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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9日星期一

導言:舊秩序

上冊 第01章
導言:舊秩序

第01節 歷史和中國的革命

近代中國的歷史,即人們現在認為在那裏已經發生過的事情,是充滿了爭論的。一些重大的事件已被人們所瞭解,但對於它們的意義卻存在著爭議。同時,許多較次要的事件仍然未被人知或者被忽視。

引起爭論的第一個原因是普遍存在對歷史的無知狀態,因為在這個尚不發達的領域中,還缺乏一批被人們普遍接受的研究和著述。我說“歷史的無知狀態”,是因為歷史學的任務就是了解所有有關方面的情況、動機和作用,但如果只涉及衝突一方的片面知識,則會使我們對這場衝突中的另一方仍然一無所知,因而就不大可能理解它。

例如,關於1840—1842年的鴉片戰爭,英國方面的檔在當時就已大量公佈,而中國方面的檔一直到九十年以後,即1932年才發表。而且,雙方的檔主要提供的都是官方的觀點;在戰爭期間普通中國人民的經歷則沒有詳細的記載,也沒有被很好地進行研究。甚至這一表面上已很清楚的事件,仍然沒有為人們所充分瞭解。例如,當地的中國人民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成了英、清兩國戰爭的消極旁觀者?他們進行愛國主義的抵抗的程度又有多深?各種觀點和事例是相互歧異的。

引起爭論的第二個原因是那種把歷史事件主要參與者分割開來的巨大的精神文化鴻溝——這不但是指十九世紀外國侵略者和進行抵抗的中國統治階級之間在語言、思想以及價值觀念上的差異,而且也指在二十世紀中國廣大的人民群眾一旦成為革命者時,在中國統治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之間存在著的類似的差異。簡言之,中國的近代史就是兩出巨型戲劇——第一出是擴張的、進行國際貿易和戰爭的西方同堅持農業經濟和官僚政治的中國文明之間的文化對抗;第二出是從第一出派生出來的,它揭示了中國在一場最巨大的革命中所發生的基本變化。

這些巨大的衝突和變革的運動,即發生在中國和外部世界之間以及在新舊中國之間的這些運動,已經在歷史記載和歷史學家中引起了各種不同的觀點。對西方歷史學家來說,最突出的就是維多利亞時代對世界的看法;英國、法國和美國的擴張主義者就是按照這種看法,在十九世紀中期建立了不平等條約制度的。他們信仰民族國家、法治、個人的權益、基督教和科學技術,以及使用戰爭來為進步服務。

舊中國統治階級對於世界的看法也是一清二楚的。它信仰經典的儒家教義和天子在整個世界中至高無上的權力:天子高居於一個和諧的、存在著等級和名分的社會秩序之巔,以他的富有教導意義的道德行為的榜樣來維繫自己的統治。在這個舊秩序裏面,經典的教義只能容忍限於傳統內部的變化,擴大的家庭制度支配著個人,恪守職責的信條高於享受權利的信條,文官控制著軍事,並且使商人為其所用,道德行為的準則淩駕於人的情欲、物質利益和法律條文之上。誠然,兩種文明是冰炭不相容的。

當比較古老和變化較緩慢的文明在較現代和更有生氣的文明面前步步退卻時,中國知識份子和官員中一代先行者尋求改革的目標,並逐漸形成對於世界以及中國在這個世界中的地位的新的觀點。產生于季世的這種新觀點,不可避免地缺乏它以前的傳統觀點的一致性。隨著中央權力的衰落,思想領域的混亂增長了,只是到了二十世紀中葉,通過把馬克思列寧主義運用於中國的毛澤東思想,一種新的歷史正統觀念才得以建立。

隨著偉大的中國革命的繼續發展,毛澤東主義的歷史觀也將繼續發展;西方的、日本的和其他外國的歷史觀也同樣如此。可以預期,它們之間在一定程度上會吻合的。不過關於近代中國發生了什麼事情,這些事情是怎樣發生的和為什麼會發生,當代的各種思想對這些問題仍會繼續進行激烈的爭論。十九世紀對中國的和外國的、儒家的和維多利亞時代的各種歷史觀的對立,現在已被各種水火不相容的觀點的論戰所代替。現在的這些互不相容的觀點都涉及到近代史的性質這一領域,這一事實只會加劇它們之間的爭論。但是,在瞭解今天的歷史淵源的努力中,各種思想的繼續論戰歸根到底只會加強促使各國人民相互瞭解的共同紐帶。

雖然歷史學界關注的中心問題一代與一代有所不同,但就近代中國而言,某些尚未解決而又需要闡明的問題,似乎可能在以後的一段時期內先引起注意。一個需要闡明的重大問題就是外來影響的程度和性質。十九世紀外國人在中國的活動顯著增加,並且變得越來越有影響,越來越向社會各方面滲透,最後終於促使中國人的生活徹底改觀。然而外國人的衝擊和中國人的反應的進程是逐漸開始的,幾乎不能覺察出來。對這一過程的覺察,是經過了其強度和複雜性不斷增長的一系列階段才顯示出來的。

在最初階段,中國和外國的觀察家都認識到:古老的農業經濟—官僚政治的中華帝國,遠非進行擴張的、推行國際貿易和炮艦政策的英帝國和其他帝國的對手。外國對中國侵略的速度一直在加快。在1840—1842年鴉片戰爭以後不到十五年,就有1857—1860年的英法聯軍之役,又過了十年左右,發生1871年俄國侵佔伊犁和1874年日本奪取琉球的事件;又不到十年,爆發了1883—1885年的中法戰爭。九年以後,日本在1894—1895年大敗中國,緊接著是1898年爭奪租借地和1900年的義和團之役。伴隨著這些戲劇性的災難而來的,是傳統中國的自我形象——即它以中國為中心看待世界的觀念——的破滅;這一破滅與那些災難相比,雖然幾乎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卻有著更加深遠的影響。

因此,回顧起來,中國在十九世紀的經歷成了一出完全的悲劇,成了一次確是巨大的、史無前例的崩潰和衰落過程。這場悲劇是如此緩慢、無情而又徹底,因而它就愈加痛苦。舊秩序為自衛而戰,它緩慢地退卻,但始終處於劣勢;災難接踵而至,一次比一次厲害,直到中國對外國人的妄自尊大、北京皇帝的中央集權、占統治地位的儒家正統觀念、以及由士大夫所組成的統治上層等事物,一個接一個被破壞或被摧毀為止。

還有第二種認識在二十世紀初的中國革命者中很普遍,即他們發覺自己處在一個不同的世界,猶如民族主義者發覺自己置身於一個擴大了的民族主義的國際社會一樣。在帝國主義的壓迫下,清王朝舊政權在十九世紀後期所承受的外國特權的負擔日益沉重。不平等條約體制的不斷擴大就表明了這一點:通商口岸從1842年的五個增加到1911年的大約五十個;締約列強各國的僑民及其財產、貿易和工業都逐步享有領事裁判權;外國船隻在中國水域航行的範圍,從沿海的炮艦擴大到行駛於主要河流的商輪上;不但在中國海關,甚至在某些內地稅卡、郵局和鹽務官署都雇用了外國官員;傳教士的活動滲入到每一個省份和文教衛生部門。還有許多其他的特徵,如1900年以後外國在北京駐軍,1911年以後海關收入先撥作償付外債和賠款之用。這一切都表明了外國人對中國人民生活的特殊影響。對近代的民族主義者來說,還有什麼能比這一切更能激起愛國的義憤呢?自從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這種外國的侵略就日益被稱為“帝國主義”,並且帝國主義的侵略被認為是必須加以消除的國恥。

伴隨著這個觀點而來的還有另一種認識,即帝國主義在中國之所以得逞,是借助于中國人的弱點,這弱點不但在於軍事方面,也在於精神方面,也即中國人缺乏愛國主義的獻身精神:這表現在他們為外國人工作,並且從罪惡的鴉片貿易、販賣苦力以及在沿海港口建立工業來剝削勞工的罪惡活動中同外國人一起牟利。道德的墮落也同樣明顯地表現在軍閥的割據、地主的自私自利、家庭第一的裙帶關係等方面。中國的這一切弱點大多是根源於腐朽的統治階級的各個階層——即滿洲人的異族朝廷、古代經典訓練出來的陳腐官吏、享有壟斷較高文化知識特權的文人學者和剝削貧苦佃農的地主。所有這些制度和積習的總和可以用“封建主義”一詞來概括。

這樣,在二十世紀,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這對孿生兄弟就被認為是十九世紀中國災難的根源。在人民共和國時期,這些術語以及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史達林和毛澤東對它們的闡述,就被用來描述中國的近代史。在一個農民依然占絕大多數並對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到四十年代日本的侵略記憶猶新的廣袤國度裏,國內統治階級和外國的侵略仍突出地成為過去遺留下來、而今天仍然必須與之搏鬥的兩大罪魁禍首。

