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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30日星期六

西晉的政治概況

第四章 短期統一與黃河流域又一次大破壞時期——西晉十六國

第一節 西晉的政治概況


  魏國自曹操死後,漢國自諸葛亮死後,都失去進攻對方的力量。吳國一向劃江自守,孫權死後,也進入衰落階段。魏國的司馬氏集團,在三國衰落階段內,是統一趨勢的代表者。雖然它是一個極其腐朽的集團,但也不容否認它在完成統一事業上所起的作用。二三八年,司馬懿滅遼東割據者公孫淵,北部中國完全統一了。二四 ○年,司馬懿採用鄧艾的建議,掘寬漕渠,引黃河水入汴河。又在淮北淮南,大興屯田。屯田兵五萬人,輪番分出一萬人守邊,四萬人經常種田。東南有戰爭,魏軍乘船順流而下,可直達江淮,沿路儲糧充足,免運輸的煩費。司馬懿說,“滅賊之要,在於積穀”。他在淮南北實行屯田積穀,作滅吳的準備。後來晉武帝在這個基礎上,終於消滅了吳國。

  二六○年,司馬昭殺魏帝曹髦,司馬氏集團勢力愈益鞏固,同時漢吳兩國愈益衰落,統一的時機成熟了。司馬昭定計,漢國小力弱,出兵先取,取漢以後,再水陸並進取吳。二六三年,司馬昭遣鐘會率兵十余萬進攻漢中,又遣鄧艾率兵三萬牽制駐在遝中(遝音踏tà甘肅臨潭縣西南)的薑維軍。鐘會攻入漢中,薑維引兵退守劍閣(四川劍閣縣)拒鐘會。鄧艾自陰平(甘肅文縣西北)鑿山開路,擊敗漢守軍,進入成都平原。漢後主到鄧艾軍前投降。漢國人口只有九十四萬,士兵卻多至十萬二千人,官吏多至四萬人。普通戶大抵八人就得有一人當兵,實際是老弱婦女以外,幾乎所有男子都被迫當兵。這樣殘酷的統治,當然為人民所厭棄。鄧艾兵一到平原,百姓紛紛散走,官吏無法禁阻。漢國統治集團除了投降,再沒有其他道路可走。司馬昭用兵前後不過三個月,便滅漢國,因為他早看准了這個形勢。

  司馬昭原定滅漢三年後滅吳,可是他在二六五年死去了,當年,晉武帝廢魏帝,建立晉朝。他需要先穩定內部,因之延遲了對吳國的進攻。

  二八○年,晉武帝發兵二十余萬,分六路攻吳。其中王濬所統水軍,自蜀出擊,佔領武昌城。建業失去上游屏障,更難自保。王渾所統陸軍進攻曆陽(安徽和縣),大敗吳兵。王濬水軍自武昌順流直下,逼近建業,吳水陸軍潰散。吳主孫皓到王濬軍前投降。吳國人口二百三十萬,士兵卻多至二十三萬,官吏多至三萬三千,吳兵役與漢是同樣沉重的。晉用兵前後不過三個月,便滅吳國,因為孫氏統治早就為吳人民所厭棄。

  司馬氏政權迅速地消滅漢吳兩國,並且在短暫的太康年間,確也曾使社會呈現出一些繁榮的氣象。這是因為它的某些政治措施多少是符合當時人民利益的,因而有可能完成國家的統一事業和有限度地恢復久遭破壞的社會生產力。

  

  一 罷州郡兵

  

  就在滅吳的一年,晉武帝令州郡官解除兵權。兵役是東漢末年以來農民最沉重的一種負擔。晉武帝不聽群臣諫阻,毅然下詔悉去州郡兵,使農民得免地方兵役,這個措施對恢復生產力有很重大的意義。

  

  二 廢屯田制,立占田制及其附屬的課田制

  

