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kipedia

搜尋結果

Translate

2009年2月2日星期一

清初賦稅與財政

第二节 赋税与财政


  明末農民起義對封建王朝進行了猛烈的沖擊。清王朝建立以後,爲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在經濟上和财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經濟上的措施主要是擴大耕地,恢複生産(見上節)。财政上的措施則是所謂“輕徭薄賦”,“與民休息”。

  清王朝的額定财政收入,在開國初期每年爲一千四百餘萬兩,與明朝萬曆以前的歲入,約略相當。順治後期,增加到近兩千萬兩。其後逐步增加,康熙時期已超過三千萬兩,到乾隆時期則突破四千萬兩,較順治時已增加一倍以上。而實際的開支,則遠遠超過這些數字。順治後期,額賦收入還不到二千萬兩,兵饷支出已增至二千四百萬兩,全部收入支付軍費,尚不足四百萬兩。康熙平定三藩之後,軍饷支出仍達一千四百萬兩。乾隆一朝的經常軍費支出,每年多的達一千八百多萬兩,少的也在一千五百萬兩以上。(經濟研究所抄檔,俸饷(十七)(一)一九七)臨時的軍事開支,則又倍蓰于此。包括多次不義戰争在内的所謂乾隆“十全武功”,每次耗費都是盈千累萬。嘉慶一朝,鎮壓農民起義的軍費支出,就達到兩億一千萬兩,爲前所未有。一次戰争,等于消耗了國家五年的财政收入。

  這種局面的存在和繼續,必然使賦稅正額不足以應付王朝的需要。特別是乾隆一朝,既要應付日益增加的龐大開支,又要維持國庫充盈的虛假體面,于是日益乞靈于正額以外之加派。而加派手法之惡劣以及對人民負擔和整個經濟所造成之嚴重影響,都是十分突出的。

  在清王朝的各項稅收中,田賦(包括漕糧)收入約占四分之三,鹽課、關稅及其他雜稅收入約占四分之一。名義上課稅的主要對象是地主和商人,但在實際征收中,主要的負擔,落在農民以及其他勞動者和小生産者的身上。地主和商人,特別是其中的豪紳地主和大商人,在這個政權下面,有各種途徑逃避應征的課賦。

  

  (一)清王朝的“輕徭薄賦”政策

  清初的所謂“輕徭薄賦”政策,主要有以下幾項措施:一、蠲免明末加派;二、新增人丁永不加賦;三、攤丁入地;四、蠲免錢糧。這四項中,前兩項被認爲是直接減輕人民負擔的積極措施,攤丁入地是進一步使人民的财政負擔趨于合理化,而普免錢糧則是在減輕人民财政負擔的基礎上的額外優惠。

  

  一、關于蠲免明末加派

  所謂明末加派,是指萬曆末至明亡二十多年間爲應付遼東戰争和鎮壓農民起義而對田賦、關稅等的加征,包括所謂遼饷、剿饷和練饷的加派。攝政王多爾衮說,這是要取消“厲民最甚”的“前朝弊政”。事實是:清朝入關定都北京以後,各項稅收原定按照明末數額征收,由于當時的賦役冊籍,在戰争中大部散失,僅存萬曆時期的會計簿,隻好按萬曆舊額征收,免除明末加派。這種措施,顯然不能持久。因此,清王朝的官方文告,雖然聲稱所有加派,要“盡行豁除”,甚至要以“殺無赦”來懲治“蒙混倍征”的官吏。但是,這種動聽的言辭,并不能改變“倍征”的事實。順治元年(一六四四)“一切加派盡行蠲免”的話音剛落,清王朝就馬上改口,說什麽明末加派,“原非盡派之民間”,“宜量留派征”。由“盡行蠲免”到“量留派征”,前後不過一年。而順治元年剛剛禁革明末對各省常關加增的稅額,不出三年,就在原額之外,又加上“天啓、崇祯遞增額數一半征收”。

  在這種出爾反爾的情況下,順治元年的規定對不少州縣而言,隻是一紙具文。在華北,順治後期河南巡撫賈漢複就公開承認刊造賦役全書之時,并沒有按照豁免的規定“磨對清楚”,以至河南一省所征田賦多于正額者,“每州縣不下盈千累萬”。在江南,康熙初期江甯巡撫湯斌還未赴任,就有人告訴他:那裏承明積弊之後,田賦之重, “一如往時”。事實上,清王朝不但沒有認真執行它所宣布的對明末加派的豁免,而且還不時加上新的額外征派。康熙前半期用“暫加三饷”的名義,曾經多次進行加派,一直到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當有些地方請求豁免時,戶部還以“征收與各州縣同,不便獨蠲”爲辭,拒不批準。

  以上事實,至少可以說明加派的豁免,并沒有普遍和徹底的執行。而且,即使認真執行,所蠲免的,也隻限于明末天啓、崇祯兩朝的加派。事實上,明王朝的賦稅加派,從嘉靖朝就已經開始,到了萬曆末年,也就是清王朝引以爲征稅根據的那一年,田賦加派總數就在五百二十萬兩以上,相當加派以前正賦收入的三分之一。顯然,這五百多萬兩的加派是被清王朝當作正額加以征課的。因此,即使承認加派已盡行蠲免,清王朝的賦稅征課也隻是比明末天啓、崇祯的二十餘年有所減輕,和嘉靖以前比較,人民的負擔,反而增加了三分之一。

  

  二、關于“新增人丁永不加賦”

  “新增人丁永不加賦”,是從康熙五十一年(一七一二)開始實行的。它規定丁賦的征收,以康熙五十年全國的丁銀額爲準,以後新增人丁,永不加賦。這一措施曾經被說成是“有書契以來未有之曠典”。

  丁稅和田賦,在攤丁入地以前,是兩個并列的征課項目。田賦按畝征課,丁稅則計口征收。由于丁稅對農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所以無地農民,爲了拒納丁銀,往往被迫逃亡。這種因人丁逃亡而征不足額的情形,從清初至康熙五十年間,始終存在。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诏令”中,康熙也承認一戶有五、六人,隻有一人交納丁稅,有九丁、十丁之戶,也隻一、二人交納丁稅。這說明,在頒布“诏令”之先,丁銀之未能足額,已經是既成的事實。爲了達到足額征收的目的,清王朝訂了不少獎懲措施。如順治十一年(一六五四)規定編審戶口,要“逐裏逐甲,審察均平”,“如有隐匿捏報,依律治罪”。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又将編審限期縮短,凡新增之丁隐匿不報者,也依律治罪。在獎的方面,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規定“州縣官編審戶口,增丁至二千名以上,各予紀錄”。康熙二年(一六六三),更擴大範圍,隻要有一州一縣增丁二千名以上,從州縣官、道府、布政司直至巡撫總督,統統準予紀錄。然而,即使這樣獎懲兼施,效果還是非常微小。一直到康熙頒布“新增人丁永不加賦”的“诏令”之前一年,各省編審人丁,仍然未将加增之數,盡行開報。地方官未嘗不力求足額,免幹罪戾。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直隸靈壽知縣陸隴其就承認:從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到康熙二十二年(一六八三),這個縣載在賦役全書的人丁,增加了九八七丁,而實際審定丁數,卻少了五六九丁。其所以如此,是由于“編審者惟恐部駁,要求足額”,且又恐僅如舊額,猶不免于駁,“必求其稍益而後止”。這樣的嚴攫遍索,而仍然不免于征不足額,原因是很清楚的。那些沒有交納錢糧的餘丁,決不像康熙所說,是在“優遊閑居”,“共享安樂”,而正像陸隴其所說,他們已經是“老幼無立錐”,“逃亡無蹤迹”。

