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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星期五

唐朝經濟(上)

第四節 唐朝經濟(上)

唐是繁榮強盛的大朝代。這個大朝代的所以產生,原因是(一)在黃河流域,隋末農民起義嚴重地打擊了地主階級,使得唐前期生產關係發生一些變化。(二)在長江流域,東晉以下,經濟繼續在上升,南朝末年,已經顯出超越黃河流域的趨勢,使得統一的唐朝,擁有雄厚的經濟力量。還有一個原因是唐前期的統治者,看到隋末農民起義的威力,一般還有所畏懼,政治上不敢過度放縱,社會得以保持長時期的安寧狀態,有利於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唐中期,黃河流域遭受戰禍,朝廷依靠長江流域的財賦來支付巨大的費用。唐後期的末葉,長江流域發生割據戰爭,朝廷也就衰微以至於滅亡。長江流域在統一的朝代裏起著如此重大的作用,是唐朝才開始的新現象。這說明長江流域開發成為富饒地區,與黃河流域合併成一個基地,比兩漢富力增加一倍以上,因此,自隋、唐開始,中國封建經濟進入了更高的發展階段。

大體上,唐前期的經濟繁榮,主要表現在農業生產的興盛上,自中期以下的繁榮,主要表現在工商業特別是商業的興盛上。由於統治階級的大量消費,商業興盛的另一面,正是農民遭受嚴重的剝削,農業不斷在衰落。

封建經濟的根本在於農業。唐朝農業的興衰,與均田變為莊田,以及租庸調變為兩稅是有關係的。唐高祖武德七年(六二四年)規定均田法和租庸調法。兩法各書所記多有出入,下面依據《舊唐書•食貨志》所記,再參酌他書,略述唐均田法和租庸調法。

《舊唐書•食貨志》說,男女自初生以上稱為黃,四歲以上為小,男丁十六歲以上為中男,二十一歲以上為成丁,六十歲為老。每年造一次人口賬,三年造一次戶籍。這是最重要的法令,均田法和租庸調法的行施都以這個法令為根據。唐中宗時,韋皇后請改成丁年齡為二十三歲。唐玄宗時,以十八歲以上為中男,二十三歲以上為成丁,五十八歲以上為老。中男自十六歲改為十八歲,成丁自二十一歲改為二十三歲,老自六十歲改為五十八歲,都是減輕賦役,有利於廣大民眾。

均田法——男丁十八歲以上給田一頃,其中十分之二為世業(永業),八為口分。老男、殘廢人給四十畝。寡妻、寡妾給三十畝,如是戶主,加給二十畝。受田人身死,世業田得由繼承人接受,口分田歸官,另行分配。

租庸調法——唐賦役法:租,每丁每年納粟二石或稻三石。調,隨鄉土所產,蠶鄉每丁每年納綾、絹、絁各二丈,綿三兩,非蠶鄉納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閏月加二日,如不服役,每日納庸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中男受田後,納租調並服役,成丁後,服兵役。國家有事,二十日外加役十五日,可免調;加役三十日,租調都免。加役連同正役,總數不得超過五十日。如水旱蟲霜成災,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調,損七以上,課役都免。

六○四年,隋煬帝即位,下詔廢除婦人及奴婢、部曲的課役。開皇制規定節婦得免課役,隋煬帝改為婦人全免,實是賦稅制的一個大改革。唐租庸調法採用隋煬帝的新制,不再取婦人課役。北周武帝數次釋放奴隸和雜戶,但仍允許北周貴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人數不會太多。隋末平涼一帶有所謂“奴賊”的一支軍隊,首領出身奴隸,兵士中自然也有不少出身奴隸的人。又唐軍中有奴隸應募作戰,立功後與普通人同樣得賞,大概經隋末大戰爭,奴隸和部曲的人數更為減少,租庸調法廢除奴隸部曲的課役,主要是因為所得有限,與廢除婦人課役意義是不同的。唐刑部屬官有都官郎中,掌管官奴隸。奴隸來源是俘虜和叛逆犯的家屬。通年服役的人,稱為官奴婢。免(朝廷下赦詔,官奴婢與普通罪人同得寬免)一次稱為番戶,每年服役三番,每番一個月。免二次稱為雜戶或官戶,每兩年服役五番。免三次成為良人(平民)。六十歲以上及殘廢的官奴婢,得為官戶,七十歲以上得為良人。住在外州縣的官奴婢,丁男每年納錢一千五百文,丁婢中男每年三百文,唐對官奴婢的待遇,是刑罰性質,沒有經濟意義。私家奴婢主要也不是用在生產方面,所以唐朝奴隸比起南北朝來,數量和作用都大大減少了。

唐租庸調法比前朝賦稅制較輕也較合理,唐前期,在行施均田法的地區,對農業生產起著積極的作用。

下麵略述均田與莊田、租庸調與兩稅行施的情形。



一 均 田 法



封建朝代的制度,在行施上只能看作大致如此,其中一定有出入甚至有很大的出入,均田法就是有很大出入的一個制度。

黃河流域,關東與關中情形不同。在關東,黃河南北的廣大地區,經過隋末大戰爭,起義民眾沉重地打擊了地主階級,由於地主武裝的瘋狂屠殺和破壞,造成地曠人稀的現象。六三二年,唐太宗想登泰山封禪,魏征諫阻,說:現在自洛陽以東到泰山,人煙稀少,荒草無邊,讓隨從的外國君長看見中國的虛弱,有什麼好處!六五七年,唐高宗到許(河南許昌縣)、汝(河南臨汝縣)二州,對從官說,這裏田地極寬,百姓太少。足見河南許、汝那種肥沃地,至少在唐高宗初年還很荒涼,至於河北、山東荒涼更不待言。荒地既然太多,行均田法對朝廷有利。官指一頃田地給民眾,讓他們去開墾,官每年收租庸調,事情很簡易。同時,對民眾也有利。民眾領到田地,法律允許使用到身死,付出勞力有些保障,樂於開墾。當時地主階級的兼併活動還不很顯著,農業生產因而逐漸恢復起來。在關中地區,地主勢力比隋時更有增加。六一八年,唐高祖即帝位,便下詔說,隋朝公卿以下百官以及普通民人,身在江都,家口在此(唐佔領地區),雖然不參加義軍(唐軍),所有田宅,一概免其沒收。這樣,周、隋貴族官僚的田宅全部保留下來了。唐朝新起的貴族官僚,又佔有大批田宅,例如唐高祖賜寵臣裴寂良田一千頃,甲第(一等住宅)一區。其他大臣也各有賞賜,例如六五六年,唐高宗賜于志甯、張行成、高季輔三人田地。于志甯(北周鮮卑貴族)奏稱,臣世代居關中,祖先產業相傳,不曾有變故。張行成等新建莊宅,田園還少,請將賜地轉給張行成等。總的說來,從皇帝起,全部貴族文武官員,都要佔有田地,主要佔有京城附近的田地。

六二七年(貞觀元年),唐太宗剛即位,和朝官們商議,讓狹鄉民戶自由遷移到寬鄉。陝州刺史崔善為上表說,畿內(關中)地狹戶殷(多),丁男全充府兵,如果任令遷移,一定都到關外去,關中空虛,很不方便。唐太宗被他提醒,不再議遷移事。六四四年(貞觀十八年),唐太宗曾到靈口(在陝西臨潼縣),問每丁受田數,當他知道每丁受田只三十畝時,感到有危險,令地方官查明受田尤其少的人,給與一些便利,遷移到寬鄉。七四一年(開元二十九年),唐玄宗說,“京畿地狹,人戶殷繁,計丁給田,尚猶不足”。其實,自唐高祖開國以來,關中土地總是在集中,而且是規模愈來愈大的集中,均田法與民眾的關係是很微弱的。

長江流域與黃河流域情形也不同。長江流域自南北統一以後,士族勢力衰落,又受隋初楊素的打擊,不象關中地區貴族文武官員那樣權力大、人數多,因之,土地集中的速度也比較緩慢。隋末大戰爭以前,長江流域人口原來比黃河流域少,連同初步開發的閩江、珠江兩流域,人與地相比,是地曠人稀的局面,人口和農業都大有發展的餘地。在不觸動地主利益的情況下,官指定一些熟地或荒地給民眾墾種,也算是行施計丁授田的均田法。得不到土地的人,只好自己覓地去墾種,官對這種人不談均田法,但仍實行租庸調法。六九二年,狄仁傑為彭澤(江西彭澤縣)令,上書武則天,請求免民租,說,彭澤地狹山高,無田百姓所經營的田,一戶不過十畝五畝,照賦稅制納租,即使十足年成,繳官以外,半年缺糧。狄仁傑所稱無田百姓,是指不曾受官田的人,但繳納官租,仍照租庸調法。

