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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0日星期二

制訂統治制度

(三)统治制度的制订


  明太祖初即位,沿襲元朝的統治制度,分置官屬,建立起明朝的統治。在位期間,一再對原有制度進行改革,使朝廷軍政大權更加集中于皇帝,地方軍政也更集中于朝廷,從而建起一整套皇室專權的統治制度。這種制度,比宋元等朝,權力更加集中,專制統治也更爲加強了。

  

  一、皇室分封

  明太祖對開國功臣,多有疑慮,以至誅除。與此同時,又建立皇室分封制度,把皇族子孫分封各地稱王。元朝宗室原有投下分封制度,實際上是來源于蒙古國時期對戰争中俘獲的人口、财産的分配。元代諸王主要是從投下封地分取賦稅收入,并非裂土爲王。明太祖繼承元朝舊制而有所損益,目的還在于依靠朱氏子孫輔翼皇室,以确保朱明王朝的統治。一三七○年四月始封諸王。明太祖對臣下說:“天下之大,必建藩屏,上衛國家,下安生民,今諸子既長,宜各有爵封,分鎮諸國。朕非私其親,乃遵古先哲王之制,爲久安長治之計”。群臣對答說:陛下封建諸王,以衛宗社,天下萬世之公議。(《明太祖實錄》卷五一)

  明太祖有子二十六人,長子朱标封皇太子。第九子朱杞及幼子朱楠早亡。其餘諸皇子及從孫一人先後封爲藩王。一三七○年分封諸皇子爲王:朱樉封西安爲秦王,朱㭎封太原爲晉王,朱棣封北平爲燕王,朱橚先封吳王,後改封開封,爲周王,朱桢封武昌爲楚王,朱榑封青州爲齊王,朱梓封長沙爲潭王,朱檀封兖州爲魯王,明太祖侄朱文正之子朱守謙,封桂林爲靖江王,共九人。受封的藩王每年得祿米萬石,可在藩王府置相傅和官屬,擁有護衛軍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一萬九千人。首次分封的諸王在一三七○年至一三八五年間先後就藩。

  一三七八年第二次分封諸王:朱椿封成都爲蜀王,朱柏封荊州爲湘王,朱桂先封豫王,後改封大同爲代王,朱楧封甘州爲肅王,朱植封廣甯爲遼王,共六人,洪武末年就藩。

  一三九一年第三次分封:朱■封甯夏爲慶王,朱權封大甯爲甯王,朱楩封岷州爲岷王,後改雲南,朱橞封宣府爲谷王,朱松封開原爲韓王,但迄未就藩,朱模封潞州爲沈王,朱楹封平涼爲安王,朱桱封南陽爲唐王,朱棟封安陸爲郢王,朱■封洛陽爲伊王,共十人。

  明太祖初封諸王時,诏谕全國,說分封是爲了“屏藩國家”(《明太祖實錄》卷五一)。北方蒙古是明朝的主要威脅。明太祖分封習兵事的皇子于北邊軍事要地,皆預軍務,習稱“塞王”。晉王、燕王,皆受命指揮邊防大軍,築城屯田,大将軍馮勝及傅友德,都曾受其節制,軍中大事,二王得直接奏聞。甯王受封後,也擁有軍兵,以防禦北邊。其餘諸王中,秦、代、肅、遼、慶、甯、谷、安等王,大體上都分布在東北、北方和西北的一條邊防線上。廣東、福建、浙江鄰近京師南京,不建藩府。山西、河南、湖廣等省則藩府較多。長江以北的藩府數又大大超過長江以南。

  明初分封王室,仍參據元朝舊制,“列爵而不臨民,分藩而不錫土”(《明史稿》列傳三,諸王)。諸王雖分封各地,擁有王爵,但藩府之外,沒有封地和臣民。由朝廷頒給“宗祿”。除甯王、燕王、晉王擁軍防邊外,其餘諸王隻能擁有少數護衛軍,随後也被撤消。在明太祖看來,分封皇室子孫控馭各地,防止外姓臣僚跋扈,便足以“外衛邊陲,内資夾輔”,長久之計,莫過于此了。

  

