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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4日星期一

試述唐代租庸調制之內容及其破壞原因。

唐代的租庸調制,承襲了北魏的稅收項目,配合著均田制一起施行。租庸調制於唐初實施,但自安史之亂後,問題漸多,趨於破壞,於是在德宗時以兩稅取代之。現分述租庸調制之內容及其後破壞的原因於下:

租庸調制是配合均田制而實施。唐代規定丁男十八歲以上,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老死還官。人民向政府取田而登記戶籍,政府依據授田紀錄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調。均田制以男丁為單位而授田,租庸調制也是以丁作為徵收對象。又因為均田制中所有領田者,皆領定額的田,故此制中以廿一至六十歲的男子為丁,不論貧富,一律繳納定額的租庸調。

唐代租庸調制有分課戶與免課戶。課戶就是要繳納租庸調的丁,免課戶則是得到優待而免租唐調的丁,例如親皇,勳官,及民戶中的老疾,僧尼,工商者等。

所謂租,即田租。向政府取田的男丁,每年要納粟二石。而庸則是力役。男丁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閏月加二日,國家有特殊事故,加役十五日的免調,加三十日者,租調皆免。不服役者每日折納絹三尺。調是戶調,男丁隨鄉土所產而納。產絲的鄉,其男丁每年納綾、絹、絁各二丈,另棉三兩;非產絲之鄉,其丁每年納布二丈五尺,另麻三斤。

除了按丁徵收定額的租庸調外,人民還須負擔雜徭和色役。雜役和色役都是人民為地方政府作的臨時役務,徵收的對象,不限於課戶,連免課戶的丁男,也須服役,但徵發以先富後貧,先多丁後少丁。外,人民亦要負擔戶稅與稅,徵收的對象也不分課戶與免課戶,以戶為徵收單位。

唐初施行兩稅制時,運作良好,輕徭薄賦,人民生活安定,國家收入穩定。但自安史亂後,戶籍失修,生產破壞,國家支出大增,舊有的租庸調制已不合時宜,不得不以兩稅制取代之。

租庸調破壞的原因是因為均田制的破壞。上文已說過,租庸調制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後均田制破壞,租庸調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斷增加,到後來政府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領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負擔不來,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調制的破壞。另外,唐中葉後,土地兼併重。均田令雖然禁止買賣田地,但經府批准,田地仍可轉讓,使免課戶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併土地。失去土地的課戶仍要納租庸調,故在無法負擔的情況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課戶的逃亡,使政府的徵稅對象減少,削減國家稅收,由此可見租庸調的破壞是因均田制的破壞。

又租庸調制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後來不得不破壞。首先,課戶與免課戶的分別,使免課戶無須負擔負役,並且享有佔田佔地,建立莊園的特權,而且原來針對免課戶的戶稅和地稅,也由課戶一併承擔。而租庸調中的定額稅率,在人人領田一百畝的情況下是公平,但到後來人民領田許多不足百畝,而卻要繳納與領田百畝一樣的稅額,是絕對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時宜的情況下,租庸調不可行。

引致租庸調制破壞的另一原因是戶籍散失。租庸調是依照完整戶籍來徵收賦役的。但在開元時代,承平日久,官員疏於整理,丁口死亡,田畝轉讓等未記入戶籍,國家於是失去徵稅根據。德宗時,情況更壞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納稅,無田者仍要負擔之情況,此舉造成人民逃亡,而賦稅卻由逃亡戶的鄰保代交,稱為攤逃,結果更造成惡性循環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棄租庸調而改行兩稅。

最後,租庸調制中以男丁為徵收對象,向其徵收定額的賦役,即是說國家的收入取決於丁的多少,缺乏彈性。自安史亂後,國家支出甚大,國家無法再以租庸調制來維持經濟,於是改行另一較彈性大的兩稅制,使稅收可以田畝為徵收對象,確保收入來源,故租庸調不得不破壞。

總結來說,租庸調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況下,確是一個利民利國的制度,但隨著歷史的發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湧現,再加上其他客觀因素,租庸調制變得不合時宜,故唐不得不以兩稅制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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