一般地看來,均田法實行的程度,關東地區最高,關中地區最低,長江流域居中。唐前期的農業生產,關東是由恢復走向發展,長江流域是在繼續發展,總的趨勢是上升,繁榮強盛的唐朝就是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唐敦煌戶籍殘卷》(武則天、唐玄宗、唐代宗時候的殘缺戶籍)所載授田情形:(1)永業口分兩種田,多少無比例。如常■才(■音辯bi4n)戶應受田一頃三十一畝,實受只有永業田十八畝;又如曹思禮戶應受田三頃六十四畝,實受只有口分田一畝,其餘都是永業田。按永業田父子相傳,為本戶所原有,無口分田,實際就是官府對某些戶不按丁授田。(2)不論永業田口分田,都割裂成許多碎段。如程什住戶實受田六十四畝,共分十三段。各段畝數多少不等,最大的段不過二十畝(為數極少,僅見于程大忠戶),一般都在十畝以內,最小的段是一畝。田畝分裂得如此細碎,說明耕地很缺少。(3)每戶實受田數都比應受田數少得多,口分田一般比永業田少。民戶堅守永業田,藉以維持生活,口分田的分配,權在官府,大概不容易得到。(4)極少數民戶有買田。如鄭恩養戶有十二畝買田,算在實受田數內。依據上列情形,每戶受田不足,與均田制一丁一頃的規定距離很遠。耕地不足的主要原因,不是地少人多,而是豪強和佛寺盛行兼併。《殘卷》所列民戶,都是下中戶和下下戶,當然,全部戶籍中還有上等戶和中等戶。按《殘卷》中有下中戶索思禮戶,父子二人都是上柱國勳官,本戶共應受田六十一頃五十三畝,可是他們沒有勢力和財力,實得田只有永業田四十畝,勳田十九畝,口分田一百六十七畝,又有買田十四畝。如果有勢力,照法定數就可得田六十一頃,如果有財力,用買田形式就可以永久佔有田地。勢力和財力愈大,在法定數外兼併更多的田並無限制。占戶數最多的中等下等戶,由少地逐漸到無地,也就成為自然的趨勢。《殘卷》的受田情形,正反映兼併在進行,均田法在破壞。

均田法實際是引導農民開墾荒地的一個方法,農民辛勤地開闢荒地,地主階級憑藉權力,逐漸奪取這些田地,田地開闢愈多,地主掠奪也愈益猛烈,到了唐前期的末年,正如杜佑《通典》所說,“雖有此制,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併之弊,有逾于漢成、哀之間”,均田法實際上已經失效了。均田法廢棄的過程,自然首先是關中,其次是關東,七二二年,唐玄宗改府兵制為募兵制,就是均田法失效的說明。長江流域在七八○年行兩稅法以前,均田法可能還多少保存一個時期。



二 莊 田



唐前期行施均田法的時候,同時並存著三種土地佔有的形式。一是地主佔有永業田。這種佔有,關中最多,長江流域次之,關東較少。二是按均田法農民佔有田地,其中有永業田二十畝。這種佔有,關東最多,長江流域次之,關中最少。三是無田百姓,得不到官田,自己墾種十畝五畝小田地。這種佔有,隨著地主佔有的擴大,均田法的破壞,成為農民維持生存的普遍形式。等到半饑餓生活也不能維持時,才被迫投靠地主作佃客。農民堅守十畝五畝小據點,和地主階級進行長期的頑強的抵抗,主要原因就是希望保存一些僅有的自由,避免作佃客的痛苦。

地主佔有一片田地,也可以佔有許多片田地,按照阡陌相連的一片,組成一個農業生產單位,通稱為一個莊。莊有各種別名,如莊田、田莊、莊園、莊宅、莊院、山莊、園、田園、田業、墅、別墅、別業等名稱,實際都是一個地主所有的一個農業生產單位。莊在東晉、南北朝也很盛行,如東晉王導有墅在鐘山(在江蘇南京市),田八十餘頃。謝安在山墅會親朋,與謝玄圍棋賭別墅。宋謝靈運在始寧縣(浙江上虞縣西南)有祖傳的宅和墅,謝靈運移居會稽,修營別業,依山臨江,風景極美,作《山居賦》,描寫墅內農產物的豐盛,自己生活的康樂。孔靈符廣有產業,又在永興縣(浙江蕭山縣西)立墅,周圍三十三裏,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還有兩座山。東鄉君有園宅十餘所。梁昭明太子詩“命駕出山莊”,梁簡文帝詩“瞻鶴嶺兮睇仙莊”。陳陳暄詩“功多競買園”。可見南朝地主都擁有莊。北朝記載較少,但不是沒有莊。唐高祖住宅在武功,莊在鄠縣(陝西戶縣)。唐高祖在太原起兵,平陽公主利用鄠縣莊聚眾回應唐軍。于志甯有祖傳的莊園。足見北朝地主也都擁有莊。上推到兩漢、魏、晉,或稱園、田園、田宅,或稱塢、壁、堡,也都是地主的莊。東漢仲長統《昌言》,西晉潘嶽《閒居賦》,都描寫了莊園主人的優裕生活。再上推到周朝,貴族領主所有的邑,也就是後世地主的莊。唐人所寫莊園主人的生活,與《山居賦》、《閒居賦》、《昌言》所寫大體相同,莊並不是唐朝地主的新創。唐莊之所以值得重視,只是因為自唐中期起,均田法廢棄,莊田又成為主要的土地佔有形式。

皇帝是地主階級最高的首領,自然,他要領頭來掠奪農民的田地。舉些例來看。六五一年,唐高宗廢玉華宮,改作佛寺,苑內及諸曹司原是百姓田宅,一概交還本主。七二四年,唐玄宗下詔說,所築宮牆,可開些宮門,讓本主進來耕種。足見皇帝造宮殿,任意奪取百姓的田宅。皇帝又有大量莊宅,特設內莊宅使(宦官)掌管。八○五年,唐順宗即位,命令莊宅使說,從興元元年(七八四年)到貞元二十年(八○四年),畿內及諸州府莊宅、店鋪、車坊、園磑(音礙ài)、零地等,所有百姓及諸色人拖欠租課、現錢、絁絲等,共五十二萬餘,一概放免。足見皇帝擁有大量的私有田地和建築物。皇帝是最大的兼併者,他們頒佈一些禁止兼併的詔令,無非是想欺騙失地民眾,表示朝廷也在關心。這些詔令的頒佈,只能看作兼併愈益緊張,不能看作土地掠奪有任何緩和。

唐自開國時起,法令規定凡官員都有占田權,所占田地數量是巨大的。官員占田的名目眾多,大體如下列。

永業田——凡有爵、勳、官(職事官、散官)的人,得受永業田。自最高爵親王起,下至男爵,都受永業田。職事官自正一品下至九品,也都受永業田。散官五品以上,受田數與同級的職事官同。王爵以外,又有命婦:公主正一品,郡主(皇太子的女兒)從一品,縣主(親王的女兒)正二品(《新唐書•百官志》作從二品),這些命婦自然也要受永業田。六二四年,唐高祖定官制,自三公以下,尚書、門下、中書等省下至公主的屬官邑司,並稱為京職事官,州、縣、鎮、戍為外職事官。自開府儀同三司下至將仕郎凡二十八階,為文散官;自驃騎大將軍下至陪戎副尉凡三十一階,為武散官。自上柱國至武騎尉凡十二等,為勳官,這個官僚架子是很大的。六二七年(貞觀元年),唐太宗並省官職,留用文武官凡六百四十三員。後來擴大為七百三十員。這些當是在京任職事的官員,其他文武散官和勳官,開國初期,一定有很大的數量。事實上,唐太宗並不能控制京職事官人數,當時正員以外,已有員外等名稱。唐高宗顯慶年間,內外文武官一品至九品,已有一萬三千四百六十五員,唐玄宗開元年間,官自三師以下有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六員,吏自佐史以上有五萬七千四敦煌石室唐戶籍殘卷百一十六員,吏員沒有特別受田制,但可以設想,按均田法受田,有比普通民眾較優的待遇。後來官數愈益增加,正如《新唐書•百官志》所說,唐前期已是“名類繁多,莫能遍舉”,自唐中期起,更是“不勝其濫”。這樣多的官,在均田法正式廢棄前,都有權受永業田傳授子孫,多一個官,若干農民就失去應受的田地。法令規定:六品官以下受永業田,以本鄉收回的公田即從農民收回的口分田發給,這樣,農民的口分田愈來愈減少。五品官以上受永業田,不得在狹鄉,只許在寬鄉接受無主荒地。這個規定是否生效,是很可疑的,即使有些官在寬鄉受地,也不會是荒地,至少不會全部是荒地,熟田還不是奪農民的口分田,荒地還不是驅迫失地農民當佃客,替他開墾荒地成熟田。所以,官員受永業田,是地主據有莊田農民失去耕地的一個重要原因。

職分田——這是作為京內外職事官一部分俸祿的田,與作為官員私人所有的永業田性質不同,但侵奪農民的熟田,迫使農民充當佃客是相同的。自唐高祖定職分田制,後世有時以“恐侵百姓”為理由,停給職分田,改給倉粟(每畝折合二升)。至七二二年(開元十年),唐玄宗收回內外官職分田,說是分給貧民,實際是兼併盛行,不得不廢止職分田來滿足權貴的兼併,所謂分給貧民,就是讓貧民當佃客。在職分田廢止以前,它是一種官莊,是奪取農民耕地的又一個重要途徑。

公廨田——這是官署所佔有的田,也是官莊的一種。唐高祖定制,凡京內外各官署都有公廨田,又有公廨園、公廨地,都由官署收租稅供公私費用。後來廢京官公廨田,改給俸賜。京外公廨田仍舊制。

僧寺道觀——道士僧人每人給田三十畝,女冠女尼二十畝。寺觀有常住田,一百人以上,不得過十頃;五十人以上,不得過七頃;五十人以下,不得過五頃。這個規定完全是空文。《通鑒》說,武則天時,天下公私田宅,多為僧寺所有。唐朝僧寺擁有大量莊田,是民生的大害之一。關於寺院莊田,當在另節作說明。