  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如果認真執行,當然有減輕人民負擔的一面。因爲新增人丁,自此不再交納丁銀。但是,它同時又有增加人民負擔的一面,因爲如果人丁減少,丁銀卻要維持常額,不能相應減少。在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戶部議定的執行條例中,規定了“新增人丁補足舊缺額數”的具體辦法:一戶之内,如同時有新增之丁和開除之丁,即以所增抵補所除,如新增之丁不足以抵補開除之丁,即以親族之丁多者抵補;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圖之糧多者頂補。這種辦法,就連爲清王朝唱贊歌的人也加以非議,認爲這是“丁倒累戶,戶倒累甲”,“在官謂之補,在民謂之累”。

  還有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不管有沒有新增人丁,應除之丁根本不予開除。如雲南省,一直到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實行攤丁入地之前,“寸椽尺土”之丁,“雖老病故絕,編審時從不除減”。

  

  三、關于“攤丁入地”

  所謂“攤丁入地”,是将原來按人丁所征之稅攤入地畝。這個辦法,在康熙後期,即已試行于少數地區,而其正式施行和推廣,則在雍正初年。在此以前,無地之丁雖然不交田賦,但須交納丁銀。攤丁入地之後,則無地之丁,并丁銀亦不必交納。

  攤丁入地是丁銀征不足額的必然後果。王慶雲在《熙朝紀政》一書中說道:丁銀“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可以保證“保甲無減匿,裏戶不逃亡”。這就證明清王朝之所以改行攤丁入地,是爲了丁銀的征收得到足額的保證,更有效地使農民附着于土地。

  雖然如此,攤丁入地仍然不失爲一項積極的措施。這不僅因爲實行攤丁入地之後,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可以免除或減少丁銀的負擔,而且由于逃亡人口的減少,對發展農業的生産,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丁銀是力役的代金,在丁銀與田賦分別征收之時,“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攤丁入地以後,丁徭與地賦合一,無地農民理應別無徭役。可是,在丁銀攤入地畝之後,卻又留了一個“編審人丁以供差役”的尾巴。也就是說,丁銀攤入地稅,并不意味着地方差役攤派的停止。于是,口頭上“民納地丁之外,別無徭役;官有興作,悉出雇募”。實際上,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對力役之征,照舊“有赴功之差”,而田連阡陌的富豪之家,反得依仗權勢,“不應差徭”。

  可見攤丁入地的實際施行,并不像官書中所渲染的那麽“公平至當”。但是,即使這樣,它也受到“有田之家”的抵制。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開始實行攤丁入地時,有人就料到“有力之家”的“阻遏”。山西省從雍正九年(一七三一)開始試辦,一直到乾隆三十年(一七六五)全省一百零四州縣中,丁糧合一者,隻有四十一州縣;丁糧分征者,仍有二十六州縣;其餘三十七州縣,有的隻将丁銀一半或三分之一攤入地畝,有的将丁銀統按下下則征收,以餘額歸入地畝。其所以如此,就是因爲要遵循“有田之家所加者無多”的“良法美意”。正由于此,攤丁入地,延續了一個很長的過程。貴州至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才開始通省施行,山西則遲至道光二年(一八二二)還在“次第查辦”,而吉林省有些地方,一直到光緒八年(一八八二)還在等待地方官來“攤丁于地,以甦民困”。

  

  四、關于蠲免錢糧

  蠲免錢糧被認爲是清王朝的“曠典”之一。康熙六十一年中,蠲免錢糧“有一年蠲及數省者”,也有“一省連蠲數年者”;乾隆六十年中,四次普免天下錢糧,三次普免各省漕米。封建王朝企圖以此證明“薄海億兆,并裕倉箱”,爲“古今第一仁政”。

  事實上,蠲免錢糧證明了“并裕倉箱”的反面。

  錢糧的蠲免和積欠往往是同時發生的。康熙帝一再蠲免,可是雍正帝臨朝第一年就查出江蘇一省的田賦積欠,有八百八十八萬兩之多。乾隆帝四次普免錢糧、三次普免漕米,可是當他剛剛讓位于嘉慶帝時,卻親眼看到天下積欠達到兩千多萬兩。嘉慶二十四年(一八一九),也曾普免一次天下錢糧,那次蠲免的數額,共計二千一百二十九萬兩,爲數不爲不巨。但就在這個時候,各省積欠錢糧至二千五百萬兩之多。蠲免二千一百萬,原來是因爲已經積欠了二千五百萬!

  和“并裕倉箱”相反,蠲免錢糧絕大部分是和災荒連在一起的。什麽樣的災荒,才得幸邀蠲免,是由皇帝決定的。順治十年(一六五三),曾規定四分災可以蠲免田賦的十分之一,五分以上的蠲免十分之二,八分以上蠲免十分之三。到了康熙十六年(一六七八),卻改爲最高隻能蠲免十分之二,五分以下,則改叫“不成災”,不在蠲免之列。雍正八年(一七三○),河南全省水災,祥符、封邱一帶農民至“賣男女”,而清王朝的統治者卻認爲“實未成災”,錢糧仍照額完兌。

  對于蠲免,不但皇帝可以随手高下,而且經征官吏,可以任意侵吞。順治時期,地方官私自征收蠲免錢糧,已經大量暴露。康熙時期,每逢蠲免,甚至在履畝踏勘,造報被災分數,題請蠲免之前,地方官已将本年錢糧“敲撲全完”。這種情形的普遍存在,連清王朝的統治者也不得不承認:“有蠲免之名,而民不得實惠”。

  即使蠲免錢糧,“民”得了實惠,這個得了實惠的民,主要也不是真正貧苦的農民。康熙帝就直認:“田畝多歸缙紳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幾何?從前屢頒蠲诏,無田窮民,未必均沾惠澤。”乾隆帝也說:“輸納錢糧,多由業戶,則蠲免之典,大概業戶邀恩者居多。”康熙四十九年(一七一○),爲了使所謂“佃戶沾恩”,戶部議了一個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的辦法。可是隻維持了二十五年,就改爲酌量寬減,“不必限定分數”。如果佃戶不依,就要“治以抗租之罪”。乾隆三十五年(一七七○),又重新規定,“業戶照蠲數十分之四減佃戶租,可是不過二十年,又改回“各就業主情願”,不必定以限制。可見三七開也好,四六開也好,都沒有能夠維持多久。

  即令這些規定完全兌現,佃農所能得到的實惠,也非常有限。“田租一石,稅糧三升”。也就是說,佃農交納給地主的田租,相當地主交給官府的錢糧的三十三倍。然而錢糧蠲免,卻倒過來了,主七佃三,或主六佃四,而這在封建統治者的眼中,就叫做“均平無偏,乃爲有益”了。

  

  (二)清王朝的财政加派

  康熙六年(一六六七),順天府尹李天浴說:“征收銀糧,不苦于正額之有定,而苦于雜派之無窮。”十九年(一六八○),禦史許承宣也說:“今日之農,不苦于賦,而苦于賦外之賦;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今日之商賈,不苦于關,而苦于關外之關;不苦于稅,而苦于稅外之稅。”李天浴和許承宣的所謂“不苦”,雖然是掩飾之辭,但是他們的側重點,卻擊中了清王朝财政稅收的要害。

  