當中國運用帝國主義的概念時,它已被擴大了。回顧起來,從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以後,無論是在國民黨還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思想中,帝國主義的作用有增無已。它是毛澤東思想的組成部分。帝國主義從鴉片戰爭時起就活動開了,這比十九世紀九十年代列寧主義的金融—資本型的帝國主義的興起要早得多。毛澤東關於帝國主義的概念,不但遠溯到包括維多利亞早期商業擴張時代的戰爭和炮艦外交,它還把帝國主義概念擴大到幾乎包括十九世紀外國與中國的一切形式的接觸,把基督教的傳教活動當作文化帝國主義就是一例。由於西方國家經常的侵略擴張活動在歷史記載中是一目了然的,歷史學家一般認為有理由作出這一廣泛的結論,即中國人民遭到了帝國主義的侵略、剝削和欺淩。作為一般性的結論,這是幾乎不容置辯的。歐洲的侵略擴張和它後來的變種,是近代世界歷史的一個主要事實。

然而,我們這一卷既要重視現在,又要重視過去,因此,本卷的研究將要再現生活在歷史事件發生時的人們的觀點、動機以及他們在歷史上對這些事件的理解。由於中國的歷史觀在革命過程中發生了變化,因此必須瞭解中國人當時的生活狀況,同時還必須瞭解他們在舊秩序下的自我形象。一旦著手進行這樣的研究,帝國主義的形象就會被勾劃出來。帝國主義從一種自外部傾覆中國的單方面力量而變成了一種相互作用的產物,而且當今天對中國和外部世界的這種相互作用進一步進行研究時,帝國主義這個概念就將分解為種種因素和情況。

我們首先看到的是,中國社會是個龐然大物,它各地的情況又千差萬別。由於它的幅員遼闊,它不易受到外來影響,並且對於與外國接觸的反應也是形形色色的和分散的,而不是一致的和集中的。總的說來,中國自給自足的程度是非常高的,這首先表現在對外貿易方面,它在國民經濟中仍是一個比較次要的部分。其次,清帝國由於在十八世紀五十年代征服了伊犁,以及在恰克圖和廣州分別成功地對付了俄國人和英國人,就建立起一道貌似強大的軍事防線。最後,在清朝統治下,具有絕對權威的儒家思想幾乎不能接受任何外國的政治觀念。所有這些因素都有利於形成高度的自給自足。但是還有另一個歷史傳統使得中國對外國的侵略反應遲鈍,這就是蠻夷入侵的傳統,以及這些入侵的蠻夷被吸收或同化於中國社會和文化的汪洋大海之中的情況。由於這個原因,擁有絕對權威的儒家思想變成了一種超民族主義的體系,它是不會輕易賞識外國的民族主義者的感情的。

這樣,一幅中國的國家和社會圖景就浮現了出來,它在十九世紀早期是自給自足地專注於它自己的國內生活,而不能對西方的侵略做出敏捷的反應。後來中國人與侵略者打交道時自有定見,就沒有遷就外國的制度。例如,清朝並未把對外貿易和外國的投資當成對國家有重要作用的事業而首先予以關注。清政權主要關切的是維持它所統治的和賴以取得主要生計的農村社會秩序。對外關係似是不關痛癢的事情。最初,西方人被認為事實上能納入中國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秩序之中而處於無足輕重的地位,而且只許他們在邊遠地區活動,正象其他外國人過去曾經做過的那樣。
幅員廣大、自給自足、統治階級的麻木不仁和漠不關心,所有這一切使清帝國在與西方國家接觸時毫無應變的準備。更確切地說,當這種接觸在近代成為事實時,導致中國衰落的一個原因恰恰就是中國文明在近代以前已經取得的成就本身,要理解中國的衰落,就必須懂得中國早先取得的成就,因為這種成就之大竟使得中國的領袖人物對於災難的降臨毫無準備。正如改革家梁啟超後來在1896年所說:“今有巨廈,更歷千歲……非不枵然大也,風雨猝集,則傾圮必矣,而室中之人,猶然酣嬉鼾臥,漠然無所聞也。”




第02節 舊社會

有關這個傳統社會的另一批需要闡明而尚未解決的問題,是傳統社會的社會結構、其政府的行政機構和思想體系、以及它的經濟發展。一種廣泛的假定是:這個傳統社會建立了如此有效而均衡的思想和實踐的結構,以致難以對西方的接觸產生富有革新精神的反應。這種觀點認為,中國的“成熟”可以從它的穩定性和它維持幾乎類似生理學的體內平衡狀態的能力中得到證明。換句話說,既得利益集團已經象滾雪球那樣成了足以阻止改革的巨大力量。結果便是一種強大的惰性,或者叫做堅持成法的頑固性,這是一種只許在傳統之內進行改變的傾向。這一關於中國有惰性和對外麻木不仁的看法,還得到所謂文化自主觀念的支持:這種觀念認為,中國的方式方法是獨特的,它們之間互相呼應,因而對外部影響具有排他性。

諸如此類的浮泛觀念,當然只是代替了深入的思考。它們無疑顯示了我們今天知識淺薄的程度。可是,如果要讓非歷史學家懂得歷史,就必須運用一般的概念。包括 1800年前後中國的一般情況和典章制度在內的一幅中國國家和社會的真實圖景,是形成一般概念的必要前提。當時中國的人口已經超過了三億,幾乎為包括俄國在內的歐洲的兩倍,同時可以有把握地說,它的國內市場和國內貿易也遠遠超過了歐洲。

十九世紀初期,中國社會體制的惰性明顯地表現在各個階層中,即表現在鄉、鎮上的老百姓中,表現在左右著地方事務的地方上層或“紳士”的名門大戶中,表現在從地方官員直到北京宮廷的帝國政府的各級官吏中,以及表現在高居於這個人類活動舞臺之巔的君主政體中。這個中國人的世界(“天下”)被認為是非常統一的、具有共性的和能長期延續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確實如此。

帝國的統一是中國文明的第一個偉大的成就,同時它也是一件使人關注的大事,因為統一意味著和平。可是帝國的巨大幅員和各地的差異卻時常助長分裂。十八個省份被自然條件分割成若干彼此隔離,但卻有著明顯特徵的區域,各地區又都是相對地自給自足。例如山西省的中部太原平原和汾河流域,便是兩面傍山,兩面以黃河為界。灌溉條件良好的四川大盆地四面為群山所環繞,它與中國其他地區的交通主要是通過長江的峽谷。位於西南的雲南省便是一個與國家其他地區難以往來的高原。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和湖南、湖北兩省這幾個大糧倉,都各自為地方政權提供了基礎。外國人在二十世紀所稱的南滿,即十九世紀中國人所稱的遼東,則是又一個地方權力的根據地。滿人建立的清朝在1644年奪取長城以南以前,就是在那裏逐步建立起自己的力量的。

此外,中國從南到北延伸得如此遼遠,氣候的差異使得南北兩地的生活方式迥然有別。在南部和東南部,夏季大量的季節風雨有利於雙季稻的生長。反之,西北邊塞地區雨量稀少而又變化無常,使當地人民經常面臨饑餓的威脅。生活在乾旱地區的北方農民,可以住在夯實的土築牆或者用簡陋的土坯砌成的茅屋裏,而住在多雨地區的南方農民,則必須用在窯裏焙燒過的磚和瓦蓋房。他們為了防雨和擋太陽,穿的是草鞋木屐,而不是布鞋;戴的是寬大的斗笠,而不是北方那種帶有護耳帽邊的防寒皮帽。南方的運輸大多靠水道,或者另外在不能行車的石頭鋪的路上進行。扁擔、手推車和小毛驢比比皆是。但是在北方典型的運輸工具卻是在土路上運行的兩輪車,它往往會陷在被風刮起來的幾英尺厚的黃土之中。尤為明顯的是南北景物迥異:在遼闊的華北平原上,周圍築牆以防禦騎兵突襲的村莊星羅棋佈;在典型的華南山鄉,騎兵就無用武之地,農村可以以更小的規模,更廣泛地分佈于茂密蔥郁的林蔭之中。由於種植水稻比種旱地作物產量更高,所以中國南方的口糧標準較高,同時在這裏的務農人口中有著更加發達的地主所有制和租佃關係。

以精耕細作的農業、嚴密組織的家庭生活和官僚化的行政機構為其特徵,中國這一逐漸擴展的文明就賦予整個國家從南到北、自西徂東以一種內在的共性。也許在居統治地位的上層分子的意識中,這種共性比一個社會學家在實際中所發現的共性還要大。然而,它一般說來只是一種假設。有如政治上的統一一樣,文化上的共性也是中國偉大的社會神話之一,因為無非想用它證明儒家生活方式的普遍存在。因此,各地區的差異和地方風俗習慣的各種形式還沒有得到足夠的研究,因為把中國廣大的國土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歷來成為風氣,今天依然如此。

