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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8日星期四

試述兩漢地方政制之演變

漢代的地方政制沿自秦朝,但因高祖有鑑於周行封建而享國百年,秦用郡縣而速亡,故用郡國並行制。但其後諸侯勢力坐大,威脅中央,經景帝及武帝整頓後,郡國制名存實亡,實際行郡縣制。至東漢末,因黃巾賊亂,中央改地方監察官剌史為州牧,並加大其權力,遂令原本為二級的郡縣制變為三級的州郡縣制。現述說其演變情況如下:

內容

高祖立國之初,有鑒於周行封建而享國八百年,秦用郡縣而速亡,故用婁敬計,折衷而行之,其意在使封國之王國與隸屬於中央之郡縣相雜處,以收控制之效。他一面鏟平異姓王,一面卻大封同姓王,但同時又保留全國仍有的十五郡直屬中央。王國內也往往置郡縣,實行郡國並行制。

高祖把全國五十四郡中三十九郡的土地,分封給九個劉姓子弟,使其鎮撫天下。又封了大批功臣為侯,建一百四十餘侯國,大小相當於一縣之地。中央直接管治的只有十五郡。同姓的九王國,其大者跨州兼郡,連城數十,地方千里。王國的組織自宮室至百官名謂儀制,與中央的體制相同。王又可自置相國以下諸官,在封國內,國王得行政、司法、兵權和賦稅權。

由中央管治的郡,設太守。太守秩二千石,權責甚大,包括有人事權。太守的佐官,即郡丞與長史,雖然是由中央政府任命,但因太守是主官,郡丞長史也不敢與他對抗。至於主簿、功曹史等屬吏,由於歸太守自行任免,又可由太守自行賞罰,所以屬吏對太守如同臣事君、子事父一樣,絕對服從。

太守對屬縣有控制權。太守對於所屬的各縣,除了太守本人定期到各縣巡視、檢查工作外,太守官署中還置有督郵,由督邸代表太守,經常到本郡所屬各縣,督察縣政。如有必要,太守可將所屬縣官治罪,並有權另派他人去暫代縣官的職,稱為「權知縣事」。

太守又有推薦權。太守可向中史政府透過「舉孝廉」推荐本郡吏民,使其取得作官的資權。太守有軍事權,支配地方軍隊,軍事設都尉佐之,太守責成都尉處理軍務,而自身則兼統節制之地位。

此外,太守有財政權:儘管中央政府要對地方財政進行監督,但只是憑各郡上報的「上計簿」進行審核,而且每年才審查一次,故太守對本郡財政有自由支配權。

最後,太守有司法權。太守對本郡的司法案件有近乎絕對的判決權。儘管對死刑的執行必須上報皇帝,應該得到皇帝的批准,但往往僅屬形式,上報後一般都能被認可。

太守下有都尉佐太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又有郡丞與長史負責文書副署權,郡守奏疏及一般文書,均經郡丞簽署。

郡下有縣,縣設縣令或縣長,負責掌治地方。「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姦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縣令或縣長並會向所屬郡國及中央推荐人才。縣有縣丞署文書、典倉獄及縣尉治盜賊、編排兵役。

但到文景時,諸王勢力坐大,卒引致七國之亂的發生。七國亂事平定後,景帝不准諸侯王自治其國,規定諸侯王無權過問王國之政務,王國行政權和官吏任免權悉歸中央。又留部分王於京師,不遣就國。

漢武即位後,繼續採取削藩政策,行「推恩令」,令諸王分其地給子弟,把諸侯之王國分裂為眾多的侯國,以削弱諸王勢力。這樣,王國、侯國的地位就和郡縣相等。後又以各種藉口,取消大批的王、侯國,結果地方割據勢力基本消除,漢初的郡國並行制重新變為郡縣制。

武帝又為加重對地方的監察,分全國為十三州(監察區),稱為「部」。每部設剌史一人,以監督各郡國。刺史為中央派員,秩六百石,位卑而權大,具「六條問事」之權,監察地方。剌史的監察對象,只是太守,不及於其他官員,如剌史濫用權力,吏民亦可批評。剌史每年八月出巡郡國,並無固定治所,也無屬員,年終回京匯報郡國吏治後,亦須丞相覆核,方作處理,更重要的是,剌史並無黜免太守的權力。

東漢光武帝時,剌史地位大為提升,如有固定治所,並可辟除屬員,亦無須自行上京匯報,只須派「上計史」代行。光武時又廢內郡都尉,故地方軍力被削弱,遂由剌史兼領軍權。東漢剌史旳監察權力,已超出六條範圍,監察對象遍及州境內所有官員,甚至邊疆將領,又每年可舉荐人才,也可罷黜地方官員,東漢晚年,綜攬民刑諸政。

靈帝時,黃巾之亂起,這些大型地方動亂,非一郡之力可以平定者,每以剌史統籌應付。宗室劉牧以剌史權輕,又非牧民之任,建議設立州牧,以重臣出任。各州牧統領全州軍事,並兼剌史之職,州剌史於是由監察區變為地方最高行政區。地方政制亦由西漢的郡、縣二級制演變為州、郡、縣三級制。

總括而言,漢代的地方政制最初行郡國制,以致封國諸侯勢力坐大,做成七國之亂。後經景帝及武帝整頓,削弱王國勢力,解除中央威脅。當時郡太守權力適中,有力建設地方,使西漢的地方政治清明。史家錢穆更稱漢代的地方政制為歷代中最好的。可惜,其後因要平黃巾之亂,中央改剌史為州牧,使地方權力過大,卒變為州牧割據的局面,而促成漢的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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