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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8日星期一

北朝的經濟

第二節 北朝的經濟


  曹丕《典論自敍》描寫東漢末年大亂的情形時說,名豪大俠,富室強族,都大興義師,討伐董卓。董卓遷都長安,山東呈現割據狀態,大者連郡國,中者嬰(守)城邑,小者聚阡陌(鄉間),互相吞滅。凡是朝廷的統一勢力衰退,地方的割據勢力便顯著地勃發起來。佔據幾個郡國和佔據縣城的大中割據勢力,終究要被更大的勢力吞滅掉,至於鄉間的割據勢力,在保衛本鄉本村的名義下,是會得到本地民眾的支持的,它為數極多,任何大的勢力也不能逐個予以消滅,因此,鄉間割據勢力是一個持久的割據勢力,其中有些大姓強族,勢力足以影響州、郡、縣甚至影響全國,並不局限在一鄉一村間。

  西晉末至隋統一,前後將近三百年的戰亂,鄉間割據勢力愈益鞏固,並且起著多種的作用。這裏先舉例說明戰亂地區存在著大量的塢、壁、壘、堡等自衛小城。

  十六國大亂開始時,漢人就用塢壁來自衛。三○八年,劉淵部將石勒等七人掠魏郡汲郡等地,攻下五十餘壘,收壯健人五萬為軍士。三○九年,石勒攻陷冀州所屬郡縣堡壁百餘,軍隊擴充至十余萬人。三一○年,石勒寇襄陽,攻陷江西壘壁三十餘所。三一二年,石勒南侵被晉兵擊敗,自葛陂(河南新蔡縣北)北還,沿路民眾都堅壁清野,石勒軍擄掠無所獲,餓得人相食。到枋頭,攻破向冰的壁壘,才得到糧食。三一○年,劉淵部將王彌劉聰等攻掠梁、陳、汝、潁間,陷壘壁百餘。三一五年,劉聰部將曹嶷攻掠齊魯間,陷郡縣壘壁四十餘所。東晉祖逖北伐,譙郡有張平、樊雅各聚眾數千人為塢主,樊雅歸附祖逖,祖逖得進駐譙城。蓬陂塢主陳川,自稱陳留太守,被祖逖擊敗,投降石勒。祖逖進至陳留,沿河諸塢,先前已降附石勒,祖逖允許兩屬,塢主都感恩,真心幫助祖逖,黃河以南諸塢,多叛石勒歸附祖逖。從這些事例裏,可知塢壁是自衛性質的軍事組織,有戰亂的地方,到處都存在著。它們對強大勢力表示降附,繳納一定數量的賦役;強大勢力無法消滅它們,也只好承認它們保有一定程度的獨立。大小塢壁間的吞併和小塢壁附從大塢壁,在一個地區內形成以一個強大塢壁為首的塢壁群。大小塢壁的首領,實質上無異於早期封建社會的公侯伯子男,最強大的首領就是霸主,漢魏以來的名門望族,常常被公認為這種霸主。這是大量的封建割據,不過,在戰亂的情況下,勞動群眾從塢壁多少得到可能有的保護,多少能夠抵抗落後族的武裝擄掠,應該說是含有一些積極意義的割據。從十六國到隋統一,這種割據形勢總是存在著,並且基礎鞏固,成為北方社會重要的組織形式。

  魏太武帝時,崔浩力主恢復五等封爵制,與同僚論五等制與郡縣制的是非,指責秦始皇漢武帝的錯誤,同僚們都欽佩崔浩的好古識治。北方社會實際通行的是強有力的割據制,地方官權力受割據者的限制,官威不能很高。崔浩依據這種實際情形,所以主張廢郡縣,要朝廷承認割據者的合法性,給予五等封爵。同僚們認為崔浩識治,也就因為他認識這種實際情形。崔浩的主張,顯然與魏朝廷的利益不相容。郡縣制的存在,表示魏國是統一的,是鮮卑人統治的國家,不是漢人割據的國家。魏太武帝殺崔浩並大殺與崔浩通婚姻的高級士族,這也是一個原因。葛榮作亂,趙郡大姓李元忠率諸李數千家,築壘自保,屢次擊退葛榮的進攻。葛榮用全力圍攻,捉獲李元忠,但也不敢殺害。東魏濟州刺史高季式有部曲(私兵)千余人,馬八百匹,武裝齊備。高氏是冀州大姓,高季式的部曲,給養自然是從高氏保護下的勞動群眾取得。其他大姓如冀州劉姓,清河張姓、宋姓,並州王姓,濮陽侯姓,一姓將近萬家,勢力盛大。依據上列事例,將近萬家的大姓到幾十家幾百家的小塢小壁,是北方漢族的主要組織形式,鮮卑人以外的非漢族人,要得到保護,也只好加入這些塢壁,生活上加速融合於漢族。講北朝經濟措施,必須從這一事實出發。

