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區劃,歷代多有所變更。而且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還同時存在著許多邊疆民族建立的政權,其行政區劃制度各不相同。
中國行政區劃的雛形從夏朝建立國家就開始了。傳說中的九州是其體現。到了商周時期,實行分封制,建立了諸侯國。真正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則是萌芽發展於春秋時期,到秦朝建立後才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的。(參見:先秦行政區劃)從秦朝起,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行政區劃沿革
-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州、郡時代
- 隋唐五代宋遼金時期,道、路時代
- 元明清時期,行省時代
中國歷代的行政區劃,在不同的朝代同一政區其管轄範圍並不見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前221年-583年)
秦朝行政區劃分為郡、縣兩級,以郡統縣。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國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個郡。縣共有1000多個,一個郡一般管十幾到二三十個縣。
到了漢朝,有些郡分封給諸侯王,稱為王國。漢朝初年諸侯王掌有王國的實權,一國可以有幾個郡。從漢景帝到漢武帝以後,撤銷了諸侯王的統治權,規定一國只能管一郡,王國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國在行政區劃制度上已沒有了區別,不同的只是名稱而已(王國的稅收不交給朝廷)。漢武帝時,把全國的郡國分為13個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個郡稱為司隸校尉部。這是一種監察區域,並不是行政區域,刺史只負責監察地方長官,不管地方行政。這些刺史部的名稱大多以《禹貢》、《職方》里的州名命名,所以當時人常稱一部為一州。西漢後期,全國有103個郡、國。到東漢中期,又在邊境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立了屬國,相當於郡一級的政區。
黃巾起義後,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政區。這種格局到三國時就固定下來了,維持了大約400年的時間。三國時,曹魏有12州,東吳有4州,蜀漢只有1州。西晉統一時共有19州,173郡國。西晉末年,增設兩州,共有21州。之後州的轄區逐步縮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個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個,郡增加到600多個。此時平均一個州只管2個郡,每個郡只管2、3個縣。州郡縣三級制的意義已經完全喪失了。所以到了後期,只有州刺史和縣令長到任理事,郡的太守並不上任理事,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州縣二級制。隋文帝在開皇三年(583年)於是撤銷了郡,只剩下州和縣。
隋唐五代宋遼金時期(583年-1276年)
隋文帝廢郡後,由於全國範圍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近200個州非常困難。到了隋煬帝時又將州改稱郡,模仿漢武帝時的制度,設置了若干監察吏治的官員,分部巡查。但是由於缺少相關的詳細資料,具體情況現在已經很難了解了。
到了唐朝初年,又將郡改稱為州。當時有300多個州,由於朝廷難於管理,唐太宗貞觀元年(627年)又將全國分為十個道,每個道有時置官,有時不置官,也是監察性的。到了唐玄宗開元年間,改為15道,設置採訪處置使,相當於漢武帝時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後,還將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稱為府。至唐末共有十幾個府。安史之亂以後,形成了以掌兵權的節度使作為地方行政長官的制度。一個節度使管幾個州,其轄區也叫道,形成了道-州-縣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全國分為40多個道,每道少則2、3州,多則10多州。原來的採訪處置使已經撤銷。
北宋初年,取消了節度使的實權,所有的州都直屬中央。但是為了便於管理,到了宋太宗時,又在州之上設置了路。宋朝時的路不歸一個機構管轄,而是分屬好幾個機構,分管各自的職權。路的性質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一種區劃。宋朝時有一個特別的現象。每一個州還有一個郡名。州名是正名,郡名則是別名。郡名大都沿襲唐朝時的舊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新的州朝廷往往會賞賜一個郡名,沒有郡名的州很少。宋朝時一些重要的州也升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幾個府。到了南宋時,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個,是當時州的總數的1/7強。此外,還有軍、監兩種地位低於州的州級行政區劃。