  二、中樞官制

  明太祖建號吳王,設置官屬,即依元朝中書省制度,以李善長爲右丞相、徐達爲左丞相,總理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事務。又依元制,設禦史台,以湯和、鄧愈爲禦史大夫。當時仍在用兵作戰,改行樞密院爲大都督府。大都督府原是元朝管領欽察兩衛軍的專設機構,明太祖沿襲此名,命侄朱文正爲大都督,指揮全軍。這樣,明朝在建國前即形成中書丞相總行政,大都督掌軍兵,禦史大夫司監察的簡要的國家機構。

  明朝建立後,明太祖與臣下讨論元朝滅亡的教訓說:“元之大弊:人君不能躬覽庶政,故大臣得以專權自恣。”(《明太祖實錄》卷五九)明太祖把鞏固新朝加強皇權作爲建國建制的指導思想,着手對元朝的舊制進行改革。一三六八年即位後,在南京設應天府,廢江浙行中書省,直隸中書省。一三七六年六月又把各地行中書省改爲承宣布政使司,作爲行省的地方政府,長官布政使,官階正二品,位與六部尚書相等。這一改革主要是削弱中書省的權力,使行省直屬于皇帝。中樞設通政使司,管理百官章奏和民間陳訴,廢除元朝奏事必經中書的舊制。

  一三八○年,胡惟庸案後,明太祖以此事爲契機,決定廢除中書省丞相制,不再設“代天子理萬機”的丞相,皇帝以“至尊之位,操可緻之權,賞罰予奪,得以自專”。(《明太祖實錄》卷一二九)。自秦漢以來,一千六百多年間,丞相一直是與君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力量。廢丞相是中國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皇權專制統治進一步加強了。

  丞相制廢除後,管理朝廷政務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司所事。六部尚書與都察院(一三八二年改禦史台爲都察院)之都禦史,合稱七卿。七卿與通政司的通政使、大理寺(督審刑獄)的大理卿又稱爲“九卿”。九卿分別理事,互相制約,各自向皇帝負責,所有權力都集中于皇帝。綜理軍務的大都督府也劃分爲中、左、右、前、後等五軍都督府,五軍都督分別由皇帝指揮,不相統屬,皇帝掌握了全部軍權。

  中樞官制經明太祖改革後,基本狀況如下:

  六部——吏部掌官吏铨選、考課。戶部掌戶籍土田、賦役實施、财政會計、漕運物價等政。禮部掌制定禮儀、貢舉、祭祀、番國邊夷朝貢。兵部掌武官升轉、軍戶版籍、軍令、武器制備及全國驿傳。刑部掌司法行政、刑法實施、考核犯罪、頒行律令。工部掌土木工程興造、公共工程修葺、屯田管理、手工制造、水陸道路管理。各部設尚書一人,正二品,侍郎二人,正三品。一三九五年明太祖頒布《皇明祖訓條章》,規定“嗣君不許複立丞相”,臣下有請立丞相者,處以極刑。有明一代,中樞機構中,不再有丞相一職。

  都察院——一三八○年罷禦史台,置谏院官。一三八二年始設都察院,左、右都禦史,正二品。左、右副都禦史,正三品。左、右佥都禦史,正四品。都禦史的職責是“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爲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明史》卷七三)又設十二道監察禦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察糾内外官吏。在京師巡視京營、倉場、内庫,監臨鄉會試。外出巡按地方,清勾軍伍,提督學校,巡查鹽政、茶馬、漕政、屯政等務。(一四三五年增爲十三道)。

  中樞監察系統中,另設六科給事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七品。給事中若幹人,各科不等。其職權是“掌侍從、規谏、補阙、拾遺、稽查六部百司之事。”都察院是朝廷監察機關,給事中則是皇帝的近侍之臣,是皇帝控制六部行政的耳目。給事中有封駁權,可以封還執奏,駁正章奏違誤,規谏君主,參予朝中大事的會議。都察院的禦史,習慣上稱“道”,六科給事中稱“科”,統稱“科道官”或“言官”。

  通政使司——早在一三七○年,就曾設“察言司”收受各方章奏。一三七七年正式設置通政使司,職責是接受并彙呈内外官吏的章奏,凡民間的陳情建議、申訴冤枉、舉報官吏不法等文書,也登記并彙呈給皇帝。設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正四品。通政使也和六科都給事中一樣,被允許參與朝廷大事的會議。