  魏道武帝取得河北,遷徙大量居民到平城及其附近地區(畿內),封建經濟在畿內發展起來。四二一年,魏明元帝令六部(四一七年,分鮮卑人為天、地、東、西、南、北六部人,每部置大人一員),民戶養羊滿百口,出戰馬一匹。要鮮卑平民按一百隻羊出一匹馬,是在遊牧部落裏推行封建制度。不過,畿內興農業和遊牧部落封建化,不是魏國經濟的重要部門,支持魏國連年用兵武力強盛的經濟,主要是山東諸州郡。

  魏賦稅制:常賦每戶每年納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納帛一匹二丈。常賦外又有雜調。從數量上看,一戶負擔常賦雜調是煩重的,但一戶包含三五十家或多於三五十家,各家分擔,國家對每戶所取的賦稅不算過多。同姓各家合成一戶,戶主是一戶內的豪強,稱為宗主。異姓的貧弱小民投宗主家作蔭附,得免官役,宗主奴役蔭附,賦斂也很煩重。宗主統率同姓各家和蔭附,勢力較大的宗主就成為塢主壁帥。

  魏朝廷一向承認宗主的權利,以便通過宗主來取得賦稅,也就是對宗主讓步,讓宗主與朝廷共分賦稅。到魏孝文帝時,才對宗主展開爭取民戶的鬥爭。

  四八五年(?),魏孝文帝採納李沖的建議:創立三長制。五家為鄰,置鄰長一人,五鄰為裏,置裏長一人,五裏為黨,置黨長一人。三長本身免官役,又鄰長家有一人得免官役,裏長家有二人,黨長家有三人。一百家中有三長共二十五人,免官役人共三十一人,合計五十六人。又改革賦稅制,戶調每戶(一夫一婦)每年納布或帛一匹,粟二石。朝廷按收入布帛總數,分為十五份,其中十份為公調,二份為調外費,三份為內外百官俸。另外還有雜調。男子年十五歲以上,未娶妻成室,四人出一夫一婦的調數。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出未娶男子四人的調數。耕牛二十頭出奴婢八人的調數。朝廷寧願一百家中有五十六人免役,又寧願減輕戶調,目的在於分化大戶為小戶,並使蔭附自立門戶,削弱宗主的勢力。三長制初行時,豪強很不願意,大概當了三長,仍能役屬四家(鄰長)到一百家(黨長),也就相安無事了。四八七年,齊州刺史韓麒麟上表說,往年立三長,校定戶籍,租賦輕少,臣所統齊州,租粟僅可給俸,很少能夠入倉,雖對民有利,但不可長久。他建議減收布帛,增收穀租,使倉谷充實,有備無患。立三長和減輕賦稅,宗主勢力在形式上確實發生了變化,魏政治統一也前進了一步,但在實質上,三長依然是宗主的化身。

  立三長後,四八六年(?),魏孝文帝採納李安世的建議,行均田制。男夫十五歲以上受露田(不種樹的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一夫一婦受田六十畝)。男夫受桑田二十畝。露田不得賣買,身死歸還官府。桑田是世業,可傳給子孫,也可賣買其中的一部分。奴婢依照良丁受同數的露田,奴又有同數的桑田。牛一頭,受田三十畝,一戶畜牛不得超過四頭。早在四七七年,魏孝文帝令民一夫治田四十畝,中男(未娶妻的男子)二十畝,均田制無中男受田的規定,當是史文漏略。魏國貴族士族佔有大量奴隸,普通地主也賣買奴婢使從事耕織,供主人剝削。均田制給奴婢與良丁同數的露田,奴婢種自己分得的田,未必有餘力耕主人的田,即使主人全部取得他們的收穫物,主人分得的田,只好自己去耕種。限止牛數(兩牛共拖一犁),含有限止使用多數奴隸的意義。奴有桑田,主家婦女未必能替奴養蠶織帛,也只好給奴婚配。當時地曠人稀(《魏書•地形志》載州郡戶口數),實行均田,一般不感困難。小豪強占奪的民田,為法令所迫,可能歸還原主,大豪強卻不受法令的限制。四八八年,魏孝文帝採納李彪的建議,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民,給予耕地牛畜,使在官地上屯田,每年繳納粟六十石,免正賦及兵役、雜役。這種屯民,大部分是豪強家的蔭附。他們田產被占奪,本身被奴役,為屯民比為蔭附,生活自然要好一些。四九○年,魏孝文帝派遣使官與州郡官宣揚法令,勸隱口漏丁,報名立戶,如仍願作蔭附,或豪強迫脅孤弱,不讓立戶,都按法令治罪。魏孝文帝用均田制與豪強爭民戶,扶助蔭附並限制普通地主使用奴隸,實是進步性的重大措施。孟子以來作為一種理想的井田制,晉武帝僅有空名的占田制,到魏孝文帝才以均田的形式付諸實施,不能不是封建經濟史上一件大事。隋唐經濟比兩漢南北朝有進一步的發展,魏孝文帝的均田制是起著積極影響的。