遼代全境分為5道,州一級的有府、州、軍、城四種。金代全境分為20多路,州一級的初期有府、州、軍三種,後來把軍都升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元明清時期(1276年-1911年)
從元朝開始,開始實行行省制。它的全稱為某某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某某行中書省或某某行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襲自金朝的行尚書省。開始它和金朝一樣,只是一種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臨時機構。由於長時間的戰爭,行省也開始干預地方政務,逐漸變成了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轄範圍很大,改變也比較頻繁。到了中葉,開始穩定下來,將全國分為中書省直轄區(即腹里地區)、宣政院轄地(今西藏),以及10個行中書省。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又將原來歸中書省直轄的地區改為京師直轄的地區,稱為直隸。明成祖以後,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北直隸,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南直隸。宣德以後,全國分為兩直隸,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間一般還是將直隸或布政使司稱為省。
清朝初年,沿襲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為「布政使司」,民間仍習慣稱為「省」。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個省。到康熙六年,設為18個省,也就是所謂的「內地十八省」。另外在東北則設置奉天、吉林、黑龍江3個將軍轄區,新疆由伊犁將軍統轄,外蒙古由烏里雅蘇台定邊左將軍統轄,內蒙古採用盟、旗制度,西藏、青海設置辦事大臣。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才建省,次年將原屬福建的台灣府改為省。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又把東北三將軍的轄區改為省,所以清末共有22個省(不包括內外蒙古、青海、西藏等地)。
元明清以來,省以下的行政區劃各個時期都不相同。元朝時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明朝省下設府、州、縣。清朝省下設府、廳、州、縣。明清時的州,清朝的廳有的直屬於省,有的歸府管。元明時期的州有的有縣,有的不轄縣。清朝凡是屬於府的州一律不管縣。也就是說,元明清時期的州實際上就是比較重要的縣。清朝宣統末年則開始廢府。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並不是行政區域。
中國歷史上其他地區性政權的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憲法範圍)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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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行政區劃 | |||
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鄉 | 鎮 市 | 區 | |
村 | 里 | ||
鄰 | |||
早期行政區劃 | |||
省 地方 特別行政區 | 盟部 特別旗 | ||
設治局 管理局 | 旗 |
原行政區劃乃1949年前中華民國之區劃。儘管目前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犂等3個相當於省級的特殊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西京(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重慶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中華民國憲法範圍行政區劃(1999年) 編輯 | |||
35省、2地方、1特別行政區 | 14直轄市 (院轄市) |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
綏遠省 | 綏 | 歸綏(今呼和浩特) | - |
熱河省 | 熱 | 承德 | - |
遼北省 | 洮 | 遼源 | - |
安東省 | 安 | 通化 | -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 | 哈爾濱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 | - |
遼寧省 | 遼 | 瀋陽 | 瀋陽、大連 |
吉林省 | 吉 | 吉林 | - |
察哈爾省 | 察 | 張垣(今張家口) | - |
河北省 | 冀 | 清苑(今保定) | 北平、天津 |
山西省 | 晉 | 太原 | - |
黑龍江省 | 黑 | 北安 | - |
嫩江省 | 嫩 | 齊齊哈爾 | - |
興安省 | 興 | 海拉爾(今呼倫貝爾) | - |
江蘇省 | 蘇 | 鎮江 | 南京、上海 |
安徽省 | 皖 | 合肥 | - |
浙江省 | 浙 | 杭州 | - |
福建省 | 閩 | 福州 | - |
江西省 | 贛 | 南昌 | - |
