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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日星期日

土地兼併和封建剝削的加強

(二)土地兼併和封建剝削的加強


  農民群眾的辛勤勞動,使南宋的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但經濟發展的結果,是地主階級無限止地兼併土地,剝奪農民。南宋王朝也不斷增添各種名目的賦稅,來榨取農民的膏血。農民階級和地主階級的矛盾,越來越尖銳化了。

  

  一、土地兼併的加劇

  北宋初年,一般大地主占田幾十頃,如果佔有田地數百頃,已是少見的現象。仁宗時,官員占田限三十頃,反映出實際狀況超過了此數。北宋末年,朱勔每年收租十萬石。朱勔死時,抄沒全家田產,到達三十萬畝。朱勔是有名的廣置田產的貪官。收租十萬石,在當時是駭人聽聞的。

  但是,宋朝南遷後,皇帝、貴族、文官、武將、地主、商人掀起了兼併土地的狂潮。大地主收租十萬已不再是罕見的現象。溧水縣石臼、固城湖中有圩田約十萬畝,綿亙八十四裏,號永豐圩。起初是官府所有,百姓承佃。後來宋朝把永豐圩賜給蔡京,又賜給韓世忠,以後又給秦檜。他們一次得賜田即多達十萬畝,想見占地數量的龐大。秦檜在金陵“田業甚富”,見於記載的有永甯莊、荊山莊等等。秦檜的後人,據說“家道”“衰落”,“生產亦薄”,但每年還有租米十萬石的剝削收入。秦檜一党的武將張俊,喜殖田產,罷將家居後,每年仍收入租米六十萬斛。如以一般田租每畝不足一斛計算,即占田六、七十萬畝。一一五一年,高宗到張俊家,張俊接駕供宴,進奉上等酒食果子等共幾百種。又進獻多種寶器,內有金器一千兩,珠子六萬九千餘顆,瑪瑙碗二十件,各種精細玉器四十餘件,綾羅錦綿等一千匹,另有名貴的古玩書畫多種。家居收租的張俊,豪華奢侈,超過了北宋以至唐朝的貴族。秦檜、張俊等官僚,都佔有幾十萬畝良田,他們在政治上主張投降妥協,苟安江南,正是反映了那些兼併了大片土地的大地主們的利益。

  宋朝地主階級兼併成風,在政治上主張革新、主張抗戰的官員,也都佔有大批田產。王安石晚年在江寧府半山買田。王安石子王珪婦蕭氏,捨給半山報甯寺的莊田,即有一千畝。韓侂胄被害後,朝廷沒收韓侂胄、陳自強、蘇師旦及其他主戰官員的田產歸官,每年共收租米七十多萬斛。南宋抗金將領中,占田最少的是嶽飛。嶽飛被害後,被沒收的家產有田地一千多畝。這和投降派張俊占田六、七十萬畝相比,自然是為數甚少。但廣大農民,貧無立錐之地,嶽飛佔有田地千畝,也還是不算小的地主。這裏也反映出,南宋官員兼併土地已是多麼普遍。

  南遷的皇室、貴族、官僚、將領等等所謂權貴之家”,依仗權勢,掠奪田地,是南宋土地兼併中的一個顯著特點。南方的地主,也和官府通同作弊,乘戰亂中土地簿籍喪失,搶佔農民的田地。廣大農民在南方新開闢了大量的水利田,紹興府的鑒湖周圍的農民,開闢湖田兩千三百多頃,都被“奸民豪族”公然強佔。淮南駐防的軍士開墾荒地耕作,也往往被將領們占作私人的莊田。權貴之家和大地主們“奪人之田,以為己物”,土地兼併越來越劇烈,到理宗統治時,發展到了高峰。一二三四年(理宗端平元年),劉克莊在奏劄中說:“至於吞噬(音是sh@)千家之膏腴,連亙數路之阡陌,歲入號百萬斛,則自開闢以來,未之有也”。次年,禦史台又指出:“權貴之奪民田,有至數千萬畝,或綿亙數百里者”。這些數字,當然都是大略的估計,但的確是宋朝開闢(建國)以來所未有。從宋初,地主占田不過幾十頃即幾千畝,到理宗時占田百萬畝,這兩個大略估計的數位,顯示出宋朝建國二百五十多年來,特別是南遷後的一百多年來,土地兼併的發展過程,也顯示出理宗時豪強掠奪土地到了多麼嚴重的地步。一二四六年,禦史謝方叔對理宗說:“豪強兼併之患,至今日而極”,“弱之肉,強之食,兼併寖盛(寖音近j@n),民無以遂其生”。謝方叔的話,多少反映了當時的實際情景。地主對農民,弱肉強食,土地兼併的另一面,就是廣大農民遭受殘酷的剝奪,無法活下去。