  一、加 派

  封建王朝的賦稅加派和浮收,本可以赤裸裸地進行,但清王朝爲着粉飾它的所謂“太平盛世”,在進行賦稅的加派和浮收時,卻需要一些掩蓋手法。

  首先,某些加派,往往是在整頓乃至革除加派的名義下進行的。耗羨歸公,是一個很典型的事例。

  耗羨是征收田賦的一種附加,是在彌補镕鑄征收散碎銀兩的火耗的名義下創設的。對于這種附加,清王朝最初也曾表示要嚴行禁革。順治元年(一六四四),明朝降臣駱養性請每兩加火耗三分,還被斥之爲“貪婪積弊”。然而,這種積弊,事實上并沒有禁革。到了康熙後期,各省征收火耗,已由三分變成二錢、三錢乃至四錢不等。這一筆爲數可觀的耗羨,一向歸州縣支配,一部分入州縣官吏的私囊,一部分以規禮的形式進了上司的口袋。雍正二年(一七二四),在“剔除積弊”的名義下,加以整頓,實行耗羨歸公,用這筆錢作爲地方官吏的所謂“養廉”和彌補虧空之用。很明顯,這種整頓隻是把不合法的加派變爲合法的正項,原有的加派,并沒有絲毫減少。不僅如此,變加派爲正項以後,又出現了新的加派;變規禮爲養廉以後,又出現了新的規禮。雍正帝在實行耗羨歸公的第三年說道:錢糧火耗,地方官于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必重治其罪。這說明此時已經有了加重征取。在實行之第五年又說:國家既給養廉,地方官有再私收規禮者,一律“置之重典”。這說明此時已有私收規禮。乾隆帝在即位的第三年(一七三八)也說:自各省題解火耗,優給養廉之後,州縣官何得再暗地重耗,以爲自潤之計!這說明此時已經有了“暗地重耗”。五十年(一七八五)又說:直隸各省積欠耗羨,此非州縣私自挪移,即系吏胥從中侵蝕,“豈可以官吏之所欠,複向小民催征滋擾?”這說明“催征滋擾”,已經指向“小民”。所有這些官樣文章,并不能掩蓋加派之外又增加派的事實。

  不僅加派改爲正項以後,可以出現新的加派,而且新的加派又寖假而成正項,複在新的正項之外又出現新的加派。四川、江西、甘肅等省征收田賦,在耗羨之外,又有“暗中加重戥頭”之所謂“平餘”。這種“平餘”,在雍正以前,似乎還隻是“暗中加重”的,到了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四川巡撫碩色向皇帝陳奏了這件事,奏章中寫的是每百兩提解六錢,“充各衙門公用”,實際上是每兩加至一錢有餘,即每百兩提解十兩以上。這件事公開以後,乾隆帝表示“不勝駭異”,要永行革除這一耗外“交納之項”,辦法是“遵照征收錢糧之天平法碼,制成劃一戥,饬令各州縣确實遵行”。至于遵照哪一種天平法碼,是“加重戥頭”以前的,還是加重以後的,沒有講明。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平餘”并沒有因此取消,而是在不久之後,變成了正項。因爲第二年就出現了“将解部減半平餘扣存司庫,以備荒歉應用”的“谕旨”。可見在此以前,這個“減半平餘”,必已上解戶部,并随即在“備荒”的幌子下,變成了正項。

  四川的“平餘”變成正項以後,是否接着産生新的加派,還沒有見到文獻上的記載。但是,在雲南和“平餘”同樣是“充各衙門公用”的一種額外加派——“公件”,卻證明舊的加派變成新的正項以後,确确實實又産生了新的加派。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雲南巡撫楊名時曾“将原定公件統加複核,留必須之用,其餘題報歸公”。而實行的結果:歸公以後,公件“轉成厲階”,有司“于地方應辦公事,不免複派”。

  類似這樣的加派,是不勝枚舉的。中央有“部費”,地方有“設法”。廣西有“均平”,江西有“解費”,陝西有些州縣“私派名色不下三十餘項”,直隸有的地方正賦每畝一錢三分,而什派“每至三四錢”。總之,“有一項正供,即有一項加派”,層出不窮。

  其次,清王朝的加派,有的是在科取所謂正額以外的盈餘的名義下進行的。關稅盈餘,就是一例。關稅的盈縮,随貨物流通的消長而定,本來不可律以固定的數額,更無所謂額外的盈餘。清朝初年,也曾一度取消所謂定額。順治七年(一六五○),就曾規定以後關稅不必定額,“恐有餘者自潤,不足者橫征”。康熙四年(一六六五),還曾“罷抽稅溢額議叙之例”,防止經征官吏以橫征暴斂作升官捷徑。應該說,這些都是合理的規定。以後在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雖然有過一次反複,但在整個康熙時期,“關差苛取溢額,希圖議叙”,仍然是視爲禁例的。

  關稅盈餘的正式解交,是從雍正時開始的。雍正二年(一七二四),江西巡撫裴■度把湖口關稅盈餘,悉數解交戶部。對于這筆盈餘,雍正帝一面告誡說:“倘額外剝削商民,則斷然不可。”一面誇獎說:“今歲盈餘,是爾等清厘所緻。”嘴裏說“數覺過多”,兩隻手卻早已伸出去,照數賞收。

  乾隆時期,盈餘便和正項一樣,成了關稅必征的項目。乾隆六年(一七四一)正式規定:各關盈餘銀兩,必須與上年數目相仿。十四年(一七四九)更進一步規定,各關盈餘成數,視雍正十三年短少者,各按數定以處分,并且“永著爲例”。由康熙二十六年的“議處溢額”到乾隆十四年的“議處缺額”,六十年間,事情走向反面。

  這個辦法行之未久,即因“各關奏報盈餘較雍正十三年有赢者居多”,于是又回到乾隆六年的辦法,“仍與上屆相比較”。表面上是防止稅吏“從中侵隐”,骨子裏是朝廷要盡量搜刮盈餘。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又進一步改爲與前三年比較。名義上隻要不少于前三年中任何一年,即可核準報銷,實際上變成以“上三屆征收最多年份”爲準,仍是盡量多要。作爲對抗之策,關稅經征人員則想盡各種辦法,拉平各年稅收,以盡量少交對付盡量多要。在對外貿易稅收中心的粵海關,每當臨近向北京解款之時,經常出現裝卸船貨、稽征鈔稅一概後延,進出口貿易臨時中止的怪現象。其所以如此,就是着眼于拉平各年稅收。這種手法,大概也爲清廷所察覺。因此,嘉慶四年(一七九九),停止了乾隆四十二年的辦法。将所有盈餘數目,“酌中定制”,制成新定額,不再與上三屆比較,而新定額以上之盈餘,仍須據實報出。這分明是以多要對付少交的新手法,但卻被說成是防止“司榷各員藉端苛斂”的“體恤”措施。

  總之,乾隆帝是百計搜求盈餘于定額之外,嘉慶帝是千方追索已包括盈餘在内的新定額以外之新盈餘。定額之外有盈餘,盈餘之外,又有盈餘,和正項之外有加派,加派之外又有加派,如出一轍。

  最後,清王朝還通過所謂“折色”的辦法,進行額外的勒索征派。

  所謂“折色”,是以貨币代替實物的交納。以漕糧爲例,清朝征收的漕糧中,大約有百分之十是折價征收銀兩的。這種漕折,一向被說成是清王朝減輕人民負擔的 “恩惠”。因爲根據官方的規定,折價較低,而且固定不變。從順治到道光,每石漕糧的官定拆價,雖然地區之間,各有高下,但始終在五錢至八錢之間,一般低于米糧的市價。因此,隻有在交通阻滞,漕運困難,或災荒欠收,無糧可交的情況下,才能享受到這種“恩惠”。