這種政治上的統一和文化上的共同性的觀念,是中國生活方式從史前新石器時代就不間斷地延續下來的那種異乎尋常的連續性造成的。由各個家族在定居的村落裏從事的鋤耕農業,於西元前五千年在靠近黃河河套的渭河流域(如西安郊外的半坡村遺址)就出現了。雖然軍人統治者們不時入侵,但中國的鄉村生活從那時起,就以一種社會的和技術的突變似乎都不能打斷的連續性穩步地向前發展。維護村社的和平和秩序,一直是中國的統治階級(與軍人們同樣古老)所特別關切的事情。它經過歷代王朝逐步建立了一套複雜的官僚政治機構。直到1800年以後為止,這個農業經濟—官僚政治的中華帝國,就是這樣保持著一個比歐洲的商業—軍事社會更加古老、也與它大相徑庭的社會體制。包括運用暴力在內的個人才能和進取心,在中國農業社會裏沒有被培養出來,但在歐洲人的航海技術、好戰精神、探險和海外移民活動中,卻已蔚然成風了。

我們可以想像,到1800年時,至少占人口五分之四的普通農民在對親屬的義務、盡職責、講禮貌和社交等方面都受到良好教育而成為有教養的人,但他們又都是文盲或半文盲。因此,他們在生活中不太信奉儒家的性理之學,反而信守民間傳說、迷信和道教佛教儀式。作為農民,他們大多數與大自然密切地生活在一起。他們習慣于大自然的美景,但也為眼病、皮膚病以及腸道寄生蟲病這些流行性疾病所苦。作為老百姓,他們充分意識到統治的上層人物及其特權,但卻很少親眼看到這些人。他們主要地被吸引在自己的以農村和集市為中心的村社中了。

普通村子大約有百戶人家,不能構成集市,也不能自給自足。村社的真正中心在集鎮上,鎮當然不超過兩三英里遠,步行可達,在趕集時使家庭成員可以在當天往返。集鎮的集日一般以十天為一個週期,相鄰的集鎮則相互配合,把集日錯開:比如說,有的集鎮在三、六、八日趕集,有的小鎮則在二、四、七、九日或三、五、八、十日趕集。這樣,以更大的集市中心為經營物件的貨郎擔和行商,就可以輪流在這個區域趕集做買賣。最低一級的或標準的集鎮周圍一般有十二至十八個村子,總計約有一千五百戶,或七千人。一個農戶中身體健康的男子,不多幾年就可以趕集千把次,這樣在集鎮上的茶館裏,在當地的寺廟裏,或者在不定期舉行的大型集市上,以及在節日的燈會上,他就有機會碰得到大部分屬於這個集市社會的人們。

這個社會不但有以剩餘農副產品交換紙張、鐵器、陶器和其他商品的經濟基礎,而且也有它的社交基礎。因為許多村子基本上是同族聚居,族外婚的規定使得許多家庭往往必須通過集鎮上的媒人到外村去找新娘。如果有秘密會社會堂的話,它們一般集中在集鎮,農民在那裏也會碰到統治階級在當地的任何成員或官府的代表。

在這個農民社會裏,個人依靠他自己的親族維持生計,得到在現代社會中要通過保險才能取得的安全保護,還可以得到教育、娛樂和建立主要的社會關係。從孩提時代起,他就被教以要嚴守家庭關係準則,尤其要講孝道。三綱的經典教義是有權威的,它要求子女孝順父母、妻子順從丈夫、臣民忠於君主。但是在個體家庭內部,這種身份的等級關係只是親屬關係體系的組成部分,親屬體系向外延伸,成為把大多數家庭都聯繫在一起的具有共同血緣關係的集體或宗族。

宗族(又稱為氏族)是一種超越階級界限的擁有自治權的組織,它通常包含兩極:一極是貧困無告的人,另一極是那些已經取得了上層身份的人。一個宗族往往保有自己的宗祠,並把祭祀祖先作為一種宗教儀式來進行。它通常負責安排婚姻,也可以為教育天資聰明的兒童開辦學校。它力圖在它的成員中維持法律和秩序,不讓他們的糾紛發展成為牽動官府的訴訟。出於同樣的原因,它擁有的權威還可以承擔保證氏族成員納稅的責任。在發生騷亂時,它甚至可以組織地方民團進行防禦。宗族的地位為清朝的法律所承認,法律總是維護族長的威信,並且按照親屬關係身份進行懲處。國家就是這樣給家庭結構以法律上的支援,這是它維護社會秩序的一個明顯的手段。

我們今天是不易理解個人對家庭這種服從關係的全部含義的。父母的權威和子女的孝順是絕對的,兒子違抗父母之命就要受到父親的懲處,甚至把兒子殺死,只要這個行動不是“慘無人道”的,那麼在法律上也可以免罪。另外,父母還可以要求當局懲處,甚至流放一個不孝之子。“打罵父母或使父母的身體受到任何傷害者都要處以死刑。”

在宗族裏對長者的敬重,訓練了普通農民對他的上層階級的上司的順從。集市社會的最上層是地方上的上層分子,也稱“紳士”,這個名詞相當於英文中的“gentry”,雖然它的意義是不明確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現代式的研究還幾乎只是開始時,麥克斯•韋伯對中國社會所作的有影響的分析就強調了士子文人是中國國家和社會體制中的舉足輕重的官員。此後的研究描繪了這些及第舉子各自在這個功名獲得者構成的官僚等級制度中,所占不同品級的情況。同時,另一些研究強調了地主在這個耕地缺乏的農業社會中的關鍵作用,到1800年時,這個社會已經感到了人口迅速增長的壓力。這樣就可以通過兩條途徑來瞭解支配農村的地方名流的作用。一條是社會政治的途徑,另一條是經濟的途徑。雖然這兩種方法有時在闡述上引起了一些爭論,但如果我們逐個地注意它們,也許有可能使它們一致起來的。

在十九世紀初期,大多數功名獲得者是通過了府一級考試的生員,另外一些則是通過捐納取得同等身份的監生。這兩種人估計約有一百一十萬人。他們之間的比例一般為二比一,即是說,擁有最低一級功名的人,有三分之一是按規定的價格向政府捐納而取得這一身份的。還有一些人是通過較高級官員的薦舉而取得功名身份的,但他們為數甚少。因此,對有才能的人來說,按照傳統三年一次的考試是他們取得功名的主要機會。

當然,取得功名身份本身還不等於得到官職。陸續通過幾次更高級的考試,得到薦舉,以及最後獲得特旨任命,這些都是一個人開始仕宦生涯的必由之路。某人如果在二十四歲成為生員,一般可望到三十一歲時在鄉試中考中舉人,在三十五歲左右通過會試成為進士,如果他能達到這個地步的話。因此,功名獲得者形成了一個尖頂金字塔。在外地,帝國只有兩千個左右基層行政官員的職位,再加上一千五百個教職;按官制,全國的官僚大約只有兩萬名文官和七千名武官。官吏階層在職者為數甚少,而與此相應的另一個情況是,在任何時候都可能只有少數合格的功名獲得者:舉人共有一萬八千名左右,進士二千五百名左右,受到尊敬的北京翰林院的翰林六百五十名左右。的確,現任官員是一個精選者集團。這一情況就產生了一種看法:人數逾一百萬之眾的取得最低一級功名的人,就被認為是“ 普通的士子”,他們是一個過渡的階層,例如,他們已經豁免了勞役,但實際上並未廁身于官吏的行列之中。這些“小紳士”可以身著受人敬重的長袍,從事訓導、教學、書吏或他種與這一裝束相稱的活動。取得了較高級功名的人,即“大紳士”,人數有限,他們組成了隨時可以對官場進行補充的後備隊伍,並且作為一個起作用的集團,向官場內部滲透。

在地方上,當地的小紳士,以及有時也可能出現的大紳士,他們左右著眾多的事情。他們共同主管各種公共事務,如修橋樑,設津渡,建圍牆和寺廟,籌措學校和書院的費用,發起和印刷地方誌,參與地方的祭祀和祭孔活動。在當地遭災時,他們也會組織對流民、無家可歸的人、老人和貧民的救濟;當發生騷亂時,他們可以在皇帝的認可下資助、招募甚至統率民團。在所有這些活動中,地方上層人物運用他們在民眾中的聲望和與政界的關係,還運用他們對儒家行動準則和地方行政的知識,既提供錢財,又發揮個人的領導作用。他們構成了地方官吏和官府統治的基礎,沒有這個基礎,官府是不能有所作為的。反過來,地方上層,尤其是那些大紳士,便一起利用他們與官府的聯繫來保護他們的經濟地位,因為國家制度並沒有提供有效的法律豁免權來保護他們的私有財產免遭官府的勒索甚至沒收。他們對官府施加影響和免除勞役或肉刑的特權被審慎地維護著。紳士們有一派紳士風度來表明他們的身份——長袍,長指甲,能詩善賦,有欣賞藝術的閒情逸致,彬彬有禮。總之,過著一種與老百姓相脫離的生活。在社會安定時,這些地方上層人士,即統治階級,有著強烈的自覺性和內聚力。他們的理想就是組成一個內有若干庭院的大家庭,幾世同堂,婢僕成群,共同聚居在一起。