  北宋朝廷直接控制的官田,只有很少的數量。據一一七四年的紀錄,南宋的官田,包括職田、學田、戶絕田、荒田等在內,總共有兩千萬畝。這個數字相當北宋官田的三倍,但在大地主一戶可占田百萬畝的情況下,官田並沒有什麼重要意義。一二四八年,理宗命同簽書樞密院事史宅之設立田事所,在浙西路括“公田”。州縣鄉鎮設局,檢括圩田、湖蕩田等作“公田”即官田。括田也涉及到戶絕田和廢棄寺廟的田產。理宗、史宅之企圖用這樣的辦法來擴大官田,同兼併土地的大地主作競爭。但田事所隨即遭到浙西一路地主們的反對,沒有多久即行停罷。大地主兼併土地,依然繼續。

  

  二、佃客的人身束縛  

  大地主在兼併大片土地的同時,也必然要加強對廣大佃客的控制和剝削。南宋時,佃客遭受的人身束縛在逐漸加強。隨著南方經濟的發展,農民階級承受著越來越殘酷的剝削和壓迫。

  宋朝建國前,南方各割據國裏,地主和佃客的剝削關係發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縛,即所謂人身依附關係,各個地區也存在著一些形式上的差異。宋朝建國後,這種差異性仍然在不同的地區顯現出來。總的來說,在南宋統治時期,隨著土地兼併的發展,佃客的人身束縛在不斷加深。

  仁宗時,頒佈“皇祐法”,禁止夔州路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一一八四年(孝宗淳熙十一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範圍擴大到忠、萬、歸等州,即擴大到整個夔州路,並規定:(一)凡在一一八一年(淳熙八年)以前逃移他鄉三年以上者,承認既成事實;以後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屬,“一併追歸舊主”。此後,嚴禁逃移。(二)地主不得“強般(搬)佃客”,即不准搶奪佃戶。

  一二○五年(甯宗開禧元年),夔州路轉運判官范蓀說:“本路施、黔等州界分荒遠,綿亙山谷,地曠人稀,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所以“富豪之家爭地客,誘說客戶,或帶領徒眾,舉室般徙。”可見地主之間招誘搶奪佃客的現象仍在發展。範蓀建議對“皇祐法”再加校定,以緩和地主之間對佃客的爭奪。範蓀校定後的“新法”是:(一)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強迫佃客的家屬充役;(二)典賣田宅的人,不得向買主租種原有的土地充當客戶。買主也不得強迫典賣田宅的人充當雇工或奴僕;(三)借貸錢物,只憑文約交還,債主不得強迫債戶為地客;(四)客戶身死,妻子願意改嫁的,“聽其自便”,客戶的女兒也可以“自行聘嫁”。

  範蓀的“新法”,從條文上看,似乎是企圖對地主的權力稍加限制,但也從反面說明:當時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強迫役使佃客家屬,強迫典賣田地和欠債的人作佃客,以至干預佃客妻女的婚嫁。這種對佃客的人身束縛,當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現實。