  但是,官方規定的折價,隻停留在紙面上。實際則米價變動,折價也随着變動,它不但不低于市價,反而三倍、四倍乃至五倍于市價。

  順治時,江西米價每石不滿四錢,而漕折實際每石一兩二錢,三倍于市價。

  康熙時,江南米價每石不過五錢,漕折每石二兩,四倍于市價。

  乾隆時,各省漕折每石自三兩數錢至四兩數錢不等,而當時米價,低則不到一兩,最高也很少超過二兩。可見,紙面上的規定和實際的執行,根本是兩回事。

  在征收漕折中,還有所謂“民折官辦”的辦法:或由折漕州縣赴臨近水次、運漕方便的州縣,照額采購,交兌起運;或徑由運漕方便的州縣代辦,再從該州縣應交地丁銀内照數扣除。這兩種方式,都是在減輕人民負擔的名義下采用的。但實際的結果,卻與此相反。河南漕米自康熙十四年(一六七五)實行“民折官辦”,每石漕糧折銀八錢。後來河南粟米市價下落,于是在八錢折價中,戶部扣下一錢五分,隻留六錢五分給巡撫買米起運,巡撫則“分委州縣”,州縣又“複派小民買輸”。到頭來小民還是交的粟米,而戶部經過一次“民折官辦”,憑空每石得了一錢五分的額外好處。到了乾隆年間,河南糧價上升,這時一部分改征折色的漕糧,由臨近水次,交通方便的州縣代辦。在糧價未漲之先,代辦州縣每運米一石,從應交地丁銀内扣銀六錢五分。糧價漲了以後,原扣地丁銀兩不敷辦運,這時戶部卻不聞不問,扣銀絲毫不添,運米一石不得短少。

  清王朝的這種變相勒索,并不止于漕糧。在各種金屬礦産中,賤價勒買、高價出賣,幾乎是通例。康熙二十七年(一六八八),官錢局購買銅斤,當時市價每斤一錢六、七分,而官價隻給六分五厘,連市價的一半都不到。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清王朝對雲南所有銅礦,除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課銅”以外,下餘銅斤,全部官買,謂之“官銅”。當礦民自備腳費把 “官銅”運到省城,賣給官銅店時,每斤得銀不過五分,而官銅店轉手即以九分二厘出賣。乾隆二十一年(一七五六),雲南巡撫郭一裕把雲南官銅的收買價格每斤提高了一分,可是就在同一時間,課銅的折價卻比官銅的價格高出兩錢以上。乾隆四十年(一七五五),貴州各水銀廠折實抽課,實物折價,在當地交納,卻要按大大高于産地價格的漢口市價。凡此種種,說明清王朝利用價格的壟斷加重财政的剝削,到了無所不用其極的程度。

  

  二、加派的後果

  财政加派,對整個社會産生了惡劣的影響。它不但直接加重了人民的負擔,而且通過生産過程和流通過程,對國民經濟産生了嚴重的後果。

  在加重人民的負擔方面,漕糧的征課是一個很好的例證。

  前面提到,漕糧的改折,使人民的負擔無形中增加了幾倍。事實上,占漕糧百分之九十的征實部分,所加于人民的實際負擔更爲驚人。

  清王朝征收漕糧,年約四百萬石。要把這些漕糧由南方征收地區通過運河運往北京和通州,就得加上以下七項費用。這七項無一不是正項以外的附加。

  一、随漕正耗。這是備北京、通州兩處米倉損耗和沿途運輸折耗之用。運京倉的漕米,爲正兌米,每石加耗二鬥五升至四鬥不等;運通倉者爲改兌米,每石加耗一鬥七升至三鬥不等。

  二、随漕輕齎。這是正耗以外的餘耗,先期征解倉場,爲轉運腳價之費。每石正兌米加耗米一鬥六升至三鬥六升,改兌米加耗米二升,折征銀兩。

  三、随漕席、闆、竹。這一項包括漕船運糧需用的各項物料,有的征實物,有的折征銀兩,通算每石漕米征銀大約八厘左右,合米一升左右。

  四、行月錢糧。這是給運丁的口糧。按月發給,謂之月糧。每月八鬥至一石不等,出運之日,另給行糧每名二石四鬥至三石不等。行、月二糧合計,每名每年在十二石至十五石之間。每年運丁以六萬計,運糧以四百萬石計,平均每運糧一石,約征行、月銀糧二鬥。

  五、贈貼銀米。這是對運丁的津貼。正額高下不一,一般是“五米十銀”,即每運米百石,征銀十兩,米五石。折銀易米,則每運糧一石,征米一鬥五升左右。

  六、廳倉茶果。這是雍正四年(一七二六)借修倉、造冊費用而新加的一項額外需索。每倉以六十兩爲定額,每糧一石,征銀約五厘,合米半升左右。

  七、漕耗。這是乾隆八年(一七四三)借運丁津貼和州縣兌漕費而新加的一項額外需索。每糧一石,征米一鬥五升。

  以上七項附加,平均計算,每運糧一石,附加也得一石左右。也就是說,七項附加,等于漕糧正項。

  但是對交糧的農民而言,壓在他們身上的沉重負擔,還不止這七項明文規定的附加,而是并無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大量存在的各種苛征勒索。

  在“随漕正耗”之外,有不見明文的“折扣”、“淋尖”和“踢斛”等等浮收;在津貼運丁的“行月錢糧”之外,又有不見明文的“幫丁貼費”;既有專作運轉費用的“随漕輕齎”,卻又在“輕齎”之外,加上不見明文的“兌費”名目;既有“廳倉茶果”的額外需索,卻又在“茶果”之外,增添各項“使費”。可以說,有一項加派,即有一項或數項額外加派。

  這些額外加派,愈演而愈烈。

  如果說,“随漕正耗”以外的浮收,最初還隻限于斛面,那麽後來就發展而爲折扣;如果在乾隆中期,折扣還不過每石數升,那麽經嘉慶至道光時,就已增至五折、六折,也就是“交米一石,需米二石”。

  “幫丁貼費”,以前每船不過百餘兩至二、三百兩,後來則遞增至五、六百兩乃至七、八百兩;最初還不過幫費一項,後來則進而發展爲鋪倉禮、米色銀、通關費、盤驗費等各色名目。

  “兌費”在順治末年,每石不過征銀五分,轉眼之間,就加至一錢乃至四、五錢不等。順治末年,它還被看作額外苛求而加以禁革,後來不但“兌費”名目沒有取消,反而私加至五六倍或七八倍不等。

  載入明文的“廳倉茶果”,每石不過五厘。而不見于明文的“使費”,僅其中的“驗米費”一項,就相當于“廳倉茶果”的一倍。“使費”還隻限于倉場對運丁的勒索,随後在倉場之外,又有領運官、押運官,以及沿途催儹、稽查官吏和淮安漕督衙門等一系列的勒索和苛征。

  漕糧加于人民的全部負擔,是無法精确統計的。但是,國家“歲漕江南四百萬石,而江南則歲出一千四百萬石”,“民間有四石之費,國家始有一石之用”,這在當時是衆口一辭的。應該說,這還是保守的估計。

  其次,賦稅的加派,不僅直接加重人民的負擔,而且必然要影響整個流通過程和生産過程。它的最終結果,不僅惡化人民生活,而且惡化整個國民經濟。鹽稅之于流通過程,礦稅之于生産過程,是典型的事例。