上述永業田、職分田、公廨田以及寺觀常住田,如果都按令式(法律規定)占田,儘管占田數量很大,總還算是有些限止。事實卻完全相反。大抵自唐高宗時開始,下至開元、天寶年間,兼併盛行的結果,令式逐漸失效,均田法逐漸歸於廢棄。下面舉出一些有關貴族官僚無限止占田的事例,說明這一時期裏的莊田情形。

王方翼(唐高宗時人)幼年從生母居鳳泉別業。王方翼督促佃客力耕,數年間辟田數十頃,修飾房屋,種植竹木,成為富室。王方翼的父親王仁表,唐太宗時作岐州刺史(上州刺史從三品),按官品只有永業田二十頃,足見田可以任意擴大。

七一三年,唐玄宗沒收太平公主的田園,官收取租息,幾年還沒有收完。

宋之問有藍田山莊(在陝西藍田),後為王維所有,稱輞川別業。宋之問詩“輞川朝伐木,藍水暮澆田”,王維詩“不到東山向一年,歸來才及種春田。雨中草色綠堪染,水上桃花紅欲燃”。莊田多有水利,可見奪田先從水田入手。

李澄(唐玄宗時人)廣有產業,伊川地方(河南嵩縣、伊川縣境)水陸上等田,多為他所有,別業一個接著一個。他和吏部侍郎李彭年,都被譏為有地癖。

張嘉貞(唐玄宗時人)多年任要職,有人勸他置田業。他說:我做過宰相,不愁貧窮,如果犯了罪,就是有很多田莊,也沒有用處。我眼見朝官們廣占良田,等到死後,都被無賴子弟用作酒色費,田業有什麼意思。張嘉貞不置田業,算是稀有的見識,可知當時朝官無不廣占良田。

官員以外,普通富人也有大量田莊,如:

富商鄭鳳熾,邸店園宅遍滿海內。

鄴城人王叟,無兒女,積粟將近一萬石。莊宅很廣大,客坊中住佃客二百余戶,王叟經常巡行客坊。

依據這些事例,開元天寶年間,兼併田地,確實是極其嚴重的現象。七五二年(天寶十一載),唐玄宗不得不下一道詔書來欺騙民眾,至於實效當然是毫無的。詔書說:“聽說王公百官及富豪人家,近來置莊田,不顧章程,儘量吞併。說是借用官府的荒地,其實是侵奪熟田,指山谷作牧地,不限地面的大小。百姓的口分田、永業田,也被違法買賣,或者塗改文書,或者託名典貼,逼得百姓無處安身,然後招作客戶,使靠佃耕得食。這樣,既侵奪居民的產業,又造成浮惰(竟說失地農民是浮惰)的習慣,到處都如此,相沿也很久。不加改革,為害將更深。”地主的罪惡行為,詔書裏已經說出了一些,該怎樣改革呢!詔書說:“所有王公百官勳蔭等家,應置莊田,不得超過令式的規定數。”看來,似乎可以退還一些田地給民眾了。詔書本來目的在欺騙,說了些責備地主的話並且提出辦法以後,就把話頭轉到原封不動的地點上來。它說:“仍更從寬典,務使弘通”。所謂寬典、弘通,就是變通令式,承認已經兼併的事實為合法。最後,它說:“自今以後,再也不許違法買賣口分、永業田,以及非法影射、借用公私荒廢地、無馬妄請牧田、私留客戶等事發生。”這些空話絲毫沒有實際意義,只是企圖使民歡受騙,以為朝廷在關心他們失地當佃客的痛苦。

七五二年詔書,等於均田法廢棄的宣告書。自西晉開始的授田制,因均田法的廢棄而告結束,從此,莊田制一直在盛行。

下列諸例說明自唐中期以後莊田的盛行。

郭子儀前後受賜良田、名園、甲館極多,自置的田業數量更大。京城南有一所別墅(城南莊),林泉勝致,舉世無比。孫樵《興元新路記》說,自黃峰嶺至河池關,中間百餘裏,都是郭子儀私田。

馬燧財產極饒富。馬燧死後,宦官逼馬燧次子馬暢獻田園第宅。

郭子儀、馬燧都是良將,都佔有大量莊田,其他武官可以類推。

裴度在洛陽午橋建別墅(午橋莊),種花木萬株,築涼臺和避暑館,名為綠野堂。白居易《奉和裴令公新成午橋莊綠野堂即事》詩“引水多隨勢,栽松不趁行,年華玩風景,春事看農桑”,可見莊中有農田。

李德裕在洛陽南置平泉莊。莊周圍十餘裏,台榭百餘所,有奇花異草與松石。周圍十余裏的大莊,自然也有農田。

裴度、李德裕都是良相,都佔有大莊田,其他文官可以類推。

司空圖在唐末,移居中條山王官穀(在山西永濟縣東虞鄉南),周圍十餘裏。山岩上有瀑泉,引泉水灌溉良田數十頃。司空圖子孫,北宋時還住在司空莊。

司空圖曾任禮部員外郎(從六品),算是不樂仕進的隱士,莊田卻很大。劉允文《蘇州新開常熟塘碑銘》說,“強家大族,疇接壤聯,動涉千頃,年登萬箱”。陸贄《奏議》說,“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強豪,以為私屬”。這都是說,到處有大莊主。至於普通士人佔有小莊田,更是到處都有。許渾《題崔處士山居》詩“二頃湖田一半荒”。權德輿《送李處士弋陽山居》詩 “不憚薄田輸井稅”。岑參《尋鞏縣南李處士別業》詩“且喜閭井連,灌田同一泉”。耿緯《東臯別業》詩“東臯占薄田,耕種過餘年”。這些所謂處士,就是不曾得官的士人,也是佔有不多田地、少數佃客的莊主。他們的優裕生活,可在儲光羲《田家雜興》詩裏見到,儲詩說“種桑百餘樹,種黍(釀酒米)三十畝,衣食既有余,時時會親友”。他們只要得到官,田產就變大了。

大莊小莊遍佈在全國,都是地主階級侵奪農民田地的據點,農民堅守著的小塊田地,陸續被這些大小莊主奪去。固然,許多莊是莊主用錢買得的,但是,錢歸根還是從農民手上侵奪來的。

陸贄《奏議》論兼併之家私斂重於公稅,說,當今京畿地方,每田一畝,官稅五升(唐代宗改按丁收稅制為按畝收稅制,稅額是上等田每畝稅一鬥,下等田每畝五升),私家收租,卻有一畝收租一石的,比官稅增二十倍。中等田收租五鬥,比官稅還多十倍。按上等田每畝產粟二石,中等田畝產一石,佃客納租一石或五鬥,仍是西漢“見稅十五”的舊例。官稅固然較輕,但加上徭役和額外科派,負擔仍是沉重。佃客的身份是莊主的私屬,可免官府的課役。陸贄說私屬的生活是借莊主的種籽和食糧,賃莊主的田畝和住屋,整年勞苦,不得休息,全部收入,還債還嫌不夠。陸贄以為農民種官田比種私田好,其實,農民無論種官田或私田,過的都是非人的生活。

均田變成莊田,租庸調法自然也要變成兩稅法。



三 租 庸 調 法



《新唐書•食貨志》說“租庸調之制,以人丁為本。”陸贄《奏議》說“國家賦役之法,曰租曰庸曰調。……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陸贄所說田、家、身,歸根仍是一個“以人丁為本”。因為六二四年(武德七年)頒佈的租庸調法,是以均田法的“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為出發點的。既然法律上認為丁都受了田,所以丁應該納田租戶調和役庸。關東地區有大量荒地,農民受田開墾,算是有個墾出百畝熟田的希望,雖然在開墾期間,按法令供給租庸調,也就覺得可以負擔了。關中地區情形就不同。民只受三十畝或更少的田,一開始就有逃往寬鄉的趨勢。六二七年(貞觀元年),朝

廷為了避免關中空虛,禁止出關。隨著兼併的逐漸劇烈,農民失地不得不逃亡的現象也就愈益嚴重。六九五年(武則天證聖元年),鳳閣舍人李嶠上書,說:當今天下民眾,逃亡的很多,原因非一,有些是離開軍鎮,有些是出外求食,總不外是逃免租賦,躲避徭役。民眾逃出本籍貫以後,可以不服官府的徭役,姓名不列入戶口賬。偶爾遇到檢查,便轉入他境(他州他縣),仍能容身。李嶠說了這些情況,提出主張說,現在朝議總以為軍府所在的地方,戶不可移,關中的民眾,籍貫不可改,其實偷出關口,遠離軍府的人多得很,不如准許轉移,戶口還有個著落。李嶠所說逃亡現象,主要是指關中地區,足見在武則天時候,關中民眾已經無法負荷租庸調的重擔。

自宇文泰攻取蜀地,西川地區成為關中地區的後方,經北周至隋、唐,總保持著這種關係。這就是說,唐朝貪暴的搜括,首先受到影響的是西川地區。武則天末年,陳子昂上書說:蜀中並無重役,可是諸州逃戶多至三萬有餘。土豪大族,收容逃戶,壓榨役使,獲取厚利。一部分逃戶進入山林,攻掠城邑。陳子昂指出:蜀中諸州百姓所以逃亡的原因,實緣官人貪暴,不守國法,吏員遊客,乘機侵奪,剝削得太殘酷了,民不堪命,破產失業,只好逃亡。他要求朝廷嚴令州縣長官,設法大招逃戶,三萬戶回來,租賦可以富國。