  江南、兩淮、兩浙、福建、廣南、荊湖等路,佃客的人身束縛也在逐步強化。

  淮南路在南宋初戰亂之後,勞動力缺乏,地主們激烈爭奪佃客。地主利用“契券”,剝奪佃客自由移動的權利。如果佃客隨意起移,封建官府認為“無故逃竄”,地主依據契券便可以“經所屬自陳收捕,所在州縣不得容隱”。孝宗時,朱熹還向朝廷建議:凡是外鄉遷來的佃客,如果私自搬走回鄉,地主可向所屬州縣訴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後,仍發落交還。這樣,不僅本鄉佃客,連外鄉遷來的佃客也不准再遷移了。

  荊湖等路,在高宗紹興年間,地主可以隨同土地的買賣而轉移讓渡佃客。地主在田契上寫明佃客的姓名,在買賣土地時,佃客無權退佃,作為買主的地主則可以強迫他們依舊承佃納租。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記載,南宋官府曾採納莊綽(音超ch1o)的建議,規定:民間典賣田地,不得私自把佃戶名姓寫在契約上,隨契約分付;買主不得強迫原佃戶耕佃。如果違反,准許上訴,定罪。這一規定在實行中,遭到荊湖等路地主的普遍反對。據說這使他們之間爭奪客戶的官司,打了十年還沒有解決,永遠查不清。

  南宋末年,佃客的身分地位越來越低。如湖北峽州的地主,已不再把佃客寫在田契上隨同土地讓渡給買主,而進一步象買賣奴隸那樣,將佃客“計其口數立契,或典或賣”。有的地主,變換手法,將荒遠的小塊土地連同佃客,立兩張契約,在公開的假契上說這些佃客是“隨田佃客”,在私下的真契上就直接說是“佃戶典賣”。

  荊湖北路荊門軍等地區還有一種“隨主佃客”。即使地主犯罪,田地被官府沒收,種田的佃客也還要隨地主到別處去。隨主佃客是被地主當做財產來看待的。因此,象《宋會要稿·屯田雜錄》記載的,有些地主有權把佃客跟土地、耕牛、農具、船屋等生產資料一起當做禮物來送人。這種佃客和農奴差不多了。

  南宋時期還出現了比佃客身分更低、遭受壓榨更為嚴重的佃僕。北宋時已開始有佃僕的名稱。到南宋時,浙東、浙西、江東、淮西和福建等路,佃僕制度逐漸盛行。

  佃僕除向地主交租外,還要負擔繁重的勞役。勞役是多種多樣的。根據南宋的記錄,地主可以在半夜三更呼集佃僕,叫他們扛抬物品;地主外出,指派佃僕隨身服侍;地主還可叫佃僕為他們修房蓋屋,每天上山砍柴,搬運柴禾,看守墳墓,修治河道,等等。有些地主還強迫佃僕充當抵抗“盜賊”的地主武裝,有些地主強使佃僕和仇人械鬥,甚至死於非命。農民一旦淪為佃僕,就要子孫世襲,永遠不得逃脫。佃僕是佃客中最為低下的階層。

  北宋初,地主打死佃客,還沒有特殊的法律規定。到哲宗元祐(一作神宗元豐)時,才明確規定:地主打死佃客,減罪一等,發配到鄰州。一一三一年(高宗紹興元年),南宋官府規定再減罪一等,改為發配本州。這實際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連續下降了。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記載,佃客因此“人命寖輕,富人敢於專殺”。佃客連最起碼的生命權利也失去了保障。一一九○年(光宗紹熙元年),南宋又規定佃客不能控告地主。這就是說,佃客只能聽從地主任意宰割奴役,連控訴的權利也沒有了。