要把紳士作為社會—政治的官員和作為地主這二者的作用協調起來,方法之一就是要承認個人和家庭之間的區別。簡言之,各級功名按其性質來講只能為個人所持有,而財產卻是由家庭佔有和傳下來的。上面述及的士子文人在非經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就是由個人履行的,而在一個地主所有制與家庭觀念緊密連接在一起的社會裏(尤其在華南),個人同時卻是家庭的成員。由於財產主要不是由法律,而是靠勾通官府來保護的,士子文人—紳士就能夠利用他們的政治社會身份來維護地主—紳士的經濟地位。這兩種起作用的成份,即士子文人—紳士和地主—紳士並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加強,時常交織在一起,有時則是合二而一的。可以認為,十九世紀初期的地方上層人物,首先是由一些擁有財產——主要是擁有土地的家庭組成的;其次,大部分科舉登第的人都出身於這類家庭。雖然,有些功名獲得者是靠個人才幹而獲得成功,有時,還能在社會上飛黃騰達,但是,如果不能獲得家庭的支援以便在早期有時間學習,和得到一個家學淵源的環境,那麼能起步的人無疑只是極少數。

地主—紳士之家似乎有一種使自己世代勿替的特殊本領。與農民比起來,他們的兒子結婚要早。他們可以納妾,他們的嬰兒死亡率也較低,因此,縉紳之家,由於多子多孫,其後代產生有才之士的機會也較多。一個世家還可以同時在鄉下和大城鎮紮下根基,以分散它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當農村發生災荒和騷動時,這個家庭的城鎮部分可以安然無恙。而當城市裏改朝換代或出現官員造成的禍害時,他們在鄉下的老家卻風平浪靜。當發生內戰或外族入侵時,雙方陣營裏都可以找到同一個家庭的成員,而各為其主。舊中國的這些世家大族都渴望子孫滿堂,十分重視維繫家庭—宗族的世系。這就需要在生育和婚喪中競尚奢華,培養與官府的交情,在教育上下本錢,使得其兒子能通過科舉考試而飛黃騰達。

因此,功名獲得者的個人社會—政治作用和地主—紳士家庭的經濟作用是不可分割地結合在一起的;今天沒有必要在地方上層的這兩個分析基點作區分或選擇了。雖然如此,由於歷史的情況,便產生了相互對立的解釋。首先,由於1905年廢除了陳舊的科舉,不可能再產生新的功名獲得者;因此,地主所有制,或者至少是“外居地主經營制”,便明顯地增加了,致使現代的土地革命便把土豪劣紳當做首要目標,他們仍然是地主,但是剝削性更大,而不再是地方上的社會領袖。從說明十九世紀九十年代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長江下游地區的 “租棧”的活動的檔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十九世紀晚期到二十世紀初期,這種大規模的“外居地主制”經營的實際情況。這些租棧代表它們藉以建立的宗族或氏族,同時也接受別的大家族的委託而當它們的代表。它們收租、納稅、收各種費用,雇傭家住農村的收租人,也在主要的事務所雇傭文書和工作人員。它們在和佃戶們打交道時也能得到衙役的協助。一個租棧經管著成千畝土地,佃戶們按照租約耕種大量分散的小塊土地;租約是沒有限期的,可以父子相承。這些租約上的租佃權可以買賣。它們可以由幾個兒子繼承並且在他們之間進行再分配,或者相反地,由租佃人經過積累而再把租地集中起來。儘管可以繼承,但是這些租約並沒有建立起一個“法定的農奴制”,相反卻允許有一定程度的機動性。一般說來,長江下游地區一個佃農交納的平均地租占收穫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地主交納的土地稅則僅為地租總額的百分之十三左右。收租人負責下達“租棧”發出的收租通知,充任收租人者可能是當地的村長、僧侶甚至寡婦。為了強行收租,當地的衙門可能發出拘捕令,並出動衙役逮捕那些欠租者,這些費用則由地主租棧支付。因此,在十九世紀末期,至少在中國的這個生產最發達的地區,地方官府和租棧所代表的地主家族之間已經明顯地存在一種密切的關係。租棧的管理人員開列不良佃戶的名單,地方官便出動差役捕人,因為收租是政府和地主的共同利益,只有地主收到了地租,他們才能從中交出土地稅。

有關更早時期和其他地區的這類活動,文獻記載就不很詳細了,到1800年時,中國農村的大戶可能已經在對村社進行謹慎的領導,和對佃農進行以自己家庭為中心的自私的剝削之間維持了某種平衡;但在這種平衡中偏重于哪一方,則是另一個尚未解決的問題。現在得知,一般在農業產量較低的中國北部和西北部,出產、收穫、運出和出售給城市消費者的剩餘糧食比較少,租佃關係也就不大發達。這裏出現了一片嚴重貧困的景象,所以實行地主所有制是不合算的。在此期間,關於十八世紀和十九世紀早期農民中發生的貧困、騷動和叛亂在文獻中有越來越充分的記載。這樣,地方的上層分子在多大程度上是村社的領導者或剝削者,這一沒有解決的問題就可以和農民的貧困及中國人一般的生活水準這一問題結合起來考慮了。

我們在這裏面臨一個基本的、壓倒一切的事實,對它的全部意義歷史學家至今仍然沒有估計出來,這就是:中國的人口在十八世紀至少增長了一倍,這個總的增長趨勢一直繼續到1850年,雖然增長率有所降低。這種人口增長的影響表現在許多方面:無地的貧民人數增多了,許多人從人口稠密的地區遷出。在這些移民定居的地方,交通可能依然不發達,政府統治依然無力。在新建立起來的生活艱難的地區,自然要發生貧困、沒有法制和象白蓮教之類的起義運動。這反過來又使吏治敗壞,使清朝的威望遭到損害(見第三章)。糧價上漲,倉貯枯竭,政府宣導勤儉節約,以及其他許多表示物資緊張的徵候,在清朝的中葉是史不絕書的。

然而,人口的增加決不只是一種災難。它意味著消費人口的巨大增長,因而促進了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加了對土特產品的需求。其結果便是,由於商業的發展的刺激,進一步建立了銀行業和信貸業,運用了行會和商會這種新型的組織,以及採用了如匯兌銀票這類新的業務。簡言之,人口和貿易在近代早期的增長,在中國象在同時期歐洲的某些地區一樣,促進了商業化,並且提高了商人的作用。

在士大夫所寫的浩瀚的歷史記載中,很少注意商人階層。早在漢朝,商業就是中國人生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但商人集團很少能成功地爭得獨立的社會地位。恰恰相反,他們仍然從屬於官府,不得不從官方獲得特許並交納捐稅,而且為了免遭非官方形式的榨取,他們還得依靠與官僚們的個人關係。官方控制商人的一個結果,就是中國的文獻只注意記載政府的體制以及知識階級的思想和學說,而從圓仁和尚或馬可•波羅時代起一直到今天,那些個人對中國城市生活的觀察卻往往強調其攘往熙來的商業特徵——這真是咄咄怪事!

在舊時的中國,經濟事業跟宦海生涯或一般的社會生活一樣,是以家庭為單位並且依賴于所建立的私人關係。因此,商業依賴於家庭商號,在這裏,親屬關係成了主要的忠誠紐帶。個人在家庭商號裏承擔著無限的責任,但在一場危機中,他也可以指望得到家庭無限的支持。在缺乏不講私情的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在沒有保險機構和商業法的情況下,一個商人的主要資本便是他的信譽和擔保人,但他和官府當局的私人關係也同樣重要,因為從那裏他的商號才能獲得准予開業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認可。商人階級防止官府控制和剝削的主要手段是商人集團的團結。很久以來,同一行業的商店都開設在城市的同一條街上。商人們奉命按照行業而結合在一起,到晚唐或宋代時,他們經過與官府的周旋,建立了行會。

在發展周圍的私人關係時,商人們仿效士子的慣例:士子們首先發展的是他們與其感恩戴德的老師、考官和恩主的垂直的私人關係。在橫的方面。他們與同科士子、在同一老師門下受業的士子以及同一思想流派的士子建立密切的私人關係。這類關係就結成了士大夫生活的庇護制網路。就商人來說,他們在橫的方面與其他同行商人或手工業者之間,即與他們最接近的競爭者之間的共同結合,可能比他們與官府的垂直關係更加重要。尤其是遠離故土的商人往往同經營其他行業的同鄉建立強固的聯繫。這就形成了同鄉會的基礎。象上海的寧波會館、北京的廣東會館,這些商會有時覺得同時也向同鄉士子和鄉紳提供膳宿是上算的。其結果便是同鄉會館激增,它們有時純粹是按籍貫組成,有時按經商的行業組成。但在十九世紀以前,這些自願組成的會館很難做到鞏固商人的利益和力量的程度。相反,由於這些行會分屬不同的貿易行業,代表著不同的經商地點,就使得它們仍然是各自為政。