李嶠和陳子昂都說出了一個秘密,就是地主歡迎民眾逃亡。地主成立田莊,就需要佃客,如果農民各守自己的耕地,莊田便無人耕種,因此,佃客的補充,對地主有重大利益。要農民當佃客,是從兩個方面來驅迫的,一是官吏貪暴,二是田莊發達。田莊發達,使得農民耕地喪失或縮小,官吏貪暴,使得農民無法承擔賦役,只好逃離本鄉,出外求食。得食的地方,就是地主的田莊。李嶠說: “或有檢察,即轉入他境,還行自容”;陳子昂說“土豪大族,阿隱相容”,都是說的這件事。當然,農民變佃客,數量過多,對朝廷不利。武則天末年,韋嗣立上書說,國家自永淳(六八二年,唐高宗年號)以來二十餘年,天下戶口,亡逃過半,租課減耗,國用不足。亡逃過半,自然是誇大的說法,但逃亡不限於關中、西川,卻是事實。七一九年(開元七年)唐玄宗下詔說,民眾“莫不輕去鄉邑,共為浮惰,或豪人(土豪大族)成其泉(淵)藪(田莊),或奸吏(官吏)為之囊橐(包庇入境的逃戶,即包庇本地莊主)……州縣不以為矜,鄉里實受其咎”。這裏說出官吏莊主與逃戶的關係,與李嶠、陳子昂所說相同,不過,唐玄宗說的是全國一般的情況,足見逃亡現象影響朝廷的收入愈益嚴重。詔書所說“州縣不以為矜,鄉里實受其咎”,是指什麼呢?州縣官對民眾逃亡,毫不關心,照舊戶籍向逃亡戶原住的鄉里索取租庸調,留住鄉里的民戶,替逃亡戶負擔,也只好陸續逃亡,這就是所謂鄉里實受其咎。七二一年,唐玄宗實行檢括逃移戶口和籍外田(不納租稅的隱田),派宇文融為勸農使,率領判官二十九人,在全國範圍內檢查逃戶和隱田,結果是虛張成績,或指實戶(有戶籍的民戶)為客戶,說是括得逃戶八十余萬戶和相當數量的田。大抵自墾十畝五畝的那種小農被檢括了,對擁有莊田和佃客的地主卻並無影響。官員本身就是莊主,與一般莊主利害一致。官員和一般莊主與朝廷在逃亡戶上有矛盾,但朝廷檢括得幾十萬戶小農,損失有所補償,矛盾也就算是得到解決,受害的依然還是農民。

租庸調法所規定的每丁負擔數是以天下每一丁男都受田一百畝的假設為依據的。事實上,唐開國時,丁男受田多少就很不一致。後來地主兼併愈來愈劇烈,官府貪暴愈來愈兇猛。農民受到租庸調法的壓力也愈來愈嚴重。正如李嶠所說:天下民戶,多是貧弱,有的當傭工佃客,賣力求食,有的賣屋貼田,供官府徵求。照李嶠的說法,就是有田的人縮小田地,無田的人投身田莊當傭客。作為租庸調法對象的丁男,既然或失地逃亡,或地小難負一頃田的租稅,對朝廷說來,也非改變剝削方法不可。《新唐書•食貨志》說,開元以後(當是指天寶年間),天下戶籍久不改造,丁口轉(轉移居地)死,田畝買賣,貧富變化,都不再調查。這是說,天寶年間,均田制度早不存在,調查丁口並無實際意義,也就無須造戶籍。當時社會因長期安寧,除去逃戶,各地戶口一般確有增殖,官府不管真實丁口,只憑舊戶籍

向鄉里索取租稅,實行不以人丁為本的租庸調法。安、史大亂以後,戶口削減,向鄉里按丁收稅已不能行,唐代宗大歷年間,開始按畝定稅,改變以人丁為本的舊法,分夏秋兩季收稅,為兩稅法開先例。

七八○年,唐德宗采楊炎的建議,正式改租庸調法為兩稅法。

兩漢賦稅制,按畝收租,按丁口收算賦,朝廷收入主要是貨幣。自曹操改革賦稅制,直到唐租庸調法,有按畝收租調,或按丁收租調兩種,朝廷收入全部是實物。唐兩稅法改為按資產收稅,實際是按田畝收稅,朝廷收入主要是貨幣。自二○四年(漢獻帝建安九年)曹操創新制到七八○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廢租庸調法,實物稅行施將近五百年,這裏簡括地作一敍述,說明這種制度的變遷。

東漢末年豪強大混戰,社會遭受極大的破壞。曹魏杜恕說,現在魏國擁有十個州的土地,戶口卻不及東漢時候的一個州。陳群也說,現在人口太少,比西漢不過一個大郡。這都是說東漢末年人口大耗損。統治階級的急務是如何對這個殘存民眾進行剝削,要錢是不可能的,要衣食(粟帛)還可以,這就是曹操改變漢賦稅制的根據。

二○四年,曹操擊潰袁氏勢力,取得河北地區,黃河南北大體上統一了。他下令說,在袁氏統治的地方,豪強兼併,親戚橫暴,小民貧弱,被迫代出租賦,袁氏怎能得到百姓的擁護!現在規定制度,田租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綿二斤,此外,官府一概不許擅自征取。這個制度自然通行在黃河南北。據仲長統說,肥地和瘠地平均計算,一畝產粟三斛。曹操按畝收租四升,稅率很輕,這時農民是鼓勵多開墾荒地,對地主是不敢過多超出東漢百一之稅的慣例。他興辦大量屯田,與田客對半或六四分租,專供軍用,可以補民租的不足。戶調取帛綿較多,可以補屯田的不足。曹操這一創制,對農民是有利的,因為農民免去了商人的一層盤剝。田租、戶調的名稱也從魏國開始,一直沿用到唐朝。

二八○年,晉武帝滅吳國,頒佈賦稅制。《晉書•食貨志》只載戶調及男女丁占田畝數(戶主夫妻共占一頃)。《初學記》引《晉故事》說,“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晉故事》當即賈充等定律令,二六八年(晉武帝泰始四年)奏上的《故事》三十卷。屯田制每一田客課田五十畝。《晉故事》所說當是二六四年司馬昭罷屯田官以後的情形,田客和普通民丁都按五十畝納田租四斛,即每畝納租八升。滅吳以後,通行占田制,按一頃納租,加倍為八斛。西晉田租、戶調都比曹操定制加重,但在廢屯田制以及蜀、吳兩國原來賦稅極重的情況下,西晉賦稅制還是可行的,因此太康年間社會較為安寧。

西晉行占田制和課田制,作為收取田租的根據。兼併者田多,農民被兼併,田少或無田,同樣納一頃的田租,顯然很不均平。三三○年,東晉成帝改變舊制,開始行按畝收稅制,稱為度田收租制,取十分之一,每畝稅米三鬥。(《晉書•食貨志》所說稅米三升,疑是三鬥之誤)。三六二年,晉哀帝減田租,每畝收米二鬥(《晉志》作升,仍是鬥字之誤)。三七七年,晉孝武帝廢度田收租制,恢復按丁收租制,王公以下,丁男每口稅三斛。三八三年,增為每口稅米五石。這個制度對兼併者有利,許多農民不得不放棄田畝,投靠士族當佃客。南朝大體上沿襲東晉賦稅制。

北朝賦稅制從魏獻文帝時開始有記載。魏獻文帝規定民戶按貧富分三等九品納租。千里內納粟,千裏外納米。上三品戶送租到京師(平城),中三品戶送租到別州重要官倉,下三品戶租留在本州官倉。《魏書•食貨志》說,魏孝文帝太和八年(四八四年)以前,魏國賦稅制是九品戶混通,每戶出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調外帛一匹二丈。照《魏志》的說法,九品混通,負擔相等,只是送租地點有遠近,分品意義並不大。行三長制和均田制以後,規定戶調,一夫一婦納帛或布一匹,粟二石。北朝從此確立了按丁收租制。北齊租調: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墾租二石,義租五鬥。北周租調:一夫一婦每年納絹一匹、綿八兩,或納布一匹,麻十斤;粟五斛。隋租調:丁男一床,每年納租粟三斛,絹一匹(後減為二丈),綿三兩或布一端,麻三斤。唐租庸調製:每丁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大體上說,歷代賦稅的趨勢是逐步在減輕。

曹操施行兩種賦稅制,一種是普通的制度,即按畝收租,每畝四升,不管一戶丁口的多少;又一種是特殊的制度,即招募農民當屯田客,每人種田若干畝,官與客對半分產品,屯田客免徭役。在大亂以後,荒地多民戶少軍事上急需食糧的情況下,屯田制對朝廷有利。到了情況變化,朝廷需要更多的徭役時,保存屯田制就不如廢棄屯田制為有利。司馬昭滅蜀,晉武帝滅吳,都緊接著罷屯田官,足見屯田制與普通賦稅制是有矛盾的。自曹操興屯田以來,魏全國有大量的屯田和屯田客,晉武帝依據廢除屯田並免屯田客為普通農民的特點,創行一種假設每一作戶主的丁男夫婦共占田一頃,按一頃田出租調的按丁收稅制。這種制度,必須與占田制相輔而行,也就是必須一般農民擁有一定數量的田畝,破產失業還不是普遍現象,才能行這種賦稅制。如果兼併盛行,農民喪失田地被迫當佃客,朝廷收入減少,就要改行按畝收租制。東晉、南朝不行占田制,按畝收租又行不通,所以,長江流域民眾賦稅負擔較重。北朝自魏孝文帝以後,歷代都保持均田制,唐行均田制,地區比較廣大,賦稅也比前朝為輕,對黃河流域開墾荒地恢復農業生產起著推動作用。但是,農業生產的恢復,必然緊接著兼併的盛行,到唐中期,不得不改行按畝收租的兩稅法,並且改實物稅為貨幣稅。