  南宋王朝把地主對佃客的奴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各地官員,在處理有關案件時,利用司法的手段,來保護地主,鎮壓佃客。朱熹曾主張,凡有獄訟,首先應當“論其尊卑上下長幼親疏之分”,然後再“聽其曲直之辭”。如果“以下犯上,以卑陵尊”,“雖直不佑”。就是說,在下者雖然“理直”,也不能保護。如果“理不直”,更要加罪。當時一些地方發生了“以妻殺夫”,“以族子殺族父”,以及“以地客殺地主”即佃客的反抗鬥爭。朱熹認為,這類事情關係到“父子之親,君臣之義,三綱之重”,必須以“經術義理裁之”,否則就是泯滅”“天理”。南宋後期的《名公書判清明集》一書,收集了地方官們處理刑獄的很多案例。凡是涉及佃客和地主的案件,無不強調“主佃名分”,以“一主一佃,名分曉然”、“主僕之分”等等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依據。例如:南宋末年,官僚吳思敬妻段氏,向官府控告佃客謝五乙兄弟“盜葬”吳家的土地,使吳家的風水顛末,已經六年”。地方官不問情由,便斷定謝五乙兄弟是跟地主爭占土地,是不顧“主佃名分”,“欺其主母孤寡”,重懲了謝五乙兄弟。官員們還認為:象這類事情,官府應該出來“主盟”,否則,不僅地主段氏“有妨安葬”,以後凡地主離田稍遠,佃客都可強佔,那麼朝廷設官置吏又有什麼用呢?

  

  三、地租和高利貸剝削  

  地主把佃客緊緊束縛在土地上,佃客不得遷移,地主更可恣意壓榨。地租和額外的剝削,都比北宋時更加殘酷。

  南宋地租的主要形式,仍舊是分成租和定額租兩種。分成租,一般情況是主客對分,地主剝削產品的五成。如果佃客借用地主的耕牛和農具等生產資料,地主還要多剝削幾成。江西饒州佃客租用地主的耕牛,要向地主多交一成租,稱為“牛米”。荊湖北路佃客自己有牛具種糧,地主剝削產品六成,佃客得四成;如果借用地主的牛具種糧,地主再占一成。在官府的官莊上,第一年的收成,留下來年的種子後,官收四分,客戶得六分。第二年以後,官客對分。

  定額租制,北宋時還不很流行,所以留下的資料較少。南宋時,有關的記載逐步增多,不過仍局限于兩浙路等生產比較發達的地區。其他地區仍主要實行分成租。平江府定額租的數量,按土地的肥瘠而有所不同,一般地說,上等田每畝租米一到二石,中等田每畝七到九鬥,下等田每畝三到五鬥。以下是一二○六年(開禧二年)《吳學續置田記二》中片斷材料的摘錄:

  “元典李校尉七三登仕等田開具下項:

  一,玉字二十六號,田四畝二十三步。租戶徐八,上米六碩(同石)。

  一,昆字二十號,田一畝二角四十一步。租戶徐八,上米二碩九鬥。

  一,芥字二十號,田三畝二十一步半。租戶李五八,上米三碩七鬥。

  一,薑字一號,田一畝十八步。租戶李五八,上米一碩五鬥。

  一,薑字九號,田一畝一角五十五步。租戶李五八,上米二碩二鬥五升。

  一,薑字十號,田一畝。租戶李五八,上米一碩五鬥。”

  同一年《吳學續置田記一》的片斷材料:

  “租戶陸三八名彥,租田十九畝三角四十五步,上米十一碩三鬥五升。

  租戶戴七二,租田十九畝三角八步,上米十三碩五鬥二升。

  租戶浦四八,租田四畝二角五十步,上米二碩二鬥三升。”

  根據南宋時平江府地區土地的一般產量,這些定額租的剝削率都達到百分之五十,可見定額租並沒有減輕佃客的負擔。地主想方設法把地租固定在一個較高的水準上,其數量一般不會低於好年景的分成租數額。

  正額地租以外,地主對佃客,還有多種名目的剝削方法。可以說,後來封建社會中額外地租的各種名目,南宋已經大部分出現了。下面是南宋額外地租的幾種主要名目:

  佃客代納二稅——佃客向地主交租外,只向官府交納丁稅等幾項雜稅。但是,地主豪強經常拒絕向官府輸納,或者無限期地拖欠應納的賦稅,官府就將這些賦稅全部均攤到佃客身上,強迫佃客交納。據《慶元條法事類》,南宋曾明文規定,倘若地主到期違欠賦稅,官府可追求佃戶補償。這一法令無異是公開鼓勵地主不納二稅。所以,佃客被迫代地主納稅的現象很普遍,而且越來越嚴重。一二○三年《南郊赦文》說:“佃戶租種田畝,而豪宗巨室逋負稅賦,不肯以時供輸。守令催科,縱容吏胥,追逮耕畝之人,使之代納,農民重困。”南宋末年,土地日益集中,農村下戶紛紛破產,佃客便變成了官府大部分賦稅的直接負擔者。

  耗米——跟官府一樣,地主收租也徵收耗米。據《吳學糧田籍記二》記載,平江府的學田向佃客收租時,按照慣例每石白米約收耗米一鬥,同時還要加收什麼“帶收錢”、“糜費錢”。

  大鬥收租——地主任意增大量器,用大鬥收租,是對佃客的又一種額外剝削。南宋兩浙路地主收租普遍使用加二鬥和加三鬥。方回《續古今考》記載,斛鬥有百合的鬥,有加一鬥、加二鬥、加三加四鬥,“民田收租,皆加二三”。洪邁《夷堅志補》記載,湖州“鄉俗”,地主收租,使用一百十二合鬥,田主取一百十合,幹僕取二合。又記載平江府常熟縣地主張三八,私制大鬥收租。一年夏天,刮起龍捲風,他平日使用的大小不等的私鬥十三種,一起被大風吹到門外,真相大白,醜態畢露。有的地區的地主,甚至使用一百五十合至一百九十合的大鬥收租。

  麥租——隨著佃客逐步增加作物品種,提高產量,地主就將這些產品攫為己有。南宋初,官府在南方推廣種麥,規定地主不收麥租,佃客種多少得多少,但沒有多久,麥租的名目就出現了。理宗時,明州奉化縣的“義倉”,徵收麥租,又出現了“早租”的名稱。

  所謂“送禮”——地主逢年過節強迫佃客“送禮”,凡農副產品諸如雞、鴨、絲、食油、鱉等都成了地主掠奪的對象。毛珝(音許x()《吳門田家十詠》寫道:今年田事謝蒼蒼,盡有瓶罌(音英yīng)卒歲藏,只恐主家增斛面,雙雞先把獻監莊。”為了使地主少增加斛面(即耗米),佃客不得不送一對雞給地主的監莊子。這種送禮不是親友間的往來,而是地主憑藉其土地所有權對佃客單方面的勒索。這大約就是宋朝以後“佃雞”、“佃鴨”等剝削方式的起源。

  增租剗佃——宋朝出現永佃權的同時,也出現了剗佃(剗音產ch3n)的現象。地主為了使地租增加到最高額,就縮短租佃期限,讓佃客互相競佃。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稱,高宗時各地荒田很多,地租較輕而收入多,因而“有增租以攘之者,謂之剗佃”。甯宗時,佃客租佃土地,地主乘機加租,再趕走舊佃客,把地租抬到最高限度。官戶和上戶地主承佃官田,更經常進行剗佃,彼此爭奪得極其激烈。

  南宋地主在收租的時間、地點、租米品質等方面也都有苛刻的規定。如平江府地主規定,每年十月開倉收租,佃客必須如期把租米送到地主指定的倉庫。毛珝《吳門田家十詠》又說:“主家租入有常規,十月開倉不許違。”在租米品質上,不准稍濕,而且規定一定的成色。范成大《秋日田園雜興》說:“租船滿載候開倉,粒粒如珠白似霜,不惜兩鐘輸一斛,尚贏糠殼飽兒郎。”佃客必須以兩石的白米,才能折交一石上等米的租,自己剩下的只有碾下的糠殼了。