政府用種種手段控制商人階級。其中一種辦法便是經營某些行業需要政府的特許,如鹽的產銷和采銅鼓鑄等行業即是。另一手段便是直接控制,如通過從長江下游到北京的漕運制度來控制糧食貿易,又如通過蘇杭的皇家織造和景德鎮的官窯,以分別管制絲織品和瓷器的生產和貿易。但總的說來,政府寧可保持一種支配地位,而不實行嚴格的壟斷。這種支配地位基本上是通過特許制來實現的,它給政府提供收入,給主管官員帶來外快,給商人則帶來了官方的認可和機會。廣州的公行和揚州的鹽商便是已經對之進行過研究的典型事例。

在人口於上世紀增長了一倍以後,到1800年前後國內貿易的增長可從它的出口量推算出來。先從邊遠地區說起,我們可以看到公行與英國東印度公司之間在廣州進行的茶葉貿易急劇增長,同時在從暹羅來中國進行的貢使貿易名義下,與曼谷之間的大米貿易也增加了。在十八世紀晚期和十九世紀初期,與琉球——也就是間接與薩摩族時代的日本——的朝貢貿易以及與長崎的直接貿易,都顯示出類似的增長。到日本、琉球、馬尼拉和東南亞(南洋)去的中國平底帆船貿易的增加,必須看作是一種標誌,即使用這類船隻的中國沿海和內河商業的發展還要大得多。從寧波以及長江下游諸港口到南滿的航運比得上從廈門到南洋的商船貿易。我們知道,國內貿易增長的另一個標誌就是運河的運輸體系:除了載運漕糧以外,它這時還是由私商運輸船只進行的私人貿易的管道,這種貿易不但占支配地位,而且還在發展。

總之可以假定,中國在開闢通商口岸前好幾十年,經濟就有了增長。十八世紀的人口只有通過交換南北各專業產區剩餘產品的國內貿易的發展,才有可能增長。1760年以來,外國人通過廣州參加中國貿易已經完全有了基礎,但是它並不意味著外國對中國的入侵已達到了使歐洲的海上貿易和中國國內的內陸貿易進行接觸的程度。的確,後者在產品的數量和品質上往往超過歐洲的商品。中國從外國得到的是原棉、白銀以及通常銷路不佳的毛織品,而輸出的則是昂貴的茶葉、絲綢、瓷器、漆器和其他手工業產品。1840年以前,這類貿易在中國國內增長的幅度仍然無法估計。它直接使得象中國資本主義始於何時,貿易的增長是怎樣使中國的社會和政治失去平衡等類似的問題,都不能得到解決。

還產生了一個有關農業的尚未解決的問題。隨著人口的增加,我們知道有更多的土地被開墾了出來,在新墾的、只有限界價值的土地上的作物(如馬鈴薯、玉米、花生、煙葉、罌粟等)以及早熟稻種都得到了進一步推廣,可是農業卻不得不更加佔用勞動力和精耕細作——即是說,每個耕作者的生產效率降低了。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口雖然象過去一樣辛勤勞動,但由於土地報酬遞減率的作用,每人生產的剩餘產品更少了,因而更加貧窮了。

我們還不能恰當地從技術角度和分配角度來權衡,以說明近代中國農村的貧困究竟哪一方面起的作用更大。如果沒有科學種田的現代技術,包括化肥、農藥、良種,聯成一片的土地,貯存和銷售設備、改良農具、新的管理方法,以及這一切所需要的巨額投資,顯然,中國農村的生活水準永遠也不能跟上新的人口增長。無論如何,在十九世紀初期,為了使農業現代化本來可以從農業中利用的剩餘潛力,卻沒有為此目的而被利用。

非現代化的農業技術和對擁有的剩餘產品分配不當,這兩者看來一直是互為影響的難兄難弟。中國農村生產率的低下,與許多社會罪惡、揮霍浪費的積習以及政府的腐敗,不幸是互為表裏的,它們都被分配論者解釋為造成中國經濟停滯的原因。事實上,剩餘農產品用各種方式給糟蹋了。老百姓中的許多勞動力都投閒置散,在中國北方的冬季尤其如此。在祝壽、結婚和喪禮中競尚奢華,揮霍了儲積的財富,而厚葬又轉而造成了墳地的浪費和土地的分割。尤為重要的是,地主的田租、高利貸和政府的稅收支撐著上層階級的寄生生活、遊手好閒和奢侈浪費,其中還支撐了大量專為私人服務的行業。最重要的是,政府缺乏打破傳統和把經濟搞上去的魄力、意向和動力。當然,我們這一卷書中,將會更多地論及這些日積月累的問題,而不能多談到它們的解決辦法。





第03節 行政

中華帝國有一個不可思議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個很小的官員編制,來統治如此眾多的人口。為了說明這一點,必須先看一下地方官員是怎樣行使職權的。

一個由北京任命的縣官來到的地方,那裏不是根本沒有地方當局和地方權力機構的;他的首要任務是和地方上層人物搞好關係。他在北京被皇帝召見後,就通過驛站前往該縣就職。他沿著驛道每天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一站一站地行進,也許要走一個月或更長的時間。每到一站,他會受到地方官員的接待,並在驛站下榻。當一個地方長官最後被簇擁著走向他就職的縣衙門(即一個由官署、住宅、監獄、倉庫、棧房一起組成的大院)時,他通常會帶來兩類私人助手:第一類是他個人的雇員;第二類是他的私人幕僚,他們是行政事務方面的顧問或行家。這些人被稱為幕友,他們都具有士子的身份,通常是取得功名的人,尤其擅長法律和財政方面的事務。雇員和幕友的薪俸都由該地方官自己開銷。他們和該地方官一起來到一個陌生地區,因為有名的“回避法”禁止官員在自己的省份任職,這使他和他的幕僚都成了外地人,他們可能不懂當地方言,也與當地的利害關係沒有瓜葛。

這些新來的人在他們的衙門裏會發現兩種人:第一種是書吏班子,他們處理衙門內部的日常文書工作,並且熟悉公文檔案和某些專門事務;第二種是從事外勤的衙役,他們代表衙門與老百姓打交道,負責維持秩序、收稅和緝捕罪犯等工作。這些地方官的班子中的本地人,當然在地方上有著廣泛的根基,所以地方官的首要任務就是按照自己的意願駕馭他們的工作。因此,他安置他的私人雇員把守衙門的大門,以控制出入,並派他們主管文案以處理檔。這樣就可以在皇帝任命的外地官員和當地機構之間建立起平衡,外地官員則通過這個機構來行使他的職權。

一般的地方行政官職權的一個特點,就是他在表面上管轄著一個約有二十萬到二十五萬居民的地區,地方長官是中央政府任命的該地唯一代表。這種表面地位造成的結果,就是地方長官只有在與當地紳士頭面人物的密切合作下,才能做他的工作。在理論上,他須具備的主要優秀品質是要“親”民,但實際上,他必須與上層分子保持密切的接觸。北京依靠他與他們的合作來維持穩定。朝廷必須防止縣級政府演變為純粹維持紳士的政權,為此必須經常向紳士灌輸恤民的思想。沒有一個王朝能夠建立起比紳士所希望的更好的政府。簡言之,清朝的中央政府是高度集權的,但集權又是極為表面的。它防止出現地方自治,但又對地方官員委以要他與地方上層合作的重任。規章是僵死的,但卻放之四海而皆準。它們必須在各地方貫徹。要官民遵奉它們,得威之以刑,但通常是靠協商來實現的。

地方政府的另一個特點是它沒有獨立的預算,它們被指望用當地徵收的陋規自行支付費用來進行工作。這樣,它們由於包稅的積習而腐化起來(至少按照近代西方的標準來說是腐化了)。政府指望按預定的總額得到稅收。衙門的書吏和差役都靠陋規維持生活,地方長官則靠他取得的當地稅收,一方面維持行政開支,一方面上繳攤派的稅收定額。因此,清代面臨的不是廢除不正當的勒索的問題,而是取消過分勒索的問題。

這就產生了一個既得利益集團的政府。它大大地偏向於當地縉紳之家;他們能夠對納稅做出最巧妙安排,使得事實上按照稅率遞減制納稅,即富人按財產的比例納稅較少,而窮人納稅較多。如果誰變得相當富有,並且有優越的社會關係,他就可以向政府交很少的稅。紳士利用他們的功名身分、特殊關係和特權干預地方行政,可以說不是代議制政府的形式,而是上層人物統治的形式,即使當紳士們認真地實行父母官式的和愛民的統治時也是如此。結果是:清政府政治的清明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地區當地居民的道德和紳士頭面人物的操守。

因此,清王朝政府又有了另一個特點,即是它具有人的特性。皇帝被渲染成父親般的人物。官吏和紳士對他和他的家系的忠誠,是出於具體的個人關係,而皇帝對帝國的統治是靠他個人的每日統治活動來進行指導的。他的王朝能夠取得權力,最根本的一條是由於它有能力對中國的國家和社會實行統一的統治。中國的統一在今天民族主義的語言裏有它的現代意義,即要使中國能夠立足於世界民族之林。但是在現代以前的時代,統一的真正價值是通過鎮壓內亂、地方上的無政府狀態和盜匪的騷亂給中國人民以安全。在過去,分裂就是災難,這首先是因為它對上層和老百姓都同樣意味著內戰和不安全。統一意味著和平,從而帶來了豐衣足食。這是一個至遲從戰國(西元前403—221年)時期起就徹底建立起來的中國的價值觀念體系。和平和秩序支持著王朝的統治。這兩者的實現依靠的是一個王朝的中央權力,王朝高居於地方官僚統治之巔,而在官僚統治下面則通過宗族關係和紳士領導集團的忠誠來維持對地方的控制。這種忠誠是儒家學說的產物:只有通過儒家學說,才能理解中國傳統的政治形態。