四 兩 稅 法



七八○年,唐德宗行兩稅法以前,已經有若干措施為兩稅法作了準備。七六九年,唐代宗定田畝為兩等,上等田每畝稅一鬥,下等田每畝稅五升。次年,又定京兆府百姓稅,夏稅上等田每畝稅六升,下等田每畝稅四升。秋稅上等田每畝稅五升,下等田每畝稅三升。這是一年中按畝兩次收田租的開始。七六九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百官每年稅錢,分戶為九等,上上戶四千文,每低一等減五百文,第八等下中戶七百文,下下戶五百文。現任官一品准上上戶,九品官准下下戶。百姓如有邸店、行鋪及爐冶(工商),按照規模大小,在本戶稅上再加稅。如一戶有數人在各地作官,或數處有莊田,各按官品或田數在各處納稅。諸道將士的莊田,例應優待,一概按第九等戶納稅。這是按財產納戶稅的開始。上上戶出四千文與下下戶出五百文,形式上似乎相差頗遠,實際仍是富戶負擔輕,貧戶負擔重,因為財產相差遠遠不只是九等。

唐代宗以前,唐玄宗也為兩稅法開了端緒。唐玄宗在租庸調外,又創資課。所謂資課,就是財產稅。七三四年,敕令官府定戶口時,凡百姓非商戶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算入貨財數內。非商戶郭外居宅,當是官員居宅。顯然,商戶有郭外居宅,一丁有兩牛,都是要課財產稅的。七三七年,敕令地方官所收租庸調和資課,都變換為本地特產(輕貨),運送到西京和東都。米、絹、布、綿、麻等物變換為各地出產的輕貨,叫做變造。敕文裏說“江淮等苦變造之勞”,就是指江淮等地百姓,將實物賣給商人,得錢交給官府,官府用錢向商人買本地輕貨,漕運到京都。運腳費比輕貨價高數倍,再加賣米絹買輕貨時商人的盤剝,納稅民眾負擔極重,所以說是苦變造之勞。事實上,資課(南朝稱資稅)和變造(南朝有軍國大事時行變造法)都是東晉南朝相沿的舊法,唐玄宗在北朝相沿的租庸調以外,又恢復東晉南朝的資課和變造,這種繁重的搜括正適合開元後期的驕侈政治。

資課、戶稅、變造、按畝收租,都說明租庸調法在崩壞,代替租庸調的新法在形成中。安史大亂以後,戶口耗減,租庸調法更難以行施。因之兩稅法成為最適用的稅法。

七八○年(建中元年),唐德宗行兩稅法。要點是:(一)量出制入。(二)不分主客戶都按現在居住地立戶籍;不分丁男中男,都按貧富定等級。(三)商賈在所在州縣納稅三十分之一,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四)定居的人,分夏、秋兩次納稅,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五)兩稅都按錢計算。(六)田稅以唐代宗大曆十四年(七七九年)的墾田數為依據。(七)保留丁額。(八)租庸調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廢除。(九)最後加上一條欺騙民眾的老手法,叫做“敢在兩稅外加斂一文錢,以枉法論”。初行兩稅法,朝廷收到實效是:第一,戶有增加。據《新唐書•食貨志》說,舊戶三百八十萬五千,經朝廷派黜陟使到各地檢查,得主戶三百八十萬,客戶三十萬,一概在當地立戶籍。據杜佑建中初年《奏議》說:開元、天寶年間,戶有九百余萬。現在人口耗損,天下只有戶一百三十萬,陛下派使官檢查,才得三百萬,比天寶僅三分之一。其中浮寄戶還占五分之二。杜佑所說戶數與《新唐書•食貨志》相差一百一十萬戶。不論那一說近似(杜說較可信),戶有增加總是事實。第二,錢米增加。《新唐書•食貨志》說,一年得錢二千五十余萬緡,米四百萬斛供京外,錢九百五十余萬緡,米一千六百余萬斛供京師。關中需要米糧,唐玄宗時,每年運米入關不過二百五十萬石,轉運已極困難。唐德宗時據陸贄說,近年來(七九二年前後)每年自江、湖、淮、浙運米一百一十萬斛,河陰倉留四十萬斛,陝州倉留三十萬斛,輸入京城四十萬斛,足見一千六百萬斛之說不可信,但京內外錢米足用卻是事實。《通鑒》在建中元年末記本年兩稅所得數:天下稅戶三百零八萬五千零七十六,籍兵七十六萬八千餘人,稅錢一千零八十九萬八千余緡,穀二百一十五萬七千餘斛。這個數字大概較為有據。

初行兩稅法,百姓也有些好處,安、史亂後,朝廷急需錢物,隨意增設稅收官,多立名目,舊稅加新稅,無有限制。富家丁多,或找個官做,或託名為僧,得免課役。貧家丁多,無處隱蔽,只好按丁納租稅,再加上胥吏的奸弊,貧弱的民眾,除了逃亡作浮戶,實在無法應付。兩稅法雖然對民眾的負擔絲毫不曾減輕,而且還加重些,但比起亂收稅來,總算是有個統一的稅制。可是,腐朽已極的唐朝廷,只知道要錢愈多愈好,從七八一年藩鎮田悅等叛變時起,兩稅法又變成亂收稅,民眾受害與改制以前一樣嚴重。

頒行兩稅法時所說的九條規則,在唐德宗在位時,已經是每一條都起殘害民眾的作用。

量出制入——強盜一般的統治者,說要量出制入,等於說要無限掠奪。楊炎依據七七九年(大曆十四年)的“出”來定七八○年的“入”,已經是重稅。七八一年以後,連年戰爭,軍費浩大,統治者又貪欲無底,進行搜括,重上加重,都藉口量出制入。七八二年,淮南節度使陳少游請在本道兩稅錢中每千加二百。唐德宗通敕各道都加稅二百文。後來劍南西川節度使韋皋奏請加稅十分之二,唐德宗也自然允許。每加一次是每千二百文,十分之二成為量出制入的常例。各道有事,得用權宜(暫加)名義加稅,事畢,暫加變成永加。正式加稅以外,還用 “稅外方圓”、“用度羨餘”等名非正式加稅。例如韋皋在蜀二十一年,重稅百姓,分一部分作為月進,蜀地從此貧乏。全國各地都有進奉,實際就是朝廷讓地方官非正式加稅,皇帝分得一部分稅錢。七九四年,陸贄《奏議》列舉兩稅的弊害,說:用兵以來朝廷所加及各道私加的稅請一概停止。足見加稅是諸害中的一大害。

不分主客戶,都按現在居住地立戶籍;不分丁男中男,都按貧富定等級——七八八年,唐德宗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戶籍,審查等第高下。地方官的成績按戶口增加、田野開闢、稅錢增長、先期繳納四條評定。地方官迫令民眾析戶,奏報虛數,並且用些優待辦法,互誘鄰境居民逃入本境,說是政治良好,流民複業。稅額全部攤派給土著戶,催促嚴厲,不容短少。貧苦人家,或向富戶借債,或出賣田宅。年景要是不好,想賣妻兒作奴婢,還未必能找到買主,常常被官府逼得無路可走,自縊求死。朝廷列四條考地方官的成績,地方官以殘害百姓來應考,所謂不分主客戶,實際是主戶(土著戶)遭殃,也就是貧弱戶遭殃。

按貧富定等級,即陸贄所說“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資產多的稅重,資產少的稅輕,似乎是均平的稅法。可是,人有貴重的資產,可以不被人窺見,田地卻無處隱藏,同樣是田地,富貴人的田地,官吏未必敢詳細查看,貧弱人的田地,卻非查看不可,並且要用放大的眼睛來查看,歸根說來,所謂以資產為宗,主要是以普通民眾所有的小塊田地為宗,陸贄說“敦本業者(農民)困斂求”,就是以資產為宗的實情。八三○年,劍南西川宣撫使奏稱,“舊有稅薑芋之類,每畝至七八百(文)”。種谷既有青苗錢(在兩稅外),種其他作物自然也會有稅。蜀地稅薑芋,可以推知別處有相類的稅。看來,資產不限於田地,田地上種植的作物,也當作資產來收稅。

商賈在所在州縣納稅三十分之一,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商賈的資產,三十稅一,比農民輕得多,所謂負擔均等,無非是騙人的話頭。陸贄說,“挾輕資(容易攜帶的貴重物品)轉徙者脫徭役”,就是說,有些商賈能夠逃脫賦稅。同是商賈,勢力懸殊,納稅的自然是那些小商賈。

定居的人,分夏秋兩次納稅,夏稅不得過六月,秋稅不得過十一月——農民剛夏收,官府就收夏稅,剛秋收,就收秋稅,農民被催促得如此急迫,正如陸贄所說,不是“斂獲始畢,執契行貸”,收穫物通過高利貸者,變錢轉入官府,便是“絲不容織,粟不暇舂”,立即被官府奪去。白居易《新樂府•杜陵叟》篇說,“典桑賣地納官租,明年衣食將何如!剝我身上帛,奪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鉤爪鋸牙食人肉!”杜陵叟種薄田一頃,因旱災不收,官府照常收稅,種地少的人當然受害更大。可能是民怨沸騰引起某些官員的憂慮,向皇帝(唐憲宗)陳情。《杜陵叟》篇接著說“不知何人奏皇帝,帝心惻隱知人弊,白麻紙上書德音,京畿盡放(免)今年稅。昨日裏胥方到門,手持尺牒榜鄉村;十家租稅九家畢,虛受吾君蠲免恩”。上自皇帝,下至裏胥,貪婪狡詐的眼睛一致注視著農民,掠奪加欺騙,充分說明都是食人肉的豺狼。