  地租以外,南宋地主剝削農民的另一種重要方式是高利貸。《名公書判清明集》記,每當下戶自耕農因破產而投靠地主時,地主尋方設法:“邀其假立文約領錢,以為羈縻之術”,利用借債來束縛佃客。在地主“倍稱之息”的盤剝下,佃客債務叢集。春借秋還,秋借春還,舊欠新債,日積月累,永遠沒有還清的日子。到時候,地主就強奪佃客的房屋、農具、種子和口糧,甚至強迫佃客的妻女作奴婢。

  在地主正額地租和名目繁多的額外地租以及高利貸的敲骨吸髓般的剝削之下,佃客的土地產品大部分被地主所掠奪,佃客終年辛勞,所得無幾。“十月以後,場圃一空,小民所有,悉折而歸大家。”葉茵《田父吟》詩說:“未曉催車水滿溝,男兒鬼面婦蓬頭,但求一熟償逋債(逋音b&),留得糠粞(音西)便不憂。”這就是佃客在一般年景時經濟生活的真實寫照。為要維持生活,佃客必須全家老小終年投入各項緊張的生產活動,還要依靠副業生產來維持全家最低限度的生活。婦女晝夜紡織,男子去燒炭、制陶、捕魚、伐薪,兒童為人牧牛,才能勉強糊口。一旦遇到凶年饑歲,無以為生,佃客被迫以農具或副業的生產工具作抵押,向地主借貸口糧,或者賣兒鬻女。最後被逼得逃荒行乞,凍餓而死。

  地主的殘酷剝削,使佃客無法交清地租。地主們便擅自捆縛佃客督租,嚴刑拷打,甚至逼迫佃客自殺,有些地主則讓官府派人替他逼租。官府代地主催租,這在宋朝以前的歷史上是沒有過的。北宋時也還少有這樣的事例。南宋統治時期,官府為地主督租便開始成為常見的現象。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記載,高宗時,“公門賦斂,私開租課”,稍有拖欠,官府就派人抓進監獄,或押在邸店,用長繩捆成一串,獄吏在後面執鞭拷打,路上行人為之落淚。到理宗以後,官府明文規定每年十月初一到明年正月三十日之間,是知縣受理地主訴訟,取索佃客欠租的日子。據黃震《黃氏日抄》記載,州縣的巡尉司經常直接出面,為地主追租討債,對佃客百般迫害。平江府吳縣的巡尉司,每天都要接到上司送下索取私租的許多“帖牒”,一個帖牒要追索數十家,甚至百五六十家。巡尉司就派出弓兵五七十人一群,拿著刀槍,搜捕欠租的佃客。捕到縣裏以後,草草審訊,就押到巡尉司,“託名監租”關禁。被捕的佃客往往“只見百人往,不見一人還”。如佃客顧四十等八人,即因欠租被顧姓地主誣為盜”而監禁在弓兵家裏,“一一饑餓垂死”。又如佃客詹百三、淩七五,因長期被禁而餓死。成批無辜的佃客就這樣死於非命。得以僥倖生存的佃客,繼續在這種殘酷的壓迫之下,過著暗無天日的奴隸式生活。

  

  四、繁重的賦稅  

  廣大農民群眾,不但遭受地主的地租和額外剝削,而且還要負擔南宋的繁重的賦稅。南宋王朝不斷增加賦稅的名目,對農民敲骨吸髓地刻剝。

  北宋初,朝廷一年收入的賦稅錢,是一千六百餘萬貫。神宗時,達到六千多萬貫,是北宋最高的歲入。南宋建國之初,朝廷一年的收入,不滿一千萬,到了一一五七年(高宗紹興二十七年),就猛增到六千余萬。再過三十年,到一一八七年(孝宗淳熙十四年),又增加到八千萬。南宋統治地區不到北宋的三分之二,朝廷的剝削收入,卻已超過了北宋。經濟發展的地區,賦稅的增加還要嚴重。如兩浙路,北宋時歲入錢三百三十余萬,其中十分之八是鹽茶酒稅。但到了南宋孝宗淳熙末年,就激增到一千二百余萬,鹽、茶等稅還不在內。史書記錄的這些不完全的數位,足以說明南方經濟發展後,南宋王朝展開了多麼殘酷的賦稅掠奪!