政府統治的活動可以區別為兩類:一類是往下只到地方縣一級官員的正規官僚機構的活動,另一類是由各地縉紳之家進行領導和施加影響的非正規的網狀系統的活動。這種區分在解決糾紛時就很明顯。一般說,地方官的法庭只是在非正式的調停無效時才進行法律解決。鼓勵通過家庭、宗族以及同業行會和其他非政府機構來解決爭端。正式的“族規”責成族內的成員盡可能避免法律訴訟,要他們在族長的主持下在族內解決一切爭端,而不為衙門吏役所左右。因此,民事訴訟和商務爭端盡可能留給宗族、商業行會和其他非正式的機構去裁決。

清律列舉了大約四千種犯罪行為,同樣也逐一列舉了對這些犯罪的處罰。刑罰分為五等:第一等是笞,第二等是杖,用於大約一千種犯罪行為。常例是笞一百折為杖四十,但因受刑以後會感染,這對生命仍有嚴重的威脅。第三等是徒,服這種刑時,為了使囚犯能經常吃飽飯和得到照顧,就要通過貪污的獄吏的服務,這需要給他們花很多錢,以支付各種開銷和行賄。第四等是流,或是終生、或到遠方,或在邊疆服軍役。最後,最重的刑罰是死刑,適用於大約八百種犯罪行為;死刑又有輕重之分,逐步加重,包括絞、斬、曝屍、磔裂(即“千刀萬剮”)。

清朝的司法體系從下到上大致有六個地區等級。它從一千五百個縣和相當於縣級的地區開始,然後上升到高一級的一百八十個府和十八個省。再往上,案件送交京師的刑部審理,由刑部再呈送第五級,即三法司。皇帝是最高一級。他可以批准或駁回下面呈上來的有關死刑案件的擬審意見。這個體系組織很嚴密,判刑執行得也極為認真,至少從記載看是這樣。在判決時要引用案例,但這種引證並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只是作為類似的案例提出來的。

實際上只有笞杖之刑通常是在縣一級定案,向上申報即可。縣長可以即時處理一些情節較輕的案件,可是必須把包括徒刑或更重的判決在內的嚴重案件報送上級,附上擬審意見。縣幕友對他進行指導,但幕友是不能出庭的。縣令通常受到催迫,得在一定的期限之內拘捕罪犯,並在一定的限期之前結案。例如,強盜作案之後,必須在四個月之內破案。因此,縣官也得給他的衙役規定限期,並根據完成任務的情況對他們進行獎懲。知縣可以在法庭裏對原告和被告雙方進行刑訊,使用標準刑具來鞭笞、掌嘴或拶指和拶踝骨等。只有根據某條特定的法律條款,才能進行判決,還要有關人犯寫出供狀、畫押、並接受判決。但是,如果判錯了案,縣令就要受到嚴懲,如果證明是他的錯,他就應身受冤屈者受的刑罰。

縣令在執法時,既要遵循晚清法典中四百三十六條基本法律條文(律),又要遵循一千九百個左右補充案例(例),而這兩種法律條款還可能互相矛盾。法律既不是主要的,也完全不帶普遍性,而它的含義又是模棱兩可和含混不清的。因此,縣官必須小心翼翼,當他作為一名法官時,地位是很不可靠的。他還不得不為牽扯到案件中的私人利益所左右,做出不致引起紳士階層會通過其他途徑向他的上司表示不滿的判決。對於任何一個縣令來說,當他坐在法官席上時,斷官司是一件令人頭痛的事。在老百姓當中,打官司對有關各方都是一場災難。花在衙門差役身上的錢,可以使被告和原告雙方都傾家蕩產。因此,在清代的中國社會中,訴訟只起著較小的作用。皇帝的諭旨甚至勸誡老百姓不要進法庭。反對上法庭的偏見波及到那些以寫狀紙為職業的人。他們被責難為煽起爭訟的人。在這個沒有律師的國度裏,從事法律活動的職業得不到承認。最主要的是,法律被看成是應該在家庭和宗族裏通行的個人關係的支柱。法律體現了儒家的社會準則。當這些準則得到嚴格地遵循時,就不必訴諸法律了。

總之,結論只能是這樣的:傳統的中國在地方一級是受擴大了的家庭或者說受宗族的支配,這在相當程度上是因為傳統中國是等級名分結構的主要支柱,而這個結構是遵循著有關宗族關係的經典教義而在起各種作用的。宗族教導人們要順從長上,對父親或丈夫,對紳士或官長都應如此。官僚政治及其進行政治控制的各種機構代表著統治者,並想方設法向統治者效忠。但官僚政治在老百姓的生活中起的作用較小,宗族制度則起著主要作用。在現代革命中,平衡改變了,現在官僚政治居於支配地位,而家庭-氏族制度則被弄得七零八落。但對於十九世紀初期的清代,我們只能在舊的基礎上才能加以理解。

清帝國的政府組織保留著明代從1368年起建立的三大機構:由天子統治和主宰、由朝廷領導的文官政府;在長城以內和邊境地區維持秩序的軍事組織;以及對各級政府的行政情況進行嚴密監督的監察系統。這個王朝三權鼎立的每個部門都是從明朝承襲下來的,滿洲人只是進行了某些修補。

在文職行政機構方面,中央政府由六部組成,各部之首是滿、漢大臣和副大臣,他們一起行使職權。這種包括六方面的體制是從唐朝沿襲下來的,它把各種行政事務劃分為吏、戶、禮、兵、刑和工六類。這種六方面的體制也反映在從省到府縣政府的各級衙門裏。十八個省的巡撫除少數例外,都與總督共同管理他們的轄區,而總督在大多數情況下管轄兩省,因此,每個總督和兩個巡撫共事。通常清代的巡撫是漢人而總督是滿人。他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私人衛隊。總督和巡撫一般聯名向皇帝呈報本省的各種事務。在他們下面的各級地方行政和機構中,道是由兩個以上的府組成,府又包括兩個以上的縣,縣是最低一級,全國共有約一千五百個縣或相當於縣的機構——道員、知府、知縣這些職位幾乎全由漢人擔任。

在軍事部門,清朝的綠營是從明代遺留下來的駐防軍(衛和所)衍化出來的,在遍佈全國各地的小哨所駐防。滿洲人在這種軍事組織之外增加了自己的軍隊——旗兵——做為最主要的後備力量。早在佔領中國北部以前,尚武的滿洲民族就建立了合軍政為一體的“旗”。在旗這種制度下,有戰鬥力的滿族男子都按其出身分屬八旗中的一旗,並在不同地區撥給他們一份土地為謀生之用。在這個基本的行政結構之外,還增建了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加在一起,這二十四旗就是一支召之即來和直接效忠于清王朝的攻擊力量。八旗的軍官由皇帝任命,他們的生活資料由朝廷以土地或俸祿的形式授予。各旗在任何地區都沒有根據地,而清朝在擢升軍官時則著眼於不致出現私人派系,從而不使出現對朝廷不忠的行為。

監察機構的主要代表是都察院,這也是從唐朝和唐以前沿襲下來的一個機構。都察院的人員從正規的文官中抽調,任期數年,然後再回到一般官府中任職。他們在京師六科和按省分設的十五道中任職,其職掌是體察民情,對同僚們進行糾察彈劾。禦史在古代向君主進諫的職掌在清朝並未完全廢棄,但已退居於次要地位。還有一些其他機構也代表皇帝管理政務——首先就是宗人府。對宗人府的親王們則謹慎地防止他們插手朝廷和各省的權力,但在必要時,可以召他們前來處理某些重大問題。宗人府是為皇帝儲備得力助手,並且是培訓他們效忠嗣君的場所。按照清朝的傳統,皇帝臨終時將繼位皇子的名字置放於一密封盒中,而他的遺願便具有祖宗之法的威力。誠然,這並沒有制止康熙諸子之間的兄弟相殘,也沒有阻止人們懷疑繼位者雍正篡奪皇位(最後,雍正將他兄弟中的五人置於死地)。宮廷的宦官也是實行監視的另一類重要人員,因為宦官是後宮必然產生的特殊產物;反過來,後宮之所以需要,是為了生育眾多的皇子,以便有可能從中挑選出才具優長的皇位繼承者。明代宦官專權的經驗教訓,使得有清一代建立了嚴格的制度防止他們掌握權力,他們一般是不准干預政務的。清政府最初不是在宦官當中而是在漢人奴僕(最早的家奴)和在旗的漢人中找到了他們最可信賴的臣僕,在清朝統治的頭一百年,這些人擔任了許多高官要職。但是宦官在皇宮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最後,在十九世紀後期慈禧太后這位女主當權時,他們又曾有過短暫的黃金時代。