山東省 | 魯 | 濟南 | 青島 |
河南省 | 豫 | 開封 | - |
湖北省 | 鄂 | 武昌 | 漢口 |
湖南省 | 湘 | 長沙 | - |
廣東省 | 粵 | 廣州 | 廣州 |
廣西省 | 桂 | 桂林 | - |
四川省 | 川 | 成都 | 重慶 |
貴州省 | 黔 | 貴陽 | - |
雲南省 | 滇 | 昆明 | - |
西康省 | 康 | 康定 | - |
陝西省 | 陝 | 西安 | 西安 |
甘肅省 | 隴 | 蘭州 | - |
青海省 | 青 | 西寧 | - |
寧夏省 | 寧 | 銀川 | - |
新疆省 | 新 | 迪化(今烏魯木齊) | - |
臺灣省 | 台 | 中興新村 | 臺北、高雄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瓊 | 海口 | -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薩 | - |
蒙古地方 | 蒙 | 庫倫(今烏蘭巴托) | - |
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以前,共計有35省、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特別行政區、12直轄市(臺北和高雄尚未升格)。 |
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地區 註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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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註2 | 台灣省(台) | 市 | |
縣 | 台北縣 註3 · 桃園縣 · 新竹縣 · 苗栗縣 · 台中縣 · 彰化縣 · 南投縣 · 雲林縣 | ||
嘉義縣 · 台南縣 · 高雄縣 · 屏東縣 · 宜蘭縣 註4 · 花蓮縣 · 台東縣 · 澎湖縣 | |||
福建省(閩) | 金門縣 · 連江縣 | ||
直轄市 | 台北市(北) · 高雄市(高) 註5 | ||
註1. 實際行政區指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的控制範圍。於2010年12月25日起,台北縣、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將各自合併升格為直轄市。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法定領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一級行政區(2008年) 編輯 (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數據按一級行政區「最新統計數」) | |||||||||||
說明:自1999年12月20日澳門主權移交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劃分為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2特別行政區共計34一級行政區,之後數量一直穩定不變。本表所列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國家一級行政區(即「省級行政區」),依照官方規定的順序排列。 | |||||||||||
一級行政區 | 地級行政區 | 縣級行政區 | |||||||||
名稱 | 簡稱 | 省會 或 首府 | 地 區 | 地 級 市 | 自 治 州 | 盟 | 縣 | 自 治 縣 | 縣 級 市 | 市 轄 區 | 旗 與 其 他 注1 |
北京市 | 京 | - | - | - | - | - | 2 | - | - | 16 | - |
天津市 | 津 | - | - | - | - | - | 3 | - | - | 15 | - |
河北省 | 冀 | 石家莊市 | - | 11 | - | - | 108 | 6 | 22 | 36 | - |
山西省 | 晉 | 太原市 | - | 11 | - | - | 85 | - | 11 | 23 | - |
內蒙古自治區 | (內)蒙 | 呼和浩特市 | - | 9 | - | 3 | 17 | - | 11 | 21 | 52 |
遼寧省 | 遼 | 瀋陽市 | - | 14 | - | - | 19 | 8 | 17 | 56 | - |
吉林省 | 吉 | 長春市 | - | 6 | 1 | - | 18 | 3 | 20 | 19 | - |
黑龍江省 | 黑 | 哈爾濱市 | 1 | 12 | - | - | 45 | 1 | 19 | 65 | - |
上海市 | 滬 | - | - | - | - | - | 1 | - | - | 18 | - |
江蘇省 | 蘇 | 南京市 | - | 13 | - | - | 25 | - | 27 | 54 | -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 | 11 | - | - | 35 | 1 | 22 | 32 | - |
安徽省 | 皖 | 合肥市 | - | 17 | - | - | 56 | - | 5 | 44 | - |
福建省 | 閩 | 福州市 | - | 9 | - | - | 45 | - | 14 | 26 | - |
江西省 | 贛 | 南昌市 | - | 11 | - | - | 70 | - | 10 | 19 | - |
山東省 | 魯 | 濟南市 | - | 17 | - | - | 60 | - | 31 | 49 | - |