  魏孝文帝行均田制,似乎不曾遇到什麼阻力,原因在於承認貴族士族及有勢力的豪強,保持大規模使用奴婢的權利。這從齊武成帝的均田制裏可以推見大概,雖然齊均田制不完全與魏孝文帝的均田制相同。齊均田制:親王的奴婢受田限三百人,嗣王(親王的繼位人)限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至庶姓王(不是姓高的王)限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官以上至王宗,限一百人;七品官以上限八十人;八品官以下至庶人(有勢力的豪強)限六十人(西漢末年,孔光等奏請限制奴隸,吏民家佔有奴隸不得超過三十人。北齊比西漢加一倍,想見北齊奴隸數量很大)。限外奴婢不受田,也不納租調。齊滅東魏,齊文宣帝封東魏孝靜帝為中山王,賜奴婢三百人,田一百頃。這時候齊並未創立新制,奴婢三百人和田百頃,當是沿用魏制。自王公百官以至所謂庶人,實際上得無限止地使用奴婢,僅僅是豪強家失去一些蔭附,均田制的推行,也就無須阻撓了。

  魏末年經長期戰亂,豪強盛行兼併,均田制遭受破壞。東魏時分給民田,豪貴都得良田,貧弱都得薄田,經高隆之告發,高歡下令糾正,務求均平。其實,一個命令不可能求得均平。齊三長制和均田制,大體上承襲魏制。至五六四年,齊武成帝始有改革。三長制改為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閭裏,百家為族黨。均田制改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奴婢依照良人受同數的露田。又每夫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租調:一床(一夫一婦)調絹一匹,綿八兩,墾租二石,義租五鬥。未娶妻的男丁納半床租調。受田奴婢的租調比良人減半(半床)。《隋書•食貨志》說齊文宣帝時,豪強兼併,戶口益多隱漏,可見齊時均田制比魏末年破壞更甚。齊武成帝改制,無非是減少三長人數以增加役夫,承認兼併(露田數比魏制加倍)並增收奴婢租調。《隋書•食貨志》稱職事(有官職的人)及百姓(豪民)請墾田者名為受田。這裏所謂受田,不再是國家分配耕地給農民而是兼併者向國家請墾地。貧弱農民無力自請墾地,只好給兼併者耕種,又回到蔭附的舊路上去。

  宇文泰據關西,行《周禮》,設司均官,掌管田裏的政令,已娶妻的男夫給田一百四十畝,未娶的男丁給田一百畝;設司賦官,掌管租調的政令,已娶妻的男夫,每歲納絹一匹,綿八兩,粟五石,未娶的男丁租調減半;設司役官,掌管力役的政令,民自十八歲至五十九歲,都得服役,豐年不過三十日,中年二十日,下年十日。周男夫受田數等於齊武成帝所定的田數(一夫一婦有露田一百二十畝又加桑田二十畝),關西人口比齊稀少,均田制在周國當是實際行施的制度。奴隸受田不見明文,按隋制,奴婢五口給園宅一畝,單丁(良人)及僕隸的租調比已娶的男夫減半,未受田的不出租調。六○四年,隋煬帝下詔免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隋沿周制,可信周也有奴隸受田的制度。周武帝釋放大批奴隸和雜戶為良民以後,奴隸在農業生產方面的使用,比以前大為縮小。魏孝文帝行均田制,扶助蔭附自立門戶,推動社會生產力前進了一步,周武帝釋放奴隸,社會生產力又推進了一步,勞動群眾在十六國大亂和鮮卑拓跋部統治時期所積累起來的災禍,經兩次改革,得到頗大程度的減輕,因此,他們是這一時期中有功於勞動群眾的兩個好皇帝。