  大理寺——明太祖建号吳王時,即設有大理寺,其後因革不常。一三八一年正式設置。大理寺卿,正五品。原來隻是對司法行政、财政收支等案件,進行監察。後來凡刑部、都察院和五軍都督府的斷事官所審理的案件,都要送大理寺甄審。凡不按律例或案情有出入的判決,有權駁回改拟。大理寺與刑部、都察院被稱爲“三法司”,凡重大案件要經過“三法司”的“會審”。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和司法監察機關相互配合,彼此制約,是明初重要的法制成果。

  翰林院——明太祖建國前即因元制置翰林院,設學士及侍講等官。學士爲正三品,名儒宋濂即曾任翰林學士,一時名士多在翰林院供職。一三八一年以後,翰林學士降爲五品,但職掌制诰、史冊、文翰之事,代皇帝草拟文告,兼充皇帝在文史方面的顧問,資深的學士有時也爲皇帝或皇子講述儒經,參議緻治之道。翰林院學士以下的侍講、侍讀、編修、檢讨等官員,往往也是皇帝的參謀。翰林院學士被允許參加商議大政事、大典禮的諸臣會議,與諸司參決其可否。(《明史》卷七三)

  五軍都督府——大都督府改爲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每府有左、右都督各一人,正一品。都督同知各二人,從一品。都督佥事各二人,正二品。其長官多以公侯伯爵的武臣充任,品級高于六部。五軍都督府除分領在京衛所外,還分領設在全國的十三個都司。五軍府各有所轄軍區,相互平行,以達到“使事不留滞,權不專擅”的目的。(傅維鱗《明書》卷六六)

  五軍都督府與兵部各有職掌,相互制約,大體上兵部掌管軍事行政事務,五軍府掌管統兵作戰。兵部受皇帝之命,發令調兵,但統兵權在五軍府,統兵将官由皇帝親自指派。軍官的任免、賞罰由五軍府與兵部會同辦理。五軍府的将官平時并不統軍,遇有戰事,兵部發出調兵令,五軍府派出指揮官,統率京營兵或各地衛所兵作戰。戰事結束,軍兵回歸原地,統兵官歸五軍府。

  

  三、地方官制

  明初地方官制沿襲元朝行中書省制度,但撤消“路”一級建制,改路爲府。如改龍興路爲洪都府,紹興路爲紹興府,平江路爲蘇州府,汴梁路爲開封府,大都路爲北平府,奉元路爲西安府等等。地方建制隻存府(州)縣兩級。

  一三七六年撤消行中書省後,繼續沿用“行省”這一名稱,作爲地方區劃,而不是地方政府。省的行政權分屬于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合稱“三司”。三司分別隸屬于朝廷。

  承宣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初爲正二品,一三八○年定爲正三品。全國先後設十三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貴州。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傳布朝廷政令,考察本省官吏。管理戶口、田土及科舉貢士行政。對省内宗室、官吏、學校師生、駐軍,班發祿俸、廪糧。呈報自然災害情況并實行赈濟。均衡全省賦役額度,規定征收标準。地方的重大行政事宜或有所興革,要會同都指揮使司、按察使司商定。布政使司通稱“藩司”。

  提刑按察使司——設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一人,正四品。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糾劾官吏,抑制豪強,平反冤獄,澄清吏治。副使與佥事等官分道巡察,負責管理兵備、提學、撫民、巡海、清軍、驿傳、水利、屯田、招練、監軍等監察行政事宜。按察使司通稱“臬司”。

  都指揮使司——設都指揮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揮同知二人,從二品。都指揮佥事四人,正三品。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隸于五府,聽于兵部。責任是管理一個軍事區的武官考選,地方衛所兵訓練,衛所屯田,地方巡警,軍器保管、漕運,京操以及地方防務。明初曾于各行省置行都督府及都衛指揮使司。一三七五年改各都衛爲都指揮使司。廢行中書省後,也廢止行都督府,職權轉入都指揮使司,成爲與布、按二司平行的地方軍事行政機構。地方的衛所隸屬各地都司,都司又分隸中央的五軍都督府。都指揮使司常簡稱爲“都司”。