  魏國屯田,主要的一種是朝廷招募農戶,在各級典農官統率下,墾種官田。自曹操開始屯田,收有成效,後來魏國逐漸擴大屯田區,荒地很多成為朝廷直接所有的官田。典農官都是武職。屯田農戶受兵法部勒,有典農部民、屯田客、田兵、田卒等名稱,實際是終身服兵役半農半兵的特殊農民。朝廷當進行戰爭的時候,不惜 “加其複(免一般徭役)賞”,多招農戶來加強屯田,但當戰爭緩和的時候,就要加強剝削來補償免除了的一般徭役。屯田農戶耕地有定額,朝廷為增加收入,使屯田官憑軍事權力強迫田客在定額田外,多種田地若干畝。田客人力有限,耕種法勢必粗簡,穀物產量也勢必低落。從曹操時到晉武帝泰始年間,屯田區旱田每畝收十余斛、水田收數十斛的生產量低落到一畝只收數斛,同時,官六客四(用官牛)、官客對分(用私牛)的租稅率卻提高到官八客二或官七客三。屯田制到了魏末晉初,不僅被剝削者窮困不堪,無法再繼續生產,就是剝削者也感到無法再進行壓榨,反不如廢屯田制,別行新制較為有利。司馬昭滅漢的第二年,即罷屯田官,各級典農官改稱郡守縣令等文職。二六八年,晉武帝又下詔改典農官為郡縣官。屯田制逐步被廢除,到了滅吳的一年,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占田制和課田制,曹魏以來的屯田制基本上廢除了。

  占田制和課田制實際是一種租稅制度。朝廷規定每戶每人應種田若干畝,並不是按戶和口實際授予這個數額的田地,而是按規定的田數向每戶每人徵收規定的租稅。不過,這種制度也有它的根據。司馬昭改屯田官為郡縣官,屯田農戶也就成為普通農民,所耕官田也就成為私田。耕官田有定額,一般是五十畝,屯田制廢除後,加收五十畝租稅,作為官田變為私田的補償。這就是占田制的根據。屯田官不顧人力,強迫屯田客加種田畝,這就是課田制的根據。為什麼屯田制可以作為占田制課田制的根據呢?這是因為在朝廷督促農戶開墾荒地、增加田數,不顧生產量低落的方針下,普通農戶和屯田農戶都在被迫擴大耕地,而屯田農戶被迫更甚。占田制規定一戶負擔一百畝的租稅。在朝廷方面,不管農戶實際種田若干畝,按百畝收租稅,自然是一種簡便的方法。在農戶方面,屯田農戶得私田五十畝,普通農戶得確定開墾地的佔有權,一百畝租稅的負擔是可以接受的。課田制改按戶加課新墾田為按丁加課,農戶也還是可以接受的。占田制課田制開始行施時,額定田數比農戶實有田數,相差不是過遠,所以占田制課田制是租稅制,同時也是農戶土地佔有制。

  

  三 賦稅制

  

  在占田制基礎上,規定賦稅制。賦是戶調,稅是田租。

  戶調——如丁男作戶主,每戶每年納絹三匹,綿三斤。如戶主是婦人或次丁男,絹綿減半。有些邊郡納三分之二,遠郡納三分之一。邊地非漢族人,按住地遠近,每戶納賨(賦)布一匹或一丈。

  田租——西晉田租每畝八升,朝廷按下列田畝數收稅。戶主占田七十畝,戶主妻三十畝,一戶共納占田租一百畝(八斛)。一戶內正丁男納課田租五十畝,正丁女納二十畝。次丁男納課田租二十五畝,次丁女不課。邊地非漢族人不課田,按住地遠近,每戶納義米三斛或五鬥。住地極遠,納米不便,改納錢每人二十八文。