皇帝高踞于文官政府、軍隊和監察機構三大支柱的頂端,他在日常政務中操持著那些或者協助他維護權力,或者幫助他行使權力的為數眾多的機構。專門的機構處理皇家親貴、皇族以及旗民的事務,對宮廷內務,則與宦官一起處理。內務府財源很廣,有皇莊、專門的稅收和貢物(包括廣州貿易的特稅和貢物),有對人參和皮毛的壟斷,有罰款和籍沒的家產以及官窯和皇家織造,因此歲入很大。但是這些巨額的財富是保密的,是滿清皇朝的特別支柱,它與政府的收入完全分開。

在北京的幾百個官署裏,數以千計的書吏將幾十萬件檔謄錄和歸檔。在這整個抄寫和傳送的過程中,傳統上有內廷和外廷之別。外廷是正式的最高機構,它由六部和包括從明朝承襲下來的內閣等其他高級官署組成。內廷則是皇帝的較不正式的顧問和幫手,主要是親王、後妃、宦官等人,他們以個人的身份協助皇帝處理政務,其中最初包括有挑選出來進行這類工作的內閣大學士,後來則名為軍機大臣;後者最初為了處理軍務於1729年前後設立,他們組成了一個更不正規但卻更有實效的機構。皇帝的意志通過這些名目不一的工具和複雜的程式形成和表達出來,做出這個金字塔式的政府的最高決定。

在政務過程中,各省高級官吏給清帝本人的奏章是通過驛站傳遞的。清朝統治者通過這種制度從遍佈全國的可靠的官員那裏獲得情報,他們可以向皇帝進呈只有天子本人才能親啟的“密折”。在這些批復的文件上,也許有皇帝親筆批示的諭旨,或有關道德倫常的訓諭。也可能有比較高級的官吏甚至老百姓的請願。皇帝在對他們進行批復時,便頒佈解決問題或對建議做出決定的敕令,這些決定又通過驛站送出,在許多情況下,它們由幾家商號以所謂邸報的形式在宮廷之外張貼,以供傳抄並分發至各省省會。

天子在理論上具有無所不包的君權,但實際在相當程度上卻是虛有其表的,他的統治就是這種理論與實際二者的結合。君主支配著社會的最上層,不但控制著軍隊的指揮和民政,而且還通過諸如對食鹽的專賣,以及對一切大規模經濟活動的特許和調節來控制國民經濟。此外,皇帝就是聖人,他的起居行為能樹立一個有教育意義的道德典範。他發佈道德倫常方面的訓諭,同時,他也是鑒賞各種優秀藝術的行家和文學風格上的楷模。他的統治既講究禮儀,又完全集中於個人,而且在理論上還是無所不能的。但皇權這樣集中的結果,就使他的統治機器浮在上面了。

雖然皇帝可以控制國家和社會的最上層,但他在官府看不上眼的平庸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卻只是一個象徵。皇帝的官員從來不去大多數中國人民住的鄉村,只是在作為農村生活中心的集鎮才有衙役代表他們。因此,我們對十九世紀早期的中國的瞭解不會全面;相對地說,我們對帝國上層的制度有較多的瞭解,而對人民大眾的生活則知之甚少。民間的道教和佛教所以能夠在農村社會裏盛行,是因為它們已經被迫一直保持分散的形式,不能再提供與統治結構相對抗的或取而代之的組織。習俗保存了豐富多采的廟會、宗教儀式和節慶日活動,它們有著宗族的支持和地方紳士的領導,但和官方的關係卻非常疏遠。這就在強大而又脆弱的國家機器與老百姓不斷發展的自給自足生活之間形成了勉強的平衡。

清代的欽定儒家思想的宏偉構思,把道德和政治結合了起來,並且把社會秩序和宇宙秩序融為一體。它實際上乃是摻雜著儒家和非儒家學派各種成份的混合物。最初,經典的儒家教義強調道德榜樣和善良行為對公眾的薰陶,以便使社會的身份等級制度不受觸動。但是早在西漢時期,帝國政府又對儒家的教義添加了某些法家的學說。它們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既強調使老百姓就範而實行的刑法和獎懲手段,又強調指導掌權者進行統治的方法。法律和方法二者都由那個意義含混的術語“法”來表示,因此,所謂法家學派也可以稱為執政者的學派。按照他們的觀點,掌權者首要的任務就是在官吏隊伍中發揮人的才幹,保證他們正常地履行職責,他自己則充當最高的主宰以保持政府的運轉。因此,在清代官員老于世故的從政手段和他們用以應付政府各種問題的“經世致用之術”的背後,有著一個十分古老的傳統。

除了這個欽定的儒家學說和法家學說的混合物外,清政府還有另一套性質相同的原則,這就是把官僚政治的和個人-封建的組織方法結合起來。從遠古時代起,中華帝國就產生了官僚政治的特徵。漢代的皇帝給一個官吏一定範圍的轄區、一定的俸祿和固定的職責,通過文書來往給以指示,並對他的權力加以一定的限制:這一切都是為了保證使這個官員能正常而不斷地完成其任務。中國古代的這種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和有明確許可權的吏治,頗有點“現代”味道。從西元前 221年秦朝統一開始,不斷加強的中央集權政權,通過任命官員建立郡縣一直在推廣這種官僚政治體制。可是就在同時,一種個人的或個人-封建型的政治繼續和官僚型的政治平行發展。這不但明顯地表現在皇帝任命官員時著眼于他們對皇帝本人的忠誠。而且他還繼續給他的親屬和支持者分封采邑和爵位。每一代天子都保有一個由忠於他本人的藩封組成的寡頭政府。他也繼續要求他們進貢和效忠,如果外國統治者希望與中國保持關係,中國皇帝也要他們納貢和效忠。我們在這裏採用中世紀歐洲封建時代流傳下來的英語術語“fief”,“vassal”和“tribute”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因為中文的術語(“封”相當於 “fief”,“藩”相當於“vassal”,以及“貢”相當於“tribute”)看來有著極為相似的含義。甚至每當涉及到皇帝的恩澤和官僚的感戴和忠順之情時,官僚政治在習慣上也用帶有人情的術語“恩”和“忠”來表達。這些封建術語也和王室家庭內部的親戚關係交織在一起。

實際上,在清朝的政治生活中,儒家和法家,官僚政治和封建主義的原則都很明顯。例如,從宋朝沿襲下來的保甲連坐制就是法家的手段,它使所有的居民都因鄰居出事而受到牽連,這樣就導致他們為維護法律和秩序而相互監視和告密。保甲制要被組織得不讓它落入地方紳士領袖之手,並且打破自然村的界限,使地方的影響仍然是分散的,而縣官則可以通過任命保甲長來維持自己獨立的統治機構。

對老百姓進行思想控制的其他手段則帶有明顯的儒家色彩 ——例如,祭孔的大典以及清初為勸誡老百姓安分守己而宣講鄉約和宣讀皇帝聖諭的制度就是如此。當然,考試制度主要是儒家的手段,它鼓勵那些企求入仕的有才之士進行自覺的自我訓練。此外,地方上還建立了對老年人和德高望重的人的旌獎制度,以表示對長者和善行的尊敬。




第04節 對外關係

在對外關係方面,十九世紀初期的中國國家和社會仍然認為自己是東亞文明的中心。它和周圍非中國人的關係是假定以中國為中心的優越感這一神話為前提的。但用這種方式來解決對外關係問題,是有一個緩慢的演變過程的。古代華北平原的中國人曾經做了許多嘗試來對付那些可能從長城外面的草原侵入這一地區的野蠻部族的騎兵。當足夠強大時,中國人能夠征服他們或把他們逐出中國領土。當不夠強大時,中國人就與他們斷絕往來,或者給他們糧食、絲綢,甚至用公主和親來換取和平。當中國衰弱時,人數眾多的中國人仍然能夠同化人數很少的蠻夷入侵者。但是很難長久地與他們建立平等的關係。根本的問題在於中國人用一套金字塔式等級制度來安排他們的事物。沒有全體中國人對皇帝的至高無上地位的默許,他在中國國內的地位是無法維持的,這就同樣要求野蠻部族也接受君臣關係。