  清王朝的鹽稅,絕大部分是在包賣的基礎上的課稅。全國有兩淮、長蘆、山東、河東、兩浙、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南十大産鹽區。每一産區有一定的行銷範圍,各銷鹽口岸,有一定的銷鹽數額,而銷鹽商人,也有一定的專賣權利,彼此不得逾越侵奪。鹽課按引計算,每引鹽斤,随地區和時間而不同,以三百斤至四百斤爲最多。全國銷鹽額,在乾隆、嘉慶年間,達到六百四十萬引左右,估計在二十億斤以上。額收正課五百五、六十萬兩,每斤正課爲三厘左右,和鹽的場價,大體相等。

  占全國鹽稅三分之一的兩淮鹽課,到了嘉慶末道光初年,銷鹽一百六十八萬多引,應征額課一百八十萬兩,叫做“正款”。它隻是“正課”中的一項。除了“正款”以外,還有報解織造、銅斤、河饷以及其它雜款,共三十七萬兩,也屬于“正課”之列。這樣,“正課”就擴大爲二百一十七萬兩。在“額定正課”之外,還有所謂“額定雜課”。其中多數是由陋規改成的正項,它包括内務府充公的節省銀、各衙門充公的鹽規以及辦貢、辦公俸饷、緝私水腳等項,合計達三百六十四萬兩,再加上陳欠帶征九十萬兩,共計四百五十四萬兩,已兩倍于“額定正課”。

  額定正課、額定雜課以及陳欠帶征,都是額課以内的款項,是屬于所謂國家應征的“科則”。根據上面的統計,它一共是六百七十一萬兩。在此之外,還有大量的不屬于應征科則的浮費和課稅以外的所謂“窩價”,這是無法精确計算的。

  在不屬于應征科則的浮費中,有所謂揚州的公費和漢口的岸費。前者是維持揚州鹽務衙門的各項浮支,額定攤派七十萬兩,實際上多至八九十萬乃至百餘萬兩。後者是維持漢口分銷淮鹽當事各衙門的浮費,原定每引帶征六錢,實際上遞加至八錢乃至一兩四錢不等,總數也達到一百數十萬兩。

  至于鹽引的窩價,指的是領取包賣憑證的費用。商人請引行鹽,必以窩單爲憑,從而鹽商除了按引納稅以外,還得花錢領窩。窩價名義上每引納銀一兩,實際上每引值銀自二兩遞加至三兩不等,因此,“一單之價,倍于正課”。即令按每引一兩計算,兩淮行鹽年達一百六十八萬多引,窩價一項也就在一百六十八萬兩以上。

  以上三項,隻是主要的額外征攤,至于零星的浮費,是不勝枚舉的。嘉慶十一年(一八○六)編纂的《兩淮鹽法志》中,正綱課目以外的各種加丁、加斤、養廉、飯食等雜項浮費,竟達九十二種之多。

  不論是額定正課、額定雜課或者額外浮費,所有這些開支,最後全部轉嫁到食鹽消費者的身上。廣大的消費者是怎樣承受這一負擔的,可以從淮鹽的三種不同的價格進行一些窺測。

  第一種鹽價是鹽場竈戶賣給鹽場場商的價格。嘉慶時,淮鹽場價,每斤制錢一、二文至三、四文。按引計算,道光初期,每引約值銀九錢至一兩,至多一兩四、五錢。

  第二種鹽價是場商在水運碼頭賣給運商的價格。這個價格在乾隆後期每引是二兩六、七錢,至道光初期增至三兩至四兩左右。

  第三種鹽價是運商在銷鹽口岸所得的價格,這個價格,在乾隆後期,每引是十三、四兩,至道光初期至少在十四兩以上。

  可以看出,從鹽場到銷鹽口岸,鹽價增加了十倍乃至十四、五倍。由鹽場至運鹽碼頭,路程不過數百裏,而鹽價陡增二至三倍;由運鹽碼頭到銷鹽口岸,水程不過一兩千裏,而鹽價又陡增三至四倍。這其中應當考慮到高昂的運輸成本,但是賦稅加派對流通過程産生的嚴重影響,不能不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至于賦稅加派對生産過程的影響,可以礦業中曆史較長、規模較大的雲南銅礦爲例。清王朝對雲南銅礦的課稅,最初采取“聽民開采,官收其稅”的政策。辦法是指定礦山,招民煎采,所得廠銅,官收百分之二十的礦稅,其餘聽民自由買賣。這個辦法開始于康熙二十一年(一六八二)。四十四年(一七○五)起,改行所謂 “放本收銅”的政策。礦民入山,官廳發給銅本,所得廠銅,除抽稅百分之二十以外,其餘全部歸官廳收買,從中扣還銅本。這個辦法實行的時間最長,除了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和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三三)作過短期的變動以外,一直維持到道光時期。

  在實行“放本收銅”以前,盡管課稅高達産量的百分之二十,但是由于下餘的部分,礦民得自由出賣,基本上能維持生産的正常運行。因此,在開頭的二十多年中,滇銅經曆了一個相當繁榮的階段,年産量由二十萬斤上升到四百萬斤以上。

  實行“放本收銅”以後,滇銅生産,從兩方面受到打擊。一方面官府收銅之時,加長秤頭,任意克扣,礦民領百斤銅本,出銅以後,除了還銅本百斤、納稅二十斤以外,還要白交秤頭加長三十斤。也就是礦民要交納一百五十斤的廠銅,才能領到一百斤的官定銅本。另一方面,官府收銅之時,又盡量壓低銅價。官銅店收銅價格,每斤不過五分,而一轉手,即以九分二厘出賣。這實際上是變相的加派剝削。

  由于這兩方面的打擊,雲南銅礦在實行“放本收銅”以後,生産一落千丈。到康熙末,産量由四百萬斤直線下降到不足一百萬斤。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全省礦廠共有十七處,而在其後十八年中報開的新廠,隻有一處。原有各廠,名義上雖未封閉,實際上有許多确是“荊棘叢生,阗然不見一人”的。

  面對這種形勢,清王朝不得不對收銅的辦法作一些改變。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将官買全部餘銅改爲部分購買,除“本省鼓鑄外,有餘悉聽民自賣不禁”;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又準許礦民固定出售餘銅的百分之十。這兩次改變實行的時間都不長,但多少給礦民以活躍生産的刺激。此外,在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乾隆三年(一七三八)、十九年(一七五四)、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二十七年(一七六二)、三十三年(一七六八),對收銅官價先後作了六次調整,每斤價格由最初的五分提高至七分。這樣,雲南銅礦才又得到比較迅速的發展。銅的産量,在雍正初年爲一百多萬斤,乾隆中期上升到一千四百萬斤的新紀錄。

  但是,這個新紀錄,也不足以說明真正的繁榮。在生産上升的同時,礦民對官府的所謂“廠欠”,也在迅速增長。原因是:官收銅價雖然多次提高,卻仍遠遠落在産銅工本的後面。根據當時熟悉滇銅的人計算,即使以最高官價抵算工本,廠民每納銅百斤,還要虧本一兩五、六錢,乃至一兩八、九錢不等。完全依靠官本進行生産的廠民,在官價不付工本的情況下,隻有将官本轉爲積欠,才能維持生産。乾隆三十二年(一七六一),在不斷加價聲中,通省廠欠竟達十三萬七千餘兩。三十三年(一七六八)再一次進行加價。可是不過三年,清王朝剛把加價取消,廠欠就又堆積到十三萬九千餘兩。

  這種虛假的繁榮,也沒有維持多久。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以後,采銅工本和官定銅價的差距,越來越大,以最高給價抵最低成本,納銅百斤,還要虧本一兩五、六錢。此後,雲南銅礦産量,再也沒有達到一千四百萬斤的紀錄,嘉慶年間,甚至降低到九百萬斤的水平。

  