  南宋農業中的正稅,即夏、秋二稅,規定的稅額並沒有多少變動。賦稅剝奪的增加,主要是靠新立收稅名目和正稅外的附加。

  經總製錢——一一三五年,總制司使孟庚(音羽y()創立“總製錢”,後來跟北宋末陳遘(同構)所創立的“經製錢”合稱為“經總製錢”。“經總製錢”的徵收是:凡買賣田宅、酒糟,以及一切民間錢物交易,每千文由官府徵收三十文,以後又增加到五十六文。經總製錢下面還有許多繁瑣的名目。董煟(音胃Wèi)《救荒活命書》記載,經總製錢全國每年定額二千萬貫,實際可收到約一千多萬貫。在一些地區徵收的經總製錢甚至達到了正稅數額的三倍。

  月樁錢——南宋初,宰相朱勝非為增加軍費,命令各地州縣按月交納定額的月樁錢。但地方官府往往只能交到定額的十分之二三,下月期限又到,又要向民間征斂。甯宗時,東南各路歲征三百九十多萬貫,特別是江南東西兩路,月樁錢的名目眾多,有引錢、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帳錢、折納牛皮筋角錢、兩訟不勝罰錢、既勝喜歡錢等,是農民的嚴重負擔。

  版帳錢——南宋初,東南各路藉口供應軍用,徵收一種稅錢,稱“版帳錢”。兩浙路最重,各州每年必須搜刮一二十萬貫,才能湊數。這完全是一種“率皆無名,鑿空取辦”的苛捐雜稅。

  以上三種新添的賦稅,就象一座座大山壓在南宋農民的頭上。葉適曾說:老百姓中產之家,衣食剛足,過去可以耕織自營的,現今都輾轉逃亡,去當“盜賊”(起義)或者受凍挨餓;如果經總製錢還不廢除,州縣破壞,百姓窮困,就沒有了結。葉適的描述,多少反映了新添的雜稅給廣大人民帶來的災難。

  南宋的二稅附加也相當繁重。主要有以下一些名目:

  耗米——官府在收稅時,徵收“耗米”,民間交米一石,官府普遍多收加耗四五鬥甚至一兩石。正耗以外,還有“明會耗”、“州用耗”、“土米耗”等名目。理宗時,一石的秋苗,各路往往加耗到二石一二鬥,多的達二石五六鬥。實際上是把正稅加了一倍多。

  大鬥收稅——在徵收糧食時,地方官府還常常使用大鬥,每只大鬥要比朝廷規定的標準鬥(省鬥)大二三成到五六成。

  折帛錢——高宗初年,因為物價暴漲,官府以“寬優”農村下戶為名,讓下戶在交納夏稅絹帛時按時價交納現錢,稱“折帛錢”。但後來絹價降低,折帛錢數卻照舊。民間必須以市價的二到三倍的價格來交納折帛錢。

  和預買——南宋時官府用此名目向民間買絹,實際並不給錢,強迫民間“白納”。後來索性改為民間光交價錢,不交實物。再後又按田畝均攤,跟夏稅一起交納,變成了一種新的折帛錢。南宋初,浙東一路預買絹就有九十七萬多匹,其中越州一州達二十萬多匹。理宗時,李鳴複說,和買絹已名存實亡,官府不償價值,憑空科取,不再有所謂“買”;交納稍遲,就要鞭打,不再有所謂“和”。