中國這個國家已經逐漸形成了自己在世界秩序中的形象,即雄踞於中國舞臺之巔的天子是光被四表的。早期的歷史學家就提出了同心圓式的等級理論,據認為,地理距離越大的週邊蠻夷與皇帝的關係也就越淡,但不管怎樣,他們仍得臣屬於皇帝。和中國皇帝只能保持藩屬關係這種觀念雖然不時受到重創,但一直延續了下來。在漢朝的力量衰落以後,朝貢一詞就已被確認,以致它既可用於與蠻族的外交關係,也可用於與它們的貿易往來。中國在隋、唐時期重新強大後,這種唯我獨尊的理論也得以復蘇。可以指出,在唐朝時代,皇帝的恩澤已遠達四裔。這給中國的優越感和非中國人的貢屬地位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十三世紀蒙古人的征服使蠻族的入侵達到了頂點,但除了蒙古人最後接管中國政權這一點外,它並未給中國人什麼新鮮的經驗。但是蒙古人的接管是創傷巨痛的。在唐朝曾經顯示過的這種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威和中國人的優越感融為一體的觀念,此時破滅了。取代它的是蒙古的元朝用自己的天子淩駕于全人類之上的單一的觀念,但是這個強有力的政治神話不再是純中國式的了。1368年明朝建立,中國人的力量得以復興,因此為重新樹立中國傳統的優越感提供了一個心嚮往之的機會。明代的第一個皇帝和他的強有力的繼承者,樹立了古老的儒家德治思想。為了從在他們所知道的世界內爭取各國朝貢,他們力圖顯示天子的一視同仁,以證明他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他們也表現出了家長式的慷慨大度。明朝的奠基者洪武帝一開始統治,就把毗鄰的朝鮮、安南和占婆的山川視為應納入中國版圖的自然地勢,立碑為記,並且舉行祭祀大典。對外國統治者,他授予封號,賜以官印,讓他們採用中國的曆法,並給貢使頒發通行敕書。他通過批准外國統治者的繼位,來行使予奪王位的大權。所有這一切都按規範進行,包括來往文書只用中文,不用臣屬國的文字書寫。這表明中國是君臨一切的中心。中國的統治者的職責是把所有其他統治者當作他的臣屬。

洪武帝的強有力的繼承者永樂帝派出的遠征航隊是由宦官率領的,他們與其說是中國政府的代表,還不如說是永樂皇帝的私人代表。在二十二年中,共出使四十八次。他們給朝貢國的統治者帶去了珍貴的禮物,同時也帶去了一支威武雄壯的艦隊給他們提供保護。皇帝加封當地的大山,以此表示這些屬國象中國自己的進納貢物的行省一樣,已被納入中國體制。

清朝進一步發展了中國無子慷慨地允許非中國人加入文明體制的宏圖大略。還在1644年以前清朝就已在滿洲特設了理藩院,來維護滿族統治者對它的亞洲腹地的同盟者——首先是蒙古人——的優越地位。清朝皇帝從一開始就用這種辦法統治漢人和非漢人。對漢人他運用前述兩個體系來統治,即通過地方官吏集團的官僚政府,及通過私人關係的個人-封建的臣屬關係。與皇帝有人身依附關係的藩封,首先是與皇帝有血緣關係的皇族。然後又擴大到包括中國國內的“內藩”。所有這些藩屬都有世襲身份,不過爵位等級可能逐代遞降。他們都得到封號,封號甚至也給予王子和嬪妃。內潘也要進貢,貢物只是些禮品而已,但也包括象從長江三角洲各省運來的“貢米”(漕貢)那樣的地方賦稅。這種個人-封建關係的結構然後再擴大到“外藩”,他們位於中國本土之外,然而也屬於皇帝關心的範圍之內。他們也得到封號並且要進貢。屬於外藩的有蒙古的親王,西藏的統治者,亞洲腹地其他的人物,以及象朝鮮、安南(越南)等毗鄰國家的統治者。最後,遠方的國家如果也想和中國建立關係,也被列為遙遠的朝貢國,他們仍都被認為是“藩”。這就完成了同心圓式的分成等級的世界體制。

在應付這些不同類型的非中國的統治者時,北京的天子有一整套老練的方法和手段。首先是軍事力量,它在中國各省進行彈壓,也可以開往邊境甚至遠征國外。其次是官僚政治的“法”的體系,利用它就可以通過頭人(土司)對非漢人的土著居民(主要是在西南)實行政治統治,完全象對漢人本身實行的統治那樣。第三是德治,即通過顯示天子的德威,來發揮合乎準繩或思想意識的道德榜樣(德)的影響。利用宗教的影響是這一手段的變種,尤其在同拉薩的關係上是如此;清初的統治者就充當了支持當地僧侶階層的明王(庇護者)。

最後,對於那些由於地理上的距離和文化上的差異而使武力、行政或者道德示範均感鞭長莫及的非中國人,中國統治者卻擅長于使用物質利益(利)的一套手段。這首先是採取允許通商的形式,也採取賜贈禮品的形式。外國人確有貪得無厭之心,但可用來誘使他們行禮如儀,以便納入中國人對事物的體制中去。例如近在1795年荷蘭使節在尋求貿易特許時,在清朝宮廷裏頻頻行叩頭禮,即其明證。最後,中國統治者還有一套外交技巧,有時玩弄一視同仁,有時又搞以夷制夷,總之是萬變不離其宗。

關於中國人優於非中國人的神話,就這樣維護了一條古老的王者無外的信條,這信條反過來又能認可非中國人王朝的統治。蒙古人在十三世紀征服的先例是有利於滿洲人在十七世紀的征服的。同時,這兩次征服都強調天子為普天下之主的作用,因而與只由中國人組成的政府相比,它們很可能使得帝國政府獨斷專行的形象較多,民族主義的色彩較少。以上這個概括絕非事情的全部——也許專制主義完全是隨著統治方法和控制手段的演進而加強的。但是,這些征服者王朝作為統一了的諸部落集團的少數民族,不是按照中國人立嫡立長的習慣,而是按照部落的習慣,即以英武和個人才能作為條件來選擇自己的領袖。因此,征服者擁有精力過人的領袖。唐、宋兩代皇帝進行統治時,通常是由他們的大臣處理帝國的日常政務。一個部門的大臣可以向地方政府發佈命令並且任命低級官吏。但是蒙古人的征服改變了這種狀況。當明初的開國之君在1368年以後著手親自統治時,就是效法蒙 古人行事的。

清王朝是這一漫長發展過程的頂點;它繼承了中國人的許多權變手段並結合著自覺的征服者所特有的活力,因為他們只是不到一百萬人的一個小小的少數民族,他們知道為了生存必須緊緊團結。他們擅長於進行戰爭和把持權力。

清初的統治者建立了驚人的業績。努爾哈赤在他於1626年去世以前,已經在南滿建立了一個漢化的國家,並且創立了作為攻擊力量的八旗制度。他的繼承者皇太極(死於1643年)征服或者改編了蒙古人和漢人同盟者,在他們當中推廣了八旗制度,此外,還置朝鮮於屬國地位。以攝政王身份執政到 1650年的多爾袞,完成了對中國北部的佔領。在入關後第一代皇帝順治(死於1660年)的統治下,入侵者建立了華-夷聯合政府。後來,康熙大帝(他從 1661年執政到1722年)鞏固了清政權。他不但鎮壓了一次大規模的叛亂,而且開始了使清朝在文化上同化于中國文人政府的傳統。漢人的南方三藩,曾經與滿人的征服合作,後來又企圖並滅滿人,但康熙在從1673年到1681年的內戰中打敗了他們。他最後在1682年至1683年控制了臺灣,並且通過 1689年的尼布楚條約把俄國人從黑龍江流域趕走。後來他又在1696年戰勝了以噶爾丹為首的西蒙古人(即準噶爾人),從而保住了清廷對東部外蒙古的控制。這一驚人的成就似乎應部分歸功於康熙的靈活性。他在觀點和方法上還沒有完全漢化,所以能在清宮使用耶穌會教士做顧問,並且認為只要在外交上合算,就可便宜行事,與俄國人在平等地位上打交道。

雍正皇帝繼續加強了君權。1729年他建立了一個新的更加得心應手的行政機構——軍機處,同時發展了密折制度,這使他能夠和整個政府中挑選出來的官吏保持直接聯繫。他的繼承者乾隆皇帝保持了國內和平,但卻屢次在帝國的邊境地區用兵。他的十全武功中有兩次是鎮壓四川的叛亂者(1747— 1749年,1771— 1776年),一次是對緬甸、但最後又從那裏撤出的遠征(1766—1770年),另一次是對越南北部、但也很快從那裏撤出的遠征(1788—1790 年),還有一次是鎮壓臺灣叛亂的遠征(1787—1788年)。然而,乾隆的主要武功是在亞洲腹地,他的軍隊在十八世紀五十年代在那裏殲滅了西部蒙古人,到1760年又攻佔了塔里木盆地。同時,清廷於1720年、1727—1728年和1750年派遣遠征軍進入拉薩,利用喇嘛教來間接控制蒙古。1790— 1792年兩次對尼泊爾廓爾喀人的遠征使得對西藏的用兵最後得到成功。在所有這些戰役中,滿洲的旗兵表現了英勇氣概,他們的將帥得到了很高的榮譽和優厚的犒賞。

表面上看,清朝的統治到十八世紀晚期正處於空前的鼎盛時期。但是到十九世紀中期,它就證明是一個軀殼中空的巨人。為了正確理解這一突然中落的巨變,我們的研究必須從被忽視的北京觀點開始,把清帝國看作是一個整體。只有用這個不一般的研究方法:才能說明到1800年時亞洲腹地在清朝戰略思想中的突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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