  (三)清王朝的财政政策對各階級的影響


  在封建社會中,地主和商人是剝削階級的代表,被剝削階級的主體是廣大的農民和其他勞動群衆。清王朝的财政政策不能不影響着各個階級、集團在财政賦稅體系中的地位。

  

  一、地主和農民

  地主和農民是封建社會中兩個直接對立的階級。在封建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地主階級擁有各種特權。這種特權在賦稅方面的表現,如優免賦稅、包攬錢糧等等,是十分突出的。對于這種特權,清王朝建立統治以後,表面上似乎在逐步加以限制。早在順治五年(一六四八),還承襲明朝舊制時,就頒布了優免紳衿糧役的條例。順治十四年(一六五七)加以改變,規定“自一品官至生員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其餘丁糧,仍征充饷”。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實行“順莊法”,規定“紳衿民戶,一概編入裏甲,均應徭役”。康熙二十九年(一六九○)更規定紳衿戶下有詭寄地畝、不應差徭及包攬他戶地丁銀米,從中侵蝕者,照“欺隐田畝例”處理。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進一步規定貢監生員等紳衿包攬錢糧,以緻拖欠者,“均黜革治罪”。凡此種種,似乎表明清王朝在認真執行均賦均役,剔除豪富包攬侵占積弊的政策。但事實并非如此。

  所謂均賦,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康熙二十七年(一六八八),河道總督靳輔說過這樣一段話:“隐占田畝,唯山陽最多,有京田、時田之分。時田一畝納一畝之糧,系小民之業。京田四畝納一畝之糧,皆勢豪之業。” 隐占田畝山陽最多,這等于說別的地方也有,不過不如山陽那麽厲害。靳輔的話,隻有一半是符合事實的,即隐占田畝,并不限于山陽,但山陽并不一定是最多的地方。就在同一時間,同在江蘇境内的蘇州、無錫、太倉、常熟、吳江、昆山等州縣,就出現過大量的田畝隐占。在這些地方,擁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徐元文、徐乾學一家,把自己的土地填入別人名下,每年拖欠錢糧,以勢欺壓,終不完納。在這種情況下,所謂小民之業,一畝納一畝之糧,是根本得不到保證的。嘉慶年間, “江蘇省有貧民,地無一廛,每歲納糧銀數兩至數十兩不等;有地隻數畝,每歲納糧田銀十餘畝至數十畝不等”。刁生劣監之米,即令“升合不足,米色潮雜,亦不敢駁斥”,而“良善鄉愚、零星小戶,雖加至五、六,而不敢違抗”。這種情況,當然也不限于江蘇一省。在安徽的壽州、新分、鳳台等地,在雍正年間,就已有 “田賦淆混,等則莫辨”,“豪強兼并,愚懦包賠”等現象的大量存在。這裏的“豪強”和“愚懦”,就是田多糧少的地主和田少糧多的農民。

  至于均役,那就不但不見之于實際生活,而且在紙面上的條例中,也是不徹底的。康熙初期,雖然規定紳衿和民戶“一律編入裏甲,均應徭役”,實際上“紳衿戶下地畝,不應差徭”。雍正時期,又正式恢複“紳衿優免本身一丁”。乾隆時,進一步規定“一切雜色差徭,紳衿例應優免”。事實上,即使一切徭役均按田畝多寡分派,也是徒托空言。因爲由官來分,“将惟胥吏之操縱”;由民來分,“将惟豪右之指揮”。人所诟病的“田歸不役之家,役累無田之戶”,在一切徭役按地分攤以前,固然是這樣,在按地分攤以後,仍然是這樣。在紳衿有優免特權之時,固然如此,在所謂取消優免之後,亦複如此。

  地主豪紳對賦稅之包攬侵蝕及其與官府之朋比分肥,更是加派浮收的必然後果。在漕糧征收中,被稱爲“紳棍”、“衿匪”、“米蟲”、“谷賊”的豪紳地主, “挾州縣浮勒之短,分州縣浮勒之肥”,始則包攬挜交,繼而訛索漕規,“或一人而幻作數名,或一人而盤踞數縣”。各州縣中,人數最多之處,生監或至三、四百名,漕規竟有二、三萬兩,馴至“在征收錢糧時,置之号籍,每人應得若幹,按名照給”,視爲成例,以“鄉裏窮黎之膏血”,供“官紳胥吏之贓私”。

  由于豪紳地主的包攬分肥來自清王朝的橫征暴斂,所以對于這種現象,不是任之而不能禁,就是禁之而不能止。康熙三十四年(一六八五),曾一度嚴包攬納糧之禁,對大戶包攬錢糧,不容小戶自封投櫃之弊情,要地方官題參治罪。可是雍正三年(一七二五),卻又明定附納之例:“凡小戶錢糧數在一兩以下者,附大戶投櫃。”

  

  二、商 人

  商業是爲封建主利益服務的。地主和商人都是靠剝削直接生産者的剩餘産品寄生的。他們需要把剩餘産品在他們内部加以分割,這種分割當然不可能是和諧的。

  封建王朝是地主階級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總代表。在分割這種剩餘産品時,封建王朝處于主動和支配的地位,而商人則處于從屬和受支配的地位。但是,在封建社會中,商人是社會财富的一般形式——貨币資本的大量擁有者。他們具有不可忽視的經濟力量和社會力量。封建王朝在實現其分割剩餘産品時,往往需要商人的幫助。在這方面,剩餘産品的分割,又表現得頗爲和諧。清王朝在賦稅方面和鹽商的關系,就是如此。清王朝的所謂“恤商”,有以下四項:

  加斤——食鹽的征課,以引爲單位。所謂“加斤”,就是增加每引的重量。康熙以前,即曾有過加斤,但每次加斤,課稅也随之增加。雍正以後,開始加斤而不加稅。乾隆時期,加斤頻仍。從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至二十七年(一七六二),十五年中,兩淮鹽引,曾加斤四次,每次加斤,都不加課。此外,還有一項變相的加斤,即所謂增加鹵耗,這也是乾隆時期一項經常的“恤商”措施。從乾隆二年(一七三七)至二十一年(一七五六),二十年中,單就兩淮而言,就進行過六次。以後商人借口鹵耗加斤,更賄賂官吏重斤夾帶。康熙時期,每引至多二百九十四斤,至乾隆而達三百六十四斤。加斤而不加課,這對商人自然有很大的好處。

  加價——對于商人來說,鹽價的高低是盈利大小的關鍵。隻要鹽價提高,商人并不在意稅課的加重。兩淮鹽商爲了維持高價,在清王朝增引加課之時,甚至情願帶課而不行鹽,可見鹽價對商人利潤的重要。對于食鹽的價格,清王朝表現得非常慎重而不輕易增加。雍正帝說:“不得禁定鹽價以虧商,亦不得高擡時價以病民。” 乾隆帝也說:鹽價增加,“困在貧民”;嘉慶帝對維持鹽價的穩定,表現得更加堅決,說什麽“甯可使帑項有虧,而斷不肯朘民以益帑”。但實際上,食鹽的價格仍在不斷地上漲。漢口鹽價,雍正元年(一七二三)曾議定每包(重八點二五斤)價錢時以一錢一分九厘爲率,最貴不得過一錢二分四厘。嗣後遞年增長,至乾隆五年(一七四○),每包加至一錢八、九分,至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達二錢九分,較雍正時期增長一倍以上。

