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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星期五

第八章 唐代賦役與經濟發展

甲. 租庸調制:

1. 基礎:

租庸調制是建立在均田制上的一種賦役制度。唐初,承襲隋朝的舊制,採用均田制,規定:

A. 十八至六十歲的男丁,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可傳子孫,八十畝為口分田,身死還官。

B. 嚴禁買賣土地,但若因遷徙或家貧無力料理喪事者,可出賣永業田。


2. 內容:

A. 租:指的是田租。規定丁男十八歲以上者,由政府授田一百畝,受田者每人每年納粟兩石或稻三斛予政府。

B. 庸:指的是力役。規定丁男十八歲以上,每年須替國家服役二十天(遇閏月加二天)。凡不願服勞役者,每天須納絹三尺代替。

C. 調:指的是貢物。規定各隨其鄉所出,每戶納絹或綾二丈、麻二斤,如納貢布料者,加五分之一。


3. 優點:

A. 為民制產:

唐初政府授田予人民,因其產而課以賦稅,從而使無產者保有恒產,使其生活安定。況且又便於杜絕兼併(因規定土地不能買賣),賦稅也較易徵收。

B. 輕徭薄賦:

唐代所定的稅額較前代為輕,以稅額言,僅是四十稅一,較漢代還輕;以庸而言,每歲服役二十日,較漢代減少十日;以調而言,北魏一對夫婦,徵調帛一疋,較唐調大約多了一倍。

C. 稅項分明:

租庸調制有田則有租,有丁則有庸,有戶則有調,項目分明,官吏不能作弊取巧,人民亦無從隱瞞。


4. 由租庸調制改行兩稅制之原因/租庸調制破壞之原因/兩稅法施行的背景: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德宗接納宰相楊炎之議,廢除租庸調制,改行兩稅法,原因如下:

A. 制度漏洞:

租庸調制有「課戶」和「不課戶」的規定,「課戶」是一般農民;「不課戶」是貴族官僚、廢疾、僧尼和工商業者。於是許多「課戶」都盡量設法化為「不課戶」,以逃避賦役,影響了租庸調制之實施。

B. 戶籍失修:

開元年間,國家昇平日久,官吏耽於逸樂,因而人口的死亡,田畝的轉讓,戶籍皆未嘗記錄,政府逐漸難於按戶籍徵稅。再者安史之亂後,逃戶極多,田產戶籍無從稽考,政府遂圖謀他法,增加稅收,租庸調制遂日漸廢弛。

C. 均田破壞:

中唐以後,均田制日漸破壞。貧民無田仍需按戶納稅、豪強大戶兼併所得的田產既非政府授給,徵稅自無憑藉,故租庸調制難以繼續推行。


乙. 兩稅法:

1. 內容:

A. 量出為入:

政府預先計算中央及地方每年所需的支出,量出為入,確立徵稅的標準,然後向戶主攤分徵收。

B. 按田徵稅:

政府將人民現有的土地,改為私有的永業田,取消租庸雜役,按每家資產多寡以定其稅額,按田畝數目以徵收田稅,即只抽取戶稅及地稅。

C. 夏秋兩徵:

稅項分兩次徵收,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D. 徵商人稅:

沒有固定居住地的行商,一律依傍所在的州縣繳納其資產的三十分之一為稅收,務求人民公平繳稅。

E. 以錢折算:

地稅原規定按畝納米麥;戶稅是按戶等高低而定稅錢,但徵收時則要稅戶先以錢幣計算,而折合綾絹繳納。


2. 優點:

A. 簡化手續:

兩稅法將各種複雜的稅項,統一為戶稅及地稅,簡化了手續;分夏秋兩季繳納,人民籌措較易,可說是官民兩便。

B. 制度公平:

田賦是按每戶實際擁有田畝的數量課稅;戶稅則按各戶的貧富等級而定其稅額,資產多的稅重,資產少的稅輕,可算是公允合理。

C. 改善財政:

社會上各階層的人都要交稅,繳納網擴大,使唐政府的財政一度得到改善。


3. 缺點:

A. 加重負擔:

戶稅定額本是以錢計算的,但徵收時都要折錢納物,後來價錢高漲,物價下跌,同樣的稅額,無形中增加負擔。

B. 土地兼併:

兩稅法再為民制產,政府允許\土地私自買賣,加速了土地的兼併,社會上形成了貧富對立之現象。


4. 兩稅制與租庸調制之比較:

一. 內容比較:

A. 租庸調制分為「租」、「庸」、「調」三項徵收,而兩稅法則將三項稅收納入田租,一併徵收。

B. 租庸調制需要繳交實物,兩稅制則以錢計算。

C. 期限方面:租庸調每年納稅一次;兩稅法分夏秋兩季繳納。

D. 租庸調制,戶籍有主客之分,若有遷徙,仍須向原籍繳納;兩稅法則「戶無主客,見居為簿」。

E. 租庸調制,人丁分為中男、丁男,繳交稅額,各不相同;兩稅法無中男、丁男之分,一律按富貧程度徵稅。

F. 租庸調制有固定稅額,兩稅制則量出為入,沒有固定稅額。

G. 租庸調制下,人民不得自由買賣土地,蓋\所有田土均屬政府;兩稅制之下,土地屬人民私有,故可自由買賣。


二. 得失比較:

A. 租庸調制: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才有調;稅目分明,人人有能力負擔。兩稅制則將各項稅目合而為一,只徵租稅,不再授田,失去了為民制產的精神,於是土地兼併之風大盛。

B. 兩稅制規定「戶無主客,見居為簿」,人民得到遷徙的較大的自由;「人無中丁,以貧富為差」,繳稅得到較公平的標準,比起租庸調制之硬性規定稅額為佳。

C. 兩稅制規定繳稅以錢來計算,不像租庸調制實物力役並重;從稅目的意義上來看,兩稅制是比較進步的。

D. 兩稅制將租庸調歸併一起徵收,手續簡便,且分夏秋兩季繳納,人民負擔較易,以後各朝的稅法,皆以此為藍本。

E. 租庸調制具有為民制產的精神,頗似近代主張經濟平等的社會主義;兩稅制准許\人民自由買賣土地,任意兼併,造成貧富懸殊的現象,頗似近世主張自由的資本主義。


乙. 唐代經濟重心之東南移:

自古以來,中國的經濟、文化重心一向在黃河流域的所謂「中原」地區。通過三國時期吳國等的開發,和晉室的衣冠南渡,使長江流域進一步發展,經濟重心開始南移。及至唐中葉以後,中國的經濟重心進一步轉移到長江流域下游一帶,考其原因約有以下數項:


一. 唐代經濟重心南移之原因:

1. 安史影響:

安史之亂的戰事主要在北方發生,黃河流域飽受戰亂摧殘,破壞不堪,人口銳減,土地荒蕪,而南方江淮一帶未受戰火蹂躪,經濟得以繼續發展。所以安史之亂奠定了日後中國經濟、文化南遷的基礎。

2. 藩鎮割據:

唐中葉以後藩鎮跋扈,北方戰亂也較多,再加上運河淤塞,以致地方不靖、商旅裹足。而淮南、江南等地則未受太大影響。因而唐室的財政收入漸漸倚重於東南的租賦、鹽稅等,中國之經濟、文化中心逐漸南移。


二. 五代十國經濟重心進一步南移之原因:

由於北方飽經戰亂,長安和洛陽殘破不堪,中原地區人口銳減,經濟受嚴重破壞。相反,南方戰亂較少,社會安定,戶口充實,各國君主皆注意興修水利,勸課農桑,促進商業貿易,社會經濟凌駕於北方之上,中國經濟重心進一步南移。


三. 唐代經濟重心南移之概況:

1. 人口增加:

中國歷史上,每當北方有戰亂,百姓便會大批南逃避難。安史之亂後,北方人口銳減;相反,南方州郡的戶數卻不斷上升,為南方提供了大量的勞動力,加強了南方的社會經濟的發展。

2. 財政重地:

安史之亂後,唐室的財政收入主要依靠江南區。北方的大批移民南遷,不單只增加了南方的勞動力,而且還帶來了先進的生產技術及經驗,大大推動了南方的經濟發展。如當時的浙東地區,單是漁鹽之利,已是「衣食半天下」;而且對外貿易的收益,也主要集中在南方的廣州、泉州、明州等地區,可見其時南方地區的經濟地位已遠遠超過北方。

3. 農業發展:

中唐以後,唐室相當注重南方的農業發展,特別在江南地區,興修了不少水利的工程,較大型的如代宗大曆年間在升州勾容的絳岩湖周圍百里,開置水塘,立斗門調節乾旱,灌田萬頃。水利事業的發展促進了糧食的生產,亦反映出唐政府對南方農業的重視。

4. 工商業發展:

中唐以後,江南地區在手工業和商業方面的發展迅速,其時著名的手工業和商業城市在南而不在北,如江蘇浙江一帶的綾紗、四川成都的蜀錦、浙江紹興的越 ;江西南昌的陶瓷均很著名。商業城市方面,如成都、揚州、廣州等均在南方,反映出南方經濟的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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