鹽利由於改行通商法,只增加到七百一十五萬貫(太宗時,約二百三十幾萬貫)。茶停止專賣後,茶利都被大商人奪去。太宗時一年茶利可有二百八十幾萬貫,英宗時減少到不到五十萬貫。大商人勢力不斷發展,宋朝專賣利益不斷地受到衝擊。
新產生的大地主、大商人逐漸形成社會經濟中的強大勢力,從各方面影響著宋朝的統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大地主大商人勢力對宋王朝統治的影響越來越加深,他們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顯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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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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