河南省 | 豫 | 鄭州市 | - | 17 | - | - | 88 | - | 21 | 50 | - |
湖北省 | 鄂 | 武漢市 | - | 12 | 1 | - | 37 | 2 | 24 | 38 | 1 |
湖南省 | 湘 | 長沙市 | - | 13 | 1 | - | 65 | 7 | 16 | 34 | - |
廣東省 | 粵 | 廣州市 | - | 21 | - | - | 41 | 3 | 23 | 54 | -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桂 | 南寧市 | - | 14 | - | - | 56 | 12 | 7 | 34 | - |
海南省 | 瓊 | 海口市 | - | 2 | - | - | 4 | 6 | 6 | 4 | - |
重慶市 | 渝 | - | - | - | - | - | 17 | 4 | - | 19 | - |
四川省 | 川/蜀 | 成都市 | - | 18 | 3 | - | 120 | 4 | 14 | 43 | - |
貴州省 | 黔/貴 | 貴陽市 | 2 | 4 | 3 | - | 56 | 11 | 9 | 10 | 2 |
雲南省 | 滇/雲 | 昆明市 | - | 8 | 8 | - | 79 | 29 | 9 | 12 | - |
西藏自治區 | 藏 | 拉薩市 | 6 | 1 | - | - | 71 | - | 1 | 1 | - |
陝西省 | 陝/秦 | 西安市 | - | 10 | - | - | 80 | - | 3 | 24 | - |
甘肅省 | 甘/隴 | 蘭州市 | - | 12 | 2 | - | 58 | 7 | 4 | 17 | - |
青海省 | 青 | 西寧市 | 1 | 1 | 6 | - | 30 | 7 | 2 | 4 | -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寧 | 銀川市 | - | 5 | - | - | 11 | - | 2 | 8 |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新/疆 | 烏魯木齊市 | 7 | 4 | 5 | - | 62 | 6 | 20 | 11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 | - | - | - | - | - | - | - | - | - | -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灣省 | 台 | 台北市 | - | 7 | - | - | 16 | - | 32 | 49 | - |
二、三級行政區合計注2 | 17 | 283 | 30 | 3 | 1480 | 117 | 374 | 852 | 55 | ||
備註: 注1:「旗、其他」列項共計55個,其中「旗」指內蒙古自治區的52個旗(含3個自治旗);湖北的神農架林區;貴州省的2個特區。 注2:「二、三級行政區合計」僅為中國大陸統計,未計入台灣省、和香港、澳門相關數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 | ||
省級行政區 | ||
直轄市 | ||
省 | ||
自治區 | ||
特別行政區 | ||
地級行政區 | ||
地級市 | ||
地區(行政公署) | ||
自治州 | ||
盟 | ||
縣級行政區 | ||
市轄區 | ||
縣級市 | ||
縣 | ||
自治縣 | ||
旗 | ||
自治旗 | ||
特區 | ||
林區 | ||
鄉級行政區 | ||
縣轄區(區公所) | ||
街道(街道辦事處) | ||
鎮 | ||
鄉 | ||
民族鄉 | ||
蘇木 | ||
民族蘇木 |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 ||
村民委員會(行政村) | ||
居民委員會(社區) | ||
顯示▼其他名詞 |
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行政區劃基本上分為省、縣、鄉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區類型及其分佈(2005年) 編輯 | |||
第一級行政區 | 第二級行政區 | 第三級行政區 | 第四級行政區 |
省、自治區 | 地級市 | 縣級行政區 | 鄉級行政區 |
自治州,地區、盟 | 除市轄區以外的縣級行政區 | ||
省 | 省直轄縣級市 (除海南省所有縣級市外,僅有4個縣級市即湖北省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和河南省濟源市由省直轄) | 街道 鎮 鄉(民族鄉) | |
省直轄縣 (僅海南省全部的縣由省直轄) | 鎮 鄉(民族鄉) | ||
其他省直轄縣級行政區 (僅湖北省神農架林區1例) | |||
直轄市 | 市轄區 | 街道(社區) 鎮 鄉(民族鄉) | |
縣(自治縣) | 鎮 鄉(民族鄉) | ||
特別行政區 |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 ||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 |
在行政區域管理實際中,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了國民政府那一套管理方式。除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外,每個省、自治區行政區劃仍舊按地市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縣級行政區(含副地司級行政區域)和鄉鎮(含副縣級行政區域)三級管理,這也是中國大陸特色政治在行政區劃管理上的體現。
