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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

第二章 唐宋明清之中央政制

甲(一)唐代三省六部制之內容:

隋唐時期行政中樞機構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書、門下、尚書;六部,是指尚書省所屬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三省制萌芽於東漢,東漢以來的尚書台,至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發展為尚書省,以後中書、門下二省也相繼出現,而且有時也曾掌握宰相職權,然而,終三國兩晉南北朝之世,中書、門下二省並未最後完備。就地位而言,中書、門下均低於尚書。同時中書、門下二省的具體職責也還沒有詳細規定。發展到隋代,確立了中央政府的五省六部制(五省即尚書、門下、內史、秘書、內侍,然實際行使行政職權的是前三省)。到了唐太宗時,又在此基礎上發展為比較完整的三省六部制,取代了秦漢之三公九卿制,現略述三省六部之職權於下:


(1) 三省:

A. 中書省 (隋初叫內史省) :

中書省掌管機要,決定軍國大政,為最高發令機關。全國最高政令,皆由中書草擬,以皇帝的名義和詔書的形式發出。中書省的長官稱為「中書令」,負責領導中書省。中書省除草擬詔令外,還處理尚書省及其它中央及地方機關的上行奏章、公大。並可「參與機密」,研討軍國大事,是皇帝的重要助手,權力極重。

B. 門下省:

門下省之長官為侍中,是宰相之一,除參與軍國大事的討論外,還審閱上行文書,並提出意見,送呈皇帝裁決。同時對中書省草擬的詔旨如認為內違失,可以批注送還,叫做「封駁」或「封還」,即對原詔旨提出不同意見,送回中書省重新擬撰。如果門下省覆核後沒有意見,便送尚書省執行。

C. 尚書省:

隋唐時期皆以尚書省為最高執行機關。全國一切行政事務都由其管轄,所以機構也最大。尚書令除「參與機密」,研討軍國大事外,主要是具體執行中書起草、門下審核而最終經皇帝批准頒佈的各項詔令。設左右僕射為副長官(唐太宗嘗為尚書令,臣下避不敢居其職,由是僕射為尚書省長官,與侍中、中書令號為宰相)。


(2) 六部:

尚書省長官總辦工廳,稱「都堂」,下設六部,吏、戶、禮三部在其左;兵、刑、工三部在其右,由左、右僕射分領。六部制從公元六世紀隋代確立後,一直到十九世紀,清朝相沿不改,存在一千三百多年。

A. 吏部:掌管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

B. 戶部:掌管天下土地、戶口、賦稅、錢糧、財政收支。

C. 禮部:掌全國禮儀、祭祀、科舉及學校教育。

D. 兵部:掌武官選授、獎懲、地圖及軍政事務。

E. 刑部:掌全國律令、司法行政、審判重大案件及刑獄等事務。

F. 工部:掌天下各項工程、工匠、屯田、山澤、水利和交通等政令。


(3) 御史台:唐之御史台大致為西漢之制,為中央監察機構,長官為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輔之,職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罪惡,直接向皇帝負責。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察院等,分掌糾彈朝中百僚、殿廷供奉與肅正朝儀,巡察州縣屬僚等事。

(4) 九寺:

唐代中央政府機構中,司理全國庶政的,除上述六部之外,尚有九寺、五監,尚書省的六部是掌握方針政策的全國行政管理中樞,而九寺、五監乃具體的辦理機構。九寺沿襲秦漢時的九卿而來,其主要職權實歸六部所握。

a. 太常寺:掌禮樂、郊廟、社稷之事。

b. 光祿寺:掌酒醴及膳食。

c. 衛尉寺:掌武庫器械文物。

d. 宗正寺:掌皇室及外戚事務。

e. 太僕寺:掌廄牧及車輿。

f. 大理寺:掌刑名及斷獄。

g. 鴻臚寺:掌賓客、凶儀及四夷朝見之事。

h. 司農寺:掌倉儲及營田。

I. 太府寺:掌財貨及貿易。


(5) 五監:

五監亦如九寺,大抵均遵循舊制遺規而設,彼此各有分工:

a. 國子監:掌儒學訓導之政,管國子太學等教授事。

b. 少府監:掌百工技巧之政,包括織染、鑄幣、互市等。

c. 將作監:掌土木工程營造、工匠事。

d. 官器監:掌軍器製造。

e. 都水監: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之政。


(二) 唐代三省六部制之特色/優點:

1) 三權分立:

唐宰相制無專政之弊。一度命令的頒發必須經過三省。其過程是先由中書省起草詔令,經門下省同意及副署,然後再交尚書省執行。而門下省對不當者,有權駁議。可見三省制把宰相職權劃分為三,既可將相權徹底分化,又可以互相牽制,避免權臣專政。

2) 平衡君權:

中書省向政府提出建議,議好後便呈交皇帝檢察。當皇帝認可時,便在其中寫「可」,不同意則交回中書省。故此皇帝無提議權,只有贊同權。而皇帝簽「可」後,交門下省審查,若門下省同意,才交尚書省執行。任何政令未經中書、門下而發出者均屬違法。換句話說一切皇帝詔令,必經中書門下兩省。此對君權有一定的平衡作用。

3) 設政事堂:

唐代不僅將原宰相的職權分由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共掌,而且太宗設立了政事堂,形成一套三省長官會議政事的制度。除三省長官外,其他較低的官員也可參加機務,只要在他的原有官銜下,加上一個「參議朝政」、「平章政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之名號,便有資格參加政事堂會議。因此通過集體議政,不單只解決互相間之爭執,而且審慎穩重,可收集思廣益之效,又可以彌補帝皇才幹之不足。

4) 職務分明:

三省六部是一種比較健全的中央政制,不僅各部門職責有明確的規定,而由對員額也有嚴格限制,可謂分工明細、組織精密。

5) 規模完備:

六部乃政府機關,而秦漢之九卿則是王室的,從九卿轉變到六部,正是政府逐步脫離王室獨立之證明,規模趨於完備。


(三) 三省制之弊病:

1) 因為三省分別掌管對詔令的制定、審核與執行,使原來獨立的相權分屬三個部門,結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職責混淆,雖有政事堂之設以協調矛盾,然並未能收到預期效果。即如【資治通鑑.唐記】所云:「每議政之際,是非蜂起,上不能決也。」

2) 唐代宰相又失之名稱過多,重床疊屋。「唐世宰相,名稱尤為不正」,除了中書令、侍中、尚書令等原三省長官外,後來尚書僕射、參議得失、參知政事等等,「其名非一,皆宰相職也」,往往造成「有宰相之職,而無宰相之權;有宰相之權,未必有宰相之責」的流弊,及至中唐以後,乃導致宦官擅政、朋黨為奸等弊政。


(四) 隋唐中央政制之影響:

隋唐中央政制對後世影響很大,如宋代大體均沿襲唐代的三省六部制。明代雖廢宰相,但六部之職卻進一步發展。


乙(一)宋代之二府三司制之內容:

宋代之中央政制,名義上是沿襲唐制,保留三省六部制,但實際上是行二府三司制,因為其時的三省,只有中書省設於禁中,單獨取旨;尚書、門下兩省已移於宮禁之外,不得預聞政事。而為了分割相權,宋代仿五代之制,另設樞密院掌軍事,與中書省合稱「二府」。又以度支司、戶部司、鹽鐵司掌財政,稱為「三司」,不受宰相節制。至於用人方面,則另設考課院主銓敘選舉之事,相權也大受侵奪。這樣,宰相上下左右均受牽制,只能管行政,不得預聞別事,其權力遠遜於漢唐。

1. 中書省:

宋初中書省居禁中,掌政務,傳達天子政令,其餘尚書、門下兩省官員多為名譽職,無實權。中書省最高長官為「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即「宰相」,而別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宋太祖為防宰相攬權,故對宰相職位不專任,位無常員,任相之人數也不超過五人。(事實上,北宋的宰相之職權有限,除處理日常政務外,宋以前宰相所有的議政、軍事、財政、監察以及考課用人等權力,全被剝奪,且處處受御史臺及諫院的掣肘。此外,凡政府出命,宰相必須先寫劄子送交皇帝決定,然後再照皇帝之意見正式擬旨。可見宋代的宰相,其地位只相當於皇帝的秘書長而已。)

2. 樞密院:

最高長官為樞密使,掌軍事,樞密院為全國最高軍事機構,與中書省並稱「二府」。

3. 三司:

包括鹽鐵、度支、戶部,總攬全國財政,長官為三司使,地位僅次於宰相,又稱為「計相」。

4. 御史臺與諫院:

負責監察百官,其長官分別為御史中丞和知院官。(宋初為防大臣專擅,特許\諫官隨時彈劾執政而不加罪譴,使宰相處事受掣肘。)

(二) 宋代中央政制示意表:

*宋代行政、軍事、財政、監察、用人五權並立,由皇帝總其成。

(三) 二府三司制之特色及流弊/宋代相權削弱之影響:

1. 相權薄弱:

宋太祖為加強中央集權,實行「強榦弱枝」政策,大大削弱了宰相的權力,將立法、行政、司法、軍事及財政等權力集中在皇帝手上,因此宋代之相權低落,事事須聽命於皇帝,故辦事效率甚低,政風因循苟且。

2. 政出多門:

宋初,二府三司各自獨立,發號施令,互不統屬,使行政、軍事、財政無法協調,造成政出多門、政令難以貫徹始終之弊病。

3. 冗官充斥:

宋代百官既無定員,又無專職,皇帝往往在職官之外,另派「差遣」執行政務,換言之,有官職者未必有實權,必須由皇帝另下敕令「差遣」,才能行使其職權,即使是宰相權力範圍以內的事,皇帝也可以別遣他官辦理,因此許多官職只是徒具虛名,空耗國家的俸祿。

4. 職掌重複:

宋代中央政府各部門的職掌不明確,往往互相重複,如銓選官吏本是吏部的職責,但宋代另有考課院主其事。行政機關重複,造成冗官冗員增加。


丙(一)明代之中央政制之內容:

如果說,宋代之強榦弱枝還只是分割了相權,那麼到了明代,君主集權的結果卻導致了宰相的廢除。

公元1380年(洪武十三年),明太祖藉口左丞相胡惟庸謀反,取消中書省,廢除宰相一職,將六部提升為中央政府之最高行政機構,直接向皇帝負責,由皇帝總理全國政務,實行高度的君主獨裁。

太祖廢相後,原來幫助皇帝批閱\奏章、起草詔令的大學士之地位便逐漸提高,後來成祖又正式以大學士為內閣長官,形成一套以「內閣制」為特點的中央政治制度:


1. 內閣:

洪武十五年,設華殿、武英殿、文華殿、文淵閣、東閣等大學士,使侍左右備顧問。成祖時開始選儒臣入閣,參預機務,稱為內閣大學士,於是始有「內閣」之名。

仁宗之後,大學士專任票擬,事權益重,地位漸崇,班次在六部之上,其中一人為「首輔」,握昔日宰相之責,但無宰相之名,終不如舊日丞相那樣名正言順。

英宗時,宦官權盛,司禮監漸奪內閣之權,成為「太上內閣」,控制「內閣」。

2. 六部:

六部是明代中央行政之核心組織,由天子直轄,以尚書為長官。六部中以吏部為首,次為戶部、刑部,再下為兵、禮、工諸部。

3. 監察:

都察院即從前之御史台,職司糾彈百官,為天子耳目。另有六科給事中、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及稽查六部百司之事。


(二) 明代中央行政系統簡表:

皇帝

內閣

內侍省(太監) 五軍都督府 六科 都察院 大理寺 六部

工 刑 兵 禮 戶 吏



(三) 內閣制對明代政治之影響:

1. 形成專制統治:

明太祖廢除丞相制度而建立個人絕對權威。內閣後來雖有票擬批答、起草詔令、與議、立法、用人等權,首輔表面上更儼如秦漢之宰相,但內閣官員的品位不高,凡事必須仰承皇帝的旨意辦事,且無力節制君權。事實上,內閣僅為皇帝之私人秘書而已,皇帝往往利用內閣,以遂其私心,形成極權的專制統治。

2. 政治日趨腐敗:

明代之內閣僅為皇帝的秘書機關,既無宰相之名,亦無宰相之責,當皇帝信任時,則委以權力,故內閣無事時互相爭權奪利,有事則諉過於他人,明代中葉以後,政風因循腐化,與此不無關係。

3. 形成宦官專權:

明代宦官為禍之烈與太祖廢相有莫大關係。英宗以後的君主,或資質昏庸,或不理朝政,故皇帝與閣臣之間唯有派太監聯繫。後來司禮監更獲得批紅權,權力膨脹,成為明代實際的統治者,而內閣為保其位或希望在政治上有所為者,均須與宦官勾結,特別是須獲司禮監的支持。明代宦官專政,使朝政紊亂,黨爭不息,綱紀敗壞,及至末年,民變一起,朝廷無力剿滅,終至滅亡。故黃宗羲稱:「有明之無善政,自高皇帝罷丞相始也。」可見明太祖廢相,改以內閣輔政,與明代之滅亡,關係極大。


丁(一)清代之內閣及軍機處:

滿清入關後,逐漸以明制為基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官制。但和明代不同,清之中央官制充分顯示其部族統治之特點,各部門之主管多滿漢並設而以滿人為主,漢人為副貳,大權操於滿州貴族尤其是清帝之手,君主集權比明代有過之而無不及。

清代之中央政制起初仍以「內閣制」為其特徵,但自雍正起另設軍機處,並漸凌駕於內閣之上。茲略介清之中央政制如下:


1. 內閣之組織及職掌:

清代內閣的最高長官為大學士,其職掌與明代內閣大致相同,負責起草詔令、票擬批答、收發本章、撰擬徽號謚號、保管御寶、纂修實錄等。不過,其時的軍國大事,必須由議政大臣會議商討(又稱「國議」),皇帝裁決,因此清代內閣之權力遠不如明代,其後更為「南書房」及「軍機處」所侵奪。

公元1677年(康熙十六年),康熙設南書房,初為行政顧問,其後權勢日隆,例由皇帝之親信擔任,成為皇帝發佈政令的重要機關。軍機處成立後,內閣及南書房的權力移歸軍機處,內閣只負責主持典禮儀式及保管部份檔案,大學士成為榮譽職銜,內閣制發展至此已名存實亡。


2. 軍機處之組織及職掌:

軍機處全名「辦理軍機事務處」。雍正七年(1729年),因用兵青海,為防止洩露機密,乃設軍機房,後改稱軍機處。軍機處之設立本屬臨時性質,其後卻成為永久權力機構,並接管了原屬內閣之大部份權力。清世宗利用軍機處,成功地削弱了內閣及南書房之權力及加強君主集權,把原來屬於內閣的權力收歸己有。

軍機處由親王、大學士、尚書、侍郎等滿漢大臣組成,最高官員稱軍機大臣。軍機大臣例為兼職,其職權範圍甚廣,權力極重,但無明文規定。軍機大臣可批答奏章、起草上諭、奏請任免官吏、議決國家大事等;此外,也兼管工務、考試、外交、財經等事務,有時也參與重要的案件之審訊。不過清代之軍機處實際上只相當於皇帝之秘書處,它必須得到皇帝賦予權力,方能行使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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