兩稅都按錢計算——陸贄論兩稅按錢計算的弊害說,農民生產物只有粟帛,可是兩稅按錢計算,官府給粟帛定出價錢,按錢數收粟帛,例如初定兩稅時,定三匹絹的價錢為一萬錢,到後來,六匹絹才抵得一萬錢,納稅人所出錢數不變,匹數增加一倍。《新唐書•食貨志》也說,初定兩稅時,物重錢輕,後來物價愈跌,納物也愈多。絹一匹原值錢三千二百文,逐漸跌價為一千六百文,官收錢似乎並不增稅,民納物實在是多了一借。此外還有巧取的方法,如度支(朝廷掌財政的長官)將征來的物品,本價外增價若干,作出虛價,發給各官司,使受物品者所受錢數不短,實物卻打了折扣;對州縣則以物品惡劣為理由,壓低繳來的物價,使補足缺額,稱為折納。又如特別稅叫做進奉、宣索(皇帝派宦官到某地指名要某物),強令民眾服役叫做召雇,攤派物品叫做和市,表示官出錢雇役買物。到唐德宗末年,民眾負擔比大曆末年實際增加了兩倍。到唐穆宗長慶年間,錢愈重,物愈輕,民歡負擔大致增加到三倍,八匹絹才抵得一萬錢,豪家大商也大獲厚利。巧取的方法,還有臨時徵收雜物,官府定出用粟帛折價的雜物價錢,而且還每年變換名目,使納稅人不知本年可準備何種物品。正如陸贄所說,農民“所供(雜物)非所業(耕織),所業非所供,遂或增價以買其所無,減價以賣其所有,一增一減,耗損已多”。這是多麼醜惡的一幅巧取豪奪圖!朝廷利用農民沒有錢,任意操縱物價,逼迫農民在變物為錢時吃虧受害,佔便宜的首先是官,其次是商賈和地主。

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依據;保留丁額——兩稅法既然按資產收稅,資產多少隨時有變動,為什麼要保持大曆墾田數?既然不分丁男中男,為什麼要保留丁額?這是因為朝廷規定一個田和丁的基數,以便後來只許增多,不許減少。填補減少的方法是攤派。《新唐書•食貨志》說,“稅取于居者(土著戶),一室空(有一戶逃亡)而四鄰亦盡(四鄰代納稅)”。陸贄說“有流亡則攤出(派給別人),已重者愈重”,這都說唐德宗時用攤派來補逃亡戶的稅錢。這裏舉唐憲宗時候的事作例,具體說明攤派的禍害。八一九年,李渤上書說,臣路過渭南縣,聽說長源鄉舊有四百戶,現在只剩百餘戶,閿鄉縣(閿音文wén河南靈寶縣)舊有三千戶,現在只剩一千戶,其他州縣大抵相似。查考原因,都由於官府將逃亡戶的稅攤派給四鄰,結果四鄰也只好逃亡。這實在是聚斂之臣剝下媚上,光知道竭澤,不管明年無魚。請下詔書,禁止攤派。宰相看了很不滿意。攤派是聚斂之臣的要訣,他們知道農民終究不是竭澤中的魚,農民非到迫不得已是不會逃亡的,在一般情況下,逃亡是陸續發生的,只要有留存的民戶,攤派就能生效,搜括也就得到滿足。當然,澤總有一天是要竭的,那時候農民起義就必不可免了。

租庸調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廢除——民眾趙光奇作了完全正確的答案。七八七年,是三四年來最豐收的一年,米一鬥跌價至一百五十文,粟每鬥八十文,朝廷下詔和糴(官府按市價收買)。有一天,唐德宗到新店地方狩獵,入居民趙光奇家,問:百姓快樂麼?趙光奇答:不樂。唐德宗說,今年豐收,為什麼不樂?答:詔令無信。先前說兩稅以外一切科目都廢除,現在各種苛雜比正稅還多。後來又說和糴,實際是強奪,民眾何曾見過一文錢。起初說所糴粟麥送到附近地點就成,現在令送到西京行營,一走就是幾百里,車壞馬死,就得鬧破產。民眾愁苦到如此,有什麼可樂。也常常有詔書說從優撫恤,無非是一紙空文!想來皇帝住在深宮裏,不知道這些實情。趙光奇代表千百萬民眾作出正義的斥責,唐德宗是無話可答的,只好免趙光奇家的賦役,算是答了話。他免一家的賦役,再不問別的事情,因為根本不想改正弊病。這正好說明官吏所有罪行,來源就在這個住在深宮的人。

敢在兩稅外加斂一文錢,以枉法論——剝削階級用來統治民眾的方法,不外乎暴力鎮壓與無恥欺騙兩種。這兩種相輔而行,但在平時總是用欺騙法,當一個朝代沒落的時候,欺騙法使用得更為顯著。陸贄說,“大曆中供軍、進奉之類,既收入兩稅,今於兩稅之外,複又並存”。又說:加稅時“詔敕皆謂權宜,悉令事畢停罷。息兵已久,加稅如初”。宣佈以枉法論的是朝廷,無恥欺騙的也是朝廷,陸贄說得很明白。在這一點上,白居易比不上陸贄。白居易在《重賦》篇裏說,“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愛人(民),厥初防其淫(加稅),明敕內外臣:稅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論。奈何歲月久,貪吏得因循。……奪我身上暖,買爾(貪吏)眼前恩,進入瓊林庫(皇帝宮內私庫),歲久化為塵”,詩裏把皇帝說成愛民,重賦全是貪吏所為,不管白居易主觀上是否有意欺騙,這總是欺騙法的又一種形式。民眾受了諸如此類欺騙法的影響,對皇帝存有幻想,不能較快地識破統治者的騙局,起義常因此受到阻礙。

均田法已廢除,按一頃田納稅改為按畝納稅,應該說是合理的;徵收實物改為折價收錢,也未必不可行,兩稅法代替租庸調法,實在是自然的趨勢。陸贄、白居易等人指出兩稅法量出制入、巧取豪奪等種種弊害,確是同情民眾的正論,但主張恢復租庸調法不免是一種迂論。他們真意所在,是要求朝廷量入為出,“取之有度,用之有節”,針對著當時腐朽政治,迂論也還算有些意義。不過,迂論終究是無用的,兩稅法終究是不可廢的,唐穆宗時元稹在同州均田,應是較為切實可行的辦法。元稹《同州奏均田》篇說,同州所屬七縣,自貞元四年(七八八年)定稅額,至今已是三十六年。其間民戶逃移,田地荒廢;又近河諸縣,每年河路吞侵;沙苑附近耕地,多被填掩,田地逐年減少,百姓稅額已定,都按虛額徵收。還有豪富兼併,廣占阡陌,十分田地,納稅不過二三。民眾負擔過重,相率逃亡,州縣收稅著實困難。元稹說了這些情況以後,再說他均田取得的效果。他令百姓自報舊有和現有的畝數,百姓知道他有意均平賦稅,所報大體真實。元稹依據所報田畝數,除去逃戶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定出現存頃畝,然後取兩稅原額地數,通計七縣田地肥瘠,貧富戶一例按畝數和田地等級抽稅。元稹說,從此貧富強弱,一切均平,租稅可免逋(逃)欠。元稹所說均田,是均田賦,與唐前期的均田制名同實異。按田畝實數和田地好壞均攤兩稅原額,朝廷收入照舊,納稅人負擔算是比較均平些,這就成為元稹的著名政績。

豪富納稅十之二三,其餘稅額全部壓在貧弱戶身上,同州如此,自然別州也是如此。《新唐書•食貨志》說,唐文宗時,豪富侵吞產業,並不轉戶,州縣官也不去查問,原主已失地,但仍負擔賦稅,至於給豪富當奴、客,服勞役受刑罰比州縣還兇惡。這種情形,唐文宗時如此,在以前和以後也是如此。民眾在殘酷剝削下,只能拾橡實維持生命或在豪富家當奴、客。這裏引皮日休所作《橡媼歎》,可以看出農民生活的普遍現象,不言而喻,奴、客更是過著非人的生活。詩裏說“山前有熟稻,紫穗襲人香……持之納於官,私室無倉箱。如何一石餘,只作五鬥量!狡吏不畏刑,貪官不避贓。農時作(借)私債,農畢歸官倉,自冬及於春,橡實誑饑腸!”這首詩真實地反映了還沒有淪為奴、客的農民境遇,農民起義的完全正義性,也就一望而知了。