  “三司”制确立後,布政使司掌全省的行政、民政、财政;按察使司掌全省的司法監察;都指揮使司掌全軍區的軍事行政和治安。政、法、軍三權并立,徹底改變了行中書省總理地方大權的舊制。布、按、都三司分別直接受命于朝廷,朝廷對地方的控制大爲加強了。

  省以下地方機構,基本上是府、縣兩級。直隸州與府平行,一般的州與縣平行。布、按二司派遣副職到各地區,稱爲分守道、分巡道等等。道隸于省,但并不是一級地方政權。

  府設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無定員,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府下設有經曆司、照磨所和司獄司。又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房,處理政務。知府掌一府之政,行政上受布政使的領導。職權範圍包括一府各縣的教育、科舉、戶籍田簿、軍匠、驿傳、馬政、治安、倉庫管理、河渠水利、道路修治等事宜的決策和處理。府的推官主持司法工作。全國共設一百五十九府。

  州分兩種,一爲府所屬的州,與縣平級。一爲省直屬的州,稱爲直隸州,與府平級。州設知州一人,從五品,同知、判官無定員。直隸州的知州職掌與知府同,屬州的知州與知縣同。全國共有二百三十四州。

  縣,設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屬員有典史一人。知縣掌一縣賦役之政,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向群衆宣講法律)、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都要親自處理。(《明史》卷七五)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巡捕之事。典史辦理文書出納,亦設有六房,分管日常事務。

  在府、縣兩級地方政權中,還設有一些專業的管理機構。府、縣境内的關津要害設巡檢司,巡檢、副巡檢率領弓兵(按徭役征集民兵的一種)負責警備。有的州縣設有驿丞,負責管理驿站的舟車、夫馬供應。府設有稅課司,縣設有稅課局,設大使,負責征收商稅、市稅及民間的契稅。另有河泊所掌收魚稅。有些地方設批驗所,負責查驗鹽、茶引。府設僧綱、道紀兩司,縣設僧會、道會兩司,管理佛教、道教徒衆。

  

  四、法律

  明太祖稱吳王時,即命丞相李善長爲制定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禦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文臣參與編定律令。制令一百四十五條,後稱《大明令》, “律”二百八十五條,後稱《明律》。“令”以記載諸司制度爲主,“律”是根據唐律損益調整。一三七四年加以修訂,去掉原來臨時性的條文,增加新的條款。一三八九年又本着“因時以定制,緣情以制刑”的原則,從法律的系統與體制方面,作更多的修訂,使之趨于完備。一三九七年最後修訂完成《大明律》,頒行全國。

  《大明律》的體例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類以适應當時的以六部爲中心的政權體制。條文共四百六十條。内容繼承唐律,參據元律,而有所添加,如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殺軍人者以餘丁抵充以及大臣不得專擅選官,軍民不許上言大臣德政,官吏不許交結近侍官員,功臣不得私置田土等限制官員的律文。戶律中增入有關征收課程、錢債、市廛等條款,兵律中規定軍民不得違禁下海等等此外,如豪民隐蔽差役、攬納稅糧、典雇妻女、逐婿嫁女、取樂人爲妻妾、僧道娶妻、禁巫師邪術等等有關條款,則是繼承元律的條文。

  《大明律》的制定,反映出加強皇權統治的特征,如對“十惡”罪的處置較前朝更爲加重,貴族犯罪的“八議”制要由皇帝親自決斷,對大臣的政治權益也做了多方面的限制,加強了鉗制。大明律頒布後,明太祖明确規定,後世君臣不得更改修定。因而明代二百七十多年間,《大明律》的條文,不再有變動。(《明太祖實錄》卷八二)。《大明律》之外,明太祖又以皇帝的名義,先後頒行了《大诰》四編,目的是“取當世事之善可爲法,惡可爲戒者,著爲條目,大诰天下。”(《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九)。《大诰》一編頒行于一三八五年共七十四條,次年續編共八十七條,三編共四十三條。一三八七年又頒《大诰武臣》共三十一條。《大诰》的内容是選編刑事犯罪案例,由皇帝親寫按語和判決處理,作爲一種範例,具有法律效能。《大诰》選編的案例多屬于懲治地方胥吏和豪強,對于攬納戶、詭寄田糧者、倚法爲奸者,官吏長解賣囚者都加以重罪,對“寰中士夫不爲君用”的不合作者,也處以極刑并抄沒家産。《大诰》中的“例”實際成爲律外之法。因《大明律》不準改動,此後曆朝不斷增加新 “例”。以例爲名,以至律外附例的數量超過了律文,成爲明朝法律的特點。