  兩漢戶賦用錢。曹操改為每戶納絹二匹綿二斤。晉戶調比魏制加一匹絹一斤綿。曹操定戶調在東漢末大亂時,晉初社會經濟已經恢復了一些,按州郡遠近有所增減,應是一種合理的制度。兩漢有口賦錢算賦錢和三十稅一的田租。曹操廢兩漢租賦制,戶調以外,不取口賦算賦,田租改為每畝收租四升。晉斟酌漢魏舊制,改田租為每畝八升。並規定十六歲以上至六十歲的男女為正丁,十五歲以下至十三歲,六十一歲以上至六十五歲的男女為次丁,十二歲以下、六十六歲以上的男女為老小。除戶主夫婦納占田租,次丁女和老小不納田租,其餘正丁男女和次丁男都得納課田租。所謂課田租,如果納租者並無實田,那就等於納口賦算賦。晉武帝時齊王司馬攸說,現在土地有餘,務農的人卻嫌少,附業(種課田)多有虛假。晉惠帝時束晰(音析xī)說,占田課田,往往有名無實。這都說明占田制課田制,只是一種意在督促農戶加辟耕地的賦稅制。它比魏重,比漢輕,對當時農戶說來,還不算是過重的負擔。它的又一特徵是立戶賦稅重,附業較輕,因之,西晉雖增收課田租,但一戶所包容的人口,比漢魏仍有增長的趨勢。在土地有餘、人力不足的情況下,農戶內人口增加,是有利於生產的。

  

  四 王公官員限田

  

  國王公侯得在京師有住宅一所。大國王在京師近郊,得有田十五頃,次國王十頃,小國王七頃。公侯所占近郊田當是依次遞減。

  官員按官品高卑占田。第一品占田五十頃,每低一品,減田五頃,至第九品占田十頃。

  這種限田制的效力是可疑的,例如強弩將軍龐宗就有田二百頃以上。大抵官品漸卑,限田制效力漸大,下級官員任意占田,比高級官員要困難些。既然官員中有些人占田受限制,也就意味著土地兼併多少受到些阻礙,這對農戶算是起著有益的作用了。

  

  五 恢復戶口

  

  東漢末大亂,人口遭受極嚴重的損耗。損耗的原因,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強霸佔戶口,脅迫貧弱戶當私屬。三國時期,人口不見顯著的恢復,主要原因是豪強阻止私屬上升為編戶。晉在滅吳前後,對恢復戶口曾有些措施,在這些措施下,太康年間戶口達到東漢末以來最高的數字。

  司馬懿滅遼東,令“中國人(中原人)欲還舊鄉者,恣聽之”,地方官吏和豪強不得阻止。後來司馬昭滅漢,勸募蜀人內徙,應募者給食糧兩年,免徭役二十年。晉武帝滅吳,優待內徙的吳人,將吏免徭役十年,百姓及百工免徭役二十年。這不一定是為了減損蜀吳戶口來補內地戶口,主要還在於招北方流亡戶口歸舊鄉里。東漢末,士民避亂,或逃入深山大澤,或投奔邊塞外落後族,晉用重賞招募流亡,是恢復戶口的一種方法。晉武帝時,塞外不少落後族率眾內附,很可能是中原流亡人起著勸說的作用。

  晉武帝定制,民間女子年十七,父母不讓出嫁,由官府代擇配偶。又發官奴婢屯田,奴婢配為夫婦,每一百人成立一屯。官奴婢是罪人,其中許多是司馬氏政敵的子女,官奴婢被允許成家,可見朝廷對人口增殖的重視。

  與限田制同時頒佈的有蔭佃客和蔭衣食客(與奴相似的僕役)制。蔭佃客制規定一品二品官不得過五十戶。三品十戶,四品七戶,五品五戶,六品三戶,七品二戶,八品九品一戶。蔭衣食客制規定六品官以上得蔭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自九品官人法行施以來,士族嚴格地區分出各級門第,大體上按高中下三級固定了在政治上的地位。一二品官與三品官所蔭佃客戶數懸殊,六品官以上與七品以下所蔭衣食客人數不同,這就是三級士族所享權利的差別。朝廷另給高級士族蔭親屬的特權,以換取他們在限田客制上的讓步。對中下級士族,朝廷是有控制力的。這樣,原來被士族霸佔的戶口,在蔭佃客制的限制下,至少有一部分農民,從私屬變為編戶。