五 鹽 茶 等 稅



劉晏是唐朝著名的理財家,七五六年,正是安祿山作亂的時候,唐朝財政非常困乏,唐肅宗任第五琦為度支使。第五琦作榷鹽法,凡產鹽地方,都設鹽院,亭戶(制鹽戶)生產出來的鹽,統歸官賣,嚴禁私鹽,從此鹽稅成為一種重要的收入。劉晏從七六○年起,被任為度支、鑄錢、鹽鐵等使,後來又兼轉運、常平等使。鑄錢、鹽鐵、轉運、常平都是斂錢的手段,不過,得錢最多的還是鹽稅,劉晏理財主要就是增加鹽稅收入。第五琦創行榷鹽法,每年得錢六十萬緡,劉晏改進稅法,到大曆末年,他所管各使事的總收入,一年多至一千二百萬緡,其中鹽利占大部分,比初創行時增十倍以上。劉晏理財不同於其他聚斂者。聚斂者只顧要錢,不管民眾死活;劉晏卻兼顧民眾,讓民眾也得些利益,在民眾還能容忍的限度內,謀取大利,這是劉晏理財的特色。他在諸道置巡院,選擇勤廉幹練的士人作知院官,管理諸巡院。諸巡院收集本道各州縣雨雪多少莊稼好壞的情形,每旬每月,都申報轉運使司劉晏所在處。又召募能走的人,將各地物價迅速申報。劉晏掌握全國市場動態,在豐收地區用較高價錢糴入穀物,在歉收地區用較低價錢糶出,或用穀物換進雜貨供官用,有多餘再運到豐收地區去出賣。這樣調劑的結果,物價大體上可免太貴太賤的危害,社會得以比較安穩,稅收也就比較有著落。轉運使的首要職務是運江淮米糧到關中,劉晏任職時,每年運米入關,有時多至百余萬斛,通過砥柱,全部運到。他不僅在運輸方法上能保證安全,更重要的是調劑物價,使入關米糧保證有來源,看來,貴糴賤糶,似乎對官府無利,實際是得了大利。劉晏改革榷鹽法,尤其是大利所在。原來規定某些州用河東池鹽,某些州用海鹽,劉晏在產鹽地設鹽官,收亭戶製成的鹽轉賣給商人,任令販賣,各州縣不再設鹽官。海鹽產量大,價比池鹽低,運銷地面極廣,因之海鹽和漕米以及茶葉集中地的揚州,成為全國最富饒的城市。起初江淮鹽稅每年不過四十萬緡,後來增至六百余萬緡,河東鹽稅每年只有八十萬緡。揚州城市的繁盛,與劉晏興鹽利及運漕米是有關係的。

七八○年,唐德宗信楊炎的讒言,殺劉晏。此後理財的官員多是劉晏的舊吏,但沒有人能比得上劉晏。

茶作飲料,唐時自江南傳到北方,逐漸盛行。據封演(唐德宗時人)《封氏聞見記》說,開元時,泰山有僧大興禪教。學禪首先要夜裏不睡眠,因此禪徒都煮茶驅睡。後來俗人也轉相仿效,遂成風俗。城市多開店鋪煎茶出賣,行人付錢即可得飲,極為方便。茶葉從江淮運來,名色甚多,堆積如山。僧徒生活是最閒適的,鬥茶品條,各顯新奇,因之在寺院生長的陸羽,能依據聞見,著《茶經》一書。《茶經》一出,更推動全國人飲茶。唐穆宗時李玨(音爵ju6)上書說,人都要飲茶,稅太重,茶價自然增加,貧弱人更感困難。足見唐德宗以後,茶是朝廷重要的利藪。七九三年,唐德宗開始稅茶,凡產茶州縣,都設官抽稅,十分稅一,本年就得稅錢四十萬緡。此後,茶稅漸增,唐文宗時,特置榷茶使。《新唐書•食貨志》說,開成年間(唐文宗年號),朝廷收入礦冶稅,每年不過七萬餘緡,抵不上一縣的茶稅。茶商經過的州縣,官要抽重稅。官給茶商特設旅店,收住宿稅,稱為搨地錢,甚至扣留舟車,勒索稅錢。茶成為僅次於鹽的大宗商品。《食貨志》所說礦冶稅抵不上一縣的茶稅,可能是指產茶的縣,也可能是指銷茶量大的縣,不論是指那一種縣,茶稅無疑是重要的稅收。



六 戶 口



勞動人民是立國的根本。戶口殷繁,自然人力充足,可以創造巨大的財富和燦爛的文化。遠在西元二年(漢平帝元始二年),據西漢最後一次的戶口記錄,中國人口已達到六千萬。這個人口數,看來似乎不算小,但對當時的疆域說來,除了中原地區人口稠密,其餘地區人口卻是稀疏的。《漢書•地理志》說,墾田僅占可墾田的四分之一。事實也確是這樣,廣大的長江流域還遠沒有開發,更不用說嶺南地區。自東漢末一直到隋末,由於戰爭破壞,人口遭受可駭的損失。統治階級大量殺人的罪惡行為,就在他們的史書裏,也無法掩飾。兩漢統一後得到進展的封建社會,因此基本上停滯了四百年。唐社會保持一百幾十年的安寧,人口才大體相當於漢的數字,接著又是唐中期到五代二百餘年的戰亂,黃河流域人口遭受慘重的損失,北方社會進展又基本上停滯了。

唐朝三個時期,戶口數的升降,都是與當時政治上的情況密切相關的。下面所舉戶口數,可以表示升降的趨向(數位不可拘泥)。戶口下降,固然由於戰亂和暴政,但流散終究多於死亡,自唐中期起,戶口有時上升,有時下降,原因之一是未淪為奴、客的流散戶有時重新立戶籍,有時逃走又成為流散戶。



唐初期的戶口



唐制:民自黃至老,都得編入戶籍,戶籍三年造一次。因為急需補充人口,《武德令》裏規定:“蕃胡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三戶共一口”,這種優厚待遇,自然會增加內附的人數。唐太宗初年,全國不滿三百萬戶,到六五○年(唐高宗永徽元年),戶部奏報全國有戶三百八十萬。唐太宗在位的二十余年間,增加約一百萬戶,顯然是在貞觀政治影響下,大量流散戶恢復戶籍,並且吸收了邊境外的非漢族人。此後,唐戶口依靠人口繁衍、流散戶複業、邊境外居民內附等來源,一直在上升。七○五年(唐中宗神龍元年),有戶六百一十五萬,口三千七百一十四萬有餘。這是武則天結束執政的一年,戶口增長的速度,大體上與貞觀年間相同。七二六年(唐玄宗開元十四年),有戶七百零六萬九千五百六十五,口四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七百一十二。這是宇文融兩次檢括逃亡戶以後的數字,其中不免有浮報,但速度仍不變,即二三十年間增加約一百萬戶。七三二年(開元二十年),有戶七百八十六萬一千二百三十六,口四千五百四十三萬一千二百六十五。七四○年(開元二十八年),有戶八百四十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一,口四千八百一十四萬三千六百九。七二六年至七三二年,僅僅六年間,增加到八十萬戶。七三二年至七四○ 年,僅僅八年間,增加到五十五萬戶,當時唐玄宗正在準備“大攘四夷”,謀興邊功,吸收大量邊境外居民入境,作為主要兵源,十四五年戶激增一百三十余萬,其中很大一部分當是從邊外遷來。此後藩鎮叛亂,長期割據,自成風氣,河北三鎮被看作化外,三鎮兵將多是非漢族人,應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七四○年的戶口數,是唐前期戶口的最高記錄。唐制,戶分九等,丁多的普通民戶,等級較高。法律禁止兄弟在父母生存時別籍異居。七四二年,唐玄宗令州縣查勘,一家有十丁以上,放免兩丁徭役,五丁以上放免一丁。朝廷寧願放免丁役,不許無故析戶分居。即使父母命子出繼別戶,新析戶仍須與本戶同等級,不得下降。供應徭役,與本戶共計丁數,不得藉口析居減免。朝廷重視丁多的民戶,是因為這一類戶能供給徭役和庸絹。假如一戶有十丁,朝廷按戶抽兩丁服徭役,還有八丁出庸絹共十二匹。假如十丁分為五戶,按戶抽一丁服役,剩下五丁只能出庸絹七匹又二丈,再加因故減免,朝廷所得更少。唐制:封君所食真戶,每戶一定要有三丁以上。唐中宗時,太平、安樂兩公主有勢力,所食戶都選擇多丁的高戶,足見不滿三丁的小戶,不能滿足剝削者需求。朝廷所以重視多丁戶的原因,也就很明白。

戶分課戶、不課戶兩類。按租庸調法納稅服役的普通民丁,稱為課口,有課口的戶稱為課戶。無課口的戶稱為不課戶,不課戶有多種:(一)貴族和外戚的親屬;(二)九品以上的職事官和勳官;(三)各級學校的學生以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戶籍的人都免課役;(四)老(六十歲以上)、殘廢、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流內九品以上官”(當是指流外九品),本人免課役,稱為不課口;(五)有勳的百姓(從軍有功,但非勳官)免課役;(六)新附戶暫免課役,如春季來附,免役,夏季來附,免課,秋季來附,課役都免。以上各種免課役的人,在唐前期,大概為數不多,因之戶口數中沒有指明不課的戶口數。

經過一百多年的安寧,開元末年戶口數加上逃亡戶口,人口總數大體上恢復到東漢末年的水準。



唐中期的戶口



天寶年間,三年一造戶籍的法令不再舉行,戶口數可能是從租稅數推算中得出來的。安史作亂以後,唐德宗行兩稅法以前,賦稅等於公開的搶劫,百姓大批逃亡,戶口數更難憑信。行兩稅法以後,戶口又比較有些準則。這三種戶口數,用來看當時政治與戶口升降的關係,還是可以作據的。