  魏孝文帝立三長,行均田,隸屬在宗主勢力下的蔭附,確實被釋放了一部分,可是,寺主勢力逐漸興盛起來,又成為與朝廷爭奪民戶的一個嚴重力量。統治階級迫切需要宗教,特別是佛教,必須大力予以提倡,也就必須讓寺主分享剝削的利益,分享得過多,朝廷又感到損失太大,對自己不利,其中鬥爭和聯合的情形是複雜的。代表宗主利益的儒家和道教,參加這個鬥爭,表現為儒佛道在思想上的爭論,歸根還是地主階級內部(朝廷、宗主、寺主)為爭奪剝削物件(勞動民眾)而發生離合變化。

  寺院是佛教的塢壁,僧人是寺主的徒眾(寺主的爪牙和從事各種勞動的人),寺主是宗主,強大寺主就是世俗的塢主壁帥。四四六年,魏太武帝伐蓋吳所率反魏軍,在長安佛寺中發現藏有弓箭矛楯,又發現釀酒器具及州郡官、富人寄藏在寺內的大量財物。此外還有與貴家婦女淫亂的密室。魏太武帝認為是佛寺謀反的證據,大舉滅佛。其實佛寺就是塢壁,藏武器和代人保藏財物,都是平常事,說僧人企圖謀反,無非是滅佛的一種藉口。魏文成帝恢復佛教,四五二年,限制每年出家人數,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允准沙門統(掌管佛教的僧官)曇曜的請求,創立僧祇戶和佛圖戶兩種名目。所謂僧祇戶,就是平齊戶及諸民戶如能每年送給僧官(自然也是大寺主)谷六十石(稱為僧祇粟),即取得這個名義。僧祇戶開始時可能得到僧官的一些保護,逃免官府和宗主的壓迫。所謂佛圖戶(又稱寺戶),就是犯重罪的平民及官奴,被發給寺院,為寺院服苦役並種田地。僧祇戶即蔭附,佛圖戶即奴隸。寺主有爪牙(維那、典錄、典坐、香火、門師等名目)供奔走,有普通僧人供役使,從事各種勞動,又有蔭附和奴隸,寺院成為合法的大小塢壁。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四七七年,國內寺院,平城有一百所,僧尼二千餘人,州郡有六千四百餘所,僧尼七萬七千餘人,朝廷也感到民眾逃避賦役、湧入寺院的嚴重性。四九二年,魏孝文帝限制出家人數,每年大州准一百人,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五一七年,魏孝明帝令每年度僧,大州保送三百人,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由僧官(州沙門統)地方官共同挑選出大州一百人,中州五十人,小州二十人。又禁止奴婢出家,禁止私度僧尼。寺院增加一個僧尼,朝廷便損失一個剝削物件,朝廷設立這些限制,自然是想保持自己的利益,但同時又在大興佛教,使得這些限制都歸於虛設。五一五年,魏境內有寺院一萬三千七百餘所。五一八年,洛陽城內有寺五百所。魏末年,洛陽有寺一千三百六十七所,州郡有三萬餘所,僧尼多至二百萬。

  大量寺院的存在,說明有大量的寺主和他們的爪牙在進行殘酷的剝削活動。首先是侵奪田宅。五一八年,任城王元澄奏稱,遷都以來(四九四年,魏遷都洛陽),不過二十幾年,洛陽民宅,被寺院奪去將近三分之一。州鎮僧寺也同樣侵奪小民,廣占田宅。長安中興寺有稻田一百頃,還有種梨棗等樹的大果園,足見元澄所說是事實。寺院又經營高利貸,如長安僧人竺法護,一次就貸出錢二十萬,濟州沙門統道研,貸出錢財,叫郡縣官替他索還本息。五一一年,魏宣武帝詔書裏說,僧官用僧祇粟放高利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自放,或取利過本,或偷改券契,侵害貧弱,毫無法紀。一種是借給富家轉放,僧官和富家共分利息。僧官出借僧祇粟取利,也逼勒僧祇戶取利。沙門統曇曜曾於四七六年,奏准撥涼州軍戶(平齊戶以外的一種雜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祇戶,給僧官送僧祇粟。按定章,僧祇戶仍留本地,也不專屬一寺,魏宣武帝時,僧官違章逼令離鄉服役,二百家中五十餘人自殺了。寺院是貪圖財物,無惡不作的魔窟,戒律所稱八不淨物(田園、種植、穀帛、畜奴僕、養禽獸、錢寶、褥釜、象牙金玉飾床及諸貴物),寺院全有,而且很多。凡是世俗間宗主所能做的罪行,寺院做得更多更惡,因為還有皇帝為首的統治階級,都想大修功德以求福應,在寺院外加強剝削來填滿寺院的欲壑。下面略舉一些例。