  

  五、軍制

  明太祖在起義過程中,依元制建立統軍元帥府,後改大都督府。軍兵的建制也參據元朝舊制,分爲萬戶、千戶、百戶。爾後兼并諸軍,稱号混雜。一三六四年始建營伍法。下令說:“諸将有稱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者,名不稱實,甚無謂。其核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爲指揮,滿千者爲千戶,百人爲百戶,五十人爲總旗,十人爲小旗。”(《明太祖實錄》卷十四)一三七四年左右,立衛所制,設置内外衛所。一衛統五千戶,一千戶統十百戶,百戶領總旗二,總旗領小旗五,小旗領軍十。在千戶之上原有領五千人的指揮,現定五千六百人爲一衛,長官爲指揮使。改爲五千六百人,是因爲各級都增加了軍官人數。正規的衛所制是:衛(五千六百人)由五個千戶所組成(每個千戶所爲一千一百二十人),千戶所下分爲十個百戶所(每個百戶所爲一百一十二人),百戶所下轄兩個總旗,每個總旗下轄五個小旗,每個小旗有十名軍士。元代于民戶之外,另立軍戶。衛所軍兵也單獨立“軍籍”,家屬爲軍戶。在衛的軍士爲正軍,子弟稱爲餘丁或軍餘,正軍出缺,由軍戶子弟補充,是世襲兵制,也是職業兵制。軍隊的武器裝備、軍裝及軍糧由官府供給,軍戶家小的生活則靠軍士屯田生産來維持,按月發米,稱爲月糧。明初規定,每個軍士授田五十畝爲一份,官給耕牛農具,實行屯田。邊地守軍十分之三守城,七分屯種,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衛所軍是一種常備軍,明太祖曾說“攘外者所以安内,練兵者所以衛民。凡中國之民安于畎畝衣食,而無外侮之憂者,有兵以爲之衛也”。(《明太祖實錄》卷八五)據一三九二年統計,全國共有衛所軍一百二十萬人。(《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三)如據次年所建都司、衛所應有軍士數推算,應有一百八十餘萬人。

  衛所軍制是在改革元朝舊制的基礎上建立的新的軍事制度。它适應防禦北邊穩定秩序的需要,對鞏固明朝的統治,起着重要的作用。

  

  六、學校與科舉

  明太祖在建國前即設立國子學,作爲培養人才之所。明朝建立後仍依元制在京師設國子監作爲高等學府。設祭酒、司業及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馔、典簿等官。祭酒、司業、監丞主持國子監事。博士、助教司教育,其餘爲管理教務、庶務的官員。學生來源有貴族、官員子弟及各地送考的優秀學生,還有少數的來自琉球、日本、暹羅等國的留學生。學生通稱監生,由國子監負擔費用,已婚者并可攜帶家口就學。監生分爲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六堂(班),每半個月有假一日。學習内容有《大诰》、《大明律令》、四書、五經、劉向《說苑》等書。學制兩年到三年,初入學在正義、崇志、廣業三堂(班),然後升入修道、誠心二堂,學習滿七百天,經史成績優秀者升入率性堂,如在一年内考試滿八分者即可授任官職。(《南雍志》卷一)

  國子監立有嚴格的校規,對監生的思想行爲、學習生活管束極嚴。一三九三年的統計,國子監的學生達到八千一百二十四名。(《南雍志》卷十五),是當時世界上規模宏大的國立大學。