(1)七四二年(天寶元年)——天下縣一千五百二十八,鄉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九,戶八百五十二萬五千七百六十三,口四千八百九十萬九千八百。

(2)七五四年(天寶十三載)——天下郡三百二十一,縣一千五百三十八,鄉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九,戶九百零六萬九千一百五十四,口五千二百八十八萬四百八十八。這是唐朝戶口的最高記錄,但在數位上還不及西漢末年的戶口記錄。

(3)七五五年(天寶十四載)——天下戶總數八百九十一萬四千七百零九,其中不課戶三百五十六萬五千五百零一,課戶五百三十四萬九千二百八十;人口總數五千二百九十一萬九千三百零九,其中不課口四千四百七十萬九百八十八,課口八百二十萬八千三百二十一。《通典》說這是“唐之極盛”,《通鑒》、《通考》都以七五四年戶口為唐之極盛,三書所記戶口數,疑同出於一個原材料。《通鑒》戶數為九百零六萬,《通考》為九百六十一萬,《通典》為八百九十一萬,九百與八百,六萬與六十一萬,六十一萬與九十一萬,必有傳寫的誤字。按《通典》說,西漢末年戶有一千二百二十萬,唐比西漢少三百余萬。按《通考》所記唐戶數比西漢只少二百五十余萬,顯然有誤。《通典》、《通鑒》所記唐戶數都比西漢少三百余萬,但《通典》、《通考》兩書都作幾十幾萬,《通鑒》獨作幾萬,應以幾十幾萬為是;《通考》九百六十一萬不合少三百余萬的說法,因之,七五四年或七五五年的戶數當以《通典》八百九十一萬有餘為是。杜佑獻《通典》在八○一年,上距天寶不過四五十年,《通典》所記一般說來應該較為可信。至於《通典》戶總數與課戶不課戶的合計,口總數與課口不課口的合計,都小有出入,自然也是傳寫有誤。《通典》所記不課戶比課戶少,不課口與課口相比,竟多至五比一,實難通解,只好存疑。杜佑估計,連同逃亡戶,天寶戶實數,至少有一千三四百萬。照杜佑的估計,逃亡戶約有四五百萬戶,所謂逃亡戶,實際上很大一部分是被貴族、官吏、地主、商賈、寺觀所奴役的各種私屬,其中莊客尤占絕對多數,唐朝這些統治階級中人,無不生活優裕,儘量享樂,就是因為他們佔有大量被奴役的逃亡戶。

(4)七六○年(唐肅宗乾元三年),《通典》說,本年有戶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七十四,內不課戶一百一十七萬四千五百九十二,課戶七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二;有口一千六百九十九萬三百八十六,內不課口一千四百六十一萬九千五百八十七,課口二百三十七萬七百九十九。《通典》又說,自天寶十四年至乾元三年,損戶總五百九十八萬餘。損戶加現存戶只有七百九十一萬,疑現存戶應是二百九十三萬,但不課戶、課戶的合計數,只有一百九十三萬(不課戶一百余萬可能是二百余萬之誤)。不課戶、不課口與課戶、課口的比例,也同樣不可解。書籍上數字大抵錯亂難憑,乾元戶口數只能表示安、史亂後,戶口驟減,唐朝廷的地位非常危急。

(5)七六四年(唐代宗廣德二年),有戶二百九十三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口一千六百九十余萬。廣德戶數比乾元戶數多一百萬,餘數大體相同,廣德口數與乾元口數也大體相同,疑依據同一原材料,《通典》記在七六○年,《通鑒》、《通考》記在七六四年。

(6)七八○年(唐德宗建中元年)《通考》說,天下兩稅戶凡三百八十萬五千零七十六。《通典》說,主戶一百八十余萬,客戶一百三十余萬,共得三百一十余萬。《通考》所記兩稅戶本于《新唐書•食貨志》,與《通典》不符,《通典》當較為近似。

(7)八○七年(唐憲宗元和二年),有戶二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六十三(《通考》所記戶數)。本年,李吉甫獻所著《元和國計簿》。據《國計簿》所記,總計天下方鎮四十八,州府二百九十五,縣一千四百五十三。方鎮中鳳翔、鄜坊、邠甯、振武、涇原、銀夏、靈鹽、河東(以上是朝廷所屬邊境八鎮),易定、魏博、鎮冀、范陽、滄景、淮西、淄青(以上是藩鎮割據的七鎮)等十五道、七十一州,不報戶口、不納賦稅。其餘許多方鎮也留用本境賦稅,還要朝廷發給養兵費。朝廷每年收入,主要來自浙東、浙西、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等八道、四十九州,一百四十四萬戶。《國計簿》指出,朝廷每年收兩稅、榷酒、斛鬥、鹽利、茶利等稅共得三千五百一十五萬一千二百二十八貫(緡)、石,比天寶賦稅短少並不太多,納稅民戶卻比天寶少三分之二以上。唐肅宗以來,江、淮民眾負擔奇重,統治者依然驕奢淫佚,有恃無恐,《國計簿》正好給這種現象作了具體的說明。

重稅下民眾被迫逃亡,有些確是逃亡到別州,有些就在本地隱藏,官吏從而大獲私利。唐憲宗時呂溫作衡州刺史,奏稱本州舊額戶一萬八千四百七,除去貧窮、死絕、老幼、單獨等戶,堪差科戶有八千二百五十七。呂溫到任後,查出官吏隱藏(私自收稅的)不納稅戶一萬六千七百。呂溫說“與其潛資(私利)於奸吏,豈苦均助於疲人”(與差科戶同負擔)。朝廷並不因此懲罰收私稅的官吏,足見朝廷對地方官的控制力已經是十分衰弱。納私稅戶多於納官稅戶,以此為例,杜佑曾估計天寶年間戶口,逃亡戶至少有三分之一,應該說,不是缺乏根據的。

戰亂和重稅,使得民眾逃亡,戶口大耗損。但在朝廷、官吏、莊主等剝削者方面,收入並不感到困難,因為只要民眾還生存著,他們就有利可取,不逃亡戶被剝削,逃亡戶也同樣被剝削。



唐後期的戶口



(1)唐穆宗長慶年間,《通考》說,有戶三百九十四萬四千五百九十五。《新唐書•食貨志》作三百三十五萬。《通考》說,唐敬宗寶歷年間,有戶三百九十七萬八千九百八十二。河南河北三十餘州,一向割據,不納貢賦。唐憲宗連年用兵,取得暫時的統一,三十餘州奉朝廷制度,申報戶口。可是,八二二年(長慶二年),河北三鎮又告割據,朝廷新增州縣並不多。長慶、寶曆戶口激增的原因,似與唐暫時統一關係不大。八一一年,唐憲宗在制書裏責備州刺史說,自定兩稅以來,以戶口增損為考核地方官成績的一個標準,因此,地方官用析戶的方法作出虛數,又招引逃亡戶入境,作為新附戶,“至於稅額,一無所加”,反而使人心動搖,土著愈少。唐憲宗說稅額沒有增加,是貪得無厭的謬見,地方官申報虛數,卻是實在情形。唐後期幾個戶數,其中一部分應是虛數。

(2)八三九年(唐文宗開成四年),有戶四百九十九萬六千七百五十二。

(3)唐武宗會昌初年,有戶二百一十一萬四千九百六十。會昌末年,有戶四百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五十一。開成四年到會昌初年,不過兩三年,為什麼戶數驟減。會昌初年到末年,不過四五年,為什麼戶數驟增。八五三年(唐宣宗大中七年),上距會昌六年不過七年,為什麼全年稅收只有九百二十五萬餘緡,其中租稅五百五十萬餘緡,榷酤(茶酒)八十二萬餘緡,鹽利二百七十八萬餘緡,比元和初年稅收,還不到三分之一,戶數卻比元和初年多一倍。這都說明唐後期的戶數,是地方官任便增減的虛數,真實戶數是在減少,也就是朝廷納稅戶大量被官吏、莊主、商賈等人奪去。自唐懿宗時起,諸方鎮連戶口的虛數也不報了,唐朝廷成為架空的朝廷。

唐前期行均田制,農民一般都得到土地,當時賦稅較輕,政治較好,因之,田野開闢,戶口漸增,社會經濟呈現繁榮的景象,國家聲威通到遙遠的四方。這種富強程度,對過去所有朝代來說,是空前的,但對中國具備著的富強條件來說,唐前期的成就還是很有限的。以州縣等級為例,上州不過四萬戶以上,中州不過二萬戶以上,下州不滿二萬戶;縣是六千戶以上為上縣,二千戶以上為中縣,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不滿一千戶為下縣。可見上州、上縣的標準並不高。照杜佑所說,天寶戶當有一千三四百萬,一戶以五口計,全國不過六七千萬人,與土地相比,州縣一般是地曠人稀,大有開發的餘地。可是,剝削階級貪欲的增長,比民眾發展生產的速度高得太多,兼併愈來愈劇烈,賦稅也愈來愈繁重,為爭奪剝削權又發動戰亂,戰亂更加重了民眾的痛苦。民眾在殘暴統治下,逃亡現象愈趨嚴重,生產力逐漸萎縮,到後來竟至無法再生產,最後爆發大起義,懲罰剝削者。唐中期和後期,剝削階級就是這樣厲行兼併、重稅、戰亂三件事,使得唐前期的繁榮社會遭受大破壞。



唐代貴族官僚永業田表



唐代勳官永業田表



唐代內外官職分田表



唐代兵府軍官職分田表



唐代公廨田表(一)



唐代公廨田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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