  緩征——一是預運引鹽的緩征,一是鹽課的帶征。原來鹽課一向分三次完納,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商人借口運河挑浚,阻塞航道,須提前運鹽,資金周轉困難,于是始定凡預運引鹽,緩征一、二兩次課稅,統于第三次一并完納。後遂爲成例。這項緩征,因爲隻限于預運鹽引,數量不大,還不引人注意。緩征的主要部分是鹽課的帶征。所謂帶征,是将當年應征而未完的課稅延長上繳期限,延長五年叫做分五年帶完,延長十年叫做分十年帶完。這種帶征,最初隻限于正課,以後則擴大到鹽商的報效、公捐的交納和官款的償還,最後形成巨額的積欠。

  借帑——在鹽商資本不繼之時,清王朝常發庫存帑銀交鹽商領借,以資周轉。這種辦法,也盛行于乾隆時期。乾隆一朝,僅兩淮一處,就先後借帑十次,總數達二百一十多萬兩。以後按引酌借,視爲成例。嘉慶六年(一八一○),規定每年以一百二十萬兩爲限額,“垂爲定例”。

  清王朝對鹽商的這些優待,當然不是白給。它從鹽商那裏,也曾得到回報。歸納起來,也有四項:

  報效——鹽商之報效,始自康熙而盛于乾隆。它的數目,是相當驚人的。乾隆一朝,鹽商在軍需、助赈、助工、備公的名義下進行的捐輸,僅兩淮一處,就有三十七起,總數達到二千八百五十多萬兩。這個數目,十倍于康熙時期全國一年的鹽課收入。

  帑息——清王朝對鹽商發借庫款,反過來鹽商又付給清王朝以高額的帑息。有時鹽商對官府的報效,又反過來作爲官本,借給鹽商,也收帑息。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清王朝命兩淮鹽政備銀十萬兩,長蘆鹽政備銀五萬兩,交鹽商生息,以備乾隆帝巡遊的揮霍。當時兩淮沒有餘款可解,鹽政吉慶獻策說,淮鹽衆商情願每年公捐銀兩十萬,公領生息,以五年爲期,每年息銀歸入本内,一并營運。期滿之後,留銀六十萬兩,永作本銀生息,餘銀解交内庫。一文不出,本息全收,算得是名副其實的無本生涯。

  預納——在鹽引滞銷之時,鹽官照顧鹽商,準其緩納稅款,分年帶征;而在撥解緊饷,無法應數之時,鹽商也往往成全鹽官,由商湊款趕課,謂之“預納”。這樣,一方面暫時彌補了庫款的虧虛,一方面又長久保住了鹽官的考成,好處是明顯的。

  分潤——官僚直接分潤鹽商的盈利,這是一個公開的秘密。康熙時,刑部尚書徐乾學就曾被人揭發私交銀兩給鹽商做生意。乾隆時,山東濟東道張體仁也被人揭發讓子侄出面行鹽,“居官牟利”。在乾隆朝做過戶部侍郎的裘日修和嘉慶時的戶部尚書戴衢亨,都是長蘆鹽商的兒女親家。此後,形成“鹽務一官,或與商人聯姻換帖,或與商人夥本行鹽”。官、商便成一體。

  商人給官的這些好處,也不是沒有回報的。例如預納鹽課,就不僅從官那裏得到貼息,而且還可以得到減納的優待。同時一經預納,又可用手本開載預納銀數,呈官钤印,等到商人虧乏之時,即以钤印手本質錢,輾轉抵押,糾葛不清,最後虧的還是庫款。

  鹽商報效,名爲“因公抒誠”、“歲助國用”,實際上以空數上報,而先由運庫墊解,從無年清年款,以至最後逋欠累累,陰虧正課。占兩淮鹽商報效首位的軍需捐款,在乾隆一朝爲數一千四百八十萬兩,實際上商人交出的現款,不過一百萬兩,其餘全由公庫墊解。名爲按年帶征歸款,實際一直挂在賬上。

  并不是所有的鹽商都能同官府保持這樣密切的聯系,享受到這樣優厚的待遇。無論是“緩征”、“借帑”、或“加斤”上的重斤夾帶、“加價”方面的壟斷鹽引,所有這些好處,都首先落在大鹽商的手裏。至于和大官僚聯姻換帖、夥本行鹽、朋分盈利的,更是鹽商的上層頭面人物,獲利自然更大。

  在兩淮鹽商中,向有所謂“總商”或“綱總“的設置。他們的數目,由官府選定。康熙十六年(一六七七),定爲二十四人。雍正以後,增爲三十人。這二、三十個人實際上掌握了整個淮鹽的營運。他們一方面是“資重引多”,爲散商所信賴的富商,所有販運淮鹽的商人,都必須附在一個總商名下,行鹽遲早,惟總商是聽。另一方面,他們又是所謂“勇于任事”、爲官府所倚重的豪商。所有官府一年應征鹽課,都由總商“成管催追”,解款虛盈,唯總商是問。他們在官府與散商之間,對上則借承交賦稅之機,揮霍庫款;對下則借包攬鹽引之勢,勒索衆商。這種亦官亦商的地位,不僅微本小商望塵莫及,就是一般場商運商,也不能望其項背。

  由于地位不同而産生的這種差異,不但見之于鹽商,而且也見之于其他商人。江蘇浒墅關征收關稅,有梁頭、小販之分。梁頭系按船隻大小征稅,其對象是擁有商船的大商人;小販則按貨征稅,其對象爲一般行商負販。兩種課稅,輕重懸殊。雍正初年,豆稅一項,小販每石納銀七分,而載重二、三千石的梁頭,每石納銀隻合二分六厘,相去近三倍。淮安關征收關稅,關吏在正稅上無法高下其手,則在正稅以外之“使費”上,玩弄花樣。商人納稅,凡商貨在百擔以上的,正稅一兩,加 “使費”八錢,而小販零星貨物,正稅一兩,“使費”卻加至一兩。小商小販肩負米糧不及一石者,例不納稅,而淮安關則“凡有肩負米石過關者,并不放行,俟再有一、二肩負米石者來,将二、三人之米合算成石,令二、三人公同上稅”。很明顯,在大鹽商那裏,虧空公帑雖千百而逍遙法外;在小商販這裏,繳納稅賦雖升鬥而锱铢必較。

  

  三、農民以外的勞動群衆

  在清王朝的财政賦稅體系中,全部賦稅的最後負擔者,除了農民以外,還有一批爲數衆多的勞動群衆。他們主要是被稱爲“礦丁”、“竈丁”和“運丁”的從事開礦、制鹽和漕糧運輸的手工業勞動者。

  這些手工勞動者中,礦工人數最多。雲南銅礦每一礦區,“大者其人以數萬計,小者以數千計”,“非獨本身窮民,凡川、湖、兩粵力作工苦之人,皆來此以求生活”。廣東省各種礦的傭工,在雍正時期,不下數萬人。這個省北部的一個偏僻小縣陽山,在康熙時期就集中了很多來自鄰縣乃至鄰省的礦工。估計清代前期礦業中的勞動者,至少當在百萬以上。鹽場勞動者的數目,也很可觀。僅兩淮一處,康熙時期,被稱爲“竈丁”的鹽工,當在十萬左右。加上捆工、箕秤、鉤槓、杴帚等輔助工,又不下數十萬人。這兩部分勞動者,在乾隆中期,爲數在五十萬以上。四川井鹽,在十九世紀初期,單是井工一項,估計将近二十萬。至于漕糧的運輸,也擁有大量的勞動者。清代漕船數目,原額有一萬四千五百号,實際上每年從事運輸的船隻,在六千至七千号之間。每船運丁十至十二人,總數當在七、八萬之間。加上運丁所用的水手、舵工、纖夫等,又八、九萬人。兩者合計,當在十五萬以上。

