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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死刑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另外死刑的執行也會殺死重要人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21年後平反的例子[1]、澳洲也有在處死後18年發現是冤死的例子[2]、台灣的蘇建和案因為主犯被槍決而無法破案或平反、中國大陸的滕興善死刑冤案[3]、聶樹斌死刑冤案。

早在文明開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數國家,其中包含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以及一些社會主義國家伊斯蘭國家都仍保留死刑。目前絕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廢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於這些國家的宗教背景,根據《舊約聖經創世紀》,人類多次犯了不可饒恕的罪行,但均獲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轉意,因此人類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權柄,以報答神賜予人類認罪改過的機會;另一方面是基於民主制度、法制建設、人道主義的發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稱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會被送往一個特定的牢房作單獨囚禁。一方面,司法機關需要為死刑判決確認,以及為行刑作準備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讓死囚有一個最後的申訴機會。

依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及其它資料:

另據統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世界上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4],但每年執行死刑的具體數目作為機密從未公開發布或得到官方核實。而各機構發表的的數字相差懸殊,如「義大利反死刑組織」發表報告稱,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處決,其中中國被處決人數達到5000人[5]。但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統計的2006年數據為1010人被執行死刑,1790人被判決死刑[6];2008年則至少有1718個人被以毒針或槍斃的方式執行死刑。[7]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很大部分都是緩期兩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改判為無期徒刑。另外,如罪犯是未成年人和審判的罪犯是懷孕期女性(包括在審判期間流產的女性),不適用死刑。按照舊刑法,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重罪者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新刑法已經將這一條去除了。

在司法過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錯案,特別是在所謂的「嚴打」期間。一些法律學者認為「嚴打」有悖法制的觀念,而且嚴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則通常會因為犯罪時間在嚴打期間而被剝奪上訴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死刑的方式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採用槍決。它通常由武裝警察來負責執行。將其押送到預先設置好的刑場,待罪犯跪在那裡後,再對其執行死刑。1997年1月,新修訂了《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並於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但由於社會觀念的影響,採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中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死刑的核准權於2007年1月1日以後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來復核[8]。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於證據不足、程序不當或是量刑過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15%的判決。[9]

另一方面,一直以來都有傳出中國會摘取死刑犯的器官來進行販賣,儘管中國官方一再否認,但英國移植學會及國際特赦組織都曾公開譴責中國摘取犯人器官。中國近年開始使用一種「死刑車」來執行死刑,台灣《自由時報》指中國司法官員認為死刑車可省下在監獄法院興建固定刑場的大筆費用,而且死刑車就等於是「流動刑場」,可就近在死囚犯法的社區執刑,有利於宣傳與嚇阻犯罪。[10]相對的,另有報導指出,所謂「死刑車」只是一種改裝而成的「注射死刑行刑車」,其改裝費用不菲,且一般不會用於執行其他形式的死刑。[11] [12]


香港

1966年以前,香港實施英國普通法英國國會1861年的法律,法院對以下罪行可以判處死刑:

與英國一樣,當按察司(香港法官前稱)判處一名犯人死刑前,他們都會立時披上一塊薄薄的黑巾在頭上,然後判處犯人死刑。

1965年英國開始廢除死刑。當時作為英國殖民地香港1966年起跟隨宗主國停止執行死刑。當年最後一個被處決的犯人,名叫黃啟基的越南人。黃啟基因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國籍男子,依例被判處繯首死刑。黃輾轉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及英國樞密院,仍維持原判,最後於1966年11月16日於赤柱監獄執行問吊。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院亦會依據法例,判處犯人繯首死刑。不過所有在當時被判刑的死囚,都會一律自動由英女皇港督赦免,改為終身監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立法局修訂法例,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的刑罰,正式廢除死刑。香港於1997年7月1日主權自英國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特別行政區後,根據一國兩制原則,保留英國大部份法律,沒有恢復死刑。


澳門

因為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所以澳門也沒有無期徒刑終身監禁。而澳門的最高刑期為二十五年。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採用槍決執行死刑。國際特赦組織認爲台灣是普通犯罪有死刑並有處決的地方(實際上台灣已暫緩執行死刑,最後執行為2005年12月26日林姓兄弟,殺害鄰居案)。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死刑是主刑的一種,許多法律對於惡性重大的犯罪都會規定得處以死刑,但是現今中華民國法律中,已不存在有「絕對死刑」(亦即除了處死刑外,法官別無選擇)的犯罪了,一般多會並列有無期徒刑或一定年限(通常不會少於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供法官於量刑時有所選擇。

而關於中華民國死刑之執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5章,應以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國定例假日不執行死刑。雖然在條文中提及以藥劑注射或槍斃來處決死刑犯(過去的條文更提及,死刑是槍決、電刑、絞刑及瓦斯執行),但數十年來一直只是採用槍決作為處決死刑犯的方法。

台灣在戒嚴時期,自1949年開始,政治犯都在馬場町執行死刑,直到1950年代中,政治犯改在台北縣新店市的安坑刑場處決。台灣在1987年解嚴後,所有死刑犯都在看守所執行。

台灣有一定的聲音支持廢除死刑,自從民進黨執政後,執行死刑人數逐年減少,自2005年12月26日林盟凱、林信宏兄弟於高雄第二監獄遭槍決後[13],至今沒有任何死刑犯伏法[14],現任法務部長王清峰也傾向廢除死刑。台灣實際上是有廢除死刑的趨勢,但是一般民眾仍普遍反對廢除死刑[15],其立論主要在死刑具有嚇阻力、節省監獄成本、直接解決再犯問題,而被台灣人所詬病的冤獄問題應該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質下手、而非廢除死刑。

另除了死刑外,台灣的刑罰並無法永久隔離犯罪者,因為台灣的有期徒刑有30年限制,無期徒刑的假釋條件也不嚴格。

台灣死刑犯現狀,據台灣法務部統計,目前,全台在押死刑犯共有90人,其中有29人已定罪,等待槍決,另有61人還在上訴或再審中。但在台灣有個令人不解的現象是,犯人被判死刑後,法務部又不執行死刑,以至於死刑犯們承受著極大的心理壓力。

[16]


執行死刑的方法


中國古代的死刑


執行方式

中國古時的死刑,除了用他殺的形式執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殺的方式,即所謂賜死

  • 以自殺方式執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執行範圍

刑罰理應由犯罪者自行承擔,但在歷史上,當罪名屬於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死刑的執行範圍往往擴大至犯人的親屬朋友鄰里,甚至互不相識的人也有可能受牽連,最膾炙人口的例子非文字獄莫屬。而按牽連的範圍大小,有族誅(誅三族、誅九族、誅十族)、誅連等稱呼。據史書記載,「族誅」在商朝時已有,當時稱為「刑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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