地市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包括地級市、地區(以前為專區)、自治州和盟(內蒙古),其機構設置上除了各有側重以外其他大同小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的行政級別,最高行政長官也按照行政區的行政級別對應。如「副省級城市」最高行政長官對應的行政級別為「副省級」,依此類推。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包括4個中央直接管轄的直轄市,23個省,5個實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區,還有2個特別行政區都是根據前中國共產黨領導人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的概念所成立的。
周恩來[來源請求]曾把中國三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編成一首七言詩,以便記憶:
兩湖兩廣兩河山(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河南、河北、山東、山西)
五江雲貴福吉安(江蘇、浙江、江西、黑龍江、新疆、雲南、貴州、吉林、福建、安徽)
四西二寧青甘陝(四川、西藏、寧夏、遼寧、青海、甘肅、陝西)
還有內台北上天(內蒙古、台灣、北京、上海和天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些界定
傳統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版圖狀似公雞,而中華民國正式承認蒙古國獨立前的版圖因為狀似秋海棠,因此成為一般人的通稱。但許多人以為只要將公雞加上蒙古國,就是秋海棠,事實上並非如此簡單,以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鄰國之交界,由東北逆時針略述與中華民國版圖之差異。當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疆域非經決議不得變更時,中華民國政府從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他國簽訂的國界協定。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962年簽訂界約,將朝鮮民族視為聖山的「長白山」以南划與北韓。
- 俄羅斯聯邦:包括外東北(1858、1860年)、黑瞎子島(1945年)、江東六十四屯(1900年)、唐努烏梁海(1944年)和外西北。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除黑瞎子島外所有主要爭議領土的喪失,而黑瞎子島則在2005年和俄羅斯平分。
- 蒙古國:1962年簽訂界約,諾門罕谷地、察哈爾北境達里岡愛牧場、新疆北塔山劃歸蒙古國(當時是蒙古人民共和國)。
- 塔吉克:在蘇聯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英俄瓜分帕米爾,形成未定界。在蘇聯解體後,與塔吉克簽約,放棄噴赤河以東、薩雷闊勒嶺以西的帕米爾北境,約收回1000平方公里,尚未換文生效。
- 阿富汗:1963年簽訂界約,承認阿富汗領有瓦罕帕米爾與巴達克山地區主權。
- 巴基斯坦:1963年簽訂界約,放棄坎巨提的主權,喬戈里峰(K-2)共享。
- 尼泊爾:1961年簽訂界約,珠穆朗瑪峰(聖母峰)共享。
- 不丹:印度佔領藏南地區之後,將其西南一隅墨拉薩丁地區送給不丹,另不丹還控制亞東、白玉的部分地區,目前仍未簽訂界約。
- 印度:由於1913年英國與西藏在西姆拉會議中,自行劃定「麥克馬洪線」,及新疆西南的阿克塞欽地區。印度主張擁有上述兩地全境,因此爆發邊界戰爭,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退兵,目前仍未簽訂界約。
- 緬甸:1960年簽訂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高黎貢山以西7萬平方公里土地(江心坡),放棄南坎,僅收回片馬、班老等地區。
- 台灣(中華民國):1894年因中日甲午戰爭由馬關條約割讓與日本。 1945年二戰結束,日無條件投降,將台澎地區歸還中華民國,戡亂戰爭後,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偏安一隅,為台澎金馬地區政權之唯一代表。
參考文獻
- 譚其驤,歷代行政區劃略說,《中國古代文化史講座》:中國傳統文化經要叢書,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6ISBN 7-5633-3938-8
- 中國行政區劃網,中國歷史政區,http://www.xzqh.org.cn/yange/index.htm
- 石在添,《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目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對照研究報告》:臺北:內政部,1993.2
參看
外部連結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些邊界協定的短片
- 中國行政區劃網 - 民政部地名區劃司官方網站
- 行政區劃網 - 行政區劃愛好者交流網站及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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