  預借——官府經常預借民間各種賦稅,實際上是提前徵收。預借的項目有二稅、免役錢、坊場課利錢和賣田宅契稅錢等。高宗時,還只預借明後年的賦稅;孝宗時,借到後三四年;理宗時,有的地區借到後六七年。

  科配——實際上是一種攤派。官府隨時向民間徵收錢物,一般按照二稅的多寡來徵收。據馬端臨《文獻通考》記載,有時秋稅米一石,要科配(又稱科敷)五六石,夏稅錢一貫,要科配七八貫。在正稅以外,任意勒索。

  和糴——官府接民間的家業錢攤買糧食,攤買時,官府少給或不給價錢,實際跟科配一樣。南宋末,和糴成為農民最重的負擔。

  勒索——在交納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時,胥吏還要敲詐勒索,從中漁利。如果納稅人給的賄賂太少,即使已經交完了稅,他們還說沒有交夠,使納稅人“枉受刑責”。有些地區還規定,納稅人必須經過攬戶包納賦稅,官府才予受理。攬戶常與胥吏勾結,百般勒索,使納稅的農民更增加了一層負擔。

  南宋賦稅之重,跟北宋相比,增加了好幾倍。高宗時,楊煒揭露說,歷代“衰世掊克之法,略以盡行,剝膚摧體,無所不至,膏血無餘。”南宋王朝用盡一切辦法敲剝農民,百姓的膏血被榨取無餘了。

  廣大農民(下戶自耕農和佃客)是官府賦稅的直接和間接的承擔者。官戶、寺院和農村上戶雖然擁有大量的土地,但往往依仗權勢不交納賦稅,或者用隱蔽田產、詭名析戶、降低戶等的辦法來逃避賦稅,所以在南宋出現了比北宋還要多的“無稅之田”。一一四二年,高宗派兩浙路轉運副使李椿年措置“經界”,在各地清丈土地,以達到官府增加賦稅收入的目的。李椿年先在平江府設立“經界局”,以鄉為單位,丈量土地,劃分田畝的等級,然後官戶、民戶分開造砧基簿,簿後附地形圖(即魚鱗圖),官府按此徵稅。平江府完成“經界”以後,就在各路推廣。其中僅兩淮、湖北、京西等四路因是地廣人稀的邊區,沒有實行。其他大部分路,到一一四九年,“經界”基本完畢。經界法的實行,使官府掌握的田畝增加很多。羅願《新安志》記載,江東路徽州,在經界前官府只掌握田產一百五十多萬畝,經界後增加到三百多萬畝。但這種局面沒有能維持多久。到孝宗以後,賦稅不均的情況又逐步嚴重起來。不斷有人要求再行“經界”,但由於豪家大戶的反對和抵制,無法繼續實行。理宗時,賦役不均的現象更加嚴重。

  和北宋一樣,南宋的農村上戶輪流承擔保長、保正和戶長等差役,向農民催稅。農民棄田逃亡,或有權勢的地主拒不交稅,地方官府就要保正長等代交。孝宗時,處州松陽縣的上戶地主,共同買田三千多畝,用剝削收入來應付差役,稱“義役法”。此法推廣後,有些上戶又強使僅有一二畝土地的下戶出田或出錢。《文獻通考》說,這實際上是“困貧民以資上戶”。受害的還是貧苦農民。

  大地主逃避賦稅,地方官府稅額不足,還想方設法來加重對下戶自耕農的壓榨。富強之家經常與鄉里的胥吏表裏為奸,“有稅未即具上,或不盡具”,甚至一鬥也不輸納,官府卻將下戶“先具催數,或多科尺寸,逼令輸納”。下戶因生活所迫而出賣土地時,地主豪強買去土地但不向官府改動稅簿,使下戶“產去而稅存”,繼續承擔官府苛重的二稅。在南宋一百多年的時間裏,“有田者未必有稅,有稅者未必有田”的現象一直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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