  所有這些勞動者,都遭受嚴重的剝削,生活在極端窮困的環境中。這裏僅從清王朝的财政賦稅的角度,看一看他們身上承受的重擔。

  關于礦業勞動者的情況,在清代的礦業中雖然出現了資本主義生産關系的雛型,但大量的礦場,仍然保存着舊的剝削方式。這裏的雇傭,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領取工資的雇傭,有的地方叫“月活”;一種是礦工出力,礦主供給飯食,共同分配産品的雇傭,有的地方叫“親身”。在後一種形式中,礦工和礦主的關系,實質上近于佃戶與地主的關系。而這種形式,在當時某些礦區中,往往占據主要的地位。因此,礦工遭受的剝削,本來就是很嚴重的。

  在這種嚴重剝削的情況下,清王朝的賦稅政策,加重了礦工的負擔。如上所述,清王朝對于某些礦産的征課,除了抽稅以外,還采取收購産品的政策。由于官定收購價格大大低于市價,所以礦場中,經常發生私賣活動。官府爲了防止私賣,就對礦場的生産,進行嚴格的控制。如雲南銅礦中,每爐起火,必須請得官府印票,無票不得起火。熄爐時,官府遣役看守,銅一出爐,即押赴官所稱兌。在“親身”制的條件下,礦工在遭受礦主嚴重剝削之後,手中分得的産品,一方面必須以低價賣與官府,另一方面,生産又受到官府的嚴格控制。希圖在官府規定之外,進行額外的生産,以改善自己處境的道路,又被堵截。因此,礦工除逃亡到官府力量暫時達不到的荒山峻嶺,從事私挖以外,隻有饑餓和死亡,幾乎沒有別的出路。

  在鹽業中,也有官發薪本,或撥給煎鹽所需草蕩,由竈戶煎鹽辦課的。以全國最大的鹽區兩淮而言,這裏的鹽戶,基本上是個體生産者。每竈一丁,辦鹽十三引,每辦一引,給草蕩十三畝。竈戶所得之鹽,隻能賣給場商,不許私賣。竈戶和官府有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竈戶對官府分給之草蕩,必須“按蕩完納本色引鹽”,官府對竈丁,實際上是地主對佃戶。另一方面,竈戶賣鹽與場商,必須按照官府批準的價格,更不許有“透露情弊”。凡竈戶燒鹽,必須逐時呈報,“核其開煎、熄火之候,較其鹽斤多寡之數,務使盡入商垣”。官府對鹽産的控制,采取了與礦産同樣嚴密的手法。鹽戶的處境,與礦丁并無二緻。

  在竈鹽必須賣與場商的條件下,鹽戶的命運基本上控制在場商的手裏。鹽尚未煎成時,竈戶爲了口,不得不以在野之青草蕩,向場商典借高利貸,當其辛勤煎得之鹽剛一出竈,還沒有來得及易銀買米,商人便已“持券向取以抵舊欠”。竈戶和場商的關系是:竈戶需資,場商則“放利圖扣”;竈戶賣鹽,場商則“浮收勒掯”;竈戶鹽多,場商則“乘急賤買”;竈戶鹽少,額引虧短,場商則“又以漏私诿諸竈戶”。在官府和場商的雙重剝削下,竈戶處境的悲慘是不言而喻的。清初,一位熟悉竈戶生活的詩人寫道:“白頭竈戶低草房,六月煎鹽烈火旁”,“坐思烈火與烈日,求受此苦不可得”。“壯者流離棄故鄉,灰場蒿滿無池鹵”。事實正是這樣。海州徐渎鹽場,原額辦鹽竈丁八百五十,其後相繼流亡,至乾隆四十年(一七七五),隻剩一百三十四丁;莞渎鹽場,原額辦鹽竈丁一千五百,在康熙七年(一六八八),已全部逃亡,後雖陸續召徕,至乾隆四十年,也隻恢複到四百五十六丁。可見,竈戶也和礦丁一樣,多有逃亡。

  在漕糧運輸線上,清王朝對挽運漕糧的所謂運丁,采取了軍隊的編制。爲封建王朝直接服役的運丁,和其他勞動者比較,有許多特殊之處,但就主要方面來看,他們仍然是受剝削、被魚肉的勞動者,他們和漕運線上的纖夫、水手,同屬于當時廣大的水陸運輸勞動隊伍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采取軍隊編制的運丁,有十分嚴密的組織。全國運漕有五十四個衛所,衛所之下分幫,每幫平均有船五、六十隻。挽運漕糧的運丁,每四年或五年一編審,輪流領運。編審的重心是“清查隐匿,勾稽潛逃”,必使歸衛以備簽運。這就是用強制的力量,維持漕運人員的編制,強迫運丁負擔漕運的勞役。

  對于這種封建的勞役,清王朝也規定有所謂津貼和報酬。它大體上可以分爲三項:一是行糧、月糧、贈貼銀米的發給,這是最主要的一項。其次是準許運丁随船攜帶定量的免稅貨物,進行貿易,叫做“土宜”。雍正以前,每船準帶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一七二九)以後,增爲百石。第三是分派屯田,作爲贍養運丁之用,叫做“計屯貼運”。屯田或由運丁自己執業,或由衛所按畝收租,津貼出運的運丁。平均每丁可攤屯田二、三十畝至五、六十畝不等。

  乍看起來,運丁的經濟狀況,似乎很不錯了。他既有固定的行糧、月糧,又有随船土宜的附帶收入,還有屯田的補貼收入。特別是後來在行、月錢糧之外,還有幫丁貼費,而運丁向兌漕州縣勒索幫費,且爲人所诟病。但是,所有這些,改變不了運丁的艱難處境,也改變不了運丁基本上處于受剝削、被魚肉的勞動者的地位。

  首先,在三項收入中,前兩項并不全歸運丁所有。行、月錢糧包括領舵水手雇募之資,屯田收入包括修造船隻津貼之費。運丁個人所能分到的,實際上非常有限。土宜收入很不穩定,運丁在佥造、領運、追比積欠之餘,往往無力置辦。至于運丁在三項收入之外,還要向兌漕州縣勒索人所诟病之幫費,則是他們本身承受官府剝削的自然結果。從承運漕糧起,到運抵倉場止,運丁要承受一系列大小衙門的剝削勒索。承運之時,有衛官、幫官常例,有糧道書辦常例,有府廳書辦常規,還有令箭牌票的差禮,行月錢糧的勒靳。過淮之時,則有“積歇攤派、吏書陋規、投文過堂種種諸費”。至抵倉場之日,又投文有投文之費,過壩有過壩之費,交倉有交倉之費。統計由起運到交倉,勒索的關卡凡十九道,勒索的名目達一百零五項之多。當時有人說:“自州縣視之”,誠然“運軍爲刀俎”;而“自京、通視之,則運軍爲魚肉”。運丁“魚肉”州縣,這當然又增加州縣對廣大農民的魚肉,但運丁之所以“魚肉”州縣,則是因爲他們受京、通的魚肉。這說明運丁和廣大農民,同樣處于被損害、被魚肉的地位。

  至于糧船雇用的水手和纖夫,他們的地位,更等而下之。在統治者的眼中,他們是“無業之民”,“頑蠢之輩”。官府對他們的生活,從來不加過問,而對于他們的反抗,則殘酷鎮壓,無所不用其極。他們患病醫藥或身故喪葬,都必須從自己所得的雇值中,按名提扣,而他們的反抗隻要是集衆在十人以上,爲首的就要冒着殺頭的危險。

  總起來說,地主和農民相對立,整個剝削階級和勞動群衆相對立,在封建社會的生産關系中是這樣,在封建政權的财政體系中,也是這樣。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

總網頁檢視次數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