  晉滅魏時,得戶九十四萬餘,人口五百三十七萬余(包括原來漢國的戶口),滅吳時,又得戶五十二萬餘,人口二百三十萬餘。三國合計,戶不過一百四十六萬餘,人口不過七百六十七萬餘。可是就在滅吳的一年,晉統計全國戶口,共有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人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比三國總戶口,戶增一百萬,人口增一倍以上。晉滅魏至滅吳,前後僅十六年,戶口的增加很快,顯然是國家統一,統治力加強的結果。招集流亡,督促婚嫁,限制蔭佃客等措施,對增加戶口都起著一定的作用。大抵勞苦群眾為減輕賦稅與徭役,不免有些隱避,即使在社會安定的時期,朝廷所得戶口數往往小於真實戶口數,所乙太康戶口應是比較可信的數字。

  統一以後,不少塞外落後族要求內附,晉武帝為增加人口,允許他們居住塞內。《晉書》有下列內附諸部的記載:

  晉武帝即位後,匈奴大水塞泥黑難等二萬餘落內附。散居在平陽、西河、太原等六郡。

  二八四年,匈奴胡太阿厚率部落二萬九千三百人內附,居西河。

  二八五年,參離四千餘落內附。

  二八六年,匈奴胡都大博及萎莎(匈奴十九種之一)等各率種落共十萬餘人內附,居雍州。

  二八七年,匈奴都督大豆得一育鞠等率種落一萬一千五百人內附。

  二八九年,奚柯男女十萬人內附。

  晉容納落後族居住塞內,遊牧生活逐漸改變為農業生活,這對兩方本來都是有益的。但由於晉官吏的殘虐,使內徙諸部落受侵怨恨,本來有益的事也就不是有益而是有害了。

  

  六 改定律令

  

  兩漢律令極為煩雜,魏時已加改革,但還不夠簡括。司馬昭集羊祜、杜預等名儒重臣十四人,刪改魏律,去其苛穢,存其清約,訂定新律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餘字。律與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字。又從令中劃分出條例章程,稱為故事,各歸本官府執掌。二六八年,新律修成,晉武帝令抄錄死罪條目,在亭、傳(旅舍)懸掛,使人民知所趨避。從漢律令和說解七百七十三萬字省約到十二萬字,在法律編纂上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在人民生活上,多少減輕些動輒得罪輕重無准的威脅。

  上列六條都各有其部分的積極意義,也都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久經喪亂的廣大勞動群眾,這才有可能來恢復社會經濟,補救戰爭的創傷。《晉書•食貨志》說,太康年間,“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咸安其業而樂其事”,自東漢末大亂以來,這算是一個難得的光明時期。可是,黑暗又很快掩蔽了光明。黑暗勢力的代表仍是這個以晉武帝為首的司馬氏集團。

  黑暗勢力也就是割據勢力,具體表現在兩個制度上。兩個制度實際只是一個士族制度,即門閥制度。它是西晉十六國大亂的禍根,也是南北朝長期分裂的一種禍根。晉武帝時這個禍根完全成熟了。

  

  一 士族制度

  