  一三六九年十月,令各府州縣都設立學校,“育人材、正風俗”(傅維鱗《明書》卷六二)。曾選派監生中年長學優者三百六十多人到各地方學校擔任教職。地方學校不僅設立在府州縣所在地,也在邊遠衛所及少數民族地區開設。學習内容“自九經四書三史通鑒,旁及莊老韬略。侵晨學經史學律,飯後學書學禮學樂學算。晡後學射。”(《鲒埼亭集外編》卷二二)各地鄉裏也都開塾立師,以普及教育,據說“天下窮鄉僻壤,鹹有學有社。”(傅維鱗《明書》卷六二,學校志)“鄉裏則凡三十五家,皆置一學,願讀書者,盡得預焉。”(《鲒埼亭集外編》卷二二)府、州、縣學都設有教育官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谕各一人。又設訓導,府四、州三、縣二。生員額數是京府六十人,府四十人,州三十人,縣二十人。生員可免差徭二丁。正額外增收,叫作增廣生員。學校師生有月廪食米,每人六鬥,另給魚肉。初入學者爲附學生,經過考試,爲秀才,或稱諸生,取得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

  官府對學校管理十分嚴格,并規定各級學校學生對軍國政事不許建言,作爲禁例。國子監到府州縣學都置有刻有禁例的“卧碑”。(譚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六)

  府縣學校隻是培育人才。生員入仕的途徑,主要還是通過科舉考試。一三七○年明朝始行科舉考試。在京師(南京)及各省開鄉試。考試分三場,初場試五經義二道及四書義一道。第二場試“論”一道。第三場試“策”一道。中式後十日舉行複試,科目是騎、射、書、算、律五科。鄉試各有限額。京師直隸府州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廣各四十人,廣東、廣西各二十五人。一三七一年各地舉人在京師舉行會試,取中進士一百二十人。以後的科舉,大體上都按此程序進行。府州縣學先舉行縣考,中式者爲秀才。每三年舉行一次省試,即鄉試,中式者爲舉人。第一名爲解元。舉人可參加京師舉行的會試,第一名稱會元。會試中式者才有資格參加皇帝主持的最高考試,稱作“廷試”或“殿試”,考中者爲“進士”。進士分三甲(等),一甲隻取三名,一甲第一名爲狀元,第二名爲榜眼,第三名爲探花,資格是“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幹人爲“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幹人爲“賜同進士出身”。取得“進士”資格者,便可被任用爲官員。狀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甲考選庶吉士者皆充翰林官,其餘授給事中或禦史,或六部的主事,内閣中書,行人、太常、國子監博士,或任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明史》卷七十)

  明初科舉考試的程序和辦法,大體上都是沿襲元代科舉的舊制。元代的“禦試”改稱“廷試”。元代的舉人,原是各地推舉應試的考生的泛稱,明代才逐漸成爲省試中式而取得的專稱。考試内容以四書、五經朱熹、蔡沉等注本爲依據以及考試經義、策等體制,也都是承襲元朝。元仁宗行科舉後,爲便于考生特別是蒙古、色目考生撰寫合格的文卷,有所謂“八比”的文章格式(制義矜式)。明初稱爲“八股”。應試的文章,分爲起、中、後、末四個段落,各有二股即二比。文句排偶比對。比與比之間用文句相聯。最後以末比(又稱束比)收結。各場應試文卷,均有限定的字數。元制限三百字至五百字以上。以經書爲内容,以八股爲格式的應試文章,自然不能不極大地束縛人們的才思和文思,流爲應考求官的陳詞濫調。

  元代科舉,蒙古、色目與漢人、南人分別考試,分榜錄取。明初取消此制,除法律規定的“賤民”外,一般平民和農民不分族別和貧富都可應考。依此制度,明王朝可以從社會上廣泛吸收人才,補充官吏,但僅憑應考的八股文章并不能選取經世人才。一三七三年二月,明太祖下诏說:“朕設科舉以求天下賢才,務得經明行修、文質相稱之士,以資任用”,“朕以實心求賢,而天下以虛文應朕,非朕責實求賢之意也”(《明太祖實錄》卷七九)。诏令暫停科舉,改由地方官員薦舉各種人才。薦舉科目有賢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科目。實行薦舉後,出現更多的弊病。一三八四年又诏令恢複科舉,并頒布科舉成式,以爲定制。科舉成式基本上仍是原來實行的考試程序和考試内容。依元朝舊制,增加了考拟判語和诏诰章表等文體。四書義增爲三道,經義增爲四道,但各許減一道。經史時務策增爲五道,許減二道。每道題目的答卷字數,減爲二百字至三百字以上。科舉定制後,曆朝沿襲,影響是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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