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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

第四章 唐宋明清之科舉制

甲. 唐代科舉制:

漢代以察舉徵辟取士,至魏文帝時,吏部尚書陳群創九品中正制,代替察舉徵辟,然行之既久,流弊又生。隋文帝有見及此,乃廢九品中正制,以「志行修謹」及「清平乾濟」兩科舉人,即以「德」、「才」取士。煬帝時增設進士科,試以經義、詩賦及策論,是為科舉制之濫觴。唐沿隋制,仍以科舉選拔人才,並使之更為完備。

一. 唐代科舉制度之內容:

1. 取士方法:

A. 生徒:

凡屬州郡學館,或京師之國子監、弘文館、崇文館,學成之學子,均稱為生徒。上述單位每年把應考之生徒名單,送中央禮部登記以候應試。

B. 鄉貢:

屬非官學出身之士子,由州縣保送投考,稱為鄉貢。

C. 制舉:

因臨時需要,由天子自行下詔,徵求四方有德行、文學、軍事、將略等方面之特殊人才,親加考試錄用,此途試時不定期,取錄者亦少。


2. 考試期限:

分為常選及舉制兩類。前者,每年冬季保送生徒和鄉貢,隔年春季舉行考試,每年一趟,是為常選。後者,指的是特科,屬不定期舉行,視臨時需要而定。

3. 考試科目:

生徒或鄉貢之應考學士,其考試科目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算等科,其中以明經、進士兩科最為重要。明經先試帖經墨義,後試時務策,並進行口試;進士注重詩、賦、策、論。

4. 授官資格:

唐代考生考完禮部試,只取得做官資格,未能正式成為官員,而需再經吏部考試,謂之「釋褐試」,合格後始行授官。吏部所考的是身(體貌均佳)、言(言詞辨正)、書(楷法勁美)、判(文理優良)。


(二) 唐代科舉制度之特色:

1. 吏部授官:

唐代科舉考試及第者,只是取得出仕資格,如欲出仕,還須經過吏部的釋褐試,方得授官。吏部擇人的標準有四:一為體貌端正,二為說話有條理,三為書法工整美觀,四為文辭優美。

2. 重進士科:

唐代對進士科出身的士人特別尊重,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的說法:大抵應進士科的考生,每百人取錄一人,而應明經科的考生,則約每十人取一人。

3. 行公卷制:

唐代的科舉考試仍保留漢代以來的譽望風氣,主考官並非單憑考生的成績而定等第,還考慮考生的知名程度,故應考前,必雲集京師,競將自己的得意作品,送呈京師的達官貴人,以邀名譽,觀素學,以期即使臨場失準,亦可被錄取,此種做法稱為「公卷制」。


(三) 唐代科舉制之影響:

1. 破除門閥,人材輩出:

唐代開科取士,任何人士,不論高門大族或寒門出身者,只要有真才實學,均有獲選參政的機會。此舉不但打破魏晉以來高門大族壟斷政壇的局面,也可選拔到真正的人才。唐代人才輩出,名相如狄仁傑、烑崇、宋璟、張九齡等,均由進士科出身,制舉所得的人才亦不少,在唐代三百六十九年名宰相中制舉出身的佔七十二人。因此,科舉制為後世所沿用。


2. 宦途歧分,釀成黨爭:

唐代中葉以後,應明經試的多為世族子弟,應進士試的多為寒門士子,兩派人物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結成朋黨,援引私己,互相攻擊,形成後期之「牛李黨爭」。


3. 積久生弊,遺患後期:

科舉制創行之初,對破除門第、發掘人材頗有積極作用。但行之既久,成了入仕的主要途徑,於是士人爭相埋頭於追求功名,但求及第作官,不管實際政治才幹,結果造成吏治日壞之患,後來歷朝承襲此制,流弊不少。

4. 文學繁榮,科技不振:

由於科舉制注重文詞詩賦,對於文化促進提高,影響甚大;唐詩最為發達,唐代大詩人輩出,誠非偶然。然而因科舉最重明經、進士兩科,影響所及,中國學術領域局囿於「經義」及「詩賦」二途,導致科技無由發展。



乙. 宋代科舉制:

太祖採中央集權制,中央的官僚機構,比唐更為龐大,機關重疊,官吏人數大增,因而對於官吏的選任,在承襲隋唐科舉制度的基礎上,又有了明顯的發展。


一. 取士方式:

1. 貢舉:

A. 年限:由禮部主持,宋初無定制,至英宗時始定三年一試。

B. 科舉名目:宋初貢舉諸科頗多,包括進士、明經、明法等,但以進士科最盛。

C. 投考程序:英宗時正式確定了州試、省試及殿試的三級科舉制度,投考士子,先經州府考試,由諸州判官主持。考試及格者保送京師,應禮保大考,謂之「發辭」,經禮部考試中格,謂之「及第」,於尚書省列名「放榜」,最後再參加殿試以更定名次。殿試及第後,即行授官。

2. 制舉:

A. 制舉是不定期的,視乎當時之需要,由皇帝臨時下詔舉行。

B. 當時社會重視科舉出身,故應制舉者不多。


3. 學選:

由太學三舍選充,僅在北宋哲宗元符二年到徽宗宣和三年施行了二十二年。



二. 宋代科舉制之特色:

1. 舉行殿試:

宋代之貢舉,在禮部試之後,須經過殿試,殿試始於唐代武后戴初元年。及至宋太祖開寶六年,太祖親自於講武殿,對落第士子進行覆試,此制遂成定制。

2. 規格嚴密:

宋代考試規則甚為嚴密,計有「彌封」、「謄錄」等法。「彌封」又稱「糊名」,即將應試人姓名加以彌封;「謄錄」即將考生的原卷命人照卷謄錄一遍,使閱\卷者無從辨認考生筆蹟,而減少可能發生的流弊。

3. 恩賜出身:

宋初諸帝,為提倡科舉,獎勵文人,對屢試不第者加以優恤,恩賜及第。此項措施增加了各科錄取的名額。

4. 及第授官:

宋代優待士子,科舉及第者,可即時授官。由於宋代科舉錄取人數多,官俸又高,故有冗員充斥之弊。


三. 宋代科舉制之影響:

1. 人才濟濟:

宋代沿唐制,開科取士,政權對各階層的人士開放。寒門山身的士子,也有參政的機會。他們一旦登第,多懷忠君報國之心,如李綱、宗澤、岳飛、張浚、文天祥、陸秀夫等忠義之士,於此可見科舉得人之明證。

2. 學術發達:

宋代之重視科舉,促進了理學、文學、史學的發達。

3. 冗官充斥:

宋代開科取士,三年一試,每次錄取數百人,恩賜出身的亦有數百人,以致朝廷冗官充斥,行政效率低下,暮氣沉沉,綱紀不振。



丙. 明代之科舉制:

明代科舉制,大抵沿襲唐宋舊制,但由於投考士子日眾,故設層層考試以限制及第者,因此有淘汰甄選的性質。此外,其重要特點亦包括了以八股文取士。茲略述明代科舉制之內容及考試方法如下:


一. 明代科舉制之程序:

1. 童試:

應試者為各府縣之童生。童試需經歷三個階段,即次第經縣、府、院的甄選考試,及格者稱為生員,俗稱秀才。

2. 鄉試:

應考者為秀才,在各省省會舉行,三年一次,於秋季應試,及第者稱舉人。

3. 會試:

應考者為全國舉人,由中央禮部主考。會試的考期在鄉試次年二月開始,及第者稱為進士。

4. 殿試:

會試及第之進士,於發榜不久後,參加皇帝主持的殿試,其主要目的在於評定進士的等第,不再淘汰。等第分一甲二甲三甲之類。一甲三名,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凡得進士之銜均得任官,或入翰林院(為進士進修之所),或為京官、地方官。

明代的科舉除文舉外,還包括武舉,制度與文舉相同。


二. 明代科舉制之特色:

1. 行四級考試制:

明之科舉制,較唐、宋時更為完整,自童試、鄉試、會試、以致殿試,形成一貫之體系,其間之遞升非常週密,可杜絕舞弊及僥倖。


2. 以八股取士:

明太祖規定用「八股文」取士。考生所作之文章必須仿宋經義,立論以朱熹的學說為根據,文章分八段,有一定之格式及字數限制。


3. 配合學校教育:

明代科舉,鄉試以下,與學校教育相輔而行。明制規定,地方所設之府、州、縣學校,每三年舉行兩次考試,第一次稱為歲考,學子成績分為六等;第二次稱為科考,是歲考中一、二等學子進行複試,及格者為科舉生員,取得參加鄉試之資格。此外,府、州、縣學校所授之科目,有禮、射、書、數四科,其中禮科所習科目,與科舉考試內容關係密切。作為最高學府的國子學(又稱國子監),所以監生,種類繁多,其中的「舉監」收納會試落第的舉人,待下次會試時再出監應試,故明代的學校可說是科舉之預備場所。


4. 重進士及翰林:

明代對進士及翰林特別重視,英宗以後,更有「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之說。由此,科場上遂有品流之分,進士及第者謂之清流,秀才舉人謂之濁流,難以出任大官。


5. 嚴防作弊:

明代防止考生作弊的制度非常嚴密,應考人必須填寫三代的姓名、籍貫、資歷;但必須避寫「朝號」及「御名」。此外,又有「糊名」、「謄錄」、「搜院」、「鎖院」、「巡邏」等制度,考官入場即鎖門,考生有軍士看守,以防士人自由進出;鄉試及會試均考三場,每場以一日為限,當晚收卷。


三. 明代科舉制度之影響:

1. 學問空疏:

士子埋首於內容空洞和形式僵化的「八股文」之中,對修身養性及治國安邦的道理反而漠不關心,故即使科舉及第,也是學問空疏,難為國家所用。


2. 才智蔽塞:

由於考試內容只能代聖人立言而不許\創新,遂令士子才智蔽塞,意志消磨。


3. 官分清濁:

明代規定進士及第,進入翰林院的人才可當大官,於是進士及第是清流,浮在上面;秀才舉人是濁流,沉在下面,任憑學問政績及修養再好,也難超升當大官。


丁. 清代的科舉:

國家政治制度的遞嬗,時代愈後,則愈見完備。考試制度,到了清代,因積了千餘年歷史上的沿革,懲前毖後,自能多所損益,益臻完密,藉以發揮考試制度最大的效用;同時因國家情形較為複雜,故科名也比較明代為多,茲略述於下:


一. 考試規格:清代科舉依循明制,以八股文取士,應考者的文章格式,有嚴密的規定,時稱「制義」。

二. 考試程序:

清代科舉每三年考選一次,分為童試、鄉試、會試及殿試四個階段:

1. 童試:

應考者為各州縣的童生,童試又分三個階段,初為由知縣主考的縣試,次為由知府主考的府試,最後為由學政主考的院試,及第者稱為生員,俗稱「秀才」。生員於參加「鄉試」前,還須應「科考」。


2. 鄉試:

在各省的省會舉行,參加考試者為府州縣學的生員,及第者稱為「舉人」。


3. 會試:

於鄉試後一年在京師舉行,由禮部主持,及第者稱為「貢士」。


4. 殿試:

在殿試中舉行。一甲三名,分別是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進士出身,皆為翰林官,或相當之職級。


三. 特別科目:

除常舉之外,清代尚有博學鴻儒科、博學鴻詞科、孝廉方正、直言、經學、山林隱士及經濟等特科的設立,以博學鴻詞科禮遇最隆,由皇帝下詔徵求,用意在籠絡漢族的士大夫。


四. 武舉科目:

制度與文科相同,設有秀才、舉人、進士諸名目,所試者為弓矢刀石之類。


五. 清代科舉之特色:

1. 制度完備:

科舉制度發展至清代已歷時千餘年,故從考試程序、內容、防止作弊方面,均吸納了唐、宋、明三代制度的優點,更趨完備,考生無論出身於何種階層,都有被平等錄用的機會。

2. 安撫士人:

清初開設的特科和獨有的翻譯科,均有懷柔性質。前者為了網羅明末遺老和山林隱逸之士,藉以消除他們恢復故國的思想;後者則是為了籠絡滿蒙子弟,給他們提供較優厚的出仕機會。


六. 清代科舉之影響:

清代統治者對於被征服的漢人,推行「抑其道器而揚其文辭」的文化政策,故不但保留八股取士的辦法,而且變本加厲,割裂四書五經的字句以出題,其八股格式,較之明代更為煩瑣和機械化。

此外,由於考試內容太狹,使人易於擬題傳習,於是士人只習所擬之題,而於本經之文,反而置之不讀。因此,清代士人的學問空疏,不切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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