  魏文帝行施九品官人法,取得了士族對曹氏政權的擁護。司馬氏要奪取曹氏政權,當然也必須從爭取士族入手。司馬懿當權,夏侯玄請減削中正官權力。司馬懿不敢得罪高級士族,謝絕夏侯玄的建議。自司馬懿至司馬昭,用優厚的待遇收買士族,形成司馬氏集團。依靠這個集團,殘酷地屠殺擁曹氏的士族。到司馬昭時,擁曹士族已經全部消滅。晉武帝建立晉朝,對待高級士族愈益寬容。例如劉友、山濤、司馬睦、武陔四人各私占官稻田,被李憙告發。晉武帝說,山濤等三人私占官稻田,查明是劉友幹的事,劉友侵剝百姓來欺騙朝士,應誅死以懲邪佞,山濤等可不問罪。晉武帝罰小官不罰大官,顯然是寬容所謂朝士的高級士族。一個高級士族出身的胡威,曾諫晉武帝行政不要太寬。晉武帝說,我對中等官以下,一點也不假借。胡威說,我說的不是指中等官以下,我指的是象我等這一類人。整肅法令必須從我等這一類人開端。高級士族的利益,在於壓迫中下級士族不得上升,晉武帝約束中等官以下,實際是為高級士族保障利益。他的約束力之所以有效,主要來自高級士族的支持,對高級士族當然不可能有所謂整肅的法令。

  高級士族政治上的權利,從九品官人法得到保障。州郡縣設中正官,朝廷設吏部尚書。名義上中正官評定士人的品德,吏部尚書執掌選用人才的權柄。事實上中正官只依據士人的籍貫及祖、父官位,定門第的高低,吏部尚書依據門第高低作用否的標準。這種選舉法稱為門選,結果自然是“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任何人(包括皇帝)不能侵犯高級士族做高級官的特權。高級士族的經濟上權利,從蔭親屬制得到保障。所謂蔭親屬,就是高級官的同族人得在他的蔭庇下,免向國家納租稅服徭役,也就是被蔭者須向蔭者納租稅服徭役。所蔭親屬,多的可以到九族(上起高祖,下至玄孫),少的也還有三世。高級官以外,宗室(司馬氏)、國賓(被廢的魏帝)、先賢的後代、士人的子孫(名門世家)也得按門閥高低蔭親屬。這些親屬各有田和佃客,而且親屬也未必真是親屬。蔭親屬制實際是法律承認高級士族按門閥高低、勢力大小,有權從國家總戶口中割取一部分作為自己的私屬,從國家總賦稅中割取一部分作為自己的私賦稅。高級士族以蔭親屬為名,成為擁有土地臣民部曲類似周朝的貴族領主。區別只在貴族領主得建立采邑或國家,公開割據;蔭親屬雖然可以作“百室合戶,千丁共籍(戶籍)”的大戶主,但還不能取得割據的正式名號。

  數量不大的高級士族在魏代漢的時候,取得九品官人的特權,在晉代魏的時候,又取得蔭親屬的特權。有了這兩個特權,高級士族的勢力愈益鞏固,各種矛盾也因此而愈趨尖銳化。

  

  二 分封制度

  

  晉武帝親自看到魏國禁錮諸王,帝室孤立,司馬懿父子結合士族,奪取曹氏政權的事實,因此,他違反秦漢以來虛封王侯的慣例,恢復周朝的分封制度,大封皇族為國王,希望這些諸王屏藩帝室,對抗士族中的野心家。事實和他的希望恰恰相反,諸王中很多就是野心家。

  二六五年,晉武帝封皇族二十七人為國王。起初國王留居京師,二七七年,遣各王就國。王國中有五個大國,六個次國,其餘都是小國。大國有民戶二萬,置上中下三軍,兵五千人。次國有民戶一萬,置上下二軍,兵三千人。小國有民戶五千或不滿五千,置一軍,兵一千五百人。王國內文武官員,國王得自己選用。這些國王各擁大批徒党,有機會就可以起兵作亂。