  四五四年,魏文成帝在五級大寺造釋迦立像五軀,各長一丈六尺,共用銅二萬五千斤。和平年間(四六○年——四六五年)魏文成帝令曇曜在平城西武州塞,開鑿石窟五所(山西大同雲崗石窟),刻石像各一,高的達七十尺,其次六十尺。四六七年,魏獻文帝在平城造永寧寺,有七級塔,高三百餘丈,基架寬廣,為天下第一。又在天宮寺造釋迦立像,高四十三尺,用銅十萬斤,金六百斤。不久,又造三級石塔,高十丈,全部用大小石塊構成。魏國佛教大盛,還是從魏宣武帝時開始。魏宣武帝在洛陽造瑤光、景明、永明等大寺。瑤光寺有五級塔,高五十丈,尼房五百餘間。景明寺有房一千餘間,七級塔一所。永明寺有房一千餘間,住外國沙門三千餘人。這些大寺以外,又仿照平城靈岩寺石窟,在伊闕山開鑿石窟。自五○○年至五二三年,前後開鑿石窟三所,共耗人工八十萬餘工。五一六年,魏孝明帝在洛陽城內立永寧寺,有九級塔一所,高一百丈,上有金鐸一百二十枚,金鈴五千四百枚。大殿中有丈八金像一軀,較短金像十軀,繡珠像三軀,織成像五軀。僧房樓觀一千餘間。王公貴人以至地方豪富,也紛紛造像立寺,如貴戚馮熙一人,在各州郡造寺多至七十二所。《小法滅盡經》說寺院“但貪錢物,積聚不散,不作功德。販賣奴婢,耕田墾殖,焚燒山林,傷害眾生,無有慈湣。奴為比丘,婢為比丘尼,無有道德。淫佚濁亂,男女不別”。這自然只是寺院腐朽生活的一部分。楊衒之《洛陽伽藍記》描述當時寺院窮奢極侈的情形,比《小法滅盡經》所述更具體,想見勞動民眾的財物,幾乎被求功德者敲剝淨盡了。

  齊國佛教比魏更盛,都下(鄴)大寺,約有四千所,住僧尼將近八萬。齊境內有寺四萬餘所,僧尼二百萬以上。

  周國財力不足,寺院較少。周武帝在周齊境內大規模消滅寺院,雖然只是表面的暫時的打擊,但對勞動民眾說來,也算是獲得了一個喘息的機會。

  從魏宣武帝時起,世俗的宗主和宗教的寺主,同時進行著土地兼併,奪取民戶,均田制能夠維持到什麼程度,實在是很難推想。大抵周武帝消滅寺院以後,均田制可能有很大程度的恢復。

  魏孝文帝以前,交易用布帛穀當貨幣。魏孝文帝始鑄錢,稱為太和五銖。魏宣武帝又鑄一種五銖錢。魏孝莊帝鑄永安五銖。齊文宣帝鑄常平五銖,製作甚精。周武帝鑄布泉,以一當五,與五銖錢並行。又鑄五行大布錢,以一當十。周宣帝鑄永通萬國錢,以一當十,與五行大布錢及五銖錢並行。魏齊周錢法紊亂,權貴豪強私鑄劣錢,流行市上,無法禁止。不過,比起魏孝文帝以前用實物交易,顯得商業上有些進步。

  冶鐵業因供給農具兵器,未受戰亂影響。相州牽口冶(河南安陽縣水冶)用水力冶鐵,技術也較高,魏武庫中兵器主要在牽口冶製造。齊時綦毋(綦毋音其無 qíwú姓)懷文造鋼刀,據說能斬鐵如泥。魏宣武帝時開採銅礦銀礦,產量不大。

  魏齊周經濟是落後的,魏孝文帝行均田制後,農業趨於發展,可能恢復到漢魏西晉的生產水準。依靠農業的恢復,以佛教為主體的北朝文化才得以發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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