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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

第五章 唐宋明清之重要兵制

甲. 唐代之府兵制:

西魏時,宇文泰採納蘇綽建議,創「府兵制」。迨及北周及隋代,歷經添削,其根本乃承襲前代遺規。此一兵制,至唐太宗時,乃臻完備。

一. 府兵制之內容:

1. 府兵來源:
唐代將農民按貧富分為九等,六等以上的農民,每三丁選一丁為府兵,免其租庸調,但兵器、糧食衣裝等均須自備。當兵者二十歲開始服役,六十歲免役。

2. 置折衝府:
唐太宗時,全國分置634個折衝府,府分三等:上府兵1200;中府兵1000;下府兵800。每府最高長官為折衝都尉。

3. 寓兵於農:
府兵除出征與輪流衛戍外,其餘時間均居家種田;農隙時,由折衝都尉統率教習攻戰之術。

4. 出征衛戍:
遇有戰事,府兵由中央命將率領出征,戰事結束,便兵散於府,將歸於朝,平時每年須輪流宿衛京師,還需定期鎮戍邊疆。


二. 府兵制之特色:

1. 寓兵於農:
唐代之府兵是一種徵兵制,由六等以上農民之精壯子弟組成,平時在家鄉耕作勞動,農閒時接受軍事訓練,遇有戰事,則奉命徵調,事畢返回所屬之折衝府。因此,在府兵制下,凡兵皆農。

2. 自備衣食:
府兵之兵器、糧食、日常用品,均需自備。加上由於府兵平時務農,生活無異於農民,國家毋須為其負荷軍餉,從而節省大量養兵費用。

3. 兵將分離:
戰爭時期,由中央臨時配備將領,率領府兵往赴征戰;戰爭結束,兵歸其府,將帥則解除兵權。如是措施,使軍隊不至於成為將帥私有,減少軍人擁兵專擅或割據之可能性。


乙. 宋代之禁軍與廂軍:

宋代承襲五代而實施募兵制。宋太祖鑑於五代以來禁軍驕橫,藩鎮跋扈,於是規定軍權由中央樞密院掌管,宋之兵類有:

一. 宋兵之類別:

1. 禁軍:

宋禁軍分三種:
1/ 扈從天子的禁軍,最為精銳,號稱「直班」;
2/ 負責守衛京師,有要事才出征;
3/ 被調駐戍守地方軍事重點,每兩年換防,稱為「更戍」。(宋代行更戍法,其意義有三:(1)集軍權於中央;(2)習勤苦,戒懶怠;(3)兵不專將,將不專兵。)

2. 廂軍:
即地方諸州鎮兵,廂軍職守為保衛地方,但因優秀之兵被調升為禁軍,餘下皆老弱之兵,平素缺乏訓練,待遇低微,恒不足以贍家,平時只作差役雜務,幾乎無戰鬥力可言。


二. 士兵之來源:

宋代軍隊的來源有四途:
1. 就地募集志願當兵者,加以編制訓練;
2. 招募士兵之子弟,使承其父業,世代為兵;
3. 於受災地區,招募災民為兵;
4. 以囚犯當兵。

三. 宋代之廂軍與禁軍之特色:

1. 冗兵充斥:
由於沒有良好的退役制度,老兵不可用時,只得再募新兵,於是軍隊愈來愈多。至仁宗時,已達一百二十五萬,以後續有增加,而養兵之費佔全國歲入百分之八十以上,可見冗兵過多。且當天災時,宋室時以招兵為救濟災荒的手段,用這種方式建立的軍隊,其質素自然低劣。

2. 兵不知將:
宋初行更戍法,中央禁兵輪番遠赴邊屯戍,軍隊流動性太多,影響平日之訓練工作,且無法熟習防區之地形環境,不利作戰。另一方面,三年一遷,浪費國帑,且將官不隨軍調遣,於是將不知兵,兵不習將,減低團結作戰的效果,宋代武功\不振,與此有關。

3. 地位低落:
軍人的物質和精神待遇均差,糧餉不足以養家,且禁軍要刺面,廂軍要 手,以防逃亡,加以顯貴們常把軍隊當苦工使用,社會人士對他們並不尊敬,稱他們為「賊配軍」,所以當時沒有人肯走入武人的道路。

丙. 明代之衛所制:
明朝兵制組織複雜,它是綜合漢、唐、元三代兵制而成的。
一. 衛所制之內容:

1. 起源:
太祖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採太史令劉基言,以唐府兵制為藍本,立軍衛法。

