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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4日星期一

試述唐代租庸調制變為兩稅制的原因,並評論二者的得失。

唐代初年,承襲了前代的稅收項目,並配合著均田制,而施行租庸調制。但到唐中葉德宗年間,因種種原因,租庸調制遭受破壞,隨之而起的是兩稅制。自此,中國的稅制雖有少變,但都不出兩稅制的範圍,可知兩稅制影響之深,現分析租庸調被兩稅制取代的原因及兩制之得失。

租庸調制的破壞是因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制需配合均田制,因為租庸調的收稅對象即是授田的男丁。而唐行均田之初,土地已不足分配,其後人口漸增,均田制已甚難維持。加上均田制准許永業田之存在,君主又可賜田,使可供分配土地日漸減少。均田制不行,使到劃一徵收稅額的兩稅制失去了基礎,而兩稅制只收稅而不授田,故可取代租庸調制。

戶籍的失修也使租庸制破壞。施行租庸調制,必須有特殊條件,就是社會秩序必須安定,人口流動性不能太大,戶籍與田籍又須清楚齊全,然後才能實行。唐初人口冊極完密,唯不久走上太平治安富足強盛的時代,人事開始鬆懈,不再認真校對整頓賬(壯丁冊)、籍(戶口紙)。況且古代交通不便,政府組織簡單,紙張亦貴,書寫不便,再加上人為的疏懶懈怠,於是戶口登記逐漸錯亂,致令租庸調調制亦難以推行。針對這問題,唐推出兩稅制。兩稅制中規定人民不分主客,只向定居所在的地方政府交稅,減低對戶籍的依賴性,故可取代租庸調制。

又當時土地兼併嚴重,直接促使均田制破壞,均田制破壞,以之為基礎的租庸調制便不得不破壞。在土地兼併後,人民失去了田地但在國家的賦籍冊上,他們的名字依然存在,由於無力負擔賦稅,遂多變成逃戶,政府無從收稅。於是政府行兩稅制,只對田主徵收田租,住客徵收戶稅,算是補救農民逃亡而政府無從收稅的流弊。

又安史亂起,滿地干戈,此後藩鎮禍生,政府為支付龐大軍費,只得加重人民課稅,當時富戶多丁,為了避賦役,乃為官為僧,使貧民受稅獨重,流亡者十之六七,益使戶籍紊亂,以人丁為本之租庸調制,自然無法維持。人可逃走,田卻走不了,故政府行稅制,不再以丁為徵稅對象,而改以田及戶,使人民無可逃稅。

最後租庸調缺乏彈性。租庸調制中各項稅收均有定額,政府無法彈性地增加稅收,而在安史之亂後,政府需要大量支出,故不可再靠租庸調作稅收制度,而用兩稅制以量出為收的觀念,先決定全國支出,再定稅收率,使政府確保財政收入。

由以上各點所見,租庸調制在唐中葉時,已不合時宜,不能發揮其功效,故德宗時宰相楊炎建議以兩稅制代之。雖然租庸調制被兩稅制所取代,但兩個稅制均有其利弊,現分析如下:

首先,從稅率之高低來看,租庸調制的稅率很低,約是四十稅一,較之漢制更輕更寬大。農民不須衛戍,比漢負擔更輕。輸調布帛亦比北魏時要少一倍,故唐之稅制可謂輕徭薄賦,中國稅收之輕,首推唐之租唐調制。而兩稅制則政府量出為入,無一年之稅率都可能不同,難說輕重。

從徵收項目來看,租庸調制賦稅項目分明,租庸調制以男丁為單位,收稅項目分明,有田則有租,有丁則有庸,有戶則有調。徵收甚是明確,沒有含糊混淆之弊。但兩稅制則稅收項目不明,加重人民負擔。兩稅法是將田租、力役、戶調歸併在一起,不再徵收其餘雜稅,雖說手續簡便,但日久相沿,把原來化繁就簡的來歷忘了。遇到政府要用錢,要用勞役,又不免增加新項目,而這些新增的項目,本來早就併在兩稅中徵收了,現在再把此項目加入,即等於加倍徵收,這就是稅收項目不分明之弊。