  晉武帝既分封同姓,當然也得分封異姓士族。司馬昭所設五等爵號以外,仍保存漢魏以來鄉侯、亭侯、關內侯、關中侯、關外侯等名號。高級士族一般都得到五等爵號,並實封土地,立國多至五百余國,這些五等國雖有封地和官屬,郡公郡侯縣侯還有軍,但危害性比國王要小得多。這是因為異姓不象皇族那樣容易攘奪政權,又公侯國比小王國還小,更重要的是高級士族的真實勢力都固著在本地方,所謂郡望郡姓(如琅琊郡王姓、太原郡王姓),就是在本郡或本縣有勢力的大族。他們分封到別郡別縣,便缺乏憑藉,無法建立新勢力,因之受封的異姓公侯,實力不在封地上而是仍在本地方。

  受了五等爵的高級士族還必須有適當的官職。不受封的和中下級士族也必須有官職。當時朝廷為安置士族,大量設官,都督增至十個。州陸續增設到二十個,郡縣增設更多,將軍多至二十餘,此外還有雜號將軍。這種文武官職,只能給予高級士族或某些中級士族,大多數中下級士族,無法安置到有限的官職裏來。朝廷允許國王和五等爵各自選用官屬,就是安置中下級士族的一個方法。事實上這個方法遠不能滿足中下級士族的要求,士族中存在著大批失意士人,等待機會反對高級士族。

  晉武帝大封國王,以為已經造成了一個皇族勢力。他又想造成一個代表士族的勢力,和皇族勢力互相制約,合力來擁戴帝室。士的嚴格含義是儒生。司馬昭死,晉武帝不聽群臣諫阻,堅持行三年喪禮,下詔說“朕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至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意思是說,我家本來是傳禮的儒生人家,不能因為做了皇帝改變我的儒生本色。從來沒有一個國君或皇帝行過三年之喪,他一定要這樣做,無非是表示自己是純粹的士族。他曾和寵妾胡貴嬪(父胡奮,征南將軍)賭博,胡貴嬪不遜讓。他發怒說,你原來是個將種。胡貴嬪說,北伐公孫,西拒諸葛(指司馬懿),不是將種是什麼?他聽了很覺得慚愧。士族以積世文儒為貴,如果祖先曾做武將或其他雜業就不算純粹。大抵自東漢末士族制度形成以來,士族在政治地位上有高低,而且也在門第世系上矜清濁。晉武帝自稱諸生家,就是在政治地位以外,還要爭取門第上的清望。司馬師娶東漢名儒蔡邕的外孫女羊氏為妻,司馬昭娶魏名儒王肅的長女王氏為妻,這都是司馬氏通過婚姻來提高門第的一種表現。司馬昭給晉武帝聘弘農郡華陰縣楊氏女(楊豔)為妻,也是含有同樣的意義。華陰楊氏(詳見《後漢書•楊震傳》),按門第來說,是無與倫比的純粹士族。

  楊皇后生晉惠帝。晉惠帝一向是個白癡,當他做皇太子的時候,晉武帝屢次要廢他,別立皇太子。楊皇后和大臣們提出立嫡以長不以賢的古訓,阻止廢立。楊皇后將死,要求晉武帝不得立妾為妻,正式聘娶她的從妹楊氏(楊芷)為皇后。晉武帝以諸生家自命,願和華陰楊氏聯姻,只好一一聽從。楊芷做皇后後,她的父親楊駿超升為車騎將軍,楊氏聲勢壓倒一切。晉武帝有意造成楊氏勢力,希望它作為士族的代表,與皇族勢力合成輔佐帝室的兩翼。事實和他的希望恰恰相反,楊氏力謀利用晉惠帝昏愚,恢復東漢皇太后臨朝稱制,外戚擅權的舊例,楊氏早被培養成了野心家。

  晉武帝滿以為兩翼造成了,臨死時,詔汝南王司馬亮(司馬懿子)、楊駿同輔政。楊皇后楊駿別造詔書,令楊駿掌管全部政權。以楊氏攘奪政權為爆發點,接連爆發著無窮的禍亂。這種禍亂的根基,就是統治階級主要是高級士族的極度腐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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