2. 組織:
1/ 「所」:明代於每一府設所。「所」有百戶所與千戶所之分;百戶所士兵編制120人,長官稱為「百戶」;千戶所士兵編制1120人,長官稱為「千戶」。
2/ 「衛」:以五個「千戶所」組成一衛,也即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故「衛」所隸轄之兵,乃屬五個所之士兵。
3/ 衛之統領:衛之上司統領為都指揮司,它隸屬於京師之前、後、左、右、中五軍都督府。

3. 職責:
衛所之士兵,均有軍籍,無戰事時屯田練武,如發生戰事,則由兵部選派大將擔任統帥,調撥衛所兵以從征。戰爭結束,將歸於朝,兵返衛所。

4. 衛所兵之來源:
1/ 從征:即隨太祖舉兵開國之軍隊。
2/ 歸附:即歸附明軍之元末群雄隊伍或元朝降卒。
3/ 謫黜:因罪謫放之官吏或犯人。
4/ 垛集:由民間徵集之壯丁。


二. 衛所制之特色:

1. 世襲為兵:
明代衛所的士兵及一些低級軍官均為世襲,編入軍戶,父死子繼,正軍死亡,由其子弟餘丁遞補,永無失業之憂。

明中葉以後,因衛所兵常受虐待及奴役,又長期遠離鄉土,故逃亡者日眾。

2. 寓兵於農:
明代衛所兵制是自給自足,採用屯田的方法來養兵,國家每年可節省大量的軍費。

3. 兵將分離:
中央的五軍都督府,掌兵籍而無調兵權;兵部有調兵權而不統軍隊,權力劃分,可防止專權。國家有事,由兵部調兵遣將出征;戰事結束,則將還於朝,兵歸於衛所,所以兵不專將,將不擁兵,防止了將帥擁兵自重。

三. 明衛所與唐府兵制之比較:

1. 近似之處:

A. 組織方面:
唐設府兵制,明設衛所制,兩者之組織形式頗相似,當國家有事之時,兩者均臨時配搭將領,事畢將則各回「府」或「衛所」;士兵則各回原地從事農耕以自給自足。

B. 軍餉方面:
唐與明之上升期,國家均毋須竭財以養兵,因士兵乃屬兵農合一之成員,糧餉方面基本上可以自給自足。

C. 權力方面: 唐明兩代之兵制,對於杜絕武將擁兵專擅,確起作用。唐明兩代當各處於興盛時期,其武功之彪炳,誠與寓兵於農之體制有密切關係。

D. 兵源方面:
唐之府兵規定,若成員有死亡或空缺,即由中央補充;而明代之衛所制則規定,軍人屬於世襲。故當唐明兩代各處於上升期,均兵源充足,不虞缺乏。


2. 不同之處:

A. 退役情況不同:
唐代之府兵有退役年限規定,而明代衛所制之官兵及其眷屬,則均列入軍籍,以軍為終身職業,世代不改。

B. 成員成份不同:
唐之府兵徵選自農民,且挑身體強壯、家境富裕之農家子弟充任,退役年齡為六十歲。明代衛兵來源則異常複雜,分別有從征、歸附、謫發、垛集四類。


丁. 清代之八旗兵制:

有清一代之兵種及制度變化頗多,先後「有八旗」、「綠營」、「鄉勇」、「新軍」等數種。八旗兵制在滿州入關前已採用,入關後繼續施行,後來漸趨敗壞。茲略述清代八旗兵制之概況如下:

一. 內容:

1. 旗兵為清太祖努兒哈赤所創,初分八旗,旗之顏色為正黃、正紅、正白、正藍、鑲黃、鑲紅、鑲白、鑲藍,每旗有兵7, 500人。

2. 其後征服蒙古時,復將蒙古軍分八旗,後又將投降之漢軍分為八旗,合為二十四旗。

3. 此等旗兵多用於對外征戰,由將軍及都統管轄,駐防於京師及各地軍事要衝。

二. 特色:

1. 職業軍隊:

八旗兵在創立初期,乃兵民合一,具有行政、軍事及生產三重職責,但自滿清入關後,這種制度逐漸產生變化,成為純粹的軍事組織,於是八旗兵變成職業軍隊。清代統治者為了保持軍隊之戰鬥力,規定旗人不許經商、做工,只許任官、或當兵應差,給予特殊的政治地位、優厚的待遇及精良的裝備。

2. 驍勇善戰:

滿清入關前後,八旗兵軍紀嚴明,有功\必賞,有罪必罰,且保存遊牧民族勇悍之特點,故野戰必勝,攻城必克,是一支戰鬥力強勁之隊伍。其後雖日趨腐化,質素下降,但國家統治者仍視之為國家之根本,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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