從授田方面來看,租庸調有為民制產的精神。租庸調制配合均田制,務使人民皆有田地,然後因其產而課賦,人民自可向國家完糧。兩稅制施行後,政府徵租而不授田,對於百姓有田無田,田多田少,置之不問,一任民間農田之自由轉移,既先失卻為民制產的精神,又引起了土地兼併,耕者不能有其田,也就是獎勵地主的剝削。

在施行上來看,租庸調制有不少缺點,例如必須逐年認真辦理戶籍,每歲一造帳,三年一造籍,工作紛繁。又收多種實物,又要編排力役,徵收手續麻煩。而且戶籍有主客之分,遷徙他鄉者仍須向原籍納稅,人民流徙不便。相反,兩稅制則稅制單簡,租庸調雜役悉併為一,納稅時期也簡便,合於財政學上的便民原則。而且以資產為宗,資產少者稅輕,多者稅重,合於租稅公平的原則。又行者與居者,即商人與農人,同負租稅,合於租稅普及的原則。且多種稅合而為一種稅項,手續上也較過去為簡便,可以避免每年調查統計墾田數和戶口冊等種種麻煩,實較租庸調法簡單省事。

在徵收時間來看,兩稅制徵收的時間為夏、秋兩季,在時間上較租庸調之一次徵收時間為佳,既可省去百姓徵稅時間之費時,又可免去胥吏不斷之騷擾。

在公平原則上看,租庸調制不論貧富,不論收入,只要是課稅戶就要交一定的租庸調,而商人因無田而免稅,故不公平。兩稅按貧富等級徵收,公允合理。兩稅法是單一稅,無論士農工商,各定戶等定稅額,公平合理,國家稅收基礎擴大,貧弱小農之負擔亦相對減輕,義務勞役等負擔也獲解放。但在實行兩稅法時,標準難以確定,分戶為九等,每三年調整一人次,但往往於定等級後,時有舞弊的情況出現,而對商人之財產亦難作出一市定的估計,因此兩稅法是一利商不利農的稅制。兩稅制亦使到全國稅率不公。兩稅制之規定田租額,既是量出為人的,如此一來,則變成了一種硬性規定,隨地攤分而不再有全國一致的稅額和稅率了,期且各州人民負擔之稅率,輕重不一,負擔較重之州,其民戶多逃入負擔較輕之州。輕者,人戶增加,而稅額之總不增,重者,人戶逃亡,而稅額之總數不減。結果造成輕者益輕,重者益重。

在貨幣經濟的發展而言,租庸調制因以實物交稅,故不利於貨幣經濟的發展。而兩稅制則以貨幣計算,促使貨幣經濟發達。但兩稅制以錢為定稅之標準,及實行徵稅時,又復由錢數折合為絹帛,使人民在折算時受損。人民納稅,仍須用絹帛,然絹帛與錢之兌價,輕重時有變動,且其時銅錢流通量不足,形成物輕錢重,物價上漲,無形中加重人民負擔。況且商人可乘機操縱,官吏又任意折價,造成物賤錢貴的現象,兩稅之負擔遂多轉嫁到貧苦農民身上,商人因能積蓄金錢操縱物價,農民折賣時蒙受的損失甚大,故兩稅法改而徵錢,有妨農利商之嫌。

在人民流徙方面看,租庸調制規定人民必須向原居地政府納稅,就是遷徙他方,亦要回到原居地納稅,妨礙了人民的流徙。而兩稅則不論主客,以見簿為居,只要向所在地政府納稅,方便了人民遷移。

最後,從政府理財的角度來看,租庸調制劃一稅額,向丁徵收,此舉缺乏彈性,政府不能任意調整稅收。而兩稅制用量出為入之方法,政府先預算來年的支出,再把稅款向民戶和土地攤派。這樣政府可以彈性理財,合乎現代理財原則。

總之,兩個制度均有其可取及不善之處。但無可否認,兩個制度初創立時,都可說是因時制宜,但任何制度都有其落伍之時,執政者如能加以改變,則可保持制度之可用。兩稅制彈性較租庸調制大,故可以在唐沿用到明;但亦因其彈性較大,容易淪為政府歛財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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